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團xx公司xx井下探放水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探放水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煤礦井下探放水工作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進行水害防治、治理與整改,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手段,各單位要認真做好煤礦井下探放水工作。
第二條 礦在每年編製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根據當年礦井生產地區、接替采區礦井水文地質及水害威脅情況編製年度水情水害預測預報和探放水工程計劃。探放水工程所需的設備、資金納入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
第三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鑽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礦每月安排生產計劃的同時,安排當月的探放水工程計劃和超前鑽探計劃;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在對生產經營進行調度的同時,對煤礦井下探放水工程及探放水工作等情況進行調度。井下探放水應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第四條 探放水工作應當建立月報、年報製度,每月月底(28-31日)、每年年底(12月下旬)應將當月、當年的探放水工程完成情況報xx集團地測部。
第五條 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防隔水煤(岩)柱井下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或封閉不良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
(七)采掘破壞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時;
(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出)水的地區。探水前,確定積水線、探水線(探水警戒線)並繪製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十)采掘工作麵進行探水前,編製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鑽孔的布置和超前距,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
探放水設計由礦地測防治水機構提出,經礦總工程師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第六條 礦對探放水對象要進行逐一排查,填寫“探放水對象調查表”“采掘井巷及采空區積水範圍調查表”,並將相關內容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確定積水線和探水警戒線。
第七條 巷道掘進到達探水位置前7日,由礦地測部門發放探放水通知單,施工單位在接到探放水通知單後必須做好探放水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章 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八條 探放水工程設計由礦地測防治水機構編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共同審查批準後交施工單位實施;積水量或放水量大於5000m3或探放水工程難度較大且安全沒有把握的探放水設計,報xx集團地測部審批。
第九條 探放水設計內容要求具備文字說明和附圖
(一)探放水工程設計文字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探放水巷道(工作麵)及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積水範圍、積水量、確切的水頭高度(水壓)、正常湧水量(並說明確定這些參數的依據及可靠程度評價),老空與上、下采空區、相鄰積水區、地表河流、建築物及斷層構造的關係,積水區與其它含水層的水力聯係程度等;
2.探水巷道的開拓方向、施工次序、規格和支護形式;
3.探水鑽孔組數、孔數、方向、角度、深度和施工技術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與幫距;
4.探放水結束或老空水放淨或允許掘進的標準;
5.探放水施工與掘進工作的關係;
6.探放水地區或受水威脅地區的通訊聯絡方式及避水災路線的確定及標識;
8.防排水設施如水閘門、水閘牆等的設計以及水倉、水泵、管路和水溝等排水係統的能力與運轉情況;
9.隱患聯係彙報及處置情況。
(二)附圖要求
附圖必須有鑽場(孔)平麵布置圖、剖麵圖以及單孔設計圖,積水量、積水線、探水警戒線、探水鑽孔位置、鑽孔方位、角度、深度等主要內容必須在設計圖上精確標注,已回采的老空區,機、風巷開掘有水窩和矸石硐等臨時性工程的,在探放水設計平麵圖上標注準確。
第十條 布置探放水鑽孔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及鑽孔水時,探水鑽孔應成組布設,並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麵和豎直麵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l.5m ;
(二)探放斷層水、構造斷裂水和底板岩溶水時,探水鑽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 個;
(三)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於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築防水閘門或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彙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米掘一個聯絡巷,並設擋水牆。
第十一條 根據探放對象不同,采取不同的探放水方法
(一)探放老窯水或老空水
(1)山城煤礦:位於我礦井田範圍內,開采xx殘留煤柱。於2007年3月停產關閉,並對其井筒回填、平整。
通過對山城煤礦下部的巷道及采空區調查無老空積水。確認對我礦無水害威脅。
(2)石林煤礦:該礦與我礦通過《1979年豫革煤字540號》批複石林礦與xx劃定礦界。
