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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8-27 16:0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管理,保證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裝備的正常運行,發揮係統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及《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礦安全監控管理規定》(神華安〔2010〕132號)、《關於增設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的通知》(神華安〔2011〕761號)及《神華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報警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神華安〔2011〕762號)規定,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相關業務部門及單位對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管理。

  第二章 監控管理職責及業務劃分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

  (一)負責製定、修改公司安全監控管理辦法、規定。

  (二)負責製定公司安全監控係統升級改造計劃與方案。

  (三)負責安全監控設備安技措計劃的審查工作,及時跟蹤督辦。

  (四)負責製定監測技術工種的業務培訓計劃,報教培中心實施。

  (五)對各礦井、洗煤廠安全監控係統及監控聯網係統的運行情況,各項製度、規定、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六)對各礦井、洗煤廠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的設置、係統功能完善及準確可靠運行進行業務管理。

  (七)根據總調度室提交的公司安全監控係統運行03manbetx 報告,製定相應問題的整改措施,報相關單位整改。

  (八)審閱安全監控日報表,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總調度室。

  (九)參與安全監控異常信息的追查處理。

  第四條 總調度室

  (一)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監控值班製度和崗位責任製。

  (二)負責公司監控係統聯網運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工作,彙總、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局及公司總工程師審閱,需通報的在次日調度會上通報。

  (三)當監控聯網係統發出報警和故障信息或接到報警和故障信息的彙報後,通過短信發送相關人員,要求相關單位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四)負責監控聯網係統客戶端運行安全,定期更新防病毒軟件,確保係統用戶名及密碼安全。各級操作人員嚴格按授權權限操作係統,不得越權使用。

  (五)負責做好安全監控各類信息的收集、記錄、存檔工作。填寫監控值班運行日誌、交接班記錄、監控係統測點變更記錄;收集標校(斷電測試)申請單、相關措施、報警追查報告。

  (六)負責總結03manbetx 各礦井、洗煤廠安全監控係統上傳數據及運行情況,每半個月形成公司安全監控係統運行03manbetx 報告,報通風管理部審閱。

  (七)負責03manbetx 、上報、落實集團和地方的安全監控報警信息工作。

  (八)參與安全監控異常信息的追查處理。

  第五條 安監局

  (一)對各礦井、洗煤廠安全監控係統及監控聯網係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對各礦井、洗煤廠安全監控報警信息及風機無計劃停風進行追查處理,形成02manbetx.com 報告。

  第六條 總工辦

  (一)負責組織會審公司安全監控係統升級改造計劃與方案,及時向通風管理部反饋。

  (二)負責從技術角度指導各礦井、洗煤廠安全監控報警信息進行分析、製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協助總調度室對礦井安全監控報警信息的處理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四)協助通風管理部從技術角度對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傳感器設置、係統功能完善及準確可靠運行進行業務指導與管理。

  第七條 機電管理部

  (一)負責為安全監控係統提供供電保障,確保係統可靠運行。

  (二)負責定期對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進行檢查。

  (三)參與因供電原因導致的安全監控異常報警信息及風機無計劃停風的追查處理。

  第八條 信息中心

  (一)負責監控聯網係統應用、數據與係統接口的規範和標準化等工作。統一分配和設置安全監控網絡設備IP地址,確保數據安全。

  (二)負責監控聯網係統網絡傳輸平台的運行維護工作。及時處理監控網絡出現的問題,確保監控網絡通暢。

  (三)負責監控聯網服務器及軟、硬件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監控數據每3個月進行備份,數據保存時間不少於2年,監控聯網服務器等硬件設備應確保不間斷供電,並配備工作時間不小於8小時的UPS。

  (四)根據通風管理部關於監控網絡軟硬件方麵的升級、改進意見,製定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參與監控網絡異常信息的追查處理。

  第九條 物資供應中心

  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采購供應,為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提供物資保障。

  第十條 各礦井

  (一)總工程師全麵負責安全監控技術管理工作。

  (二)通風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安全監控技術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辦公室

  1.負責對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2.負責組織對安全監控報警信息進行追查處理,形成02manbetx.com 報告。

  (四)生產指揮中心

  1.負責礦井安全監控係統24小時值班工作。詳細記錄係統的運行狀態,接收上級下達的指令並及時進行處理。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總工和礦長審閱。

  2.負責安全監控係統標校、測試、測點變更、有計劃停風等信息的上報工作。

  3.負責安全監控異常信息的彙報工作。當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故障等異常信息時,應立即核實原因向礦值班領導彙報,同時利用短信報警係統向本單位相關人員發送報警信息,按規定程序報總調度室。礦值班領導接到彙報後及時安排處理或啟動應急預案。調度室應跟蹤處理結果並記錄備案。

