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規定
煤礦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規定
1、保德煤礦規定礦領導、爆破工、跟班幹部、工程技術人員、班組
長、放炮員、流動電鉗工、水泵工、各種車輛司機,下井必須佩
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礦總工程師對製定及貫徹本規定負全
麵責任。
2、新購置的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科、通風
隊進行驗收。對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進行統一編號,固定專人
使用。按照儀器保養方法,嚴格履行保養製度。
3、各隊應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佩帶人員數量名單申請報通風隊,
由通風隊統一編號,配備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領用牌,憑牌領
取,專人專用,不得轉借,如有損壞按價陪償
4、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由便攜發放室集中管理、充電、標校,統
一發放。充電室充電架要保持清潔、幹燥,擺放整齊有序。
5、便攜儀器室必須建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登記台帳。對儀
器收發進行登記,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外觀
零點和電壓值符合規定方可發放,不符合要求時禁止發放,杜絕
儀器帶病使用。
6、儀器收回後做好檢查和清理工作。檢查儀器外表完好情況,清理
儀器表麵及隔爆罩上的煤塵,保證儀器儀表的清潔完好,並對儀
器進行充電。
7、通風隊儀器維修工應掌握儀器一般故障的維修和調整,每隔七天
用標準氣樣對儀器進行一次校正,並做好校正記錄,保證正常使用。
8、儀器使用者必須加強思想認識,牢固樹立愛護儀器的觀念,不允
許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使用者必須隨身攜帶並注意保護,要防
止碰撞摔打,防止碰壞或被水淋濕影響使用性能,並注意保持儀
器清潔。儀器領用牌或儀器丟失,應立即到發放室掛失,丟失儀
器照價賠償。
9、儀器不準在瓦斯濃度超過4%的環境下使用,以保證儀器的準確性。
10、領用的儀器必須班後立即交回,惹出現使用儀器超過12小時沒有交還者,要立即向檢身房查詢該人員是否升井,並向所屬隊組核實。惹情況不明,立即向向通風隊和調度室彙報。
獎懲辦法
、發放人員發放記錄要清楚,無故丟失的由發放人員照價賠償。
、使用人員丟失儀器或造成儀器損壞不能修複的要照價賠償。
、班後不及時交回儀器的,每延誤一小時,罰款10元,造成儀器虧電嚴重不能使用的要照價賠償。
、故意損壞儀器者,發現一次罰款300元,造成儀器不能使用的照價賠償。
、發現在井下拆開或修理儀器的一次罰款500元。
、私自調校儀器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發現私自改號,罰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