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係統技術管理要求
通風係統技術管理要求
一、礦井通風
第一條 井下回風巷道斷麵:突出礦井和90萬噸/年以上礦井采區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和總回風巷、新掘回風巷道斷麵不得小於16m2;90萬噸以下礦井新掘回風巷道斷麵不小於12m2,所有礦井現有回風巷道斷麵不小於8m2,新擴修的回風巷道斷麵不得低於12m2;不得在回風口吊掛風筒,回風聯巷交叉口支護不準架設棚腿,保持回風順暢。
第二條 礦井通風阻力滿足《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要求,進風段、用風段、回風段的通風阻力宜分別占總阻力的25%、45%、30%,礦井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時,公共風路的阻力不大於能力較小主要通風機的30%。
礦井通風阻力及其分布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取係統網絡優化、擴巷降阻等措施。
第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每一水平、每一采區都應具有獨立的通風係統。每一采區的進風直接從礦井(水平)進風巷引入,回風直接進入礦井(水平)總回風巷;嚴禁采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回風;嚴禁將采區、采掘麵布置在受兩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角聯風路上。
第四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多煤層聯合開采的采區至少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設備、不得行人;專用回風巷各入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特殊情況回風係統內需要工作時,製訂專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且采掘工作麵放炮時,回風係統全部停電撤人。
礦井總回風巷及專用回風巷內不應敷設電纜(本安電纜除外)。
第五條 采掘工作麵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的確需串聯通風時,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突出煤層中的采掘工作麵、近煤層岩巷掘進工作麵嚴禁串聯通風。采煤工作麵采用非“U”型通風方式時,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六條 采掘工作麵不得對口布置;工作麵回風巷與采區回風巷應采用順交聯接;井下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道內不得設置任何控風設施。
第七條 巷道貫通,提前製定通風係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做好通風係統調整前的準備工作,提前建好通風設施。貫通當班,通風科、通風隊派專人負責現場統一指揮工作,檢查瓦斯和供風情況。貫通後,停止其它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通風係統經調整穩定後,方可恢複其它工作。
第八條 礦井每旬測定一次井下風量。礦井、水平、一翼、采區進、回風巷設置測風站;采、掘工作麵應設測風點。掘進工作麵分別在風筒出風口向外20~40m和距掘進工作麵回風口10~20m適當位置設置測風點,作為風筒出口風量和風機吸風量測風點;測風站、測風點均應懸掛測風記錄牌,記錄牌應包括風量、風速、瓦斯、溫度、斷麵、日期、測風人員姓名、地點等內容。礦通風科應根據井下風量供需情況變化,每月作一次井下風量調整計劃,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實施,並存檔備案。
第九條 礦長負責每年組織一次全礦井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反風時主要通風機供給風量不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反風演習持續時間不少於井下最遠人員撤至地麵所需時間,並不少於2h。在反風後兩周內將反風演習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備案。
二、通風設施
第十條 通風設施的構築和連體加固要製定專項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或礦通風副總審批後執行。
第十一條 通風設施連體加固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巷通風設施:通風設施布置在煤層巷道中,對設施前後5m範圍的煤層進行壁後注漿加固,設施牆體施工位置補打鋼筋錨杆,實現設施與巷道連體,通風設施牆麵正上方標注設施建築日期及巷道加固、設施構築負責人姓名。
