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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弓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8-21 16:4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扒弓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

  一、安全生產責任製是明確企業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和職工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職責的製度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是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生產中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保證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堅持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總要求,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製並執行嚴格的目標管理,增強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自覺性,以便監督檢查。

  三、各部門、崗位及工種安全生產責任製

  企業法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三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

  五、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生產的指示,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安全生產,嚴格執行瓦斯檢驗製度,嚴審瓦斯日報,簽字負責,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二、主持全礦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計劃的安排,生產的組織和管理

  三、主持開好班前調度會,並作好記錄,建立健全調度日報。

  四、主持開好每周六下午三點的安全辦公例會,並作好記錄。

  五、主持月末的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全礦安全生產大檢查),並總結全月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負責全礦管理人員的考勤、考核,每月提出獎懲意見交法人審批。

  七、負責臨時工程的安排,並貫徹執行。

  八、當井下發現重大隱患時,要親自組織處理,對02manbetx.com 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追查處理。

  九、必須提供材料設備計劃,每月一次。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負責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規章製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二、定期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三、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

  四、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為煤礦擴建、改造、設備選型、年度生產計劃、采掘接續平衡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

  五、對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製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六、參加重大事故調查,並做出技術方麵的鑒定

  安全副礦長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協助礦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二、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製定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礦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並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四、監督、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班組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礦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製定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六、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生產副礦長崗位責任製

  一、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 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計劃和規定的其他工作任務,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生產必須安全原則。

  三、根據作業01manbetx ,完善措施方案,,采取切實有效安全措施組織生產,並完成生產計劃。

  四、配合協調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五、及時反映和研究解決生產中不安全問題。

  六、宣傳、教育職工堅持安全第一理念,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意識,檢查、落實各工種的崗位責任製。

  七、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要了如指掌,合理開采,製止亂采濫挖、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八、完成礦長交辦的其它任務。

  機電副礦長崗位責任製

  一、在礦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全礦的機電設備的更新、改造、設備選型、設備升級及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標準、和上級要求及技術管理工作。對本單位的全部機電設備隱患整改負全麵責任。

  二、負責對全礦機電設備的安裝、調配,合理安排設備的檢查、檢修、小修、中修、大修計劃。對本單位的全部機電設備的安全使用、隱患整改負全麵責任。

  三、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係統圖配置繪製,抓好機電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機電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

  四、認真組織機電設備的專項監督、檢查和機電各工種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的編製執行情況。

  五、對因設備長期失修,有重大隱患或因防護裝置不安全造成的工傷事故負責。

  六、做好各種大型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運轉和隱患的檢查記錄。

  七、嚴格把關各種機電設備入井前的安全技術標準、要求,所有下井設備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和行業要求,禁止不合格產品入井。

  八、對臨時進行的設備檢修,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

  九、完成礦長交辦的其它任務。

  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負責組織職工勞動安全競賽活動,搞好職工的勞動保護。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療養和輔助醫療工作。定期組織職工進行身體檢查,健全職工健康檔案。

  三、參與監督檢查各項安全01manbetx 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有毒有害作業環境的治理情況。

  四、參與職工因工死亡、工傷和職業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監督檢查本礦井落實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協同單位領導做好善後工作。

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煤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章守紀,製止違章行為。

  二、組織參加安全日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三、負責組織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加以處理,並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報告,並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參加和協助事故調查、03manbetx ,落實防範措施。

  四、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設備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 和正 常 運行,督促和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材。

  五、搞好“安全月”、“安全周”活動和班組安全生

  產競賽,表彰先進,推廣經驗。

  六、發動職工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

  技術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負責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到安全技術與工程技術的統一,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編製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等安全技術措施。在編製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檢查執行情況。

  三、主持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四、經常對生產操作人員、檢修作業人員進行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組織開展技術練兵活動。

  五、負責安全技術工程資金的調配使用。

  六、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七、抓好“一通三防”工作,防止瓦斯事故。審批瓦斯排放、巷道貫通等措施。

  八、參加有關事故調查、03manbetx ,提供技術資料,查明原因,提出防範措施,防止事故重演,並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彙報。

  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行業安全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協助礦長做好安全工作,協助礦長不斷補充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負責本礦下井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培訓工作,並組織考試登記。

  三、負責自己分管片區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

  四、參加礦井組織的每周一次的安全例會及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

  五、執行好現場交接班,若現場有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須會同班長組織人員處理,當班處理不完的必須給礦長彙報。

  六、在緊急情況下,對重大安全、生產技術問題有權作出處理決定並實施,事後報告礦長。

  瓦檢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對本礦井瓦斯檢查負責,嚴格執行瓦斯檢驗製度,做好一炮三檢,一班三檢,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堅持跟班作業,嚴禁空班漏檢。做好瓦檢記錄,做好瓦檢工作“三對口”。

  二、必須保證采掘工作麵正常通風,風筒跟頭,嚴禁瓦斯超限作業,若工作麵發現瓦斯超限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三、堅持每月一次測風。

  四、當工作麵有變化時,要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做到風量分配合理,保證工作麵正常作業。

  五、執行好現場交接班,若發現重大瓦斯隱患,當班處理不完的,要向下班交待清楚,並報告礦長。

  六、參加礦組織的每周一次的安全辦公例會及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

  七、檢查工作麵溫度(氣體、煤體)若有異常,及時處理和彙報(含CO檢測)。

  八、監督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

  九、必須保證通風設施完好,風筒無破損,要吊掛平直,環環吊掛,接頭不漏風。

  電工(充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負責全礦機電管理,對全礦電力負荷做到優化配置,保證各工作麵正常供電,設備運轉正常,並做到及時處理機電故障,不影響生產。

  二、熟練掌握和不斷提供煤礦電工技術,嚴格執行“防爆電器設備失爆檢修製度”,發現失爆時,必須及時處理,負責做到井下電器設備防爆性能完好。

  三、井下所有電器設備、礦燈嚴禁失爆。

  四、負責對所有礦燈進行登記,做到燈、牌、人三對口,保證礦燈完好,負責對紅滅燈查明原因,及時修理,禁止發紅滅燈下井,造成人員誤工。

  五、參加礦周六的安全辦公例會和月末的全礦安全大檢查。

  六、健全機電運輸設備技術檔案。

  七、當發生機電事故時,要查明原因,寫出報告,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追查和處理。

  八、維護好備用電機,確保發電機完好,當電網停電時,20分鍾能正常供電。

  放炮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放炮員是井下爆破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二、在實際工作中,凡在無安全保證時,不能裝藥和放炮。

  三、井下裝藥、聯線、放炮必須由放炮員一人操作完成。

  四、嚴格按規定進行操作,未經安全員、瓦檢員對放炮地點進行檢查時嚴禁放炮,堅決執行“一炮三檢查製”、“三人連鎖放炮製”,實現安全爆破作業。

  五、不斷總結爆破技術經驗,掌握爆破規律,實現安全爆破。

  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絞車司機是礦井提升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二、絞車司機應熟悉所操作絞車的構造、性能,每班班前必須對絞車、鋼絲繩的工作狀況詳細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停止對絞車的操作。

  三、絞車司機對井下工人違章行車行人情況進行監督,並將違章情況向安全員、礦長作出彙報。

  四、絞車司機在工作時不得擅離職守,更不得從事與操作絞車無關的其它任何工作。

  五、若因人為的操作失誤造成跑車事故,將從嚴追究絞車司機的責任。

  井下工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相互對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進行監督,有權對違章行為及時製止,並向礦長反映。

  二、遵章守紀,嚴格執行規程措施,個人不違章,製止他人違章行為。

  三、提前到礦,參加班前會議,詳細03manbetx 工作地點安全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未參加班前會議人員,一律不得入井作業。

  四、進入工作麵時要先檢查安全情況,發現不安全時,及時向班長彙報,同時相互配合進行處理。

  五、交接班時,將當班安全情況及時報告給班長。

  六、井下發生災情時,相互協作,及時參加搶險救護工作,發揚團結友愛精神,把災害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為深入貫徹上級一係列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加強安全生產法製化、規範化、製度化建設,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感、使命感,提高我礦安全管理水平,促進我礦進一步做大、做強、穩定、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等法規條文的要求,結合我礦安全生產實際,經礦領導研究決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1條 礦每周必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

  第2條 會議由礦長或礦長委托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召集各單位正職或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3條 安全辦公會議之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議要抓住重點,有議有決,講求實效。

  第4條 安全辦公會議主要內容:

  1、學習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示。

  2、聽取各部門關於執行“三大規程”(煤礦01manbetx 、作業規程、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安全監察工作的情況彙報。

  3、對本月發生的重大事故、重大僥幸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並製定出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4、研究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責任人。

  5、對發生的事故進行分析,研究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吸取教訓,製定防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第5條 由安全科做好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存檔備案。把會議重要決議下發到有關單位。

  第6條 安全辦公會議要對全礦安全情況進行全麵係統總結,表彰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研究製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7條 安全辦公會議要對全礦安全保障技措資金投入進行研究,保證保障資金投入及時。

  第8條 安全辦公會議要對全礦特殊工種人員培訓及具體安排做出部署。

  第9條 其它規定:

  1、月度安全辦公會議,由安全科建立會議點名冊,負責對參加會議人員點名,會議記錄、整理,對月度安全辦公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下發到各單位貫徹落實並建檔保存。各單位要做好記錄並傳達、貫徹、落實到每個職工。否則對安全科長罰款 100 元。

  2、安全辦公會議必須按時召開,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召開的,要另擇時間進行補開。

  3、每次召開會議之前各單位要做好充分準備,抓住重點,講求實效。會後對會議精神要學習、貫徹,狠抓落實。

  4、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和製度措施的主要負責人,會後不認真傳達落實的罰單位主管 100 元。

  5、參加會議人員嚴禁請假,對無故不參加者罰款 100 元。

  6、年頭、歲尾要及時召開安全工作會議,製定假期和節假日的安全工作目標,總結上一段安全工作,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計劃,年初召開全礦安全工作會議,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提出全年安全工作目標和兌現獎懲辦法。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為提高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的可控性、可靠性、實效性,增強安全管理的應變能力,改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促進礦井安全生產長治久安,根據煤炭生產管理一係列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礦安全生產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1條 安全生產奮鬥目標

  一、安全目標管理:

  1、死亡為零;

  2、重傷為零;

  3、輕傷二人;

  4、無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杜絕煤層自燃發火事故;

  5、工程質量提高,杜絕重大頂板事故;

  6、消滅瓦斯積聚和瓦斯超限作業。

  第2條 保證措施

  1、結合實際研究製定年度安全工作規劃、季度安全工作意見和月度安全工作計劃,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確定安全工作目標、思路和工作重點,指導安全生產。

  2、根據季節和節假日等階段性工作特點,積極開展百日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月、黃金周等安全活動和雨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增強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3、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製度,積極開展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抓安全工作的原則,逐級落實各級領導幹部、業務部門和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4、保證安全投入,堅持“管理、裝備與培訓並重”的原則,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競賽等活動,不斷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5、嚴格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重點演練,堅決遏製重大事故,努力控製一般事故,並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和影響。

  6、年初礦與各單位主管、各單位主管與本單位副職和班組長、班組長與個人逐級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第3條 獎 懲

  1、達到奮鬥目標的區隊長獎勵 3000~5000 元;副職獎勵 500~1000 元。

  2、每出現一人重傷,罰區隊長 5000 元,全年出現一人死亡或二人重傷以上的人身事故,免去其職務,並追究事故責任。

  3、每出現一人輕傷,罰區隊長 600~1000 元。

  4、發生一次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或重大機電事故,取消該單位的所有安全獎勵並按價賠償經濟損失的10%。

  5、年度安全生產奮鬥目標或階段安全生產目標到期後,礦長要組織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審,並按規定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實行獎懲兌現。

  安全獎罰製度

  為鼓勵幹部職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懲治違規違法行為,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1條 礦鼓勵開展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創新、製度創新和技術創新,鼓勵廣大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對各類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在搶險救災、預防事故和日常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各類舉報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造成事故和影響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和相應處罰。

  第2條 安全獎懲的原則

  1、安全獎勵必須依據安全狀況,突出重點,保證獎金發放到個人手中,嚴禁搞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

  2、安全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處罰應與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對應。

  第3條 礦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安全考核獎懲:

  1、安全獎懲條例;

  2、安全目標責任管理辦法;

  3、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

  4、安全舉報獎勵製度;

  5、“三違”考核及處罰製度;

  6、其他有明確目標和考核標準的重要安全活動。

  第4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和負有其他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1、對職工違章行為的處罰:

  (1)職工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程度一般的,給予警告、勸阻,並按本單位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2)職工違章作業性質嚴重的或因違章釀成事故的,停止其工作,參加“三違”學習班,情節嚴重的參加待崗培訓,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2、對管理幹部違章行為的處罰:

  (1)管理幹部違規、違章程度一般的,給予通報批評,並按本單位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2)管理幹部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帶頭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不聽勸阻、違反勞動紀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職反省,參加“三違”學習班;

  (3)管理幹部對重大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或對重大事故負直接責任的,以及隱瞞事故或對舉報事故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給予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5條 發生重傷及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除依據以上標準考核外,再按照事故責任追究製進行追究。

  第6條 礦專門設立安全獎勵基金賬戶,專款專用。所有安全罰款,由安全部門出具證明,礦進行審計後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負責從責任人員工資中扣除,存入安全獎勵基金賬戶,用於獎勵安全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7條 安全科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考核,人事科、財務科嚴格兌現,嚴禁發生徇私舞弊的現象。因考核兌現不實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 元的罰款,性質嚴重的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8條 本製度處罰標準依據以下文件執行,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1、安全獎懲條例;

  2、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

  3、安全目標責任管理辦法;

  4、“三違”考核及處罰製度;

  5、安全舉報獎勵製度。

  安全獎懲條例

  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搞好我礦的安全工作,根據《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對原有《安全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做了進一步修改,修改後《條例》是我礦安全工作的實施標準。隨著礦井的建設和發展,逐步加以改進和完善。該《條例》從二○○六年八月一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本《條例》從執行之日起,原有《條例》同時作廢。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

  扒弓煤礦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一、礦安全生產委員會

  主 任:劉勳

  副主任:柴修建、何光書、李國泰、李生耀

  成 員:王大德、肖茂盛、何強飛、許政奎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科,辦公室主任由趙永平同誌兼任。

  二、安全檢查小組

  組 長:趙永平

  成 員:楊富保、李敏、郭內懷、張茂斌、彭旭方

  第二章 獎 勵

  第1條 礦每年進行一次年終安全工作總結,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並給予適當的物資獎勵。

  第2條 對於模範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指示,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和“三大規程”,在安全生產方麵做出貢獻的幹部、職工由單位推薦,礦安委會批準後,給予以下記功獎勵。

  一等功:獎 1000 元;二等功:獎 600 元;三等功:獎 400 元。

  第3條 在安全生產方麵,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後,起到明顯效果的,獎勵 1000~300 元,有推廣應用價值的合理化建議,給予重獎。

  第4條 對預防發生重傷和重大機電運輸事故,以及搶救事故有功人員,給予 1000~300 元獎勵。

  第5條 在礦級以上組織的安全知識競賽技術練兵比武中榮獲先進集體或個人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6條 當月被評為紅旗采、掘、巷修、安裝準備區隊的正職每人各獎勵 150 元,技術員、帶班區長、機電維修隊長每人各獎勵 100 元;當月被評為紅旗的機、運、通、皮帶工區的正職每人各獎勵 120 元,技術員、帶班隊長、維修隊長每人各獎勵 80 元;當月被評為紅旗的二線單位獎60 元,副職每人各獎勵 40 元。

