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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煤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手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9-06 15:3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目 錄

  一、鄭煤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1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礦井通風 3

  第三章 瓦斯管理6

  第四章 瓦斯抽采 7

  第五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10

  第六章安全監控和導航 14

  第七章 防塵防滅火和供水施救 16

  第八章 通風調度 17

  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18

  第十章 附則 24

  二、防突四項技術標準25

  (一)“三軟”突出煤層順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技術標準27

  (二)“三軟”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果檢驗)技術標準35

  (三)“三軟”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瓦斯地質圖技術標準45

  (四)“三軟”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果檢驗)技術標準 72

  三、“三軟”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綜合防突措施執行細則 81

  四、附錄 105

  (一)設計105

  附錄一 采區防突專項設計編寫綱要及技術原則 105

  附錄二 采掘工作麵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編寫綱要與技術原則 116

  (二)礦井通風 120

  附錄三 通風係統技術管理要求 121

  附錄四 礦井“一通三防”係統及關鍵環節審查標準 127

  (三)瓦斯防治評價185

  附錄五:瓦斯評價主要內容 185

  (四)瓦斯抽采 189

  附錄六 瓦斯抽采技術管理要求 189

  附錄七 煤層中機械打鑽防止引發火災的若幹規定 205

  (五)監測監控 210

  附錄八安全監控及導航技術管理要求 210

  (六)注水防塵 222

  附錄九 鄭州礦區二1“三軟”煤層注水及粉塵測定實施辦法 222

  (七)避險與演練 230

  附錄十 鄭煤集團公司礦井供水施救係統設計建設指導意見 230

  附錄十一 鄭煤集團公司突出礦井防突避災演練指導意見 232

  (八)考核管理 242

  附錄十二 瓦斯防治紅黃旗單位考核評比 242

  附錄十三 “一通三防”科隊及有關人員考核評級評比 247

  (九)國家規定 242

  附錄十四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242

  附錄十五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 242

  (設計)審批製度

  三、鄭煤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強化各級人員責任意識,確保“一通三防”相關規定的貫徹落實,依據國家、行業有關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等,結合集團公司近幾年來礦井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修訂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直管礦井、非直管礦井、區域公司。

  第二條 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集團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麵責任;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對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技術項目研究、技術標準製定,組織編製、會審公司“一通三防”規劃、年度計劃和礦井“一通三防”重大技術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平衡解決“一通三防”方麵的關鍵問題。

  通風管理部對全公司“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研究解決實踐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為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完善“一通三防”管理製度,規範全公司“一通三防”各項管理工作。

  瓦斯防治研究所對全公司高瓦斯高應力區瓦斯綜合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研究高瓦斯高應力區瓦斯分布和湧出規律,合理確定主要技術參數,為高瓦斯高應力區瓦斯綜合防治提供技術服務。

  生產技術部對井下通風巷道的維護和擴修,區域瓦斯治理工程的設計和施工,落實采掘麵通風、瓦斯管理措施,以及采掘麵綜合防塵工作負管理責任。

  機電運輸部對礦井主要通風機安全運行、局部通風機、瓦斯抽放泵“三專”供電、機電設備防爆及運輸巷道內的綜合防塵工作、壓風係統穩定可靠運行負管理責任。

  地質測量部負責做好地質預測預報,監控岩巷層位,控製岩巷距煤層距離。

  總調度室負責礦井瓦斯治理工程的平衡協調工作及緊急情況下的指揮調度。

  安全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本規定執行情況。

  第三條 生產礦井設立“一通三防”職能部門和專業隊伍,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大型及以上礦井不少於25人,中小型礦井不少於15人。瓦檢工、通風工、放炮員、監測工、防突員、抽放工、通風調度員等關鍵崗位工種數量和業務素質滿足“一通三防”實際工作需要。

  第四條 礦長對本礦“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麵責任,負責定期召開“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專題會,平衡解決“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所需人、財、物,研究、布置、檢查、落實“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的各項工作,及時解決“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問題和隱患,確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條 礦總工程師對本礦“一通三防”負技術責任,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礦井“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規劃、計劃、方案和措施,從技術源頭把好設計、生產布局關,為“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創造條件;定期檢查、平衡“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

