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軟”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瓦斯地質圖技術標準
本標準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中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河南理工大學
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風管理部
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瓦斯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張長海 王恩營 翟 華 殷秋朝
李占五 李敬東 郭緒華 李愛斌
秦法秋 程從仁 王金啟 王世賢
黃丙銀 李 振 李豐良 舒社會
本標準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委員會審核批準
引 言
豫西“三軟”不穩定難采煤層地質條件複雜,煤層結構破壞嚴重,構造煤發育,煤層瓦斯壓力大、含量高,瓦斯已經成為煤礦重特大02manbetx.com
發生的主要根源。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181條突出礦井必須編製瓦斯地質圖。工作麵是礦井基本生產單元,是煤與瓦斯突出的多發地點,編製采掘工作麵瓦斯地質圖對煤礦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為了進一步完善突出區采掘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的編製與管理特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編製的主要依據包括: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11年3月1日施行的《煤礦安全01manbetx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5年1月發布的《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第2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煤礦瓦斯治理與利用總體方案》(發改能源[2005]1137號)。
2009年8月1日,《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開始施行,根據新規定,對本標準作了進一步修改。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突出區采掘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的編製方法、程序、技術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鄭煤集團公司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的突出區域掘進和采煤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的編製。
2 引用標準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AQ/T1047-2007 煤礦井下瓦斯壓力的直接測定方法。
3 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編製技術標準
3.1 掘進工作麵瓦斯地質圖
3.1.1說明書內容
3.1.1.1工作麵概況:位置、設計參數、標高、垂深、與鄰近采區、工作麵及地表的關係、開工和預計貫通時間、鄰區瓦斯地質簡況。
3.1.1.2 工作麵地質揭露及預測情況
①煤層產狀及其變化,煤層結構、厚度及其變化,宏觀煤岩類型,煤的破壞類型,軟分層的厚度及其變化特征,煤種牌號。煤質(工業03manbetx
指標),煤層的含水性,頂底板(偽頂底、直接頂底)的岩性,厚度及其變化,透氣性等。
②斷層分布、褶曲和裂隙發育情況及其主要特征,對掘進及回采的影響程度等。
③水文地質條件和地溫簡況。
3.1.1.3 瓦斯
①掘進過程中實測瓦斯湧出情況。
②掘進過程中有關瓦斯測試參數值和煤樣實驗數據及其03manbetx
。
③掘進過程中突出危險性預測(措施效果檢驗)情況。
④掘進過程中夾鑽、噴孔、頂鑽等異常情況。
⑤掘進過程中發生的瓦斯湧出異常及03manbetx
。
3.1.1.4 根據掘進揭露對瓦斯地質綜合03manbetx
。
3.1.2圖紙內容
3.1.2.1 掘進工作麵瓦斯地質平麵圖
該圖為掘進工作麵及其鄰區一定範圍內的瓦斯地質的綜合性圖紙。比例尺一般1:200-1:500,圖幅範圍不小於工作麵以外50m。其主要內容如下:
①地質內容:反映出掘進麵及鄰區一定範圍內與瓦斯賦存和突出分布有關的地質條件,具體內容除文字部分一般掘進地質所要求的內容外,還要在圖中反映出煤層厚度及分布的變化。
②瓦斯內容:各種瓦斯參數的實際測量點及瓦斯異常點。包括瓦斯含量、實測瓦斯壓力點、實測瓦斯湧出量點、瓦斯放散初速度、f值等,並標注實測數據及測試時間。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時間、標高、突出煤量、瓦斯量等。
③所有實際施工鑽孔及噴孔、頂鑽深度和位置。每次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鑽孔位置和指標參數。
④對圖中表示不清或需特別說明的瓦斯地質內容可局部放大。
3.1.2.2 瓦斯地質剖麵圖
以地質剖麵圖為底圖,迭加上瓦斯內容後編製而成,比例尺一般為1:200-1:500,必要時可局部放大,但要注意剖麵圖與平麵圖的配套。
地質內容:除有地質剖麵圖所要求的一切內容外,還要反映出煤結構實測點及其煤結構變化,尤其是軟分層煤(即構造煤)的變化情況。
