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考試違紀及舞弊處罰條例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考試違紀及舞弊處罰條例
為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加強學風建設,對違反培訓中心考試管理的違紀、舞弊行為,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考試違紀處罰
第一條 下列違紀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該次培訓成績以零分計,並取消本次培訓資格: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
2、未帶規定的考試證件,且拒不回答監考人員查問;
3、開考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終結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
4、在考場內大聲喧嘩、吸煙,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不改;
5、提前交卷後,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影響他人考試,經勸阻不改;
6、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監考人員未收齊試卷或答卷而擅自離開考場;
7、有其他違紀行為。
第二條 下列嚴重違紀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該次培訓成績以零分計,取消本次培訓資格,並通知送培單位和主管部門:
1、嚴重違反考紀,騷擾考場,影響正常的考試秩序,造成考試02manbetx.com
;
2、有第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不服處理,幹擾考場,肆意糾纏、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監考人員;
3、幹擾考試評卷工作,糾纏、威脅、誣陷評卷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
二、考試作弊處罰
第三條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該次培訓成績以零分計,取消本次培訓資格,並通知送培單位和主管部門:
1、窺視他人答卷;
2、有意移動答卷,讓他人窺視、抄襲;
3、提前交卷後,有意在考場逗留,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
4、利用各類電子通信工具,在考試時查看有關內容或與他人交談有關內容;
5、互對答案或傳遞答案;
6、互打暗號、手勢的合謀作弊;
7、有其他考試作弊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該次培訓成績以零分計,取消本次培訓資格,並通知送培單位和主管部門:
1、閉卷考試,以各種形式夾帶、隱帶、隱寫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
2、根據試卷卷麵答題內容,閱卷教師發現,經教學管理員審核確認屬試卷雷同、抄襲等行為;
3、利用上廁所之機,或謊借其他理由離開考場,偷看與該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
4、隱卷不交,或將試卷帶出考場。
第五條 有下列嚴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取消本次培訓資格,並通知送培單位和主管部門
1、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
2、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卷;
3、已構成考試作弊,不服從處理,肆意糾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監考人員。
三、考試違紀、舞弊處理程序
第六條 在考試過程中一旦發生學生違紀、舞弊現象,監考人員應認真如實地填寫考場記錄,交培訓中心主管教學的負責人簽字蓋章後,並交培訓中心教學管理員備案,有物證、旁證的附物證、旁證材料。
第七條 取消培訓資格並通知送培單位的須經培訓中心主任批準,處分結果應及時通報。
第八條 凡監考教師、教務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如實按時上報學員考試違紀舞弊處理意見者,安培中心將對當事人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中心所有的在籍短期培訓班學員。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