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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尖煤礦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實施細則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9-16 16:2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三河尖煤礦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衝擊地壓控製工作,促進安全生產,特製定《三河尖煤礦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2條 本《細則》以《煤礦安全01manbetx 》、《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暫行規定》、《衝擊地壓預測和防治試行規範》、《徐州礦務集團公司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實施細則》和上級頒發的有關規定、文件及通知為依據,針對三河尖煤礦具體情況對三礦發〔2001〕115號的附件《三河尖煤礦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實施細則》進行修改而成。

  第3條 衝擊地壓是國內外正在研究的技術難題,衝擊地壓煤層開采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尊重規律、監測監控、動態防治”、“生產服從於防衝、防衝服務於生產”的原則,實現“有危險不衝擊、有衝擊不破壞、有破壞不傷人”的目標,堅持應用先進成熟技術與科研攻關相結合的指導思想,依靠科技進步,進行綜合治理,努力實現“人、物、係統、製度”的本質安全。

第4條 衝擊地壓控製工作的基本程序是:衝擊傾向性鑒定 采取防範措施衝擊危險預測預報 實行解危措施進行效果檢查。

  衝擊地壓控製的主要措施包括生產技術措施和專門措施。

  新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采取防治衝擊地壓的生產技術措施。在有衝擊危險區進行開采工作時,必須遵守防治衝擊地壓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衝擊地壓的專門措施。

  衝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前,必須編製包括防治衝擊地壓內容的掘進與回采作業01manbetx ,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報礦務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備案。

  第5條 在編製礦井建設規劃、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衝擊地壓控製工作計劃

  第6條 發生衝擊地壓02manbetx.com 後,礦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處理、調查03manbetx 02manbetx.com 原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相應措施。對危及安全的問題,必須立即停產處理。

  第二章 衝擊地壓控製責任製

  第7條 為加強衝擊地壓控製工作,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為副組長,分管副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防衝管理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各種會議。礦壓科(防衝隊)負責衝擊地壓控製日常管理與研究工作,進行衝擊危險區域的解危工作。生產區隊主管是協助防衝隊在施工場所進行衝擊地壓控製的負責人。

  礦壓科配備不低於2名防衝專職管理人員和一定數量的防衝專業隊員,並製定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製,生產區隊應明確衝擊地壓防治負責人。礦總調、安監、規劃、地質、生產技術管理等專業管理人員均具有相應的防衝責任,確保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及實施防治措施的落實兌現。

  第8條 為落實防衝工作,建立各級人員(單位)防衝管理責任製:

  一、礦長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對礦防衝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

  2、負責配備防衝所需的人、財、物,建立防衝工作隊伍,健全管理體係,聽取防衝管理人員的工作彙報,檢查防衝管理的各項工作。

  3、衝擊地壓02manbetx.com 發生後,組織對02manbetx.com 的搶險和處理。

  4、每月組織召開一次防衝安全辦公會。

  二、生產副礦長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督促有衝擊傾向的區域開展防衝工作。

  2、督促防衝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的執行。

  3、負責防衝安全措施的現場落實。

  4、參與組織各類衝擊地壓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與處理。

  三、總工程師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對防衝工作負技術責任。

  2、負責配備技術力量,確定技術崗位責任。

  3、組織衝擊地壓控製的科研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4、組織審定長遠及年度防衝工作計劃

  5、每天審閱衝擊地壓控製日報,並簽字備查,總工程師外出時,應安排副總工程師審簽。衝擊地壓控製周報每周報送總工程師審閱。對衝擊地壓顯現驗證的區域應立即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6、衝擊地壓事故發生後,組織對事故的搶險和處理。

  四、安監處長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防衝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的執行情況。

  2、負責監督檢查衝擊危險區域的安全措施的兌現情況。

  3、組織監督各類衝擊地壓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並監督落實相應責任。

  五、分管副總工程師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對防衝技術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協助總工程師審批衝擊地壓煤層的設計、采掘作業01manbetx 及防衝的安全技術措施。

  3、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開展防衝調研,組織科研攻關。

  4、每周組織一次衝擊地壓03manbetx 會。

  六、礦壓科(防衝隊)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負責編製防衝規劃及年度工作規劃。

  2、推廣防衝管理經驗及新技術、新裝備,參加衝擊地壓控製的科研攻關。

  3、落實煤層的衝擊傾向性鑒定工作,組織衝擊地壓危險煤層預測預報(鑽屑法、電磁輻射法、微震法等)的實施及資料、數據記錄與分析,進行衝擊危險程度等級劃分。

  4、參加審查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中的爆破、支護、頂板管理等方麵的衝擊地壓控製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編製並落實放頂卸壓、超前鬆動爆破及誘發爆破等施工措施。