  采煤、掘進、機電、經營等副礦長負責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程、裝備、措施的實施、檢查工作,安全副礦長對“一通三防”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相關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六條 在編製煤礦發展規劃和年度、季度、月度生產經營計劃時,一同編製礦井“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重點項目所需的材料、裝備、工程、資金列入礦井年度、季度、月度生產經營計劃。

  第二章 礦井通風

  第七條 直管礦井由礦總工程師(非直管礦井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負責每年對礦井通風能力核定一次,直管礦井年度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備案。

  第八條 礦長負責按計劃組織生產,礦井生產能力不準超過核定的通風能力。生產計劃安排做到采掘布置合理,采掘工作麵個數符合規定,采區和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合理、風量充裕。

  第九條 實行礦井“一通三防”係統季度審查製度

  (一)礦長負責、總工程師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每季度(區域公司由總經理負責、總工程師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每半年)對礦井“一通三防”係統進行全麵審查,實行誰審查、誰負責、誰簽字,礦長(區域公司總經理)負責召開安全辦公會將審查出來的隱患及問題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安全礦長(區域公司安全副總經理)負責監督隱患整改。審查結果、處理意見及整改落實情況由礦通風、安監部門分別備案(非直管礦井由區域公司通風、安監部門備案),並發布在礦井(區域公司)安全生產信息網。

  (二)集團公司負責抽查各直管礦井、區域公司“一通三防”係統審查開展情況,對開展“一通三防”係統審查工作不認真的礦井、區域公司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條 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編製審批年度反風演習方案和措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礦井反風演習總結報告在演習結束後兩周內報集團公司備案;非直管礦井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礦井反風演習總結報告上報區域公司備案。

  礦長負責每年組織一次全礦井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第十一條 建立通風設施設計、施工的監督、驗收製度,加強通風設施施工過程中工程管理和過程控製,確保通風設施的建造質量。通風科負責通風設施設計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通風設施竣工後,由礦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安監、生產等部門聯合驗收,填寫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單,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

  采區變電所、壓風機硐室、火藥庫、抽放泵站硐室、充電硐室應有獨立的通風係統,進風側設置正向調節風門不少於兩道,回風側設置向外開啟的鐵門。

  第十二條 掘進工作麵開口時,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機電、安監、調度等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設施及裝備進行驗收。不符合采掘作業規範或安全措施的,嚴禁開口作業。

  第十三條 礦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組織編製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確定巷道貫通坐標,會審後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突出掘進工作麵貫通點由總工程師確定);礦地質測量部門負責跟蹤巷道施工進度;礦通風管理部門負責提前安排通風係統調整工作。

  第十四條 礦井機電部門負責至少每月檢查一次主要通風機、每季度檢查一次地麵反風設施、每半年檢查一次防爆門,並有記錄可查。主要通風機因停電或故障停止運轉後,應立即啟動礦井02manbetx.com 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五條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回采工作麵、距離煤層法線距離小於5m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有獨立的回風係統。

  其它采掘工作麵布置獨立回風係統有困難且必須采用共用回風時,需滿足以下要求:(一)采區有完善的通風係統;(二)共用回風的采掘工作麵個數不得超過2個;(三)共用回風巷道斷麵不小於10m2;(四)共用回風巷道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五)瓦斯監控係統具備區域斷電功能。

  串聯通風實行報批製度,未經集團公司(非直管礦井由區域公司負責)批複的或未按規定落實措施的不得采用串聯通風。

  第三章 瓦斯管理

  第十六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所有進入煤層進行采掘活動的礦井均按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鑒定。非直管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由區域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實行采掘工作麵月度瓦斯防治評價製度。

  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對下月計劃作業的所有采掘工作麵進行瓦斯評價;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按規定組織審核。各礦根據評價意見和監控重點,進一步完善、落實瓦斯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煤層工作麵及突出礦井近煤層岩巷掘進工作麵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專職瓦斯檢查員作業地點應相對固定。

  第十九條 采掘之前對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量進行預測,預測煤層瓦斯含量達到7m3/t或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3m3/min或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5m3/min,采掘前必須采取預抽瓦斯措施;生產過程中,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3m3/min或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5m3/min,停止生產,采取強化瓦斯抽采措施,並做到分源分抽。通過瓦斯抽采,在正常通風條件下,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5%。

