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寧礦分項材料管理考核辦法
吉寧礦分項材料管理考核辦法
為加強全礦材料管理,節約成本,減少浪費,特製定分項材料管理考核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按類劃分,歸口管理。
按財務報表“原煤成本表”材料項目,全礦材料分為十一類,分別由技術管理中心、供應科、機電科負責年度總指標的審核與分解、月份指標的審定、日常管理、回收複用管理及參與月份、年度考核等工作。
技術管理中心:負責木材、支護用品、火工用品、建工材料等四類材料。
機電科:負責配件。
供應科:負責大型材料、專用工具、自用煤、勞保用品、油脂及乳化液、其他材料。
(二)日常管理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為了體現事前控製和過程監管的思想,在堅持月考核季兌現的前提下,本辦法側重於計劃、采購、領料、運輸、使用、回收等全過程各個環節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三)注重實效,聯責考核,嚴格兌現。
為了提高全員成本意識,促進管理水平,將考核容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以管為主,通過獎罰理順管的思路,增強管的效益。日常獎罰以注重實效為主,力求額度小,有依據,嚴兌現。
(四)閉必回,拆必清,退必收。全礦所有停用報廢巷道需進行密閉前,所閉巷道內所有材料、設備撤出後方可進行密閉施工。所有拆除的工作麵,必須將所有材料編製清冊,全部回收且登記清拆除材料的去向。綜采麵回采時,隨著回采退出進度,隨時將所有材料及時收回。
第五條 對計劃外用料實行權威部門認定製。對地麵計劃外、突發性臨星用料,建工材料由基建科核定,涉及機電方麵的由機電科核定。
二、一般性原則
(一)生產技術科要優化巷道設計,杜絕廢巷,盡量減少無效巷道的材料浪費,合理編製材料計劃,做好材料投入的合理審批並嚴格考核,保證安全用料;加強對井下四材的日常檢查工作,製止各種浪費現象;建立材料的回收、複用、計劃及考核台帳;搞好回收複用安排、清點等日常檢查工作。
(二)供應部門按質、按量保證正常生產用料,嚴格按計劃供發材料;不得出現質次價高的材料入礦使用;對四材進、出、退庫量必須履行正規手續並健全台帳;最大可能地提高材料利用率、出材率、降低進貨加工成本;凡因客觀原因出井的新材料,供應科庫工必須辦理退庫手續。
(三)計劃科要合理安排生產計劃,為四材管理提供服務。
(四)各隊組要以生產銜接安排為基礎,根據月度四材計劃進行領用和發放,計劃內用料,每次井下存放量不能超過5天生產用量,超量存放必須經四材管理部門和發放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各單位務必於生產銜接計劃會後兩日內,由本單位材料管理員將當月材料使用計劃經隊長審批後報生產技術科綜合組。生產技術科根據各隊材料計劃彙編做出供應計劃報表,核定當月材料用量。
(五)各四材使用單位要按計劃合理領用材料,及時回收廢舊材料,杜絕材料積壓。
(六)生產技術科與供應科每年對材料供應商及所供材料進行一次審核,確保四材質量。供應科必須嚴把進貨關,保證材料質量符合國家和企業的有關規定。生產技術科每月要對四材質量和回收的材料數量進行現場核實,所供四材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確保安全使用。
(七)各四材使用的單位主管及經營科長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配合生產技術科全麵協調好本部門的各項材料管理工作。
(八)在本礦施工的外委隊伍進行自購材料時,所購材料必須具有安標證書、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場檢驗合格證,且必須經生產技術科校驗合格後方可入井,否則不得入井使用,違者罰款20000-50000 元。