3.1.2.3 有關瓦斯參數的曲線圖或直方圖
①反映巷道掘進過程中絕對瓦斯湧出量沿剖麵變化的曲線圖或直方圖。
②反映掘進過程中各種瓦斯實測參數值(如q值、S值)沿剖麵變化的曲線圖或直方圖。
3.2 回采工作麵瓦斯地質圖
3.2.1說明書內容
3.2.1.1工作麵概況:位置、回采界線(包括走向和傾斜長度)、標高、垂深、與鄰近采區、工作麵及地表的關係、開工和竣工時間、鄰區瓦斯地質簡況。
3.2.1.2 工作麵地質
①煤層產狀及其變化,煤層結構、厚度及其變化,宏觀煤岩類型,煤的破壞類型,軟分層的厚度及其變化特征,煤種牌號。煤質(工業分析指標),煤層的含水性,頂底板的岩性,厚度及其變化,透氣性等。
②斷層分布、褶曲和裂隙發育情況及其主要特征,對回采的影響程度等。
③水文地質條件和地溫簡況。
3.2.1.3 瓦斯地質分析
①掘進過程中實測瓦斯湧出情況。
②有關瓦斯測試參數值和煤樣實驗數據及其分析。
③掘進過程中發生的瓦斯異常湧出現象及其分析。
④掘進過程中突出危險性預測(措施效果檢驗)情況。
3.2.1.4 瓦斯地質綜合分析及突出危險性預測。
3.2.2圖紙內容
3.2.2.1 回采工作麵瓦斯地質平麵圖
該圖為回采工作麵及其鄰區一定範圍內的瓦斯地質的綜合性圖紙。圖幅範圍不小於工作麵以外50m,比例尺一般1:200-1:500,其主要內容如下:
①地質內容:要反映出回采工作麵及鄰區一定範圍內與瓦斯賦存和突出分布有關的地質條件,具體內容除文字部分中回采工作麵地質所要求的內容外,還要在圖中反映出煤層厚度及分布的變化。
②瓦斯內容:各種瓦斯參數的實際測量點及瓦斯異常點,如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瓦斯湧出量等,並標注數據,突出點要注明時間、煤量和瓦斯量、標高,在對不同瓦斯參數點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繪製出相應的瓦斯參數等值線。
③回采工作麵範圍內的所有抽采鑽孔、瓦斯參數測定鑽孔及瓦斯噴孔、頂鑽等其它發生瓦斯異常位置(特殊情況增加剖麵圖或局部放大加以說明)。
④在對瓦斯—地質資料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在圖中劃分出突出區段、無突出危險區段及已消除突出危險區段。
圖中附回采工作麵煤層綜合柱狀圖,主要內容包括頂底板(包括老頂)岩性、厚度、煤層結構和煤結構,比例尺一般為1:200。
3.2.2.2 上、下付巷及開切眼瓦斯地質剖麵圖
以地質剖麵圖為底圖,迭加上瓦斯內容後編製而成,比例尺一般為1:1000。
地質內容:除有地質剖麵圖所要求的一切內容外,還要反映出煤結構實測點及其煤結構變化,尤其是軟分層煤(即構造煤)的變化情況。
3.2.2.3 有關瓦斯地質參數的曲線圖或直方圖
①反映巷道掘進過程中絕對瓦斯湧出量沿剖麵變化的曲線圖或直方圖。
②反映掘進過程中各種瓦斯實測參數值(如q值、S值)沿剖麵變化的曲線圖或直方圖。
3.3 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編製方法
3.3.1 工作麵瓦斯地質圖應在礦井瓦斯地質圖的基礎上進行編製。突出煤層的所有采掘工作麵掘進或回采前必須編製工作麵瓦斯地質圖,並在生產過程中不斷補充、修訂、完善。
3.3.2 掘進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編製之前必須詳細收集相鄰工作麵地質、瓦斯資料,並進行對比分析,推測本工作麵地質及瓦斯分布情況。
3.3.3回采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編製應充分收集本工作麵所有巷道掘進過程中的地質資料和瓦斯資料,結合工作麵坑透成果、相鄰工作麵開采過程中的地質資料、鑽孔探測煤層瓦斯資料等,對工作麵瓦斯地質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及區段劃分。
突出區段劃分按礦井瓦斯地質分析報告及經過批準的參數進行,劃分出無突出危險區、突出危險區,並在突出危險區中劃分出突出危險異常區,實現消突分級管理。
突出區段按“三軟突出煤層順層鑽孔區域性消除突出危險性技術標準”執行。
3.3.4圖紙采用AutoCAD或龍軟繪圖軟件繪製。圖簽和圖例用國家標準(常用圖例見附表),圖簽簽字完整。
3.4 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管理
3.4.1 掘進工作麵瓦斯地質圖每執行一次防突措施循環填圖一次,必須準確反映前方至少20m範圍內的煤層賦存、地質構造情況和措施鑽孔控製範圍等,每5~10m做一個巷道迎頭剖(斷)麵圖;回采工作麵瓦斯地質圖隨工作麵消突措施工程分階段填圖、評價、審批。
3.4.2根據回采工作麵瓦斯地質圖,工作麵每推進10m對前方15m區域進行瓦斯地質預測評價。
3.4.3預測評價主要內容:
①前方15m範圍內在施工順層鑽孔時出現頂鑽、噴孔等。
②前方有斷層或小型褶曲等構造。
③在巷道掘進過程中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檢)指標超標區、瓦斯湧出異常區。
④在煤層賦存變化區域和煤厚超過9m的區域。
出現以上情況為突出危險異常區,必須采取針對性的局部防突措施。
3.4.4瓦斯地質圖是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檢)審批的重要依據。
3.4.5 根據瓦斯地質圖,在距地質、瓦斯異常區域至少20m之前,必須發出瓦斯地質預報。
3.4.6 突出區采掘工作麵的生產礦井每月向集團公司報送采掘工作麵瓦斯評價時,一並報送采掘工作麵瓦斯地質圖。
3.4.7 每個礦井根據本礦實際製定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編製及應用的管理辦法,分工明確,落實責任。
4 其它
4.1 本標準解釋權歸集團公司技術委員會。
4.2 本標準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4.3本標準首次發布於2007年,2009年第一次修訂,2011年編製《一通三防管理手冊》時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