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豐礦業一井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2012年1月
目 錄
一、關於下發執行2012年安全管理製度彙編的通知 - 3 -
二、安全生產責任製 - 3 -
五、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 8 -
七、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 11 -
八、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製度 - 14 -
九、安全質量監督檢查製度 - 16 -
十、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 17 -
十一、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維修)管理製度- 21 -
十二、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24 -
十三、煤礦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 25 -
十四、安全生產獎罰製度- 26 -
十五、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 44 -
十六、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管理製度- 44 -
十七、2012年安全風險抵押考核辦法 - 45 -
十八、安全健康管控體係管理製度- 47 -
十九、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治理獎懲辦法 - 58 -
二十、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及發放標準- 59 -
二十一、職業衛生管理製度 - 61 -
二十二、《煤礦安全01manbetx 》關於健康監護的有關規定 - 62 -
二十三、關於井下使用電、氣焊的暫行規定 - 63 -
二十四、“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 65 -
二十五、安全02manbetx.com 03manbetx 與上報製度 - 91 -
二十六、安全舉報製度 - 95 -
二十七、領導幹部入井帶班製度 - 97 -
二十八、臨時供電安全管理製度 - 100 -
一、張礦集團蔚縣聯豐礦業有限公司一井
關於下發執行2012年安全管理製度彙編的
通 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動員全礦井幹部職工,以安全觀統攬全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全員發動,嚴防死守,確保2012年安全年的全麵實現。經礦、井口安全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製訂了《聯豐礦業公司2012年安全風險抵押考核辦法》、《2012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安排意見及獎懲辦法》及井口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現全文印發,望認真組織學習並貫徹落實。
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為進一步搞好我井口安全生產工作,保障安全生產及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努力構建本質安全型礦井。經井口研究上報公司決定,現將我井口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成立如下:
主 任:邵章海
副主任: 張 興
成 員: 郭 福 楊全銀 鄭章銀 張衛東
辦公室設在井口安全組,辦公室主任 張 興(兼)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的職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落實集團公司安全文件、會議精神,負責我井口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研究製定井口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列出月、季、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或規劃,並加以貫徹落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03manbetx 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決定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堅持以人為本實施科技興安戰略,落實安全發展觀,紮實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強化安全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綜合素質,落實安全責任,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製,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建設安全和諧礦區。
二、安全生產責任製
詳細內容見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
三、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一、會議召集組織:
1、由井口主任負責,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討論研究礦井安全生產工作,製定安全措施,解決安全問題。
2、上級召開大型或緊急安全會議或發生較大02manbetx.com ,需召開臨時安全辦公會的,由安全負責人提出,井口負責召開。
3、參加辦公會議人員,井口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組成員、安全員、組隊長、瓦斯員、監測監控人員
二、會議主要內容:
1、安全組彙報;
(1)、本月安全工作開展情況;
(2)、本月安全狀況;
(3)、上次安辦會強調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4)、下月安全重點工作安排計劃;
2、組隊彙報本月安全、產量、進尺及生產事故情況;
3、機電負責人彙報本月機電檢查、機電重點工作情況;
4、通風負責人彙報本月通風防滅火工作;
5、供應負責人彙報材料管理、火工品供應、使用情況;
6、井口領導總結講話。
三、其他規定:
1、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到會,遲到罰款50元/人次,無故不到罰款100元/人次,情節嚴重的交井口安辦會研究處理。
2、對安全辦公會議確定的問題,有關組隊必須及時解決,地麵單位主動協助基層單位解決問題,做好督促工作。對沒有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落實整改的組隊罰款100元/條,對整改組隊責任人罰款200元/條。
3、井口負責根據會議內容整理出安全辦公會議紀要,對《紀要》確定的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據有關文件和規定行使處罰,情節嚴重的交公司辦公會議研究處理。
四、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特別規定》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狠抓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加強以“一通三防”為主的現場安全管理,進一步強化“雙基”建設,促進安全工作穩步發展,實現安全工作奮鬥目標,執行公司製定的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一、安全工作奮鬥目標:
1、杜絕瓦斯、煤塵、透水、自然發火、頂板、機電運輸等較大事故,杜絕一級非傷亡事故。
2、消滅傷亡事故,安全零目標;重傷事故率下降50%。
3、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二級標準,保證技改工程按期完成。
4、地麵生產經營部門消滅重傷和二級非傷亡及以上事故。
二、具體管理要求:
(一)提高認識 落實責任 實施依法治安
1、全礦井及基層領導幹部必須堅持“各級管理層對各自的安全直接負責”的理念,充分認識搞好煤礦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效益、穩定之間的關係,堅持依法治安,努力構建高效務實、職責明確、規範有序、激勵與約束相互協調的安全管理長效機製。
2、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幹部下井跟班帶班製度,將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管理的觸角延伸到礦井各個管理層麵和角落,把安全工作的壓力層層傳遞下去,落實到每一個組隊和職工。同時要加大考核處罰力度,對違章決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及相關人員要嚴格按照《安全質量獎懲辦法》進行嚴肅處理。
(二)強化安全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1、各組隊及管理人員要堅持“員工必須接受嚴格的科學培訓”和“安全是被聘用的條件”的理念,指定專人負責,以提高職工文化素質和崗位安全技能知識為重點,以采掘一線職工為主要對象,擬需培人員計劃上報公司進行培訓,井口、組隊采用現場教學和人工授課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崗位培訓。同時要嚴把培訓質量關,凡經公司培訓並發放合格證的員工,經抽查核實實際水平達不到培訓要求的,需重新進行培訓。
2、各組隊要嚴格落實“班前會30分鍾講安全”、“每周兩小時安全技術學習”製度,要建立詳實的學習記錄,每月組織一次考試,對考試不及格的人員,一律進行待崗培訓,複訓仍不及格者,一律清退。
3、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後並取得上崗證後方後可上崗作業。
(三)抓好“雙基”建設,加強基礎管理。
雙基建設是指安全基礎工作和基層組隊建設。我們要在堅持“量化考核、定量跟蹤、獎罰到每個人,落實到每個現場”的理念,從以下四個方麵入手,紮實有效的開展工作,一是要把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到組隊,促進組隊安全管理自治;二是要把安全防線前移到班組,推進班組安全管理自主;三是要把安全培訓教育落實到個人,強化員工自主保安意識,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技能,規範個人的安全行為,約束個人安全自律。
(四)強化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杜絕重大事故發生
1、把“一通三防”作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緊抓好。
一是要對礦井通風係統進行優化,降低通風阻力,保證係統完善、可靠、穩定,杜絕無風、微風、循環風和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消滅風速超標、瓦斯超限等一切形式的超通風能力冒險生產現象。二是要切實加強防塵、防火和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確保係統和設施穩定可靠,對破壞瓦斯監測係統或設備、私自調整探頭監測數值,要從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2、進一步加強防治水工作。根據公司技術科對我井實際認真03manbetx 有可能威脅礦井安全生產的水患地點進行的地質預報,施工地區必須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探放水原則,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3、加強機電運輸管理。機運組隊要嚴格落實責任製,加強對礦井主要提升、排水、運輸、通風等大型設備的檢查維護,確保設備運轉正常,同時要加強對高瓦斯頭麵機電設備防爆性能檢查和斜坡軌道及一坡三擋安全防護裝置的管理和檢查,堅決杜絕機電運輸事故發生。
