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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集團礦井通風操作規程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8-30 15:1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目 錄

  1、瓦斯員01manbetx 01manbetx

  2、放炮員01manbetx 01manbetx

  3、防滅火工01manbetx 01manbetx

  4、測風員01manbetx 01manbetx

  5、衝洗刷白巷道工操作規程

  6、煤體注水工操作規程

  7、鑽機(岩石電鑽)工操作規程

  8、煤體注水工操作規程

  9、防突工操作規程

  10、移接工操作規程

  11、裱糊工操作規程

  12、爆炸材料運輸工操作規程

  13、爆炸材料保管員操作規程

  14、瓦斯抽放工操作規程

  15、補風筒工操作規程

  16、通風儀表維修工操作規程

  17、安全監控員操作規程

  瓦斯員操作規程

  第一節 瓦斯員職責

  第1條 負責本專責地區的瓦斯巡回檢查。檢查次數和檢查點數符合要求,檢查結果記入原始記錄手冊、填寫記錄牌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升坑後填寫瓦斯檢查日誌。

  第2條 根據有關規定,負有監督檢查和保證所管範圍通風正常瓦斯不超限的責任。檢查過的地點不應再發生瓦斯超限作業的情況。檢查中發現臨時停風或瓦斯超限時,有權責令現場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並及時進行彙報處理。恢複通風排放瓦斯時,負責指揮。

  第3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員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員有權停止作業,並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調度室。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執行鑽探措施時及岩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專職瓦斯員必須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並向礦彙報。

  第4條 對本專責地區內的通風係統、通風設施和安全監測設備儀器、機電峒室、煤塵和風道失修等情況,應經常檢查,保持完整和完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5條 瓦斯員必須熟悉和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及《礦井通風管理規定》等有關通風、瓦斯、防塵管理製度和規定。熟悉本地區的通風係統和避災路線,瓦斯員應每季繪製一次本專責地區的通風係統示意圖。

  第6條 按規定職責參加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製度

  第7條 執行在本專責地區內現場交接班製度,對瓦斯變化異常的地點,要現場向接班人詳細交代清楚本班情況。

  第8條 按時參加班前會和收工會,認真執行請示彙報製度,每班至少應向通風區彙報兩次,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彙報。

  第二節 人井前注意事項

  第9條 入井前瓦斯員必須領取攜帶瓦斯檢定器、圓珠筆、粉筆和原始記錄.必須攜帶不少於2m的膠管或檢查手杖,必要時還要攜帶一氧化碳、硫化氫、二氧化硫、氧氣檢定器和溫度計等。

  第10條 領取瓦斯檢定器時,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或更換。

  一、檢查“三路”:

  檢查電路:按上部電鈕看小數燈泡,按下部電鈕從目鏡看整數燈泡.確保明亮、穩定。

  檢查光路:按下部電鈕,要求光譜及分劃板刻度清晰。

  檢查氣路:按動膠皮球五至六次,看光譜,如果左右擺動,證明氣路暢通。用手指堵住進氣口,壓扁膠皮球,一分鍾內不鼓起為不漏氣。

  二、檢查“兩藥”:

  氫氧化鈣和氯化鈣的粒度均勻適中,一般為3—5mm。氫氧化鈣的顆粒完整不粉化,氯化鈣不粘結、不稀糊。

  三、檢查精度:

  將光譜的第一條黑線中心和分劃板零位刻度線對準後,第五條彩紋紅線應與7%刻度線相對,否則精度不符合要求。

  四、檢查各零部件是否齊全完整。按鈕必須有膠套蓋。

  第三節 儀器使用注意事項

  第11條 瓦斯檢定器的使用規定:

  一、必須固定專人使用,使用者必須經過培訓;

  二、在井下必須隨身攜帶,避免碰撞,不得浸水、淋水,嚴禁放炮崩壞;

  三、檢定器發生故障時,必須交由通風儀表室修理,不得私自拆動,更不準在井下拆卸;

  四、檢定器換氣對零位,必須在井下采區入風巷道中進行,換氣地點和檢查瓦斯地點的溫度相差一般不超過10℃。換氣時,將膠皮球按動5—6次,然後將小數刻度盤調整到零位;

  五、檢查風流瓦斯時,將儀器置於巷道中部,由外向裏,由低向高,邊走邊檢查。檢查時,將膠皮球按動5—6次,然後看光譜,調整小數刻度,讀出瓦斯含量;

  六、檢查盲巷、尾巷、抽瓦斯巷等處瓦斯時,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時,要停止前進和檢查。檢查盲巷必須有兩人前後相距5一10m,單人不要進入長度超過6m的盲巷檢查。檢查地點的氧氣含量低於17%,或當感覺呼吸比較困難時,不再進行檢查。防止發生瓦斯窒息或缺氧窒息02manbetx.com ;

  七、檢查局部瓦斯時,用長度不小於2m的膠皮管和檢查手杖配合檢定器進行;

  八、檢查二氧化碳時,先檢查出瓦斯濃度,再將進氣管斷開氫氧化鈣輔助管進行檢查,在同一位置測出混合濃度,然後將混合濃度減去瓦斯濃度,即為二氧化碳濃度(必要時可乘以0.95的係數);

  九、井下幾台瓦斯檢定器同時檢查的數值不一致時,應以最大測定值為準。

  第12條 一氧化碳檢定器的使用規定:

  一、使用前,在新鮮風流中將三通氣門手把旋轉至與氣筒平行,抽壓氣筒活塞幾次,然後將要檢查的氣體吸入筒內,將三通手把扭至關閉位置;

  二、將檢定管兩頭的玻璃頭打開,插入垂直氣筒的三通口上;

  三、將氣筒活塞按規定時間均勻推人;

  四、觀測檢定管的變色長度,讀出一氧化碳含量。

  用硫化氫檢定管、氧氣檢定管、二氧化硫檢定管等分別檢查硫化氫、氧氣、二氧化硫等氣體的含量時,其測定方法步驟同上。

  第四節 巡回檢查製

  第13條 瓦斯員巡回檢查的地點和內容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采煤工作麵巡回檢查點有:

  1、工作麵進風:指工作麵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

  2、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板(岩,煤或假頂)、底板(煤或岩)各為200mm和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的工作麵工作空間的風流;采高在lm以下的采煤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為lOOmm和切頂線為界空間的風流。

  3、工作麵回風:指距工作麵煤壁線10m以外的回風道內的風流;

  4,煤幫:指距煤壁200mm以內的空間;

  5,采空區:指深入切頂線1.2m以內頂板未冒落的采空區空間;

  6、上隅角:指工作麵機尾正上距煤壁200mm以內和回風道正前容易積聚瓦斯的空間。

  以上六個主要檢查點,必須認真巡回檢查,並按規定將檢查結果填寫在記錄牌和原始記錄手冊上。

  二、掘進工作麵巡回檢查點有:

  1、工作麵進風:指局部通風機吸風側的進風巷道風流;

  2、工作麵風流:指工作麵到風筒出風這一段巷道的風流;

  3、工作麵回風:指風筒出口外至獨巷口的回風道風流;

  4、分區回風:指回風眼往外至采區回風道的回風風流;

  5、循環風:指局部通風機至回風眼一段返回局部通風機的風流;

  6、局部積聚:對設有各類支架的巷道,指距支架或巷道頂、底板50mm以外的空間;對無支架或錨噴砌镟巷道,指距巷道頂、底、幫各為200mm以外的空間。

  以上六個主要檢查點,必須詳細檢查。並按規定將檢查結果填寫在記錄牌和原始記錄手冊上。

  三、跟機專職檢查:

  采煤機跟機檢查,主要檢查機組前後各10m範圍內的風流瓦斯濃度和機組滾筒之間距煤幫200mm的瓦斯濃度。

  掘進機跟機檢查,主要檢查掘進機附近20m範圍內風流瓦斯濃度。

  四、局部積聚瓦斯的檢查點主要有:

  1、可能積聚瓦斯的巷道和采掘工作麵風流以外的瓦斯濃度;

  2,采煤工作麵深入切頂線1.2m以內的采空區頂板未冒落的空間的瓦斯濃度;

  3、采掘工作麵內鏈板運輸機底槽內的瓦斯濃度。

  五、無人工作區的檢查點應包括硐室、已采區、臨時停工的采掘工作麵、尾巷、抽瓦斯巷道、水倉通道,以及柵欄和密閉等。檢查煤倉時,要用膠管伸入煤倉1m檢查瓦斯。

  六、檢查專責地區內個別地點瓦斯變化和積存情況,通風安全監測儀的工作情況,通風、防塵,防滅火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以及回風道的失修情況。

  第14條 巡回檢查瓦斯次數的規定:

  一、巡回檢查必須按劃定的專責地區和檢查路線進行檢查;

  二、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所有采掘工作麵的工作麵風流、回風風流、采掘機、尾巷、抽瓦斯巷每班至少檢查三次,無人工作時可按兩次檢查,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煤倉、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兩次;機電峒室、已采區和其它檢查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有瓦斯噴出危險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經常檢查;

  三、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麵的工作麵風流、回風風流、采掘機和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煤倉、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兩次;機電峒室、已采區和其它檢查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四、固定專瓦斯員的采掘工作麵和采掘機,要隨時進行檢查,並至少每小時檢查一次。

  第15條 巡回檢查必須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檢查瓦斯的同時必須檢查二氧化碳,檢查火區瓦斯時,還必須檢查氣體溫度、水溫、一氧化碳等;

  二、每次檢查完畢,必須填寫原始記錄手冊和檢查記錄牌,做到檢查記錄牌板和原始記錄的檢查時間、瓦斯濃度,檢查點數相對口。嚴禁空班漏檢和弄虛作假。

  高瓦斯礦井或地區的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時,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檢查原始記錄手冊、瓦斯檢查記錄牌和瓦斯日誌,都必須按至少六個檢查點進行記錄,做到三對口。

  一般采掘工作麵要按六個點檢查,工作麵風流和回風流兩個檢查點瓦斯濃度記入原始記錄手冊、瓦斯檢查記錄牌和瓦斯日誌。其它檢查點按規定檢查次數進行檢查和記錄,填寫瓦斯牌和瓦斯日誌;

  三、瓦斯檢查記錄牌板懸掛位置:

  采煤工作麵的工作麵檢查點懸掛在回風道距工作麵30m以內,掘進的工作麵檢查點應懸掛在距頭50m以內,其他檢查點記錄牌板設在檢查點處。牌板上應標明:檢查地區名稱、檢查點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檢查時間、檢查次數及其它要求項目、瓦斯員簽名。瓦斯員除在檢查記錄牌上簽名外,還要用粉筆在采煤工作麵的上隅角和掘進工作麵的前三架支架上簽到留名,並寫明瓦斯含量。

  機電峒室、煤倉上口、無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麵、尾巷、抽瓦斯巷道、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巷道、可能積聚瓦斯的密閉牆根和其它巷道等檢查點也要設置瓦斯檢查記錄牌板。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無人工作的巷道,瓦斯檢查記錄牌必須懸掛在巷道的前頭;

  四、每班檢查情況要至少向通風區彙報兩次。發現風流不穩定、瓦斯超限,以及通風設施、通風瓦斯監測裝置、柵欄、密閉等被損壞或有其它異常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並向通風主管部門彙報;

  五,瓦斯牌板和記錄情況要接受安監人員、通風區管理人員和礦領導的監督檢查;

  六,瓦斯員在檢查過程中,不經通風區領導同意不得進入柵欄或長度大於6m的盲巷檢查,不得隨意拆動通風設施。

  第五節 處理瓦斯的規定

  第16條 采掘工作麵和其它巷道的冒高、片邦、上隅角等地點的局部瓦斯積聚濃度達到2%,體積超過0.5m3,要停止附近20m範圍內的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瓦斯員要在采掘單位班組長的配合下,按以下方法和要求進行處理:

  1、吊掛風帳或安設迎風板、迎風簾;

  2、接風筒或接小風筒、膠皮管吹風;

  3、背木板填黃土隔絕;

  4,安設水炮彈隔離衝淡;

  5、鏈板運輸機底槽內的積聚瓦斯可采用悶底吹壓風的方法處理。

  第17條 采掘工作麵接近可能積存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的老井巷、老空或小窯時,要提前15m打鑽探放瓦斯。探眼超前距離要大於一次爆破的深度,並要保證超前2m以上的探距。當探放鑽眼接近探放地點時,必須有瓦斯員或礦山救護隊在現場值班,檢查氣體成分。如果瓦斯濃度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必須立即停止打鑽, 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封堵鑽孔,並報告礦調度室,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8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停工或停風的采掘工作麵或巷道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向礦調度室彙報。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予以封閉。

  采煤工作麵結束後,通采空區的所有通路必須盡快的進行封閉,最遲不得超過30天,放頂煤工作麵不得超過35天。所有密閉距各通路外口不得超過6m。所有密閉牆外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檢查記錄牌。

  第19條 因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最高不超過1.5%時,並且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瓦斯員或放炮員開動局部通風機,一次排除瓦斯,恢複正常通風。否則,必須按以下規定進行排放瓦斯:

  一、 “三級”排放瓦斯職責範圍的規定:

  1、因臨時停電停風造成的瓦斯積存,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可按一般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控製風流,由瓦斯員,放炮員和采掘單位班組長三人共同排放;

  2、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或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按規定製定專門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由分管礦長、通風副總或通風區長組織指揮進行排放;

  3、排放密閉區的積存瓦斯,必須製定專門措施,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參加進行排放,集團公司安監和通防管理部派員到現場監督執行措施或委托礦安監和通風部門代替現場執行措施。

  二、一般排放瓦斯措施的規定:

  1、三人排放。由地區瓦斯員、放炮員和采掘班組長三人在場共同負責進行瓦斯排放。瓦斯員負責隨時檢查和控製瓦斯含量,確定撤人和切電範圍、站崗位置和與放炮員聯係控製風量的信號,放炮員負責啟動局部通風機、接風筒和控製風量,采掘班組長負責安排撤人、切電和站崗警戒。排放瓦斯由瓦斯員負責指揮;

  2、控製含量。排放瓦斯的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要利用在風筒口捆上繩套,收緊或放鬆繩套以及風筒錯口或三通分風法控製風量,嚴禁一風吹或靠風機開停控製風量。應推廣使用瓦斯自動排放器;

  3、撤人切電。必須將排放瓦斯地點和排放瓦斯回風係統中的無關人員全部撤到入風側的安全地點,並在有關通路設置崗哨,同時切斷撤人範圍內的電源;

  4,排後檢查。排放瓦斯後,要對排放瓦斯地點的瓦斯情況,作一次全麵檢查。經檢查,證明無瓦斯積存超限時,方可恢複工作和送電;

  5、請示彙報。排放瓦斯前後都必須向礦調度室和通風區請示彙報。

  三、兩個以上地點排放瓦斯時,不得同時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的順序,要由外向裏,先進風後回風依次進行,特別是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麵,要嚴格按順序排放瓦斯。

  第20條 主要通風機突然停電停風,受影響工作地區的人員應立即撤至進風大巷,並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立即向礦調度室和通風區彙報.主要通風機啟動恢複通風後,所有受停風影響的工作地點,包括采掘工作麵、機電設備及峒室都必須詳細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確認瓦斯濃度沒有超過規定時,方準恢複工作和送電。

  第六節 交接班規定

  第21條 瓦斯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指定交按班的地點不得超出本專責地區的範圍。跟機專責瓦斯員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瓦斯變化異常的地點,要在現場交接班。

  第22條 交班時,要把本地區本班通風、瓦斯、防塵、放炮、防突和防滅火等情況交代清楚,重點問題要寫在原始記錄上,接班人員要簽字,升坑後填寫瓦斯日誌。交接班要做到“四不走”,即:瓦斯超限不走,找不到原因不走,處理不完不走,交接不清不走。

  第23條 瓦斯員在井下工作中,如遇:患病、礦燈或儀器損壞等需要升坑時,必須向通風區彙報,經批準後,方準離開工作崗位。

  放炮員操作規程

  第一節 放炮員職責

  第1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持有集團公司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放炮員必須依照規程和爆破說明書進行放炮工作,有權拒絕違章放炮。在煤與瓦斯突出區域,放炮員必須固定在—個工作麵。

  第2條 按規定使用瓦斯檢定器和放炮工具,執行裝藥前、緊接放炮前、放炮後檢查瓦斯煤塵的“一炮三檢”製度。存在瓦斯含量超過規定限度、不按規定處理煤塵、不按規定支護及存在其他安全隱患時,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放炮。

  第3條 按規定職責執行好“三人連鎖放炮製”製度。

  第4條 負責本工作麵爆破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爆破材料的攜帶、存放和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爆破材料領退、使用、存放帳目清楚, 帳物對口,不得丟失浪費。

  第5條 管理好本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保證風筒距頭符合規定要求,風機停電停風時,負責停止現場工作,切斷獨巷內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發現局部通風機運轉異常,及時向通風區彙報。

  第6條 按規定職責協助瓦斯員排放瓦斯,執行探放瓦斯、探放水、震動放炮等措施中有關放炮的特殊規定。

  第7條 認真填寫放炮原始記錄,放一次炮填寫一次,並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升坑後填寫放炮日誌。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按時參加班前會和收工會。