處罰條例:不符合或不按(1)—(8)條執行的,對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各罰款500 元,不參加管理部門組織的現場檢查考核的,對單位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分別罰款500 元。
三、“四材 ”管理考核辦法 管理考核辦法
(一)“四材”的種類
1.木材:坑木、道木、木楔、架板、木托板等。
2.支護用品:單體液壓支柱(含三用閥)、金屬支架(含拱架)、金屬頂梁(包括丌型梁、前探梁及其它金屬頂梁等)、羅紋錨杆、鋼錨杆、竹錨杆、錨索及其附件等、金屬網、墊片、鋼帶、水泥製品(包括水泥軌枕、水泥蓋板等)、塑料網、樹脂藥卷等。
3.火工品:火藥、雷管
4.建工材料:水泥、沙子、石子、速凝劑、防水劑、黃土、料石、石棉瓦等。
(二)計劃管理
四材指標的年總數核定、月份指標的分解,以及追加指標的審核,統一由生產技術科負責。
(三)材料發放
1.各單位井上或井下材料要分類、分型號整齊擺放。井下材料必須做到班班清點,交接保管。
2.各隊組必須建立健全材料領用、發放台賬及材料質量等相關台賬。
3.對井上、井下不用的材料要及時退庫或交回修複,不及時退庫的按消耗計算。
4.生產技術科及材料管理考核人員對井上、下進行動態檢查,材料亂扔、亂放的,一經發現,對當班隊長、技術員、驗收員各處以50—100 元扣款。
5.對不按標準操作,野蠻使用的,一經發現,對當事人行嚴厲的經濟處罰,經濟處罰額度視其經濟損失大小,由分管職能部門和有關領導合議決定。
(四)“四材”具體管理規定:
審批及費用的核實
1.凡未經生產技術科批準的材料,供應部門一律不得發放,月底由生產技術科和供應科進行核帳(原則上時間為25-30日),凡發現不合理及未經審批的費用,由生產技術科、供應科聯合追查,一查到底,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並上報礦領導。
2.列入計劃的,由生產技術科按5 天用量進行審批,超計劃用料,必須由材料使用單位寫出報告,施工隊隊長、主管科科長、四材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後,方可發放。未列入計劃的,必須由用料單位出具報告並說明原因,經生產技術科核實報請有關領導審批後,方可在調整計劃後按計劃發放。
3.每月23 日為結算終止日,24 日前各隊必須將當月的四材票據及彙總表報生產技術科材料管理組,各用料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彙總上報有關材料的,對責任人罰款200 元;影響計劃編製和材料彙總的,罰責任人200 元,並對所屬隊長、科長罰款200 元。
4.四材審批時必須寫清型號規格、數量、用途、用料地點,否則不予審批。
(五)四材使用中的規定
1.各單位必須按01manbetx 規定的材質、規格領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能下井。
3.材料必須在工作麵指定地點存放,施工隊要掛牌管理,運料單位負責分類碼放整齊,嚴禁亂扔亂放。使用單位要對料場存料、用料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4.機掘隊掘進頭20m 後,開拓隊耙鬥機10m 後,不得零散存放材料,工作麵存放材料一定要按使用量集中放置,不得放在水中、泥裏及人行通道處,否則按亂丟亂放及人為損壞進行處罰。
5.用料隊組在當班結束工作時必須將作業麵當班所剩“四材”分類碼放整齊後方可下班。
處罰:不符合1—4 條的對責任人和隊長各罰款500 元,其中第5 條對責任人和責任人所在單位正職各罰款300 元。
(六)四材分項現場管理辦法
1.通則:材料的丟失、浪費、人為損壞的一律按材料價格的 3 倍處罰責任單位,外委隊伍的現場材料管理也執行本管理辦法。
2.分項材料管理條例
(七)坑木類
1.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作業01manbetx 和井下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規格尺寸入井下井,一旦入井的坑木原則上不允許隨意砍截,凡發現隨意砍截坑木的,對責任人罰款100 元/根。
