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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軟”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綜合防突措施執行細則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9-06 15:4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三軟”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綜合防突措施執行細則

  第一章 區域防突措施設計

  第一條 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工作麵按規定編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無突出危險區以及與采空區間隔煤柱不大於2m的沿空煤巷掘進工作麵按規定編製區域探測措施。突出危險區邊緣外20m範圍內的煤巷掘進工作麵執行區域防突措施。

  第二條 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區域防突措施原則上采取保護層開采或底板岩石巷穿層鑽孔增透卸壓抽采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底板岩巷穿層鑽孔增透卸壓抽采瓦斯的設計

  1、岩巷距煤層的距離不小於10m;

  2、巷道斷麵不小於10m2;

  3、采用增透卸壓抽采瓦斯,孔底間距不大於10m;

  4、設計水煤沉澱分離和煤水排放係統。

  如果采用底板岩石巷道穿層鑽孔和順層鑽孔分段施工的區域防突措施或采取其它區域防突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向集團公司專題彙報,經批準後方可采用。

  第三條 區域探測措施設計要求,煤厚小於4m,探測鑽孔不少於3個;煤厚大於等於4m,探測鑽孔不少於6個,超前距不小於20m。控製範圍: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至少20m、下幫至少10m範圍內的煤層;緩傾斜、近水平煤層控製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15m範圍內的煤層(均為沿煤層層麵的距離)。沿空掘進煤巷工作麵探測鑽孔控製範圍為間隔煤柱和實煤幫。

  第二章 區域防突措施執行

  第四條 掘進工作麵施工、監督、檢查等所有相關人員應學習已批準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和區域探測措施,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區域防突措施由防突副總(科長)負責按批準的區域防突措施組織施工,區域探測措施由地質測量副總(科長)負責按批準的區域探測措施組織施工,地質和防突部門動態跟蹤區域防突措施和區域探測措施的施工情況,若遇到特殊情況需調整區域防突措施鑽孔布置參數應經總工程師同意,但不得改變區域防突措施類型及方式。防突副總(科長)、地測副總(科長)對措施執行負管理責任。

  第六條 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施工遵循“先控製、後加密”原則,首先對設計區域範圍內煤層瓦斯地質條件進行控製,控製鑽孔個數由礦(區域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審定,煤厚小於4m,不少於6個,煤厚大於等於4m,不少於9個,探清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高瓦斯、高應力的分布情況。

  第七條 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控製鑽孔探測區域內無異常且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方麵的要求:

  (一)控製鑽孔施工過程中無頂鑽、噴孔現象。

  (二)控製區域內無構造,煤層穩定無異常變化。

  (三)控製鑽孔成孔後孔口瓦斯濃度均小於5%。

  可以采用瓦斯解吸指標Q3、Q30結合瓦斯地質多元信息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合格後,經連續驗證有效後,方可掘進。

  Q3—煤樣裝罐後前3min內的每克煤樣瓦斯解吸量,臨界值0.16ml/g。

  Q30—煤樣裝罐後30min內的每克煤樣瓦斯解吸量,臨界值0.44ml/g。

  第八條 控製鑽孔探測區域內有異常或現場瓦斯解吸量Q3和Q30任意一個大於或等於臨界值時,按設計加密鑽孔進行抽采,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方可測定煤層殘餘瓦斯含量進行效果檢驗。

  (一)措施鑽孔密度達到設計要求。

  (二)措施鑽孔均聯入抽采係統進行瓦斯抽采。

  (三)所有鑽孔抽采濃度均降至5%以下。

  第九條 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施工過程中,凡出現打鑽頂鑽、噴孔、前方煤體應力集中、鑽進困難,控製有效條帶長度達不到60m等情況,必須改為底板岩巷穿層鑽孔增透卸壓抽采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否則不準掘進。

  第十條 采取區域探測措施的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探明前方煤層賦存狀況、地質構造、瓦斯、地應力等情況。若區域探測出現以下異常情況之一的,探測區域按突出危險區管理,執行區域防突措施。