  第7條 全礦當月無重傷及以上事故、礦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其他副主任委員和安辦主任每人各獎勵 100 元,安委會成員每人每月各獎勵 80 元,礦安全、質量、機電檢查小組成員每人每月各獎勵 60 元,專職安監員、安監信息員每人每月各獎勵 50 元。

  第8條 全礦實現安全年,礦安委會成員安全獎翻一番。其它做出一定貢獻的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章 懲 罰

  第1條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工作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隨意脫崗、串崗、漏崗,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井下工作人員不得提前升井,如需提前升井,要經調度室批準,違者按礦有關規定處理。

  第2條 因不遵守礦規礦紀,玩忽職守或“三違”行為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對單位和肇事者要嚴肅處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肇事人或單位要承擔5%~50%的賠償;造成人身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3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扣罰肇事單位當月工資總額的1/4。扣除肇事單位和科室及非計件單位的全部風險抵押金,扣除其他單位50%的風險抵押金,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 5000 元,對單位的正副職罰款 3000 元,並免去單位正職的行政職務,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第二條執行賠償。

  第4條 因“三違”造成一人重傷事故或重大機電事故的,采掘區隊扣罰風險抵押金的50%。本月不享受風險獎勵金,其他單位扣罰全部風險抵押金,本月不享受風險獎勵金。對肇事單位罰款 10000~50000 元,對直接責任人罰款 3000 元,對單位領導各罰款 1000~2000 元,並免去當班副區隊長的職務。對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第二條執行。本月隻要出現1人重傷或重大機電事故,科室及非計件單位本月均不享受風險獎勵金。

  第5條 因“三違”造成的一人輕傷事故,給予本單位主要領導和肇事者每人各罰款 200 元,扣罰單位 2000 元,對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第二條執行。

  第6條 對非責任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不讓出事單位承擔賠償,但仍要按事故原因的主次,對出事單位進行處罰。

  第7條 在安全生產方麵,礦領導或安全科下達的整改通知單,不按期整改的單位,處以 100~500 元的罰款,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責任。

  第8條 全礦所有配電工、充電工、鍋爐工、通風機司機、壓風機司機、各種絞車司機、電機車司機、耙裝機司機、輸送機司機、水泵司機、爆破員、瓦檢員、測風員、爆破材料管理員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任職,並保證持證上崗。否則,每人每次罰款 100 元,操作證丟失者罰款 50 元,並補交 50 元手續費後辦理新證。

  第9條 各施工單位進入新的施工地點,必須對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違者除對本人罰款 l00 元外,還加罰單位主要領導、技術員各 50 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責任。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的幹部、職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開除礦籍或行政處分:

  1、不執行或不及時貫徹上級頒發的安全指令、命令、規章製度,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安全措施或規章製度不健全,致使工作現場管理混亂,工人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3、設備帶病工作不及時處理造成事故的;

  4、發生事故不積極搶救,不采取防範措施,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5、“三違”人員不接受批評教育,無理取鬧,酗酒鬧事,打架罵人, 擾亂公共秩序的;

  6、酒後下井,酒後開車的司機;

  7、帶電檢修作業的;

  8、上、下井人員不接受檢身的,辱罵、毆打檢身員的;

  9、偷盜雷管、炸藥、盜剝電纜、偷盜機電設備零件,破壞防跑車設施和”一通三防”設施者;

  10、對製止“三違”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11、當月被抓三次的“三違”人員。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礦山事故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發現不及時,或未采取措施的;

  4、不執行監察部門的監督指令或不采納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12條 安監信息員對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準確地進行反饋,反饋不及時、不準確的每次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13條 管理人員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完成下井及抓“三違”指標,任何人不準到安全信息中心弄虛作假,亂填亂記,一經查出處罰當班安監信息員 50 元,亂填者罰款 100 元,當月兩次亂填者按“三違”處理。

  第14條 對無《規程》施工的單位,除責令停工外,還要給予施工單位的主要領導、技術員各罰款 200 元。

  第15條 礦級領導、礦帶班人員、各科室的正副職沒完成“三違”指標的罰款 100 元;每少完成一個下井指標:早班罰款 20 元,中班罰款 30 元,夜班罰款 50 元。

  第16條 區隊正職沒完成“三違”指標的罰款 100 元;每少完成一個下井指標:早班罰款 20 元,中班罰款 30 元,夜班罰款 50 元。

  第17條 當月出現重傷的采、掘、巷修、安裝準備工區正職每人各罰款 150 元,技術員、帶班區長、機電維修隊長各罰款 100 元;當月出現輕傷的機、運、通、皮帶區隊,正職每人各罰款 120 元,技術員、帶班區長、維修隊長各罰款 80 元;當月地麵單位出現違反礦規礦紀的,正職每人各罰款 60 元,副職每人各罰款 40 元。

  第18條 各區隊、科室、廠隊不嚴格執行《三大規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一次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9條 礦屬各單位發生事故後,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並交到安全科,對不及時彙報或隱瞞不報的單位加罰 1000 元,主要領導加罰 100 元。

  第20條 由外單位調入本礦從事井下工作的職工或新工人、必須由礦教育科組織培訓,經72個學時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入井,凡沒經培訓就下井的職工,罰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員各 100 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責任。

  第21條 下井人員不戴安全帽、不佩帶礦燈、不按規定出入罐籠發現一次罰 100 元。

  第22條 對全礦自救器管理按礦發《自救器管理辦法》執行。

  第23條 影響全礦8小時以上的生產事故,由礦調度和安全部門召集事故發生有關單位進行追查,分析事故原因,作出事故處理決定。

  第24條 若當月發生一人死亡事故,除對肇事單位處罰外,取消當月安全獎並對礦安委會全體成員處罰2倍的當月安全獎金。

  第25條 礦級領導有權按本《條例》通知安全科對“三違”人員進行處罰。

  第26條 安全科必須建立獎懲台帳,詳細記錄,做為職工評比、晉級的參考資料。

  第27條 安全科是具體辦理獎懲手續的執行部門,有權按本《條例》規定,對全礦所有幹部、工人實行獎罰。

  第28條 安全科不認真執行本《條例》,玩忽職守,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 采 煤

  第1條 液壓支架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每發現一人未持證上崗,罰款 100 元。

  第2條 液壓支柱工在操作液壓支柱時,必須站在頂板完好處操作,嚴禁違章操作卸壓閥,違者一次罰款 50 元。

  第3條 移柱前,首先檢查退管線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確保正常移設,違者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4條 工作麵支柱應保持迎山有力,移設前應清淨浮煤,移設過程中應及時安規定調整角度,嚴禁出現順山、左右傾斜、壓力不夠等現象,每發現一處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5條 頂板破碎時,必須先支後回打好替柱作業。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6條 移柱時,前方、下方,嚴禁有人工作、行走或停留,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7條 移設柱子時必須堅持從外向內進行,否則,罰款200元。

  第8條 工作麵采高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嚴禁因超高使支架接頂不實而倒架,嚴禁因采高過低出現死架,每發現一處罰款 50 元。

  第9條 在井下拆卸安全閥、單向閥、側壓閥及高壓管件等,必須在有關液壓缸卸載後,方可進行,拆卸時嚴禁敲打,違者一次罰款 20 元。

  第10條 拆卸高壓軟管等管路時,必須用繩索等將其固定在支架上,並將管頭朝下,嚴禁指向人員,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1條 工作麵上、下端頭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每少一根支柱罰款 50 元,每缺一架大棚罰款 200 元,發現一處與《規程》不符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2條 移機頭時,至少保持一梁兩柱,所有支柱必須保持迎山有力,其餘時間梁下均保持一梁三柱,每少一根支柱罰款 50 元。

  第13條 回柱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工作前要對所有安全設施和部件進行細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無證開機或不檢查就開車者,一次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4條 使用回柱絞車回收棚梁時,回柱絞車必須安放在距回收點15m以上的安全距離,絞車必須具備四壓兩戧、信號靈敏可靠,每少一項安全設施罰款 50 元。

  第15條 回撤工字棚梁時,必須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回撤,每發現一處與《規程》不符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6條 移動絞車時,必須切斷電源、鎖住開關手把,嚴禁帶電搬遷,違者每次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7條 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司機、皮帶機司機與轉載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開機前認真檢查各設備運轉情況、各信號、保護裝置安設情況、煤炭運輸情況、安全保護設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於不按上述要求工作者,一次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8條 工作麵刮板運輸機、轉載機、皮帶機在運行過程中嚴禁有人行走停留,更不準有人搭乘,違者罰款 100 元。

  第19條 開動液壓移溜器時,要緩慢打開閥門,並注意觀察壓柱受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關閉閥門處理,移溜過程中嚴禁人員進入煤壁,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0條 推移輸送機和轉載機時,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技術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違者一項罰款 50 元。

  第21條 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頭與轉載機搭接高度不低於300mm,為防止人員掉入轉載機,破碎機入口要設置柵欄、轉載機尾要加蓋板,違者罰款 100 元。

  第22條 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要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清楚工作麵有關情況及設備運轉、安全狀況,未持證上崗或未執行交接班製度者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3條 刮板機司機開機前,必須經過試運轉,檢查油位、及各部位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開機前發出啟動信號10秒,待人員撤開後,方可啟動,不按要求開啟者,一次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4條機電維修人員負責檢查電纜、水管、設施、設備等,違者一次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5條 刮板機運行時,煤壁區不得有人工作。若頂板不好、需進入煤壁區進行支護時,必須停溜子、派專人觀察頂板,違者一次罰款 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6條 刮板機頭機尾,必須保證齊全可靠的噴霧灑水降塵設施,並要求“先開水、後開機”、“無水不開機”,防塵設施不齊全及不按要求開機者,一次罰款 50 元。

  第27條 移設刮板機前必須清淨所有浮煤,否則,罰款300元。

  第28條 泵站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並不得兼任其它工作,違者每次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9條 泵站司機要經常清理泵站設備和泵站周圍的雜物,保證清潔衛生。泵站水箱進液口上方必須有防止煤(矸)掉入的遮蓋設施。應堅持每班擦洗一次油汙、髒物,堅持每10天清洗一次過濾器,乳化液箱至少每月清洗一次,各種保護裝置由專管人員每月檢查一次,泵站壓力保證不低於30MPa,濃度配比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不符合以上要求每次罰款 50 元。

  等方式時,應注意防止插板接觸到刮板鏈,違者每次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30條 為保證放煤質量,放煤工應認真負責,責任心強,堅持見矸關門原則,掌握均勻的放煤量,根據後部溜煤量大小,掌握放煤量,防止過載壓溜子,防止大塊煤、矸石進入後部溜,違者罰款 50 元。

  第31條 采煤工作麵使用支架、支柱、頂梁不合格,失效損壞,失去支撐作用的,每根罰款 100 元;無防倒措施的,每根罰款 10 元,如不及時整改的加倍罰款。

  第32條 工作麵超前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長度不準少於20m,支柱必須支撐有力並有防倒措施;如長度每少1m罰款 100 元,一根支柱初撐力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罰款 100 元,缺1根支柱或缺少一個防倒措施罰款 10 元。

  第33條 工作麵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每發現一處罰款 500 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責任。

  第34條 工作麵架設的特殊支護不合格、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罰款 200 元。

  第35條 采煤麵嚴禁使用不同材料或不同類型的支架,每發現一處罰款 100 元。

  第36條 工作麵嚴禁提前回柱,每發現一處罰款 200 元,密集支柱連續缺少3顆以上的,每發現一處罰款 200 元。

  第37條 安全出口要保持暢通無阻,出口斷麵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每發現一處罰款 100 元。

  第38條 打好關門柱,關門支柱符合《作業規程》及質量標準,每發現一棵不符合質量標準或《作業規程》的罰款 50 元。

  第39條 工作麵金屬網的鋪設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每發現一處(連續長度超過5m)連接不符合要求的,罰款 50 元。

  第40條 工作麵溜子信號要保持靈敏可靠,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 50 元。

  第41條 工作麵上、下端頭回柱後,不能及時垮落的,要采取強製放頂措施,若懸頂麵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一處罰款 100 元。

  第42條 回采工作麵的備用料要碼放整齊,放在距工作麵50米以內的地點,發現無備用料一次罰款 100 元,擺放不整齊或超出距離的一次罰款 50 元。

  第43條 工作麵初次來壓前,必須按規定采用特殊支護,礦成立初放頂領導小組,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組織,否則罰其負責人 200 元。

  第44條 回撤支柱時必須兩人以上操作,其中一人監護,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50條 回柱前工作麵支護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清理好通路,按照作業規程進行,違者一次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45條 工作麵上下巷道的電纜要懸掛整齊,設備要保持衛生清潔,溜子道的設備要放在硐室內,擋煤板要保持齊全牢固。否則,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 50 元。

  第46條 溜子各轉載點要有灑水設施,沒有或設施不起作用的每發現一處罰款 100 元。

  第五章 掘 進

  第1條 掘進巷道,每旬由礦質量驗收小組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巷道無淤泥,無積水,兩幫無牙根,電纜吊掛平直,物料碼放整齊,如不合格每項罰款 50 元。

  第2條 在施工中迎頭控頂距離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迎頭空頂作業罰款 200~500 元(前探梁上方不加板梁視為空頂),造成事故的另追究責任。

  第3條 遇有頂板破碎或片幫現象,當班不采用臨時支護,又不進行處理而冒險施工的,對當班區長(排長)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4條 當遇到鑽孔、斷層以及其它地質構造帶時,應嚴格執行“先探後掘”的規定,否則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5條 停掘一段時間的掘進迎頭,又恢複掘進時必須有複工安全措施,違者罰款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6條 打錨杆時使用的鑽頭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違者罰款 100 元。

  第7條 耙裝機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74條和第75條的規定,違者罰款 50~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8條 光爆錨噴巷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錨杆間排距、角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托盤沒有緊貼岩幫、螺母沒上緊,一經發現每根錨杆罰款 50 元。

  2、噴漿前不找基礎,有失腳現象,每米罰款 200 元(有一幫失腳,即視為失腳)。

  3、噴漿厚度符合設計要求,每發現一處漏噴、裂隙、空洞、夾層、金屬網外漏等現象時,罰款 50 元。

  第9條 砌镟巷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或砌塊體厚度局部(連續長度不超過1m)不小於設計30mm,每發現一處不合格罰款 50 元。

  2、壁後充填材料符合設計要求,連續1米未填滿填實,罰款 50 元。

  3、基礎深度符合設計要求,並做到實底,局部連續長度不超1米不小於設計50mm,每發現一處不合格罰款 50 元。

  4、砌體灰縫飽滿,無瞎縫、幹縫、重縫,每平方米範圍幹縫、瞎縫、重縫超過兩處罰款 50 元。

  第10條 架棚巷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棚距(中一中)符合設計要求,正負偏差不超過100mm,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款 50 元。

  2、棚腿要打在實底上,腿窩要符合設計要求, 每發現一根不符合規定罰款 50 元。

  3、棚梁材料符合設計要求,一棵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接頂不實一處(1m長度)罰款 100 元。

  4、背板數量符合設計要求,肩窩要刹緊、背實,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 50 元。

  5、梁腿搭接符合設計要求,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 50 元。

  6、架設金屬棚的支護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須增設撐木及底鞋, 並使之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 50 元。