  第二節 領取放炮工具

  第8條 放炮員入井前領取自己專用的瓦斯檢定器、放炮器、放炮母線和導通表時,要檢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禁止領取使用。放炮器手把和雷管、火藥箱的鑰匙要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

  第9條 瓦斯檢定器的領取檢查和使用注意事項同瓦斯員操作規程第10條和第11條的規定。

  第10條 領取和使用放炮器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下放炮必須使用網絡閉鎖式放炮器。嚴禁使用刀閘、電鑽線、燈盒子、電氣開關等接通電源的方法進行放炮;

  二、領取放炮器時,要檢查外型完整無損,零部件齊全,螺絲緊固,接線柱牢靠;

  三、領取放炮器時,要作充電試驗,將放炮器開關手把扭到充電位置,經過一定時間氖燈發亮,證明充電性能良好;

  四、嚴禁用短路碰火的方法檢查放炮器。井下禁止打開修理放炮器。

  第11條 放炮母線必須使用銅芯的橡膠線或聚氯乙烯線。采煤工作麵放炮母線長度不小於30—50m,電阻不大於20歐姆;開掘工作麵放炮母線長度不小於75m,電阻不大於30歐姆;執行遠距離放炮時放炮母線長度要符合措施要求。放炮母線接頭必須除鏽,扭結並用絕緣膠帶包纏。

  第三節 爆破材料的領取和管理

  第12條 爆破材料領取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須領取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禁止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

  二、不得摻混使用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

  三、電雷管在發出使用前,必須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不經導通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四、放炮員必須領取使用有本礦編碼和自己固定編碼的雷管,不得使用未經編碼的雷管,並不準轉借;

  五、不得領取使用受潮變質硬化的炸藥和不合格的雷管。

  第13條 領退爆破材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領退和攜帶,炸藥必須由放炮員和經過審查批準的固定背炮人員領退和攜帶,其它人員不得領退和攜帶;

  二、根據工作麵實際情況,按預計的數量領取爆破材料,當麵點清,帳物相符;

  三、領退爆破材料時,放炮員和背炮人員不得進入爆破材料庫內。

  第14條 攜帶爆破材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井下爆破材料庫或爆破材料發放硐室到采掘工作麵攜帶爆破材料時,必須執行專人、專箱、專鎖的規定。炸藥和雷管嚴禁存放在同一箱內。背炮人員用的炸藥箱在領取炸藥並由放炮員清點數量後,由爆破材料庫管理員加鎖,鑰匙由放炮員攜帶。背炮人員途中不得打開,嚴禁中途逗留,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交給放炮員。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或與其他物品、工具等放在一起;

  二、放炮員除攜帶雷管外,一次攜帶炸藥不超過6公斤,背炮人員攜帶炸藥一次不超過18公斤;

  三、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它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四、放炮員攜帶爆破材料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坐一車廂或同一個礦車;

  五、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六、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準在人多或車輛來往頻繁的地點停留,任何時候都不準坐炮藥箱子;

  七、嚴禁用鏈板輸送機和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八,放炮員在采掘工作麵內允許用軟質炮兜子攜帶爆破材料,炸藥、雷管和引藥要隔開放置,炮兜子內裝爆破材料時不得裝放炮器、檢定器及其他物品,並且要隨身攜帶,不得離身,每次放炮時都必須帶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15條 采掘工作麵存放爆破材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藥箱子必須隨時加鎖,集中存放,由放炮員負責管理;

  二、集中存放地點必須在放炮員能夠監管範圍之內,支護完好、離開電纜和電氣設備、沒有淋水、不受運輸及機電設備工作影響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三、存放地點不準有其他人員休息;

  四、不準將瓦斯檢定器和放炮器同爆破材料一起放在炮藥箱子內保管;

  五、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必須當班退庫,不得向下一班移交。

  第四節 裝配引藥

  第 16條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禁止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第17條 裝配引藥的工作隻準許由放炮員本人做,其操作程序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從成把的電雷管中抽出單個雷管時,應先將成把電雷管的腳線順好,用腳踩住雷管腳線尾端,用手攥住雷管腳線首端,均勻用力抽出,並將抽出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不準用手攥住雷管體抽出;

  二、用直徑略大於雷管直徑的木質、竹質炮針,從藥卷的平端中心紮孔,或將藥卷平端的炮皮紙揭開,稍加搓軟,將雷管完全插入藥卷內。禁止用電雷管代替炮針紮孔。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三、電雷管插入藥卷後,用腳線繞扣將藥卷鎖緊,並將腳線全部纏繞在藥卷上,腳線尾端要扭結;

  四、裝配引藥時,要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衝擊以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五、每個引藥隻許插一個雷管;

  六、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第五節 裝藥

  第18條 按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要求進行裝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裝藥,並要立即報告班組長,及時進行處理:

  一、裝藥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瓦斯濃度達到1%,或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

  二、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有煤塵飛揚、積存未經灑水處理,開掘工作麵放炮前後,附近30m的巷道內未經灑水滅塵時;

  三、發現工作麵風量不足、不穩,局部通風機有循環風,風筒被拆斷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等異常情況;

  四、采掘工作麵的支護落後於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

  五、未采用濕式打眼,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布置不符合作業規程和爆破說明書規定;

  六,炮眼縮小、坍塌、有裂縫等變形或炮眼內煤、岩粉未清除幹淨時;

  七、未使用水炮泥,或炮泥過硬、過軟,數量不足時;

  八、采煤工作麵炮道(煤壁到支架的距離)小於0.2m或小於作業規程規定,煤幫傘簷大於0.5m,機組、溜子未停,機組距放炮地點小於20m時;

  九、放炮地點和炮眼內發現有溫度驟高驟低,掛紅、掛汗、水叫等突水異狀,或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時;

  十、放炮地點20m以內,除裝岩機外有未清除的煤、矸、礦車或其他的物體阻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時。

  第19條 裝藥的操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裝藥前,要首先檢查瓦斯;

  二、用掏勺或壓風管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

  三、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的變形、積水等情況;

  四、正向起爆裝藥時,將炸藥卷的聚能穴朝炮眼底方向依次裝入炮眼內,引藥裝在最外,各藥卷之間要密接不留空隙。放炮員用手牽住腳線,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的推入炮眼,不得衝撞或搗實。反向起爆裝藥時,炸藥卷的聚能穴朝炮眼口方向,引藥裝在炮眼底。一般應采用正向爆破裝藥,不準裝蓋藥。低瓦斯礦井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起爆,但必須製訂安全措施,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裝藥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所規定的數量;

  五、炮眼內有水時,藥卷和引藥都要裝入防水袋內,或使用防水炸藥;

  六、將一至兩節水炮泥輕輕推入炮眼與引藥或炸藥相接,還必須用長度不小於o.3m的軟炮泥封口。高瓦斯礦井或地區,裝填水炮泥後的剩餘炮眼長度,必須用軟炮泥全部填滿。

  七、裝填炮泥時,頭段炮泥要輕輕搗緊,以後逐段增加壓力搗實。裝填和搗實炮泥時,要用手牽住腳線,防止搗傷腳線;

  八、每裝完一個炮眼,必須立即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懸空。嚴禁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0條 采煤工作麵裝藥放炮地點距放頂作業點不得小於15m,距打眼或停機組地點不小於l0m,距其它作業地點不小於5m,,開掘工作麵裝藥放炮時,應停止其它作業。

  第21條 無封泥和封泥不足的炮眼,嚴禁爆破。

  封泥應用水炮泥加軟硬適中的炮泥,炮泥應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的鬆散材料,一般用沙子、粘土按l:3配製的軟硬適中的炮泥。

  禁上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封泥。

  井下嚴禁明火放炮或放糊炮、連珠炮。

  第22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放炮。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l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l m;

  五、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六、工作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第23條 裝藥操作中的檢查瓦斯、煤塵,探炮眼、做引藥等操作必須由放炮員本人進行。其它向眼內裝藥、掏煤粉、裝填和搗實炮泥、挽結腳線等操作可由兼職裝炮工進行。

  第六節 放炮

  第2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放炮,並立即報告班組長,及時進行處理:

  一、緊接放炮前,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或局部瓦斯達到2%時;

  二、未按規定灑水處理煤塵、開掘工作麵沒有實行放炮噴霧;

  三、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風筒拆斷,通風不正常時;

  四、放炮前,機器或電纜等沒有按規定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時,炮藥箱、炮兜子沒有撤到警戒線以外;

  五、放炮前,工作麵作業人員沒有按規定撤到放炮警戒線以外;

  六、放炮前,沒有按規定要求在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設置崗哨;

  七、放炮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

  八、放炮前,放炮地點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瓦斯員、放炮員和采掘班組長三人缺一不在場時;

  九、工作麵支護不符合要求時;

  十、放炮員沒有發出放炮警號,沒有執行“回頭看”製度時。

  第25條 放炮前,腳線之間的聯接可由放炮員或經過訓練的班組長協助。其它象腳線與放炮母線的聯接,用導通表檢查線路,放炮母線與放炮器接線柱的聯接,放炮器充電、放炮等工作的操作,隻許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第26條 聯線操作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煤工作麵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五花眼等,均采用大串聯法聯接。開掘工作麵一般也應采用串聯法聯接;

  二、開掘工作麵的聯線順序應先聯掏槽眼,再聯輔助眼和周邊眼,使用毫秒雷管應按段號順序進行聯線。采煤工作麵應由一端開始向另一端進行聯線,最後剩下的兩根腳線在未與母線聯接前要先扭結起來;

  三、腳線的聯接要緊固牢靠,腳線接頭有鏽時要除鏽;

  四、腳線之間及與連接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五、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應隨用隨懸掛;

  六、放炮母線和腳線、連接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路、鋼絲繩、鏈板輸送機、金屬網等導電體相接觸,不得同電纜、電線、信號線等靠近;

  七、放炮母線必須使用絕緣的雙線,嚴禁用軌道、金屬管路、鏈板輸送機、金屬網、水或大地作回路。放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幫,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米的距離;

  八、母線和腳線的聯接,隻準在母線另一端的兩個線頭扭結在一起的情況下進行聯接。

  第27條 采掘工作麵禁止一次裝藥分次放炮。一次裝藥放炮的眼數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和放炮器的起爆能力。

  第28條 放炮母線和電雷管腳線聯接好後,拆開母線扭結的一端,用導通表對爆破線路進行導通試驗,如不導通要立即進行檢查處理,嚴禁用放炮器放電碰火短路的方法檢查和試驗放炮母線的導通。

  第29條 放炮的操作程序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緊接放炮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

  二、放炮前,工作麵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責任心強的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應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並在礦燈上加蓋透明紅色燈罩;

  三、放炮前,工作麵班組長負責安排把機器、工具、電纜和管路等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每次放炮都必須把所有炸藥和雷管移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四、放炮員必須最後離開放炮地點,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掩護地點到放炮地點的距離,采煤工作麵不小於30m,采高在1.3m以下時不小於20m,老采不小於50m,開掘工作麵不小於75m,並嚴禁直線拉炮;

  五、放炮員必須先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s後放炮;

  六、將放炮器手把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扭至充電位置,氖燈亮,並回頭看,當確未發現放炮地點有人或燈光時,再扭到放電放炮位置放炮;

  七、通電後,炸藥沒有爆炸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手把或鑰匙,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八、放炮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等情況,發現異常立即處理。如發現放炮後炸藥爆燃、瓦斯燃燒、電氣著火等情況,要立即切斷電源(不要停風),用滅火器、沙子、土或水噴灑,掩埋撲滅,並及時向通風區彙報;

  九、每放一次炮填寫一次原始記錄並讓當班班組長確認簽字,升坑後填寫放炮日誌;

  十、裝藥的炮眼當班必須全部放完,特殊情況,需交下一班放炮,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接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第30條 用放炮的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麵相距20m(掘進機掘進工作麵相距5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並且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停掘的工作麵應設置柵欄和警標,保持正常通風,隻有兩個工作麵的瓦斯濃度都在l%以下時,方可放炮。

  對穿放炮,要在可能進入對穿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設置警戒人員。每一處警戒地點要派兩名人員去,其中一人站崗,一人返回報告警戒完畢後,方可放炮。

  對穿貫通時,放炮員要認真執行措施中有關對放炮員的規定要求。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31條 煤倉或溜煤眼發生堵塞時,可采用放炮法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需用炸藥;

  二、每次放炮隻準使用一發煤礦許用電雷管,並控製裝藥量,最大裝藥置不得超過450g;

  三、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煤倉內的瓦斯,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

  四、每次放炮前,必須灑水降塵;

  五、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撤人停電。

  第32條 一般情況下每個采掘工作麵一班隻準配備一名放炮員,當采煤工作麵長度較大,一名放炮員不能按循環作業圖表完成放炮任務時,可配備兩名放炮員使用一台放炮器工作,但必須製訂專門的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嚴禁在一個工作麵使用兩台放炮器進行放炮。

  第33條 采用毫秒爆破、震動放炮、遠距離放炮或開鑿延深立井井筒中的放炮工作,放炮員要按專門製定的技術安全措施執行。

  第34條 處理瞎炮(包括殘炮)必須在班組長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當班應該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放炮不響時,先用導通表導通檢查線路,由於聯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聯線放炮。采用分組並聯的方法,直至找出瞎炮為止;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底(無論有無殘餘炸藥)繼續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以及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四、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和矸,收集未爆的雷管、炸藥;

  五、在瞎炮沒有處理完畢以前,禁止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八節 交接班規定

  第35條 放炮員必須在采掘工作麵交接班,對以下情況進行詳細交接。下一班沒有接班放炮員時,應向通風區詳細彙報:

  一、本班工作麵的通風、瓦斯、煤塵情況,局部通風機運轉及風筒吊掛情況;

  二、本班工作麵的頂板、支架、生產、安全情況;

  三、本班工作麵的放炮情況,對穿貫通放炮警戒情況;

  四、對本班出現的特殊情況,如瞎炮、瓦斯變化異常、出水預兆等,要在現場交接清楚;

  五,對初到工作麵放炮的放炮員要特別詳細交接班。

  第36條 放炮員交班和升坑後,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交班前,應清點剩餘炸藥、雷管,證明無差錯時,由工作麵班組長在原始記錄上簽字,發現丟失,要立即查找彙報;

  二、剩餘的炸藥、雷管,以及報廢的炸藥、雷管要一並交回爆破材料庫,並核消帳目。所有退回的電雷管都不得剪掉腳線;

  三、升坑後,將瓦斯檢定器,放炮器等放炮工具交回儀表室,並說明使用情況;

  四、到通風區向值班人員彙報本班工作,填寫放炮日誌。

  第37條 由低瓦斯礦井或地區轉到高瓦斯礦井或地區進行放炮的放炮員,要進行有關通風安全和防治瓦斯、煤塵的技術培訓。

  防滅火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防滅火工職責

  第1條 負責防滅火管路檢查及設施的構築;

  第2條 負責有自然發火危險區域的定期檢查及處理;

  第3條 負責采集氣樣,定期觀測火區參數,按時填寫火區管理卡;

  第4條 負責認真貫徹落實有關防滅火管理措施。定期檢查井上下消防器材庫,消防材料的儲備量應符合規定。

  第二節 入井前注意事項

  第5條 入井前要向區領取任務,班後向區值班或主管領導彙報情況。

  第6條 入井前要領取攜帶好需用的檢查儀表和工具,如瓦斯檢定器、溫度計、一氧化碳檢定器、檢定管、采集氣樣球囊、皮尺、圓珠筆、記錄本等。

  第三節 一般規定

  第7條 防滅火工應詳細掌握有自然發火危險煤層的采掘進度、采煤方法、通風係統以及回采過程中的各種變化等。

  第8條 檢查火區時,要注意檢查各處密閉牆的溫度、氣溫、水溫及各種氣體變化等,且要重點掌握一氧化碳的濃度變化。當工作地點或回風流中一氧化碳濃度超過0.0024%時,要立即撤出人員,在適當地點設置柵欄,並及時向通風區和礦調度室彙報,進行處理,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時,要結合現場情況及時撤人並向通風區和調度室彙報,聽候指示,進行處理。

  第9條 當發現采煤工作麵采空區煤溫超過40℃時,應製止裝藥放炮, 當煤溫達到50℃時,應立即停止采煤,向通風區彙報進行處理,當氣溫超過《煤礦安個規程》規定時,要結合現場情況根據製定的措施進行處理。

  第10條 對注漿區要做好泄水情況、有害氣體及溫度變化情況的檢查。如發現密閉水壓較大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安全規定時,應立即撤出,並在適當位置打好柵欄,如果發觀注漿孔或密閉管孔口沒打閘板時,要作臨時性處理,升井後向通風區彙報。

  第11條 當發現有煙霧、明火等發火情況時,要立即向通風區、礦調度室及有關人員彙報,進行處理。

  第12條 各采區的防滅火密閉地點的選擇,要與通風區主管領導研究確定,並嚴格監督施工質量。

  第13條 現場檢查觀測的實際情況必須計入防火記錄薄,每天要填寫“火區檢查日誌”,重點情況要記入“火區卡片”,要按規定比例定期填繪火區示意圖,並把本班檢查情況向下一班介紹清楚。