  建立瓦斯預警機製,實行瓦斯超限責任追究製度。瓦斯抽采不達標,正常通風條件下,生產期間瓦斯超限由礦總工程師和通風(防突)部門負責;抽采達標後,生產操作行為不當造成瓦斯超限,由生產礦長和采掘生產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排放實行“三級”排放製度,堅持“限量、撤人、斷電”瓦斯排放三原則。

  第四章 瓦斯抽采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專業的瓦斯抽采隊伍,人員配備滿足抽采瓦斯需要。通風(防突)科有1名副科長主抓瓦斯抽采工作,1~2名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采技術管理工作;成立由鑽孔施工、封孔、管路維護、參數計量等專業小組構成的抽采專業隊伍。100萬t/a以下礦井配備抽采計量工不少於4名,100萬t/a及以上礦井配備抽采計量工不少於6名,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條 遵循“分源分治、分源分抽、係統優化”的原則,確保抽采達標。采空區抽采、順層鑽孔抽采、底板穿層鑽孔抽采分別歸屬不同的瓦斯抽采係統,並確保各係統抽采混合流量不低於額定流量的60%;地麵瓦斯抽采係統抽采瓦斯濃度不低於10%,井下瓦斯抽采係統抽采瓦斯濃度不低於8%;預抽鑽孔孔口負壓不低於13kPa,卸壓及采空區抽采鑽孔孔口負壓不低於9kPa。穿層鑽孔抽采濃度不得低於10%,順層鑽孔抽采濃度不得低於5%。抽采濃度低於5%的順層鑽孔采取間歇式抽采措施或關閉鑽孔,如果抽采效果不達標,采取增透卸壓或加密鑽孔等強化瓦斯抽采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由礦總工程師負責完善打鑽進尺分段考核製度、鑽孔驗收製度、封孔質量驗收製度、鑽孔掛牌留名製、抽采係統巡查維護製度、增透措施泄煤量及注水量驗收考核製度以及各工種崗位責任製等,通風(防突)科負責抽采工作的管理人員實行分片包幹製,每個環節均要做到科、隊、班組責任到人,與工資掛鉤。

  完善“兩堵一注”鑽孔封孔、水力增透工藝操作流程,規範各環節操作技術參數,製作牌板分別懸掛於科、隊值班室顯著位置,便於職工學習掌握。

  第二十四條 通風(防突)科負責組織人員依據地質測量科提供的抽采鑽孔施工區域預想地質剖麵圖進行抽采鑽孔設計;抽采鑽孔施工單位鑽機長負責嚴格按照設計參數施工,建立鑽孔施工原始記錄,一杆一記,並及時向通風(防突)科值班人員彙報鑽孔實際施工參數;通風(防突)科抽采鑽孔設計人員負責及時依據鑽孔實際施工資料,修正鑽孔設計,確保抽采鑽孔控製到位。

  第二十五條 抽采鑽孔單孔驗收實行安全監察員、瓦斯檢查員、鑽機長三人驗收製,安全監察員負責(退杆)驗收孔深和開孔位置。瓦斯檢查員負責測定孔口瓦斯濃度,鑽孔方位、傾角等參數。深度驗收采取起鑽驗收,方位角和傾角的驗收采取度量工具測量驗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安全監察員、瓦斯檢查員有權不驗收鑽孔:①未按設計參數進行施工的鑽孔不得驗收;②因現場地質條件變化,調整鑽孔參數,未經通風(防突)部門值班人員同意而擅自施工的鑽孔不得驗收;③施工現場無米尺、坡度尺等度量工具,無鑽孔施工圖板的不得驗收。

  抽放隊、防突(通風)科管理人員入井必須攜帶工具包,配備儀器儀表、度量工具、記錄本,測量鑽孔施工參數和瓦斯抽采參數(抽采負壓、濃度),檢查鑽孔施工、封孔等環節是否達到相關要求,查出問題記入隱患排查台帳。

  第二十六條 瓦斯抽采鑽孔實行階段驗收製度,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防突(通風)、生產、安監、地測、勞動等部門現場聯合驗收,考核抽采鑽孔施工、增透卸壓、封孔、驗收等關鍵管控環節製度執行情況,逐步落實以瓦斯抽采濃度和抽采量為主的考核體係。