2.入井的坑木要按類別、規格在指定地點掛牌存放整齊,不得亂丟亂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300 元/次。並按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不按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的,加倍處罰。
3.在井下現場要求回收的坑木必須按時、按量回收存放,否則對責人罰款100-300 元/次,不進行回收而且造成材料丟失、浪費的,按材料價格的 3 倍對責任人進行罰款。
4.井下回收的坑木,要按規定,在指定地點存放回收複用,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按就地、就近的原則安排複用,不能複用的坑木要在規定時間內回收到地麵交庫,不按此規定執行的,對責任人罰款300 元/次。
5.隊組在申請領用的木材時,必須先計算出總用量,然後由生產技術科核準用量並簽字認可,由供應科按照用量予以加
工,以杜絕坑木的浪費。
(八)支護材料類
1.井下支護材料要分類掛牌碼放,不得亂丟亂放。墊片、藥卷要有專用的存放工具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 元/次。
2.不在料場或規定地點存放材料的均按亂丟亂放處理,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300 元,並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按規定時間整改完畢的加倍處罰。
3.在現場發現人為損壞材料的均按材料價格的3 倍處罰責任人。
4.支護材料要嚴格按01manbetx 措施要求進行使用,不按要求而進行其他使用的,均屬不合理使用範疇,對責任人按材料價格進行處罰,並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由於不合理使用造成材料損壞、浪費的,按材料價格的3 倍處罰責任人。
5.井下使用的網片、木托盤等支護材料嚴禁拿來當座墊,凡在現場發現此現象的,對當事人罰款100 元/次,並責令其將材料放回指定地點;對以上行為未發現責任者,對該區域施工隊組集體處罰500 元。
想6.嚴禁用新錨杆吊掛隔爆水袋。
7.錨索、鎖頭(托片)要成套領用,凡未成套領用的,生產技術科不予審批,成套領用後再需額外追加錨索相關材料的,一律按材料浪費處理,並對責任單位給予處罰。
8.井下的廢舊材料及暫不能利用的材料,要按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回收交庫,逾期不回收的,對責任人罰款500 元/次。不按要求回收而造成材料丟失浪費的,除對責任人罰款500 元外,將追加責任單位的集體罰款(按材料價格的 3 倍執行)。
9.工作麵搬家倒麵後,所剩材料由原單位搬走或按實際情況進行移交,移交時雙方隊組需辦理移交手續(雙方隊長及科領導簽字認可),並於每月28 日前報生產技術科考核,逾期不報責任自負。
10.井下作業中嚴禁使用過期失效的樹脂藥卷,凡經發現對單位責任人處以重罰。
(九)金屬支架(含拱架)
1.金屬支架的使用必須經生產技術科審批。
2.金屬支架的規格由施工隊組在01manbetx 措施中明確規定,井下所有的金屬支架由施工隊組編號管理,編號一律由外向裏用白或紅油漆書寫,寫在同一側,不編號按每少一根罰200元。
3.金屬支架必須按梁:腿=1:2 配比領用(巷道開口、貫通處除外),凡不按規定配比領用造成梁、腿剩餘的,供應部門不得補供,按材料浪費處理,影響生產自負,並對責任單位視情節給予處罰。
4.金屬支架應在料場分別將梁、腿整齊碼放,嚴禁亂扔亂放或放置在淤泥積水中,否則按亂丟亂放處罰。
5.采煤工作麵順槽的金屬支架,以提前替棚為原則,將回撤的支架運到距工作麵50 米外的適當地點整齊堆放或裝車待運。否則按亂丟亂放處理。未回支架按丟失處理。
6.工程竣工後剩餘的金屬支架,原則上由使用單位回收退庫或辦理移交,否則按丟失處罰。
7.特殊規格的支架,使用單位要提前一周提供加工圖紙,否則影響生產的責任自負。
(十)火工品類
1.每月由生產技術科按照施工隊組的規程措施下達合理的炸藥、雷管消耗計劃。
3.其他規定按《吉寧礦火工品管理辦法》執行
(十一)建工材料類