4、加強頂板管理。采掘生產組隊在公司技術部門的指導下,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組織施工,重點抓好工作麵初采初放、過老巷、巷道貫通和巷修地點等關鍵環節的頂板管理。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礦井安全水平
各專業口要按照“突出重點、分輕重緩急”原則,擬定施工和設備更新計劃,報公司批準後,各專業口負責組織實施,必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六)強化隱患排查,抓好隱患整改
1、井口分管采、掘、機、運、通、地測等專業領導,負責對口公司專業進行隱患排查活動,並對所查的安全隱患登記建檔,嚴格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隱患將按公司和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如因隱患整改不力而發生事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井口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每月活動不得少於2次,重點檢查領導幹部跟班情況、特殊工種特證上崗情況、重大隱患整改情況、各類專項措施執行情況和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情況。
(七)堅持齊抓共管,狠反“三違”
1、各級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反“三違”工作,每月抓“三違”不得少於2人次,並按規定填寫抓“三違”工作票,工作票必須自查處之日起三日內交井口,由井口歸類建檔,否則視為無效。
2、凡是因“三違”引發的事故,除追究“三違”人員的責任外,同時要追究跟班領導、組隊長的連帶責任。
3、廣泛開展反“三違”活動,加大對“三違”人員的處罰力度,同時對特重、嚴重兩類違章人員必須實施過“四關”(組隊教育關、教育培訓關、家屬協管會幫教關、安全考核關),否則,不準上崗。
五、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1、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的標準,結合礦井實際情況,按同期本井口原煤產量15 元/噸提取安全費用,從成本中列支。
2、井口積極配合公司提供所需數據,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3、提取的安全費用按月足額上繳本公司賬戶,集中管理,統一安排使用。
4、安全費用必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5、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嚴格按照上級文件規定的範圍使用,並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係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及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要有可靠的資金來源。
6、每年年初,由井口負責配合公司有關部門,製訂出本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明確項目、落實資金、確定負責人及完成時間。
7、主任應對安全技術措施資金使用負責申請督促落實,由於因安全投入不足而導致的事故承擔責任。
8、井口要對日常安技措資金的提取和使用進行監督,並將落實情況報公司領導及安管科等有關部門,隨時接受上級及安全監察部門的檢查。
六、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推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深入開展,進一步規範廣大員工的操作行為,優化在用設備的完好狀況和現場作業工程質量,充分依托公司各專業科室管理優勢,促進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的建立和完善,為實現礦井持續發展和安全﹑穩定﹑協調的生產環境奠定堅實的基礎,按照公司2012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要求對井口做如下安排,望認真組織貫徹學習並嚴格落實。
一﹑2012年安全質量標準化主體思路
1、全麵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健全標準,完善體製;在礦井達到質量標準化標準的基礎上,以創建精品工程來實現礦井整體工作的提高。通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改善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實現我礦井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
2、進一步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員工安全操作技術素質,充分發揮井口級的安全教育培訓作用,在努力提高員工對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認識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規範操作技能培訓。
3、加大安全投入,實現本質安全。要進一步落實上級文件等規定,足額用好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技術改造資金投入。礦井作為安全工作的主體,要把安全生產真正建立在依靠科技進步,采取科學管理方式和手段,采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抓好礦井安全管理工作。
4、嚴格驗收考核關,充分利用經濟獎罰手段,調動大家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積極性。
二﹑2012安全質量標準化目標
按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狠抓現場落實,確保我礦井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實現,通過各項工作內在質量的提高,使2012年標準化工作達到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為安全生產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為加強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工作,井口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組 長:主任
副組長:生產副主任 安全副主任
成 員:各隊長及班組長
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設在值班室,負責日常管理事務。
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十四個專業組:各專業組組長及成員詳見《張礦集團聯豐礦業公司關於深入開展二0一二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安排意見及獎懲辦法》
四、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評定要求
1、各頭麵要備齊全檢查所用工具、儀器、儀表,要按標準拉線、量尺,嚴格按標準驗收評分,做到客觀真實,對於弄虛作假和無理取鬧的相關人員嚴肅處理。
2、所用管理人員要有高度責任心,必須高標準,嚴要求,嚴把質量關。對不合格的工程必須重新返工,返工費用井口不予支付。對查出的問題,能現場解決的立即現場解決,不能現場解決的要嚴格按照“四定”原則(定措施、定地點、定人員、定時間)加以解決。
3、驗收組必須對驗收表內容項目全麵檢查,不漏項,用數字說話,記錄清晰,評定準確。
4、驗收組成員必須按時參加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旬檢查和月評定,否則按實際參加次數兌現季度質量標準化獎勵。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定級方法
要努力改進科學的檢查驗收方式方法,強化動態檢查,過程達標。
驗收評定方法:
每旬由井口配合公司各生產、輔助科室領導及技術員對全礦井的所有專業、頭麵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月度綜合評定。
1、各隊當班驗收不合格的必須重新返工按標準要求施工。
2、各隊驗收員每班填寫質量驗收表(小班驗收不合格重新返工的要有返工記錄),作為旬、月考核的依據。
3、跟班副主任必須在小班質量驗收表簽定評定結果,小班評定不準確對檢查責任人免當班工資。
4、旬驗收時先查閱小班驗收記錄及相關資料,旬檢資料不合格,按工程質量不合格處理;然後要依據考評評級標準進行選點抽查驗收,必須在檢查當日把質量評定驗收表交公司安監科存檔備案。
工程質量每月等級標準評定的得分計算公式為:
各頭麵得分=上旬分數×30%+中旬分數×30%+下旬分數×40%。
專業得分=各頭麵得分總和÷頭麵數
井口月度得分=各專業得分總和。
六、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獎罰辦法
1、考核原則:實行“月度考核、季度獎罰”的原則。
① 對主管副主任考核;② 對井口主任考核。
2、驗收組成員(井口主任、技術員)必須按時參加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旬檢查,有事向公司領導請假,對無故不參加檢查的人員公司給予100元/人·次的處罰。檢查驗收采取上午下井檢查安全隱患問題、驗收頭麵工程質量,下午三點統一碰頭確定隱患問題及質量問題整改方案。對無故不參加下午碰頭會的給予50元/人·次的處罰;對參加檢查和碰頭會遲到人員給予50元/人·次的處罰。
3、按季度進行考核和獎罰,對通過了公司驗收、達到了規劃的專業,按公司獎勵辦法執行。
4、精品工程由井口負責組織,相關各專業負責製定評分標準,驗收程序,首先由各達到精品工程的單位依據自查分數,寫出出麵申請報安管科,每半年由安管科組織各相關專業進行驗收,驗收得分在95分以上,獎勵采麵4千元、掘進頭3千元/個、運輸一條線2千元、機房硐室1千元。
七、具體要求
1、各專業考評組成員必須認真學習掌握《河北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嚴格按照標準及其細則認真檢查、考評、評定,嚴禁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交由礦安全辦公會嚴肅處理。
2、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望認真組織學習。
七、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為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按照國務院446號令《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家安監總煤礦字[ 2005 ]135號《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及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冀政〔2008〕75號文)的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全員培訓,切實提高員工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結合我井口實際情況,執行公司特製的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一、新入井員工上崗前安全教育與培訓
1、上崗前安全教育與培訓的對象和時間:
凡調入本公司及新招的所有員工,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介紹到公司安管科進行上崗資格審核,並對工作崗位及持證情況登記。凡不具備國家認可的崗位操作資格證者,由安管科負責統一安排上崗前培訓。學習時間不得低於9天。10人以上集體培訓時,安管科主管培訓人員要製定培訓日程安排計劃,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2、學習內容: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與法律法規、公司規定、入井須知,本井開拓方式及生產係統、自救互救急救常識、本崗位01manbetx 等。
