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各級管理幹部安全管理責任,規範公司安全監察獎懲管理,維護公司安全生產秩序,防止和減少02manbetx.com ,推動本質安全型企業建設,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選煤廠01manbetx 01manbetx 》及《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編製。
第三條 本細則統一了公司安全生產獎懲標準,是公司業務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在安全管理中實施獎罰的依據,應用本細則可有效避免安全生產的獎罰存在多重標準、尺度不一的現象,使安全獎懲規範操作。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及承包商。
第二章 獎懲標準及02manbetx.com 責任認定
第五條 員工不安全行為責任追究處罰標準(見附件1)。
第六條 機電設備安全隱患責任追究處罰標準(見附件2)。
第七條 作業環境安全隱患責任追究處罰標準(見附件3)。
第八條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處罰標準(見附件4)。
第九條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處罰標準(見附件5)。
第十條 安全獎勵標準(見附件6)。
第十一條 依照本細則第五條(員工不安全行為責任追究處罰標準)對當事人或危險源管控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1500元、2000元、3000元時,予以通報批評,並分別處以待崗培訓7天、待崗培訓15天、待崗培訓30天。待崗培訓期間,按公司規定發放待崗培訓工資。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不安全行為當事人同時表現出多項不安全行為時,給予合並處罰。
第十三條 公司所屬單位發生非主要責任事故時,按本細則第九條(事故責任追究處罰標準)降低一個等級處理。
第十四條 當事故符合上述多個標準時,按就高原則予以處罰。
隱瞞事故被舉報經調查屬實者,上升一個等級處理。
一個年度內再次發生同類事故,上升一個等級處理。
第十五條 發生死亡事故,地方安全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高於上述標準時,執行地方處罰金額。
第十六條 對承包商日常安全監察處罰,按照“五統一”的原則,執行本標準。
承包商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對單位罰款30000元以上,對事故認定責任人依據本細則第九條(事故責任追究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承包商發生非人身傷亡事故,造成甲方設備設施、工具損壞的,除照價賠償外,同時對施工單位處10000元以上罰款。
第十七條 對外部專業化服務單位的日常安全監察、事故處理比照承包商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內部專業化服務單位發生主要責任事故的,依據本細則第九條(事故責任追究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內部專業化服務單位發生非主要責任事故的,依據本細則第九條(事故責任追究處罰標準)降一等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當發生以下事故,事故責任的認定:
(一)當礦井發生頂板傷亡事故時,相關安全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生產副總工(掘進副總工)、總工程師、生產礦長(掘進礦長)、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當礦井發生瓦斯、有毒有害氣體傷亡事故時,相關安全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通風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三)當礦井發生機電傷亡事故時,相關安全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機電副總工、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四)當礦井發生主輔運輸及設備致人傷亡事故時,相關安全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機電副總工、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五)當礦井發生放炮傷亡事故時,相關安全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分管副總、分管副礦長、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六)當礦井發生火災傷亡事故時,相關安全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分管副總、分管副礦長或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七)當礦井發生水災傷亡事故時,相關安全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八)當礦井發生其它傷亡事故時,相關安全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分管副總、分管副礦長或書記、礦長、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九)當礦井安全管理實行分片管理時,相關安全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分片管理礦領導、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十)露天煤礦、生產服務中心、開拓準備中心、地測公司比照礦井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章 非傷亡事故分類處罰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未造成明顯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責任劃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300-1000元,主要責任人罰款500-2000元,當班班組長罰款200-800元,當班帶班隊長罰款300-1000元,隊長罰款300-1000元;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200-800元;分管副總工程師罰款1000元-2000元,分管副礦長罰款2000元-3000元,因技術問題引起的非傷亡事故,對分管領導、礦長罰款2000元-3000元。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未造成較大直接經濟損失時,按照責任劃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2000元,主要責任人罰款2000-4000元,當班班組長罰款500-1500元,當班帶班隊長罰款1000-1500元,隊長罰款1000-2000元;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分管副總工程師罰款1500-2500元,分管副礦長罰款2500-3500元,安全礦長罰款1000元,因技術問題引起的非傷亡事故,對分管領導、礦長罰款2500元-3500元。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時,按照責任劃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00-5000元,主要責任人罰款3000-6000元,當班班組長罰款800-3000元,當班帶班隊長罰款2000-5000元,隊長罰款2000-5000元;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800-1500元;分管副總工程師罰款2000元-3000元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分管副礦長罰款3000元-5000元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安全礦長罰款2000元,礦長罰款2000元,因技術問題引起的非傷亡事故,對總工程師罰款3000元-5000元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罰款1000元。
第四章 人身傷害事故分類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發生一次一人輕傷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00元,主要責任人罰款800元,當班班組長罰款300元,跟班隊長罰款500元,隊長罰款500元,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罰款500-2000元。