1.要按規定在指定地點存放整齊;同時不能影響運輸和行人,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 元/次,並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將加倍處罰。
2.不按規程措施要求使用材料的,均按不合理使用處理,對責任人罰款500 元/次,對責任單位按材料價格的3 倍集體罰款。
3.工程結束後,剩餘材料必須挪至新工作麵使用或在生產技術科相關人員的監督下辦移交手續後移交,否則按丟失、浪費處理,對責任單位按材料價格3 倍罰款。
4.工程結束後,經有關部門驗收,確實因客觀原因造成材料過期不能繼續使用的,應及時回收,不及時回收的對責任人罰款500 元/次。
5.材料在運輸、堆放、使用過程中,因主觀原因造成材料浪費、損壞、失效的,對責任單位按材料價格3 倍集體罰款。
6.工程拆除或工程維修過程中,回收出來的材料,如料石等,經有關部門確認能複用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則安排堆放和複用。不能複用的材料應在規定時間內回收;不按此規定執行的,對責任人罰款500 元/次。
7.速凝劑、水泥存放必須架高於地麵30cm 分類碼放,在灑水的時候必須避開或采取防水措施,以防材料失效。不按此規定執行的,對責任人罰款300 元/次,浪費材料按照材料成本價的 3 倍處罰。
(十二)管理條例中的其他說明:
1.分項材料管理條例中所涉及的責任人,如現場不能落實的,均由所在單位的第一負責人(隊長)提供名單,如在處罰通知書下達後2 日內未能將責任人名單送報到生產技術科管理組的,將由單位第一責任人(隊長)承擔。
2.“四材”在運輸過程中,由於主觀原因而造成的亂丟亂放、丟失、損壞及浪費的,對運輸單位按材料計劃價格的3 倍處罰。
(十三)月度四材考核辦法
月初給出計劃,月底嚴格按照應用量進行考核,需核減費用的項目必須在每月25 日前通知生產技術科進行核實,並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報不予核減。有以下情況的不屬於核減範疇:
1.不合理使用的材料。
2.由於使用單位操作不當造成的材料損耗。
3.由於使用單位自身原因,材料領錯的費用。
4.正常施工條件下,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庫存量超過2 天使用以外的量,兩天以內的庫存量可推遲到下月考核。
5. 由於搬家倒麵移交材料而無移交手續的。
(十五)四材獎勵基金的來源及發放辦法
1.獎金來源
(1)四材日常管理罰款部分。
(2)上級對四材管理方麵的各種獎勵部分。
(3)四材節約提獎部分(按成本節約的30%提獎)。
(4)四材回收複用超額完成指標部分(按超額完成部分成本價的30%。)
2.獎勵與處罰
(1)對年度內優化材料消耗,提高材料利用率的單位重獎。
(2)對單位材料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各單位材料管理員給予獎勵。
(3)鼓勵個人舉報反應材料不合理使用浪費問題,視涉及金額大小給予不等獎勵,以資鼓勵。
(4)對年度內造成材料浪費嚴重,造成損失巨大或沒按相關規定執行的單位給予重懲。
(5)對各單位材料管理員失職造成材料浪費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管理員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6)對不積極配合材料主管單位的協助單位及個人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3.發放辦法
(1)四材獎勵考核按季度兌現,生產技術科依據文件提取
獎勵基金,經組長、副組長批準後發放。
(2)四材基金歸生產技術科管理。
(3)由生產技術科負責提出方案、辦理提款、發放手續,報請主管礦領導審批後,勞資部門、財務部門撥專款。
4.其它要求
(1)四材基金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對四材管理方麵的獎勵,不得挪作它用。