3、安全教育與培訓期間管理要求
培訓期間主管培訓負責人要嚴格考勤、點名記工,考試不及格者必須重新補課,補課期間不再發放生活費。對於在考勤、考試中弄虛作假者,礦要給予嚴肅處理。
4、新入井員工上崗程序
新入井員工經安管科統一組織培訓考核,符合上崗條件的,安管科簽署意見後,人力資源部門和用人單位可安排上崗作業。井口要指定老工人與新工人簽定師徒合同,由老工人帶領4個月實習作業後,方可獨立作業。不符合上崗條件的新工人,由安管科出具不合格證明交人力資源科處理。
6、員工轉崗上崗程序
對於基層單位內部轉崗的員工,一般工種由本單位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後,到安管科辦理上崗證,並將考試試卷交安管科存檔;特殊工種要提前安排參加特殊工種培訓,培訓考試通過後方可上崗。
人力資源科或用人單位不按規定不經安管科進行上崗資格審核或上崗資格審核未通過而擅自安排工作的,出現一次罰主管領導100元,並重新進行資格審核;造成事故的要從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日常業餘安全教育與培訓
1、井口
井口周二或周五 “三日一題、七日一考”進行職工業務知識學習,由主任或技術副主任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學習時間為上午9:00——10:30,下午3:30——5:00。
2、有關要求:
各個單位要做好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記錄,要嚴格執行點名考勤製度,參加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否則罰款10元/人,當日出勤人員無故曠課者一次罰20元/人;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證人數,保證效果;安全管理科負責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執行的,發現一次罰單位500元,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三、定期對員工複訓的規定
1、每年培訓一次礦井災害預防、處理及應急預案知識。
2、每季度培訓一次三級隱患排查的確認及預防知識。
3、每季度對全體特殊工種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崗位複訓。
4、每半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作業規程、01manbetx 複訓。
5、每年舉辦一次職業安全衛生知識講座。
四、學曆教育、科管人員、特殊工種外出培訓
1、凡礦下達到各單位的特殊工種培訓名額,各單位必須按規定完成,少報送一人,罰正職500元。
2、科管人員、特殊工種脫產培訓期間按地麵工資執行,培訓不合格再重新培訓的不再發放工資或任何補助。培訓後沒有按要求取得特殊工種資格證或安全技術資格證的,按張礦集團公司規定的培訓費由本人繳納。
3、凡選送外出培訓、進修人員,必須按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和專業對口的原則,經公司領導同意批準,到公司安管科注冊登記。
4、凡經公司批準不脫產函授學習的在職職工,畢業後承認學曆。學習期間一切費用董事會確定報銷事宜。
5、凡自行聯係外出脫產學習的人員,必須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學習期間停發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學習畢業後,公司承認其應有學曆。
6、凡屬集團公司計劃指標內的短期脫產培訓人員,期滿成績合格者,按正常規定享受地麵工資、獎金待遇。無車接送的報銷一次性路費。
五、安全教育經費的使用
1、按集團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職工教育經費由財務部門設立專項帳目。
2、專兼職教師講課酬金標準為:初級職稱10元/小時,中級職稱15元/小時,高級職稱20元/小時。
3、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支出由安管科負責把關,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簽字後,到財務部門報銷或領取。
八、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為了確保我礦井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礦井實際,按公司製定的事故隱患排查製度,相應製定本井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監控、處理製度:
一、職責:
1、主任對本井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監控、處理全麵負責。
2、安全副主任具體負責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監控工作,製定具體、切實可行的方案,經安全會議上通過後執行。
3、各分管副職負責管轄範圍內隱患監控、處理工作。
二、排查內容
1、一通三防工作
(1)各采掘工作麵堅決製止無風、微風和循環風作業,發現隱患立即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2)停電、停風後恢複通風,必須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和排放瓦斯製度。
(3)按計劃調配風量,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嚴禁空班漏檢和瓦斯超限作業。
(4)通風隊要對全礦井用風地點進行風量測定,測出結果書麵報總工和礦長。
(5)嚴格瓦斯管理製度,執行瓦斯巡回檢查、瓦斯交接班、瓦斯報審製度。
(6)所有通風行人巷道,每天必須安排專人進行檢查支護、有害氣體等情況,做到巷道暢通,有害氣體符合規定。
2、頂板管理
(1)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支護,不合格的支護立即維修和更換。
(2)做好強製放頂工作,及時釋放工作麵壓力,此外,加強兩個安全出口的支護和管理工作。
(3)回采工作麵落山控頂距不能超過規程規定,最大控頂距3.6米,超過規定,必須強製放頂。
(4)加強巷道的檢查和維修工作,掌握冒頂預兆,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3、機電運輸管理
(1)嚴防觸電、電纜著火、機頭、機尾傷人,嚴禁爬皮帶,嚴格執行運輸管理製度。
(2)防止跑車事故的發生,做到阻車設備完好,靈敏可靠,運料隊要對擋車器、鋼絲繩、電鈴信號進行班班檢查,有隱患立即整改。
三、隱患的監控
對暫無法解決的隱患,要在安全辦公會議上(或安全例會上)明確監控人員,確保隱患在暫時無法解決的狀況下,不致因失控而造成事故。
四、隱患的處理
事故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責任落實。切實消滅隱患。
五、保證措施
1、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領導24小時值班製度,做到下井檢查,指揮當天的安全工作,參加當天的安全碰頭會,對當天的安全狀況及主要工作崗位、值班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出詳細的記錄,組織處理當天的突發事件。
(2)各工作麵隊長、安全員、帶班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要嚴格把關,現場及時處理隱患。
(3)所有重大隱患必須建立檔案,負責人監控、處理必須均記錄在案。
總之,安全為天是保證職工生命安全,是各級領導的首要職責和頭等大事,需要真抓實幹、團結協作、齊抓共管,不斷規範管理和作業行為,排除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為實現全年的安全管理目標而努力奮鬥。
九、安全質量監督檢查製度
為進一步強化我礦井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安全隱患,按公司安全質量監督檢查製度要求,製定了我礦井安全質量檢查製度。望認真學習並貫徹落實。
一、專職安全監督檢查部門及人員:
專職安全監督部門即安全組,由專職安全檢查人員組成。
1、職能:
安全組做為專職安全監督檢查部門,對礦井井上下所有場所,均可行使安全監督檢查權,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礙。
2、安檢人員構成:
井口安全負責人1人。
安管組管理人員由4名專職安檢人員組成 :主管采掘1人,主管通風1人,主管機電、運輸1人,主管地測防治水1人。
二、安全監督檢查方式
(一)、例行安全質量檢查:
1、井口管理人員對口配合每月5、15、25日公司固定安全質量檢查日,每月2、12、22日公司專業安全隱患排查日,井口正職、技術員,均要準時參加。專業安全隱患排查,重點排查“一通三防”、小運輸狀況、巷道失修、職工上崗等情況;例行安全質量檢查,除進行上述排查外,還要對各頭麵及運輸、通風、機電等專業質量標準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2、執行公司安全質量檢查及責任追究有關規定:
(1)、每月的安全質量驗收和安全檢查由安管科組織。
(2)、參加檢查成員必須按時參加檢查及下午碰頭會,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提前向安全負責人請假,無故不參加檢查和開會的罰50元/次。
(3)、檢查人員上午8:00在井口點名布置檢查任務,無故遲到罰50元/人。
(4)、“逢五”安全質量檢查日,安管科質量驗收員及有關單位正職、技術員,要帶齊驗收表及驗收工具,否則罰50元/次。
(5)、安全質量檢查,必須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認真驗收,數據要準確,反映問題要全麵,井口有關人員必須配合驗收工作,並簽字定出整改日期及責任人,按簽定日期認真整改。若未簽定責任人及整改日期的,以及所有檢查問題未按期整改的,接受公司安管科按期複查及處罰。
(二)、突擊查崗:
積極配合由安管科組織的隨時對井上下各崗位職工上崗操作情況、現場存在隱患、隱患排查情況等進行的突擊檢查,對查出的各類隱患問題,井口按規定整改,接受安管科按程序複查及處罰。
(三)配合安管科日常質量驗收檢查:
積極配合安全質量驗收組每月底重點對井下各施工地區工程質量、隱患、職工正規操作情況進行日常驗收檢查。
(五)“職工安全活動”督察:
周二、五安全活動檢查,井口主要領導必須參加,公司安管科對井口職工安全活動培訓情況進行指導和督察。井口結合公司安管科積極改進活動方式、提高教育效果,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綜合安全素質。
十、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為貫徹和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根據冀中集團及張礦集團的有關規定及公司安全技術審批製度,製定本製度。
一、凡在本井口施工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製度。
二、所有施工地區都必須在施工前編寫作業規程和措施,並通過審批或審查生效後方可開工。無論哪個地區無規程措施進行的施工作業,井口安全組有權製止,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作業規程及措施的編製、審批及審查
1、作業規程及措施是煤礦生產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作業規程及措施的編製、審批、貫徹、執行,必須嚴格按《煤礦01manbetx 》、《工種01manbetx 》及政府、行業有關技術文件規定執行。
2、井口必須依據技術部門提供的技術交底,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編製切實可行的作業規程或措施,並嚴格按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程規定以及煤炭工業技術政策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編製。