  7、頂網鋪設符合設計要求,每發現一處不合格罰款 50 元。

  8、斜巷支護時要迎山有力,支設牢固,每發現一架不符合要求,罰款 50 元。

  第六章 機電、提升運輸

  一、機電:

  第1條 井上、下機電崗位必須認真負責,巡回檢查,如因沒檢查或檢查不到發生事故,給予責任者罰款 100 元。

  第2條 一切在用機電設備的外露轉動部分,必須加護罩或欄杆,否則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3條 所有生產設備必須實行包機製,實行定人、定機。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和設備操作規程,無設備包機製不得使用,否則每台設備罰款 50 元。每台設備要有完好牌和標誌牌,少一種罰責任人 20 元。

  第4條 各種主要設備司機(包括運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無證按“三違”處理。

  第5條 在用的設備由使用單位妥善保管,不得亂丟亂放。丟失和損壞的設備按原值的20%進行處罰。

  第6條 井下機電設備必須做到開關逐台上架、兩台及以上的小型電器上板。否則,開關罰 20 元/台、小型電器罰 10 元/件。

  第7條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溜煤眼中嚴禁敷設電纜,違者處以 50~500 元的 罰款。

  第8條 電纜穿牆時應用套管保護,並用黃泥封堵,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 50 元。

  第9條 井下任何電纜不得出現明接頭、羊尾巴、雞爪子,否則按失爆處理。

  第10條 電纜懸掛的最低高度(以軌麵為準),不得少於1.2m;懸掛間距不得大於0、3m;與管路同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大於0.3m;電力電纜與信號、通訊電纜同側敷設時,信號、通訊纜應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壓電纜同側敷設時,其間距應大於0.1m;同電壓等級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電纜敷設必須按規定設置電纜標誌牌。違反上述規定,每處罰款 50 元。

  第11條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每季度由機電科負責組織進行一次;各使用單位負責每周進行一次外部和懸掛情況的檢查,缺一次罰款 50 元。

  第12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的絕緣檢查,每月由機電科負責組織進行一次;每班由使用單位負責進行一次外部檢查,缺一次罰款 50 元。

  第13條 燈房值班人員在井下工人交接班後兩個小時內必須把沒交燈人員的姓名、單位、班次等,報告調度室,否則罰燈房值班人員 20 元。燈房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穿戴耐酸工作服,否則罰款 20 元,違犯2次以上者按“三違”處理。

  第14條 礦燈在井下照明不足八小時,每出現一盞罰燈房當班值班人員每人 5 元。

  第15條 鍋爐司機與維護人員必須按《規程》要求察看水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如責任心不強,造成事故的,除給予 100 元處罰外,還要追究其責任。

  第16條 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安全設施,不堅持使用的罰款 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7條 擅自在井下拆開礦燈,按失爆處理,罰款 200 元。

  第18條 一項停送電工作,值班員隻能執行一位發布人的命令。凡未經規定發布人下達命令擅自操作電氣設備者,每次罰值班員 100 元。造成停送電事故,按事故類別、損失程度追究值班員的責任。嚴禁非值班人員操作所內電氣設備,違者視情節給予 100~1000 元的處罰。

  第19條 恢複送電時,必須由工作負責人親自告訴值班員,值班員方可送電,嚴禁約時或捎信送電,否則追究送電人員的責任。

  第20條 在供電線路上工作時,必須將電源可靠斷開,並將開關閉鎖,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除工作負責人外,任何人無權摘下此牌和送電,違者罰款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1條 井下嚴禁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2條 操作高壓開關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違者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3條 井上下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設短路、過流、接地、漏電等電氣保護。地麵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控製饋送移變的高防開關,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路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一處不裝設罰責任單位 1000 元,並停止該範圍供電;不能正常使用的罰責任單位 500 元。

  第24條 機電區隊必須每天對井上下高低壓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試驗(無試驗裝置的除外),漏檢一次罰款 100 元;每月在各低壓檢漏保護範圍最遠端的開關上(在記錄上注明),在使用單位配合下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漏試一次罰款 200 元。以上試驗必須做好記錄,不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命令停用檢漏繼電器。

  第25條 井下各單位使用煤電鑽綜保,必須在每班使用前對其進行一次跳閘試驗,並做好記錄,違者每次罰款 100 元。

  第26條 井下保護接地裝設,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482、485條規定;接地電阻阻值,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83、484條規定;接地線的截麵,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86條規定,違者每處罰款 50 元。

  第27條 機電區隊負責每年對井下主、副接地極進行檢查、檢修一次;每季對井下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搖測一次;井下局部接地極的搖測由各工區進行,違者每次罰款 100 元。

  第28條 對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由機電科每月組織一次防爆性能檢查並做好記錄,各使用單位每天進行一次防爆性能檢查,違者每次罰款 50 元。

  第29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嚴禁失爆,否則每處除對責任人罰款 300 元外,還要對責任工區機電副區長加罰 100 元,(罰機電、皮帶區隊長、各 50 元)。

  二、提升、運輸

  第30條 主、副井的鋼絲繩由機電區隊負責。提升繩、絞車每天檢查一次,製動繩每周檢查一次,並將結果詳細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缺一次罰款 50 元。

  第31條 直徑18mm及以下鋼絲繩,選型由機電科負責;檢查與維護由各使用單位負責。用於提升的每天檢查一次,其他用途的每周檢查一次,並將結果詳細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缺一次罰款 50 元。

  各使用單位必須明確專職或兼職鋼絲繩檢查員,並將名單報機電科備案。檢查人員必須嚴格掌握標準,認真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及時逐級彙報。

  第32條 使用中的鋼絲繩,由使用單位負責每月塗油一次。使用提升繩的單位少塗油一次罰款 100 元,使用其他繩的單位少塗油一次罰款 50 元。

  第33條 斜巷運輸的鋼絲繩套子,在每次換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試驗時以使用單位為主,缺一次罰使用單位 100 元。

  第34條 副井上下井口的安全門必須和提升信號聯鎖,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84條規定,缺一處或一處不合格罰運搬工區 100 元。

  第35條 提升裝置(具體內容見《煤礦安全規程》第391條)的各部分每天由機電工區包機人員檢查一次,每月由機電科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並做好記錄,缺一次罰責任單位 200 元。

  第36條 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控製回路相閉鎖,信號不發絞車不能啟動。除常用信號係統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37條 在用的調度絞車,必須保證零部件齊全。閘把不得過位,繩頭必須固定在壓繩板上。根據現場條件牢固地固定在基礎上或者采用“四壓兩戧”,違者罰款 100 元。

  第38條 主、副井絞車必須配備正、副司機。副井司機在升降人員時必須一人開車一人監護,否則按“三違”處理。。

  第39條 人力推車一次隻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在平巷推車時,同向推車間距不得小於10m;否則按“三違”處理。

  第40條 斜巷提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斜長超過30m的巷道,裝設防跑車裝置;

  (2)各車場口安設阻車器;

  (3)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阻車器;

  (4)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阻車器;

  (5)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一列車長度的地點安設常閉擋車欄;

  (6)各車場安設甩車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常閉,缺一項罰款 100 元,未正常使用罰款 50 元。

  (7)11.4KW絞車(繩徑15.5mm),掛空車3輛、重車1輛;25KW絞車(繩徑15.5mm),掛空車5輛、重車2輛;40KW絞車(繩徑18.5mm),掛空車6輛、重車2輛;55KW絞車(繩徑21.5mm),掛空車8輛、重車3輛,違者按嚴重“三違”處理。

  第41條 皮帶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間距不超過20m);

  (2)所有皮帶機必須裝設防滑、堆煤和防跑偏保護,缺一項罰款 100 元,不合格罰款 50 元。應裝設溫度、煙霧和超溫灑水保護,缺一項罰款 60 元,不合格罰款 30 元。

  第42條 主要運輸機還必須裝設皮帶張緊力下降和縱撕保護,以及機頭、機尾的防護欄,缺一項罰款 100 元,不合格罰款 50 元。

  第43條 皮帶機應設過橋而不設的罰款 50 元。

  第44條 所有礦車必須編號,缺一台罰運搬工區 50 元。

  第45條 所有礦車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缺碰頭每個罰款 50 元,碰頭小於100mm罰款 20 元。

  第46條 所有礦車必須裝設不能自行脫落的閉鎖裝置,否則每處罰款 50 元。

  第47條 機電科檢查時必須對礦車進行嚴格檢查,每次抽查不得少於20輛,完好率必須達90%以上,達不到要求每一次罰運搬工區100元。

  第48條 井口、井底車場要保持衛生清潔,不準有雜物,發現一處不合格罰款 30 元。

  第49條 上、下井口要有專職信號工、把鉤工,缺少一人罰款 50元。

  第50條 上、下井口安全門、阻車器、罐籠簾不齊全、不靈活每發現一處罰管理單位 50 元。

  第51條 斜巷運輸時,必須使用尾繩,每發現一次不符合要求罰款 100 元。

  第52條 井下斜巷運輸時必須按規程提空車或重車,否則發現一次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53條 絞車司機上崗之前,必須檢查安全設施,防跑車設施、絞車穩固設施等各項設施靈敏可靠方可操作,違者一次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54條 斜巷跑車,每次罰肇事者 500~1000 元,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55條 井下使用的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嚴禁乘坐,違者罰款 100 元,並按“三違”處理。

  第56條 井下使用的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液壓聯軸節口堵塞,不準用其它東西代替,違者罰款 50 元。

  第57條 井下使用的刮板運輸機,有下列情況罰款 100~200 元:

  (1)無信號或信號不清開溜子;

  (2)鏈子刮板缺螺絲、刮板出槽;

  (3)溜子電機被浮煤埋住;

  (4)溜子運行時無人看管或司機睡覺。

  第58條 皮帶運輸機有下列情況罰款 100~200 元:

  (1)無信號或信號不清開皮帶的;

  (2)缺托輥、托輥著地或不轉的;

  (3)皮帶跑偏或皮帶觸煤長度超過1米的;

  (4)皮帶運行時無人看管或司機睡覺。

  第七章 爆破品儲存、領退、使用管理製度

  第1條 礦爆破材料管理領導機構:

  組 長:劉勳

  副組長:柴修建

  成 員:何光書、李生耀、肖茂盛、王大德

  領導小組定期對更衣室、辦公室、宿舍、澡塘等公共場所進行抽查,發現有私藏炸藥、雷管者,炸藥每管罰款 100 元,雷管每發罰款 200 元,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2條 礦井爆破材料庫做到日清點、月盤結,使帳物相符,一旦查出帳物不符,一管炸藥罰款 20 元,一發雷管罰款 50 元。

  第3條 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爆破材料庫的庫房,不準存入工具及其它物品,一經發現,除對違犯者罰款 50 元外,還要罰當班爆破材料管理員 30 元。

  第4條 爆破材料管理員不按規定運送或發放爆破材料,每發現一次罰款 50 元。

  第5條 各工區、班、組要使用統一編號的雷管,對號領取,爆破材料管理員做好記錄,如發現發放雷管無號、串號、錯號,罰爆破材料管理員每發 1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6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管理員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製度》,不準擅自脫崗,如每發現一次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7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發放爆破材料:

  1、無材料箱或爆破材料兜時;

  2、未持合格的放炮證時;

  3、領取手續不健全,或領料單不清時,違者一次罰款 50 元。

  第8條 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領取爆破物品,嚴禁多開多領,違者罰款 50 元。

  第9條 放炮員嚴禁相互借用爆破材料,一經發現每管炸藥罰款 20 元,每發雷管罰款 50 元。(罰互借雙方)。

  第10條 各工區使用的火藥箱,必須配鎖使用,使用期三個月。如不配鎖,每個箱子罰款 50 元(包括啟掉鎖鼻),缺少一個箱子或毀壞一個箱子罰款 50 元,使用期不足三個月的,再領火藥箱時,按價扣除使用單位的材料費。

  第11條 各工區領取的炸藥、雷管必須分別放在炸藥箱和雷管箱內,不準混放,不準亂扔,如違反的,每管炸藥罰款 20 元,每發雷管罰款 50 元。

  第12條 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違者罰款 50 元。

  第13條 裝藥後、聯炮前,不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或不塞在炮眼內,每發罰款 50 元。

  第14條 放炮母線必須使用中間無明接頭的雙芯線,禁止使用裸線和鋁芯線,違者罰款 100 元;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如發現放炮母線有明接頭罰款 50 元,長度不足罰款 100 元。

  第15條 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違者一次罰款 100 元。

  第16條 放炮員必須按《作業規程》進行裝藥,封泥長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29條,深度小於0.6m的炮眼爆破,每眼裝藥量不得超過150g,並封滿炮泥,違者罰款 50 元。

  第17條 放炮前,帶班區(排)長,必須親自布置責任心強的工人在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道站崗放哨,並執行“三保險”(警戒牌、警戒繩、警戒哨)製度,不按要求執行罰帶班區(排)長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8條 違章放炮和違章指揮者一次罰款 200 元,放明炮糊炮一次罰款 5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9條 無故截取雷管腳線者,每發罰款 50 元。

  第20條 做引藥時必須由放炮員一人進行,避開電氣設備及其它導電體,避開火藥箱,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並使用木簽紮孔裝配,違者罰款 50 元。

  第21條 嚴格執行“誰聯誰放製”,嚴禁多人裝藥放炮,違者罰款100 元。

  第22條 放炮前必須檢查工作麵頂板、瓦斯、支護情況,檢查無問題時方可放炮,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3條 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監護下由熟悉相關規定的其它人員運送,違者罰款 100 元。

  第24條 嚴禁利用刮板運輸機、皮帶機等運輸設施運送炸藥、雷管,違者罰款 200 元。

  第25條 通電以後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把手和鑰匙,並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短路,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鍾;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鍾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原因,進行處理,違者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6條 當班沒處理完的瞎炮,放炮員、排長必須向下班交待清楚,否則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7條 處理瞎、殘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42條,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8條 各使用單位領送的炸藥、雷管必須嚴格執行領退製度,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 50 元。

  第29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巷道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當貫通的兩個掘進麵相距20m進,測量人員必須下達通知書,隻準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放炮前在通口設好崗哨,不按規定下達通知書,罰測量部門 100 元;施工單位接到通知書不按規定執行,罰施工單位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30條 綜采工作麵一般隻在上下端頭、過斷層時需要爆破,必須製定嚴格的放炮措施,無措施不準爆破,一經檢查發現,罰款 3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八章 一通三防

  第1條 井下要有合理的通風係統,消滅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區域,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區隊主要領導、技術人員各 100 元。

  第2條 擴散通風超過6m,應停止作業,違者罰款 100 元。

  第3條 通風設施要齊全、可靠,損壞後不及時維修的罰通防工區 100 元。

  第4條 井下行車撞壞風門,刮壞風筒的,要按事故追究責任。

  第5條 行人、車輛通過風門時,要及時關門,以防風流短路,違者每道風門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6條 風門前後、密閉前5m範圍內要支護完好,不準有淤泥積水或堆放物料等,違者每處罰款 30 元。

  第7條 工作麵停采30天內應封閉完畢,每拖後一天罰款 10 元,密閉漏風,罰管理單位 50 元(每一處罰款 50 元)。

  第8條 因通風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積聚超限,每次罰通防工區區長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9條 巷道超過6m的獨頭,停風停止作業的盲巷,必須及時打柵欄、掛警標,否則罰通防工區 100 元,隨便拆毀柵欄進入盲巷者罰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0條 局扇距回風口應大於10m,風機上架高度距地麵不得低於0.3m,要使用消音器,違者罰管理 單位 50 元。