  5、應堅持每天對衝擊地壓危險監測與防治情況要進行一次分析,每周編製防衝簡報,每月對全礦井衝擊地壓排查和控製工作進行總結。對排查出的衝擊地壓重點管理區域,要製定專門措施進行控製。

  6、衝擊地壓控製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施工過程中衝擊地壓征兆時,有權停止該地點和受威脅區域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並向調度室報告,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服從指揮。

  7、參與集團公司和礦組織的各類與衝擊地壓控製工作有關的會議。

  8、對發生的衝擊地壓進行原因分析和機理研究,井下衝擊地壓發生後,除參加事故的搶險工作外, 還要對衝擊地壓事故發生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進行全麵、準確調查分析,做好衝擊地壓記錄和統計,報送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

  七、總調度室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負責組織、督促具有衝擊傾向或危險的工作地點的區長在生產過程中全麵落實防衝管理規定和措施,並嚴格按防衝管理規定和措施組織生產,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衝擊地壓不安全隱患。

  2、負責對開采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的設計、措施進行審查(批),對現場落實兌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參與衝擊地壓的發生機理及其預測、控製方法的研究。

  4、若發生衝擊地壓事故後,負責協助礦壓科(防衝隊)對衝擊地壓事故發生的原因調查分析,並按重大事故處理預案,積極組織力量進行事故搶險工作。

  5、對分管範圍內的支護質量監測管理工作負技術責任,每周召開的技術例會應聽取相關單位技術人員對支護監測情況的彙報,研究編製整改措施。

  八、安全檢查科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對開采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的設計、措施進行審查(批),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負責對礦井相關人員防衝知識培訓情況和效果的監督和檢查。

  3、參與審批、驗收衝擊危險區域的劃定。

  4、監督礦井年度的衝擊地壓控製費用的使用情況。

  5、組織衝擊地壓事故發生原因初步調查分析,並提出處理意見。

  九、規劃科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組織編製衝擊地壓煤層的開采設計,嚴格按照衝擊地壓煤層開采設計應遵循的原則進行設計工作。

  2、在編製生產計劃時,同時要編製衝擊地壓控製計劃(包括具體的防治區域、措施等)。

  3、負責組織地質、礦壓、總調度室、安監等專業人員每年對礦井衝擊危險區進行分析。

  4、負責防衝費用的年度計劃安排。

  十、地質測量科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負責提供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的地質資料。

  2、負責地質構造與地應力分析,參與衝擊區域的劃定,及時提供月度地質預報,更新采掘工程平麵圖。

  3、參與衝擊地壓的發生機理及其預測、分析方法的研究,參與微震係統有關數據的分析。

  4、衝擊地壓事故發生後,參加事故的搶險工作及地質資料的提供。

  十一、通風工區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參與衝擊地壓控製區域防衝措施的編製。

  2、對衝擊地壓控製區域實施煤層注水工作,同時落實防衝措施中相關條款。

  3、衝擊地壓事故發生後,積極參加事故的搶險工作。

  十二、組織科、勞動工資科、職工學校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按衝擊地壓控製要求,配備衝擊地壓控製人員和後備人員。

  2、負責對開采衝擊地壓危險煤層的有關人員防治衝擊地壓基本知識培訓的組織與培訓,使施工地點的所有職工熟悉衝擊地壓發生的原因、條件和征兆、應急措施以及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十三、采掘單位在防衝工作中的職責

  1、配備齊全可靠的鑽孔機具,配合礦壓科(防衝隊)、通風工區做好危險區域的解危措施(如卸壓爆破、煤層注水等)的現場實施,及做好各種數據及有關信息的收集工作。

  2、為防止衝擊地壓事故危害的加劇,在日常施工中,嚴格執行防衝要求,並強化工程質量的管理。

  3、發生衝擊地壓事故後,積極配合礦組織的事故調查及搶險工作。

  4、各采掘(包括準備、巷修)區隊應建立行政主管為組長的支護質量監測小組,對本單位的支護質量負責;區隊技術主管必須協助行政主管開展好本單位的支護監測管理工作,負技術責任。