3、屬於下列情況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1)在地質條件複雜的回采工作麵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采煤工作麵初采、收尾、托偽頂開采、托頂煤開采;采掘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老空、煤柱或冒落區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3)開采三角煤、殘餘煤柱,工作麵不能保證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
(4)處理懸移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5)懸移支架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6)運送、安裝、拆除懸移支架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7)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掘進時,確定巷道不設支護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8)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9)掘進巷道與老巷或對掘巷道貫通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0)掘進巷道因臥底、刷幫、挑頂等確需淺眼(<0.6m)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1)井巷維修,或從報廢、失修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12)檢查煤倉、溜煤(岩)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3)改變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審批。
(14)采用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
(15)在傾斜巷道中設置風門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6)因停風、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扇運轉時,必須製定停產和恢複生產通風安全措施。
(17)掘進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8)瓦斯超限、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麵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排放瓦斯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19)因停電、檢修、處理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瓦斯監控係統、束管監測係統停止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0)井下、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1)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2)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有積水的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23)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24)固定設備的大修,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25)大型機電設備的拆、裝、運、修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26)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27)地麵施工需進行放炮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28)巷道開口施工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措施要具體規定支護方法,支護材料,加強支護的範圍等。
(29)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規程措施未包括的事項且涉及安全事故隱患時必須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4、井口技術員(或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區範圍內的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後簡稱作業規程)的編製和貫徹(若暫無技術員可委托相應資質人員編寫)。
5、作業規程語言要簡練準確、通俗易懂。摘錄《煤礦安全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某一整條內容,可隻寫執行××條款,但貫徹作業規程時,必須講清本條款的具體內容。
6、采掘作業規程必須根據已批準的設計要求編製,必須嚴格遵守《煤礦01manbetx 》、《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製》、《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等有關技術規定,要積極推廣行之有效、安全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技術。
7、采掘作業規程編製後經主任審查簽字,與電子版一並報公司生產技術科,按公司規程措施審批程序進行。凡無作業規程、作業規程未經審批或作業規程沒有貫徹的一律不得開工。
8、作業規程會審後,井口技術人員要按會審意見及時修改、補充、完善,將審批意見附在作業規程前麵。
9、規程措施審批或會審完畢生效後,必須在施工前2天將生效的規程或措施遞交到有關審批審查職能部門。遇有特殊情況編寫的措施必須當天向有關審批或審查職能部門遞交生效的措施。
10、因地質情況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修改作業規程,並按上述規定要求再次履行審批手續,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作業規程。
11、因故回采工作麵暫停半個月以上,掘進工作麵暫停一個月以上,恢複采掘作業,必須重新審查修改作業規程,重新履行審批手續,重新貫徹作業規程。
12、采掘工作麵進行更換地點作業時,必須同時交換作業規程。接替地區必須在施工前按上述規定重新貫徹作業規程,報有關部門批準後,按上述規定貫徹執行。
13、井口收到地測部門下發的巷道整改通知單後(中腰線或巷道規格不符合設計要求)要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後通知技術人員,由技術人員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整改驗收單。否則地測部門不予收尺,不計算工程量。勞動工資部門不得計發工程款。
四、規程措施的貫徹
1、作業規程及措施生效後,井口技術負責人或技術員在施工前必須向所有施工人員(包括幹部、工人)進行貫徹學習。因病、事假或輪休的人員上班前必須先補課,合格後才能正式下井作業。未進行貫徹學習規程措施的人員嚴禁上崗作業。
2、貫徹作業規程要有專門記錄,寫明貫徹時間、地點、參加人數,貫徹效果等情況。作業規程貫徹後必須進行考試並記錄考試成績。由被貫徹人簽字,簽字名單附在作業規程的後麵。
3、井口安全組及所有管理人員必須學習本規程,了解規程主要內容,便於上崗監督檢查。
五、規程措施的現場實施
1、施工地區的所有幹部、工人必須嚴格按規程措施的規定進行施工。不按規程措施施工,追究施工隊隊長的責任。
2、安全組對各施工地區規程措施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負監督檢查責任。對貫徹規程措施不力或未貫徹學習即上崗作業,以及違反規程措施規定的隊或個人,追究施工隊長的責任。安全組有權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3、安全組要組織對作業規程貫徹情況進行考核檢查,考查方式可采用書麵答問或現場抽查。對不合格者要限期補考,補考不及格者停止上崗,組織繼續學習,直到考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工作。
4、施工隊的質量規格及安全監督檢查井口安全組配合公司安管科開展工作。
十一、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維修)管理製度
一、設備、器材的日常管理:
1、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調劑、報廢、更新改造等各項管理程序,進行設備的綜合治理。
2、建立設備管理網,實現分級管理。(1)井口設專職設備管理組,負責井口機電設備的統一管理;(2)回采、掘進、開拓、維修、機電、運輸、通風各隊及其他使用機電設備的單位,需配備專兼職設備管理網員,負責本部門設備管理工作;(3)設備管理網員行政上歸部門領導,業務上受設備組領導。
3、建立設備總台帳,借入、借出設備台帳、租賃設備台帳、使用台帳、低值易耗台帳、井口分類使用台帳、新到在庫設備台帳,並對單台設備進行分戶、分地區實行圖牌板的管理,並逐步向微機管理過渡。
4、定期核對帳目,要求井口內每月核對一次,與公司每季度核對一次,保證帳目的準確。
二、設備管理(網)員職責
1、設備管理員職責
(1) 負責全井口設備的管理,建立設備台帳、卡片、牌板及檔案,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口。
(2) 負責設備的調撥、租賃、租借、送修、報廢等業務工作。
(3) 參加設備到貨、安裝及竣工的驗收和交接,參加設備的報廢鑒定等工作。
(4) 負責井口內設備的領用、發放、回收及調整平衡工作。
(5) 對各地區所使用設備的運行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設備的完好狀況進行檢查評定。
(6) 負責填報各種有關設備方麵的報表工作。
(7) 參加有關的會議及事故03manbetx 。
(8) 對不執行設備管理製度、無故損壞設備及設備使用不當等問題,有權進行製止、提出意見和按規定處罰。
2、設備管理網員職責
(1) 負責本部門所使用設備(包括停用和備用)的管理。
(2) 負責本部門設備的領取、回收、上交等業務工作。
(3) 參加本部門設備安裝及交接工作。
(4) 參加設備運行狀況及完好狀況的檢查工作。
(5) 對本部門領用的設備狀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製止並提出處理意見,有權越級上報。
(6) 負責與機電科的業務聯係,根據需要,及時向機電部門設備組提供有關情況和數據。
三、設備管理員工作要求:
設備管理員必須工作認真負責、按章辦事,做到底數清、狀態明。管理規範、使用合理。設備管理工作要做到一麵向、二編號、三建立、四對口、五必須、六把關。即麵向生產;井上、下都編號;建立台帳、卡片、牌板;帳、卡、物、牌板四對口;台帳必須準確、設備必須編號、手續必須齊全、檢查必須認真、處理必須嚴格;驗收關、檢修關、入井關、安裝關、使用關、保養關。
四、設備計劃、選型、購置及驗收管理
1、配合機電部門做好井口設備更新、技術改造、年度計劃(合同)的填報。
2、設備選型應符合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高效的原則和標準化,係列化,通用化要求。
3、設備的驗收:新設備到貨後,配合機電部門組織供應、倉庫進行驗收,嚴格按合同(或到貨明細表)核實規格型號及數量等。
(1) 隨機資料(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安證、說明書)由設備組收集存檔,作到一機一檔。
(2) 配合機電科做好隨機配件、專用工具的登記造冊。
五、閑置設備管理:
對連續停用一年以上和新購進二年以上不能投運的閑置設備,要嚴格執行閑置設備報告製度。由設備組向機電部門提供。
六、設備報廢管理:
1、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可以報廢更新:
(1)、設備老化、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
(2)、通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過高,不如更新經濟的。
(3)、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理的。
2、凡已提完折舊的單台設備,經有關技術人員鑒定確需報廢的,其餘值攤入成本。
3、凡已提完折舊的老設備報廢.
