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三礦“11.1”放炮著火事故案例分析
潘三礦“11.1”放炮著火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一、02manbetx.com 經過
2009年11月1日,礦業工程公司219隊在潘三礦施工-650m西翼新增進風大巷聯巷二發生一起炮後著火02manbetx.com 。
該聯巷於11月1日夜班開窩,1日早班放第二茬炮後14分鍾,現場人員發現有異常煙霧和異味,隨後測氣員、跟班隊長和放炮員進入查看,距迎頭約40m時發現前方有火光,接著再向前查看,發現巷道左幫掛著的工作服著火,隨即用水管把火撲滅。
二、02manbetx.com 原因
這是一起生產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員觸犯了20條紅線第6條“嚴重違章放炮”規定,84條較嚴重“三違”第8條“發現作業地點存在安全隱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見或不立即製止作業”、第 30條“爆破作業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第31條“非放炮員做炮頭或聯接母線”的規定。
(一)巷道拔門刷幫進行淺眼爆破,未從技術措施源頭明確淺眼爆破技術要求,封孔泥不足,爆破時抵抗線不夠。
(二)爆破封孔泥中混有煤矸,封泥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封孔效果。
(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落實不到位。當班現場裝炮的3名爆破工助手隻有1名持證上崗。
三、處理決定
(一)陳萬全,礦業工程分公司潘三項目部219隊班長,無放炮員助手資格證,現場操作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二)王書安,礦業工程分公司潘三項目部219隊跟班隊長,無放炮員助手資格證,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三)餘軍、趙炳虎,潘三礦放炮員,對當班裝炮監管不力,分別給予待崗半年處理。
(四)楊小東,潘三礦通放隊副隊長兼放炮班班長,對事故負安全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五)彭佩,礦業工程分公司潘三項目部219隊隊長,對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六)許家榮,礦業工程分公司潘三項目部經理,對事故負安全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七)蔡福坤,礦業工程分公司潘三項目部書記,對事故負安全教育不力責任,給予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八)張盛,潘三礦通放隊副隊長(主持行政工作),對事故負安全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九)陳廣餘,潘三礦通放隊副書記(主持黨務工作),對事故負安全教育不力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四、防範措施
(一)加強放炮管理,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一炮三泥”、“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二)嚴格裝炮質量,炮眼封泥必須采用水炮泥、封孔泥封實。嚴禁用煤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塊狀材料作炮眼封泥。
(三)淺眼爆破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嚴格按要求封滿炮泥,封孔深度滿足安全要求。
(四)放炮地點附近必須消除工作服及棉紗等易燃物,爆破相關材料供應質量。底眼裝藥敷設的彩帶必須為阻燃性材料;炮泥不得摻雜可燃性材料、塊狀材料等。
(五)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提高現場自保互保意識,嚴格落實“兩規範”。爆破工助手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非放炮員嚴禁做炮頭或聯接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