  (一)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頂鑽、噴孔等異常情況。

  (二)前方煤層賦存急劇變化、地質構造、應力集中。

  (三)鑽孔成孔後孔口瓦斯濃度大於等於5%。

  (四)與采空區間隔煤柱大於2m。

  第十一條 在采空區內掘進時,地測部門負責查明采空區內煤柱的留設情況,標注在工作麵地質圖上,複采區可直接掘進,煤柱區直接采取綜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嚴格按防突部門製定的防突措施施工。鑽機長、瓦檢員、安監員共同對鑽孔進行驗收並在單孔驗收記錄上簽字確認。鑽孔施工人員升井後將單孔驗收記錄交予防突部門複審確認。

  第十三條 礦防突(通風)、安監、生產(掘進)、地測等部門建立防突措施現場執行情況檢查台帳,每月抽查鑽孔施工、驗收情況次數各不少於10次。

  第十四條 實行區域措施階段竣工驗收製度。驗收的主體內容包括鑽孔施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鑽孔封孔、護孔、抽采濃度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標準繪製瓦斯地質圖,認真進行瓦斯地質03manbetx 並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驗收工作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防突、地測、安監等部門科長,采取井下現場抽查、抽測和地麵資料03manbetx 相結合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當巷道斷麵、支護形式、掘進方向進行調整時,主管掘進的生產技術部門以及地質測量部門至少提前30m向防突部門提供書麵通知。生產技術部門負責提供調整後的巷道參數等相關內容;地質測量部門負責提供調整後的煤層賦存以及地質狀況等相關內容。防突部門負責修改、補充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第十六條 防突部門根據區域防突措施的竣工驗收情況,設計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鑽孔,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測試點布置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的,被保護範圍寬度未超過120m時,沿長度方向每30m至少布置一個測點;被保護範圍寬度超過120m時,沿長度方向每30m至少布置兩個測點測定煤層殘餘瓦斯含量。

  (二)底板岩巷穿層鑽孔增透卸壓抽采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在底抽巷每隔30m至少布置一個檢驗測試點測定煤層殘餘瓦斯含量。

  (三)鄰近巷道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每20~30m至少布置一個測點測定煤層殘餘瓦斯含量。

  (四)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控製掘進工作麵前方60m條帶長度,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測點采用三孔三點布置。一個采樣點位於工作麵前方20~30m,一個采樣點位於工作麵前方35~45m,一個采樣點位於距區域措施前方控製邊緣線5m以內,兩側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測點距措施控製範圍邊緣不大於5m。鑽孔施工在煤層中部,平行煤層頂(底)板。

  (五)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控製掘進工作麵前方條帶長度超過60m時,按20~30m間距增補檢驗測試點,其中最深測試點布置在距前方控製邊緣5m以內。

  (六)測點優先選擇在厚煤區和措施鑽孔施工(噴孔、頂鑽等)異常區,避開措施鑽孔。取樣位置布置在煤厚中部。不準在兩個措施循環鑽孔疊加區、采掘空間瓦斯排放區布置效果檢驗測點。

  第十七條 現場瓦斯解吸量及瓦斯含量由瓦斯所或瓦斯所授權的區域實驗室持證人員測定,或者委托其他有資質單位測定。

  第十八條 現場測定工作由礦防突部門組織,礦安監部門現場監督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鑽孔的施工(非直管礦井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組織鑽孔設計和現場效檢)。

  第十九條 區域效檢測試人員要查看區域防突措施竣工驗收報告,根據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鑽孔設計,測試人員現場監督效果檢驗鑽孔的施工,對測定結果簽字負責。

  第二十條 礦防突部門根據殘餘瓦斯含量或現場解吸量測定結果結合瓦斯地質信息編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報礦總工程師(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簽批。礦總工程師根據工作麵瓦斯地質圖、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結果等綜合03manbetx ,簽批意見。

  第二十一條 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瓦斯含量超標或者區域措施效果檢驗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噴孔、頂鑽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所在區域煤層仍屬突出危險區,必須繼續采取增透卸壓、強化抽采區域防突措施,所有抽采孔孔口瓦斯濃度均低於5%後,才準再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檢,再次效檢間隔時間不能少於3天。

  第四章 局部防突措施執行

  第二十二條 經過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或區域探測無異常後,連續性區域驗證,驗證方法依照《“三軟”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果檢驗)技術標準》執行,經區域驗證措施有效方可進行掘進,否則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三條 局部防突措施設計符合下列要求:

  (一)措施選取:可選取超前預抽瓦斯措施、超前排放瓦斯措施或者其他經過證實有效的措施。

  (二)鑽孔孔徑:75~120mm。

  (三)控製範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巷道輪廓線外至少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於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控製巷道上部煤層範圍不小於7m或控製到煤層頂板,控製巷道下部煤層範圍不小於3m或控製到煤層底板。

  (四)鑽孔間距:在控製範圍內均勻布置,超前預抽瓦斯鑽孔或超前排放瓦斯鑽孔的個數、終孔間距等根據鑽孔的抽采或排放半徑確定,但超前預抽瓦斯鑽孔終孔間距不大於3m,超前排放瓦斯鑽孔終孔間距不大於1.2m。

  第二十四條 施工超前預抽瓦斯鑽孔和超前排放瓦斯鑽孔前,掘進隊負責在掘進巷道迎頭打好迎頭支護,防止打鑽誘導突出。掘進工作麵遇到煤層鬆軟、破碎、片幫、頂煤易冒落等情況時,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條 區域驗證、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指標不超標,方準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前提下進行掘進;若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指標超標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執行以預抽為主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抽采時間不得小於24h。連續兩次超標或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頂鑽、噴孔等異常情況,停止掘進,重新采取區域防突措施。

  第五章 區域措施執行管控

  第二十六條 區域防突措施和區域探測措施均實行階段、循環報告製度。直管礦井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報告,非直管礦井向區域公司通風調度彙報,由區域公司審核確認後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報告,區域公司通風調度和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建立專用台帳。

  (一)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探測鑽孔探測控製後進行報告,需要測定Q3、Q30指標或瓦斯含量時由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及時通知瓦斯所安排測試。

  (二)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鑽孔加密預抽後進行報告,需要測定瓦斯含量時由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及時通知瓦斯所安排測試。

  (三)鑽孔探測到高應力區、出現異常情況或區域驗證指標超標要及時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報告。

  (四)底板岩巷穿層鑽孔增透卸壓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檢後報告。

  (五)瓦斯所測定指標後及時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報告。

  第二十七條 區域驗證、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要求:

  (一)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實施之前由防突員對防突措施鑽孔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少於30%。若抽查鑽孔全部符合設計要求可按規定實施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否則,重新按設計施工防突措施鑽孔。

  (二)防突員實施區域驗證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之前,複核掘進進尺,發現超進尺掘進,由礦長負責組織03manbetx 、追查處理。

  (三)區域驗證、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現場由防突員、安監員、瓦檢員以及班組長在區域驗證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數據單共同簽字確認。

  (四)防突科值班領導根據區域驗證、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結果和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綜合分析後提出效檢報告,連同瓦斯地質圖報總工程師審批後,將允許掘進進尺通知單送安監、調度、掘進等有關單位和部門。防突科值班領導把總工程師簽批意見通知防突員,由防突員填入防突管理牌板。

  第二十八條 實行掘進工作麵防突管理牌板、掘進工作麵掘進起止牌、單項防突措施驗收報告單、區域驗證(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單等製度

  (一)掘進工作麵防突牌板懸掛在距迎頭不大於30m的適當位置,由防突員及時將當班區域驗證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結果填入牌板。由當班瓦檢員(或防突員)填寫防突措施工程量,並根據礦總工程師的批複意見填寫“允許掘進進尺”。

  (二)掘進工作麵設置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探測措施及區域驗證(效果檢驗)允許進尺起止牌板,防突員填寫,用鐵鏈固定在巷道迎頭支架上並上鎖,牌板上用醒目字體標明“由此向裏允許掘進×m”。

  第二十九條 根據鑽孔控製的瓦斯地質信息,每區域循環(階段)編製一次掘進工作麵瓦斯地質圖,通過平、剖麵圖明確反映區域防突(探測)措施、局部防突措施、區域效果檢驗鑽孔的分布情況、反映區域內煤層賦存、地質構造和頂鑽、噴孔位置等情況。區域驗證(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指標及瓦斯湧出量用曲線圖表示。

  第六章 近煤層岩巷施工

  第三十條 近煤層岩巷施工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岩巷掘進工作麵布置距煤層法向距離不少於10m的穩定岩層中,並執行超前探測措施,探測鑽孔不少於3個,探明迎頭前方一定範圍內的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瓦斯賦存狀況以及距煤層的法向距離等情況,探測鑽孔見煤點在巷道掘進方向上至少保留20m的超前距離。超前探測由地質測量部門負責,準確控製巷道與煤層的層位關係,並將煤層探測結論以及允許掘進進尺以書麵的形式送達防突(通風)等部門。