  4.值班過程中發現安全監控係統軟件或網絡通訊故障,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5.負責安全監控各類信息的收集、記錄、存檔工作,並及時將報警及故障原因錄入監控聯網係統。需填寫的記錄包括:監控值班運行日誌、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處理記錄、監控係統測點變更記錄、主扇局扇停風及其切換記錄。

  6.每周總結分析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數據及運行情況,經通風科(組)、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後報通風管理部、總調度室。

  (五)通風隊

  1.負責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管理與維護工作。

  2.負責安全監控主機(包括監控主機和上傳主機的軟硬件)、環網交換機、分站、傳感器、監測纜線及控製設備的安裝、回收、故障處理、檢修、維護、巡檢等工作。

  3.負責安全監控裝置(包括車載、機載式甲烷報警斷電裝置)的定期調試、校正工作,確保設備數據準確、斷電可靠。

  4.負責安全監控係統測點增加、修改、刪除等操作,並將測點變更情況報調度室。

  5.負責安全監控設備台帳、內業資料填寫、整理、保管工作。

  6.負責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製圖、動態係統圖的繪製、修改、打印、保存、報送等工作。

  7.負責安全監控服務器數據的備份和保存。每3個月備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六)信息組(中心)

  1.負責礦內局域網以及安全監控主機至公司信息中心之間網絡傳輸平台的維護工作。及時處理網絡出現的問題,確保安全監控網絡通暢。

  2.負責對安全監控網絡設備IP地址分配和設置,確保數據安全。

  3.負責礦局域網路由器、交換機安全供電,配備8小時製式的UPS電源。

  (七)各區隊

  負責本隊監管範圍內監控纜線延伸、回撤,傳感器的掛設、使用及日常維護。

  第十一條 洗選中心

  (一)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控管理工作。

  (二)電氣維修部負責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和標校工作。

  (三)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信息部門負責安全監控係統聯網網絡的運行維護。

  (五)各洗煤廠負責本廠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使用、維護、值班工作。

  第三章 監控係統通用要求

  第十二條 裝備要求

  (一)公司所有井工礦(含新建和改、擴建礦井)、洗煤廠必須裝備安全監控係統。改擴建礦井必須同時對安全監控係統進行改造,保證礦井改擴建過程中係統裝備到位,監控有效;新建或改造的安全監控係統在試運行期間,必須製定安全管理措施,試運行結束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組織竣工驗收。

  (二)礦井回采工作麵安裝完畢試生產前、掘進工作麵開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設備,並經礦通風、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工生產。臨時停產的采掘工作麵、備用采煤工作麵,必須保證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回撤過程中,要及時調整、完善監控範圍,工作麵封閉前不得停用安全監控設備。

  (三)各單位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中規定的型號選擇安全監控係統的傳感器、斷電控製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未聯檢設備進行置換。所有接入監控係統的設備、電纜(井下部分),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以及聯檢證明。對於廠家研製的新安全監控設備,未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未製定安全措施,未報相關安監部門批準備案的,嚴禁在井下做工業性試驗。

  (四)裝備安全監控係統的各單位必須與公司實現聯網。

  第十三條 性能要求

  (一)安全監控係統必須24小時連續運行。

  (二)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麵主機。

  (三)接入安全監控係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不小於15d。

  (四)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對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等參數或狀態進行監測監控。

  (五)安全監控主機或主通訊電纜發生故障時,各分站傳感器必須能夠正常工作且必須保證瓦斯、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

  (六)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有備用電源,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小時。

  (七)安全監控係統的數據采集、傳輸、控製、顯示、報警、存儲、查詢、穩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參數,均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

  第十四條設計要求

  《采、掘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以及《洗煤、裝車作業01manbetx 》等01manbetx 、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製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製圖。

  第十五條 安裝要求

  (一)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電纜之間、電纜與其它設備連接時,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井下監測電纜應與動力電纜分掛在巷道兩側,受條件限製的可敷設在同一側,敷設在同一側時監測電纜與動力電纜應保持一定的距離(井筒內0.3m,巷道內0.1m),且位於動力電纜上方。固定電纜應使用電纜鉤懸掛,臨時移設電纜用綁紮帶或其它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不大於3m,且電纜應有適當的馳度。其它應符合機電完好標準

  (二)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裝置。使用電纜傳輸信號的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別設置防雷裝置,同時應有良好的抗幹擾性能。進入中心站的所有網絡傳輸線(金屬導體)和交流電源必須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硐室或房間內,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