  第四節 一氧化碳檢定器的使用方法

  第14條 下井前要認真檢查一氧化碳檢定器,不符合下列標準時要進行更換或修理:

  一、檢定器的唧筒活塞是否嚴密不漏氣,拉推是否滑潤正常;

  二、檢定管的校正表是否為同期生產的或同批號,要注意檢定管的有效日期,切不可用過期失效的檢定管檢查;

  三、溫度計是否完好,有無破裂等缺陷。

  第15條 測定時,在測定點拉推活塞3—5次清洗取樣唧筒後,抽取氣樣,並迅速將錐形閥杆打到45度關閉位置,然後破開檢定管兩端,將其進氣端插入唧簡膠座,將閥杆打到垂直位置。按檢定管說明書規定的時間推動活塞,使氣體均勻地通過檢定管,然後根據其變色長度確定得出一氧化碳濃度。

  第16條 檢查時,如果被測氣體一氧化碳濃度大於檢定管上限時,應首先考慮測定人員的防毒措施,然後可以采取稀釋氣體或采用縮小送氣量和送氣時間方法測定,將測定結果乘以稀釋或縮小倍數,即為被測氣體中一氧化碳的真實濃度。如果被測氣體中一氧化碳濃度低於檢定管的下限時,則可采取增加送氣次數方法,將結果除以送氣次數得到真實濃度。

  第17條 觀測一氧化碳時,要盡量躲開放炮時間,防止炮煙內一氧化碳的幹擾。

  第五節 火區管理規定

  第18條 發生過自然發火的礦井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都必須在圖上注明。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連同火區位置關係圖一並由礦和集團公司通風管理部門永久保存。

  第19條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牆都應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永久性防火牆的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二、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應定期測定和03manbetx ,其測定、03manbetx 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三、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每班必須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中,礦通風區長應按時審查,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並報告礦總工程師;

  五、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及時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第20條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03manbetx 證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且各項指標持續穩定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時,方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

  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第21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事先製定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並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一氧化碳或其它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二、啟封火區和火區初期恢複通風等工作,都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第22條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寫出書麵報告,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轉入恢複生產工作。

  第23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煤層傾角在35°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於35°的火區下部區段、下方鄰近煤層采掘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煤(岩)柱隔離火區;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透火區的安全措施;

  第六節 束管監測管理規定

  第24條 束管監測點選擇應遵循如下規定:

  一、監測點應選擇在有浮煤、被壓酥的煤柱等可能自燃的地點 (如采煤工作麵的回風巷、運輸巷和停采線,煤巷的高冒區等),采掘過程中有漏風和可能積熱的地點,以及有丟失煤的采空區密閉內;

  二、測點應盡量布置在標高較高處、主要漏風通道中壓差最大位置處。

  第25條 管路敷設:

  一、敷設管路時應盡量使路徑短、少拐彎,以便減少阻力;

  二、所選路徑應在行人少、支護完好的巷道內,防止管路被破壞。管路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打孔;

  三、所選路徑溫差變化幅度要小,在溫度急劇變化的地點要在溫度低的一側設置除水器或其它設施,標高差較大的斜巷(或立井)應在底部設置除水器;

  四、接管箱、除水器、采樣箱的接頭要嚴密不漏氣,而安設位置應與人體高度相適應;

  五、管路吊掛要整齊有序,2條以上的分散管路應設置管夾板,以便於檢查和維修;

  六、管路敷設完畢後,從地麵化驗室到井下各測點,整個係統要進行統一編號,並用壓氣檢查管路順序是否正確,否則要及時調整;每一條管路安裝完畢後,必須在測點釋放標準氣體,詳細地記錄管路負壓值,氣體傳輸時間,並和地麵儀器03manbetx 的數值進行比較,管路傳輸損失應在允許的誤差範圍內,否則應進一步檢查管路的氣密性。

  第26條 管路的維護:

  一、應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等情況。檢查管路的漏氣和堵塞有以下兩個步驟:

  1.當地麵壓力表負壓值突然降低時,說明管路出現了斷路漏氣現象,壓力表負壓值增高時,說明管路發生了堵塞;

  2.通過地麵壓力表變化找出故障管路後,應攜帶負壓表對井下管路逐段進行檢查,查出故障的具體區段和地點;

  二、管路發生故障後,要及時進行處理。管路斷開或接頭漏氣時,要接好或密封;發生水堵時,要用空氣壓縮機加壓空氣吹有故障的管路(先用低壓吹3—5分鍾,後用0.3~0.5兆帕的壓力吹,一般吹20分鍾),除水後要複查管路的氣密性;

  三、應經常檢查管路係統,定期打開接管箱、除水器排除積水。

  第27條 井下安設、維修管路時的注意事項:

  一、在運輸大巷中工作時,應時刻注意來往車輛;束管橫過架空線時必須先停電,後工作;

  二、進入工作地點要先檢查頂幫支護的安全情況,有隱患應立即排除;,

  三、禁止進入盲巷工作;在微風巷道或密閉前工作時,必須先檢查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在濃度不超限時,方可進行工作。

  第28條 測定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一、根據儀器記錄紙上描出的氣體高峰值,按檔次換算成氣體的實際濃度,並準確地填入記錄表內;

  二、根據記錄表內的數據,每天在坐標紙上描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等氣體濃度的變化曲線;

  三、對放炮地點的炮煙影響、高濃度二氧化碳對一氧化碳的幹擾等因素,分析時要加以考慮,進行正確判斷,防止誤報,必要時可用色譜儀進行分析對照;

  四、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每月要有專門小結,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區值班領導彙報,確定有發火征兆時,向礦有關領導彙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七節 其它規定

  第29條 礦井某一區域或采掘工作麵出現如下現象之一時,定為自然發火:

  一、由於煤炭自燃出現明火、火災煙霧、煤油味等現象;

  二、由於煤炭自燃出現環境空氣、煤炭圍岩及其它介質溫度升高,並超過70℃;

  三、由於煤炭自燃在采空區或風流中出現CO,其濃度已超過礦井實際統計的臨界值指標,並有上升趨勢。

  第30條 采用灌漿滅火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對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係統,疏水係統、預築防火牆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等,都必須在采區設計中明確規定,並與采區同時驗收和移交;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采區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31條 開采自然發火的煤層,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滿。

  第32條 灌漿防滅火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一、所製泥漿必須達到規定要求,采煤工作麵泥漿土水比為1:3,采空區密閉注漿土水比為1:2;

  二、井下注漿管路要按規定進行維護,並保證管路暢通、嚴密、不漏漿;

  三、采煤工作麵灑漿時,要按標準灑勻,灑透;

  四、采煤工作麵灑漿時,每班不得少於兩人,倒替工作,嚴禁關堵,以免損壞注漿管路;

  五、工作麵灑漿完畢後,應有專人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必須重灑,且不得影響其它工作麵的灑漿工作;

  六、工作麵灑漿完畢後,必須用清水衝洗管路10--15min,以防管路堵塞;

  七、有自然發火危險的工作麵結束放頂後,要在一個月內及時進行密閉,並進行大注漿工作;

  八、采空密閉牆內注漿結束後,應由礦組織有關部門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後方可停止注漿。

  第33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編製設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二、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三、采空區或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牆內外壓差等狀況,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四、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五、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34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采煤法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時,在編製采區或工作麵開采設計時,必須同時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選用注入惰性氣體、灌注泥漿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防火監測係統或方法;

  三、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泄漏的措施;

  四、有檢測、分析和處理等管理製度;

  五、采空區注入惰性氣體的方式、注入量、隋性氣體釋放孔監測探頭布置和封堵防漏方法等參數與管理製度,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測風員操作規程

  第一節 測風員職責

  第1條 在通風區長和通風技術人員的領導下,搞好礦井測風工作,協助通風技術人員搞好通風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規定進行測風,填寫測風日誌,掌握礦井通風係統、通風設施、風量、溫度和瓦斯變化情況,對有效測點的合理性和有效風量的真實性負責。

  第3條 負責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資料彙總工作。按規定進行風量測定、分析工作,並及時掌握其變化情況,保證礦井有效風量達到規定要求。

  第4條 負責風量調整、係統改變等情況時對受影響地區進行全麵檢查,配合區領導搞好通風設施的質量檢查驗收工作。

  第5條 按時繪製、修改和報送通風係統圖及有關圖紙。管理好有關圖、牌板,按領導要求搞好技術資料的觀測、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6條 必須熟悉礦井通風係統,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及時準確地填報有關數據、報表,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二節 入井前準備工作及儀器的保養

  第7條 入井前必須將使用的風表、表把、秒表、瓦斯檢定器、溫度計、皮尺、風表校正曲線表、測風原始記錄、圓珠筆、粉筆等攜帶齊全,並認真檢查,切不可損壞丟失。

  第8條 風表的檢查:

  一、檢查風表開關、回零裝置是否靈活好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檢查風表的指針是否正常運轉、有無停頓現象;自動風表是否運轉準確,風表校正曲線與風表是否對號等;

  三、檢查風表外殼及各部螺絲有無鬆動;部件葉片是否齊全完好,如有故障,處理好後方準下井。

  第9條 秒表的檢查

  一、檢查秒表開關是否靈活好用;

  二、檢查秒表指針起動是否正常。

  第10條 瓦斯檢定器的檢查按瓦斯員操作規程規定檢查。

  第11條 攜帶和使用儀表必須輕拿輕放,避免碰撞,風表葉輪不得跟其它物體接觸,不得倒轉或用嘴吹,非測風員不得隨便動用。

  第12條 使用完畢後,必須用棉花蘸酒精將風表上的煤塵輕輕擦淨,或用雞毛蘸酒精將葉片輕輕擦淨,然後放入儀表盒內。

  第三節 測量風速的方法

  第13條 煙霧法測風:對於小於0.2m/s的風速或檢查密閉及采空區漏風時,可采用此方法。即預先選定一段長3一l0 m的巷道,一人在起點放出煙霧(利用吹煙管等),另一人在終點用秒表測定煙霧移動完這段距離所需要的時間,以煙霧流動的時間除以煙霧流動的距離。算出最大風速再乘上0.8的校正係數,即為平均風速。

  第14條 用風表測定風速:風表的使用範圍應符合不同類型風表規定的測定範圍,微速風表0.2—5m/s,中速風表0.5一1O m/s,高速風表0.8—25m/s。根據風速大小選擇風表,以免損壞風表或造成較大的測量誤差。根據單位時間風表的轉速查閱風表校正曲線得出真實的風速。

  第15條 風表測風方法,按測風員身體的相對位置,可分為側身法和迎身法兩種:

  一、側身法:測風時,測風員在測量斷麵內背向巷道壁站立,手持風表,手臂沿與風流垂直方向伸直,然後在巷道測量斷麵內均勻移動。為消除人體對風速的影響,應將所測風速乘以一校正係數K。校正係數K=(S—0.4)/S(式中S為所測巷道斷麵麵積,0.4為人體在巷道中所占麵積,按0.4m2計算),從而獲得真實風速;

  二、迎身法:測風時、測風員在測量斷麵之內,手持風表,迎風方向把風表超前伸出0.5一0.6m,然後在巷道測量斷麵內均勻移動,為消除人體對風速的影響,應將所測風速乘以一校正係數K=1.14, 從而獲得真實風速。

  第16條 風表測風方法,按風表的移動方法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定點測風法:就是將測風斷麵均勻分成若幹點(如12點法),讓風表在這些點等時停留(一般每點測定時間為5s),然後算出各點的平均風速;

  二、線路測風法:風表在測風斷麵內按規定好的路線均勻移動。巷道斷麵積在7m2以下時,采用三線法;7 m2以上時采用四線法或五線法。要求在1min內風表正好從路線的起點移動到終點;

  三、混合法:即使用定點與線路測風方法的混合測風方法。一般當斷麵積在3—7m2時,采用九點三線測風法,即每次測風時間為lmin,將測風斷麵分為九格,風表在每格的中心位置測定5s,剩餘15s將風表逆原來移動路線返回原始位置停止。

  第四節 測風點的選擇

  第17條 井下測風點位置: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和采區進、回風巷應建立固定測風站,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瓦斯尾巷、機電硐室、爆破材料庫、主要煤倉等應設測風點。

  第18條 測風站、測風點都應選在支架完整,沒有空頂、片邦、前後1Om內沒有拐彎和其它障礙並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麵的地點。測風站的長度不得小於4m,並且要有明顯的標誌,站內無積水淤泥和雜物。

  第19條 每個測風點要懸掛測風記錄牌,標明測風點名稱、斷麵、平均風速、風量、溫度、瓦斯、二氧化碳及氧氣含量、測風員姓名和測風日期。

  第20條 每旬測風前要審定一次有效風量測點位置的合理性。采煤工作麵測風點應選在距工作麵30--50m內,掘進工作麵要選在距頭第一個風眼10--30m處,采煤工作麵測風一般應在回風道進行,有特殊困難時,也可在入風巷道測風,在回風巷道測瓦斯,溫度等參數。

  第21條 測風點的斷麵積、位置要經常進行校正,

  第22條 開掘工作麵的風量,即風筒出口風量,應在風筒出口處或距風筒末端5—l0m的巷道風流中測定。在風簡出口測風時,末端風筒要吊掛平、直、穩。風表放在風筒中心或風筒出風口斷麵的中心。所測風速乘以修正係數0.8即為斷麵的平均風速。若風筒出口斷麵不規整時,可在巷道中測定。

  第五節 測風操作注意事項

  第23條 測風時,必須迎著風流方向測定,風表刻度盤應背著風流,即測風員能看到刻度盤。

  第24條 風表不能距人身太近,也不能距頂、底板,兩幫太近。一般應保持200mm以上的距離。

  第25條 測風時,風表須配有不小於0.5m長的手把,以保證測量路線位置準確。風表一定要始終與風流方向垂直,特別是在傾斜巷道中更要注意這一點。一定要待風表運轉正常後再啟動開關。

  第26條 在任何地點測風時,必須在風流穩定時進行測風,如遇列車通過時,必須在列車通過2—5min後,風流穩定時,再進行測風。測風期間,測點附近禁止車輛和人員通過,並注意鄰近風門的開啟情況。

  第27條 每一測風地點風速至少測定兩次,兩次測定誤差不得超過3%,並求其平均值。兩次測定誤差較大時,必須重新測定。測定風量的同時,要測定溫度、濕度、氧氣以及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含量。

  第28條 在有架線電機車巷道測風時,要注意風表與架線保持至少lOOmm以上的距離,防止觸電。

  第29條 測風原始數據,包括巷道斷麵的長、高、寬尺寸,風表的讀數,以及溫度、濕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有關數據,應立即記入測風原始記錄。

  第30條 每次測定結果應就地粗算,發現問題應重新測定,每次測定風量應及時將計算結果填入測風記錄牌,並負責掛好牌板。

  第六節 礦井測風製度

  第31條 每旬必須對全礦井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根據需要隨時進行測風,風筒出口風量每月必須測定一次,礦井主要通風機風量及漏風每季至少測定一次,必須按規定編製、審批、上報通風旬報、季報,要求書寫工整,數字準確,項目齊全。風表、秒表、瓦斯檢定器、氣壓計、溫度計等通風儀表每半年校正一次,其它每年必須校正一次。發現儀表有損壞或誤差較大時,必須向通風管理和技術人員彙報,進行修理和校正。

  第32條 當班的測風數據必須進行校正和計算,將結果記入測風日誌。

  第33條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旬報分析,發觀測點不合理、風量及瓦斯異常、通風係統不合理等,必須及時向領導彙報,並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34條 測定礦井通風工作旬報中的技術數據,應兩人操作,連續進行,不得隔班隔天進行。

  第35條 測風員每月應向領導提供本月各地點風量分配計劃,並按領導指示調配風量。對新開工作麵或複工工作麵,應根據供風計劃按時供風,對各工作麵供風中出現的問題,應提出整改意見並做好調整工作。

  測塵員操作規程

  第一節 測塵員的職責

  第1條 測塵員必須經過專門的技術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測塵員應對本礦的測塵工作負責。

  第2條 測塵員應隨時掌握本礦所有產塵點的數量及各產塵點所在地區,作業場所生產工藝以及防塵措施等。

  第3條 每月25日至30日製定下月份的測塵計劃。按所定的測塵計劃開展工作,各產塵點每月至少測定兩次,地麵產塵點每月至少測定一次。

  第4條 每次測塵,要按要求做好記錄,並填入測塵台帳。

  第5條 對井下產塵濃度超標的地點,測塵員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有權要求生產單位采取防塵措施後再生產。

  第6條 每個測塵點在測全塵的同時必須測定呼吸性粉塵濃度,一並填入測塵台帳。

  第7條 每月5日前,測塵員必須將上月的所有測塵結果填表,報集體公司通防部防塵科。

  第二節 測塵儀使用和保養

  第8條 測塵儀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性能良好。下井使用時要有外套保護,避免摔打碰撞。

  第9條 下井前必須對測塵儀的性能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下井使用。

  第10條 測塵儀必須在每次使用後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充電。

  第11條 所有使用的測塵儀必須每天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

  第12條 測塵儀每使用一個月後,必須進行一次維修,每半年進行一次維修、校正,並換發計量合格證。

  第三節 天平的使用及注意事項

  第13條 測塵用天平應使用萬分之一的分析天平,其稱量誤差不得大於萬分之二,並每年由計量單位鑒定一次,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14條 天平室應設在附近沒有震動的地方。室內應保持清潔幹燥。