  第11條 局扇必須使用風電閉鎖,無風電閉鎖罰款 200 元,高壓部位加襯墊,保證不漏風,有一項不合格罰管理單位 50 元。

  第12條 風筒必須吊掛平直、無破口、接頭嚴密不漏風、逢環必掛、異徑處設過渡節、拐彎處設彎頭、風筒距迎頭不得超過5m,每有一處小口罰管理單位 10 元,每一處大口罰管理單位 20 元,一處接頭漏風罰 10 元,其餘各項有一項不合格者罰管理單位 30 元。

  第13條 局扇不得隨意停開,違者罰款 200 元(停電除外),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4條 局扇停風後,沒有立即撤出人員繼續在迎頭停留,每人罰款 50 元。

  第15條 井下各采掘工作麵或有人工作的硐室,每班瓦斯檢查不少於2次,高瓦斯區每班檢查不少於3次,每發現一處漏檢罰責任者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6條 瓦斯檢查員在檢查瓦斯時,必須到采麵和迎頭進行檢查,並以當班區長簽名為準,否則視為漏檢,漏檢一次罰款 200 元。

  第17條 瓦斯檢查空班,罰通防工區區長 100 元,偽造瓦斯檢查數據,罰責任者 300 元。

  第18條 檢查牌板要填寫詳細清楚,距工作麵迎頭不準超過100m,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責任者 100 元。

  第19條 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記錄板、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日報“三對口”管理製度,每錯一處罰款 100 元。

  第20條 瓦斯檢查日報不按時交礦長、總工程師簽閱,一次罰責任人100 元。

  第21條 井下各工作點出現瓦斯超限、溫度超高,沒有立即向礦調度彙報或未檢查出來,按瓦檢員工作失職處理,並追究當班瓦檢員責任。

  第22條 處理瓦斯積聚,要有安全措施。沒有措施或措施不執行的罰責任人 500~10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3條 啟封密閉要製定啟封措施,否則罰有關責任人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4條 臨時停風超過4小時以上的工作地點,未檢查瓦斯就進行工作,罰責任人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5條 井下使用的刮板運輸機、皮帶機各轉載點必須設灑水噴霧裝置,並能起到滅塵效果,若一處不符合規定,罰管理單位 100 元。

  第26條 掘進迎頭消滅幹打眼,發現一次幹打眼罰款 200 元;爆破時未使用水泡泥的,發現一次未使用罰款200 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27條 水管不到迎頭,罰工區 100 元,放炮後不灑水,罰帶班區(排)長 100 元。

  第28條 主要進回風道、采煤上下順槽、掘進工作麵皮帶運輸巷,必須設置水幕、淨化風流,每一處不符合規定要求罰管理單位 200 元。

  第29條 井下各機電硐室、炸藥庫、皮帶機頭、機尾,配備的滅火器材不準挪用,滅火器要定期檢查,發現挪用或無故放空的滅火器材,每一處罰款 100 元。

  第30條 每一入井人員嚴禁向井下攜帶火種、煙草、一經查出罰款500~1000元;井口房、通風機房、安全信息中心、主扇風機房不得有煙火,違者罰款 200 元;井口20m範圍內生火取暖者,一次罰款 200 元。

  第31條 采空區必須進行防火注漿,注漿量按《作業規程》規定,否則罰工區主要領導 100 元,並限期整改。

  第32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電、氣焊工作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規定,違者罰款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33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違者罰款 100 元。

  第34條 井下皮帶巷,要鋪設灑水管路,每隔50m留一個閥門,並對皮帶巷定期灑水滅塵,每一處不符合要求的罰管理單位 50 元。

  第35條 井下各巷道要按規程要求定期衝刷,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發現一處罰管理單位 100 元。

  第36條 井下火區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46條、247條、248條、249條、250條規定,違者罰款 100 元。

  第九章 其 它

  第1條 木場、倉庫、油庫要建立完善的防火製度,無防火製度的單位罰單位負責人 100 元。所配備的滅火器材必須保證能起到滅火效果,要達到定期檢查、定期換藥、工作人員會用,達不到要求罰款 50 元。

  第2條 木場、油庫院內禁止煙火,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3條 地麵變電所、壓風機房、絞車房、主扇風機房、鍋爐房、安全信息中心必須保證衛生清潔,不準堆放易燃品,不準存放自行車,不準會客,違者罰款 100 元。

  第4條 更衣室內禁止存放易燃物品,違者罰款 100 元。

  “三違”考核及處罰製度

  針對本礦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嚴峻形勢,我礦近期出台了《“三違”標準》,各單位應積極傳達貫徹,讓本礦每個職工深刻領會其內涵,上標準崗,幹標準活,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發生,並自覺同“三違”現象作鬥爭,確保礦井長治久安。為加強對幹部抓“三違”的考核,加大對“三違”人員處罰力度,增強我礦反“三違”透明度,實現反“三違”工作的明細化、陽光化,特製定本製度:

  第1條 幹部抓“三違”考核辦法

  1、幹部抓到“三違”,應及時在安全信息中心填寫幹部抓“三違”台帳,注明“三違”人員姓名、單位、時間、地點、違章違紀事實,不填寫者視為無效。

  2、幹部所抓“三違”的違章違紀事實,必須符合《崔莊煤礦 “三違”標準》,如發現存在其它違章事實,必須經“三違”仲裁委員會研究決定,任何人無權定論。

  3、幹部當月未完成抓“三違”指標的,扣罰 100 元。

  4、幹部抓“三違”嚴禁他人代抓,一經發現,代抓人按嚴重“三違”處理。

  5、區隊(廠、隊)主要領導全年累計有 6 個月不抓“三違”的取消當年安全目標責任獎勵。

  6、承包區隊的領導全年累計有 8個月不抓“三違”的取消其承包資格。

  7、幹部抓“三違”不重複記錄,集體抓到者僅作為一人指標。

  8、幹部抓“三違”指標完成情況,每月由安全科彙總,在井口宣傳欄上公布,當月未完成指標的由人事科在其工資中直接衝減。

  第2條 “三違”人員處理辦法

  1、一般“三違”罰款 50~100 元;嚴重“三違”罰款 200~500元。

  2、每月1~5號嚴重“三違”人員參加由教育科、人事科、監察大隊、安全科組織的學習班(學習3~5天),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3、參加“三違”學習班期間,一律按個人休班處理。

  4、參加“三違”學習班的人員接到通知後不及時參加學習的,給予待崗處理,待崗事項嚴格按礦有關規定執行。

  5、同月內,第二次被抓“三違”的人員,除參加“三違”學習班外,還要加倍處罰,扣除當月安全風險抵押金。

  6、同月內,第三次被抓“三違”的人員,除按上述處罰外,直接給予待崗處分。不參加“三違”學習班的人員,罰款 500 元。

  7、“三違”人員的處罰,由礦統一按以上規定處理,任何單位不得再對其加罰處理,一經發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 500~1000 元。

  8、被抓的“三違”人員,由安全科在井口宣傳欄上公布,罰款金額月底彙總後轉人事科,直接衝減當月個人工資。

  安全生產舉報製度

  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於安全生產的輿論氛圍,推動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同時積極促進安全管理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製止和懲處違法行為,確保礦井生產形勢穩定,實現煤礦長治久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財政部關於印發《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崔莊煤礦安全生產舉報製度。

  第1條 舉報受理

  煤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其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向煤礦安委會、安全科等安全管理部門舉報。由安全科做好登記建檔工作,安全科負責進行核查、處理。

  第2條 舉報內容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程及安全生產方麵的規章製度,違章組織生產的。

  (二)領導幹部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領導幹部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四)故意破壞煤礦安全設施或安全監測儀器的。

  (五)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

  (六)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指令的,導致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遲遲不能排除的。

  (七)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故意隱瞞傷亡事故或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八)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或接受調查取證時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

  (九)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

  (十)有違反《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決定》、《特別規定》、“三大規程”等一係列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行為的均屬於舉報內容。

  第3條 舉報方式

  舉報方式可以采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

  1、電子郵箱為:yidiantong@163.com

  2、舉報電話為:13708744745

  第4條 其它要求

  1、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2、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舉報人受到打擊報複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3、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不同,可以由受理舉報的部門向安委會提出申請,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適當獎勵。

  4、舉報的內容一經調查,安全科就應積極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嚴禁出現敷衍了事、徇情枉法的事件。

  5、舉報的內容調查屬實後,調查小組立即向安委會寫出書麵調查材料,公司及時召開安委會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的財建(2004)119號文《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投入保障製度如下:

  第1條 管理機構

  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礦級管理幹部擔任,成員由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通防科,由趙永平同誌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協調工作。

  第2條 煤礦安全費用

  按噸煤8元標準提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3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礦井通風係統優化改造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六)礦井防治水費用支出;

  (七)完善礦井供電係統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十)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十一)完善和改造礦井防塵係統費用;

  (十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十三)其它與煤礦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

  第4條 煤礦維簡費用

  按噸煤8.5元標準提取,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第5條 維簡費使用範圍

  (一)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二)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三)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四)一次拆遷民房的費用和采動範圍及工業廣場內的搬遷賠償;

  (五)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六)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

  (七)主、副井外部堵漏;

  (八)主、副井井巷維修。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是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是實現安全生產、文明作業的前提,是建立煤礦安全長效機製的主要內容和根本途徑。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製定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鞏固提高我礦取得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成果,致力於建設高標準的安全高效的煤礦。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省、市、縣煤炭工業局《關於在全省煤礦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礦實際,現將《扒弓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行文下發,望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對照標準,找出差距,進一步完善、提高。

  第1條 指導思想

  以安全法律、法規為準繩,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為本,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生命工程意識、創新意識和依法抓好安全質量的法律意識,切實加強基層和基礎“雙基”工作,突出重點,狠抓關鍵,求真務實,講求實效,以點帶麵,穩步進行。以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中心;以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安全生產為重點;建立組織機構,完善管理製度,嚴格質量標準,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奮鬥目標的實現。切實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促進企業各項工作上檔次、創水平。

  第2條 奮鬥目標

  狠抓基礎質量和動態施工質量,實現動態質量管理,確保安全年,年底達到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

  第3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組 長:劉勳

  副組長:柴修建、何書光、李國泰

  成 員:李貴權、董仕兵、丁誌文、張茂斌、楊富保

  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劉保明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標準化日常工作及資料的整理、報表、信息反饋,組織檢查驗收、督促整改落實、協調平衡、兌現獎懲等,並把基層單位在達標工作中出現的確實無法解決的困難及時反饋到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統籌解決。定期召開達標例會,總結、安排達標工作。

  第4條 專業規劃及措施

  1、采煤專業

  確保完成回采產量計劃,工作麵回收率達到規定要求,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發生,月度工程質量得分在90分以上,優良品率100%,各類原始資料齊全,專業月月達到一級標準。

  組 長:柴修建

  副組長楊富保

  成 員: 王大德、何強飛、肖茂盛

  2、掘進專業

  確保完成掘進進尺、開拓及重點工程計劃,保證采掘接續正常,三個煤量符合規定,杜絕重傷及以上事故;月度工程質量得分在90分以上,優良品率60%以上;各類原始資料齊全,月月保持一級標準。

  組 長: 何光書

  副組長:肖茂盛

  成 員: 許政奎、匡厚國、田有鋼

  3、巷修專業

  確保完成井巷維修計劃,保證礦井井巷失修率符合規定,完成礦指定的安裝工程,杜絕重傷以上事故。各類原始資料齊全,月度工程質量得分在90分以上,月月保持一級標準。

  組 長:肖茂盛

  副組長:王大德

  成 員:朱慶奎、王明書、陳金飛

  4、機電專業

  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狠抓設備維修質量,不出現重大機電責任事故,杜絕失爆;各種資料齊全;月度專業考核90分以上,設備綜合完好率90%及以上,待修率5%及以下,事故率1%及以下,月月保持一級標準。

  組 長:李生耀

  副組長:張茂斌

  成 員:胡小誌、許木旭

  5、運輸專業

  加強提升、運輸設備的管理,各項保護設施齊全;傾斜井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杜絕重大運輸責任事故;各種原始資料齊全。月度專業得分在90分以上,月月達到一級標準。

  組 長:李生耀

  副組長:何強飛

  成 員:李貴權、朱慶奎、王明書

  6、通風專業

  完善礦井通風係統,優化礦井通風設計;加強局部通風管理,杜絕微風、循環風;加強瓦斯、煤塵管理,杜絕瓦斯、煤塵事故發生;加強防滅火管理,杜絕火災事故發生;完善礦井監控係統;搞好所轄區域的衛生,確保文明生產。各種資料齊全,月度專業得分在90分以上,保持一級標準。

  組 長:何強飛

  副組長:、田有剛

  成 員:王明書、劉紹軍、匡厚國

  7、地測防治水專業

  專業人員和設備滿足生產需要,積極開展礦井地質及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特別是對地質構造變化帶的預報;及時提供地質三書,加強基礎工作,保證資料齊全;杜絕重大工程責任事故。月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月月達到一級標準。

  組 長:楊富保

  副組長:李貴權

  成 員:陳金飛、劉學良

  8、調度、通訊專業

  在組織指揮、協調各級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各類彙報、分析製度和各類統計台帳,基礎資料齊全規範;保證井上下通訊係統暢通,進一步完善監控係統。月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月月達到一級標準。

  組 長:肖茂盛

  副組長:胡誌

  成 員:曹仲坤、彭旭方

  第5條 驗收獎懲規定

  (一)采煤部分

  1、每一回采工作麵係統行成後安裝前,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按設計和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要求者,提出具體整改意見,由巷道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經驗收合格後方可移交進行設備安裝、管線敷設、風量配備等工作。

  參加驗收單位:生產科、安全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地測科及有關區隊。

  2、回采工作麵安裝完畢,在回采前,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對回采工作麵各生產係統進行全麵檢查驗收,不符合規定者,限期整改,合格後方可生產。

  3、對正常生產的回采工作麵,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組織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小組人員,並由區隊陪同,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麵安全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旬檢查、月驗收;並不定期進行抽查,平時抽查融合每月安全大檢查、群監檢查、一通三防檢查、青安崗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並按危及安全的程度給予100~1000 元的處罰。每月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對各個回采工作麵檢查結果進行整理、打分、評定等級。

  4、采煤工作麵按上、中、下三旬加平時抽查得分比例累加計分,即:上旬×30%+中旬×30%+下旬×30%+抽查×10%為全月得分。

  5、采煤工作麵安全工程質量分三個等級:(檢查十項,滿分100分)

  優良品:十大項中前五項最低得分不低於本項總分的90%,後五項最低得分不低於本項總分的80%,綜合得分在90分以上。

  合格品:十大項中前五項最低得分在本項總分的70%~90%,後五項最低得分不低於本項總分的60%, 綜合得分在71~90分。

  不合格品:十大項中前五項最低得分在本項總分的70%及以下,後五項最低得分在本項總分的60%及以下, 綜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下。

  6、采煤工作麵全月達到優良品,獎勵單價的3%~6%;不合格品,不予支付質量工資,限期整改合格後方可支付質量工資,並罰單價的5%~7%;限期整改後驗收仍不合格的,停止生產並加倍處罰,直至整改合格。

  (二)掘進部分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經審批後方準施工。

  2、單項工程、單位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申報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組織生產、安全、機電、調度、通風、地測有關人員按設計和作業規程及安全質量標準進行全麵檢查、驗收,不符合規定的,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合格後,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填寫竣工驗收通知單,方可交付使用。

