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建立和運行的基本原則
組織建立和運行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組織建立的原則
(1)有利於強化責任,確保企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2)有利於“管理型、專業技術型、操作技能型”三類人才的作用發揮,實現人盡其才。
(3)有利於經營活動的開展,使資源配置得到優化。
(4)有利於提高協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5)有利於信息的交流,促進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良性運行。
第四條 組織機構設置原則
(1)管理幅度適宜的原則。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3)業務關係便於協調溝通的原則。
(4)精幹、節約、高效的原則。
(5)職能明確,管理層之間便於授權的原則。
(6)目標一致性原則。
第五條 職務的設立原則
(1)直接上級唯一原則。
(2)逐級指揮和逐級負責的原則。
(3)職權與職責對等的原則。
(4)檢查職能與業務職能分設的原則。
第六條 企業內部管理控製原則
(1)分層控製原則,越級或越權控製。
(2)例外管理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上級來處理意外出現的問題,凡是有重複性質的例常工作,要製定出規則和程序,授權下級處理。
(3)目標分解控製原則:依據集團公司下達的目標任務,將企業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層層分解,從礦長到分管礦長到部門負責人到員工層層簽訂目標責任狀,並對其進行考核和控製。
(4)成果導向原則:管理控製應使各項工作能夠按企業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來進行。
(5)目標一致性原則:企業要鼓勵員工和各級管理人員在管理控製係統不完善的地方,在工作和條件處在非常時期時,按照企業的目標要求,主動采取積極的行動。
第七條 組織指揮原則
(1)實行礦長負責製:企業及每一個單位都隻能確定一個總負責人,並且正職領導副職,防止權力分散。
(2)實行直接上級唯一的原則:即每個部門和每個人都受一個上級的直接領導,其他上級領導不能直接指揮非直接隸屬的下級,防止多頭指揮,使下級無所適從。
(3)實行逐級指揮的原則:即一級管一級,礦長指令自上而下,逐級下達,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指揮,也不應越級彙報。
(4)越級檢查原則:上級可對直接下級進行檢查,也可對下級的下級進行檢查,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但不能越級指揮。
(5)越級上告原則:下級對直接上級的工作失誤進行勸阻,但其不聽者,可越級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