(2)每月月初,由主管礦領導主持,財務部門負責組織召集有關單位負責人召開的經營活動03manbetx 會進行總結、03manbetx ,對管理不力的單位通報批評,對管理好的單位進行表彰。
四、大型材料管理考核辦法 大型材料管理考核辦法
大型材料由供應科負責指標測算、日常管理、回收複用及考核等具體工作。大型材料主要是指鋼鐵管、鋼軌、電纜、運輸皮帶等。
(一)各使用單位按計劃領料,無計劃用料一律不予發放。遇到超生產計劃、設計更變或其他特殊情況,需用增加生產用料的,必須由使用單位申請追加報告,經礦領導審批後,供應科積極落實到貨。
(二)供應科、用料隊組都要建立皮帶、電纜、瓦斯管等專用台賬,台賬要完整記錄每條電纜、皮帶等材料的用途、使用地點、完整度等詳細情況,確保投入生產的材料在生產結束後能夠完整回收。
(三)工作麵移交或拆除時,所在隊組、供應科、機電科、生產技術科和移交雙方共同對工作麵內材料、配件、設備進行清點,並做好移交手續。閑置的材料要及時回收,直接複用的材料要碼垛整齊。丟失、損壞的材料要追究處罰。
(四)電纜管理辦法
1.從供應公司調撥的電纜必須三證齊全(煤全標誌準用證、檢驗合格證、出廠合格證),兩頭要有護套保護,以免潮氣進入,影響電纜絕緣程度。
2.領用電纜經批準後,應先考慮領用檢驗合格的回收電纜,再考慮領用新電纜,出入庫都要有台賬管理,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回收的原則,跟蹤到底。移交的電纜依據移交手進行轉帳,繼續跟蹤管理。
3.井下電纜必須懸掛整齊,所有動力電纜每條都應當執行掛牌製度,以便識別和管理,電纜標誌牌上必須注明電纜的型號、規格、長度、用途、電壓、敷設日期。
4.各種移動設備(掘進機等)的電纜要做好防護工作,避免被撞擊、砸壓、炮崩或工具損傷。要有專職人員每班檢查電纜有無損傷,防止漏電。
5.回收的電纜兩頭必須是從接線盒拆下有拆線頭的,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截斷電纜。升井的電纜由機電科派專人檢驗,出具書麵驗收記錄。可複用的電纜貼好標簽後(表明電纜稱、規格、長度及檢驗人員貼合格證),妥善保管。對於損壞的電纜分地點存放同樣貼好標簽待修複。同時追查電纜損壞原因,給予使用單位相應處罰。
6.需要修複的電纜必須經資質齊全的專業修理部門修理,修複後的電纜必須有修理單位的檢測證明,同時經機電科專人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
7.需要報廢的電纜,必須由機電科專人檢測,提供書麵報告,經機電科長、主管礦領導批準後,報供應公司請求報廢處置。
(五)皮帶管理辦法
1.公司調撥入庫的皮帶必須三證齊全(煤全標誌準用證、檢驗合格證、出場合格證),鋼絲繩強力帶需用更換要提前半年申報計劃,以便能夠及時采購備用。
2.隨設備配套的皮帶,機電科要將明細及相關資質證件及時提交給供應科,便於供應科台賬管理,同時避免重複備用現象發生。
3.各使用單位要安排專人定期檢查皮帶上下托滾是否齊全和運轉是否正常,整條皮帶H 架是否整齊,皮帶空轉和負荷狀態下是否跑偏,注意防淋水、防高溫、防損傷和及時清理皮帶滾筒的浮煤。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換和調整,以免影響整條皮帶運行。
4.每卷新皮帶的使用壽命。掘進工作麵的皮帶按不低於進尺5000 米計算。固定的膠帶機皮帶使用壽命不低於3 年。對未達到上述要求,提前更換的,按新皮帶30%處罰。
5.工作麵推進,需回收皮帶時,皮帶應卷起捆紮,不得折疊。不許隨意切割皮帶,每卷皮帶應該保持在100 米以上。皮帶釘扣必須切割皮帶時,切下的長度不得大於20 厘米。回收的皮帶升井後,放置到指定地點。
6.為防止隨意切割皮帶,應加強對皮帶扣的管理,對皮帶扣實行交舊領新製度,領取新皮帶扣時交回切割下來的皮帶頭(帶皮帶扣),按交回的數量發放皮帶扣。
(六)井下現場大型材料和其它材料管理辦法:
1.所有井下材料必須存放於井下庫房、材料箱和指定的材料碼垛區域,發現亂扔亂放的按材料價格(計劃價)的 10 倍處罰相關責任人,屬礦生產隊組責任的直接從相關責任人當月工資中抵扣(其中跟班隊長50%、責任隊隊長30%、井下材料驗收員20%),屬吉寧礦施工隊責任的直接從責任單位掛賬款中扣減。