  3、對正常掘進的工作麵,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組織安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小組人員,並由區隊陪同,嚴格按照掘進工作麵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旬檢查、月驗收;並不定期進行抽查,平時抽查融合每月安全大檢查、群監檢查、一通三防檢查、青安崗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並按危及安全的程度給予100~1000 元的處罰。每月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對各個掘進工作麵檢查結果進行整理、打分、評定等級。

  4、掘進工作麵按上、中、下三旬加平時抽查得分比例累加計分,即:上旬×30%+中旬×30%+下旬×30%+抽查×10%為全月得分。

  5、掘進工作麵工程質量分三個等級:

  優良品:(90分以上)

  (1)、保證項目必須符合相應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

  (2)、基本項目中每個檢驗項目的檢查點均合格,檢查點中有50%及其以上的測點達到優良,這個檢查點為優良。50%及以上檢查點優良,該檢驗項目即為優良;優良項目數應占檢驗項目總數的50%及其以上;

  (3)、允許偏差項目中每個檢驗項目的測點總數均有90%及其以上實測值在允許偏差範圍內,其餘不影響安全使用。

  合格品:(71~90分)

  (1)、保證項目必須符合相應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

  (2)、基本項目中每個檢驗項目的檢查點均符合合格規定;檢查點中有75%及其以上的測點符合合格規定,其餘測點不影響安全使用,這個檢查點為合格;

  (3)、允許偏差項目中每個檢驗項目的測點總數有70%及其以上實測值在允許偏差範圍內,其餘不影響安全使用。

  不合格:(70分以下含70分)

  (1)、保證項目和基本項目有一項不合格即為不合格;

  (2)、允許偏差項目中30%以上實測值在允許偏差範圍以外,即為不合格。

  6、掘進工作麵全月達到優良品,獎勵單價的3%~6%;不合格品,不予支付質量工資,限期整改合格後方可支付質量工資,並罰單價的5%~7%;限期整改後驗收仍不合格的,停止生產並加倍處罰,直至整改合格。

  (三)、巷修部分

  1、嚴格按設計與規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符合掘進質量標準。

  2、單位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申報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驗收小組組織有關人員,按作業規程及質量標準進行全麵檢查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由施工單位限期整改,經複查合格後方可移交。

  3、驗收小組每月月底對巷修工程進行一次驗收,並不定期進行抽檢,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整改,月底驗收不合格,勞資科不予支付工資,限期整改,直至合格,方可支付工資。並對檢查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按危及安全的程度給予 100~1000 元的罰款。

  (四)、安裝部分(采掘工作麵)

  1、嚴格按設計和作業規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符合有關規定。

  2、安裝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申報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驗收小組組織有關人員,按作業規程及質量標準進行全麵檢查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由施工單位限期整改,經複查合格後方可移交。

  3、驗收小組每月月底對安裝工程進行一次驗收,並不定期進行抽檢,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整改,月底驗收不合格,勞資科不予支付工資,限期整改,直至合格,方可支付工資。並對檢查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按危及安全的程度給予 100~1000 元的罰款。

  (五)、文明生產部分

  1、采掘工作麵文明生產是工程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

  2、文明生產檢查得分除納入工程質量得分外,還將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給予 200~1000 元的獎罰。

  (六)、機電、提升運輸部分

  由機電科組織機電、提升運輸專業組成員,並由被檢查單位陪同,按照機電、提升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旬檢查、月驗收。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檢查、驗收情況由機電科負責記錄、整理。每月分專業評定一次分數、等級,並將結果報送質量標準化辦公室。

  (七)、通風部分

  由通風科組織通風專業組成員及有關人員,並由被檢查單位陪同,按照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旬檢查、月驗收。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檢查、驗收情況由通風科負責記錄、整理。每月評定一次分數、等級,並將結果報送質量標準化辦公室。

  (八)、地測防治水部分

  由地測科組織地測專業組成員,按照礦井地測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旬檢查、月驗收。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檢查、驗收情況由地測科負責記錄、整理。每月評定一次分數、等級,並將結果報送質量標準化辦公室。

  (九)、調度、通訊部分

  由調度室組織調度、通訊專業組成員,按照礦井調度室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旬檢查、月驗收。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檢查、驗收情況由調度室負責記錄、整理。每月評定一次分數、等級,並將結果報送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

  (十)、每月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會同有關專業人員,對各單位的內業資料進行一次檢查,得分納入每月標準化得分。且每月進行一次總結,並寫出書麵報告。

  (十一)、每季度末進行一次全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大檢查並進行評定。檢查出的問題要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對管理較好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管理較差的單位通報批評,並有總結報告。成績納入年終考核。

  (十二)、每半年組織一次工程質量評比活動,評選精品采煤麵、掘進頭和優質機電安裝工程,並進行表彰獎勵。

  (十三)、每年進行一次全礦井質量標準化驗收,達到公司奮鬥目標的單位給予獎勵;達不到奮鬥目標的單位給予處罰,問題嚴重的單位追究領導責任。

  第6條 采、掘、巷修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組織機構及驗收製度

  (一) 、 領導小組

  組 長:何光書

  副組長:肖茂盛

  成 員: 趙永平、何強飛、許正奎

  驗收小組成員:

  (勞資科人員負責工程量驗收)

  (二) 驗收原則

  1、根據作業規程、措施、設計變更、施工變更、變更報告和相關驗收規範進行驗收,凡不合格工程不予簽認;

  2、確保提供的結算資料真實、有效、可靠;

  3、所有的驗收簽證單必須寫清楚施工單位、施工地點、施工的開始與結算時間(開工報告、停工報告),巷修(零星)工程還要寫出測點位置、每一項零工的施工時間。

  (三) 驗收辦法

  1、采煤工作麵驗收

  綜采實行以噸煤計資,即產量與噸煤單價的乘積就是當月的工資總額當在實際開采過程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驗收人員應注意相關調整因素:

  (1)、工作麵因地質構造出現產矸石量超過20立方時方可給予簽證,並標明產岩方法。

  (2)、湧水量。工作麵仰采湧水量大於20立方/小時給予簽證,並標明每小時具體湧水立方數(以地測科提供湧水量為準)。

  (3)、坡度。當工作麵坡度在20度以上時,要標明具體度數和實際坡度範圍內的工作麵長度(以地測科提供剖麵、傾角為準)。

  (4)、溫度。當工作麵月平均溫度超過28度時,以實際溫度標明(以通風工區提供為準)。

  (5)、因瓦斯與係統原因,造成工作麵連續停產2小時以上,以具體時間為簽證(以調度報表時間為準,自己造成的不予簽字)。

  (6)、工作麵為初采或收作時要標明。(初采20 m,收作15m)。

  其它生產條件變化,如過斷層、破碎帶、老巷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驗收。

  2、掘進進尺

  (1)、應標明施工巷道名稱、掘進斷麵(淨斷麵)、煤岩別、坡度、支護形式(腰幫背頂的材料,背板、笆片、錨網、噴漿)、掘進方式、成巷進尺米數,棚距、錨杆間排距。並標明出貨方式及具體長度,如人工出貨、耙矸機出貨、裝車、人力推車等;打運及出貨係統設備台數、長度、傾角(多個工作麵共用係統按設備歸屬關係隻能計算一次)。生產科負責提供旬、月度驗收報表(進尺、煤岩別、傾角)。

  (2)、掘進工作麵出現頂底板湧水、高溫、上下山、13煤跟底施工比照采煤工作麵執行。

  (3)、由於礦井係統原因造成停工,當影響時間連續超過兩小時以上時應注明(以調度報表時間為準)。

  (4)、整個巷道未移交前出現的二次支護及其相關工作,如臥底、刷幫、改造套棚等,經鑒定不屬施工質量問題,可以簽證,但應附有相關科室提供的報告、礦壓資料等。

  3、零星工程驗收

  零星工程範圍是指承包責任區範圍以外的巷修工程、隱蔽工程、機電安裝工程、零散工程。

  (1)、巷修工程。包括挑頂(m3)、臥底(m3)、刷幫(m3)、改棚(架)、釘道(m)、鋪車場(m)、挪道(m)、登棚腿(m)巷修範圍內發生的設備、管線安裝撤除等。

  施工時,所用設備台數、長度、重量,各種用料是否為人工扛運,扛運距離多遠;是否在上下山施工;刷幫、臥底的煤岩別;臥底區分風鎬或放炮;煤岩別;噴漿時注明巷道周長(高、寬),噴厚,長度、坡度;掘砌水溝、設備基礎的毛斷麵、砼立方數。

  (2)、隱蔽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冒頂、片幫等隱蔽工程,按確認實際發生的冒落量(m3)、充填材料及充填量(m3)作為結算依據。

  (3)、對於泵工、機電工及非正常情況的撥工,必須弄清情況及單位實際出勤工數進行簽證,但原則上是以量計資,除非無量可計的工程可以簽拔工。

  (4)、安裝、撤除工作量以設備的台、件、套計量,要注明是否打運至地麵、還是在井下倒裝(即拆、安);是撤、安整台設備還是更換設備部件;鏈板機、皮帶機標明長度、型號;水泵注明型號、功率。

  (5)、零散工程。采、掘、輔助單位在責任區範圍外發生的包括打水溝、臥底、刷幫、釘道、水溝清理、設備、管線安撤以及標準化等零星工程應簽證。

  (6)、責任區範圍:掘進頭及掘進出貨係統,當日施工段外150m,岩巷全巷道(特殊情況例外);采煤隊為工作麵、兩巷、收作巷及出煤係統(特殊情況例外)。

  4、材料的考核與驗收

  (1)、采煤:以噸煤產量計算材料消耗量,隻要驗收報表的條件滿足計算工資,就能計算材料費;

  (2)、掘進:一定要注明腰幫背頂的材料、噴漿厚度(頂、幫長度)、峒室支護強度;

  (3)、巷修:刷幫(挑頂):高、厚、寬、煤岩別,臥底:長、寬、深、煤岩別,改棚:用原來的棚子還是新棚子(登棚腿),錨杆間排距、棚距;

  (4)、注漿工程:注漿錨杆的間排距,注漿液的配比度,注漿的水泥量,注漿孔的深度,

  (四) 、 驗收製度

  (1)、質量檢查驗收時間為每旬11、21、30(31)日,如遇星期天,提前一天驗收。所有驗收人員必須在8:30前或調度會後10分鍾到井口簽到。

  (2)、驗收人員由標準化辦公室負責考勤,月底由標準化辦公室按有關規定造表發放補貼。

  (3)、參加驗收人員有一次不參加者(無論請假與否)扣 20 元,無故或連續三次不參加者,取消驗收資格,並報礦處理。

  (4)、各成員在驗收中所提供數據必須準確、真實、齊全,不得徇私舞弊,否則,發現一次取消驗收資格。各小組記錄員在驗收結束後,立即將驗收數據送交達標辦,由達標辦負責彙總、打分、評級,按規定進行獎懲。

  (5)、各采掘、巷修工區負責人必須按時參加旬、月檢查,無故不參加者通報批評。

  (6)、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製,嚴格工程質量驗收責任追究製度。

  (7)、每月月底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填報工程質量驗收評級表,報勞資科統一進行獎罰。

  (8)、年底達到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實現安全年,對領導小組成員及質量檢查小組成員給予適當獎勵。

  各單位要形成“創質量標準化、促安全生產”的共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積極工作。各單位負責人和質量標準化領導機構人員要不斷增強責任心和使命感,身體力行、靠前指揮。各單位要加大對創優質、反三違的教育,加大獎懲力度,嚴格各項標準和要求,全員發動,為全麵實現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而努力奮鬥。

  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體現“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強化礦井全員安全素質,搞好“雙基”建設工作,把“安全第一”的方針落到實處,確保礦井安全的長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規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1條 培訓領導小組

  組 長:劉勳:

  副組長:柴修建

  成 員:姚國勝書、楊富保、王明書

  授課教師:根據培訓內容需要確定人選

  第2條 培訓具體要求

  1、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堅持“強製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進行正規的培訓。

  2、安全培訓由教育科負責組織編製安全培訓計劃,由培訓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3、培訓的工種、時間、地點由安全培訓領導小組統一安排。

  4、培訓內容: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通過正規培訓,學習煤礦安全生產方麵的政策、法規等。

  5、培訓形式:采取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教師授課、觀看錄像、模擬演示等。

  6、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培訓時間不少於兩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在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7、礦領導、中層管理幹部、特殊工種由教育科按培訓計劃到指定培訓單位進行培訓。

  8、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享受單位的福利待遇和工資的獎勵(不含井下津貼),獎金按學習成績優秀、良好、及格三種即100%、80%、50%發結。不及格或不參加考試的不發獎金。

  9、特殊工種必須帶證上崗,工種變更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合格後持新工種的上崗證上崗。

  10、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管理製度,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一律建檔設卡,歸類管理。

  1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出現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由安全科吊銷上崗證,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隻發給基本工資、考試合格後返還證書。

  12、考試不及格者必須經再培訓,再培訓考試不及格者,繼續培訓,隻發給生活費。

  13、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職工造成事故的,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根據省政府156號令《山東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的精神,為有效治理礦井重大事故隱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 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1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

  組 長:劉勳

  副組長:柴修建、何光書

  成 員:李國泰、趙永平、楊富保、王大德、肖茂盛、何強飛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趙永平同誌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處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日常性工作。

  第2條 事故隱患的種類、等級

  (一)重大事故隱患的種類

  (1)超設計或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生產, 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

  (2)受瓦斯、煤塵、自然發火、頂板、水害威脅,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

  (3)圖紙、資料與實際嚴重不符的;

  (4)越層、越界開采或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岩柱的;

  (5)煤礦安全設施、安全保護裝置及安全檢測儀器儀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

  (6)其它可能導致煤礦重大事故的危險因素。

  (二)重大事故隱患的等級

  (1)A級:危害難度大或者治理難度大,需由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隱患;

  (2)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者有一定工程量,須由煤礦限期解決的隱患;

  (3)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由礦區(隊)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第3條 事故隱患排查的時間

  1、年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礦井在每年的12月中旬編製完下一年度的礦井生產計劃,根據生產計劃確定的下年度采掘情況,年底前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下年度生產中有可能出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一次全麵排查,編入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中,並在下年度的生產中按照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要求進行落實整改。

  2、月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礦井每月25日前編製完下一月的礦井生產計劃,26、27日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全礦井進行一次全麵排查,28日由辦公室組織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成員召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現場會,負責對排查出來的重大事故隱患逐條進行鑒定、分類、分級及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事故隱患排查的方法

  1、通風係統、瓦斯、煤塵、自然發火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通防科科長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排查;

  2、頂板、采掘生產技術、采掘設計圖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生產科科長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排查;

  3、水害、開采邊界、采掘圖紙(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地測科科長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排查;

  4、礦井機電設備、運輸、提升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機電科科長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排查;

  5、上級主管單位對礦井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中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5條 事故隱患治理

  每月28日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現場會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鑒定、分類、分級和提出處理意見。

  1、對A級事故隱患必須及時上報業務主管部門。確實嚴重危及礦井現期安全生產的,必須立即停產整頓,隱患排除並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生產。

  2、對B級事故隱患由辦公室下發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並抄報事故隱患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抄送領導小組成員。由組長落實資金,分管副組長落實項目、人員、措施。

  3、對C級事故隱患由辦公室下發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由區(隊)直接落實實施。

  第6條 事故隱患整改的監督

  重大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下發後,安全科在事故隱患整改期間進行監督,確保在通知單規定期限內按質按量完成整改任務。