  區隊支護質量檢查員必須收集支護質量、礦壓顯現、衝擊地壓等方麵的信息,發現異常應及時報區隊、礦壓、總調度室、安檢等部門。

  第三章 衝擊傾向鑒定

  第9條 三河尖煤礦三河尖區所回采的7、9層煤已由原煤炭部北京開采所鑒定認為具有(強烈和中等)衝擊傾向;三河尖區21層煤(屯頭係)及劉莊區7層、9層煤為弱衝擊傾向,但劉莊區組合煤岩樣的衝擊傾向性由弱衝擊向強衝擊轉化的趨勢明顯。

  第10條 煤層的衝擊傾向鑒定以采區為單位,鑒定試驗工作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等有資質的單位負責。

  第11條 開采具有衝擊傾向煤層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以衝擊傾向鑒定資料為基礎,編製包括衝擊地壓控製措施的專門設計,其中新水平部分的設計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已開采的煤層一經確定為衝擊地壓煤層,對正在開采的水平,必須在三個月內補充編製專門設計。

  第四章 開采設計和開采解放層

  第12條 開采設計應參照以下原則:

  1、在有衝擊地壓可能發生的區域,如果具有開采解放層的條件,應首先開采解放層。在開采煤層群的條件下,首先開采沒有衝擊傾向,或衝擊危險性較小的煤層。

  開采解放層時要合理安排開采順序,充分利用解放效果,避免形成應力集中,在解放層內保證整個塊段回采幹淨,避免留設煤柱,否則要對煤柱進行預處理。

  2、開拓巷道及永久峒室布置在岩層或無衝擊危險的煤層中,服務期不超過2年的峒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衝擊危險的煤層地段內,工作麵前方或巷道附近煤體邊緣經探測證實無衝擊危險部分,保護帶寬度不得小於3.5倍采高。

  3、各煤層、各水平、各階段和各采區應按合理順序開采。不得形成對煤體應力分布有不良影響的孤島殘柱。在向斜構造中應從軸部開始回采、在盆地構造中應從盆底開始回采;合理安排采區開采順序、回采方向、速度和距離,使解放層走向方向上保持足夠的超前距離。在已形成的孤島煤柱、高應力區內進行掘進和回采前,必須製定專門的防治衝擊地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4、采區一翼內各工作麵應向同一方向推進,避免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麵均應背向采空區方向推進,避免形成孤島煤柱,斷層附近的回采工作麵應背向斷層方向推進或麵向斷層的斜交方向推進。在構造應力較大的情況下,巷道的方向最好與構造應力作用方向一致,使巷道周邊應力分布較為均勻。

  5、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應盡量選擇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麵積懸頂的采煤方法,盡量采用冒落法管理頂板的長壁開采方法。

  6、對緩傾斜或傾斜煤層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應采用無煤柱護巷。

  7、開采煤層必須留設煤柱時,煤柱形狀應規則,不得有銳角處。

  8、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 2 個工作麵同時回采。

  9、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在回采前應進行煤層預注水,注水參數應在防衝措施中明確規定。

  10、按照防治衝擊地壓的要求,合理確定頂板管理、支護、放炮等回采工藝。

  第13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專門設計,應包括設計說明書和工程圖。

  設計說明書除一般采掘工程設計的內容外,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質條件:煤層的地質年代、賦存情況、地質分層及其衝擊傾向和有關物理力學性質、頂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質構造。

  2、開采條件:開采範圍、儲量、開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層及本煤層相鄰的開采情況(包括遺留煤柱、開采邊界、工作麵錯距、開采時間等)。

  3、衝擊地壓危險程度:根據本區域開采條件,過去發生衝擊地壓的情況,相鄰區域及地質開采條件相似區域發生衝擊地壓的情況,評價本區域的衝擊地壓危險程度。

  4、防治衝擊地壓的生產技術措施

  (1) 根據第12條規定的開采設計原則,按照衝擊地壓控製的要求,合理選擇開拓方式、開采順序、推進方向、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等。

  (2) 根據第五章的規定,按照防治衝擊地壓的要求,合理確定頂板管理、支護,放炮等采掘工藝。

  5、防治衝擊地壓的專門措施

  (1) 計劃采取的衝擊危險預測方法:規定鑽屑法的實施地點、時間、機具、危險指標及預測預報的工作製度

  若采用微震監測方法、電磁輻射監測法、鑽屑法或頂板動態觀測法、地音監測方法、流動地音探測法等預測方法,也必須在設計中規定相應的製度

  (2) 計劃采取的衝擊地壓治理方法:規定煤層注水的實施時間、地點、鑽孔布置及注水參數、煤層含水量增加值以及注水的工作製度;規定卸壓爆破(包括超前鬆動爆破、誘發爆破)、卸壓鑽孔、頂板注水,或強製放頂等減緩應力集中程度的措施,製定施工設計、規定實施的時間、地點、相應的工藝參數以及檢查實施效果的方法。