  第二十七條 瓦斯抽采實行“旬03manbetx 、月總結”製度。

  礦井瓦斯抽采計量工負責每旬完成責任區域巡查及抽采參數測量工作。礦主管瓦斯抽采副科長、技術員負責每旬組織03manbetx 、查找本礦各抽采係統存在問題、改進方向等,寫出抽采係統旬03manbetx 報告及月度總結報告,報礦防突(通風)副總工程師審閱簽字,每月25號前上傳生產信息網。

  第二十八條 礦機電部門負責礦井壓風係統改造、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突出礦井打鑽風壓不低於1MPa,供風量滿足需要。

  第二十九條 實行瓦斯抽采科研攻關激勵扶持政策。積極開展瓦斯抽采科研攻關效果顯著的礦井,紅黃旗評比及質量標準化各加2分,優秀科室、區隊評比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每季度集團公司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底(頂)板岩巷穿層鑽孔工程量、抽采量等,采取井下現場和查閱資料相結合方式檢查礦井抽采管控工作。水力增透泄煤量低於5‰或初始抽采濃度(聯網抽采一周內)低於10%或未采取水力增透措施的,不予驗收穿層鑽孔進尺。

  集團公司采取不定期抽查與季度驗收相結合的方式考核瓦斯抽采量完成情況。地麵係統抽采瓦斯濃度達到10%和井下抽采係統抽采瓦斯濃度達到8%的,根據實際抽采瓦斯純量,按0.3元/m3進行補貼,每季度考核兌現。

  第五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第三十一條 突出礦井由礦總工程師(非直管礦井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區域性防突技術方案和五年瓦斯綜合治理規劃、防突年度、月度工作計劃,並按規定備案。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突出礦井設立防突副總工程師、成立防突專業機構、組建專業防突隊伍、配齊技術管理及特殊崗位人員、滿足礦井防突工作需要。

  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基建礦井、突出礦井新建係統的近煤岩巷、岩巷揭煤、突出區煤巷施工由突出礦井專業隊伍施工。

  第三十三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各業務部室、區隊業務保安責任製,明確防突工作各環節分管責任人和具體分管部門;建立完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各工種崗位責任製,明確防突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工、鑽探工、抽采泵司機、抽采參數測試工等工種崗位職責。

  礦總工程師負責定期培訓、考核防突工作各環節崗位人員,考核不合格者,不準繼續從事防突相關崗位工作。

  第三十四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開展瓦斯參數測定及開拓後區域預測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修編一次礦井瓦斯地質圖,報集團公司審批。

  突出煤層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後區域預測工作在主體開拓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開拓後預測報告;所有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或采掘標高延深達到或超過30m時,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掌握瓦斯賦存規律,指導采掘工作麵設計。

  第三十五條 高瓦斯礦井揭煤時,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報礦總工程師(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石門揭煤專項防突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審批。

  第三十六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采掘工作麵區域、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麵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實施,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審批後實施,並報集團公司通風管理部備案;采掘麵區域探測措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報礦總程師審批後實施,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無突出危險區采煤工作麵在上下副巷掘進過程中,由上下副巷巷幫向回采區域施工順層探測鑽孔:每5~10m打1-2個探測孔,鑽孔施工長度必須確保上、下副巷鑽孔實現搭接,控製地質構造、煤層及瓦斯賦存狀況。若打鑽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測定Q3和Q30指標,若任何一個指標大於等於臨界值時,必須在該鑽孔前後100m範圍內對采煤工作麵進行順層鑽孔打鑽消突工作。

  第三十七條 區域防突措施由防突副總(非直管礦井由總工程師)負責按批準的區域防突措施組織施工,區域探測措施由地測副總(非直管礦井由總工程師)負責按批準的區域探測措施組織施工,若遇到特殊情況需調整區域措施鑽孔布置參數應經礦總工程師同意,但不得改變區域防突措施類型及方式。