第二十五條 當發生一次二人輕傷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元,主要責任人罰款1200元,當班班組長罰款500元,跟班隊長罰款1000元,隊長罰款1000元,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罰款2000-3000元。
第二十六條 當發生一次三人以上輕傷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00元並待崗培訓一周,主要責任人罰款2500元並待崗培訓一周,當班班組長罰款1000元,跟班隊長罰款2000元並給予警告處分,隊長罰款2000元,扣除區隊當月安全績效工資20%;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罰款2000-5000元。
第二十七條 當發生一次一人重傷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3000元、記大過、待崗培訓一周,主要責任人罰款5000元、記大過、待崗培訓一周,當班班組長罰款1500元,跟班隊長罰款3000元並給予記大過通報批評,隊長罰款3000元並給予記過通報批評,扣除責任區隊當月安全績效工資40%;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800-1500元;扣除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績效年薪20%。
第二十八條 當發生一次二人重傷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4000元並降職待崗培訓兩周,主要責任人罰款6000元並降職待崗培訓兩周,當班班組長罰款2000元並撤職,跟班隊長罰款4000元並撤職,隊長罰款4000元並降職,扣除責任區隊當月安全績效工資60%;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1000-2000元;扣除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績效年薪扣除50%,扣除全礦職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10%。
第二十九條 當發生一次三人以上重傷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000元並撤職待崗培訓一個月,主要責任人罰款7000元並撤職待崗培訓一個月,當班班組長罰款3000元並撤職處分,跟班隊長罰款5000元並撤職處分,隊長罰款5000元並撤職處分,區隊當月安全績效工資全部扣除;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1500-3000元;分管副總、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給予記大過處分,礦長給予記過處分,領導班子安全績效年薪全部扣除;扣除全礦職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總額30%;對公司機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罰款1000元。
第三十條 當發生一次一人死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000元並撤職待崗培訓一個月或免予追究(已死亡),主要責任人罰款7000元並撤職待崗培訓一個月,當班班組長罰款3000元並撤職處分,跟班隊長罰款5000元並撤職處分,隊長罰款5000元並撤職處分,區隊當月安全績效工資全部扣除;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1500-3000元;分管副總、分管副礦長或總工程師給予記大過處分,安全礦長、礦長給予記過處分,領導班子安全績效年薪全部扣除;扣除全礦職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總額30%;對公司機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罰款1000元,公司相關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各罰款5000元。
第三十一條 當發生一次二人死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0元並撤職待崗培訓一個月或免予追究(已死亡),主要責任人罰款15000元並撤職待崗培訓一個月,當班班組長罰款6000元並撤職處分,跟班隊長罰款8000元並撤職處分,隊長罰款8000元並撤職處分,區隊當月安全績效工資全部扣除;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3000-5000元;分管副總、分管副礦長或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給予撤職處分,領導班子安全績效年薪全部扣除;扣除全礦職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總額50%;對公司機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罰款2000元,公司相關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罰款10000元。
第三十二條 當發生一次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2000元並撤職待崗培訓一個月或免予追究(已死亡),主要責任人罰款20000元並撤職待崗培訓一個月,當班班組長罰款8000元並撤職處分,跟班隊長罰款10000元並撤職處分,隊長罰款10000元並撤職處分,區隊當月安全績效工資全部扣除;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罰款5000-10000元;分管副總、分管副礦長或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給予撤職處分,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年度內不得晉升職務,領導班子安全績效年薪全部扣除,全礦職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全部扣除;對神東煤炭集團公司機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10000元罰款,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行政記大過處分,相關副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總經理給予記過處分,董事長給予警告處分,對公司領導班子的經濟處罰,執行《神華集團公司“五型企業”建設年度績效考評暫行辦法》。
第三十三條 年度內責任單位累計發生2人(包含2人)死亡事故,領導班子處分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四條 年度內責任單位累計發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領導班子處分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名詞術語解釋:
(一)當事人:指不安全行為人。
(二)危險源管控責任人:指對已辨識出的危險源(或隱患)有直接管理職責的人員。
(三)危險源監管責任人:指監督和指導危險源管控責任人、不安全行為當事人,使危險源、不安全行為管理標準和管理措施落實到位的人員(一般為當事人或危險源管控責任人的直接上級,可同時包括帶徒師傅、班長、帶班隊長、隊長以及相關單位領導)。
(四)管理責任人: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
(五)直接責任人: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六)主要責任人: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七)分管領導:指按照事故調查原因、責任03manbetx 和安全生產責任製及崗位職責分工,對事故應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八)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指事故單位第一行政負責人。
(九)單位其他領導:指單位除第一行政負責人、分管領導外的其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十)責任單位:指煤礦、廠(處)、中心等公司二級單位。
(十一)責任區隊:指生產區隊、車間(站)等。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的認定以事故調查報告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區間”內數字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第三十八條 公司範圍內所有安全獎懲必須遵照本細則執行。公司其它安全獎罰標準若與本細則相抵觸時,遵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神東煤炭集團。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試行)》(神東〔2010〕432號)同時作廢。
附件:1.員工不安全行為責任追究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