  (3) 計劃采取的特殊生產技術措施:第八章所規定的特殊開采措施。

  專門設計的工程圖應有:

  a 采掘工程圖與地質構造圖:應標明本區及相鄰區域開采情況及地質構造等。

  b 上下煤層對照圖:應標明上層、下層的開采情況、遺留煤柱的位置與尺寸、上下煤層中遺留煤柱和開采邊界對開采煤層的影響範圍等。

  c 防治衝擊地壓專門措施的工程圖:應標明預測預報、防治方法和生產技術性專門措施的實施地點、實施順序與實施方法等。

  d 地質剖麵圖和柱狀圖。

  第14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盡可能首先開采無衝擊地壓煤層作為解放層。

  當衝擊地壓煤層的頂底板方向都有解放層時,應優先開采上解放層。

  當全部煤層都是衝擊地壓煤層時,應盡可能首先開采危險性最小或厚度最小的煤層。

  第15條 開采解放層,卸壓的有效範圍及滯後時間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解放層的卸壓有效期限,從采完解放層算起,用全部垮落法開采解放層時為三年,用全部充填法時為二年,如果逾期開采被解放層,必須及時檢查卸壓的有效性。

  開采解放層以後,在被解放層的有效卸壓範圍和有效期限內,可按無衝擊地壓煤層進行開采。

  第16條 開采解放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煤柱,特殊情況必須留煤柱時、應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並將煤柱(包括不可采變薄帶)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工程圖上。在每個被解放層的采掘工程圖上,也應相應地標出煤柱和開采邊界的影響範圍和有效卸壓範圍。

  在煤柱和開采邊界影響範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防治措施。

  第五章 掘進和回采

  第17條 衝擊危險區內的掘進與回采工作、必須始終在保護帶內進行,保護帶的寬度一般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18條 煤層應力高度集中時,必須進行解危處理,否則不得進行回采與掘進工作。

  第19條 在煤層內掘進巷道時,在頂板條件允許情況下,應采用寬巷掘進(巷寬大於4m或斷麵大於10m²)。

  沿采空區掘進巷道時,應不留煤柱或少留煤柱。

  應避免在支承壓力峰值區掘進巷道,否則必須采取卸壓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20條 應避免雙巷同時掘進,否則兩平行巷掘進工作麵的前後錯距不得小於100m,兩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8m,聯絡巷同兩平行巷應成直角。

  相向掘進的巷道相距50m時,必須停止一個頭掘進。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繼續掘進的巷道除加強支護外,衝擊地壓危險嚴重時,必須采取解危措施。

  第21條 開采有衝擊地壓的煤層,巷道支護要用可縮性錨梁網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支架、金屬剛性支架和木支架等剛性支護。

  在下列地點必須加強支護:

  1、掘進工作麵和巷道交叉口。

  2、回采工作麵煤壁前方的巷道。

  3、頂板破碎區域。

  4、衝擊地壓特別危險區。

  在破碎頂板條件下,采用架棚支護時支架間頂幫必須插嚴背實。

  第22條 開采有衝擊地壓的煤層,回采工作麵附近應力集中區的老巷,在使用前及停產三天以上的工作麵恢複生產前一個班內,應鑒定分析可能發生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23條 在衝擊地壓煤層中進行回采,同一煤層的相鄰工作麵向同一方向推進時,錯距不得小於150m,其他情況下相鄰工作麵(如厚煤層相鄰分層的工作麵或近距離煤層的相鄰工作麵等)的錯距,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第24條 回采時,在采空區中不得留有煤柱,否則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將煤柱尺寸和位置及其影響範圍標明在采掘工程圖上。

  第25條 回采工作麵應盡量保持直線,台階式工作麵的台階錯距不應大於3m。

  第26條 厚煤層分層開采時,分層順槽、開切眼及停采線應內錯或鉛垂布置。

  第27條 衝擊地壓煤層的回采工作麵,必須用冒落法管理頂板,采空區懸頂超過規程規定時必須采用人工放頂等有效措施。

  回采工作麵必須提高支護強度和穩定性。必須采用液壓支架或單體液壓支柱;大傾角工作麵還應增加防支架傾倒、防抽頂等穩定性措施(具體方式由施工單位在措施中明確規定);斷層處必須采取打木垛等加強支護的措施;回采工作麵必須提高上下端頭和切頂線及工作麵前方的支護強度。