  第三十八條 實行鑽孔單孔三人驗收製、不定期檢查製、階段或竣工聯合驗收製,確保區域防突措施執行到位。

  瓦斯檢查員、安全監察員、鑽機長對區域防突措施單孔驗收單上的驗收內容負責,發現或舉報未退杆驗收而簽字的,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礦防突(通風)、安監、生產(掘進)、地測等部門管理、技術人員負責抽查區域防突措施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區域防突措施鑽孔施工、封孔、驗收等關鍵管控環節相關製度、標準執行情況。每月抽查各不少於10次。四個部門均建立檢查台帳,跟蹤隱患處理。科長對本部門區域防突措施抽查工作負責。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防突、地測、安監等部門科長進行區域防突措施階段或竣工驗收,采取查閱地麵資料(鑽孔施工原始記錄,單孔驗收記錄、瓦斯地質圖)和井下現場結合方式對區域防突措施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判斷,並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署驗收意見等。

  第三十九條 實行區域防突措施鑽孔設計修正及竣工03manbetx 製度。

  (一)通風(防突)科負責依據地質測量部門提供的走向、傾向預想地質剖麵圖進行區域防突措施鑽孔設計,鑽孔施工單位負責嚴格按照設計參數進行施工,根據鑽孔實際施工控製情況,地質測量科負責及時修正地質圖,通風(防突)部門負責及時修改鑽孔設計。

  (二)通風(防突)科負責依據鑽孔單孔驗收記錄,繪製采掘麵瓦斯地質圖,把瓦斯地質圖繪製成措施鑽孔影像圖。反映煤層賦存、設計巷道位置、煤層中鑽孔實際施工參數等,圈定控製盲區,及時補充措施鑽孔。

  (三)礦總工程師負責依據工作麵瓦斯地質圖及區域防突措施階段或竣工驗收情況,對區域防突措施有效控製範圍、鑽孔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評價,在階段或竣工驗收報告上填寫驗收結果及評價結論,達不到設計要求,重新設計施工區域防突措施。

  (四)區域防突措施不符合設計或竣工報告無總工程師簽字,瓦斯研究所有權不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否則,瓦斯所預測(效檢)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建立區域探測鑽孔、區域防突措施控製鑽孔、采麵順層探測鑽孔和抽放鑽孔瓦斯地質分析製度。根據鑽孔控製情況,由地測部門負責煤層賦存、地質構造分析,由防突部門負責瓦斯異常情況分析。每循環、每輪次均提出分析報告,並將分析結果標注在采掘麵瓦斯地質圖上。

  第四十一條 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探測措施實行循環報告製度和區域驗證報告製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區域公司、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均建立區域防突措施循環執行台帳。直管礦井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彙報,非直管礦井向區域公司通風調度彙報,區域公司負責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彙報。

  第四十二條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指標煤層殘餘瓦斯含量超標或者區域措施效果檢驗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噴孔、頂鑽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強化抽采不少於3天。采、掘工作麵區域驗證超標必須停止生產,采取強化抽采措施不少於24h。

  第六章 安全監控和導航

  第四十三條 生產礦井建立監測監控管理機構,組建安全監測專業隊伍,配齊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每4~5台傳感器配備1名安裝維護人員,中心站每班配備一名值班員,地麵配備專(兼)職維修人員;地麵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檢修設備配備齊全。

  第四十四條 完善監控儀器設備定期檢修製度、監控中心機房值班製度、技術資料管理製度、網絡運行管理製度、瓦斯傳感器定期標校製度等;建立健全安全監測和瓦斯導航遠程監測中心站值班員、瓦斯導航員(信息員)、監測儀器維修工、瓦斯檢查員、通風調度員、儀器儀表發放員等工種崗位責任製及01manbetx 01manbetx ,明確監控係統各管控環節相關人員職責。

  第四十五條 井下監測監控設備、地麵監測監控主機的安裝、使用、管理維護和傳感器設置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等規定。

  第四十六條 實行班比對、周標校、定期計量檢定、監控係統年檢製,確保監控數據準確,斷電可靠。

  安全監測維修工負責每班巡查、處理監控係統及電纜存在的隱患,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瓦斯檢查員負責每班比對巡檢區域光學瓦斯檢定儀與瓦斯傳感器讀數,發現異常,立即彙報通風調度進行處理,礦通風調度建立相關比對記錄;每周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測試瓦斯超限斷電功能;按照國家計量儀器檢定周期對監控係統及設備進行檢定。