2.下達限期回收整改通知單,而使用單位又不按規定日期回收整改的行為,一次罰隊長500 元。
3.工作麵移交時必須通知供應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參加,擅自交接處罰交接雙方隊長500 元,由於職責不清,按造成損失的雙倍處罰隊長。同時交接雙方在移交工作麵後兩個工作日內不辦理移交手續的,一次處罰交接雙方隊長 300 元、材料員200 元。由此造成的材料丟失按雙倍處罰接收單位。
4.通風科井下做永久密閉時,密閉地段如有材料,通風科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供應科限期回收,不得擅自封閉,否則一次罰通風科2000 元,並罰單位負責人200 元。
5.運輸隊在運輸時發現沒有捆綁好的材料要通知隊組從新捆綁,如在運輸途中發生因捆綁原因損壞的材料損壞、丟失由運輸隊全部負責,並一次處罰隊長300 元,責任人500 元。
6.通風科應加強風筒的存放、使用、修複、回收管理,卻實不能複用的應及時升井,如在井下巷道發現殘缺遺棄的風筒,發現一次罰科長、300 元,隊長500 元。
7.入井材料必須由材料員護送到井口,回收材料必須由材料員護送到供應科,並與回收組辦理交接手續,開據回收票。若在地麵運輸途中丟失,按丟失材料的雙倍處罰運輸隊,同時罰運輸隊隊長500 元,使用隊組材料員300 元,材料回收後三個工作日不辦理交接手續和回收票據罰材料員200 元。
(七)井下現場電纜管理辦法
1.井下所有電纜管理由使用隊組負責。如發現電纜被盜,所屬隊組要及時報礦調度,保衛科立案調查。如隱瞞不報對隊長罰款 1000 元。
2.各單位互相監督管理,發現盜剝電纜並及時舉報者給予重獎,各單位在本管轄區域發現有電纜皮,要及時彙報礦調度,如不彙報被相關部門檢查發現,同丟失電纜單位共同受罰。井下工作麵發現電纜皮,落實到隊組,給予隊組該電纜原價兩倍處罰。
3.運輸過程中導致電纜損壞、報廢或丟失,查明原因處罰
責任隊組的隊長、書記各1000 元,相關責任人500 元,損壞的
電纜按修理價格處罰隊組,報廢和丟失的電纜按原值處罰責任隊組。
4.回收升井的電纜,發現齊頭(被鋸)一次處罰所在科科長、經營科長、機電科長各300 元,隊長500 元,按該電纜損失部分原價兩倍處罰隊組。
5.嚴禁用鐵絲或鋼筋懸掛電纜,電纜必須懸掛整齊,不得有拖地、扭絞、亂扔現象。動力電纜執行牌板管理,不掛牌板的,或牌板說明不全的。發現一次給予隊長300 元處罰。
6.電纜使用單位應定期清掃電纜上煤塵,根據煤塵大小確定清掃周期。電纜、接線盒在敷設和運行過程中都不得承受拉力,電纜接線的高度要略高於電纜懸掛高度,以防止電纜上的水滴沿電纜滲入。如不按上述執行,發現一次處罰使用單位隊長500 元。
7.移動設備(掘進機、鑽機等)的電纜要做好防護工作,避免被撞擊、砸壓、炮崩或工具損傷,因此造成的電纜損傷,一次處罰隊長1000 元,按原價賠償該電纜。
8.發現盜剝電纜者一律開除,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
(八)井下現場皮帶管理辦法
1.不設防跑偏輥,致使皮帶嚴重跑偏且不調整,一次罰隊長、機電隊長各300 元。發現上下托輥嚴重損壞,不及時更換,一次罰隊長、機電隊長各500 元。發現不及時清理皮帶滾筒的浮煤、皮帶底浮煤或皮帶下有材料,一次罰隊長200 元。
2.皮帶運行應有防火措施,安裝皮帶機的巷道機頭、機尾應設置滅火器,發現沒有設置滅火器的,處罰隊長、技術員、機電隊長各500 元。
3.回收皮帶時,皮帶應卷起捆紮,不得折疊,發現折疊皮帶,一次處罰隊長、跟班隊長各 200 元。發現皮帶在井下亂扔亂放、放在水裏、煤泥裏和長時間閑置不回收,一次罰隊長、第跟班隊長各 300 元。
4.發現亂割皮帶,一次處罰隊長、當班隊長、機電隊長各 300 元,對責任人處罰500 元,並按皮帶原價的雙倍處罰隊組;發現扯皮帶,一次處罰隊長、跟班隊長、機電隊長各300元,對責任人處罰500 元,並按損壞皮帶原價值雙倍處罰隊組。
5.發現用木板、托輥、鑽杆等材料別皮帶,一次處罰隊長、跟班隊長、機電隊長各200 元,並對責任人處罰300 元;發現用皮帶運輸回收材料和排水,一次罰隊長、跟班隊長各 200元,並對責任人處罰300 元。
6.違章作業致使皮帶損壞,違章人員按損壞價值賠償。