  1.斷電範圍內;

  2.采煤工作麵和回風巷內;

  3.掘進工作麵內;

  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被串掘進巷道內。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高瓦斯礦井以及有條件的瓦斯礦井的監控分站應實行專用電源供電,以保證監測監控的可靠性。

  (六)監控分站(電源箱)應設置專用供電開關,以方便進行分站備用電池放電試驗、檢修和更換設備。

  (七)安裝斷電控製時,被監控區域責任單位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斷電控製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按照接線圖進行連接,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後實施。

  (八)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製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安全監控係統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九)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溫度、一氧化碳等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後10m內無分支風流、無雜物,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麵的地點;風門開關、設備開停、煙霧、負壓等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準確、可靠反映監測點實際情況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於觀察的地點。

  第四章 傳感器及斷電控製的設置

  第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及斷電控製的設置

  (一)綜采(放)工作麵及其回風順槽,傳感器應按圖1所示設置:

、、

圖1 綜采工作麵傳感器布置示意圖
    T1—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2—工作麵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
    T3—工作麵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設置位置為:回風隅角處切頂線向外(向工作麵一側)≤800mm、距頂≤300mm、距煤壁≤500mm,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4—工作麵回風隅角氧氣傳感器,設置位置為:回風隅角處切頂線向外(向工作麵一側)≤800mm、距頂≤300mm、距煤壁≤500mm,報警濃度≤18.0%O2。
    T5—回風巷中部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回風巷>1000m時設置),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6—回風巷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7—回風巷溫度傳感器,報警溫度≥30℃。
    T8—專用排瓦斯巷甲烷傳感器(存在專用排瓦斯巷時設置),報警濃度≥2.5%CH4,斷電濃度≥2.5%CH4,複電濃度<2.5%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9—專用排瓦斯巷一氧化碳傳感器(存在專用排瓦斯巷時設置),報警濃度≥24ppm。
    T10—專用排瓦斯巷風速傳感器(存在專用排瓦斯巷時設置),報警風速<0.5m/s。
    T11—工作麵回風流與專用排瓦斯巷風流混合處甲烷傳感器(存在專用排瓦斯巷時設置),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如采用多條回風巷時,從第二條回風巷起,每條回風巷必須配備至少2台甲烷傳感器,其它傳感器設置方式應參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標準相關條款。
    (二)房采工作麵及其回風順槽,傳感器應按圖2所示設置。

圖2 房采工作麵傳感器布置示意圖
    T1 、T2—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在風筒對側,距掘進迎頭不大於5m的範圍內),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3、T4—回風巷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雙巷房采工作麵設置),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5 、T6—風筒傳感器(高瓦斯礦井必須設置,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供風距離大於1000米時也必須設置),安設在風筒末端第二節風筒中部,當傳感器監測到風筒風量不足或無風時,切斷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T7—回風巷中部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房采工作麵回風巷>1000m時設置),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8—工作麵混合風流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高瓦斯工作麵)。
    T9—工作麵混合風流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
    T10—工作麵混合風流溫度傳感器。報警溫度≥30℃。
    (三)單巷掘進工作麵傳感器應按圖3所示設置:

圖3 單巷掘進工作麵傳感器布置示意圖
    T1—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在風筒對側,距掘進迎頭不大於5m的範圍內),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2—風筒傳感器(高瓦斯礦井必須設置,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供風距離大於1000米時也必須設置),安設在風筒末端第二節風筒中部,當傳感器監測到風筒風量不足或無風時,切斷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T3—回風巷中部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回風巷>1000m時設置),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4—回風巷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5—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當工作麵串聯通風時設置),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1.5%CH4,複電濃度<0.5%CH4,斷電範圍:當T4附近甲烷濃度≥0.5%CH4時: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當T4附近甲烷濃度≥1.5%CH4時: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四)雙巷掘進工作麵傳感器應按圖4所示設置:

圖4雙巷掘進工作麵傳感器布置示意圖
    T1 、T2—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在風筒對側,距掘進迎頭不大於5m的範圍內),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3、T4—回風巷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麵設置),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5 、T6—風筒傳感器(高瓦斯礦井必須設置,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供風距離大於1000米時也必須設置),安設在風筒末端第二節風筒中部,當傳感器監測到風筒風量不足或無風時,切斷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T7—回風巷中部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回風巷>1000m時設置),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8—工作麵混合風流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高瓦斯工作麵)。
    (五)綜采(放)工作麵單向回撤時傳感器應按圖6設置:

