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礦山應急救援服務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1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區煤礦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造成的損失,為煤礦企業解決重大安全隱患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提供服務,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8號)、《煤礦安全01manbetx 》、《礦山救護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煤礦企業應急救援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國家礦山救援寧煤基地和其他具有專業資質的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區各類煤礦企業必須有專業礦山救護隊伍為其服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伍的企業,應與就近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護協議,實行有償服務。
第四條 礦山應急救援有償服務收費,包括應急救援服務費和02manbetx.com 搶險救援費。應急救援服務費按年度收取,02manbetx.com 搶險救援費按實際發生費用收取。
第五條 礦山應急救援服務費和02manbetx.com 搶險救援費的收取標準,由自治區物價部門會商自治區財政、安監部門,根據礦井核定和設計生產能力、生產條件、技術服務的難易程度、搶險救援投入的人力物力實際消耗等情況確定。
第六條 國家礦山救援寧煤基地和其他符合資質的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到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煤礦企業收取費用,並接受物價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礦山應急救援有償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應急救援技術服務協議期限由國家礦山救援寧煤基地或者其他符合資質的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煤礦企業協商確定,一般一年為一個周期,並於每年1月底以前簽訂服務協議。煤礦企業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當年應急救援服務費。
第九條 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救援隊伍為煤礦企業提供的有關服務內容、方式和協作事項,應在應急救援技術服務協議中予以明確。協議條款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簽訂,合同文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對簽訂協議後的煤礦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處理礦井火災、水災、頂板、瓦斯、煤塵等災害事故,並負責遇險、遇難人員的救援。
(二)協助礦井進行應急救援和應急演練。
(三)參與審查服務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四)有計劃地對協議礦井進行預防性檢查。
(五)每年對所有簽定救護協議煤礦職工進行一次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知識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24個課時。
(六)參加煤礦石門揭煤、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他需要佩帶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七)救護協議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在接受救援技術服務時,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提前3日與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聯係,提供礦山相關資料,並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按照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煤礦企業向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救援隊伍提供的各類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由於煤礦企業提供的資料或事故信息失實而導致救援工作受到損失的,由煤礦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三)應急救援隊伍在事故處理時,煤礦企業必須積極配合,給予人力物力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發生災害事故需要救援時,由煤礦企業提出請求,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調度應急救援基地和專業救援隊伍開展搶險救災。應急救援基地或專業救援隊伍接到事故救援召請電話,必須立即趕往事故礦井開展救援。事故搶險救援費按照核定標準和實際投入的人力物力消耗結算。
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協調。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未按救援協議規定,對發生事故的煤礦實施救援與服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收費方式及費用使用的規定:
(一)收費方式。應急救援服務費由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向簽定協議的煤礦收取。事故搶險救援費由應急救援基地或者應急救援隊伍向事故發生單位收取;也可由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協調,從事故單位安全風險抵押金中列支。
(二)費用使用規定。應急救援基地和專業救援隊伍收取的費用,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購置專項技術設備器材、組織開展礦山預防性檢查、救護技術比武演練、業務培訓、救援技術研討、應急救援工作會議、救援隊伍標準化考核達標、基地建設、事故救援專家費用及搶險救災人員的補貼等支出,不得用於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
第十五條 應急救援基地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有償服務費用的收取、管理及使用情況報告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並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