  第28條 在衝擊地壓煤層中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躲炮時間30分鍾以上;躲炮半徑在150m以外;躲炮地點必須寬敞,支架必須完整牢固,人員應站立口張開、人員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等應力集中區及設備集中處,同時要防止衝擊波的傷害;在有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中撤人範圍應同時參照突出礦井防突要求執行。

  第29條 掘進與回采作業規程應包括作業區域衝擊危險程度的評價、地質構造說明與簡明圖表、上層采動邊界位置與影響範圍圖、掘進與回采方法、爆破作業製度、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以及發現嚴重衝擊危險時的應急措施(包括撤人路線)。

  第30條 衝擊危險區的工作麵或掘進巷道應盡量減少各類物料碼放,保持巷道暢通及足夠的斷麵,確需存放的設備、材料應采取固定措施,碼放高度不應超過0.8m;電纜吊掛留有垂度;各類管路吊掛高度不應高於 0.6m(在應力集中明顯的高危區域,應將剛性管路更換為非剛性的管路)。

  第六章 衝擊危險的預測預報

  第31條 工作區域的衝擊危險程度可以用綜合指數法、鑽屑法、電磁輻射法、微震監測法和含水率測定等方法確定。工作地區衝擊危險程度的預測結果和相應處理意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交有關部門執行。

  第32條 通過綜合分析各種影響衝擊地壓的地質因素、開采技術因素,確定各因素的影響權重,然後將其綜合起來,就可建立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的綜合指數法。

  在進行采區設計、工作麵布置、采煤方法選擇時,都可運用綜合指數法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定工作。

  用綜合指數法評定待采區衝擊危險級別時, 應著重考慮地質條件及開采技術條件,對衝擊危險程度按衝擊地壓危險狀態等級評定的綜合指數法定量化地分為五級,見表1:

  表1 衝擊地壓危險狀態分級表

   對於中等衝擊危險區域進行采掘活動,必須製定專門的防治衝擊地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對於強衝擊危險區域及不安全區域進行采掘活動,必須編製防治衝擊地壓的專門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33條 采用鑽屑法、微震監測法、電磁輻射法、含水率測定法、圍岩變形觀測法等預測衝擊危險方法時必須確定衝擊危險指標。
   衝擊危險指標由防衝隊負責測定,並不斷優化,報集團公司批準。衝擊危險指標以采區為單位,按煤層分別測定。
   第34條 采用微震法預測衝擊危險時,應記錄該區域發生的礦震及爆破時誘發的震動,分析震動發生頻次及能量變化趨勢,以每日接收的信號為依據,根據震動信號的多少和震動能量的大小來對衝擊地壓的危險程度提出預測預報。
   第35條 采用鑽屑法、電磁輻射法監測時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采用鑽屑法、電磁輻射法對比分析,對工作區域的衝擊危險程度進行預測預報;如果工作區域是采煤工作麵,還應采用常規礦壓觀測方法綜合分析,以提高預測預報的準確性。
   2、采用鑽屑法和電磁輻射法采集的數據資料,必須及時進行分析,正常情況下每天對當天的資料進行綜合分析一次,每周對本周的資料綜合分析一次,如果數據異常,必須及時進行當班相鄰地點的橫向綜合對比分析以及相鄰時間段內的縱向綜合對比分析,以確定工作區域的衝擊危險性、危險程度以及危險區的範圍。
   3、對工作區域衝擊危險程度,每天必須有監測結果和相應的處理意見,並以書麵形式上報礦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批準後交有關部門執行;對預測到屬d級及以上衝擊危險的工作區域,必須立即撤出所有人員,並將有關資料、預測結果及處理意見立即上報礦總工程師,及時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
   第36條 在被認定為衝擊危險區或已經發現有衝擊地壓現象的地點,應實施電磁輻射監測。
   電磁輻射監測應按預設測點派專人監測,電磁輻射數據及時進行處理和分析。掘進巷道及回采工作麵電磁輻射監測點布設應覆蓋所有根據現有技術手段和數據資料分析具有衝擊危險的區域。
   第37條 在被認定為衝擊危險區或已經發現有衝擊地壓現象的地點,應實施煤粉監測。
   檢測指標由煤粉量、深度和動力效應組成。
   1、鑽孔時,應采用小直徑(Ф=41~50mm)鑽孔。
   2、鑽孔應盡量布置在煤層采高中部、平行層麵、垂直於煤壁。
   3、鑽孔的布置和超前監測範圍:
   (1) 采煤工作麵:工作麵上下順槽兩幫,孔距10~30m,超前範圍60m;工作麵孔距10~15m,全麵監測,對重點區域必須重點監測。
   (2) 掘進工作麵:按斷麵計算每10m²一個孔,嚴重衝擊時,可加密至每5m²一個孔。
   (3) 鑽孔孔深:確定衝擊危險最大檢測深度一般孔深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4、監測時間:一般情況下采掘工作麵順槽兩幫間隔時間 3~4 天,采煤工作麵間隔時間為3 個循環。掘進工作麵根據循環進尺,保證掘進進度處於監測範圍。
   5、預測衝擊危險的鑽孔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布置在根據推測最可能發生衝擊地壓的地點。在地質構造變化帶,按實際需要適當減少孔距、縮短檢測間隔時間。
   6、正常鑽孔煤粉量指標測定。正常煤粉量在支承壓力影響帶範圍以外測得的煤量。測定煤層正常鑽孔數不少於5孔、並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7、工作地點衝擊危險性判別,危險指標參考表。
   表2 判別工作地點衝擊危險性的鑽粉率指標