  第15條 天平應放在穩固的平台上,並避免風流直接吹向天平。

  第16條 天平應有保護外套,外套應設兩層,外黑裏紅。

  第17條 天平內外應保持清潔衛生,天平內應放幹燥劑,並經常更換。

  第四節 稱、裝濾膜的操作要求

  第18條 在稱量濾膜前,必須將天平內外和天平托盤清理幹淨,調正水平,校好零點後再稱量。

  第19條 稱濾膜:要選擇質地均勻無破損的濾膜,用鑷子取下濾膜兩麵的夾襯紙,放在天平托盤的正中間稱量,並記錄其重量。

  第20條 裝濾膜:打開濾膜夾,用酒精將濾膜夾及濾膜盒擦拭幹淨,幹燥後,將已稱好的濾膜放在濾膜夾的下半部夾緊,然後檢查濾膜平整無褶皺和漏縫後,即可放入用酒精擦拭幹淨的濾膜盒內備用。

  第21條 樣品盒的底和蓋都應刻有相同的號碼,但每個樣品盒的號碼不能重複。

  第22條 稱量采樣後的濾膜時,如果采樣現場空氣相對濕度在90%以上或發現濾膜上有明顯的水珠存在,應將濾膜放入幹燥器內,幹燥2h後再稱量。

  第23條 稱量采樣前後的濾膜的增量應在1—10mg之間,否則樣品作廢處理。

  第24條 采樣前後稱濾膜的重量,要使用同一台天平,同一人操作,不得隨意換機、換人。

  第五節 粉塵的測定位置選擇

  第25條 采樣高度統一在距地扳1.5m的呼吸帶,如現場高度不足1.5m時,應在距頂板O.2—0.3m處采樣。

  第26條 當采煤工作麵機械落煤時,應在采煤機下風側10—l5m處采樣。

  第27條 對采煤機司機、回柱放頂等工種工作環境的測塵,應在作業人員工作範圍采樣。

  第28條 工作麵多工序交叉作業,測塵點應選擇在工作麵距回風端頭10一15m處。

  第29條 工作麵回風巷測塵點應選擇在距工作麵20m處。

  第30條 掘進機作業時的測塵點應選擇在距機後4—5m處的回風側。

  第31條 錨噴攪拌上料時的測塵點應選擇在距工人作業地點5—l0m處。

  第32條 采煤和掘進工作麵的測塵點均應選擇有代表性的點,且都不得少於5個測點,其它地點可根據情況選合適的測點。

  第33條 其它測塵點選擇應根據原煤炭部頒(MT79—84)測塵方法進行。

  第六節 測塵操作規定

  第34條 測塵采樣前應選擇頂板牢固,不掉砟的位置放置儀器,儀器要放平穩,流量計要垂直。

  第35條 測塵前,測塵人員要用隨身攜帶的瓦斯鑒定儀器,測定測塵地點的瓦斯含量,嚴禁在有瓦斯超限的情況下測塵。

  第36條 采樣時將濾膜從濾膜盒內取出放入采樣頭內,擰緊采樣頭的螺絲,采樣頭迎著風流方向測定。

  第37條 采樣開始時,應同時開動測塵儀和秒表,並迅速將側塵儀的流量調到預定流量,使其始終保持穩定。采樣前後取放濾膜的過程中,要避免手、衣服和頂板落煤等汙染濾膜。

  第38條 采樣時,應觀察現場情況,做好以下記錄:采樣日期、班次、采樣地點、生產單位、生產工序,粉塵性質、防塵措施和存在問題以及采樣流量、時間和樣品號等。

  第39條 采樣時的流量計流量應在20L/min為宜,不能過大或過小。

  第40條 采樣器的采樣時間應不少於lOmin。 濾膜的增量應不少於lmg,但不得多於lOmg,如預先知道現場粉塵濃度較大時,應改用75mm大直徑濾膜測塵,以確保測定結果的正確性。

  第41條 采樣完畢後,立即將濾膜(受塵麵向上)放入儲樣盒內,如粉塵失落或不符合要求,應作廢重新采樣,對合格的測塵樣品要立即放入幹燥箱內,幹燥2h後再進行稱重。

  第42條 幹燥後的粉塵樣品,取出後立即進行分析測定,求出各點的粉塵濃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粉塵濃度=(M2-M1)×1000/QT (mg/m3)

  式中:M1——采樣前濾膜質量(mg)

  M2——采樣幹燥後濾膜質量(mg)

  Q——粉塵采樣器采樣時流量(L/min)

  T——粉塵采樣器的采樣時間(min)

  衝洗刷白巷道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巷道衝洗刷白工的取責

  第1條 衝洗刷白工應按照規定要求對所管轄範圍的巷道進行衝洗刷白工作。

  第2條 衝洗刷白工應掌握了解本礦所有應衝洗刷白的巷道,做到心中有數。

  第3條 衝洗刷白工應對所轄地區的煤塵積存負責,保證巷道清潔衛生。當班衝洗的巷道不得有煤(岩)塵存在和粉塵飛揚現象。刷白的巷道一定要講究質量,刷白均勻無汙斑。

  第二節 巷道衝洗刷白的一般規定

  第4條 井下主要大巷每年必須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刷一次。

  第5條 采區內及采掘工作麵的巷道衝洗周期由各礦總工程師確定,一般每班衝洗一次。

  第6條 為防爆進行噴霧灑水的巷道段,應包括塵源和可能的點火源兩側的巷道,應隨時保持沉積煤塵中的水分含量大於12%。每側巷道的長度都不得小於200m,若該側巷道的長度小於200m時,則該巷道全長都應噴霧灑水。

  第7條 巷道衝洗刷白工作,要有單位主管班組長經常檢查巷道的衝洗刷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時向主管防塵的區(隊)長彙報。

  第三節 衝洗刷白工的操作要求

  第8條 衝刷工作在大巷進行時,必須三人以上同時進行,在工作地點前後l0m處要有人員站崗,注意來往車輛,並帶紅燈,以示警戒。當有車輛通過時,人員要撤到安全地點,待車輛通過後方可繼續工作。

  第9條 衝刷工入井前必須檢查所帶的鉗子、管鉗、水管等工具是否齊全和完好,不合格的工具不能下井使用。

  第10條 井下若用罐車推運水衝塵,運行時要雙手扶住罐耳,目視前方,勻速推過,注意來往行人及車、罐。不得放飛罐。

  第11條 采用灑水衝塵車衝洗刷白巷道時,要事先與礦調度室聯係好,在其它車輛停運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工作,並注意來往行人。

  第12條 衝洗刷白斜巷時,必須提前與把鉤工和絞車司機聯係好,在停電情況下進行。

  第13條 衝刷架線大巷時,必須先停電,後進行工作。

  第14條 衝洗刷白人員必須戴皮手套和絕緣膠靴,防止電纜和電氣設備漏電引起02manbetx.com

  第15條 衝刷巷道時,人員要站在進風側沿風流方向逐段進行。衝洗時,人與衝洗地點保持至少3m距離。

  鑽機(岩石電鑽)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鑽機(岩石電鑽)工的職責

  第1條 負責本礦的煤體注水打鑽工作。

  第2條 負責對其所使用的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

  第3條 按設計要求進行打鑽,不得隨意改變鑽孔的設計長度和角度。

  第4條 按所製定的鑽進計劃進行工作,按時完成鑽進任務。

  第二節 鑽機(岩石電鑽)工的一般規定

  第5條 鑽機工係技術工種,專責人員上機操作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6條 鑽機工應對所使用的設備性能進行全麵了解,保證正確操作,否則不準下井作業。

  第7條 鑽機工要求能夠處理鑽進過程中的一般故障。

  第8條 鑽機工在架設鑽探設備之前,必須保證設備處於安全位置,確保工作安全。

  第9條 鑽機工在從事工作時必須保證三人以上,包括一名鑽機操作司機,兩名接鑽杆工。任何人都不得單獨操作,以免出現02manbetx.com

  第三節 鑽機(岩石電鑽)工的操作規定

  第10條 將鑽機安放在跑道上,把鏈條與跑道兩端的掛鉤連接好,並拉緊鏈條的螺杆,使鏈條獲得一定張力,然後把跑道放到鑽架上,並在各滑動麵加潤滑油後方可開鑽試車。

  第11條 按要求接通電源後,檢查控製箱及其它電氣是否安全、可靠。關閉開關、切斷電源,將插銷及控製箱接通,然後通電檢查鑽頭旋轉方向,如方向不對,可將插銷換相。

  第12條 接通電源後,必須檢查鑽機電氣設備是否漏電,鑽機與插銷地線是否良好,表麵有無嚴重碰傷。

  第13條 經空載運轉檢查,電機無異常響聲和氣味,減速機聲音正常,方可裝上鑽杆鑽頭,開孔鑽進。開孔鑽進時,將手輪逆時針方向轉動,緩慢地將離合器接上,當鑽頭進入煤(岩)層後,再全部上緊離合器。

  第14條 當鑽到所需深度時,可順時針方向旋轉手輪,鬆開離合器,鑽頭完全退出孔口時,將離合器打在中間空檔位置,然後停鑽。

  第15條 鑽進中,鑽架支撐必須牢固,各部分緊固螺栓不得鬆動,以免鑽架傷人和偏孔。

  第16條 鑽進中,如發現突然卡鑽、停電或鑽杆彎曲,應立即鬆開離合器,撤出鑽杆,檢查鑽頭是否有崩片或刀口過大等情況。待處理後方可繼續鑽進。如遇硬岩層時,可操作離合器緩慢推進。

  第17條 鑽機行程終了前,應迅速鬆開離台器,以免超過行程、損壞鑽機等。

  第18條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禁止使用:

  一、發現漏電麻手;

  二、減速箱內聲音不正常,如發出尖叫聲等;

  三、電動機運轉聲音、溫度異常或有糊味時。

  第19條 不準在井下工作場所拆開電鑽。

  第20條 使用人員必須熟悉電鑽的性能、結構、操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21條 操作人員必須穿絕緣靴,衣服裝束整齊。

  第22條 要經常檢查橡膠密封圈的磨損情況,以免水進入減速箱和電機內部。

  第23條 開鑽時要仔細觀察工作場所的頂、底、幫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後,方可開鑽。

  第24條 當班工作完畢後,要把機器的灰塵、油汙等擦幹淨,檢查各部件是否齊全、完好,並把鑽機、鑽杆和開關整齊地放在靠幫、幹燥、安全地點。

  煤體注水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煤體注水工的職責

  第1條 煤體注水工必須按計劃完成采煤工作麵的注水任務。

  第2條 煤體注水工要認真掌握注水設備的性能及正確的操作方法。

  第3條 煤體注水工應掌握所要注水工作麵的煤層厚度、傾角、頂底板、瓦斯情況及臨近生產地區的關係。

  第4條 如果采用靜壓注水,煤體注水工應掌握注水壓力及水壓的變化情況。

  第二節 煤體注水的一般規定

  第5條 煤體注水必須有注水設計,包括每個鑽孔注水量和注水壓力的調節方法等。

  第6條 煤體注水工每班的注水量,要認真填寫記錄,以便計算煤體水份增加量。

  第7條 煤體注水工工作時,必須注意工作地點的支架及頂板隋況。

  第8條 煤體注水工要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當班出現的情況要向下一班人員交接清楚。

  第9條 煤體注水工要保管好注水設備,不得隨意丟失零配件,以免影響注水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10條 若工作麵采用靜壓注水,其水壓不得小於3.5MP,否則必須采用高壓水泵注水。

  第三節 煤層注水泵的安裝及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第11條 將泵與電機固定在機座上,通過彈性聯軸器將兩者連接起來,使泵軸與電機軸同心。將整機放在平穩的枕木上。

  第12條 將吸水管置於泵體附近,連接管路以不超過5m為宜,避免折彎。吸水管末端應設過濾裝置,以防泥沙、雜物吸入管內。

  第13條 新注水泵使用前應用煤油洗淨零件上的防鏽脂。

  第14條 新注水泵或大修後的注水泵,第一次啟動前應轉動彈性聯軸器,檢查傳動係統是否正常。

  第15條 檢查螺釘是否緊固。

  第16條 殼體內注滿潤滑油。

  第17條 打開注水泵頭的放氣活栓,向吸水管內灌水,同時搬動彈性聯軸器,向泵內引水,然後將水管接好過濾器並接通水源,關上放氣活栓。

  第18條 打開排水管道上的閥門。

  第19條 向注水泵內輸送冷卻水。

  第四節 啟動注水泵的操作規定

  第20條 注水泵嚴禁無水運行。

  第21條 定期(一般一周左右)更換電機的旋轉方向,以確保傳動均勻,延長使用壽命。

  第22條 注水泵啟動後,應注意觀察其聲響和運轉情況是否正常。

  第23條 觀察注水泵的進出水是否正常,如水量不足或出水管嚴重抖動,應立即停止運轉,重新向泵內引水和排氣。

  第五節 注水泵運轉過程中的維護

  第24條 新安裝的注水泵在開始使用前應空轉8小時,換油一次,再使用三天、十天各換油一次。以後每月換油一次。

  第25條 觀察壓力時,隻需微微打開高壓針型閥即可。打開過大容易引起壓力表指針的劇烈抖動。

  第26條 缸口的密封圈及中間體的密封圈組的密封位置允許每分鍾滴漏十滴左右,如滴漏過快,則應停機,適當旋緊調壓螺栓。但不可太緊,否則密封部位會因磨擦力過大而發熱,影響使用壽命。如密封圈損壞,應及時更換。

  第27條 發現有不正常聲音時(如閥門撞擊、傳動係統的異常聲音和局部高熱等現象),應立即停機,排除故障。

  第28條 發現注水泵水量不足,而又非排氣不徹底引起時,應檢查閥門中的密封件是否完好及彈簧是否損壞。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或更換新件。

  第29條 殼體上的冷卻水管接頭密封不嚴時,切忌單方麵緊固外露部分的接頭螺母。必須拆卸殼體後,用活板手穩住殼體內側的六角螺母,方可緊固外露部分的接頭螺母。否則會損壞冷卻水管。

  第30條 注水泵較長時間停用時,應在閥孔、閥板、彈簧等部位塗上防鏽油脂。

  防突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防突工職責

  第1條 負責本礦有煤與瓦斯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險煤層和區域采取預測預報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並對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

  第2條 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以及各有關通風瓦斯管理製度和規定。

  第3條 熟悉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壓出和傾出)的基本特征。能熟練運用各種防突儀器儀表對各種突出指標進行測定。

  第4條 負責觀測積累突出資料,填寫上報突出卡片和突出調查情況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

  第5條 負責對突出煤層開采時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預測預報及采取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負責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向領導彙報。

  第二節 用WJY一1型突出預測儀測定鑽屑

  解吸指標(Δh2)的操作規定

  第6條 入井前必須對儀器進行檢查。如氣密性、水柱是否在零位、膠皮管是否漏氣、秒表、煤樣篩和煤樣瓶等各部零件是否齊全好用。

  第7條 儀器在井下使用前,選擇—處頂板完好,無淋水的安全地方,將儀器放好打開,接通U型水柱計,保持垂直,把U型管與三通閥接通。

  第8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麵打2個(傾斜或急傾斜煤層)或3個(緩傾斜煤層)直徑42mm,孔深8一l0m的鑽孔,鑽孔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鑽孔位於巷道工作麵中部並平行於掘進方向,其它鑽孔的終點應位於巷道輪廓線外2—4m處。

  第9條 用普通

42mm煤電鑽打孔。一般預測取樣為2m、4m、6m、8m……,當達到預定深度時,立即開啟秒表,此時,電鑽要均勻緩慢向前鑽進,同時用煤樣篩(

lmm的篩子在下,

3mm的篩子在上)篩取煤樣,將試樣裝至煤樣瓶刻度線水平(10g左右)。

  第10條 煤樣裝好後,將瓶口塞好,使三通閥A,B兩孔相通,讓瓶中解吸出的瓦斯排入大氣中。

  第11條 持秒表記時達3min時立即旋轉三通閥切斷A、B兩孔的通路,使A、C兩孔相通,煤樣瓶中煤屑解吸出的瓦斯通過膠管進入U型管中,此後U型管中的水柱逐漸發生位移。

  第12條 持秒表記時達5min時,記錄U型管中水柱的壓差,即是Δh2。即煤樣瓶中的煤屑解吸瓦斯排入U型管中2min的累計讀數。

  根據Δh2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判斷有無突出危險性。

  第三節 用WTC型預測儀測定鑽屑

  解吸指標(k1)的操作規定

  第13條 預測時,必須把儀器充足電,充電時間不少於8h。

  第14條 預測前,首先預置k1和鑽屑量。通常預置好後,一般不需重新預置,但每次開機後應檢查預置是否有誤。

  第15條 采樣前首先接通煤樣罐與儀器傳感器,然後開始打鑽,用普通

42mm煤電鑽打孔。一般預測取樣為2 m、4 m、6m、8m、 ……,當達到預定孔深時,立即開啟秒表,此時繼續打鑽,同時用煤樣篩(

1mm的篩子在下,

3mm的篩子在上)篩取煤樣,將煤樣裝至煤樣瓶刻度線水平(10g左右)。

  第16條 待秒表記時l一2min時,擰緊瓶蓋上的閥門。按采樣鍵,開始kl值的測量。每隔30s讀取一個數據,5min後顯示“AO”。輸入采樣時間和鑽孔深度,按預報鍵,預測儀顯示kl值。繼續按預報鍵,開始下一組的預報。