(十)采區的風水管及軌道在不需要回收升井時,應在集中存放點(通風地點)集中存放,底層應架空防水,碼放整齊。不按要求執行的,發現一次處罰管理隊組隊長200 元、隊組集體2000 元。風水管及軌道不再使用,所屬隊組應在三天內回收,不在規定時間回收的,每推遲一天,對其單位進行每日200 元罰款,對相關負責人進行每日50 元罰款。風水管軌道還需繼續使用,但需更換歸屬單位的雙方應在三天內辦理移交手續,不在規定時間內回收的,每推遲一天,對雙方單位進行每日200 元罰款,對雙方單位及相關負責人進行每日50 元罰款。
(十一)發現抽放用埋線管在井下亂扔亂放和長時間閑置不回收,一次處罰科長300 元,隊長各 500 元。
(十二)發現高壓膠管、輸水膠管、噴砂膠管等在井下長時間閑置不回收,一次罰經營科長、隊長 300 元。
(十三)手拉葫蘆100%交舊,交回的手拉葫蘆不得缺鉤和鏈子,如果缺失按原值處罰使用單位,如發現井下工作麵使用、存放不完整的手拉葫蘆給予使用單位原價兩倍的處罰,並處罰隊長、責任人各 500 元。
(十四)地滾、幫輪不全或不靈敏,造成鋼絲繩損壞嚴重或隨意割斷鋼絲繩,給予管理隊組隊長500 元處罰,並按鋼絲繩原價處罰隊組。
(十六)瓦斯管到供應科辦理回收複用轉賬工作,複用的瓦斯管及其附件要碼垛整齊、存放地點合理,不得隨處堆放。不按上述執行,發現一次處罰管理單位科長、隊長300 元。
第四十五條 不再使用的道岔要在升井後,三日內辦理回收手續。回收的道岔不得缺少附件,否則按道岔原價處罰隊組,一次處罰使用隊長500 元。
五.專用工具管理 專用工具管理
供應科負責專用工具計劃指標的測定、日常管理、回收修理及考核工作。專用工具暫按華晉焦煤發〔2006〕85 號文規定的 20 種小型設備及專用工具:7.5KW 下的電機、10KVA 以下的變壓器、17KW 及以下局扇、200A 及以下低壓防爆開關、5.5KW及以下水泵、3 噸及以下電動葫蘆、4KW 及以下園鋸機、電鑽、風鑽、風鎬、台鑽、200T 及以下千斤頂、礦車(包括平板、坑木車)、風動潛水泵、4KW 及以下砂輪機、瓦斯檢定器、錨杆鑽機等。
(一)供應科業務人員要經常深入基層隊組了解和掌握專用工具的使用去向及管理情況。
(二)建立專用工具管理牌和管理台帳。
(三)凡使用專用工具的單位,必須做到文明運輸,合理使用,如發現運輸過程損壞,野蠻裝卸,發現一次罰款200—500 元。
(四)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缺相、過負荷造成專用工具損壞,每台罰款1000 元。
(五)專用工具按使用期限交舊領新。
專用工具使用期限
風鎬、風鑽、煤電鑽按進尺500—800 米/台。
(六)使用單位損壞後,由使用隊組領取配件交回供應科處理。
六、自用煤管理考核辦法 自用煤管理考核辦法
(一)由供應科、生活服務公司共同測定保證鍋爐正常運行的年耗自用煤總量,力爭2012年總用量比上年降低5%以上。
第五十三條 由生活服務公司製定日常管理考核辦法。自用煤總用量不超過從寬測定的年總用量5%為正常使用量。服務公司根據鍋爐用煤量,做下月用煤計劃,供應科根據計劃審核後分批采購自用煤。鍋爐房工作人員在自用煤快用完時,提前五天通知供應科,供應科及時組織采購。
(二)自用煤年總用量的考核要與生活服務公司經理、書記、分管隊長、自用煤管理員和承包的單位等有關責任人聯責考核。
(三)在過磅時,供應科,服務公司,鍋爐房,供貨單位各派
人參加驗收。以上人員要從過磅直至到達使用場地全過程進行監督驗收。
(四)在過磅時,參加驗收人員必須及時填寫過磅單,在磅單上簽字,認真填寫數量、車牌號。
(五)在磅單簽字生效後,供應科根據磅單辦理入庫,服務公司辦理相應出庫手續。每發現一次弄虛作假現象,對所有責任人各處以500 元罰款。
七、其他材料的管理 其他材料的管理
(一)供應科負責指標的測定、日常管理、回收複用及考核等工作。
(二)加強材料成本管理,從嚴控製消耗,努力降低成本,全麵完成材料消耗定額指標。
(三)油脂、乳化液使用嚴格控製在指標內,油脂超耗按原價扣款,乳化液節約5%、超耗15%以內不獎不罰。
(四)自製件除新增加的實行交舊領新,舊的交不回者,月底由職能科室給予處罰,每件按計劃價的60%計價。
(五)電纜鉤、開關架、風機架等,工作麵結束時,均為100%的回收。
(六)擋車器的回收條件:掘進麵因巷道報廢不再使用時;回采工作麵因推進需拆除軌道、回收道木時。