  圖6

  1.T1—回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在掩護支架內),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回撤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T2—回撤工作麵回風流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回撤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T3—回撤工作麵回風流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4.T4—回撤工作麵回風流溫度傳感器,報警溫度≥30℃。

  5.T5—局部通風機開停傳感器(存在局部通風機時設置),風機停止運轉時切斷回撤工作麵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六)綜采(放)工作麵雙向回撤時傳感器應按圖7設置:

  圖7

  1.T1—工作麵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設置位置為:回風隅角處切頂線向外(向工作麵一側)≤800mm、距頂≤300mm、距煤壁≤500mm,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回撤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T2—工作麵回風隅角氧氣傳感器,設置位置為:回風隅角處切頂線向外(向工作麵一側)≤800mm、距頂≤300mm、距煤壁≤500mm,報警濃度≤18.0%O2。

  3.T3、T4—回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在掩護支架內),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回撤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T5—回撤工作麵回風流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0%CH4,複電濃度<1.0%CH4,斷電範圍:回撤工作麵及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T6—回撤工作麵回風流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6.T7—回撤工作麵回風流溫度傳感器,報警溫度≥30℃。

  7.T8—局部通風機開停傳感器,風機停止運轉時切斷回撤工作麵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七)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工作麵進風巷道口以裏10-1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0.5%CH4,斷電濃度為≥0.5%CH4,複電濃度為<0.5%CH4,斷電範圍為:被串采煤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八)掘進工作麵采用串聯風時,必須在被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3-5米處設置掘進工作麵進風流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0.5%CH4,複電濃度為<0.5%CH4,當甲烷濃度≥0.5%CH4,斷電範圍為: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當甲烷濃度≥1.5%CH4,斷電範圍為: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在進風巷距工作麵不大於10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均≥0.5%,複電濃度﹤0.5%;斷電範圍為: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區進風巷的測風站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0.5%。

  (十一)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及在回風聯絡巷中設置的電氣設備必須在其上風側3-5米處安裝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0.5%CH4,斷電濃度為≥0.5%CH4,複電濃度為<0.5%CH4,斷電範圍:本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十二)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內存在3台(含3台)以上電氣設備構成一個配電點的,在其上風側10-15米處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不構成配電點的必須每隔1000米安設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米處設置瓦斯傳感器。以上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5%CH4,斷電濃度為≥0.5%CH4,複電濃度為<0.5%CH4,斷電範圍: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十三)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的,且未在安全監控係統監控範圍內的,必須在機電設備設置點安裝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0.5%、斷電濃度≥0.7%,複電濃度﹤0.5%;斷電範圍為:機電設備電源。

  (十四)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測風站內設置甲烷傳感器。采區回風巷內的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為≥1.0%CH4,斷電濃度為≥1.0%CH4,複電濃度為<1.0%CH4,斷電範圍為:采區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的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7%CH4。

  (十五)地麵瓦斯抽放與井下抽放泵站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當空氣中甲烷超過0.5%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瓦斯抽放鑽孔施工地點的下風側10m~15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均≥1.0%,複電濃度﹤1.0%;斷電範圍為:鑽場施工點及其回風流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十六)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1米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0.5%CH4,斷電濃度為≥1.0%CH4,複電濃度為<0.5%CH4,斷電範圍為:瓦斯抽放泵站電源。

  (十七)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十八)專用瓦斯治理巷道(不包括專用排瓦斯巷)的回風口10m-15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均≥1.0%,複電濃度﹤1.0%;斷電範圍為: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十九)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設置風速傳感器。當風速低於或超過《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二十)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二十一)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二十二)井下煤倉、地麵原煤倉上方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1.5%CH4,斷電濃度為≥1.5%CH4,複電濃度為<1.5%CH4,斷電範圍為: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地麵原煤倉上方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二十三)礦井地麵原煤倉上必須設置用於監測倉內氣體的甲烷、一氧化碳傳感器。傳感器安設位置如下圖所示:

    由倉上至倉內穿入一根公稱直徑≥159mm的鋼管作為倉內氣體的通氣口,鋼管應滿足圖中標注要求,即:鋼管上端伸出倉上的部分長度a=1500mm;鋼管下端插入倉內的部分長度b<300mm;鋼管緊貼或者靠近倉上建築物側壁,鋼管口安裝傳感器(傳感器下部檢測元件應與鋼管口處於同一高度)。T1為甲烷傳感器,T2為一氧化碳傳感器。T1報警濃度為≥1.5%CH4,斷電濃度為≥1.5%CH4,複電濃度為<1.5%CH4,斷電範圍為: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T2報警濃度≥24ppm。
    (二十四)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m-15m處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24ppm。
    (二十五)進風井口以下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溫度≤2℃;機電硐室內必須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溫度為≥34℃。機電硐室內下風側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二十六)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按照高瓦斯礦井設置監控設備。
    (二十七)為監測被控製設備是否斷電,被控開關設備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或具有饋電狀態顯示功能;安全監控係統應采用接觸式饋電狀態傳感器實現對饋電狀態的監測,不得使用磁場感應式開停傳感器監測饋電狀態。
    (二十八)備用工作麵形成後,必須設置傳感器。
    (二十九)未封閉的、不通風的獨頭巷道,在巷道口柵欄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氧氣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氧氣傳感器報警濃度≤18.0%。
    (三十)盲巷及采空區密閉構築或拆除等作業時,必須在施工點處設置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氧氣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氧氣傳感器報警濃度≤18.0%。
    (三十一)有硫化氫氣體湧出的礦井,必須在硫化氫湧出較大的區域安設硫化氫傳感器。
    (三十二)各礦井根據《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設監控設備,保證監控係統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氧氣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三十三)如地方煤炭監管部門另有傳感器種類和位置安裝要求,應遵照執行。
    (三十四)根據實際需要應增設傳感器時,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所需增設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
    第十七條 洗煤廠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及斷電控製的設置
    (一)地麵洗煤廠煤倉上方、原煤倉下給煤機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1.0%CH4,斷電濃度為≥1.5%CH4,複電濃度為<1.5%CH4,斷電範圍為: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它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產品倉上方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二)洗煤廠煤倉必須按照本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款之規定設置相應的傳感器。
    (三)封閉的地麵洗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1.0%CH4,斷電濃度為≥1.5%CH4,複電濃度為<1.5%CH4,斷電範圍為:機房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四)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帶式輸送機機頭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為≥1.0%CH4,斷電濃度為≥1.5%CH4,複電濃度為<1.5%CH4,斷電範圍為: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五)被控開關設備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或具有饋電狀態顯示功能。
    (六)根據實際需要應增設傳感器時,由洗煤廠、裝車站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所需增設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
    第十八條 機載、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的設置
    (一)采掘機、錨杆機、梭車、鏟車、運煤電瓶車、防爆裝載機等采掘工作麵使用的設備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當甲烷濃度≥1.0%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當甲烷濃度≥1.5%時實現自動停機,停止作業進行處理。隻有當甲烷濃度<1.0%以下時,方能重新啟動運行。
    (二)輔助運輸防爆膠輪車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當甲烷濃度≥0.5%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並自動停車,停止作業進行處理。隻有當甲烷濃度<0.5%時,方能啟動車輛。
    (三)非防爆車嚴禁在高瓦斯礦井使用,車輛必須裝設車載式甲烷斷電儀,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的報警值、斷電值與防爆膠輪車設置相同。非防爆車嚴禁進入回風巷。
    (四)特殊作業環境下,需要調整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的報警值或斷電值的,必須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章 監控係統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九條 檢修機構
    (一)礦井及洗煤廠必須建立專職安全監控管理機構,由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負責,並配備相應具有通風、安全監控和計算機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監測工及值班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二)安全監控主機必須配備值班人員,且應配備係統維修人員。
    (三)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室,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維護及簡單維修工作。維修室內宜配備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的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甲烷校準氣體、一氧化碳校準氣體等。洗煤廠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室,負責本廠及裝車站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維護及維修工作。維修室內宜配備傳感器的校驗裝置、穩壓電源、萬用表、校準氣體等。
    (四)各礦井使用的機載、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由其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通風隊負責標校,並建立台帳、收集相關資料。生產服務中心、開拓準備中心使用的機載、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指定人員維護管理,並建立台帳及相關維護記錄。
    第二十條 校準氣體要求
    (一)配製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MT423-1995的規定,選用純度不低於99.9%的甲烷標準氣體作原料氣。配製好的甲烷校準氣體應以標準氣體為標準,用氣相色譜儀或紅外線分析儀分析定值,其不確定度應小於5%。
    (二)甲烷校準氣體配氣裝置應放在通風良好,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壓力容器安全規定的獨立建築內。配氣氣瓶應分室存放,室內應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燈具及電器設備。
    (三)高壓氣瓶的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調校要求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斷電功能測試必須在現場進行。
    (二)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後,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並在地麵試運行24-48h方可下井。
    (三)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10d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紅外甲烷傳感器每隔30d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調校。礦井在用各測點的甲烷傳感器應在井下標校。
    甲烷傳感器標校和瓦斯電閉鎖試驗統一使用標氣濃度為2%CH4的氣樣,標校低濃度甲烷傳感器充氣時間應控製在90秒-150秒之間。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人員必須與中心站值班人員核對調校結果,若存在問題,需重新調校。
    (四)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他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控製邏輯等。
    (六)每10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甲烷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工作必須在被控開關帶電狀態下進行。斷電控製測試內容包括斷電控製功能是否完好和饋電狀態傳感器狀態轉換是否正常。
    (七)進行傳感器調校或瓦斯(風)電閉鎖測試前,通風隊應向調度室提交傳感器標校、瓦斯(風)電閉鎖試驗申請單,審批後方可實施。
    (八)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後,必須升井檢修並留有記錄。
    第二十二條 傳感器標簽標識的使用
    (一)傳感器標簽、標識必須粘貼在明顯的位置,要做到平整、美觀,同一類型傳感器粘貼位置統一,不能遮蓋住出廠標識、檢定標識及發光、發聲部位。
    (二)標簽樣式及粘貼位置:
    1.檢定標簽:每台傳感器、便攜儀均應貼檢定標簽。標簽上應有標校單位、日期及標校人簽名,每標校一次貼上新的標簽覆蓋原有標簽。便攜儀檢定標簽應粘貼在背麵,傳感器檢定標簽一般粘貼在正麵。