  第17條 如沒有下一組數據,儀器自動返回“P”狀態,升坑後打印。

  第四節 用粘土測壓法測定煤層

  瓦斯壓力P的操作規定

  第18條 在測壓鑽孔內插入帶有壓力表接頭的紫銅管,管徑為6—8mm,長度不小於7m。

  第19條 將特製的柱狀粘土(含自然水分經炮泥機擠壓成型的炮泥)送入孔內,柱狀粘土末端距紫銅管末端O.2一O.5m,每次送入0.3—0.5m,用堵棍搗實。

  第20條 每堵lm粘土柱打入1個木塞,木塞直徑小於鑽孔直徑10--15mm。打入木塞時應保護好紫銅管,以防折斷。

  第21條 在孔口(0.5一1.0m)用水泥沙漿封堵。經24h水泥凝固後,安上壓力表測壓,並詳細記錄壓力上升與時間的關係,直到壓力穩定為止。穩定後的壓力即為煤層瓦斯壓力。

  第五節 測定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ΔP)的操作規定

  第22條 將ΔP測定儀、真空泵、甲烷瓶(濃度大於95%)、分樣篩(孔徑0.2、0.25mm各一個)、天平、小錘、漏鬥等儀器設備及用具準備齊全。

  第23條 按照如下要求采樣和製樣:

  一、在煤層新暴露麵上采取煤樣250g,或在地麵打鑽取新鮮煤芯250g作為煤樣。煤樣要附有標簽,注明采樣地點、層位、采樣時間等。

  二、將所采煤樣進行粉碎,篩分出粒度為0.2---O.25mm的煤樣。每一煤樣取2個試樣,每個試樣重3.5g。

  第24條 測定時要按照如下步驟進行:

  一、把2個試樣用漏鬥分別裝入ΔP測定儀的2個試樣瓶中;

  二、啟動真空泵對試樣脫氣1.5h;

  三、關閉真空泵,將甲烷瓶與試樣瓶連接,充氣(充氣壓力為0.1MPa)使煤樣吸咐瓦斯1.5h;

  四、關閉試樣瓶和甲烷瓶閥門,使其隔離;

  五、開動真空泵對儀器管道係統空間進行脫氣,使U型管真空計兩端汞麵相平;

  六,停止真空泵,關閉儀器管道係統空間通往真空泵的閥門,打開試樣瓶的閥門,使煤樣瓶與儀器被抽空的管道空間相連並同時啟動秒表計時,10s時關閉閥門,讀出汞柱計兩端汞柱差P1(mm),45s時再打開閥門,60s時關閉閥門,再一次讀出汞柱記兩端汞柱差P2(mm)。

  第25條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可由公式△P=P2-P1計算得出。同一煤樣的兩個試樣測出△P之差不應大於2mmHg,否則需要重新進行測定。

  第六節 測定煤的堅固性係數(f)的操作規定

  第26條 將搗碎筒、計量筒、分樣篩(孔徑20mm、30mm和0.5mm各一個)、天平(最大稱重1000g,感量0.5g)、小錘、漏鬥、容器等儀器設備及用具準備齊全。

  第27條 按照如下要求采樣和製樣:

  一、沿新暴露的煤層厚度的上、中、下部各采取塊度為lOcm左右的煤樣兩塊,在地麵打鑽取樣時應沿煤層厚度的上、中、下部各采取塊度為lOcm的煤芯兩塊。煤樣采出後要及時用紙包上並浸蠟封固(或用塑料袋包嚴),以免風化;

  二、煤樣要附有標簽,注明采樣地點、層位、時間等;

  三、在煤樣攜帶運送過程中應注意不得摔碰;

  四、把煤樣用小錘碎製成20一30mm的小塊,用孔徑為20或30mm的篩篩選;

  五、稱取製備好的試樣50g為一份,每5份為一組,稱取三組。

  第28條 測定時要按照如下步驟進行:

  一、將搗碎筒放置在水泥地板或2cm厚的鐵板上,放入試驗一份,將2.4kg重錘提高到600mm高度,使其自由落下衝擊試樣,每份衝擊3次,把5份搗碎後的試樣裝在同一容器中;

  二、把每組(5份)搗碎後的試樣一起倒入孔徑0.5mm分樣篩中篩分,篩至不再漏下煤粉為止;

  三、把篩下的粉末用漏鬥裝入計量筒內,輕輕敲打使之密實,然後輕輕插入具有刻度的活塞尺與簡內粉末麵接觸。在計量筒口相平處讀取數L(即粉末在計量筒內實際測量高度)。

  當L≥30mm時,衝擊次數n,即可定為3次,按以上步驟繼續進行其它各組的測定。

  當L<30mm時,第一組試樣作廢,每份試樣衝擊次數n改為5次,按以上步驟進行衝擊、篩分和測量,仍以每5份作一組,測定煤粉高度L。

  第29條 煤的堅固性係數按下式計算:

  f=20n/L

  式中:f——堅固性係數;

  n——每份試樣衝擊次數,次;

  L——每組試樣篩下煤粉的計量高度,mm;

  測定平行樣3組(每組5份)取算術平均值,計算結果取一位小數。

  第30條 如果取得的煤樣粒度達不到測定f值所要求粒度(20--30mm),可采取粒度為1—3mm的煤樣按上述要求進行測定,並按下式換算:

  當f1-3>0.25時,f=1.57f1-3-0.14

  當f1-3≤0.25時,f=f1-3

  式中:f1-3——粒度為1—3mm時煤樣的堅固性係數。

  第七節 防突措施有效半徑的測定方法

  第31條 鑽孔流量法測定超前鑽孔有效排放半徑的操作規定:

  一、沿工作麵軟分層打3—5個相互平行的測量鑽孔,孔徑42mm,孔長5—7m,間距O.3—0.5m;

  二、對各測量孔進行封孔,封孔時應保證測量室長度為1m;

  三、鑽孔密封後,立即測量鑽孔瓦斯湧出量,並每隔2—10min測定一次,每一測量孔測定次數不得少於5次;

  四、在距最邊緣測量孔鑽孔中心0.5m處,打一個平行於測量孔的超前鑽孔(直徑是待考查察超前鑽孔有效排放半徑的鑽孔直徑),在打超前鑽孔過程中,記錄鑽孔長度、時間和各測量孔中的瓦斯湧出量變化;

  五、超前鑽孔打完後,每隔2—lOmin測定各測量孔的瓦斯湧出量,連續測定2h,並繪製出各測量孔的瓦斯湧出量變化圖;

  六、如果連續3次測定測量孔的瓦斯湧出量都比超前鑽孔前增大10%,即表明該測量孔處於超前鑽孔的有效徘放半徑之內。符合本條文本項中上述的測量孔距排放鑽孔的最遠距離,即為超前鑽孔的有效排放半徑。

  第32條 用鑽屑量與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測定防突措施有效半徑的操作規定:

  一、在沒有執行過防突措施的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軟分層中先打一個考察孔,測量每米的鑽屑量與鑽屑瓦斯解吸指標、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鑽孔長8—10m,孔徑42mm;

  二、進行擴孔排放或直接裝藥後鬆動爆破。按施工要求確定排放時間,當到達時間後,在該孔附近的軟分層中打一與此孔有一定角度的測試孔,測量其每米的鑽屑量與鑽屑瓦斯解吸指標、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

  三、將兩個鑽孔同一深度範圍內所測到的數據和兩點之間的間距進行分析,當其小於臨界指標值時,相應兩點的最大間距,便確定為該措施的有效半徑。

  第八節 突出危險區設置反向風門的操作規定

  第33條 反向風門必須設置在石門掘進工作麵的進風側,以控製突出時的瓦斯能沿回風流流入回風係統。

  第34條 必須設置兩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的牆垛可用磚或混凝土砌築,嵌入巷道周邊岩石的深度可根據岩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於0.2m,牆垛厚度不得小於0.8m。門框和門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門框厚度不得小於100mm,風門厚度不得小於50mm。兩道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

  第35條 放炮時風門必須關閉,對通過內牆垛的風簡,必須設有隔斷裝置。放炮後,礦山救護隊和有關人員進入檢查時,必須把風門打開頂牢。

  第36條 反向風門距工作麵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根據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係統和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九節 設置避難所或壓風自救係統的操作規定

  第37條 突出礦井應在井下設避難所或壓風自救係統,根據具體情況,可設置其中之一或混合沒置。

  第38條 井下避難所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避難所必須設在采掘工作麵附近和放炮員操作放炮的地點,避難所的數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麵的距離,應根據具體條件確定;

  二、避難所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室內淨高不得低於2m,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同時避難的最多人數確定,但每人使用麵積不得少於0.5m2。避難所內支護必須保持良好,並設有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電話;

  三、避難所內必須設有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於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應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製的呼吸嘴;

  四、避難所內應根據避難最多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

  第39條 井下設置壓風自救係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壓風自救係統必須安設在井下壓縮空氣管路上;

  二、壓風自救係統必須設置在距采掘工作麵2 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必須每隔5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係統;

  三、每組壓風自救係統一般可供5—8個人使用,壓縮空氣供給量,每人不得少於0.1m3/min。

  第十節 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規定

  第40條 在任何防突措施實施前,防災工必須掌握防突措施的要求,熟悉施工作業規程,掌握施工區域的通風係統和避災路線。

  第41條 防突工應經常下井檢查施工區域壓風自救裝置,使其能正常工作,並檢查現場防突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42條 由於地質條件或其它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43條 采用遠距離放炮時,遠距離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避難所內,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300米;放炮時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放炮員操作放炮的地點,應配備急救袋或自救器;放炮後至少30分鍾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

  第44條 突出的煤應及時清理,以防煤炭自燃引起瓦斯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按防止再次發生02manbetx.com 的防護措施進行。

  第45條 對突出的孔洞,應充填接頂,並應及時砌镟或注漿封閉孔洞,以防止自然發火。

  第46條 進入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佩戴隔離式自救器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移接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移接工職責

  第1條 負責井下局部通風機的安裝、拆移和管理工作,負責風筒的運送、拆接,吊掛和調整工作,並嚴格按照局部通風質量標準進行管理。

  第2條 必須熟悉和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注意自身安全,嚴禁違章操作。

  第3條 負責安裝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是符合防爆要求、機體完整、運行正常、安全可靠,5.5kw以上局部通風機(低噪音局部通風機和除塵風機除外)必須安設消音裝置。

  第4條 負責電器失爆的檢查,認真落實局部通風機的“三專兩閉鎖”規定。

  第二節 下井前的準備工作

  第5條 按時參加班前會,聽取班工長布置工作,必須弄清工作任務,以免發生差錯。

  第6條 按當天安排工作帶全工具,以備臨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7條 所用工具要經常檢修並妥善保管,攜帶利刃工具時,必須在利刃端加保護套,以防傷害他人或發生意外事故。

  第三節 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使用及管理規定

  第8條 調查確定安設局部通風機位置,準備風機、風筒、電纜、開關、消音器等設備。

  第9條 裝運局部通風機時,必須把平板車或罐檢查好,推到風機跟前,用合適的木楔把兩邊車輪頂住,以免跑車。

  第10條 裝卸風機必須是多人操作或用導鏈、機械設備協助。在裝卸車時要互相答號,同時起落,防止碰撞損壞或擠壓人員。

  第11條 風機在平車上要用堅固的麻繩捆好,左右兩側不超出車身0.1m,以防發生撞車、落道或撞棚事故。

  第12條 運送風機時最少有兩人跟車,並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關於平巷和斜巷運輸的有關規定,以免發生事故。

  第13條 局部通風機要安裝在距開掘工作麵回風口不小於l0m的進風巷道中,風機必須安裝在專用風機支架上或懸掛於巷道頂部。風機距離地麵高度不小於300mm,距軌道距離不小於500mm。風機吸入風量必須小於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

  第14條 選擇局部通風機的風壓、風量要與工作麵需要風量相匹配,風筒直徑要與風機相匹配。

  第15條 風機及開關等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有入井合格證,保證其防爆性能符合標準要求,防爆麵間隙符合規定要求,防爆蓋螺絲齊全、擰緊,無鬆動。機殼完好無裂痕,進風口有安全網罩。風機按好後送電,試驗風機運轉是否正常。

  第16條 風機安裝好後,還必須進行檢查,確保進風口不得有易被吸入的雜物。安全網罩安裝牢固,機體穩固,風機葉片靈活無被卡住現象。風機與風筒要接牢,並必須安裝使用消音器。

  第17條 啟動風機前,必須檢查風機及開關附近10m範圍內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啟動。移動時必須切斷電源.嚴禁帶電移動風機。

  第18條 風機啟動時應斷續進行,不要一次起動,避免風壓衝擊損壞風筒。

  第19條 風機運轉後,應檢查風機聲音是否正常,機體是否震動或顫動,溫度是否正常,在起動10min後,一切正常無問題時方可進行其它工作。

  第20條 必須按照《煤礦01manbetx 》要求安裝使用“三專兩閉鎖’裝置。

  第21條 開掘工作麵開口掘進前,必須事先將風機安裝好,風筒接到開口位置,並保證運轉正常,當掘進工作結束或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要將風機、風筒、電纜、開關、消音器等設備全部回收並保存好。

  第22條 局部通風機要安排專人進行管理,並實行掛牌管理,其他人不得隨意停開風機。管理牌板上應寫明安裝地區、風機型號、功率、供風長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負責人等。

  第23條 安裝使用對旋式局部通風機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安裝試運轉時,要檢查兩級的運轉方向是否符合機身上的方向標誌;

  二、根據需要風量大小和送風距離,運轉順序應為:先單獨運行第二級,再單獨運行第一級,最後兩級聯合運轉。

  第四節 風筒管理和操作規定

  第24條 一台局部通風機使用的風筒應盡量采用同一種規格,風筒變換直徑時,要使用變徑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要嚴格管理風筒,發現破口及時更換或處理,風筒按口必須嚴密,軟質風筒接頭要有反壓邊,硬質風筒接頭要加襯墊,上緊螺絲。

  第25條 風筒吊掛必須符合平、順、直的標準要求,逢環必掛,環環使勁。煤巷和半煤岩巷風筒出風口距頭不得超過5m,岩巷距頭不得超過l0m。備用風筒必須存放整齊並實行掛牌管理。

  第26條 掘進過程中如遇拐彎或重新開口時,必須及時安設彎頭或三通,不準拐死彎。對整趟風簡要檢查是否有脫節、擠壓、扭折、破裂、脫環及漏風現象並進行處理。

  第27條 一台局部通風機不準同時向兩個生產的掘進工作麵供風,嚴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28條 拆除不用的風筒或更換風筒時,必須經瓦斯員和放炮員同意,還要注意來往車輛,確保人身安全,拆除時要把吊環逐個拆開,按順序疊好裝車運走。

  第29條 拆除獨巷風筒,在瓦斯不超眼的情況下,要從前頭往外拆除,已拆除風筒的巷道不準入內。拆除獨巷鳳筒時不準停風機,風筒拆除後應立即安排密閉。

  第30條 移接工要在瓦斯員、放炮員的協助下搞好局部通風機牌板、備用風筒牌板的管理,並隨情況變化及時更換,做到所轄地區井上下數據對照無誤。

  裱糊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裱糊工職責

  第1條 負責進行井下通風設施的建築及拆除工作。

  第2條 負責對井下通風設施的管理和維修工作。

  第3條 必須嚴格按照通風設施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嚴禁違章操作。

  第4條 負責通風設施施工工具、材料的領取和保管工作。

  第二節 下井前的準備工作

  第5條 施工人員對設施施工地點、類別、規格、質量、數量和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須清楚,否則不準開工。

  第6條 按照班組長布置的工作任務,帶齊所用工具,並將利刃工具裝入保護套內。

  第7條 配備好施工人員,對頂板不好,施工地點條件較複雜的工程應有具體安全措施,並指派有經驗的老工人現場具體指揮。

  第三節 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第8條 根據巷道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要求選擇好施工地點。施工地點前後5m範圍內巷道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淤泥。根據施工地點巷道的斷麵和材質要求準備好磚、土、水泥、沙子、木板、木點柱、釘子等材料。

  第9條 施工前應檢查施工地點附近有害氣體情況,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時,必須進行處理,然後方可施工。

  第四節 施工操作規定

  第10條 砌築永久密閉牆操作規定:

  一、對建牆地點兩幫和頂、底板掏槽,要求見實幫實底。掏槽寬度應大於牆體厚度,並保證施工方便;煤巷掏槽深度不小於0.2m,岩巷不小於0.1m,並與煤岩體接實,要求見實幫實底。在掏槽過程中要注意安全,必要時要架設臨時支護。在砌镟地點建牆,必須先由掘進或巷修區進行破镟,然後建牆;