  第四十七條 瓦斯遠程網絡硬件由集團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負責維護管理;操作係統運行係統軟件由技術中心負責維護管理;瓦斯防治導航係統運行軟件由通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采掘工程平麵圖由地質測量部門負責管理。

  生產礦井總工程師負責指定部門和專業人員維護、管理瓦斯遠程監控係統。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每季度至少巡檢一次瓦斯遠程監控係統,建立檢查台帳,跟蹤隱患處理。

  礦井、區域公司製定主、備服務器切換技術管理流程、服務器數據庫雙備份製度。

  直管礦井網絡管理員、區域公司監控技術服務站負責數據服務器防病毒軟件安裝和升級;礦通風科負責監控計算機及監控終端防病毒軟件安裝和升級。

  第四十八條 瓦斯防治導航圖水平放置並縮放至屏幕顯示大小,上傳至安全生產信息網,實時反映礦井通風、監測監控、瓦斯地質、采掘動態等綜合信息,每7天至少更新一次,巷道開口、變向、貫通48h內完成填繪工作;說明牌、監測表等信息每7天更新錄入一次。

  第四十九條 礦通風科負責每年在雷雨季節前完成監控係統防雷擊裝置和電纜接線盒檢查維護工作,並建立記錄;礦機電部門負責監控係統接地電阻的測試工作。

  第七章 防塵防滅火和供水施救

  第五十條 礦井防塵、防滅火、供水施救管網設置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範》(AQ1020-2006)等規定要求;井下管路供水水源不符合飲用標準時,製定地麵飲用水水源向井下管網供水切換01manbetx 01manbetx 。所有壓風自救處加裝飲水裝置。機電副礦長負責指定區隊或人員負責供水管路及附件的日常維護管理。

  第五十一條 建立完善綜合防塵、防滅火管理製度和崗位責任製,明確采、掘、機、運、通等區隊的防塵、防滅火責任範圍,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定期檢查、考核管理製度和崗位責任製落實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 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內配備的消防材料和工具與《礦井應急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要求相符。礦長負責按照《礦井應急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裝備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定期檢查消防材料庫器材的數量、質量,礦救護隊負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五十三條 按照《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範》(AQ1020—2006)配備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測定周期、方法、管理限值符合規範要求。通風副總工程師、通風科長負責粉塵監測工作。

  第五十四條 采掘、擴修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應包含煤層注水方法、注水參數等。施工單位、生產副礦長對煤層注水工作負責。

  第八章 通風調度

  第五十五條 礦井、區域公司、集團公司均建立通風調度,實行24h值班製度,通風調度員具有中技以上學曆或助理工程師職稱,具有三年以上礦井通風現場工作經驗,數量不少於3人。通風調度與生產調度同一地點辦公。

  第五十六條 通風調度員日常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負責“一通三防”信息的收集、記錄和傳遞工作,保證各類信息及時上傳下達,跟蹤、落實上級指示和礦井“一通三防”重點工程及措施執行情況。

  (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通風調度台建立防突措施循環執行台帳,實行循環報告製度。直管礦井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彙報,非直管礦井向區域公司通風調度彙報,區域公司負責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彙報。

  (三)每天按照瓦斯評價的作業地點,核對是否按規定實現全部采掘作業地點監測數據上網傳輸。有過濾傳輸和漏傳情況立即彙報處理。

  (四)重點監控高瓦斯、突出采掘麵瓦斯動態變化,瓦斯變化量超過0.3%,立即查明原因,彙報處理。通風調度員收到瓦斯超限等信息,應在3min之內做出初步判斷,為生產調度在5min內指揮決斷提供技術依據。如果出現多點同時超限,生產調度可按照區域瓦斯超限停電預案(濃度在3%以內)下達區域停電指令。

  (五)井下調校甲烷傳感器,至少提前30min向上級管理機構通風調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礦井名稱、氣樣濃度、調校開始時間等。

  (六)經常深入井下現場,掌握井下“一通三防”動態,熟悉井下通風係統、抽采係統、安全監控係統、防塵係統、各通風巷道瓦斯湧出量和各作業地點瓦斯賦存情況等。

  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七條 每季度開展一次瓦斯防治紅黃旗考核評比活動。

  (一)集團公司每季度對直管礦井瓦斯防治紅、黃旗考核評比一次;區域公司每季度對非直管礦井瓦斯防治紅、黃旗考核評比一次;集團公司每半年對區域公司瓦斯防治紅、黃旗考核評比一次。

