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爆炸材料押運員安全操作規程
煤礦爆炸材料押運員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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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1.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1.3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1.4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1.5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1.6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2.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1列車內運輸。如用同1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
2.2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2.3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2.4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2.5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通過巷道口、彎道、硐室口、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車輛存放或視線有障礙的地點時都必須減速慢行,並發出警號。
二O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