   3.甲烷、一氧化碳、溫度、氧氣等外形規格相同或相近的傳感器,以及負壓、煙霧、風速傳感器的標識,應粘貼在傳感器本體正麵無銘牌的空白部位。
   4.風門開閉傳感器標識應粘貼在距傳感器下方50mm的風門空白處,一個風門隻需貼一處標識。
   5.其它傳感器標識:風機開停、饋電、風筒傳感器等外形不規則傳感器標識,應按圖例2中標識尺寸的50%製作,字體、材質與圖例2相同。
   (三)標識、標簽的材質:材質應為不幹膠,傳感器標識必須采用反光貼(具備反光效果)製作,標簽粘貼要牢固,字跡清晰耐久。(如傳感器工作環境惡劣不易粘貼標校標簽,可將標簽放置於塑封袋內以備查驗)
   (四)標簽標識一律打印,除人工填寫儀器儀表檢定標簽的內容外,其它標簽一律不得手寫。
    第二十三條 維護要求
    (一)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工作情況。瓦斯檢查員每班至少次使用光學甲烷鑒定器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一次,作好記錄,並將檢查結果報地麵監控主機值班人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二)入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礦井安全監控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三)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並應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在8小時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機載、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的電源供電必須穩定可靠,後備電源必須保證停電後斷電儀工作時間不小於2小時,且具有故障閉鎖控製功能。斷電控製線的接線、改變或拆除必須由專業維護人員進行,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更改。
    (四)所有入井機車的機載、車載式甲烷斷電儀必須正常使用,嚴禁擅自停用。
    (五)炮掘工作麵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到安全位置,爆破後應及時移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及電纜等,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六)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域的跟班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
    (七)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並填寫故障記錄。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取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
    (八)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於測量上限的甲烷衝擊後,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九)每月對所有監控主機、交換機、監控分站備用電源進行一次測試,並留有測試記錄。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小時,應立即更換。
    (十)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幹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時應避免摔打碰撞。
    第二十四條 備件要求
    各單位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用數量不少於應配備數量的20%;機載、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的備用量不得低於在用量的10%,與其配套甲烷傳感器備用量不得低於在用量的20%。
第二十五條 設備報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監控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一)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通過修理,雖能恢複性能和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
    (三)失爆不能修複的。
    (四)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五)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第六章 監控信息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地麵監控機房的裝備要求
    (一)安全監控係統的主機及聯網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二)監控機房應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h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三)利用公網進行傳輸的聯網機必須裝備防火牆等網絡安全設備。
    (四)監控值班室必須使用錄音電話或具有錄音功能。
    (五)嚴禁使用具有屏蔽、過濾及測點選擇功能的聯網數據上傳程序,保證所有監控數據正常上傳。
    第二十七條 礦井(洗煤廠)安全監控係統信息的處理