  (二)考核內容:①礦井通風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②“一通三防”係統審查;③采掘工作麵瓦斯防治評價與監控;④區域防突措施與瓦斯抽采;⑤管理創新與新技術推廣應用。

  (三)獎懲:被評為紅旗單位的直管礦井、區域公司、非直管礦井,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被評為黃旗單位的直管礦井、區域公司、非直管礦井,分別罰款5萬元、4萬元、3萬元。

  第五十八條 每季度開展一次“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活動。

  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考核內容中的“一通三防”專業分為四個子係統(通風係統、防塵防滅火係統、防突及瓦斯抽放係統、瓦斯管理及監測監控係統)分別考核評級。礦井缺少某一係統,不查不記;係統中缺項的,以該檢查係統的其他項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計分。

  第五十九條 每半年開展一次“一通三防”優秀科隊、技術標兵、崗位能手考核評級評比活動。

  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考評;分別評選出優秀科隊、工程技術人員和責任風險崗位人員。直管礦井評選結果報集團公司聯評;非直管礦井評選結果報區域公司聯評。

  考核評比內容。科室:人員配備、管控及執行能力、技術管理及創新;區隊:隊伍結構及素質、管理製度執行落實、職工培訓考核、技術創新。

  第六十條 罰則

  一、礦井通風

  (一) 未按規定開展“一通三防”係統審查的; “一通三防”係統審查不認真的;“一通三防”係統審查出的安全隱患未按“五定原則”整改落實的罰款5000~10000元。

  (二) 回風巷道斷麵不符合規定,未按計劃擴修的罰款1000元/(10m);采掘工作麵回風不暢罰款2000元;風速超限罰款5000元。

  (三) 礦井專用回風巷管理不符合規定的,罰款10000元。

  (四) 通風係統圖、通風立體示意圖、通風網絡圖繪製不符合規定罰款500~1000元。

  (五) 跨越施工階段進行采掘工作麵施工罰款10000元。

  (六) 串聯通風不符合規定罰款5000~10000元。

  (七) 通風設施構築不符合規定罰款1000~2000元。

  (八) 局部通風管理不符合規定罰款1000~5000元。

  (九) 局部通風機吸循環風罰款2000~5000元。

  (十) 無計劃停風一次罰款10000元。

  (十一) 井下發現一處盲巷罰款5000元。

  (十二) 放炮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罰款2000元。突出礦井專用放炮母線管理不符合規定罰款5000元。

  二、瓦斯管理

  (一) 采掘工作麵未經瓦斯評價生產的罰款10萬元。

  (二) 未按規定開展瓦斯評價與監控工作;或未將瓦斯評價辨識出的安全隱患列入安全閉環管理係統重點監控的;或未認真執行集團公司瓦斯評價意見的罰款5000~10000元。

  (三) 瓦斯超限就是02manbetx.com ,超限02manbetx.com 必須追查分析。區域公司、直管礦井、非直管礦井負責製定本單位瓦斯超限責任追究製度。

  1.出現瓦斯超限或無計劃停電、停風等02manbetx.com ,遲報超過30min罰款5000元,遲報超過2h,按瞞報事故處理,一次罰款20000元。

  2.瓦斯超限濃度在1%~1.5%(不含1.5%)的,一次罰款5000元;瓦斯超限濃度在1.5%~3%(不含3%)的,一次罰款10000元;瓦斯超限濃度超過3%(含3%)的,一次罰款30000元;采、掘工作麵瓦斯超限,立即停產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原因,落實防範措施;發生一次非傷亡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罰款10萬元。