  第7條 事故隱患整改驗收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後,由辦公室組織專業技術員人員組成驗收小組,對整改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其它工作;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的,由辦公室責令重新整改,並按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製度追究其責任。

  第8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建檔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期間,由辦公室負責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驗收和隱患整改措施的登記建檔。

  第9條 事故隱患排查獎勵

  由於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及時,管理得當,在年底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給予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定獎勵。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第1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落實礦井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保證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根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2條 安全監督檢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專業檢查與群眾檢查相結合、全麵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3條 井下檢查除進行經常性安全監督檢查外,每月13、27日礦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活動,包工區所有成員及區隊負責人都必須參加;每月11、21、30(31)日,由生產科、安全科組織礦安全質量驗收小組成員對井下各工作地點進行安全質量旬檢查月驗收;每月6、 16、26 日由礦通防科組織“一通三防”檢查小組成員對井下各工作地點進行“一通三防”旬檢查月驗收;每月9、19、29日由礦機電科組織機電驗收小組成員對井上、下各工作地點開展礦井機電設備安全監察活動;每月5、15、25日由礦工會群監委組織開展群眾安全監察活動;每月8、 18、28日由礦團委組織青年安全監督崗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對井下現場的工程質量、頂板管理、火藥放炮、提升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全麵檢查,查出問題由專業組、安全信息中心下發整改單,並搞好定時複查,確保安全生產。(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組織檢查時,必須確定適當時間補上)。

  第4條 井下檢查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不定期地開展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幾種檢查可以結合進行,由各專業分口負責人組織實施。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由總工程師負責,機電提升運輸設備的完好由機電礦長負責,火藥放炮由安全礦長負責。

  第5條 由安全科、保衛科、機電科、群監委組成的地麵檢查組,每月檢查不少於一次。

  地麵檢查組檢查範圍為生產服務係統和後勤服務係統:機房、機廠、井上皮帶、木廠、油庫、煤場、澡堂、食堂、辦公樓、宿舍等。主要檢查安全設施、消防設施、設備的完好、設備安全運行及上崗人員按章操作、安全供電等事項。查出的問題由安全科負責下發整改單,並搞好定時複查。確保安全生產。

  參加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對所提出問題必須及時整改複查,否則出現安全事故或因檢查不力造成的重大非人身事故、僥幸事故對檢查組每人罰款 100~300 元,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對整改不力造成僥幸事故的,按照責任追究製標準處理。

  第6條 開展安全大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參加檢查的人員必須認真對所檢查線路全麵檢查,嚴禁走過場,現場查出的隱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現場整改的內容必須當場交待清現場的單位負責人,並認真填寫整改信息卡交安全信息中心,單位負責人對隱患的治理負責整改落實,安全信息中心根據上報信息卡內容下發整改單到各單位落實整改。對所提出的隱患內容與現場和規程措施不相符者,經安全科確認後,罰檢查組每人 50 元,安全科監督落實。

  第7條 安全檢查應始終按照安全要求和現場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對存在的隱患邊檢查、邊整改,重點檢查礦井存在的安全隱患,並且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有些問題由於受物質和技術條件的限製一時不能解決的,應列出計劃,務必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待。

  第8條 安全大檢查整改單由整改單位負責人簽字(區長休班書記簽字)。誰簽字、誰負責、誰反饋,要對照整改單內容逐條進行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必須停止生產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於當日提出意見報送分管領導簽字並和檢查負責人共同研究處理方案。否則每條罰該單位主管、技術員 50~100 元。

  第9條 為確保整改單的嚴肅性,實行整改單複查製。平時的專項檢查、每月定期的安全大檢查、月驗收、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上級領導檢查都列入跟蹤複查範圍。

  第10條 各類檢查查出的問題於次日22時前複查完畢,機電、提升運輸部分由機電科複查;一通三防部分由通防科複查;工程質量、頂板管理由生產科複查;防治水部分由地測科複查;文明衛生現場管理部分由調度室複查;火藥放炮部分由安全科複查,複查整改情況要書麵報安全科存檔。跟蹤複查由原負責人親自組織或安排原參加的有關人員進行,出現問題追究檢查人員責任。對能立即整改但沒整改的每條罰簽字人 100 元,累加計算。嚴重危及安全的給予行政處理。同時,中、夜檢查和包片包麵的安監員對整改單落實情況抓好複查整改,並對各檢查組整改單內容在現場核實,凡發現靜態中存在重大問題或重大隱患未被檢查組發現未上整改單的,列出單子上報安全礦長,每條對檢查組人員每人罰款 200 元。複查情況書麵報安全科、調度室及有關領導。安全科抓好監督,否則罰以上單位負責人 100 元。

  第11條 整改單下發24小時內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將整改落實情況一式六份書麵報生產礦長、安全礦長、帶隊檢查負責人、分管領導、安全科、安全信息中心。不及時反饋的罰簽字人 100 元。凡不能立即整改的,分管領導必須親自負責並寫清原因拿出整改計劃、措施及完成時間。否則罰分管領導 100 元。因整改不及時發生問題的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安全科嚴格執行,執行不力罰安全科科長 50 元。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為進一步做好我礦設計、規程、措施在編製、審批、貫徹及管理方麵的工作,促進全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的提高,特製定本製度。

  第1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製度

  1、每個工程項目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無措施的工程嚴禁施工。

  2、采掘工作麵開工前20天,技術部門提供設計、地質說明書及有關圖紙資料。

  3、采掘工作麵開工前10天,施工單位技術人員按設計要求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上報技術部門。

  4、月配風計劃必須在上個月25日前由通防技術人員編製,並上報技術部門。

  5、施工單位施工期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更護方式,加強支護采取其它特殊措施方可施工時,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必須及時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上報技術部門審批。

  6、其它工程項目開工前10天,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上報本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2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製度

  1、安全技術措施上報至技術部門後,其中采煤作業規程和掘進作業

  規程必須實行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全、調度、機電、通風、地測有關人員進行會審。

  2、采煤和掘進作業規程會審完,參加會審人員必須在會審意見上簽字,然後交總工程師、分管礦長、礦長簽字後生效。

  3、掘進工作麵距貫通點20m時,技術部門向施工單位下達貫通通知書,施工單位根據貫通通知書嚴格按貫通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

  4、其它安全技術措施上報至業務主管部門後,必須在3天內審批完並經分管礦長、礦長簽字後送達施工單位。

  第3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考核和執行製度

  1、安全技術措施簽字後,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必須向本單位所有人員進行貫徹,貫徹時間不得少於7天,每班前不少於半小時。

  2、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完後,施工單位所有人員必須考核合格。

  3、施工單位貫徹、考核完後,安全教育部門根據安全技術措施出卷,對工區所有人員進行再考核,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4、施工單位施工期間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由生產、安全、調度等職能科室進行監督,任何違反安全措施的單位或個人,職能科室或任何人都有權令其停止作業。

  第4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保管製度

  1、安全技術措施一式四本、施工單位技術人員保存一本指導生產。

  2、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安全、調度各執一本,各單位由專職檔案管理人員保管、應有嚴格的保管製度,不得丟失。

  3、掘進和巷修工程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與職能科室的安全技術措施交礦檔案室存檔。

  4、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不得轉借外單位。

  5、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轉借外單位,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登記在冊。

  礦用設備、設施、器材使用、檢查、維修管理製度

  為確保我礦用設備、器材的使用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及行業其它相關標準、規範,正常使用,特製定本製度。

  第1條 礦用設備、設施、器材使用管理

  1、礦需要購置設備器材時,由使用單位填報購置申請審批表,報礦分管職能部門(生產設備機電器材為機電科,通防器材為通防科,支護材料為生產科)審核選型後經礦分管領導批準,並經礦主要領導簽批後由供應科組織使用單位、機電科或審計科共同簽訂采購合同。

  2、設備器材選型應在礦分管領導主持下進行,應注意通用化、標準化、係列化、節能化,選定的設備應是經國家權威部門鑒定的、三證(生產許可證、檢驗合格證、產品合格證)齊全的、有煤安標誌及防爆合格證的。

  3、所有生產用設備(器材)都必須嚴格按照設備(器材)操作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與維護。

  4、貫徹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包機製,日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檢修製度。

  5、防爆設備(器材)入井必須遵守入井許可證製度。

  6、對主要生產設備的安裝使用,機電科應參與編製操作規程和安裝質量標準。安裝完畢後,應由機電科組織安裝、使用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驗收,進行試運轉並辦理移交手續後才能投入使用。

  7、有關職能科室分別建立日常管理製度。按照檢查獎懲條例,定期進行檢查,下達整改通告單,監督整改,保證在用設備、器材,保持完好狀態。

  第2條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檢測、檢查

  1、購置設備(器材)到貨後由審計科質檢組牽頭組織供應、機電科(通防科、生產科)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或投入使用。驗收要嚴格按照合同及有關標準進行,不得徇私舞弊,否則嚴肅追究驗收人員的責任。

  2、驗收後將全部圖紙、使用維護說明書、質量檢查、試驗驗收報告等技術資料移交機電科資料室進行整理、建檔登記保管(技術資料複印2份,原件交礦檔案室存檔,複印件1份交機電科資料室,1份交使用單位)

  3、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對三環鏈、主要鋼絲繩、皮帶、電纜及通防儀器、支護、器材委托具有國家主管機關認證檢測中心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大型設備係統改造、安裝,按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3條 設備、器材使用中的檢驗

  1、設備(器材)使用中的檢驗由分管職能科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編製實施計劃,注明檢驗標準、周期、方法,指定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

  2、由職能科室對所管理的設備(器材)按實施計劃組織落實,派技術員參加現場測試或送檢。檢驗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建議,報礦領導協調解決,要保證在用設備(器材)的性能達到生產要求。

  3、由職能科室對所管理的設備(器材)的檢驗報告存檔管理。複印若幹份供其它單位借閱存檔。

  第4條 礦用設備(器材)的維護、更新和報廢

  (一)維護

  1、機電科是礦生產設備(器材)日常修理的管理部門,負責修理全過程的管理工作。

  2、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使用範圍內的設備的日常維護和小修。

  3、設備的中修和大修一般由礦機廠承擔,機廠無力承擔修理的設備,由機廠寫出書麵報告交機電科核實並簽字蓋章,上報分管設備領導批準,經主要領導同意,由機電科、審計科聯合辦理外委修理。

  4、機電科負責每年年初,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編製設備年度大修理計劃。上報分管領導批準後,監督實施。

  5、主提升、運輸係統每天保證2小時的檢修維護時間,采掘設備每天要保證不少於4小時的檢修時間。

  6、每月月底為固定停產檢修日(特殊情況除外)。每月20日由機電科組織各設備使用單位召開檢修預備會議,根據設備運行狀態和生產情況認真編製停產檢修計劃,報分管領導批準後下達檢修任務書並監督實施。

  7、設備檢修完畢,由機電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並在驗收報告上簽字,不合格不準投入使用。

  (二)更新、報廢

  1、設備更新改造規劃及年度計劃,由機電科負責按照國家頒布的設備更新目錄和規定的更新時間組織編製,經礦分管領導審批,報主要領導批準後機電科組織實施。

  2、由礦分管設備領導組織機電科、財務科、審計科等部門組成鑒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按下列規定執行:

  ①凡已提完折舊的老舊設備,由公司分管設備領導審批。

  ②凡未提完折舊確需提前報廢時,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③凡提折舊達80%以上,單台設備原值不足3萬元的設備,確需提前報廢時,可按①項辦理,其餘值攤入成本。

  ④綜采設備雖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煤量已過國家有關規定的,並提完折舊者,亦可申請報廢。

  ⑤礦用器材性能達不到生產要求,維修改造費用超過原值50%或社會上推出新型替代產品性能顯著提高的,可申請報廢,采購新型器材。

  3、待報廢設備(器材)在未批準前,應妥善保管好。已批準報廢的設備,應將其中可利用的部分,折價入帳,入庫保管。

  4、已批準報廢的設備,應由礦固定資產管理小組寫出報告,上報縣國資局批準後辦理報廢衝賬手續。報廢設備的殘值收益,應用於設備的改造與更新。

  入井檢身製度

  第1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入、出井人員。

  第2條 凡入、出井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井口檢身工的檢查。

  第3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並向安全部門彙報,及時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定位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

  第4條 對攜帶的違禁物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在井口安全信息中心做好記錄。

  第5條 檢身工應首先對入井人員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6條 上、下井人員乘坐猴車必須按規定排隊出入,人員一律從等侯室上、下井,不得搶上、搶下,嚴禁超員乘坐。

  第7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8條 嚴禁閑雜人員在井口逗留。

  第9條 檢身工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交接班要交接清楚有關事項。

  上下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1條 堅持班前考勤,班後彙報複考製度,無特殊情況禁止延點作業,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點1小時以上的區隊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說明。

  第2條 礦燈房應認真做好礦燈牌號台帳統計考勤工作,嚴格按牌號發放礦燈,需借燈的應由單位及調度室出據說明,每班發燈總數要報調度室。

  第3條 礦燈房每班礦燈發放及回收數量應相符,如有不符的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下班後2小時仍不見交燈者,要馬上報告調度室及所在單位查明原因。

  第4條 每一入井人員下井後、升井前必須到嚴格考勤,有違犯者嚴格按《井下電子考勤製度》處理。

  第5條 勞資科考勤管理人員必須及時檢查考勤工作情況,保證考勤、發燈、定位卡正常一致。

  第6條 勞資科應積極落實考勤製度,認真核查超點工作人員,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第7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保證同上同下,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8條 嚴格井口上下井製度,上下井人員要服從井口把鉤工的管理,不得擁擠、強行乘車,保證乘車人數符合定員的要求。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煤礦生產建設必須遵循的“三大規程”之一,是職工從事崗位作業進行生產活動的準則和行為規範,是保障生產安全的基礎。為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審核、貫徹、監督,特製定本製度。

  第1條 從事礦井生產、生活的所有崗位工種必須製定安全操作規程,由各分管領導組織本係統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所有崗位工種編製安全操作規程並審核貫徹執行。(對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部分不再製定)

  第2條 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現場條件,體現專業工種特點,具有指導性,便於規範化操作。

  第3條 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應涵蓋如下內容:

  1、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2、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操作程序和標準;

  3、崗位環節全過程控製,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4、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第4條 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批準發布實施。

  第5條 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掌握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按規定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6條 基層區隊(車間)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培訓形式可多樣化,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

  第7條 安全監察部門、專業職能部門負責對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操作規程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8條 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提高職工素質、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長期基礎工作,各單位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分工,認真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否則,因操作規程編製、審核、貫徹執行不力的給予100~500 元的處罰,因無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事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訓,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及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2條 本製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及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 故 報 告

  第4條 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安全信息中心彙報。

  1、輕傷事故:負傷者必須在8小時內親自向安全科彙報,並到礦醫院就診,嚴禁私自外出就診,否則礦不予認可工傷,並嚴肅處理,本人承擔一切後果。需住院治療的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科、調度室和礦值班領導。

  2、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直接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立即報告主管礦長和其他礦級領導、有關科室。

  3、礦長在接到重傷以上和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事故報告後,立即向山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監察分局、濟寧市、微山縣主管部門及縣有關領導報告。(最遲不超過24小時)

  第5條 礦長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6條 調度室建立報告記錄薄,值班調度員必須在記錄薄上記清所報告的人員、時間並簽名存檔。