    (一)安全監控係統主機或顯示終端應設置在調度室內。各礦井調度室應設監控專職值班員,洗煤廠調度室應設監控值班員。
    (二)值班員要認真監視顯示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的運行狀態,接收上級下達的指令並及時進行處理。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總工和礦長審閱。
    (三)當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故障等異常信息時,值班員應立即核實原因向礦值班領導彙報,同時利用短信報警係統向本單位相關人員發送報警信息,按規定程序報總調度室。礦值班領導接到彙報後及時安排處理或啟動應急預案。調度室應跟蹤處理結果並記錄備案。
    (四)值班員做好監測監控各類信息的收集、記錄、存檔工作,並及時將報警及故障原因錄入監控聯網係統。需填寫的記錄包括:監控值班運行日誌、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處理記錄、監控係統測點變更記錄、主扇局扇停風記錄、局扇切換記錄(每日切換)。
    (五)各礦必須對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情況每天進行彙總分析,分析報告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礦總工程師每周組織采掘、通風、調度、安全監測人員,對本周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彙總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井下有害氣體超限、斷電、饋電異常情況及原因分析;有害氣體湧出量變化趨勢;瓦斯抽放係統運行情況;掘進工作麵雙風機切換試驗及無計劃停風情況;井下主要風門的管理情況;安全監控設備的維護使用、停送電情況;需要礦領導解決的問題和建議等,報總調度室、通風管理部審閱。
    第二十八條 總調度室監控聯網信息的處理
    (一)公司安全監控聯網中心設置在總調度室,各單位(礦、洗煤廠)必須向總調度室上傳實時監控數據。
    (二)總調度室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監控數據,做好各項記錄;打印監控日報表,報領導審閱。
    (三)總調度室值班員發現各類監控報警信息,必須立即核實報警原因,按流程進行彙報,必要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四)各單位監控值班員接到總調度室發出的報警處理指令後,要立即組織落實,並將處理結果向總調度室反饋,總調度室記錄備案。
    (五)總調度室值班員接到集團或地方報警信息後,必須查明原因,形成書麵報告及時反饋。
    (六)各單位監測監控係統測點變更、傳感器標校必須填寫申請單,經礦分管領導審批後報總調度室備案。
    (七)總調度室每半個月總結、分析監控聯網係統運行情況和氣體超限及風機停風等監控信息,形成報告報送公司領導、相關部門審閱。
第七章 報警信息與係統故障的界定
    第二十九條 報警信息的類別
    主要包括瓦斯超限報警信息、一氧化碳超限報警信息和其他報警信息。
    第三十條 瓦斯超限報警信息的界定
    (一)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采掘工作麵及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及以上的。
    (二)專用排瓦斯巷、抽排風機風筒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2.5%及以上的;專用排瓦斯巷與其它風流第一混合點下風側10m處瓦斯濃度達到1.0%及以上的。
    (三)瓦斯抽放管路、瓦斯抽排風筒的排放瓦斯出風口下風側30m處混合後的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及以上的。
    (四)機電硐室、串聯通風工作麵的進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5%及以上的。
    (五)采區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及以上的;礦井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7%及以上的。
    (六)其他監測點,所有風流中瓦斯濃度超出《煤礦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一氧化碳超限報警信息的界定
    礦井風流中一氧化碳濃度達到24PPm及以上的報警信息。
    第三十二條 其它報警信息的界定
    (一)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停風的。
    (二)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負壓傳感器報警的。
    (三)瓦斯超限或局部通風機停風後,風電、瓦斯電閉鎖斷電異常及饋電狀態異常報警的。
    (四)風流中氧氣濃度低於18%及以下的,風流中硫化氫濃度達到6.6ppm及以上的。
    (五)煙霧傳感器報警的。
    (六)風速、溫度傳感器報警的。
    (七)其它報警或異常信息。
    第三十三條 係統故障的界定
    (一)公司係統數據上傳和網絡通訊故障、硬件設備故障、軟件故障、數據誤報警等。
    (二)係統的分站測點故障、傳感器不按規定管理使用、網絡通訊故障、硬件設備故障、軟件故障、數據誤報警等。
    (三)係統其他故障或異常,致使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四條 手機短信報警的使用
    (一)各礦井及總調度室的安全監控聯網係統必須裝備手機短信報警功能並正常使用。
    (二)安全監控係統超限報警時,應按設定條件立即將報警信息發送到相關人員手機上。當報警及故障解除後,及時將解警信息發送到相應人員。
    (三)主扇、局扇停止運行時(除切換外),短信發送要求如下表:

  第八章 追查處理與上報

  第三十五條 追查處理時限

  安全監控報警信息和係統故障必須在24h內追查處理完畢。

  第三十六條 瓦斯超限報警信息的追查處理

  專用排瓦斯巷、抽排風機風筒內瓦斯超限濃度大於3.0%(含)的,礦井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風流中瓦斯超限濃度大於0.75%(含)的,機電硐室、串聯通風工作麵進風流中瓦斯超限濃度大於0.5%(含)的,其他地點瓦斯超限濃度大於1.5%(含)的,由公司相關部門組織追查處理。瓦斯超限濃度低於上述情況的,由礦井追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一氧化碳超限報警信息的追查處理

  井下風流中一氧化碳超限,濃度小於80ppm(含)的,由礦組織追查處理;大於80ppm的,由公司相關部門組織追查處理或委托礦井追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其它報警信息的追查處理

  (一)主要通風機停風超過10min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超過30min的,由公司相關部門組織追查處理;主要通風機停風小於10min(含)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小於30min(含)的,由礦井組織追查處理。

  (二)風流中硫化氫超限、氧氣不足報警的,風速超限報警的,由公司相關部門追查處理。

  (三)瓦斯超限或局部通風機停風後,風電、瓦斯電閉鎖斷電異常及饋電狀態異常報警的,煙霧傳感器報警的,由礦井追查處理。

  (四)其他報警信息,由礦井查明原因,追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係統故障的追查處理

  (一)公司監控係統數據上傳和網絡通訊故障2h及以上、硬件設備故障、軟件故障、數據誤報警等,由公司信息中心組織追查處理。

  (二)礦井監控係統的分站測點故障、傳感器不按規定管理使用、網絡通訊故障2h及以下、硬件設備故障、軟件故障、數據誤報警等,由礦井組織追查處理。

  (三)係統其他故障或異常,由所屬責任單位查明原因,組織追查處理。

  第四十條 追查報告備案

  由公司部門和礦井組織追查的報警信息和係統故障,要形成書麵追查處理報告,報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局、總調度室備案。

  第四十一條 上報集團公司的報警信息

  下列報警信息和係統故障,總調度室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神華集團公司生產指揮中心安全監測值班人員彙報,並在24h內上報追查處理情況。

  (一)瓦斯超限報警的。

  (二)井下風流中一氧化碳超限,濃度大於80ppm的。

  (三)主要通風機停風超過10min的。

  (四)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超過30min的。

  (五)硫化氫、風速超限,氧氣濃度不足報警的。

  (六)煙霧傳感器報警的。

  (七)公司、礦井網絡中斷、數據上傳中斷2h及以上的。

  (八)根據安全管理要求,其他需要上報的。

  第九章 規章製度與技術資料

  第四十二條 規章製度

  各使用單位應製定、完善安全監測人員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等規章製度。

  (一)管理製度

  安全監控裝置維護使用管理製度

  (二)崗位責任製:

  1.安全監測副隊長崗位責任製。

  2.安全監測技術員崗位責任製。

  3.安全監測班(組)長崗位責任製。

  4.安全監測值班人員崗位責任製。

  5.安全監測工崗位責任製。

  6.安全監測設備維修工崗位責任製。

  (三)01manbetx

  1.安全監控值班員01manbetx

  2.安全監測工01manbetx

  3.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工操作規程。

  4.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調校操作規程。

  (四)技術資料:

  1.安全監控布置圖。

  2.斷電控製圖。

  3.安全監控設備台帳。

  4.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處理)記錄。

  5.安全監控設備檢修記錄。

  6.安全監控設備巡檢記錄。

  7.安全監控設備及各類傳感器調校記錄。

  8.監控值班運行日誌。

  9.安全監控日(月)報表。

  10.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11.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2.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發放記錄。

  13.車載甲烷傳感器調校記錄。

  14.安全監控設備安裝、回撤記錄。

  15.安全監控係統測點變更記錄。

  各采、掘工作麵的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還應設置在工作現場。以上資料由礦監測部門填寫(繪製)、收集、更新(格式見附表1)。

  (五)管理牌板:

  安全監測管理牌板。

  (六)安全監控係統圖及聯網動態圖修改、測點定義要求:

  1.各礦井必須繪製煤礦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並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製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範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繪製標準執行《神東煤炭集團圖紙製作標準化規定》。

    第四十三條 數據備份及資料的保存時間
    (一)信息中心、各礦井及洗煤廠每3個月對安全監控數據進行備份,保存時間不少於2年。
    (二)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少於2年。
    第四十四條 上報管理部門的資料
    (一)安全監控布置圖。
    (二)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
    (三)安全監控月度工作總結與計劃。
    以上材料由各礦井每月5日前向通風管理部報送電子版(神東監測監控郵箱網絡存儲:sdjcjk@shendong.com.cn)。
第十章 考核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 執行《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神東〔2012〕71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神東煤炭集團公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內容,執行《煤炭工業礦井監測監控係統裝備配置標準》(GB50581-2010)、《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01manbetx 》等相關標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管理製度彙編》(神東安監〔2010〕20號)收錄的《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監控裝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各類記錄表格式
     2.各類追查報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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