   注:鑽粉率指數=每米實際鑽粉量(kg)/每米正常煤粉量(kg)
   衝擊危險指標由防衝隊結合實際情況按煤層分別測定。確定衝擊危險指標應通過科學試驗,現場實測驗證並報礦務集團公司批準。
   沒有確定衝擊危險指標前,由防衝隊根據實際經驗,參考表2規定臨時的衝擊危險指標,並報礦務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備案。
   8、煤粉監測使用普通煤電鑽和分節麻花鑽杆,鑽進速度要均勻,推力和鑽孔成一條線。
   9、稱重采用杆秤或彈簧秤,做好現場記錄,把監測對間、地點、每米的煤粉量及孔內衝擊、卡鑽等現象填在表上,同時記錄附近發生煤炮、來壓等宏觀礦壓現象。
   10、打鑽地點出現以下情況,先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壓力穩定後,經跟班人員檢查,確認無危險後,再進行煤粉監測。
   (1) 有較大的煤炭突出,煤壁突然外臌。
   (2) 出現煤壁有連續聲響、煤炮聲不斷、圍岩活動明顯加劇、支架變形等現象時。
   (3) 壓力持續增加時,要先放炮卸壓,解危後再進行打鑽工作。
   第38條 頂板衝擊型衝擊地壓煤層開采時,必須進行頂板運動規律的觀測與分析,在摸清頂板運動規律的同時,摸清其引發衝擊地壓的規律。在工作麵回采過程中,還應做好工作麵直接頂垮落及老頂來壓(斷裂或失穩)的實測記錄,作為相臨區段回采時衝擊地壓分析預報的基礎資料。
   第39條 根據監測及綜合分析,衝擊危險區要設立警告牌,執行“限製人員進入製度”。