  三、瓦斯抽采

  (一) 應建未建抽采係統的采掘麵,停止生產,罰款10000~20000元。

  (二) 抽、掘、采不平衡罰款5000~20000元。巷道工程每欠1m進尺罰款1000元,鑽孔工程每欠100m罰款2000~5000元。

  (三) 抽采隊伍、裝備、材料不滿足抽采工作需要罰款5000~20000元;無專業計量人員或不進行旬分析月總結的罰款2000~5000元。

  (四) 抽采管路或封孔一處漏氣罰款1000元。

  (五) 抽采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內容不完善罰款2000元。

  (六) 未按規定建立抽采係統或未實現分源分抽罰款10000~20000元。

  (七) 未製定鑽孔驗收考核製度、水力衝孔驗收考核製度、抽采係統巡查管理製度、鑽孔掛牌留名製等抽采方麵管理製度,或相關製度未有效執行罰款5000元。

  (八) 突出礦井打鑽風壓低於1MPa或水力衝孔水壓低於15MPa罰款1000~5000元。

  (九) 打鑽防滅火措施不符合規定罰款1000~5000元。

  (十) 抽采鑽孔未按規定封孔罰款1000~5000元。

  (十一) 出現虛假鑽孔進尺罰款50000~100000元。

  (十二) 抽采係統安全保護及附屬裝置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罰款1000~5000元。

  (十三) 無計劃停抽采泵罰款5000~10000元。

  (十四) 瓦斯含量大於7m3/t煤層,穿層抽采鑽孔初始(一周內)抽采濃度低於10%以及順層鑽孔瓦斯抽采初始(一周內)濃度低於5%,每孔罰款1000元;

  四、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一) 揭煤不符合規定罰款2000~10000元。

  (二) 誤揭突出煤層罰款20000~100000元。

  (三) 巷道貫通不符合規定罰款2000~10000元。

  (四)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未按規定執行罰款5000~10000元。

  (五) 未按規定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循環報告製度或有重大隱患不及時向集團公司彙報罰款2000~5000元。

  (六) 瓦斯地質圖繪製不符合《“三軟”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瓦斯地質圖技術標準》罰款500~1000元。

  五、安全監控與導航

  (一) 井下各類監控設備設置不符合規定罰款5000~10000元。

  (二) 使用具有屏蔽、過濾數據功能的上傳程序或故意切斷瓦斯遠程監控係統傳輸罰款50000~100000元。

  (三) 作業地點未按規定懸掛便攜儀罰款1000~2000元。

  (四) 采用違法手段致使瓦斯傳感器不能正常采集或傳輸數據罰款50000元。

  (五) 風電、瓦斯電或故障斷電閉鎖範圍不符合規定罰款5000元。

  (六) 井下監測點未實現聯機監測或遠程傳輸罰款5000元。

  (七) 監控主、備機測點數據不同步、不備份監測數據庫罰款2000元。

  (八) 導航圖與井下實際不符,基礎數據錄入或消警不及時罰款2000元。

  (九) 導航圖信息缺失、開關量(主扇開停、局扇開停、抽放泵開停)未實現單一動態圖例顯示、突出區采掘工作麵未鏈接瓦斯地質圖罰款1000~5000元。

  (十) 擅自在監控中心終端安裝與監控係統無關軟件罰款1000元。

  (十一) 在用的通風儀器、儀表,未按規定進行調校、檢定罰款2000元/台。

  (十二) 瓦斯誤報警一次罰款5000元。

  (十三) 瓦斯遠程監控係統傳輸中斷10min及以上罰款5000元。

  (十四) 導航信息人員配備不足罰款1000~5000元。

  六、防塵、防滅火和供水施救

  (一) 防塵係統圖、供水施救係統圖、防滅火係統圖繪製不符合規定罰款500~1000元。

  (二) 防塵設施安設不符合規定罰款1000~2000元。

  (三) 隔爆設施設置不符合規定罰款1000~2000元。

  (四) 供水、供風管路敷設不符合規定罰款2000~5000元。

  (五) 回采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密閉的罰款2000~5000元。

  (六) 井口20m範圍內及井下違規明火作業罰款5000元。

  (七) 未按規定進行煤層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罰款2000元。

  (八) 發生1次自然發火事故或鑽孔著火事故罰款100000元。

  七、通風調度

  (一) 區域防突措施及驗證未及時彙報罰款200~1000元。

  (二) 未建立區域防突措施台帳或數據存在問題的罰款1000~5000元。

  (三) 通風調度員對超標數據或瓦斯超限等遲報超過8h,視為瞞報,給予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

  (四) 通風調度台帳、記錄不規範、不齊全罰款500~1000元。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區域公司、非直管礦井、直管礦井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製訂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之處,按《煤礦01manbetx 》等國家、行業有關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集團公司。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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