  二、砌築磚石密閉時,通常采用鏈式砌法,不應出現重縫。要求牆體厚度不小於0.5m,牆麵平整,無空縫。有水的地點要留設反水池或反水管,必要時還要留設瓦斯觀測孔,防火牆要設注漿孔和觀測孔,孔口要封堵嚴密。砌築牆體需要擺腳手架時,擺架要牢固可靠,注意安全;

  三、壘牆時,如果底部是碎石子,須先用稀灰漿充縫,再鋪一層灰漿然後砌磚;

  四、施工中,對頂幫的煤岩應隨時找下浮碴,以免已鬆動的煤岩留在密閉四周,影響密閉的嚴密性;

  五、密閉牆有特殊需要時,應仔細塗抹牆麵,在可能條件下可暫留過人孔,先將裏麵牆麵抹好。當負壓較大時,暫不封口,等24h幹燥後再封堵過人孔;

  六、砌築好牆體後,要抹有不小於0.1m的裙邊,並對整個牆麵用水泥勾縫;

  七、建好之後,把剩餘物料清理幹淨,做到人走料淨。最後在密閉牆外打設正規柵欄,揭示警標,並設置瓦斯檢查箱(入、回風之間的擋風牆除外)。

  第11條 砌築永久風門操作規定:

  一、先將巷道底部掏槽砌平,然後立好門框,讓門扇啟開迎風流方向,門軸與門框要向順風方向傾斜,傾斜角度以3-5度左右為宜。建牆地點的兩幫、頂、底板處必須掏槽,掏槽要求與密閉牆相同;

  二、砌築永久風門牆體厚度不小於0.5m,要嚴密不漏風。砌築風門牆時必須掛線,牆麵要平整、無裂縫、重縫和空縫。牆體建好之後,用水泥沙漿進行勾縫,用水泥沙漿填實掏槽處間隙,防止漏風。砌築牆體需要擺架時,要確保牢固可靠,並注意審幫問頂,確保安全。在砌镟巷道建風門時,必須先由掘進或巷修區進行破镟,防止镟後漏風;

  三、風門牆體砌築好後進行上門,並對門框包邊沿口、加襯墊、堵漏風,要求四周接觸嚴密,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扇與門框不歪扭,最後還要在水溝安設擋風簾,通車風門要設底坎。電纜、管子孔要堵嚴;

  四、風門掛門扇後,要進行試驗檢查,要求門扇開關靈活,風門能自動關閉,嚴密不漏風,不得有掃地刮道現象;

  五、需要搭腳手架時,一定要搭牢固,腳手架板上不許堆放過多的材料;

  六、封頂時必須從兩邊向中間砌,最後用灰漿填嚴;

  七、全部建好之後,把剩餘物料清理幹淨,做到人走料淨。

  第12條 建臨時密閉牆操作艦定;

  一、對臨時密閉地點頂、底板和兩幫掏槽,見實幫實底,並與煤岩體接實,掏槽時要審幫問頂,注意安全;

  二、先打設幾個牢固的木立柱形成骨架,立柱間距為1—1.5 m,再從上往下把木板成魚鱗式搭接釘在立柱上,依次進行到底。需要擺架時,要注意牢固可靠。牆體與圍岩相接觸的地方要封堵嚴實,密閉表麵要用黃泥滿抹;

  三、把剩餘物料清理幹淨,做到人走料淨。最後在密閉牆外打設柵欄、揭示警標、設置瓦斯檢查箱。

  第13條 建臨時風門操作規定:

  一、建門地點頂、底板和兩幫要掏槽並與煤岩接實,注意審幫問頂;

  二、先打設幾個木立柱,形成骨架,然後把門框固定在立柱上,讓門扇迎風流方向啟開,門軸與門框要向順風方向傾斜,傾斜角度以3-5度左右為宜;

  三、在板牆背麵至少打設兩根牢固的戧點柱,木板從上到下按魚鱗式搭接依次釘上,直到底板,需要擺架時,要注意牢固安全;

  四、用灰泥滿抹牆麵,堵塞與圍岩相接觸處的縫隙;

  五、上好門扇,將門框包邊沿口,加襯墊,堵漏風,要求四周嚴密不漏風,門扇平整,風門自動,門扇與門框不歪扭,通車風門要設底坎,電纜管路孔要堵嚴,水溝掛擋風簾;

  六、風門上門扇後,要試驗檢查,要求門扇開關靈活,嚴密不漏風,不得有掃地刮道現象。最後,把剩餘物料清理幹淨,做到人走料淨。

  第14條 調節風窗的構築,就是在相應的通風設施的正上方留一調節孔,特殊情況也可將調節孔留在兩邊的上方。其它規定與風牆、風門的構築相同。

  第15條 建築通風設施注意事項:

  一、在有電纜通過的地點建密閉牆或風門,要加電纜套管;

  二、在有瓦斯湧出地區施工時,要有瓦斯員現場檢查瓦斯,瓦斯等有害氣體不超限時方準施工;

  三、特殊情況需要放炮時,必須事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6條 拆除通風設施注意事項:

  一、拆除永久風門、風牆等通風設施時,必須事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施工現場必須有通風區區管人員現場指揮;

  二、施工前必須首先審幫問頂,檢查巷道完好情況,如巷道不完好,有頂幫開裂、冒頂、掉砟、片幫等危險情況時,必須首先進行處理,確保巷道完好無危險情況時方可施工;

  三、拆除牆體應從上到下,依次拆除。嚴禁從牆體中間或下部開始拆除,使牆體整體垮塌;

  四、拆除永久或臨時密閉牆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拆除密閉牆前必須首先準備好局部通風機和風筒,密閉牆拆除後,將密閉的巷道積存的瓦斯排除。啟封密閉牆和排放瓦斯工作由救護隊負責,由礦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總負責全麵指揮。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嚴格按《煤礦01manbetx 》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五、拆除火區密閉牆時,事先必須詳細觀測火區內的一氧化碳、溫度、氧氣等情況,必須符合火區啟封條件,並製定專門措施,報集團公司研究和審批,由救護隊進行啟封。

  第17條 需要回料開車時,必須嚴格執行小絞車和運輸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的規定,開車工必須持證上崗。

  爆炸材料運輸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爆炸材料運輸工職責

  第1條 負責將爆炸材料從地麵安全運至井下,並移交井下爆炸材料庫。

  第2條 必須由熟悉業務,經過培訓,並取得合格證的專職人員擔任。

  第二節 爆炸材料運輸操作規定

  第3條 爆炸材料運輸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爆炸材料運輸工負責在地麵井口將炸藥或電雷管裝入專用礦車內,並加鎖;

  二、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不得裝在同一礦車內運輸;

  三、運輸整箱電雷管時,雷管箱應平放,不得側放或立放,箱底必須墊絕緣軟墊;

  四、爆炸材料裝礦車時必須輕拿、輕放,不得撞擊和碰撞。

  第4條 井下運輸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別運送;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勾工;

  三、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一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它類炸藥時爆炸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專用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爆炸材料在礦車內的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

  四、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炸材料運輸工外不得有其它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它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無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過1m/s。

  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第5條 井下用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同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

  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箱內,車箱內部應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一層爆炸材料箱。其它類炸藥可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

  三、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它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第6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箱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7條 爆炸材料運至井下爆破材料庫後,必須立即自礦車內卸出並運至庫房內,不準在礦車內長期存放。卸車時必須兩人配合,一人站在礦車內搬運,一人站在礦車外接放。

  第8條 炸藥、電雷管卸車後必須立即運至爆炸材料庫內,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

  第9條 炸藥、電雷管必須分別放在庫房的峒室或壁槽內,並存放整齊。

  第10條 爆炸材料運至庫房後,必須同爆炸材料保管員當麵清點數量並上賬,同時由爆炸材料運輸工簽字或蓋章。

  爆炸材料保管員操作規程

  第一節 爆炸材料保管員的職責

  第1條 負責爆炸材料的入庫、管理和收發等工作。

  第2條 保管員必須懂得爆炸材料的性能及預防事故的方法,並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節 爆炸材料保管員操作規定

  第3條 爆炸材料庫內要有防滅火沙箱、滅火器及安裝有防爆電話和防爆照明燈,嚴禁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4條 爆炸材料保管員必須在庫房內現場交接班,並遵循以下規定;

  一、交接班時必須共同詳細清點上班發出的炸藥、電雷管數量,上班末交回庫房的炸藥、電雷管數量和上班炸藥、電雷管實際消耗量及庫存量,並檢查帳、物、卡是否相符;

  二、必須交接檢查爆炸材料庫滅火器等安全器材是否齊全及文明衛生情況;

  三、交接清後,交接班人員在交接班記錄本上互相簽字,發現問題立即向通風區及主管領導彙報。

  第5條 電雷管搓碼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搓碼機性能必須完好,部件齊全。根據所使用電雷管型號調整好搓碼參數,保證搓碼清晰,管體不發生受壓變形;

  二、將成束的電雷管逐個分開,逐個放入搓碼機內;

  三、用左手握住雷管腳線使雷管體插入搓碼機,右手搖動搓碼機手柄進行搓碼;

  四、搓碼工作完成後,根據每個放炮員的號碼,將電雷管分別放在發放口雷管架上的雷管箱內,並將數量填寫在相應的放炮員的雷管卡片上。

  第6條 發放炸藥規定:

  一、背炮人員將蓋有本單位公章領料單交給爆破材料保管員;

  二、保管員根據領料單填寫的數量將炸藥裝入背炮人員火藥箱內並加鎖,然後交給背炮人員,火藥箱鑰匙在放炮員領取電雷管時交給放炮員;

  三、背炮人員領取炸藥後在爆破材料發放記錄上簽字或蓋章;

  四、發放口處允許存放當班待發放的炸藥,但存放數量不得超過3箱。

  第7條 發放電雷管規定:

  一、保管員將有放炮員本人編碼的電雷管當麵點清數量並交給放炮員,並把放炮員雷管箱鑰匙和本地區火藥箱鑰匙一同交給放炮員;

  二、放炮員領取雷管後在爆破材料發放記錄上簽字或蓋章;

  三、發放口處允許存放的電雷管數量不得超過5OO發。

  第8條 當班退庫的炸藥需重新放入爆炸材料庫內,退庫的電雷管要存放在雷管架上的雷管鬥內。放炮員的雷管箱要在發放口的巷道內存放整齊。

  第9條 詳細清點庫存炸藥、電雷管數量是否與帳麵相符,將當班發出、實際消耗、退庫的炸藥和電雷管數量及庫存量記入爆炸材料日報上。帳目必須數量準確、清晰無誤、不準塗改,更改帳目必須由保管員簽名並蓋章。

  第10條 在發放炸藥、電雷管時必須詳細檢查,不合格的炸藥、雷管不準發出。沒有編號的雷管嚴禁發出。

  第11條 嚴格控製庫房內爆炸材料儲存量,炸藥儲存量不得超過三天的需用量,電雷管不得超過礦井10天的需用量。硐室式庫房內,每個硐室炸藥存放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礦井10天需用量;壁槽式庫房內的每個壁槽炸藥不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礦井2天需用量。

  第12條 嚴格執行入庫登記製度。除保管員外,任何人員入庫都必須首先經通風區長或值班人員允許,並有通風區管理人員陪同,進行嚴格登記。庫房內嚴禁攜帶礦燈。放炮員、背炮人員嚴禁進入爆炸材料庫內。

  瓦斯抽放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瓦斯抽放工職責

  第1條 瓦斯抽放工負責井下瓦斯抽放、打鑽、抽放管路移接、拆除、放水、抽放係統的檢查、維護、管理等工作。

  第2條 負責井上下瓦斯抽放泵站的正常運行,按時填寫運轉日誌。

  第3條 必須嚴格遵守《煤礦01manbetx 》,按規定填寫瓦斯抽放日報。

  第二節 瓦斯抽放觀測規定

  第4條 入並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時參加班前會,明確任務和工作地點。帶全所需工具,如:瓦斯檢定器、測量負壓和流量的U型水(汞)柱計、記錄表、粉筆、扳手等,並認真檢查,保證完好;

  二、攜帶利刃工具下井時,應帶好刃頭防護罩,以免發生意外;

  三、進入尾巷內檢查或維修抽放管路時,必須首先經通風區值班人員同意並至少有2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通風管理人員或瓦斯檢查員,經檢查後方可入內。未經通風區值班人員同意,嚴禁進入尾巷工作;

  四、沿抽放管路特別是在有放水器、分路閥門等地點,必須詳細檢查瓦斯,以免在放水或開、關分路閥門時發生意外。

  第5條 瓦斯管路或鑽孔瓦斯檢查操作規定:

  一、每個觀測點要設置閥門,檢測瓦斯濃度時,必須使用高負壓抽氣筒和氣囊;

  二、用膠皮管把鑽孔觀察嘴和高負壓抽氣筒連接起來,膠皮管及氣囊必須嚴密不漏氣;

  三、用高負壓抽氣筒從鑽孔內抽取氣體,充入氣囊,再將氣囊連接在高濃度瓦斯檢定器進氣嘴上,來檢查瓦斯濃度;

  四、每點瓦斯必須檢查兩次以上。發現差別太大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6條 抽放負壓和孔板水柱觀測方法:

  一、U型水柱計必須在井上準備好,並將兩端口堵好,防止路上傾灑;

  二、觀察時,U型水柱計必須垂直放置,兩側水柱凹麵處於同一水平;

  三、用膠皮管將U型水柱計的一端與負壓觀測嘴連接,另一端與井下大氣連通,然後觀察水柱計兩端液麵之差,讀出差數,即是該鑽孔的抽放負壓。用膠皮管將U型水柱計的兩端同時與流量孔板兩側觀測嘴連接,觀察水柱之差,讀出差數,即是該孔板流量計的前後壓差;

  四、用U型水柱計觀察負壓或孔板水柱時,如果發觀水柱端麵跳動頻繁,長時不能穩定,影響讀數的準確度時,要檢查自動放水器是否失去作用或管內是否積水,如有失靈或積水時,首先處理後再進行檢查。

  第7條 瓦斯抽放鑽孔及分路觀測點必須懸掛觀測記錄牌,注明觀測地點和孔號。每次觀測時,要將負壓、孔板水柱、瓦斯濃度、觀測時間及觀測人姓名填寫在記錄牌上,保證牌板、記錄和井上報表三對口。

  第8條 一般情況下至少每周必須進行一次全麵的觀測,並將結果準確計算,對抽放有關參數及時進行調節,每旬及時報出旬報。遇到特殊情況,可增加觀測次數。抽放工作麵的采空區瓦斯時,每周至少檢查一次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

  第9條 抽放鑽孔瓦斯濃度低於25%時,必須進行有效的調節,如經調節,瓦斯濃度仍低於25%時,應采取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抽放。否則,應關閉該孔閥門,停止抽放。

  第三節 瓦斯抽放鑽孔施工規定

  第10條 鑽機搬移、安裝與拆除操作規定:

  一、搬移鑽機時嚴禁帶電作業;

  二、鑽機移裝時,不得用鑽杆作為軌道搬運,嚴禁將鑽杆當撬棍、抬重物或敲擊等使用;

  三、鑽機搬移時,要將外露油嘴進行可靠封堵,將各種儀表及操作裝置進行可靠的保護;

  四、搬運鑽機零部件時,耍拿穩拿牢,不能亂碰亂撞和在水中拖動;

  五、電機、電纜、開關等嚴禁在淤泥積水中拖來拖去,更不能用電纜拖著開關或開關拉著電纜走,必須人工搬運;

  六、鑽機安裝前,必須按設計要求平好地基,不準將鑽台安裝在浮煤、浮碴上;

  七、鑽機安裝前,必須根據設計要求搭設鑽台,安裝鑽機必須按設計的角度、位置調整好。安裝完畢後,壓柱、撐柱必須打穩支牢,不能有鬆動現象;

  八、拆裝鑽機立軸時,立軸與鑽杆都要固定好,防止滑動傷人;

  九、拆裝絞車時,要避免剛性接觸,防止滑動傷人;

  十、鑽機輪要對正,對輪螺絲要齊全,且對輪要有膠套,對輪螺絲不帶膠套禁止使用,防止碰擊產生火花;

  十一、鑽機安裝方向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第11條 施工鑽孔前的準備工作:

  一、必須準備好當班所用的零部件、儀器及工具並保證完好,熟悉當班所施工鑽孔的主要技術參數及鑽孔地點的岩性;

  二、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瓦斯檢查員,並攜帶準確可靠的瓦斯檢定器或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三、進入施工地點,首先要檢查施工地點及其附近2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處理,否則不準施工;

  四、嚴格執行審幫問頂,認真檢查支護及安全情況,在獨巷內施工時,必須對全巷道頂底板及兩幫情況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五、認真檢查鑽機及其附屬設備的完好、潤滑情況;

  六、鑽機、泥漿泵要進行空載試車,檢查各轉動部件是否靈活可靠,各操作手把的位置是否正確;

  七、認真檢查所用電器設備的完好情況,防爆性能要良好,發現失爆,必須立即處理,否則不準施工;

  八、鑽機各運轉部件必須有可靠的保護罩;

  九、經空載試車和以上檢查,確認沒有問題後,方可按上鑽杆、鑽頭,接通水源,由司機操作開始鑽孔。

  第12條 鑽孔施工操作規定:

  一、上下鑽具時,所有工作人員要站在鑽杆兩側,嚴禁站在鑽杆正後;

  二、每班工作前,所有工作人員都要將衣服整理好,禁止敞懷,尤其靠近回轉體時更要注意,防止傷人;

  三、所有工作人員脖子上禁止圍放毛巾等物,防止絞人事故發生;

  四、嚴禁用機械運轉的方法擰、卸鑽杆及供水器;

  五、上下鑽具時要對鑽杆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有磨損過大、彎曲變形及有刮痕的鑽杆,不得下入孔內繼續使用,防止斷杆事故發生;

  六、使用手動加壓給進鑽機鑽進時,不得加長套把進行加壓鑽進,更不準坐在手把上鑽進。如因岩石硬度大或頂絲碰手等原因需加套把時,其長度不得超過手把長度的二分之一;

  七、使用液壓鑽機鑽進時,鑽進壓力不宜過高,應根據岩石性質適當給壓;

  八、使用手動加壓給進鑽機鑽進時,手把操作不得與鬆緊頂絲平行作業;

  九、使用手動加壓給進鑽機鑽進時,扶手把人員嚴禁與手把站成一條線操作,應與之保持適當距離,以防手把反轉傷人。鬆緊頂絲人員在未取下工具以前,不準送電開車;

  十、鑽進時必須先送水,待鑽孔反出水後,再啟動鑽機鑽進;

  十一、在獨巷內施工時,必須在距回風口10m以外的進風側安設截電門,並與風機連鎖;

  十二、鑽場內所有電纜必須分別吊掛整齊,不得埋壓,不準吊掛在鑽孔上,與鑽孔距離不得小於1米;

  十三、鑽機送電前,必須首先經瓦斯員進入鑽場檢查瓦斯,瓦斯不超限時方可送電,開鑽,下班前要切斷鑽場電源並將開關閉鎖;

  十四、在獨巷打鑽時,要先安好邊打邊抽設施,否則不準開鑽。當鑽孔瓦斯湧出量大或有強烈的壓力呈現時,必須進行邊打邊抽;

  十五、打鑽過程中,當邊打邊抽設施失去作用時,或在獨巷內打鑽風機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停鑽,切斷電源,人員全部撤到新鮮風流中;

  十六、鑽孔口0.2m以外的瓦斯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執行,即20m米範圍內風流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局部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電動機附近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時,電動機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隻有在風流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啟動電動機;

  十七、鑽孔口1米範圍內,禁止有鐵器敲擊現象,必須敲擊時,要用銅錘或墊木板;

  十八、當班打完的鑽孔必須當班封孔,除試壓鑽孔外,當班封閉的鑽孔要及時抽放;

  十九、采用邊打邊抽設施時,抽出的瓦斯要引入距鑽機20m以外的回風流中,混合後的回風流瓦斯不得超過1%;

  二十、設置有孔口管的鑽孔打鑽時,要保證孔口管牢固,孔口管與鑽杆不得發生磨擦。

  第13條 鑽孔施工注意事項

  一、鑽孔時,要嚴格按照設計的鑽孔數量、位置、傾角、穿透和到達層位及封孔方法、封孔長度進行施工,角度誤差不得超過±1°;

  二、操作鑽機,必須嚴格按照鑽機的技術要求和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

  三、泥漿泵的濾水龍頭要浸入循環水池中,但不可置於水池底;

  四、泥漿泵電動機工作環境惡劣,因此要嚴格按照說明書進行工作,如果電機溫度、轉速、聲響不正常或水泵吸水量和壓力失常,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查找原因,進行維修或更換;

  五、鑽機的齒輪箱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潤滑用油,給進部分的止推軸承要定期注油,外露部分要盡可能與灰塵和汙物隔絕;

  六、鑽機在鑽進過程中,要做好鑽場的清潔衛生和循環用水清除粉塵工作,水池內煤(岩)粉堆積厚度不得超過60mm。所用設備的零部件以及工具必須存放整齊,不得置於淤泥積水之中;

  七、正常情況下,不得隨意改變鑽進速度,必要時,可先停電後變速(指采用機械調速的鑽機);

  八、嚴禁在鑽機運轉過程中變速,需變速時,應停止鑽機運轉,待停穩後變速(全液壓鑽機除外);

  九、鑽機發生任何故障,都必須在機器停止運轉後進行處理;

  十、鑽孔施工結束後,要繼續送水不少於2min,以衝洗孔內殘留的煤、岩粉;

  十一、鑽進過程中,要隨時掌握進尺、岩性變化及鑽頭到達位置;

  十二、鑽孔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封孔抽放。

  第14條 鑽機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管理規定:

  一、鑽機開動前,要先開泥漿泵向孔內供水,待鑽孔返水後,方可開鑽。禁止幹打孔(包括擴孔);

  二、鑽孔時,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及施工措施進行施工,鑽孔角度及位置誤差不超過設計要求。如發現孔內大量湧水或噴出氣體必須立即停機、停電,但鑽杆不準退出,並立即彙報處理;

  三、鑽機液壓用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更換,油箱內油溫不得超過70℃,否則立即停機冷卻;

  四、鑽機、泥漿泵要按照說明書要求定期、定時、定人進行注油,鑽機不得漏油;

  五、鑽機和泥漿泵的所有防護罩、防塵蓋要保持齊全、完整,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

  六、鑽機各部螺絲不得缺少或鬆動,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七、鑽機各回轉部位溫升不得高於60℃,否則必須立即停機,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八、泥漿泵上水要正常,發現水量不足應查明原因,立即處理;

  九、做好打鑽記錄,按要求內容詳細填寫當班工作情況;

  十、必須按照說明書定期進行鑽機及附屬設備的大、中、小修,並加強日常維修及保養工作;

  十一、鑽機司機必須經過考核,取得合格證,才能操作鑽機。

  第1 5條 鑽孔封孔操作規定:

  一、根據鑽孔岩性選擇合適的封孔方法及注漿長度,一般岩石鑽孔選擇膠球封孔器或水泥注漿封孔,煤孔選擇水泥注漿封孔。膠球封孔器封孔長度一般為2—2.5m,水泥注漿封孔封孔長度一般為岩孔6m、煤孔10-15m;

  二、封孔時,首先要將頭頂上部的浮矸清理掉,然後一人用管鉗固定封孔器外套,一人用管鉗擰緊絲杠;

  三、用水泥注漿封孔時,注漿管安裝要牢固;

  四、水泥漿濃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保證灰漿飽滿無空隙;

  五、采用任何封孔方法,封孔後鑽孔都不得漏氣;

  六、水泥注漿封孔結束後,必須將所用注漿設備用清水衝洗幹淨;

  七、采用水泥注漿封孔,必須待水泥凝固好後方可接管抽放。

  第四節 瓦斯抽放管路安裝與拆除操作規定

  第16條 敷設瓦斯管道必須符合以下質量標準:

  一、必須將瓦斯管道和電纜線路隔絕;

  二、選擇最短距離的巷道;

  三、漏氣點每千米不超過三處,漏氣量不超過0.5—1m3/min;

  四、瓦斯管道必須進行防腐處理(複合玻璃鋼管除外);

  五、管路低窪或其它易積水處必須安裝積放水的裝置;

  六、不同直徑管路連接時必須有過渡段、

  第17條 瓦斯抽放管路的安裝與維護:

  一、瓦斯管路的管徑、安裝路線必須符合設計及通風質量標準要求;

  二、瓦斯管路與其他電纜電器設備間必須有可靠的間距和絕緣措施;

  三、管路安裝要保證平直、穩定、可靠、嚴密、牢固,不準有小於90度的拐彎,螺絲齊全並條條使勁,在管路的低窪或易積水處安裝積放水裝置;

  四、管路安裝完畢後,必須進行嚴密性檢查,無問題時方可投入使用,新管的試漏壓力不得低於98kpa;

  五、瓦斯抽放管路必須在第一個鑽孔終孔前接到鑽場;

  六、瓦斯管路及其附屬設施要有明顯的標記,瓦斯管路每隔100—150m應有一標記;

  七、瓦斯管路內不得有任何阻礙瓦斯正常流動的雜物或積水;

  八、管路安裝高度必須符合標準要求,架空安裝的管路必須采取可靠的支撐措施,各支撐點間距不大於4m;

  九、在傾斜巷道內安裝的管路,必須有可靠的固定、防滑裝置;

  十、沿巷道底板鋪設的管路,必須墊上可縮性墊木,防止底板鼓起將管路損壞,可縮性墊木高度不低於300mm,管路距巷道兩幫留有一定距離,墊木間距需符合以下規定:

226mm管路 15—25m

380mm管路 5—10m

  十一、每一抽放支管的起始處必須安裝合適、可靠的控製和檢測瓦斯流量、濃度、抽放負壓的裝置;

  十二、永久性鑽場管路,除鑽孔與鑽場橫管允許用膠管連接外,其餘一律為剛性管路連接;

  十三、對有滲水的鑽場,必須安裝統一規格的集放水裝置;

  十四、每一瓦斯抽放鑽場必須安設有標誌瓦斯抽放量、瓦斯濃度、負壓等參數的統一牌板並及時填寫;

  十五、安裝孔板流量計時,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質量標準進行:

  (1)、孔板與管道同心,端麵與管道軸線垂直,偏心度應小於2%;

  (2)、孔板前後各應有5D以上的直線段,(D為管路直徑,以下同);

  (3)、在孔板前後長度各為5D的一段管道內壁上,不得有起伏不平的痕跡,更不準有突出物,如焊縫,管墊等。

  十六、井下瓦斯管路必須保持負壓狀態,正常情況下不經區長同意,不得變動抽放負壓;

  十七、瓦斯管路和鑽場要有專人負責定時檢查,鋪設在運輸巷道內的管路,每天必須檢查一次;

  十八、瓦斯抽放鑽孔的抽放、停抽和報廢必須經區長同意,並留有記錄,對報廢的鑽孔必須進行可靠有效的處理,不得有瓦斯泄出;

  十九、因工作需要臨時切斷瓦斯抽放管路或改變為正壓時,必須經區長同意,並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應提前通知瓦斯泵房;

  二十、因工作需要切斷瓦斯抽放管路而影響到正常的瓦斯抽放和利用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不得施工;

  二十一、新安裝管路投入使用時,必須先排除管路內空氣,充入瓦斯後才能並入抽放係統使用;

  二十二、進行瓦斯鑽孔與抽放管路連接時,必須有兩人以上,禁止單人進行作業,且人員要站在鑽孔的進風側,嚴禁在無風的巷道或鑽場內進行鑽孔連接;

  二十三、進行瓦斯鑽孔與瓦斯管路連接及管路維修時,嚴禁鐵器敲擊;

  二十四、瓦斯抽放係統的閥門必須經常進行潤滑,確保閥門靈活可靠。

  第18條 瓦斯抽放管路與鑽孔的報廢與拆除

  一、拆除抽放鑽孔,必須經區長批準,未經批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拆除鑽孔時,必須先關閉鑽孔閥門,卸下封孔器後,再拆除閥門;

  二、拆除正在使用的流量計時,必須先隔絕管內負壓,排除管內瓦斯,隻有當管路瓦斯濃度和巷道瓦斯濃度降到規定限度以下時,方可拆除;

  三、拆除後的瓦斯抽放鑽孔,必須進行可靠的處理,保證鑽孔不泄放瓦斯;

  四、嚴禁用鐵器敲擊瓦斯管路及其附屬設施;

  五、對報廢的瓦斯鑽孔必須進行可靠的封堵,防止瓦斯泄漏;

  六、拆卸、封堵鑽孔時,人員要站在鑽孔的進風側。

  第五節 瓦斯抽放泵操作規定

  第19條 瓦斯抽放泵開機前必須做好如下準備:

  一、檢查抽放泵各氣門的開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二、檢查地腳螺絲和各部聯接螺絲,以及聯軸器銷釘、防護罩等有無鬆動現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和有關部門聯係處理;

  三、檢查抽放泵所用冷卻油路、水路是否通暢,油、水泵能否上油、上水,閥門是否失靈;

  四、檢查各部溫度計是否齊全,否則及時補齊;

  五、檢查正負壓水柱計及孔板水柱計是否有水,是否對準零位,吊掛是否垂直,聯接膠管有無漏氣現象;

  六、檢查機電設備是否完好,電流、電壓是否正常。

  第20條 瓦斯泵房必須至少有一套隨時能啟動使用的備用瓦斯抽放泵和附屬設備。

  第21條 在正常情況下,瓦斯抽放設備要按計劃維修,不準任意停泵。

  第22條 瓦斯抽放泵司機要由責任心強,並經過至少一個月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必須持證上崗。

  第23條 抽放泵司機要堅守工作崗位,認真監視抽放泵及各種儀表運行工作情況。一般情況下每小時檢查一次瓦斯濃度,特殊情況要隨時進行檢查。

  第24條 利用水環式真空泵抽放和輸送瓦斯的抽放站,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當瓦斯濃度下降到30%以下時,心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停止向儲氣罐內輸送瓦斯,當瓦斯濃度低於25%時,要立即彙報,並停止瓦斯抽放泵的運轉。

  第25條 因故停止向儲氣罐充氣和恢複充氣前,要通知礦調度室及抽放瓦斯主管部門。

  第26條 停泵後必須等負壓值降到零位時才準放空。

  第27條 發現瓦斯濃度急劇下降時,應立即采取降低負壓、穩定瓦斯濃度的措施,並立即向礦調度室及有關單位彙報。

  第28條 隔爆器水位要保持在設定水位之間。

  第29條 瓦斯抽放泵的操作要嚴格按《真空泵操作順序》進行。

  第30條 瓦斯抽放泵的啟動操作規定:

  一、必須接到主管部門技術人員的啟動命令後,方可準備開機;

  二、啟動帶有潤滑係統和冷卻係統的瓦斯抽放泵時,首先要啟動潤滑泵和冷卻泵,並適當調整;

  三、打開進風門、出風門、配風門和放空門,啟動抽放泵,保持空載運行3—5min,待瓦斯抽放泵空載運轉正常後,打開連通井下的總進氣門,同時關閉配風門,使瓦斯抽放泵帶負荷運行;

  四、抽放泵正常運行後,應隨時觀察正、負壓水柱、瓦斯濃度及瓦斯泵的聲音,溫度等情況,並及時調整抽放瓦斯濃度,必須保證在30%以上;

  五、檢查瓦斯濃度,隻有在瓦斯濃度穩定並達到規定值以上時,方可向儲氣罐充氣;

  六、向儲氣罐充氣時,應先打開輸送管路總閥門,然後再則調節正壓放空門,如有加壓泵,啟動加壓泵。

  第31條 停機操作順序:

  一、開啟加壓泵配風門,同時開啟瓦斯抽放泵的放空氣門,關閉加壓泵之間的聯絡門;

  二、停止加壓泵運轉;

  三、開啟瓦斯抽放泵的配風門,同時關閉連通井下的總進氣門,使瓦斯抽放泵投入空載運轉;

  四、停止瓦斯抽放泵的運轉;

  五、停止使用冷卻泵及其冷卻係統,潤滑泵及其潤滑係統。

  第32條 如遇停電或其它原因需緊急停泵,待瓦斯抽放泵一停,必須首先迅速將民用輸送總氣門關閉,然後再將所有放空氣門和配風門打開,關閉井下總進氣門及加壓泵之間的聯絡門。

  第33條 倒泵操作規定:

  一、倒泵時,主管技術人員必須在場;

  二、無論瓦斯抽放泵還是加壓泵進行倒泵工作時,均不允許間斷民用瓦斯。否則,必須事先聯係通知;

  三、若瓦斯抽放泵(或加壓泵)並聯運行需要倒泵時,必須停泵後再進行;

  四、必須遵守先開後停的原則。

  第34條 例泵操作順序:

  一、待備用泵空載運轉正常後,調小運轉泵的抽出量,並相應調整利用量;

  二、開啟備用泵與抽放係統的聯絡門,關閉備用泵的配風門,使備用泵也低負荷與運轉泵並聯運行;

  三、當備用泵帶負荷投入正常運行時,關閉其放空氣門,同時開啟運轉泵的放空門;

  四、停運原抽放泵,並調整抽放量。

  第35條 瓦斯抽放和利用係統的正負壓水柱、孔板水柱,管路內瓦斯濃度,泵房內瓦斯濃度、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屬設備的運轉情況、各部溫度,一般情況下必須每隔半小時觀察一次,每隔兩小時向主管部門彙報一次,特殊情況,必須縮短觀察及彙報間隔時間,並做好記錄。

  第36條 必須根據觀測數據及抽放泵運轉情況,及時進行瓦斯抽放壓力、流量的調整工作,使抽放泵在規定範圍內正常運行。

  第37條 瓦斯泵房室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否則必須停機,斷電進行處理。

  第38條 瓦斯利用濃度低於30%時,必須立即停供民用。

  第39條 必須經常檢查瓦斯泵房內和附近管路及係統上的各種安全設施,計量裝置,保證靈活可靠,及時處理管路中的積水,漏氣等問題。

  第40條 抽放瓦斯泵及加壓泵各轉動、滾動、滑動部位的溫度,應保持在設備允許溫度之內,否則,必須停機進行冷卻。

  第41條 抽放瓦斯泵及加壓泵必須按規定進行維修。

  第42條 操作電氣設備時,必須穿絕緣靴和帶絕緣手套。

  第43條 嚴格執行要害場所登記製度,非機房及主管工作人員,必須持要害場所進入證明,方可入內。

  第44條 瓦斯抽放泵司機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實行現場交接班,並在班報上簽名。

