物資審批、發放管理製度
物資審批、發放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成本控製,按照“開支按預算,支出按標準,消耗按定額”的原則和要求管控物資,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緊縮開支,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物資審批
1、各單位每月16日前將下月所需用材料計劃由分管科室彙總後報供應科。
2、分管科室依據礦月度生產經營計劃對領用單位領用計劃進行審批。
3、對非生產性材料應嚴格審批,原則是少批不批,充分利用修複和回收材料,減少非生產材料支出,降低成本。
4、必須使用非生產材料的單位,必須報分管領導批示後,有主管科室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審批,並建立台賬。
5、對嚴格執行交舊領新製度的物資,領料單位必須先交舊,由負責回收材料的人員在領料單上簽字後才能進行審批。領料單必須印章齊用途清楚。
6、根據礦生產經營計劃編製月度費用預算,各單位領料實行按定額發放,當月費用超支時應按規定停發,經重新審批後方可予以發放。
第二章 物資發放
1、申領單應填明材料名稱、規格、型號、領料數量、材料用途,批料員和領料人審批確認。
2、領料單需審批確認的有關人員必須是精益係統中的指定人員。
3、保管員發料必須在精益係統中核對確認無誤後方可發料。
4、按“推陳儲新,先進先出,按規定供應,節約用料”的原則發材料,堅持一盤底,二核對,三發料,四減數的原則。對貪圖方便,違反發料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黴變、大料小用、優料劣用以及差錯等損失,保管員應負經濟責任。
5、屬計劃內的材料應有材料計劃;屬限額供料的材料應符合限額供料製度;屬規定審批的材料有審批人簽字。同時,超費用領料人未辦手續,不得發料。
6、對於專項申請用料,除計劃員留作備用的數量外,均應由申請單位領用。常備用料,凡屬可以分割折零的,本著節約的原則,都應折零供應,不準一次發料。
7、發料時,保管員必須與領料人當麵點交清楚,防止出現差錯。
8、物資出庫必須辦理物資出庫單,內容填寫必須規範、清晰、準確。
第三章 材料出庫單管理要求
1、材料出庫單必須有領料單位蓋章,單位主管、領料人員簽字,單據由兩聯組成,第一聯由供應科留存,核對區隊領料單,當天錄入精益管理係統,每月裝訂成冊。
2、第二聯由領料單位留存,作為月底同企管科核對單據依據,建立本單位物資收支存台賬,注明使用地點及用途等。
3、所有發料憑證,相關單位應妥善保管,不可丟失,以便備查。
第四章 物資出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發貨
1.沒有出庫通知單或用料部門領料單的;
2.未經檢驗部門檢驗或查驗不合格的;
3.單、貨不符的;
4.提貨憑證名稱、印鑒不符;有塗改或超過提貨有效期的;
5.口頭提貨、電話提貨、白條提貨;
6、超定額費用,未經分管礦長審批的。
二O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