(二)岩巷通風設施:通風設施布置在岩石巷道中,若圍岩破碎,對設施前後5m範圍的圍岩進行注漿錨索聯合加固,通風設施牆麵正上方標注設施建築日期及巷道加固、設施構築負責人姓名。
第十二條 突出礦井風門、風窗、擋風牆構築符合下列要求:
(一)風門、風窗、擋風牆牆體采用磚、水泥、沙砌築或混凝土砌築,牆體厚度不得小於800mm。
(二)正、反向風門框可采用木質結構或鋼結構,采用木質結構時,門框厚度和寬度均不小於100mm;采用鋼結構時門框要用不小於10號槽鋼加工而成;和牆體接觸的左右兩側要有至少3個同規格加強裝置砌入牆體內。
(三)正、反向風門門板可采用木質結構或鋼結構,木質結構風門厚度不小於50mm,包鐵皮或皮帶,並用不小於75mm的角鐵穿橫帶至少2根;采用鋼結構風門時,鋼板厚度不小於8mm,四邊用不小於50mm角鐵包邊加固,並在門板上用不小於50mm角鐵加焊“十”字加強裝置,和門框接觸的一麵加裝皮帶。
(四)風窗按集團公司規定增設可靠的防逆風拍板,水溝設置防逆風拍板或可升降式插板。
第十三條 非突出礦井風門、風窗、擋風牆牆體采用磚、水泥、沙砌築或混凝土砌築,牆厚不小於500mm,埋深大於500m時牆厚不小於800mm,所有構築正向風門的地點同時構築反向風門,門板、門框技術規格與突出礦井相同。
第十四條 密閉構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下采空區密閉采用雙道牆體結構,每道牆體厚度不小於500mm,兩道牆間距不得小於1m,裏道牆體以裏5m範圍的巷道進行套棚回收,並支丁加固,外道牆體距離正常通風巷道不得大於5m。
(二)采空區密閉兩道牆體間采用黃土等不燃性材料密實充填;若采用煤進行密實充填,兩道牆間距不得小於3m。
(三)密閉上部設觀測孔,中部設措施孔,下部設放水孔,“三孔”貫穿兩道牆體,孔口外露不小於300mm,並安裝閘閥,巷道有湧水的設反水池或在放水孔設U型放水管。
第十五條 每組風門分別不少於兩道正反向風門,風門間距不小於5m,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麵反向風門距工作麵回風口不得小於10m,與工作麵的最近距離不得小於70m,如果小於70m時設至少三道反向風門。
第十六條 突出礦井無突出危險區通風設施構築標準與突出危險區相同。各礦井下所有風門連鎖,通風設施達到《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
三、局部通風
第十七條 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在作業01manbetx 中編製局部通風設計,設計內容包括掘進巷道總長度、有效風量和風筒直徑的確定、局部通風機的選型計算、供風方式、風機電氣設備的安裝位置、監測監控係統、風電瓦斯閉鎖控製開關及三專供電設計等。局部通風機實行掛牌包機管理。
供風距離超過2000m時,使用局部通風機能力不小於2x30kw。局部通風機不得安設在控風設施的下風側或兩道風門之間。
第十八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實現“雙三專”供電,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實現“三專加兩專”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所有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實現“雙風機、自動倒台、風電閉鎖”,備用局扇與運行局扇能力相同。
局部通風機自動倒台每天試驗1次。發現問題立即停止掘進進行處理。每次試驗有記錄。對旋式風機2級為一個整體,隻能視為一台風機,不準將一台對旋風機的2級分開作為倒台風機使用。
每周由機電和監測技術人員檢查一次掘進工作麵風電閉鎖裝置,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十九條 巷道開口前按設計要求實現局部通風條件,同時安裝瓦斯監測監控和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否則不準開口施工。
第二十條 井下所有掘進工作麵采用壓入式通風,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被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麵除外),距掘進巷道回風口距離不得小於10m,且全風壓通過該處的風量大於局部通風機吸風量,並用通風設施將其進回風隔開。
第二十一條 使用阻燃抗靜電風筒,掘進巷道風筒直徑不小於600mm;高、突掘進工作麵風筒直徑不小於800mm。所有風筒接頭雙反壓邊,並用鐵絲紮牢,嚴密不漏風,吊掛平直,嚴禁有死彎、擠壓、花接等現象。吊掛風筒不準封堵采掘工作麵回風口。采掘工作麵風筒不得經過其它高瓦斯、突出采掘工作麵回風係統。
第二十二條 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風時,提前製定停風和恢複通風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非直管礦井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批準。若發生無計劃停風,由安監部門負責組織追查03manbetx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