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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軟”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果檢驗)技術標準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9-06 15:4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本標準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中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風管理
        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瓦斯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張長海 殷秋朝 翟 華 李豐良
          舒社會 秦法秋 王世賢 李占五
          王金啟 王紅衛 李敬東




本標準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委員會審核批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三軟”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回采期間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預測)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檢驗(以下簡稱效檢)指標及其臨界值、預測(效檢)鑽孔布置方式、測定儀表、測定步驟和突出危險性判定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於鄭州礦區“三軟”突出煤層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後采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煤礦安全01manbetx
   MT/T641-1996 鑽屑瓦斯解吸指標的測定方法
   MT/T639-1996 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的測定方法
   《“三軟”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技術標準》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3 預測(效檢)指標及其臨界值
   “三軟”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預測(效檢)同時采用2個指標:即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q值、鑽屑指標S值,其臨界值經集團公司批準。
   4 測定儀表、工具
   (1)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的測定儀表
   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q)的測定采用瓦斯q值測定儀。
   (2)鑽屑量的測定儀表
   鑽屑量(S)的測定采用彈簧秤、接塵袋,彈簧秤測定範圍應達到10kg。
   (3)常用工具
   常用工具:①扳手(規格:200mm)2把;②坡度規1個;③皮卷尺一個(規格5m)。
   5 預測鑽孔布置和預測方法
   5.1 預測鑽孔布置
   當頂煤厚度小於3m時,布置一排預測鑽孔,鑽孔自上付巷口以下10m處開始,每10m布置一個鑽孔,鑽孔應布置在采麵中部,沿采麵推進方向施工,平行於煤層頂板。
   當頂煤厚度大於或等於3m時,布置兩排預測鑽孔,鑽孔自上付巷口以下10m處開始,單排每10m布置一個鑽孔,下排鑽孔布置在采麵中部,鑽孔沿采麵推進方向施工,平行於煤層頂板。上排孔布置在距采麵頂0.5m處,鑽孔沿采麵推進方向向上傾角25°。兩排鑽孔采用三花眼布置方式。
   孔深:8m(回采方向投影孔深)
   孔徑:42mm
   5.2 預測方法
   從第2m開始,鑽孔每鑽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鑽屑量S,並在暫停鑽進後2min內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q。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

   5.3特殊情況處理
   當煤層賦存條件發生明顯變化、工作麵層位變化或遇到地質構造時,預測鑽孔布置方式、參數須作相應調整,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6 測定記錄
   6.1 在預測開始測定前應測量並記錄工作麵位置、煤層厚度及有無地質變化等;在測定過程中應詳細記錄鑽孔的位置、方位、傾角、深度以及鑽進時有無噴孔、夾鑽、頂鑽等現象。
   6.2 測定數據的記錄格式見附錄A。
   7 突出危險性判斷方法
   7.1 每個預測鑽孔都取最大的瓦斯湧出初速度q值、鑽屑量S值作為該預測鑽孔的測定結果,其中任一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時,預測鑽孔兩邊10m範圍為突出危險區域。
   7.2 在預測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噴孔、夾鑽、頂鑽等現象時,則該預測鑽孔兩邊10m範圍直接判定為突出危險區域。
   8 預測超前距
   8.1 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於2m的預測超前距。
   8.2 預測(效檢)超前距以各預測(效檢)鑽孔沿巷道軸線方向投影的最小值為準。
   9措施效果檢驗
   9.1 經突出危險性預測為突出危險區域的,需要在預測超標鑽孔兩邊10m範圍內采取補充防突措施,然後再進行措施效果檢驗。
   9.2 效果檢驗鑽孔分別布置在預測超限鑽孔兩邊5m附近,采用的檢驗指標、檢驗方法和鑽孔布置參數同預測一樣。效檢指標超限或在效檢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噴孔、夾鑽、頂鑽等現象時,認為措施無效,須繼續執行補充防突措施,然後再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為止。
   9.3 嚴禁使用措施孔或預測預報孔作為效果檢驗孔,檢驗孔開口位置必須避開措施孔,以防與措施孔打透。
   9.4 每次效檢後,回采應保持不少於2m的效檢超前距和不小於5m的措施超前距。
   9.5 效檢後停工時間超過24h的,開工前重新效檢。
   9.6預測(效果檢驗)報告審批必須依據防突校檢報告單和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綜合判定。
   10 其他
   10.1 本標準解釋權歸集團公司技術委員會。
   10.2 本標準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10.3本標準首次發布於2007年,2009年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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