  第45條 在瓦斯抽放站區域內進行任何其他工作都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並認真執行。

  補風筒工操作規程

  第1條 鳳筒升井後,先在地麵進行涼曬幹燥,修補前將風筒鋪在地上,用刷子將煤塵刷淨,檢查一下風筒有無破口、裂縫,鐵圈、吊環、雙反邊等是否完好,以及風筒整體老化程度。

  第2條 根據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粘補破口,更換風筒圈、吊環與雙反邊接頭。所粘布塊應大於風筒破口3—5cm。

  第3條 粘膠液刷到需要修補的風筒破口後,將布塊粘上,並適當加壓。

  第4條 修補後的風筒要做到無破口、裂縫,鐵圈、吊環、雙反壓邊完整,不準漏風,並保證質量可靠。

  第5條 膠液製作要根據生膠和汽油性能,嚴格按規定比例配製,溶化地點溫度要嚴格控製在規定範圍之內。

  第6條 風筒升井經修補後,要妥善保管,分類存放,一般要存放在常溫下幹燥地點。每季至少翻曬一次。

  第7條 溶化生膠要在專用器具中進行,並保持嚴密,嚴禁與明火接觸。粘補風筒的膠液必須存放在專用房間內,室內嚴禁煙、火,嚴禁使用電爐、煤火爐取暖。

  通風儀表維修工操作規程

  第一節 光學瓦斯檢定器維修操作規定

  第1條 光學瓦斯檢定器維修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儀器上膠皮球、輔助藥管無破損裂縫等漏氣現象,連接吊掛牢固;

  二、儀器外表各部螺絲齊全,無鬆動現象,小數刻度盤及目鏡等轉動靈活,光譜條紋讀數清晰,按鈕靈活;

  三、儀器氣路無堵塞和漏氣現象;

  四、用手壓縮膠皮球,光譜向右移動並最後還原零位;

  五、外套完好,能起到保護儀器的作用。

  第2條 瓦斯檢定器檢修時應選擇一張台麵平整,高矮合適的檢修台,檢修室應選在空氣清淨、光線明亮地點。並必須準備齊全所用全部工具。

  第3條 打開儀器後,首先對儀器進行周密檢查,了解損壞部位,然後針對問題進行檢修。檢修順序一股為“電路、光路、氣路”,檢修完後經過校驗合格後,做好檢修記錄。

  第4條 擦洗儀器中的鏡片時,需用竹針撚上適當的淨脫脂棉將鏡片上的灰塵、汙物輕輕擦去,嚴禁使用鐵質工具,擦試時不可用力過大,以免將粘固的鏡片捅掉或在鏡片上留下劃痕,如擦不去煤塵汙物時,可用少許酒精,儀器中凡用膠粘固的,不能多用酒精擦洗。

  第5條 檢修儀器時,如發現光譜發暗(新電池不亮),基線不黑時,要進行光譜的調整,一般不改變聚光鏡、反射棱鏡和物鏡的位置,也不要隨意打磨鏡座的底麵。如果鏡片老化或表麵被擦毛也會影響光譜,需更換新鏡片。

  第6條 檢查和修理空氣室時,要加溫後才能卸下兩頭的平行玻璃,檢修空氣室時,必須把管路內的煤塵和汙物清除幹淨。上粘合劑時不能過多,否則要影響光線通過,易造成基線彎曲,過少粘結不牢會導致漏氣和串氣。

  第7條 氣室玻璃粘結好後,要再次加溫並擰緊四個包角螺絲,以氣室內玻璃上顯示白線條時為宜,粘合的氣室冷卻後,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8條 凡經過大修理的儀器必須進行穩壓試驗、衝擊試驗、氣密性試驗,並經過精度校正合格後才允許使用,否則重新安裝或調整。

  第9條 儀器檢修時,如有螺絲孔脫扣現象,要加銅套重新套絲扣。決不能再擴大孔徑,以防損傷儀器配件和工藝性能。

  第10條 經過檢修的儀器,必須達到完好標準要求,並再做一次全麵檢查才能上大蓋,擰緊螺絲。

  第11條 儀器檢修完後,應用石蠟封閉大蓋的縫隙,防止煤塵和汙物進入儀器內部影響光譜的清晰度。

  第12條 儀器裝盒前必須檢查測微調手輪的靈活性和附件的完整情況,並最後作一次氣密性試驗,合格後方能發出使用。同時,檢修人員要按規定填寫檢修記錄。

  第13條 經過檢修的儀器,其光學鏡片不應有明顯影響測定的黴蝕、氣泡、砂眼、麻點、擦痕、劃痕、指印和灰塵等。膠合件不應有脫腔現象,鍍膜件不應有脫膜現象。

  第14條 要有足夠的視場觀察幹涉條紋,幹涉條紋要明亮清晰,不得有明顯的彎曲和傾斜。測定過程中,基準幹涉條紋,在量程前2/3範圍不得出現顏色變化,在量程後1/3範圍不得出現顏色顯著變化。

  第15條 幹涉條紋在全量程範圍內調整時,不得有急跳現象,視場內不應有較明顯的副象。

  第16條 調節目鏡時,分劃板的象不得晃動。

  第17條 儀器的各轉動部位轉動要平穩、柔和,不應有卡滯和急跳現象。

  第18條 在測定時,保證氣樣不能進入空氣室,氣樣室與空氣室在測定前要保持氣壓平衡。

  第19條 儀器各組部件要連接牢固可靠、鬆緊適度。

  第20條 儀器在標準氣壓和標準溫度下基本誤差應符古下列要求:

  量 程 %0—11—44—77—10

  允許誤差 %±0.05±0.1±0.2±0.3

  第21條 儀器衝擊試驗後及穩定性試驗後的零位移動都不應超過±0.1%;儀器溫度試驗後的零位移動不應超過±0.2%。

  第22條 儀器做氣密性試驗時,不得有水柱下降;做擴散性試驗時,不應有零位的負位數。

  第23條 所有儀器每一年必須統一校正一次。

  第二節 發爆器維修操作規定

  第24條 發爆器維修應符合如下標準:

  一、發爆器的各項指標應達到規定要求;

  二、發爆器的各部螺絲完整無缺,無鬆動現象,開關鑰匙靈活;

  三、發爆器外殼完好不漏電,防爆間隙符合規定,能起到保護發爆器的作用;

  四、發爆器要編號,專人專用。

  第25條 檢查發爆器內部零部件及線路是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檢查螺絲是否鬆動,電池接觸彈簧是否完好。

  第26條 檢查發爆器衝放電各項性能是否符合規定。

  第27條 檢查電池的電流、電壓是否符合標準。

  第28條 發爆器除每日進行正常維修外,每半年要全麵進行一次大修與能力試驗。

  第29條 對新改進的發爆器,在使用前要通過技術鑒定和能力試驗,否則不能發放使用。

  第30條 發爆器檢修後要及時做好記錄工作。

  安全監控員操作規程

  第一節 安全監控員職責

  第1條 安全監控員負責井上下通風安全監控裝置的安裝、使用、管理、維護和調試等工作,負責通風安全監控裝置正常運行。

  第2條 安全監控員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和其它有關規定,禁止違章作業。

  第3條 安全監控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控和通風專業知識培訓,經培訓和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從事工作。

  第4條 按規定觀測、收集、保存、呈報和管理好監測數據、報表、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二節 一般規定

  第5條 安全監控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培訓,持證上崗,並掌握電工和電子線路及安全監控的基本知識。

  第6條 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通風、瓦斯和電氣等部分的有關規定。

  第7條 必須能夠熟練使用一般電工儀表,在安裝、修理、調試設備時,必須熟悉掌握設備或儀表的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及使用說明書。

  第8條 安全監控員在工作時必須佩帶工具,必要時攜帶儀表。

  第三節 儀器通電檢查和安裝試運行

  第9條 產品到貨後,集團公司和礦供應部門及時會同通風部門共同開箱驗收,首先對照說明書對儀器的測量範圍、測量誤差、報警斷電功能、傳感器距離、電壓波動範圍對儀器的影響等技術指標進行驗證,發現有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立即與供貨單位取得聯係解決。

  第1 0條 新開箱或檢驗完畢的儀器,入井前要通電試運行,運行時間不得少於24h。

  第11條 儀器在送電前,須仔細檢查連接線是否正確,所接電源及保險是否合適,儀器內部插件和電路板是否插緊,儀器內部有無短路和斷路,表頭的機械零點是否正確,在確認無誤時方可送電。

  第12條 試運行期間要不斷地對儀器進行觀察和調試,檢驗儀器性能指標並對相應的功能進行試驗,做出詳細記錄,通電試運行時間中不包括故障處理時間。

  第13條 通電試運行期間,對照說明書對儀器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查,檢查完畢達到出廠指標後方可下井,並應詳細記錄檢查結果。

  第14條 拆除外連接線,再確認儀器內部緊固件無鬆動、連接線無損傷後方可蓋上儀器蓋。

  第15條 礦井監控係統中心站應配備兩台計算機,一台工作、一台備用,並配有打印機和屏幕顯示器。中心站計算機電源必須穩定可靠,並備有供電時間不少於2小時的備用電源。

  第16條 中心站機房應有空調設施及抗靜電地板。

  第四節 電纜敷設

  第17條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勾懸掛,電纜懸掛間距不應超過3米,吊掛整齊。

  第18條 電纜同電氣設備的聯接及電纜之間的聯接,必須符合電氣設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19條 並下各設備之間應使用專用不延燃電纜連接。電纜每隔100m作一黃色標誌,標誌長度為100mm。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規程》有關規定。

  第五節 井下安裝

  第20條 接受井下安裝任務時,要弄清安裝地點,明確安裝要求,安裝前要詳細檢查安裝地點,確定儀器安裝具體位置、電源連接方式、信息傳輸方式及控製其它設備方式,估算電纜長度。

  第21條 安裝或搬遷儀器前必須切斷電源並用同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

  第22條 設備或儀器下井安裝前,經檢查其各項技術指標或性能符合出廠指標,方可投入井下運行。

  第23條 下井安裝前,要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如:申請負荷、繪製接線圖、與生產單位聯係,由生產單位安裝好所控地區的連鎖開關等,同時備好合適的電纜密封圈、擋板、線勾等。

  第24條 儀器在運輸或安裝過程中要小心謹慎,避免摔碰,防止劇烈震動與衝擊。

  第25條 傳感器懸掛位置應符合《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下主機或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二、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風速、壓差、溫度、一氧化碳傳感器應懸掛在能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

  第26條 安裝完畢後,應詳細檢查接線,合格後方可送電,送電經15min預熱後,可對儀器進行調整。首先應檢查儀器工作是否正常,並把檢測指示值大致調準,同時閉鎖或不投入報警和控製功能。

  第27條 儀器的第一次標校,在儀器連續通電24小時後進行,如果檢測量傳輸到井上的的,井上接收機要跟蹤進行,經標校後的儀器投入報警和控製功能,正式交付生產使用。

  第28條 監測裝置投入正式運行後,除正常傳感器移動外,如需移裝或停用,必須經由通風區長批準。

  第六節 井下維護和檢修

  第29條 傳感器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調校和跟蹤試驗:

  一、儀器正常使用期間,瓦斯傳感器應每隔7天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監控設備的瓦斯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每月至少對監控設備調校1次。所有調校必須留有記錄備查,其它傳感器應按說明書或有關規定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二、入並前必須在井上配好一袋新鮮空氣和一袋濃度為1%的瓦斯標準氣樣;

  三、在給傳感器送氣之前,先要觀察和檢查儀器的運行情況,利用偏調法反複校正好儀器的報警點和斷電點;

  四、跟蹤要在標校送氣之前,與井上取得聯係後,利用偏調法,使檢測量在儀器監測範圍內取一點,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可能減少井上接收儀器跟蹤誤差,偏調跟蹤後的儀器必須進行標校;

  五、送氣時,應按儀器說明書規定的流量,並使用流量計;

  六、先用空氣氣樣對儀器校零,再換上已知濃度的瓦斯標準氣樣,校正儀器指示精度應有氣樣標定的可調部分。沒有氣樣時,不得隨意亂調。如在無氣樣情況下調動之後,在較穩定的瓦斯氣流中,可暫取理論指示的平均值標定,在瓦斯濃度變化較大無氣樣標定之前,儀器不能參與報警和控製作用。儀器調好後應重新鎖好;

  七、要詳細做好調校記錄和跟蹤記錄;

  八、除監測人員外,任何人都不得隨意調試傳感器。

  第30條 要定期清洗、更換傳惑器裏的防塵裝置和氣室中的汙物。

  第31條 當載體催化元件的活性下降到儀器指示低於實際瓦斯濃度而又無法調整時,應及時更換傳感器。

  第32條 儀器和傳感器正常搬遷時,要防止碰撞損壞。搬遷後要檢查儀器的工作情況是否正常,電纜有無損傷。

  第33條 儀器在井下經過半年運行後,應升井進行全麵的清掃、擦拭、烘幹、維修等工作。

  第34條 處理故障:

  一、當井下自動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首先應查明發生故障原因立即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

  二、處理故障時,不要盲目亂調、亂拆、亂卸,應仔細觀察分析故障原因,逐步縮小檢查範圍,並注意接線、插件接觸是否良好;

  三、處理故障要求及時、認真,不擴大故障、不留隱患;

  四、認真填寫故障記錄;

  第七節 井上檢修

  第35條 檢修前應具備完整的圖紙、說明書以及主要設備的出廠技術指標。

  第36條 檢修前應準備齊全檢修所需的儀器、儀表。

  第37條 檢修不要盲目亂調、亂拆,應在熟悉儀器的電路、線路和結構基礎上,仔細分析判斷,逐級縮小範圍,有步驟、有目的地進行檢查修理,且要特別留心插件是否接觸不良,連線是否有斷線、虛焊現象,元件是否有虛焊、衰老和損壞。

  第38條 嚴格遵守電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電氣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線,並經常保持其牢固性。

  第39條 儀器出現故障後,首先要檢查主機外部電纜和變送端,當斷定故障在儀器內部時,方可打開儀器端蓋進行處理。

  第40條 當確認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而達不到檢測精度或載體催化元件內部“斷絲”時,可更換新的載體催化元件。

  第41條 儀器檢修完後,要嚴格按照出廠驗收標準及技術指標進行檢驗,校正合格後方可下井運行。

  第42條 在拆卸或裝配儀器時,應使用專用拆卸工具,嚴禁敲打以防損壞。

  第43條 防爆麵嚴禁擅自加墊,密封膠皮墊圈和擋板不得缺少,所有隔爆結合麵的隔爆間隙應符合井下電氣設備防爆麵的規定。

  第44條 監測裝置的檢修,一般分為日常維護檢查、定期檢查、小修、中修和大修。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可在井下進行,小修、中修和大修應在井上進行。

  第45條 檢修完儀器,要認真填寫記錄,如有線路改動,需將改動線路繪出圖紙,存入檔案。

  第八節 瓦斯監測信息處理

  第46條 中心站每班必須有一名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重點日報表。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後,值班員應立即向通風區和礦調度室彙報。

  第47條 值班員組長必須對當日的監測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和日報一並送值班人員和通風區區長及安全付總審閱,後報總工程師和礦長審批。

  第48條 有監控係統的礦井,當監測主機出現故障或死機停測時,值機人員應及時向通風區長或主管監測的技術人員彙報,並迅速處理。如不能及時處理,應立即啟動備用機,備用機仍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立即向通風區長和礦總工程師彙報。

  第49條 每日應及時打印監測日報並報通風區長、安全付總審閱後報總工程師和礦長審批。

  第50條 當井下監測發現瓦斯出現異常情況時,要向通風區和礦調度室彙報,同時密且注意瓦斯變化情況。如停止監測時間超過2h,必須立即向通風區長和礦總工程師彙報。

  第51條 除主管領導或值機人員外,任何入不得隨意操作機器。

  第52條 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一、設備、儀表台帳;

  二、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三、檢修記錄;

  四、巡檢記錄;

  五、中心站運行日誌;

  六、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

  七、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53條 應定期繪製監測係統圖,圖上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和主機、傳感器、聲光報警器等的位置、斷電範圍、報警斷電值及傳輸線路。該圖應按季繪製,按月修改,妥善保存,每季度報集團公司通防管理部。

  第54條 監測運行日誌必需保存一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各礦應根據具體情況製定數據資料管理與使用製度,檢測人員要協助通風技術人員對礦井安全狀況進行分析。

  第55條 各礦每月向礦長、總工程師和集團公司報送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第九節 便攜式瓦斯監測儀裝備與管理規定

  第56條 各礦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發放室及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儀器必須統一編號,集中管理。

  第57條 必須有專職人員負責儀器的管理和維修。維修人員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時禁止發放使用。

  第58條 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應編號並固定專人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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