  (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岩巷掘進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大於5m且小於等於7m時,采取鑽屑解吸指標結合超前探測情況進行多元信息突出危險性預測。若超前探測鑽孔探測無異常(無異常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穩定、鑽孔成孔後孔口瓦斯濃度低於5%)並且鑽屑解吸指標不超標,方可允許掘進,否則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岩巷掘進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小於5m時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三)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岩巷掘進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小於5m時,測定鑽屑解吸指標。若超前探測鑽孔探測無異常(無異常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穩定、鑽孔成孔後瓦斯濃度低於5%)並且鑽屑解吸指標不超標,方可允許掘進;否則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七章 石門揭煤

  第三十一條 石門揭煤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的岩巷揭煤工作麵以及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非突出煤層的新水平開拓工程首次揭煤工作麵,礦防突(通風)部門負責組織編製揭煤設計,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後,報集團公司批複後執行。

  編製揭煤防突設計應符合《石門揭穿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程序技術條件》(MT/T 955-2005)等規定要求。

  (二)揭煤作業按照下列作業程序進行。

  1.揭煤工作麵距煤層法距10m(含10m)以外或地質構造複雜區域20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於0.5m的前探鑽孔,掌握煤層的產狀、地質構造,繪製揭煤地點煤層的平、剖麵圖;

  2.根據鑽孔探測情況,編製岩巷揭煤專項防突設計,報集團公司批準;

  3.突出危險區域的岩巷揭煤在距煤層法距7.0m之前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區域效檢,直至措施有效;

  4.揭煤工作麵距煤層法距5.0m之前采用工作麵預測的方法進行區域驗證(或局部防突措施的工作麵預測);

  5.區域驗證(或局部防突措施的工作麵預測)有突出危險時,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並進行工作麵措施效檢,直至措施有效;

  6.區域驗證無突出危險或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經效檢有效時,采用超前探測鑽孔邊探邊掘(超前距不小於2.0m),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煤前的工作麵位置;

  7.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最後驗證,經驗證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再次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直至驗證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8.距煤層最小法距2m前在岩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並對揭煤處煤體進行固化。

  9.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三)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效檢符合下列要求:

  1.突出危險區的岩巷揭煤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實施後,效檢采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或殘餘瓦斯含量,檢驗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1個檢驗測試點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範圍。

  2.區域驗證(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方法可選用綜合指標法、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驗證(或效檢)鑽孔至少布置3個,分別位於揭煤區域上部、中部,兩側至少布置一個鑽孔,並且至少有一個鑽孔控製到巷道輪廓線外5.0m範圍。

  3.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方法選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檢驗鑽孔不得少於5個,分別位於措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一個鑽孔位於措施控製範圍的邊緣線上。

  4.如預測、效檢或驗證期間進行鑽孔等作業時發現了噴孔、頂鑽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直接判定為措施無效,工作麵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麵。

  5.預測、效檢或驗證工作由礦防突副總或防突科長組織,安監部門安排專人現場監督。確保按設計實施;檢驗數據單在現場由測試人員、監督人員、打鑽負責人共同簽字;礦防突副總或防突科長根據檢驗數據及打鑽過程的情況綜合分析提出預測、效檢或驗證報告,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送有關部門嚴格執行。

  (四)石門揭煤防治突出措施符合下列要求:

  1.揭煤工作麵經預測(或驗證)有突出危險時可選用抽采瓦斯鑽孔、排放瓦斯鑽孔、水力衝孔、金屬骨架、煤體加固等局部防突措施;抽采瓦斯鑽孔、排放瓦斯鑽孔、水力衝孔措施在距煤層法距5.0m之前實施;金屬骨架、煤體加固措施,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並檢驗有效後方可在距煤層法距2.0m前實施。

  2.工作麵局部防突措施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麵鑽孔控製範圍是:近水平、緩傾斜、傾斜煤層為井筒四周輪廓線外至少5m;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鑽孔直徑89~120mm。