第七章 衝擊危險的治理

   第40條 工作區域的衝擊危險可以選用以下方法予以解除或減緩:
   1、煤層卸壓注水。
   2、煤層爆破處理。
   3、煤層卸壓鑽孔。
   4、頂板注水。
   5、頂板預裂爆破。
   6、具有解危效果的生產技術措施。
   第41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在回采前進行煤層注水。煤層注水是在回采工作麵前向煤層注水,通過改變煤層的結構、降低煤體積蓄的彈性能,減弱或消除衝擊危險的一種治理措施。由於生產地質條件不能進行注水時,需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42條 注水參數及注水措施
   l、煤層預注水的實施指標為含水率增值(或總含水率)以及煤層濕潤時間。
   實施指標由通風工區負責,通過科學試驗和研究,對井田內不同煤層分別確定,並報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備案。
   2、所有具有衝擊傾向的煤層必須采取注水卸壓措施,提前注水時間不少於30天,超前注水距離工作麵不少於60m。
   3、注水孔垂直煤壁,布置在采高的中部或巷道斷麵中心,避免穿過斷層帶及破碎帶。
   深孔注水:孔深為待注水煤體的2/3以上,或待注水煤體長度減15m,短孔注水:孔深為3.5倍采高加預定推進度。
   注水孔距:煤體透水性較好取20m,較差則取10m,特殊地點的注水孔布置應在措施中規定。
   4、對有衝擊危險的煤層注水時要安裝高壓低流量注水泵,注水壓力取6~12MPa,要緩慢加壓,每次增壓0.2MPa,每次增壓20min,逐步增加到所定壓力。每孔流量1.5m³/h。
   5、注水量根據注水孔承擔的濕潤煤量按下式計算:
   Q=K * L * S * H * r * W
   Q——一個注水孔的注水量,m³;
   L——待注水煤體長度,m;
   S——注水孔間距,m;
   H——注水孔附近煤層平均厚度,m;
   r——煤的容重,t/m³;
   w——預計含水率增值,參考值1.5%~4.5%;
   K——富水係數,一般為1.2~1.5。
   注水時間根據需要注水量和實際注水量計算。
   6、封孔根據實際情況,可選用水泥封孔、膠筒封孔器、膠墊封孔器和橡膠膨脹封孔器等封孔方法,封孔深度按最大注水壓力和煤層條件確定,以不漏水、不崩孔為原則,一般不應小於5m。
   7、注水效果檢查:采用煤層預注水方法時,對不同的注水參數和施工條件以及不同的煤層條件,均應分期進行含水率分布情況實際測定,以檢查注水效果。
   實測工作在工作麵推進過程中進行,在不少於3個注水孔注水範圍內。
   工作麵每推進5m,沿工作麵傾斜方向每5m按上中下三個位置用鑽孔方法取三個煤粉樣品為一組,鑽孔深度為0.5m,測出每組樣品的平均含水率,在煤層平麵圖上繪製含水率分布圖,圖上標注鑽孔位置等注水參數。
   若平均含水率或平均含水率增值未達到要求,或在大範圍內(150㎡以上)含水率不增加時,應改進注水參數或施工方法,以改善注水效果。
   8、注水孔要均勻布置,不得出現注水盲區,特殊情況出現注水盲區要補打注水孔,或者采取其它卸壓措施。
   9、煤層開采時,每10天左右應在注水部分用鑽屑法等手段檢驗注水效果,如果有衝擊危險還要采取其它卸壓措施。
   10、打鑽孔時須有防誘發衝擊傷人措施。
   11、加強對注水工作管理,注水應編號,要配備流量計和壓力表,由專人管理,並填好班報表、為防止注水誘發衝擊地壓,注水初期,注水人員應在距注水孔不少於30m處工作。
   第43條 煤層爆破處理是在煤層中進行爆破以消除或減緩衝擊地壓危險的一種治理措施。
   l、煤層爆破按實施目的與後果分為超前鬆動爆破、卸壓爆破和誘發爆破。
   超前鬆動爆破是在待采煤體前方支承壓力峰值區以外區域用爆破方法改變煤體結構,消除或減緩形成衝擊危險條件的一種防範措施。
   卸壓爆破對形成衝擊危險的煤體,用爆破方法減緩其應力集中程度的一種解危措施。
   誘發爆破是在特殊情況下,利用較多藥量進行爆破,人為地引起衝擊地壓,使衝擊地壓發生在限定的時間和地點,從而避免更大損害的一種解危措施。
   實行煤層超前鬆動爆破、卸壓爆破和誘發爆破時應采用深孔爆破方法。卸壓爆破、誘發爆破時孔深應到達支承壓力峰值區。
   2、進行煤層爆破處理,必須編製專門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3、實施煤層爆破處理時,爆破孔深不小於 2 倍的采高,爆破孔布置、實施間隔時間、起爆方法、同時爆破孔數等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4、煤層爆破處理的裝藥量按不超過孔深的1/2計算,封孔水炮泥或粘土泥,封孔長度大於1m。
   5、所有爆破參數均應按生產地質條件和衝擊危險程度進行選擇和調整。
   6、施工措施中要有加強作業地點支護強度、支護可靠性的措施,要對發生衝擊地壓後的撤人路線及發生衝擊危險後的應急措施作明確規定。
   第44條 煤層卸壓鑽孔是利用鑽孔方法消除或減緩衝擊危險的解危措施。
   采用卸壓鑽孔方法時,要製訂防止誘發孔內衝擊傷人的專門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l、煤層卸壓鑽孔直徑Ф42~300mm,孔深應達到高應力區。在工作麵上孔深為L≥3.5M十a;在巷道兩幫孔深L≥4M,一般為10~50m。
   如工作現場孔深達不到上述要求,必須加大卸壓解危頻次,經效果檢驗無破壞性衝擊地壓災害發生方可繼續作業。
   L----孔深,m;
   M----采高或巷道高度,m;
   a——兩次卸壓之間的進尺,m。
   2、孔間距:在回采工作麵上或巷道兩幫打卸壓孔時,孔距5~10m;在掘進工作麵打卸壓孔,每10㎡~12㎡斷麵一個孔,孔應打在采高中部或斷麵的中心位置,方向要和煤壁平行或按措施規定的方向。
   3、打卸壓孔之前,一定先打煤粉監測孔,以查清壓力帶的範圍、狀態和危險程度。
   卸壓孔打完之後,也要利用煤粉鑽法進行效果檢查,若煤粉量仍然超限,就要再增加卸壓孔個數,卸壓後的檢查煤粉孔,要布置在兩個卸壓孔之間,距原卸壓孔不小於1~2m,深度7~8m,方向要平行卸壓孔。
   4、為了預防誘發的衝擊地壓傷人、要加強對鑽機操作人員的培訓。
   5、打鑽時伴隨嚴重動力現象時,要抽出鑽杆,待壓力穩定後再工作。卡死鑽杆後要在該孔的附近1~2m處另行打鑽(孔深應適當減小)並施行卸壓爆破工作。
   第 45條 頂板注水是向待采煤體前方的頂板內注水,減緩煤層應力集中的一種措施。
   頂板注水至少應提前一個月進行。注水孔應避免與裂隙和斷層相通。
   第46條 工作麵端頭及局部懸頂時可進行頂板預裂爆破,頂板預裂爆破是利用爆破方法使采空區頂板產生預裂隙,減緩工作麵頂板應力集中程度,以期在工作麵推進至一定距離後采空區頂板沿預裂隙彎曲或斷裂。
   第47條 工作區域的衝擊危險還可以采用調整工作麵錯距、推進速度和推進方向、改變落煤工藝以及其它生產技術措施予以解除或減緩。
   第48條 每項治理措施的實施參數必須根據生產地質條件采用科學試驗的方法確定。
   第49條 實施治理措施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實施措施的時間、地點、人員、實施方法和具體參數等。
   治理措施實施後必須進行效果檢查。檢查的方法及指標與預測衝擊危險的方法及指標相同。
   第50條 采取治理措施後未能解除衝擊地壓危險的必須停止作業,直到采取有效措施,解危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51條 由於衝擊地壓發生時,大量煤體被瞬間壓出,瓦斯湧出劇增,且由於衝擊波作用,容易產生大量粉塵,破壞通風設施,因此,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瓦斯、防塵、防通風設施破壞的措施。

