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接警處置製度
XX煤礦接警處置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接警處置的能力,規範礦接警行為和處理辦法,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調度員接到井下現場人員彙報,依據事件急緩和輕重,向有關人員發出命令前去處理或向帶班、值班領導彙報。
第三條 調度員接到重大隱患或災情彙報,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立即通知礦值班、帶班領導和相關人員。
第四條 由礦值班、帶班領導發出命令,啟動應急預案,鳴響應急警報。
每五條 應急預案啟動後,各應急小組立即趕赴預案指定的待命地點集結。應急指揮部自動成立,由在礦的最高職務領導擔任總指揮,各應急小組組長到調度會議室聽取災情彙報,總指揮部研究,製訂方案並立即傳達實施。
第六條 各接受任務人員,應在任務完成過程中及時向任務發派人和總指揮部彙報任務完成情況。
第七條 總指揮部根據現場彙報和災情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方案並傳達到現場。
第八條 礦調度室和保衛科接到的報警中,安全保衛方麵的報警,由礦保衛科根據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彙報,調度室負責井上下安全生產方麵的彙報處理。
第九條 規範警情移交工作,要求嚴格落實“誰接警、誰負責、先處置、後移交”的原則,在當班不能處理的應清楚明白的交給下班人員,接警人員應對所接報警負責,移交的必須有落實、有結果;要做好完善的轉警記錄或移交手續。
第十條 本製度的解釋權歸礦應急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