4、報廢的設備清查上報:
設備報廢要結合設備清查,作為日常工作進行,並定期上報公司機電科。
5、報廢設備的管理
(1)、對已批複的報廢設備,井口要單獨造冊建帳,並視為帳內財物來管理。做到底數清、去向明,並注明移動情況。
(2)、暫時使用的報廢設備要視同在籍設備管理,要按照設備完好標準要求,落實各種製度,做好各種日常維修、保養工作,達到安全運行。
(3)報廢不用的設備要集中管理,統一存放,防止丟失和損失。報廢設備的對外處理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七、低值易耗設備的管理參照本製度執行。
十二、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1、根據本礦井地質條件,自然因素等,每年必須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便達到預防事故發生,並在一旦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受災遇難人員的目的。
2、認真研究礦井生產實際,對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職業危害等主要危險和隱患,有針對性的分別製定專門製度和預防措施能,強化管理,加強監控。
3、處理事故指揮部門和各級救災領導指揮小組,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生災害後要按自己職責範圍,有條不紊的處理事故,並按權限上報。
4、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要逐級進行審批,並向作業人員及時貫徹學習,對進行考核。領會和掌握此計劃的精神和預防措施,並應用到生產實際。
5、每年應定時,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主要災害的演習,使每位從業人員,管理幹部了解一旦發生事故,應采取的必要而及時的措施,及及相應的避災撤退路線,作到“防患於未然”。使礦井一旦發生事故後,減少和避免人員大的傷亡。
6、隨著生產的不斷進行,對新出現的隱患和事故,要認真對待,製定相應預防措施,通過逐級審批加入至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對不合時宜的內容也要逐級審批後修改,不斷完善和充實。
十三、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煤礦屬於危險作業場所,對潛在的巨大危險源,通過安全設計、操作、維護和檢查等措施,可以預防事故,降低風險,但達不到絕對的安全。故一旦發生事故,救援組織不力或準備不足等因素,都將使事故擴大或增加人員傷亡,故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製度,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事故後可以使救援行動按計劃有序進行,從而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每年開工前必須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綜合各部門的力量,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對各種潛在的危險源和危險目標進行標定,並製定詳細、可行的預防措施和人員緊急疏散、撤離路線。
2、事故一旦發生後,要迅速將危險警報傳遞給所有受威脅的人員,並彙報給井口負責人或公司值班人員,井口負責人或公司值班人員接到警報後,立即成立救災領導小組,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根據事故大小及危害程度,進行逐級上報,對重特大傷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鄉鎮政府、煤炭主管部門、安全監察辦事處等部門彙報。
3、礦程控電話和各工作麵的調度電話必須保持完好。一旦發生設備異常。立即找維修人員進行維修,保證通訊係統的通暢。值班室必須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一旦接到危險警報後,立即切斷與事故無關的一切電話,按預案中應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及時通知到值班室待命。
4、預案編製後要逐級進行審批,綜合各方麵、各部門的人員的意見,充實、完善預案。使預案啟動後,能達到較好的預期效果。
5、必須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學習計劃,組織所有從業人員對預案進行學習,掌握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並進行考核。必須對預案內容進行演習,模擬事故發生情形,使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識,提高事故的應對能力。
6、對實踐中發現的新危險源和危險目標,要進行確定,評價其危害性,並製定相應的措施,按權限逐級審批後,補充至預案中。並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學習。
十四、安全生產獎罰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凡井口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人員均屬獎懲範圍。對在安全管理、安全宣教、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以及推廣先進管理經驗、新工藝、新技術等方麵做出突出貢獻的幹部、職工,均要依據本細則給予一定表彰和獎勵,對事故責任者及現場安全管理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安全標準和公司文件規定的違法、違章、違紀行為及現場存在事故隱患而未做及時處理的責任者,均要依據本細則給予批評教育和責任追究,性質嚴重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經礦辦公會研究決定,要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2條:堅持“以人為本”,注重人文管理,注重疏導教育,提高全員01manbetx 、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力,防止以罰代管,充分發揮安全培訓和安全宣教的作用,做好安全宣教和培訓,強化安全意識,提高自保互保聯保能力。
第3條:井口及各隊安全第一責任者,對本細則的學習、落實負總責。安全組負責對本細則的落實負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 獎 勵
第4條:對在日常安全生產活動中,及時發現事故征兆或在事故搶救中有效控製事態(事故的發展)擴大及避免了重大非傷事故發生的、安全管理中有新舉措、推廣安全管理新經驗、新技術的,經個人或部門申請、報公司安全辦公會議研究給予500-2000元獎勵。
第5條:對在日常安全宣教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人員以及各類各專業技術比武中獲勝選手,給予適當獎勵。
第6條:對日常安全管理中檢舉、揭發、製止各類違章行為的幹部、職工均要給予一定獎勵。
第7條:為調動幹部職工對安全工作管理監督的積極性,上報公司設立的安全監督舉報獎。
(1) 職工檢舉一般“三違”獎勵50元/人次。
(2) 檢舉揭發或查處嚴重違章的獎100元/人次。
(3) 檢舉揭發或查處違章指揮的獎200元/人次。
(4) 檢舉揭發安檢人員違紀現象的獎200元/人次。
第8條:日常安全生產活動中,對及時發現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嚴重違反煤礦安全(操作)規程或危及人身安全現象,敢於製止或及時勒令停頭停麵的安檢員或其他管理人員,一經核實,報公司安全辦公會議研究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9條:安全文件明確規定數額的安全獎勵,由安全組彙總造冊,領導審批後發放;安全特別獎由個人或單位寫出申請,經有關部門核實並上報公司安全辦公會研究通過後兌現獎勵。
第10條:獎勵基金來源:公司安全基金、上級獎勵、各種安全罰款等。
第三章 處 罰
第一節 礦井通用部分
第11條:發生惡性事故,給予責任單位當月工資總額10%的罰款,免除責任單位領導職務,免發事故責任者及領導個人年度安全效益有關獎勵;對事故責任者及有關領導,按公司有關製度及集團公司安全責任追究辦法執行處罰。
第12條:發生重傷及二級以上非傷事故,對事故主要責任者處罰500元—1000元,責令其到公司安管科強製脫產學習一周;給予責任單位當月工資總額5%的罰款,扣發主管隊長當月工資額的30%,對事故責任者依據事故分析報告進行處罰。
第13條:發生一名輕傷或二級以下非傷事故,對事故主要責任者,責令其到公司安管科脫產學習一周進行幫教,按工傷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處罰。
第14條:發生一人次嚴重違章,對違章人員,責令其到公司安管科脫產學習一周進行幫教,並按照礦《三違處罰條例》視其違章情節給予對應處罰。
第15條:發生一人次一般違章,通知違章人員到公司安管科補課學習,由安管科按50元/人次現金收取補課費,開具收費單據。
第16條: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勒令停產整改的,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開掘維修頭麵)、2000元(采麵及其他專業),對責任單位隊長罰500元。停產整頓後,必須經主管領導(主任)組織有關部門複查驗收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恢複生產,否則對責任隊長罰200元。
第17條:質量驗收不合格,對采麵罰1000元,對開掘頭罰500元;
第18條:上級各類安全罰款,除處罰等額責任單位,另對主管人員給予10%的罰款。
第19條:發生工傷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準確彙報井口值班室和公司調度室,按有關程序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發生較大事故,現場人員未能及時彙報的,免除責任單位正職職務,對隱瞞事故的責任者罰款5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直至免職及開除礦籍處分;責任單位領導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事故分析並上交事故報告,逾期未交事故報告的罰責任單位正職100元,不參加事故分析的罰50元/人。
第20條:對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不服從指揮者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嚴肅處理,直至免職及開除礦籍處分。
第21條:發生破壞機電設備或安全(通風)設施的,對責任者給予100-500元罰款,並以嚴重“三違”論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
第22條:公司及集團公司組織的各類安全大檢查,相關人員要按時參加,對未按時參加的給予50元—100元/人的罰款。
第23條:各種機電設備缺少安全保護裝置或保護裝置失效失靈的,罰責任者100元/次,罰機電隊長50元/台.件。
第24條:未使用風電、瓦斯電閉鎖及風機自動切換裝置的罰單位1000元,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200元,檢漏繼電器要有日檢記錄,否則罰責任者50元。
第25條:副斜井上、下大型物料或設備,要使用專用器械並采取專項安全保證措施,否則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造成事故的依據事故分析報告處罰。
第26條:副斜井把勾工必須嚴格執行《副斜井升降人員驗身乘車製度》,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27條:副斜井提升設備檢修、提升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的檢修,均要明確專人負責,按規定進行檢查並留好記錄,否則對責任人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28條:巷道物料碼放整齊,距軌道不少於0.7m安全間隙並分類碼放,標誌牌要齊全醒目,一處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