第八章 特殊開采

   第52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下列情況必須作為特殊開采處理。
   1、回收煤柱。
   2、采掘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帶或采空區。
   3、采掘工作麵通過上層遺留煤柱或采動邊界影響帶或其它集中應力區。
   4、石門揭開衝擊地壓煤層。
   5、其它嚴重衝擊地壓危險的情況。
   第53條 進行特殊開采,必須製定專門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報集團公司備案。
   特殊開采專門措施的內容,除第13條的規定以外,還應說明衝擊危險程度的評定依據和進行開采的理由,用文字和圖表規定特殊開采的範圍、各項防治措施的施工時間與地點以及這些措施與生產工藝配合關係等。
   第54條 進行特殊開采,必須及時采用鑽屑法探測衝擊危險程度,也可以同時采用其他預測方法。
   第55條 特殊開采時,必須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中一項,並使實施效果符合第17條的要求:
   1、爆破。
   2、煤層卸壓鑽孔。
   3、煤層注水。
   第56條 回收煤柱時,應采用後退式回采,少掘巷道,加強安全出口的支護,所有不使用的巷道必須及時封閉。
   第57條 在嚴重衝擊危險區進行特殊開采爆破作業時躲炮時間應在30分鍾以上,放炮撤人距離應根據實際考察結果確定,但至少不能小於150m,躲炮地點必須在指定的安全地點,同時要防止衝擊波的傷害。

第九章 衝擊地壓的記錄統計

   第58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衝擊地壓記錄卡和統計表,衝擊地壓發生後 5 日內報送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
   第59條 衝擊地壓按破壞後果分三類記錄統計:衝擊地壓事故、破壞性衝擊地壓和一般衝擊地壓。發生衝擊地壓事故後,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現場調查,填報記錄卡,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發生破壞性衝擊地壓後,由防衝隊負責進行現場調查,填報記錄卡。
   一般衝擊地壓由防衝隊負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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