  第八章 巷道貫通

  第三十二條 巷道貫通前製定專項防突措施,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巷道貫通點應選擇在煤層層位穩定區域,避開地質構造帶、應力集中區。傾斜巷道貫通時應盡可能采取下山掘進方式進行貫通作業。

  (二)礦總工程師負責提前確定貫通點的坐標,隻允許在貫通點貫通。

  (三)兩個掘進工作麵相距60m前均停止掘進,采取鑽透措施,鑽孔直徑不小於89mm,數量不少於6個。被貫通工作麵在停掘位置采取迎頭抽采、排放等措施,經效檢措施有效後,貫通掘進工作麵才準開始施工。

  (四)被貫通工作麵保持正常通風,做好迎頭支護。貫通掘進工作麵施工時,被貫通(停掘)掘進工作麵實現停電撤人。

  (五)兩個貫通工作麵相距20m直至巷道貫通期間,貫通掘進工作麵在進行區域驗證的同時對被貫通工作麵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當兩個掘進工作麵均無突出危險性時,方可開展下一步貫通工作。

  (六)兩條巷道垂直或斜交貫通時,被貫通巷道要超前貫通點距離至少5m,並對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采取加強支護措施。

  (七)煤巷掘進工作麵與岩巷掘進工作麵貫通:岩巷掘進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10m位置處停止掘進,由煤巷向岩巷貫通。巷道輪廓線外至少12m範圍內煤層和距巷道輪廓線法向距離≤5m範圍內煤層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煤巷掘進工作麵全斷麵進入煤層頂(底)板且距煤層法向距離大於2m時停掘,可由岩巷與之貫通。

  第九章 巷道變向

  第三十三條 突出區煤巷掘進工作麵變向前必須對變向點兩幫至少15米範圍和掘進前方至少20米進行控製。變向前、後必須確保至少20米的區域措施超前距。

  第十章 掘進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主管掘進的生產技術部門根據煤層賦存情況及煤質的鬆軟程度,采取可靠的頂板加固措施,防止冒頂、片幫造成瓦斯超限,誘導突出02manbetx.com 。施工隊負責搞好工作麵支護、杜絕空頂(幫)作業。

  第三十五條 若出現下列情況嚴禁掘進:

  (1)煤層不注水、沒有可靠的護頂措施;

  (2)頂煤掉渣、片幫、響煤炮、瓦斯異常;

  (3)掘進工作麵前方遇見地質構造;

  (4)沒有接到防突部門允許掘進通知。

  第三十六條 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工作麵或回風流瓦斯濃度超過0.5%或變化量達到0.3%時,立即停止掘進,探明前方情況,分析研究後由直管礦井總工程師(非直管礦井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確定采取相應措施並向集團公司彙報。

  第三十七 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麵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範圍由礦總工程師確定,但不得小於30m。

  第三十八 施工管理

  1、在鬆軟煤層、托煤或半煤岩(上煤下岩)上山大坡度(>15°)施工,要製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預防頂板和瓦斯02manbetx.com 。巷道施工必須按“先挺、後注、再進”的原則製定措施,頂煤鬆軟易冒采取鋼骨架超前護頂、注漿(或特殊材料)鏽結頂板等特殊措施控製頂板。

  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一並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備案,並納入頂板評價和安全監控重點管理內容。

  2、突出區工程施工要統籌安排,掘進與工作麵消突工程、瓦斯抽采要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同時施工。避免工作麵投產後回采與抽采消突平行作業,以防抽采滯後影響安全生產。

  第十章 放炮管理

  第三十九 采用遠距離爆破,起爆地點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若爆破地點設在避難硐室時,該避難硐室距掘進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300m。

  第四十條 放炮前,由班組長、瓦檢員、安監員、放炮員檢查掘進工作麵頂板支護、通風、瓦斯、爆破連線、撤人站崗、停電等情況,確認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後,由班組長向礦調度室彙報,調度室值班人員再次落實回風係統是否停電,確認無誤後方可通知掘進工作麵放炮;放炮後至少30min,通風調度員負責觀察炮後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瓦斯濃度的變化情況,若監測係統顯示掘進工作麵巷道內及回風係統內瓦斯濃度均小於0.8%時,通知瓦檢員、安監員、放炮員、班組長共同進入掘進工作麵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恢複掘進巷道內的正常工作;若遇瓦斯濃度急劇升高,立即向生產調度彙報,礦生產調度負責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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