第29條:巷道清潔衛生、無淤泥、無積水、無雜物、無浮煤、無碴塊,否則每處罰50元,新掘巷道人行道不少於0.7m,否則每處罰責任領導50元。
第30條: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的,罰單位正職100元/次。
第31條:各級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或其它地點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彙報、聯係或采取措施安排處理,否則經查實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第32條:井下避災路線責任包區,每段的轉折點必須設有避災路線標誌牌,沒有標誌牌或標誌牌不清晰,每處對責任單位正職罰50元/人.次。
第33條: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必須製定專項治理措施,未製定專項措施或專項措施不全的,對技術員罰款200元;各種規程措施的製定、審批、貫徹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否則對責任技術員罰款100元;無規程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對現場作業班長以及安排作業的隊長以違章指揮論處,並罰款500元/人。
第34條:未按規定召開班前安全會,對值班領導罰款100元。
第35條:對攜帶煙草或明火等違禁物品入井或酒後入井人員,是臨時工的罰款1000元並給予辭退,是正式工的罰款1000元並給予開除礦籍留礦查看(半年)處分;對未製止、造成酒後人員入井或攜帶煙草、明火等違禁物品入井的驗身工,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500元,調離工作崗位,報勞資科待崗。
第36條:礦井進、回風井口20米內嚴禁煙火。違者,臨時工罰款500元並給予辭退,正式工罰款500元並給予開除礦籍留礦查看(半年)處分。
第37條:職工升入井必須執行集體升入井製度,井口和井底上下擁擠和罐籠(人行車)內將身體各部位探出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罐籠門必須由把鉤工負責開啟,把鉤工如不開啟而由職工隨意開啟的,對把鉤工及開啟人員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38條:井下人員隨意亂扔、亂畫,有不利於精神文明行為的,以輕微“三違”論處並罰款20元,對破壞安全宣傳設施的要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39條:入井人員不隨身攜帶自救器以輕微“三違”論處並罰款20元,損壞自救器的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40條:井下睡覺按一般違章處置,並罰款50元;運轉司機在運轉期間睡覺或其他人員睡覺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的,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後果的從重處罰。
第41條:兩人及其以上的人員在一處工作的,必須明確一人負責現場安全,未做安排罰責任領導100元/次。
第42條:“三違”人員應配合查處人員工作,不得隱瞞本人姓名和單位,否則,一經查實加倍處罰。一般“三違”人員上班前必須先到安全科補課學習,一次性以現金交納補課費,安全科開具補課收費單,單位見補課收費單方可安排上班,對私自安排上班的單位領導罰100元/天;對未補課學習私自離礦的“三違”人員,返礦後一律脫產學習7天後方可上班。嚴重“三違”一律停止工作,到安管科脫產學習7天。
第43條: 特殊工種或要害場所嚴禁空崗,對脫崗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按事故分析處理。
第44條:各工作地點、各硐室設置“小臥鋪”的,對責任者以輕微“三違”論處並罰款20元。
第45條:井口技術員負責職工安全資格證書的管理、培訓、建檔工作,未建檔的罰技術員100元。礦內培訓少參加1人次罰50元,外委培訓少去1人次罰100元。
第46條:各類技術工種必須持證上崗。未經培訓上崗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罰款50元,對安排上崗的領導罰款50元/人次。
第47條:各類《合格證》有效期按規定執行,逾期不參加複訓繼續使用過期證的以無證處理;私自塗改、借用他人證件的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者以“三違”論處罰款50元。
第48條: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必須按要求完成月度抓“三違”指標,否則罰款100元/人次。
第49條:各井口領導必須堅持帶、跟(值)班製度,否則按《領導帶、跟(值)班管理製度》處罰。
第50條:所有接塵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違者以輕微“三違”論處罰款20元。
第51條:井下嚴禁存放電氣焊裝置、電氣焊作業一律不準使用煤氣罐,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日。
第 52條:嚴禁在重點瓦斯區或瓦斯濃度超過0.5%的附近20米範圍內進行電氣焊作業。違者,罰款2000元並予以辭退。
第二節 采煤專業
第53條:回采工作麵初采、結束、周期來壓、過空洞、冒頂、托偽頂開采以及遇地質構造帶等特殊生產工藝,必須製定專項治理措施,並嚴格執行,沒有專項治理措施的罰技術員100元,未按措施施工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54條:采麵停產複工前,井口必須經主管公司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獲取安管科開具的《開工證》後,方可恢複生產,否則罰井口主任200元。
第55條:采煤工作麵移交時,通風、機電、運輸等係統必須經公司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後方準投產,不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強行生產的,對單位責任領導罰款200元。
第56條:采麵上下安全出口及超前備修或兩巷人行道要確保暢通無阻、符合規程規定,否則對跟班井長、班長、驗收員各罰100元。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57條:采麵支架必須按規程要求支護,出現一處台階或咬架、前探梁不頂緊煤幫等現象的,對跟班主任、班長及驗收員各罰50元,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58條:采麵兩端頭應按規定使用好排頭架,特殊情況必須有完善的安全保證措施,並嚴格落實,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59條:支架工要及時跟機、快速移架,片幫處超前移架,支架移到位後必須將初撐力升到規定壓力,並在移架放頂時打開移架放煤噴霧降塵,否則對支架工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60條:采麵上壁傘簷超過規定或架前冒頂未及時處理的,對責任者以輕微“三違”論處並罰款20元。
第61條:單體支護段鉸接梁連續兩根及以上未及時鉸接或連續3根不迎山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回柱放頂不遵循作業規程規定操作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62條:乳化泵站及支架壓力達不到要求、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者以輕微“三違”論處並罰款20元。
第63條:液壓係統及支架漏液,每一處罰維護工20元。
第64條:人員跨越溜子、皮帶處要加設安全過橋,否則罰責任領導100元/處。機尾無蓋板的罰機電組長100元/處。
第65條:采麵及兩巷機頭、機尾不按規定打壓(戧)柱的,對班長、責任者各罰50元。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罰款100元。
第66條:嚴禁使用運巷溜子移機頭、機尾,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67條:采麵管轄範圍內文明生產不合格的,按輕微“三違”論處罰責任者20元/處,各種圖牌板不齊全的罰技術員50元。
第三節 開掘(維修)部分
第68條:架棚巷道前探梁構件不齊全罰主管主任200元;不使用的,對跟班主任或班長以違章指揮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69條:架棚支架出現連續三架空幫、空頂、歪扭、錯口、調向、背頂數量不足等現象且未及時處理的,對當班班長或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70條:掘進巷道無空幫、空頂現象,嚴禁空頂作業。否則罰跟班主任、班長和驗收員100元/次;巷道及後路出現失修要及時安排維修,連續三架出現折梁柱或錯口掉梁以及其它巷道失修嚴重有冒落危險時,必須停產整頓,否則對跟班井長及班長以違章指揮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71條:掘進上下山未按規定開掘信號峒,以及安全設施不全的,對責任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72條:獨頭巷整修必須遵循“由外向裏、逐架逐段維修”的順序進行,嚴禁分茬作業。否則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對安排施工的責任領導及跟班主任或班長,以違章指揮論處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處分。
第73條:巷道掘進或整修現場,嚴格按規程和措施施工和操作,各工序、環節必須嚴格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本班的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完畢,處理不完要主動向下班交待清楚,否則對跟班主任及責任班長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條(次)。
第74條:錨杆支護巷道錨杆間、排距及打設角度、外露長度及網片連接等均要符合設計要求,螺絲要用風動扳手擰緊,扭矩力達到設計要求。否則對責任者以輕微“三違”論處並罰款20元/處。
第75條:錨索打設要及時並符合要求,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罰款50元。
第76條:噴漿巷道噴漿厚度要符合要求,錨杆(索)托板要與煤(岩)幫、頂貼緊,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罰款50元/處。
第77條:井下采用棚梁等支護形式做起重梁時,未對支架采取防倒、加固措施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發生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報告處罰。
第78條:施工現場各圖牌板齊全,否則罰技術員50元。
第四節 機電部分
第79條:礦井大型固定設備檢修,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技術員100元,有措施不執行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80條:礦井大型固定設備應定期鑒定檢測;電氣設備的電氣試驗及斷電保護裝置的整定檢驗應按規定進行,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81條:井下帶電搬遷電氣設備的,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82條:井下嚴禁存放電氣焊設施,否則罰責任單位機電隊長200元;無電氣焊專項措施的,罰責任領導200元;未按措施施工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83條:所有入井設備必須經過防爆檢驗,出現無防爆合格證設備入井的,罰責任者50元/台。