  1、發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性質、事故類別、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製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報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調 查

  第7條 發生輕傷、重傷事故,按係統由其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並拿出處理意見,報礦集體研究。機電設備、提升運輸方麵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機電的領導全麵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麵的事故分析,由總工程師全麵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頂板、火藥放炮等方麵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領導全麵負責。

  第8條 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並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進行分析調查。

  第9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10條 在調查分析事故時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每起事故性質和原因做出結論,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並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追究聯保、互保和管理人員的連帶責任。

  第11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幹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 故 處 理

  第12條 職工傷亡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是指由於工作人員的違章和瀆職行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是指由於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過程中,超出所能預料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是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製造的事故。

  第13條 凡責任事故,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

  第14條 輕傷、重傷事故:礦組織事故調查確認性質後,經工傷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情,依據傷情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故責任追究製度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給予處理,並下發通報。事故通報所製定的措施作為今後安全管理的一項內容嚴格執行。

  第15條 重傷以上事故:礦按照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炭工業局局事故調查組下達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嚴格落實相關人員的處理;對有關人員的處分存入受處分人員檔案。

  第16條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五章 事 故 統 計

  第17條 嚴格按照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煤礦傷亡事故報告及統計》要求,全麵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第18條 統計範圍:礦井建設生產過程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單位發生的事故。

  第19條 統計內容:生產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傷亡人數、傷亡程度、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第20條 統計報表報送程序及時間要求按照上級有關文件進行填寫上報。

  第21條 調度室、安全科和礦屬各單位都必須建立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登記表及事故分析記錄本。

  第22條 礦屬各單位發生事故後,必須在3日內派人到安全科辦理工傷手續,各單位辦理工傷手續時必須攜帶礦醫院給傷者出據的診斷證明。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為加強我礦主要災害的預防和管理,控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我礦實際,確定火災、水災、煤塵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頂板事故、提升運輸、職業危害事故等為我礦主要災害。

  第2條 礦每年在製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時,要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日,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3條 礦井每月25日前,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礦井隱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級建立台帳,製定隱患治理措施,組織落實。A、B級隱患按程序上報。

  第4條 礦井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的規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執行的情況,應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釀成事故的,從嚴處理。

  第二章 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5條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並按瓦斯鑒定結果對礦井瓦斯進行管理。

  第6條 礦井每月初對瓦斯管理重點區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點區必須製定專門防治措施,並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7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8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並由通風部門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9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第10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第11條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第12條 發生瓦斯積聚現象或瓦斯超限時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當瓦斯湧出異常係由通風係統或通風參數變動引起時,應首先考慮去除誘發異常的事件,以恢複正常;無效果時,應考慮換用大功率局部通風機、調壓、堵漏等措施。

  2、當瓦斯源範圍小,且由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時,可采用包幫埋管方法抽出。

  3、當瓦斯來自小型儲瓦斯空間時,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絕瓦斯源。

  4、當瓦斯來源為與采空區無直接的聯係時,可用風筒等導風吹散。

  5、當掘進麵瓦斯湧出量較大,加大風量不能將瓦斯稀釋到允許濃度時,可采用邊排邊掘的辦法。先采用鑽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時,改用機械抽放。

  6、采煤麵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應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麵風量的措施,並配合導風簾等措施進行治理;在加大風量仍不能杜絕工作麵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就應使用瓦斯抽排風機抽排回風隅角瓦斯。

  7、采區的的瓦斯管理嚴格執行雙風機、雙電源,每班檢查不少於三次,風機實行專人管理,通風係統合理,監控係統可靠,導排管路嚴密。

  第13條 當發生有害氣體突然湧出時,可采用調整通風係統的措施,消除有害氣體。但在通風係統調整過程中,必須嚴格檢測影響區域內風量和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有害氣體湧出異常時,應立即停止調整,並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第14條 對有高溫、自燃的區域,必須嚴格監視瓦斯變化,防止瓦斯燃燒或爆炸。

  第15條 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第16條 貫徹先抽後掘,監測監控,以風定產,

  的治理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多舉並措的瓦斯治理體係,保證瓦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衡

  第三章 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16條 礦井必須製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並符合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17條 木料場、矸石山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18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19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20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21條 井筒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22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23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製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由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第24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25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2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27條 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安全科、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第四章 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28條 每年初應根據礦井全年接續情況製定防滅火工程計劃,並按計劃實施防滅火措施,當礦井接續改變或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防滅火工程計劃。

  第29條 必須采用正規開采順序,依次開采,避免在一個采區形成兩個以上孤島采麵。杜絕同一區段(條帶)采空區兩側同時回采。

  第30條 優化采煤工作麵接替順序,避免尾隨采煤工作麵沿空掘進,以防掘進頭與采麵間漏風。不得已出現該情況時,掘進頭與采麵間距應不少於500m。

  第31條 沿空掘進應留設不小於2m的小煤柱,減少向鄰近采空區漏風。

  第32條 沿空掘進巷道,正常情況下,每周一次測定采空區溫度並取樣氣樣分析。若出現異常,必須每班至少進行一次溫度測定,進行一次鑽孔氣樣分析。根據鑽孔的溫度和氣體濃度,分別繪製出與時間的變化曲線。

  第33條 沿空掘進揭露聯絡巷、溜煤眼、廢棄巷道時,要及時采用措施,進行防滅火處理。

  第34條 對於巷道冒預、煤柱破碎區域或巷道揭露的斷層、廢棄巷道的首先進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噴漿和注膠處理,並根據現場條件設置測溫、取氣鑽孔,孔底距表麵距離必須大於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35條 對相鄰采空區的切眼和停采線附近50m內應加強觀測,並進行防火預處理,發現隱患必須進行處理。

  第36條 對巷道自燃危險區域采用噴漿和注凝膠等技術,對采空區自燃危險區域應采用加快推進速度、注氮、灌漿或氣霧阻化劑等防治自燃發火措施。

  第37條 對采過的溜煤眼、聯絡巷等與采空區相通的巷道,必須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38條 采煤工作麵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調整工作麵風量,並進行自燃危險性預測,有危險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第39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應及時組織回撤,並進行永久性密閉,從停采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45天,並預留注漿管和觀測孔。

  第40條 采煤工作麵封閉後,必須對停采線采取注漿等措施進行預防性處理。

  第41條 內因火災事故的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產科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第五章 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42條 礦井必須製定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實行工程質量驗收綜合防塵一票否決製度。

  第43條 礦井主要進風大巷、采區進風巷、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必須安裝淨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能覆蓋全斷麵,使用正常。

  第44條 按衝塵製度定期對礦井及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等地點進行衝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45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煤層注水,煤層注水設計應在工作麵設計中明確(薄煤層工作麵不考核煤層注水)。

  。

  第46條 掘進工作麵錨噴巷道噴漿時必須使用除塵風機或安裝除塵器,除塵風機距迎頭距離不得超過150m。

  第47條 炮掘工作麵必須安設放炮噴霧裝置,放炮噴霧距迎頭距離不超過30m。

  第48條 必須采用濕式打眼,鑽眼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狀。

  第59條 放炮前後對放炮地點前後20m範圍灑水降塵。

  第50條 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第51條 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並懸掛隔爆設施牌板。

  第52條 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第六章 礦井水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54條 礦井每月初根據生產接續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礦井水害進行分析,編製水害分析報告,並將主要內容納入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第55條 每月初對采掘工作麵水害(情)進行預測預報,並根據生產情況,對水害地點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水情預報和水害通知單要發放到有關區隊、科室及分管領導。

  第56條 礦井、采區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57條 采掘工作麵排水能力不小於該工作麵預計最大湧水量的1.5倍。排水係統必須完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排水能力。

  第58條 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采取措施,查明原因。

  第59條 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原則,認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60條 采空區密閉牆必須留設泄水裝置,以防人為造成采空區大量積水。

  第61條 封閉不良鑽孔,必須超前啟封處理。

  第62條 各項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礦長組織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第63條 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按《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要求做好觀測及資料整理工作。

  第64條 各種防水隔離設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完好。

  第65條 各類防(隔)水煤柱不得隨意破壞。已破壞的要采取措施,恢複其防(隔)水能力。

  第66條 每半年對相鄰礦井采掘情況及積水情況進行一次調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67條 礦井水災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地測科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第七章 頂板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68條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69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措施。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70條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72條 維修巷道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74條 下列情況應列為頂板管理隱患,必須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1、掘進工作麵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

  2、采煤工作麵過落差大於采高的斷層以及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複雜區。

  3、工作麵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範圍內巷道嚴重變形、高度小於1.8m。

  4、采煤工作麵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

  5、工作麵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及圍岩破碎帶、沿空巷道、有範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采用經專門設計的聯合支護。

  6、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麵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

  7、在動壓影響區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

  8、在高應力集中和有衝擊傾向性區域掘進施工巷道。

  第75條 煤礦頂板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生產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第八章 職業危害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76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第77條 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第78條 建立嚴格的管理製度,並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粉塵作業。

  第79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第80條 對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的、離職的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期限和塵肺病診斷標準,按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81條 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給予治療或療養。塵肺病患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82條 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病;

  2、慢性肺疾病,嚴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嚴重的心血管係統疾病;

  5、經醫療鑒定,不適合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83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於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於或等於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84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85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製,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設置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防護工作管理檔案。

  2、製定並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製度。

  3、製定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

  4、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

  5、製定並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86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誌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並設置危險標誌,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第87條 放射同位素源的儲存場所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並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帳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88條 嚴禁未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範圍外進行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借用和出租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

  第89條 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或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處理。

  第90條 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各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91條 安全科要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妥善保存職工上崗前、離崗及退休前和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並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本人。

  第92條 職業危害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醫院、安全科、工會、計量辦、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93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94條 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本製度抓好各自範圍內的工作,確保各預防管理製度順利實施,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 50~200 元的罰款,性質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為規範我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管理,確保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1條 各單位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及分工必須結合實際製定我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礦審批後一並下發執行。

  第2條 為有效實施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應急救援工作,並根據事故情況決定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第3條 應急救援預案是礦組織、動員各方麵力量,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指導性方案,預案一經啟動,各單位必須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征調物資、隊伍、車輛和專業救助力量時,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

  第4條 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救援的適用範圍。

  2、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1)指揮部成員的組成、職責;

  (2)指揮部辦公室的組成、職責;

  (3)設立的各工作小組的組成及職責。

  3、危險目標和事故類型:

  (1)危險目標的確定與危險性評估;

  (2)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地點;

  (3)事故影響範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

  4、應急救援體係的組成。

  5、預案的培訓、演練和修改:

  (1)培訓和預案演練計劃;

  (2)預案的定期檢查、維護;

  (3)根據演練結果和現場條件變化對預案的修改、完善。

  6、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1)通訊聯絡方式;

  (2)事故報告的程序、上報時限、上報部門等;

  (3)事故書麵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單位及時間、地點;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事故搶險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並附有示意圖;

  ④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⑤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等;

  (4)事故發生後,必須保護好現場。

  7、事故應急救援:

  (1)搶險救災應遵循的原則;

  (2)詳細規定采取的應急措施和實施程序等。

  8、物資和設備、工具:

  (1)儲備單位、部門和儲備信息網絡;

  (2)調運程序。

  9、事故恢複程序:

  (1)決定終止應急救援、恢複正常秩序的負責人;

  (2)確保不會發生未授權而進人事故現場的措施;

  (3)宣布應急取消、恢複正常狀態的程序。

  10、指揮部成員、指揮部辦公室、救援隊伍、物資儲備單位、醫療單位、專家組等通訊錄或聯係方式。

  第5條 應急救援預案的製定:地測科負責防治水、生產科負責頂板方麵;通防科負責瓦斯、煤塵、防滅火方麵;機電科負責提升運輸、供電係統、特種設備;調度室負責“雨季三防”方麵;安全科負責危險化學藥品方麵。最後由應急救援預案辦公室(調度室)彙總為我礦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6條 礦屬各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熟悉掌握其內容。應急救援預案一經啟用,各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並根據各自責任分工抓好救援工作,否則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200 元,性質嚴重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7條 本製度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執行。

  礦級領導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

  為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發【2010】23號文件以及《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令)第21條之要求:“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並建立下井登記檔案”。扒弓煤礦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一、 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1、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天數:

  礦長月下井不少於12天,其中帶班與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於6天。

  副礦長、總工下井不得少於15天,其中帶班不得少於8天。

  2、礦級領導實行:“三、八”製,堅持井下交接班製度。

  二、 礦級領導帶班要求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對所經過的路線、工作地點、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發現的“三違”人物的處理;隱患的排除等承當完全責任。

  三、 帶班礦長應履行的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隱情及時製止和處理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組織涉險區域的人員及時、有序的撤離到安全地點。

  4、堅持井下交接班製度‘交接班時要將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進行認真交接並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5、帶班礦長要身先士卒、帶頭執行出入井登記、檢身、掛牌上崗製度,月末將本月下井考勤情況張榜公示。

  6、要堅持執行二十四小時對井下安全生產現場指揮與管理,嚴禁帶班礦長空班、遲到、早退的事件發生。

  7、工作時間要建立礦領導上班當天考勤製度,對因工外出按幹部管理權限實行請假製度;因事、病必須執行書麵請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備考核。

  8、所有副礦級以上的領導幹部,按規定的帶班天數,輪流帶班上崗,並且建立領導幹部二十四小時不定時的下井檢查製度。

  二、所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

  1、生產、輔助區隊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三八”製帶班下井,地點以本單位分管範圍為重點(機電、皮帶兩個工區因地麵有大部分崗位,帶班人員在井下時間不得少於5個小時, 升井後地麵崗位3個小時)。24小時必須有副區長以上的工區幹部帶班,通防工區早班8小時帶班,中夜班不限時。

  2、參與礦值班幹部,值班當天必須在調度室聽班,每天8點為值班交接班時間,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況,每天由值班礦長安排當天每個成員井下帶班時間,並在調度室備案,保證當天24小時井下有人帶班。

  3、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時,當天值班期間,根據當天人員情況按時下井帶班,每月不少於6次下井帶班,當班時間不少於8小時。熟悉生產的領導,可以單獨帶班;不熟悉生產的領導帶班,必須有生產科室值班幹部陪同。

  三、填卡及交接班製度

  所有下井帶班人員,下井前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記,嚴格按照各單位指定的交接班地點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隱患整改情況,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點。升井後,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認真填寫管理幹部信息卡,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隱患問題及處理意見進行詳細登記。安監信息員做好帶班人員的下井登記及隱患篩選反饋工作。

  礦值班帶班人員在井下值班室現場交接,並填寫交接班記錄,做到“麵對麵,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工區帶班人員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簽到,向礦帶班人員彙報帶班情況。

  四、帶班人員規定

  1、礦調度值班帶班人員,對當班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區隊帶班人員對當班本區隊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2、下井帶班人員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時到達生產作業現場,全麵了解生產現場情況,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下井帶班人員要及時了解井下作業人員情況。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逐級彙報。

  4、當井下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除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外,按照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的責任。

  5、下井帶班人員的出勤、反“三違”等相關情況,每旬公布張貼,對不按規定下井帶班人員予以曝光。

  四、考核與獎懲

  (一)、製度考核

  1、下井帶班人員的帶班情況及信息反饋工作,由安全科負責監督考核。

  2、帶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下井帶班,特殊情況逐級請假,並安排其他人員代替帶班下井,嚴禁空班漏崗,否則一次處罰 100元,記“三違”一次。

