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應急預案演練製度
XX煤礦應急預案演練製度
第一條 為提高我礦的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規範我礦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規定了礦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演練辦法。
第三條 根據礦安全生產任務要求和安排,應急辦主任選擇適合的演習日期,報請礦研究決定。
第四條 學習日期確定後,生產科組織編寫應急預案演練措施,應急辦組織編寫應急預案演練方案。應急辦負責將措施和方案傳達到各參演單位。
第五條 各單位接演習措施和方案後,立即組織職工進行學習貫徹。利用班前會和班後會時間,學習演習所用到的一切應急知識。
第六條 預案演練前,井上下各現場應做好準備工作,不能因演練而產生恐慌情緒,影響現場安全。
第七條 預案演練開始後,調度員應在3分種內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員,說明發生災害的地點、時間,啟動某個預案。
第八條 各地點接通知後,應按預案要求,進行停電、停水,迅速有序的按既定避災路線撤離。撤離時可扔掉除毛巾、自救器和礦燈之外的工具包等,減輕負重,加快行進速度。
第九條 井下工作人員撤離時以迎頭、采麵為單位,各單位必須由跟班副區長組織、指揮,安監員協助跟班人員指揮撤離。下水平人員到達暗斜井上扒鉤時向調度室彙報撤離人員情況,包括單位、人數、彙報人姓名等。
第十條 上水平工作人員和到達上水平的人員在井口附近排隊並清點人數,彙報調度室。
第十一條 各單位人員升井後,在副井口東集結,迅速清點全區升井人數,及時彙報調度室和工區。
第十二條 礦在演習前成立演練指揮部,宣布演練開始與結束,協調與研究演練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各單位升井人員升井後不能解散或離開,直到演練結束或接到演練總指揮部命令。
第十四條 升井人員和應急搶險人員由指揮部安排任務,及時將任務完成過程和結果彙報指揮部。
第十五條 各參與演習單位負責人、應急指揮人員、應急搶險小組組長等在演習結束後,由應急辦主任組織以上人員在合適的時間召開會議,總結演習中的經驗與教訓,針對問題製訂措施加以改進。
第十六條 應急辦對演練中出現的問題和礦製訂的改進措施進行整理存檔,並在之後的工作中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製度的解釋權歸應急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