第84條:副井口、底絞車設備按規定實現閉鎖,發現一次(處)失效,罰責任領導100元,無故甩閉鎖的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85條:副斜井提升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以“三違”論處罰責任者100元。
(1)高壓開關櫃有過流、欠壓釋放繼電器,整定不準確,動作不靈活可靠的。
(2)腳踏開關、換向器、柵欄門開關動作不靈活可靠的。
(3)過卷開關安裝位置不符合的。
(4)閘瓦磨損開關調整不適當、動作不可靠的。
(5)過速和限速保護裝置不適當、動作不可靠的。
(6)三項電流繼電器整定不準確、動作不可靠的。
(7)方向繼電器、滅弧閉鎖繼電器及製動油過欠保護、潤滑油保護動作不靈敏可靠的。
(8)各種儀表(電壓表、電流表、油壓表、毫安表、油溫表等)指示不正確或不定期校驗的。
(9)深度指示器指示不正確,信號沒有閉鎖的。
(10)安全回路不使用故障檢測顯示裝置的。
第86條:機房峒室設備帶電裸露部分,必須有保護欄和警示牌,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領導100元。
第87條:非工作人員不準隨意進入機房硐室,違者以輕微“三違”論處並罰款20元。
第88條:井下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1%以下的巷道中進行,實行專人操作、專人看守。檢修前,先切斷電源加閉鎖,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標誌牌,並用同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確認無電後,方可進行放電和檢修。違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89條:井下接地保護係統和局部接地保護裝置,應符合規程要求。否則每發現一處罰責任領導100元,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90條:非專職工作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91條: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並站在絕緣台上,否則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92條:井下明火打信號,明火起動設備或用電阻絲取暖的,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辭退或開除。
第93條:設備轉動部位的防護罩應齊全有效。缺少或失效的,發現一處罰責任者50元並以“三違”論處。
第94條:操作高壓電氣不執行“工作票製度”的以“三違”論處罰責任者50元。
第95條:井下電氣設備完好符合標準,無失爆。否則,設備完好率低於90%,罰責任單位機電組長、責任人50元;發現一台電氣設備失爆,罰單位機電組長100元,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96條:各輸送機經常有人橫越處要有過橋,煤倉上口、機頭和外露的機尾應設安全標誌及安全罩或欄杆,否則一處缺少或不合格罰責任領導100元。
第97條:礦井供電線路和主排水係統水泵及其管道,每年雨季前不及時進行檢修或未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對責任領導罰100元。
第98條:主要機電峒室、要害場所要執行領導幹部上崗檢查製度並及時填寫上崗記錄,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99條:機房硐室內按規定設置的圖表、製度、記錄要齊全整潔衛生,做到衛生四無一齊(即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無油垢、設備布置工具放置整齊),標誌牌齊全,文圖清晰並和實際一致,各種電纜和地線、消防設施符合規定,否則一項不合格罰20元,並對責任者以輕微“三違”論處。峒室外5米範圍內保持清潔衛生,有淤泥積水或有雜物一處罰50元,嚴禁有易燃物品,否則罰責任領導100元。
第100條:井下電氣接線工藝、電纜吊掛符合標準要求,並定期除塵。否則電纜吊掛合格率低於95%,罰責任單位機電組長50元;每發現一處雞爪子、羊尾巴、明線頭,罰責任單位機電組長100元,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01條:電纜交叉盤圈、拖地、水淹等,按輕微“三違”論處罰責任人20元,罰責任單位10元/米。
第102條:電纜和通訊線按規定吊掛,用鉛絲代替電纜勾吊掛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處。
第103條:井下變電所發現滴水、積水而未采取措施或存放無關材料設備的,對責任領導罰款100元。
第104條:地麵變電所內設備上應粘貼責任牌和完好標誌牌,牆上張掛供電係統圖和設備布置圖,消防設施齊全,配備停送電標誌牌和高壓危險牌等,缺項或不合格的,每項罰責任領導者100元。
第105條:變電所絕緣操作台、照明、消防用沙箱、滅火器具、鐵鍬及防火門等符合要求,否則一項不合格罰責任領導50元。
第106條:各種機電設備使用安裝地點有活煤、雜物堆積或被淤埋的,對包機人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07條:大型設備要認真執行日、旬、月檢製度,記錄要詳細完整,文字清晰,否則有漏檢或作假的對責任人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08條:皮帶機道按規定備齊防火、滅塵設施,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109條:皮帶托滾按規定安裝齊全完好、轉動靈活,發現少裝一組托滾或一個托滾不轉或磨損超限、損壞而未及時更換以及托滾跑偏的罰責任人50元。
第110條:皮帶機道、機房、峒室的設備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機房、峒室內設備與牆壁之間不小於500mm,機道人行道行人側不小於700mm,另一側不小於400mm。不合格的罰責任領導50元/處。
第111條:機電峒室、皮帶機頭、機尾、前後兩端20m範圍內支護用不燃性材料,否則發現一處罰施工單位200元。
第112條:地麵各要害場所、機房峒室前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牌,峒室內設備掛完好牌和責任牌。消防設施、工具、材料、備件存放整齊,有帳卡,否則發現一處不合格或缺項的罰責任者50元。
第113條:地麵安裝的機電設備不按規定使用保護裝置,電氣設備保險絲用其它材料代替的、接線工藝過差或線頭裸露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14條:罐籠內有牢固的扶手,罐籠門固定可靠,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五節 運輸管理
第115條:乘車人員必須按規定乘車,否則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16條:主要運輸大巷、煤倉、主要偏口等處缺照明、警示牌的,罰責任領導50元/處。
第117條:礦車、車盤裝載不得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特殊情況必須有專項措施,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斜巷運輸嚴禁超規定多掛礦車,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118條:道岔位置指示器、彎道報警等均要符合要求,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
第119條:各道岔處,行車時道岔要扳嚴,一處不合格罰50元,如發生落道事故,按事故分析報告處罰。
第120條:小絞車司機開車前,不認真履行檢查或小絞車帶病運轉的,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21條:斜坡運輸不執行“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規定的,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22條:斜坡運輸必須使用好一坡三擋及滿罐繩和正規罐橛(包括坡頭連環擋),偏口處還要設檔,否則,設施不全對責任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並罰款200元,設施不靈活的,罰責任領導50元/處。有設施不用的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23條:主要運輸斜巷,斜坡中間偏口上方、斜坡頭、坡底必須設置聲光信號,否則缺少一處罰責任領導100元。
第124條:小運輸使用的各類壓戧點柱、滑輪點柱材質符合要求(或固定水泥底座),滑輪構件齊全可靠,角度正確合理,否則一處不合格(每根)罰責任領導50元。
第125條:小絞車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限,必須立即停用並更換,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26條:所有繩頭和滿罐繩卡子按規定上齊排列均勻,繩頭要使用專用繩皮,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27條:斜坡運輸嚴禁一人兼職操作,違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並對安排作業的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128條:斜坡吊鉤裝卸罐,司機手不離絞車製動手把,否則對司機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29條:斜坡不帶電回車、放飛車者,對司機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30條:信號不清司機不得盲目開車,鉤頭未連好不得盲目發信號,否則對責任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31條:開車時把勾工必須進躲避峒,否則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嚴禁提前摘鉤,否則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32條:各種罐擋人為提前打開,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133條:絞車提升距離超過20m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電鈴信號聯係,跟頭車信號按鈕距工作地點不超過5m,違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34條:斜坡落道後嚴禁摘鉤上道,禁止強行牽引上道;處理上道人員要躲開罐車正下方。否則前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後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35條:把鉤工對所運行礦車都必須目接目送,手扶按鈕及時傳鍾,違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36條:絞車安裝必須合格,最突出部位與鄰近軌道間隙不小於0.5m,否則罰責任領導100元。
第137條:上山使用倒拉車、斜坡正拉接力車,車上方應設防護點柱等遮擋設施,否則對責任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38條:地麵井口送罐時,禁止罐與罐不連接頂罐運行,違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39條:有關單位要對提升容器及信號進行日檢並留好記錄,對提升防墜器按規定進行試驗,每日進行手動閘試驗,每月一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一次重載全速脫勾試驗,否則缺一次罰責任單位機電井長200元,每少一次記錄罰責任者50元並以“三違”論處。
第六節:“ 一通三防”管理
第140條:一台局扇隻能向一個掘進工作麵或一個停工頭供風,違者罰責任單位領導100元(特殊情況下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141條:局扇通風必須使用專用電纜、開關和雙風機雙電源,安裝並使用瓦斯電、風電閉鎖,違者罰單位責任領導100元。