  3、下井帶班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帶班現場存在較大隱患不及時處理,或隱患排查不細致,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質,給予處罰 100~500 元,情節嚴重的,礦務會研究處理。

  4、帶班人員不按時下井帶班者(晚下或早上的),每次處罰 200元,取消當天考勤。不現場交接班者,每次處罰款 100 元,並進行公開曝光。下井時間少於規定時間者,每次處罰 50 元。

  5、區隊帶班人員不能認真履行帶班職責,對現場存在較大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發現處理,被礦帶班人員發現,一條掛罰區隊帶班人員 50~200 元。

  6、礦值班領導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全礦帶班情況進行督查,發現蹲窩子,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者,每次處罰 50~200 元。

  (二)、獎懲考核

  1、帶班期間現場發生輕傷或僥幸事故,對區隊帶班人員處罰 300元,區隊值班人員處罰 200 元,礦帶班人員掛罰 100 元,其他礦值班人員處罰 50 元,其他責任追究嚴格按照事故追究製度進行追究。

  2、帶班期間生產現場發生重傷事故及重大僥幸事故,對區隊帶班人員及當班跟班安監員給予降一級一年處理,並掛罰礦帶班人員 500元,其他礦值班人員掛罰 300 元,其他責任追究嚴格按照事故追究製度進行追究。

  3、出現重大事故另行處理。

  4、當班認真履行職責,大膽管理,現場杜絕一切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按班次給予獎勵。每個帶班人員每次獎勵 100 元;礦級獎勵 150元。值班不下井不享受獎勵。

  5、全礦幹部職工有權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情況予以監督,可對不按規定帶班或帶班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人員進行舉報,若情況屬實,則對舉報人每次獎勵 200~500 元。舉報受理部門為安全科、工會辦公室,受理部門必須維護舉報人的權利。

  扒弓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落實《魯西監察分局轄區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的文件精神,使我公司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範化、製度化,確保斜巷軌道運輸安全,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規定依據為雲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雲南煤炭工業局《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條文。

  第2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公司井下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包括主要斜巷、采區斜巷、順槽斜巷和各類臨時斜巷的軌道運輸。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3條 機電副礦長對井下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全麵安全技術業務管理責任,並對分管單位的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行政管理責任。

  第4條 安全副礦長對井下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5條 其他副礦長對分管範圍內的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行政管理責任。

  第6條 機電科是煤礦機電運輸安全技術管理的職能部門。明確一副科長專門負責公司斜巷運輸工作,對公司斜巷軌道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機電科運輸組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一、製定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並處理斜巷運輸係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負責會同教育科對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製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並建立要害工種管理台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早班屬於運搬工區管理的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現場環境和製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選型設計和安裝驗收工作。

  六、負責礦井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製和總結工作。

  第7條 監察大隊和安全科負責斜巷軌道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監察大隊負責對中班屬於運搬工區管理的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二、安全科當班安監員負責對所管轄範圍內的采掘工區的各班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第8條 運搬工區區長對運搬工區管理範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9條 采掘工區的正職對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10條 各采掘、運搬工區的機電副區長對本單位斜巷運輸負業務領導責任。

  第11條 教育科負責對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製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並建立要害工種管理台帳,記錄考試成績。

  第三章 一 般 規 定

  第12條 小絞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輥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硐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製落實、檢查維修製度落實。對做不到的責任單位,每一項罰單位 100~1000 元,罰工區主要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 100 元,並停止運行限期整改。

  第13條 小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打結斷絲或磨損超限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100~1000 元處罰,並責令現場整改。

  第14條 掛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係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重車裝的不標準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麵檢查,確認連接正常、絞車無餘繩方可發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100~1000 元處罰,並責令現場整改。

  第15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把鉤工同意並發出停車信號、絞車停止運行後人員方可上下;斜巷走鉤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100~1000 元處罰。

  第16條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製安全措施。送有關領導審批且與有關人員聯係無誤後方可工作,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處理,並責令進入安全地點。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 200~500 元,罰工區主要領導 50 元,罰責任者 100元。

  第17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運輸過程中不得停滯,如確需停滯,在列車兩端和兩側必須懸掛發光或反紅光紅色標記。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並經分管領導批準。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鉤隻準掛一車。

  二、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捆綁穩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摘掛鉤;由專人負責發信號;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 500 元;對工區帶班副區長或工區主要負責人罰 50 元;責任人罰 50 元。

  第18條 機電科運輸組按要求及時建立斜巷管理台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台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硐室

  第19條 斜巷巷道、各車場、甩車道及硐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麵、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定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並限期整改。

  第20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采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於6米。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上車場不得形成負坡,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條規定要求。

  五、車場巷道高度自軌麵起不得低於2米。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場,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並限期整改。

  第21條 各通往采區工作麵的斜巷中部及下部車場甩車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安設4#標準道岔,曲率半徑不小於12米,其他斜巷可用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於4米。現場檢查,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不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需要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並限期整改。

  第22條 斜巷軌道上山施工倒拉絞車和平巷對拉絞車,必須開鑿絞車和設備硐室或在5m範圍內把巷道拓寬1m以上(巷道寬度滿足要求時可不需要拓寬巷道)。未按要求私自安裝使用斜巷對拉絞車的,每台絞車罰責任單位 200 元,並限期拆除。

  第23條 倒拉絞車前方8至15米處應設有護身柱(不少於2棵)或護身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後選擇材料。未按要求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200 元,罰單位主管 50 元,罰工區主要領導各 50 元,並限期整改。對操作未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倒拉絞車司機,一次罰 50 元,並責令停止作業。

  第24條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無司機操作室的,每一次罰責任單位 100 元,並限期整改;有司機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內操作的,一次罰司機 50 元。

  第25條 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水溝或安置專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無滴、漏現象。流水不得衝刷道心。發現流水衝刷道心現象,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

  第26條 小絞車硐室淨高不低於1.8m,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於0.5米,絞車後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區間。硐室支護達合格品。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100 元。

  第五章 絞 車

  第27條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穩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運輸任務完成後,絞車司機要把所使用過的絞車清理幹淨;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鉤頭放置在絞車前2m範圍內靠一側,不得放置在軌道線路上。否則,一次罰絞車司機 50 元。

  第28條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絞車安裝在軌道外側,絞車最突出部分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於0.5米,迎頭應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16條規定,禁止用小滑輪代替,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要全部外露,便於檢查,並落實檢查責任人。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

  第29條 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25KW以下的小絞車,必須使用四壓兩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5~75度;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絞車底梁可用18#槽鋼或200×200×1500mm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絞車地腳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礎固定的小絞車(JD-1),其基礎要求規格長×寬(1.4×1.2米)厚1.2米基礎螺栓采用φ18#長1.2米帶“十字”鋼筋螺栓,基礎高於軌麵0.2米。

  二、使用地錨固定的絞車,必須使用礦用標準螺紋鋼金屬錨杆;其直徑為18mm、長度為2000mm;錨固長度采用全長錨固。錨固劑類型選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

  三、采用四壓兩戧固定的絞車,其所用圓木戧(迎)、壓柱的直徑不得小於200mm;壓柱要垂直於頂底板,頂窩在硬麵內200mm。

  四、地腳螺絲的螺母要緊固,地錨要直接固定底梁(地鞏板),固定絞車底座與底梁(地鞏板)的螺絲和地錨螺絲的外露長度,應滿足上一個匹配平墊圈和兩個匹配螺母。

  五、小絞車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零部件齊全;定位閉鎖可靠不失效。

  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並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六章 信 號 裝 置

  第30條 信號要聲光兼備,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牆,固定在信號硐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一處達不到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發現一處失爆的,按嚴重“三違”處理。

  第31條 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下車場各甩車場信號必須經上車場把鉤工轉發,不得越過上車場把鉤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各車場門口設有回鈴,達不到要求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32條 主要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

  第七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33條 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並符合絞車技術要求(11.4KW、25KW絞車為φ15.5mm,40KW絞車為φ18.5mm,55KW絞車為φ21.5mm)。

  一、小絞車的鋼絲繩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結、扭曲、彎折、嚴重鏽蝕和磨損、斷絲超限的現象。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並停用整改。

  二、小絞車在使用過程中,不得用鐵料、釺子、錨杆、錨鏈、皮帶機連杆等易導致鋼絲繩磨損的物件別繩或戧繩。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並停用拆除。

  三、絞車滾筒上繩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準剁股穿繩。否則,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 500 元,責任人一次罰 50元。

  四、對使用中小絞車的鋼絲繩,責任單位必須每天安排專人檢查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未按規定做記錄,一次罰責任人 50 元。

  第34條 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鉤頭插接長度按鋼絲繩直徑的20倍,必須裝有護繩環,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 50 元,並現場停用整改。

  第35條 傾斜巷道礦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鋼絲繩鉤頭主繩徑為18.5mm及以下,保險繩繩徑應於主繩一致,主繩繩徑18.5mm以上,保險繩繩徑不低於18.5mm,並經機電科批準,保險繩固定在主繩上不得少於3個繩卡,繩卡間距為15cm,繩卡螺母應放在主繩側,型號與主繩匹配,雞心環處應卡一道繩卡且二倍靜拉力試驗符合要求,保險繩的放置位置要正確。

  一、傾斜巷道的絞車未按規定安裝保險繩的,罰責任單位 500 元;罰責任人100元。保險繩安裝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100 元,並現場停用整改。

  二、運輸時發現保險繩不用的,一次罰把鉤工 100 元,並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改正。

  第36條 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於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並記錄存檔。

  第八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37條 斜巷軌道運輸必須滿足以下安全設施規定:

  一、在上部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二、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三、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四、斜巷軌道運輸巷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其結構形式和安裝要求必須經機電科設計,總工批準。

  五、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六、斜巷下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和各甩車道起坡點必須安設一道常閉遠控安全門,安全門正常處於常閉,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係統連鎖。

  七、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斜巷必須時刻投入使用,並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責任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單式阻車器、連鎖安全門、擋車攔連鎖裝置、超速吊梁擋車器、常閉安全門進行檢查維修試驗,並包機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裝管理單位、包機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未按要求包機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工區負責人 50 元。

  第38條 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並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方可安裝。

  第39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斜巷安裝的安全門開啟後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0.2m。安全門要實現遠控,拉動遠控門外力小於30Kg。否則,現場停止運行,並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 元;罰責任工區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100 元。

  第40條 斜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阻車器連鎖裝置或安全門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阻車器裝在距變坡點1~1.5m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不大於提升列車長度加三米的斜巷地點,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阻車器。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係統連鎖,當兩道阻車器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係統發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報。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元;罰責任工區帶班副區長或工區負責人 50 元 。

  第41條 斜巷下車場各甩道口常閉擋車器要實現遠控,手動式安全門安裝距離不大於5m,安全門正常處於關閉,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係統連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元;罰責任工區帶班副區長或工區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 100 元。

  第42條 下山掘進時,迎頭向上要安設兩道安全門,第一道距迎頭或耙裝機尾不超過10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過所提列車長度加三米,兩門隨掘進或扒裝機前移。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 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43條 上山掘進時,下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安設第一道常閉安全門,距迎頭或耙裝機尾不超過10米安設第二道常閉安全門,此門隨掘進前移。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44條 斜巷下車場各甩道口常閉安全門要實現遠控,由下口掛鉤工在下口躲避硐口通過鋼絲繩、滑輪、杠杆等機構實現遠控操作;下山掘進常閉安全門要有專人操作。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 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 100 元。

  第45條 絞車斜巷必須根據斜巷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設若幹道地輥,具體應以鋼絲繩不拖底板為準,間距不大於20m,變坡點處要裝大地輥,其直徑不小於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於40mm;地輥安裝要平整、穩固,轉動靈活。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50 元;罰責任人 20 元。

  第46條 斜巷高低起伏,繩磨頂板或棚梁時,要裝天輥,數量以繩不磨頂板或棚梁為準;甩道或下車場側幫要裝立輥,甩道道芯要裝扒繩輪和地輥,數量以不磨繩為準。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 50元;罰責任人 20 元。

  第九章 軌 道 質 量

  第47條 軌道敷設必須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達合格品以上;斜巷軌道要設防滑設施,要消滅雜拌道、非標準道岔;不同型軌道要分段敷設且長度不得小於50米,接頭處要用異型夾板;要確保軌道內側和軌麵的平整度。

  一、軌道線路的軌距、水平、接頭平整度、道岔的尖軌、心軌和護軌工作邊間距、扣件、軌枕間距等必須符合規定標準,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罰責任單位 30 元;罰責任人 20 元。

  二、木軌枕的鋪設按標準要求,保證道板中心間距。鋪設的軌枕靠人行道一側取齊。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30 元;罰責任人 20 元。

  三、軌道線路嚴禁鋪設使用非標準道岔。所選用的標準道岔,要按標準鋪設;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證尖軌的側壓力。凡尖軌不密貼或損壞嚴重、缺尖軌連杆、無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50元;罰責任人 20 元。

  四、軌道接頭不得設置在斜巷起坡點和變坡點處。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 50 元。

  五、責任單位要加強對轄區內的軌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維修。道岔要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要標明地點、道岔型號、編號、包機人和管理單位;軌道線路要實行分段包幹,責任到人,每天要安排專人對軌道線路進行巡回檢查和維修。未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50 元,罰包機人 20 元。

  第十章 製度及人員

  第48條 各單位在所管轄運輸斜巷起點要懸掛斜巷運輸係統圖,圖中要標明斜巷內巷道及各類設備和設施的技術參數。未按規定懸掛斜巷運輸係統圖或標明參數與現場實際不符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

  第49條 凡新設計的各類運輸斜巷,要建立運行前驗收製度和運行許可證發放製度。由機電科組織生產科、安全科、監察大隊、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設計要求對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軌道道岔質量、絞車的安裝位置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所有驗收人員必須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由機電科存檔,並發放運行許可證。

  第50條 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把鉤工、信號工、絞車司機崗位責任製,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姓名和設備設施包機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狀態。崗位責任不落實或包機牌未按規定懸掛在現場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51條 斜巷各車場必須懸掛斜巷標誌牌,注明斜巷長度、坡度、允許掛車數、以及鋼絲繩規格和安全設施裝備情況等。未按規定懸掛斜巷標誌牌,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52條 斜巷運輸必須配齊崗位人員,每鉤掛一輛車的斜巷,不得少於3人(絞車司機1人,上車場把鉤工至少1人,下車場把鉤工至少1人);掛二輛車的斜巷,不得少於4人,(絞車司機1人,上車場把鉤工至少2人,下車場把鉤工至少1人)。未按規定配齊崗位人員的罰責任單位 1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由責任單位自負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53條 小絞車司機及掛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上崗牌注明姓名、年齡、工種、編號、培訓時間等;上崗牌要掛在操作崗位上,做到正規上崗、正規操作。

  一、對未持證上崗的絞車司機及把鉤工(有證者),一次罰 50 元。

  二、絞車司機及把鉤工無證上崗的按 “三違”處理,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50~500元處罰。

  第54條 崗位人員中絞車司機與把鉤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則,一次罰單位負責人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

  第55條 斜巷運輸嚴禁使用絞車向斜巷中牽引車;車輛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絞車牽引拿道,斜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帶車,違者按“三違”處理,罰責任人 100 元。

  第56條 對拉小絞車隻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拐彎對拉,一台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違反者,對責任單位一次罰 500~1000 元,並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整改。

  第57條 斜巷軌道運輸的絞車禁止牽引未裝車的物件,違反者按“三違”處理,罰工區帶班區長或工區負責人 100 元,責任人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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