該礦於1982年5月16日誤接斷層導致淹井,至今未能恢複生產。老空積水量612966m3,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經防水煤柱計算,並經xx公司《xx科便(2006,30號)》文件批複F41斷層防水煤柱。xx嚴禁對F41斷層防水煤柱進行采掘活動。
(二)探放本礦老空水
(1)由最低點探放老空水時,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標明積水區邊界及其最低點的具體位置和積水外緣標高,積水邊界距探水線的距離,必須保證每米煤柱抵擋老空水頭壓力不超過lm水柱,並且煤柱總厚不小於20m。積水邊界外推60m作為警戒線,工作麵進入警戒線後,必須超前探水;到達積水線後,進行打鑽放水,在確認積水已被放完後才允許繼續掘進。
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示意圖
探水線、警戒線的確定可參考表4的經驗值並結合本礦實際采掘資料確定。
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距,要根據水壓、煤岩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來確定,但最小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米,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米。
(2)老空積水量的估算
老空積水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Q積—— 相互連通的各積水區總積水量(m3 ) ;
∑Q采——有水力聯係的某些(或某幾個)煤層采空區積水量之和(m3 )
∑Q巷——與采空區連通的各種巷進積水量之和(m3 );
K ― 采空區或巷道的充水係數;采空區一般采用0.25~0.5,巷道充水係數一般煤巷取0.5~0.8,岩巷取0.8~1.0;
M——采空區的平均采高或煤厚(m ) ;
F ——采空積水區的水平投影麵積(m2 ) ;
a——煤層傾角(。);
W _積水巷道原有斷麵(m2 ) ;
L― 不同斷麵的巷道長度(m )。
采空區充水係數(K )與采煤方法、回采率、煤層傾角、頂底板岩性及其碎脹程度、采後間隔時間等因素有關;而巷道充水係數則根據煤巷、岩巷和其成巷時間不同及維修狀況而定。因此,逐塊逐條地選定充水係數,是積水量預計的關鍵。
(三)井巷通過導水或可能導水斷層前必須超前探水,探水線至斷層交麵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30米。
(四)對封閉不良的鑽孔,距鑽孔30米時應采取超前探水或其它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 超前距和孔口管長度設計
(一)探放老空區積水時,探水鑽孔超前距最小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米;
(二)沿岩層及探水鑽場內探放含水層水時可按表4要求進行;
(三)探放老空水鑽孔必須按要求埋設孔口管,孔口管的長度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 第九十九條即表4執行;
第十三條 探水鑽孔的終孔孔徑不得大於75mm,疏放水鑽孔和注漿堵水鑽孔的孔徑可根據實際排水能力確定。
第十四條 每次探放水工程都必須進行水壓測定或者專門設計測壓孔,安裝壓力表或其它可靠的測水壓裝置。
第十五條 探放水結束標準
(一)探放水設計中必須詳細規定積水、存水及含水層水放淨或結束探放水工程的結束標準;
(二)在無動水補充的情況下,老空水放淨的標準必須在原出水孔下方再補打兩個以上鑽孔,證實無水時,方可結束探放水工程;
(三)在有動水補充的情況下,老空水放淨結束,允許掘進的標準如下:
1.水壓接近零或達到設計規定的水壓以下;
2.補打兩個以上鑽孔,水流量無明顯增大;
3.水流量小於預計動水流量;
(四)探放水工程結束後,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驗收,達到設計要求方可撤除探放水設備,地測部門下發允許掘進通知單並編寫探放水工程總結備查。
第三章 探放水工程施工
第十六條 探放水工程施工前必須由鑽探施工單位根據探放水設計編寫探放水施工組織及安全技術措施,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相關業務科室會審通過。
第十七條 探放水前必須做好防排水的一切準備工作,綜合排水能力與設計要求相適應;探放水前排水係統必須保持運行正常完好。
第十八條 井下探放水工程施工必須由地測、安監、機電、瓦斯檢查、施工等部門或單位參加,各司其職:
(一)地測部門主要負責標定和檢查鑽孔方位、檢查驗收孔口管安裝質量,現場跟班,並觀測記錄探放水進度、放水量、水壓(水位),監督放水全過程,決定放水是否結束,下達允許掘進通知書等工作;
(二)安監部門主要負責監督施工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三)機電部門主要負責排水設施的安裝及運轉、施工用電等;
(四)通風部門主要負責施工地點通風設施的運轉與管理,檢查瓦斯等有害氣體,保證通風安全;
(五)鑽探施工單位主要負責按設計施工,落實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施工質量,完成施工任務。
第十九條 孔口管安裝方法較多,具體操作時要依水壓大小、煤柱厚度及圍岩情況而定:
(一)探放高壓強含水層、高壓充水斷層或探放老空水頭超過10m以上時,孔口管安裝要采用管內壓注水泥漿或化學漿等方法,預先安裝固結好孔口管,做孔口管耐壓實驗,確保符合設計要求;
(二)探放老空水水頭高度在4m 以內時,孔口管可采用裸管打入加固或纏布、纏線、纏海帶打入等方法固結套管;
(三)老空水頭在4~10m 之間時,孔口管安裝方法視煤柱大小、圍岩的完整性及水壓大小按上款規定而定;
(四)孔口管外側要安裝閥門和測壓表,確保排水能力不足或放水量較大時能控製放水。
第二十條 打鑽探出水後,應確保鑽孔出水暢通,若鑽孔堵塞要及時捅孔或順孔,保證順利放水。
第二十一條 鑽孔打透老空區或構造帶後要測定空氣中有害氣體含量以及瓦斯等有關參數,如有異常,要采取相應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 探放水結束,水害威脅解除,由礦地測部門確認並組織有關人員驗收,下達允許掘進通知單後方可繼續進行采掘生產。
第四章 其它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後,地測部門要及時編製探放水工程總結,根據實際探水情況與原設計對照,總結經驗,找出差距,以便今後提高和改進。
第二十四條 xx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探放水管理與獎懲辦法,對探放水有關人員進行獎懲。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