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爆炸材料庫貯存、保管管理製度
煤礦爆炸材料庫貯存、保管管理製度
1、爆炸材料保管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且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件,持證上崗。
2、無關人員嚴禁進入火藥庫內,否則對責任單位(供應科)各處500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50元100元以上罰款。
3、嚴禁超量存儲爆炸材料,否則,對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井下火藥庫必須建立相等的儲存、保管、發放、回收、全電阻檢查、編號、防火等爆炸材料管理製度及發放人員崗位責任製等,並張貼上牆。爆炸材料賬目要清晰,不準出現塗改現象,否則,違反一項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類儲存在不同的壁槽內,擺放要整齊,嚴禁混放。否則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火藥庫當班人員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6、雷管和炸藥儲存時必須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庫內嚴禁出現淋水現象,否則,每出現一項對責任(供應科)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7、庫房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存放的爆炸材料進行質量檢查,因變質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藥要做銷毀處理,不得積壓,處理前由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炸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炸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製定有關安全措施,然後,由公安部門、保衛科、安監科、供應科進行銷毀或返廠。否則,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8、井下火藥庫必須配置滅火材料,其數量、規格和放置地點要符合規定要求,庫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否則,對責任單位(供應科)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庫房管理員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9、井下火藥庫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燈照明,電纜要懸掛整齊,電壓不超過127伏、嚴禁在儲存雷管和炸藥的壁槽內裝燈。否則,對責任單位(供應科)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0、嚴格執行雙人雙鎖製,出入庫房及時上鎖,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火藥庫內,若庫內照明線路和設備發生故障,檢修人員應使用帶絕緣套礦燈及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進入庫內工作,否則,對責任單位(供應科)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檢查人員到火藥庫檢查必須先登記後進庫,在值班人員監護下進行工作,否則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11、井下火藥庫除存放雷管、炸藥外,嚴禁存放其他物料。否則,對責任單位(供應科)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2、庫房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填寫“雷管使用情況日報表”、“爆炸材料消耗管理台賬”、“火藥雷管庫存日報”、“爆炸材料收支明細台賬卡”、“火藥雷管出庫單”、“火藥雷管返庫台賬”等,如出現錯填、漏填、塗改的,發現一處對責任單位(供應科)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下100元以上罰款。
13、炸藥雷管進礦後,由保衛科、供應科共同驗收登記、簽字,供應科負責驗收型號數量,保衛科負責警衛監督,直至爆炸材料入井後保衛科方可撤離現場。供應科負責井下運輸到火藥庫,在運輸過程中,押運員不得離開運輸車輛。炸藥、雷管入庫時,押運人員要與庫管員,辦理入庫交接手續,發現有誤及時追查處理或上報。
14、值班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必須對手交接庫賬、物,並在交接記錄本上簽字。交接班不得遲到、早退、脫崗,否則對當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15、井下爆炸材料庫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16、每個壁槽存放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用量,臨時發放處,最大不超過72公斤炸藥。井下炸藥庫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雷管不得超過8天的需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