(七)全礦所有停用報廢巷道需進行密閉前,通風科必須提前一周通知生產技術科和經營礦長,由生產技術科安排回收,由經營礦長督辦。所閉巷道內所有材料、設備撤出後方可進行密閉施工,否則按聯責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處以經濟罰款。
八、配件管理考核辦法 配件管理考核辦法
(一)機電科負責全礦配件指標測定、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二)各生產單位根據生產實際情況編製月份配件計劃,機電科配件組依據生產計劃,結合設備使用狀況審訂月份配件計劃指標,經經營副科長和科長審定後,報計劃科隨同生產計劃下達配件計劃指標。
(三)配件的審批、儲備、發放,配件消耗定額指標的執行和考核,以及機電配件成本的控製管理等工作,在機電科長領導下,由機電科經營副科長組織配件組落實完成。
(四)節假日檢修用配件計劃,根據檢修項目及配件需用量,提前一個月編製,經分管科長、機電科長、機電礦長審核後報公司物資供應公司設備配件科提前購置。
(五)配件消耗指標,由機電科結合礦全年配件指標,各單位設備總數、新舊狀況、新增設備、生產銜接及礦次月生產任務等情況,結合礦全年配件指標,每月月底測定各單位次月配件消耗指標。
(六)指標下達後,各生產隊的隊長、材料員必須掌握本隊配件消耗指標數額,並結合本單位生產實際情況製定切實可行的配件消耗管理考核製度,進一步強化機電管理,落實包機人,降低配件消耗。
(七)各生產隊的隊長、材料員及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本單位當月配件消耗節超情況,查找節超原因,每月月底編寫配件消耗03manbetx 報告,經本單位領導審核後報送機電科配件組。機電科配件組根據各單位配件消耗03manbetx ,結合當月全礦配件消耗及產量完成情況,平衡指標後進行考核。
(八)質量驗收是全部驗收的關鍵,必須認真核對規格、尺寸、精度。檢驗要求較高的由技術組負責。並做好詳細記錄,驗收完畢對不合格品要及時處理,另行堆放。
(九)配件入庫後,擺放大件五五成方,高件五五成行,矮件五五成堆,小件五五成包,帶眼五五成串。
(十)配件保管做到“四清”[(1)“物清”:配件型號、規格、數量、存放地點清。(2)“帳清”:帳物手續清。(3)“資料清”:說明書、合格證、憑證清(4)“標誌清”:塗色標誌標記清]、“四保”(保質、保量、保安全、保生產)。
(十一)配件發放必須由機電科分管科長或科長審批,保管員審核領料單上的印鑒是否符合要求,所列配件品名、規格、數量有無塗改和差錯,檢查無誤後,方可發料。
(十二)發放配件要準確無誤,執行“先進後出”的原則,按質、按量、準時,保證生產一線的需要。
(十三)配件發出後,保管員應及時清理現場,保持整潔,查對帳、卡、物是否相符。
(十四)節假日配件領用須經機電科值班領導批準後,方可領用。
(十五)現場配件要按品種、規格、數量分類存放,做到排列有序,擺放整齊,數量明確。
(十六)凡對配件亂堆、亂放、丟失,根據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50-200 元罰款。
(十七)配件發放堅持交舊領新製度,對某些配件因受使用和運輸等因素影響,暫時不能交回舊件的,可先發給新件,舊件限期交回。不能按期交回的,每超一天處罰相關責任人100元罰款。
(十八)各單位領用正常性消耗配件,必須有科機電負責人簽字,隊長、配件管理員蓋章,機電科配件分管科長批準後方可發放。由於生產隊組使用不當、保養不到位或其它人為損壞的配件,配件組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追查並進行處罰,對追查結果進行全礦通報。
(十九)因計劃編報不切合實際多報、漏報、錯報等,對編報單位的隊長、技術員、編製人(配件管理員)各處100 元罰款。
(二十)因采購失誤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超計劃、無計劃采購的配件,一律不得入庫。
(二十一)因倉儲保管不善造成配件損失的,由倉庫保管員負責賠償。配件丟失按原價值的100%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