第142條:回采工作麵結束後一個月內,必須密閉,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143條:井下必須消滅“五風”(串聯通風、微風、循環風、老塘通風和無風),未及時發現的罰該地區瓦斯員50元,發現並彙報後,未組織處理或采取措施的,罰責任領導100元。
第144條:瓦斯員必須認真執行班檢製度,凡弄虛作假、空班漏檢的,一律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45條:井下出現盲巷未及時打密閉、未及時設柵欄和警標的,罰責任領導或責任者50元。
第146條:未經瓦斯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盲巷和已打柵欄的巷道,違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破壞柵欄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500元。
第147條:掘進工作麵局扇臨時停電停風必須及時撤人,切斷電源,否則屬班長、瓦斯員責任的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接到撤人命令而不聽指揮的,對責任人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瓦斯異常地區以嚴重“三違”論處並處罰款200元。
第148條:掘進工作麵嚴禁無計劃停風,罰責任者200元並以嚴重“三違”論處。如停電、檢修等特殊情況必須停風,則停風時,必須撤出巷道內所有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或警標並彙報。送風前,必須由瓦斯員檢查工作麵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符合規定後,方可啟動局扇恢複通風,最後人工恢複送電。否則,罰責任者200元並以嚴重“三違”論處。瓦斯異常地區以嚴重“三違”論處並處罰款500元。
第149條:瓦斯積聚超限時,必須及時製定專項措施進行處理,違章排放瓦斯的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50條:采麵回收期間,必須準備好局部通風機,回收采麵風量不足或瓦斯超限時,必須使用局扇通風,否則罰采區200元,罰責任領導50元。
第151條:放炮員嚴格執行放炮操作規程,違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其中瓦斯超限、未放警戒進行放炮的,對放炮員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讓他人代替放炮的,對放炮者及放炮員均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52條:放炮母線有破口,有明線頭的罰50元/處。母線、管線不扭結,一次罰50元,放炮員母線不回收或母線長度不夠的罰50元。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均以“三違”論處。瓦斯異常地區有上述違章行為的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53條:未認真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對責任人員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未按規定處理瞎炮的,對放炮員及當班班長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瓦斯異常地區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54條:不填寫放炮原始記錄,對放炮員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55條:丟失或亂扔亂放火工品者,以“三違”論處並按炸藥50元/卷、雷管100元/個罰款,管藥箱不上鎖者罰款50元。丟失火工品對放炮員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56條:嚴禁坐管藥箱,違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57條:當班未用完的雷管、炸藥必須由放炮員交回藥庫,否則對放炮員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58條:放炮員做引藥時,嚴禁他人代替,違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做引藥時要遠離電氣設備和導體(鐵管、道軌等),否則對放炮員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159條:風筒接頭嚴密無破口,一處接口跑風、破口大於100毫米,罰責任者20元並按輕微“三違”論處;風筒吊掛整齊、逢環必掛,一處未吊掛、一處反壓邊不合格、一處死彎,罰責任者20元並按輕微“三違”論處。一處磨風筒罰責任單位100元。刮壞風筒破口在15cm以上,罰責任者50元。跑風嚴重的對放炮員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風筒距頭超過規定或風筒斷開、風筒大頭被吹開未及時續接的對放炮員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60條:放炮員必須攜帶警戒牌、警戒繩(或欄杆)和警戒哨,並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缺少一項對放炮員以“三違”論處並罰放炮員50元。班組長未安排專人警戒的,對班組長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警戒距離不夠或警戒不認真的,對警戒人員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61條:通風設施前後5m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雜物、淤泥、積水,否則一處罰責任領導100元。
第162條:井下嚴禁衝撞風門,否則對責任人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井下嚴禁同時打開雙風門,違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163條: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安裝瓦斯監控係統的,少按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一處不合格對責任人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吊掛不合格或調試不準確對責任人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64條:嚴禁擅自停用安全監控裝置,否則追究停用者或停用單位責任,並罰款500元,造成後果嚴肅處理 。非工作人員禁止擅自移動監測裝置,違者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損壞監測裝置者以嚴重“三違”論處並罰款200元。
第165條:瓦斯監控係統要加強維護保養,保證動作靈敏可靠,否則出現較大誤差對責任人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66條:發放或使用不合格儀器(表),對責任人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
第167條: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地點的甲烷傳感器由責任單位妥善保護,按規定使用。否則,甲烷傳感器不跟頭,罰責任班長50元以三違論處;甲烷傳感器發生誤報警(甲烷傳感器進水、磕碰、損壞造成誤報警),罰責任班長200元以嚴重三違論處。
第168條:井下大巷及生產地區,防塵係統必須按規定敷設管路、安設三通閥門,否則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500元,有防塵設施而沒用的對責任人以“三違”論處並罰款50元。井下各地區及轉載點煤塵超過規定,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50元/處。
第169條:幹打眼以及放炮不使用炮泥、放炮後未進行灑水降塵的責任者,按輕微“三違”論處並罰款20元。瓦斯異常地區以“三違”論處並罰款100元。
第170: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氣焊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從事電氣焊作業,必須滿足《煤礦01manbetx 》第223條之規定。否則,罰責任者1000元,以嚴重“三違”論處,調離工作崗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171條: 在本細則安全管理規定之外,對違反有關規程、措施的責任者的處罰,比照此細則有關條款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172條:本細則有關罰款列入礦安全基金,用以各種安全獎勵及安全活動。
十五、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附:聯豐礦業公司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一、入井驗身:
1、井口保衛科負責入井人員驗身工作,維護好升入井的秩序,有權製止所有違章行為,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做到嚴格、仔細、認真不漏檢。
2、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著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3、檢身人員發現入井人員有不符合入井規定時,必須給予糾正或止其入井,並彙報領導。
4、入井人員必須接受保衛科入井前的檢身,拒絕接受檢查的不準入井,對無理取鬧人員,以嚴重“三違”論處。
二、出入井人員清點:
1、職工出入井,必須嚴格執行入、出井考勤,燈房要將每班入井人數和未按時升井人員名單以及所在單位,及時準確地報告安管科和礦調度室。
2、當班下井人數,以上級規定的勞動定員為準,嚴格控製下井人數,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
3、入井職工升井時,必須嚴格執行“集中升入井製度”,遇特殊情況,必須經井口值班室同意,對未經允許未執行“集中升入井製度”的,以“三違”論處。
4、由井口值班室負責,對未及時升井職工情況進行調查、核對並報請有關領導進行及時、合理處置。
十六、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按工程製定詳盡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2、新工人必須接受操作規程培訓,並熟練操作規程內容和技能。並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3、定時向作業人員貫徹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程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的標準,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的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日常工作中要敦促和檢查作業人員按操作規程辦事。
4、隨著生產技術水平的不斷增強,增加操作規程的實用性,應通過審批後,對操作規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操作規程。對不合理的部分刪減,對日常中的新工藝、新技術要認真研究後,補充至操作規程中。
十七、2012年安全風險抵押考核辦法
(附:聯豐礦業公司2012年安全風險抵押考核辦法)
公司所屬各科室及井口: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夯實安全基礎,充分調動廣大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安全管理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實現安全壓力的層層傳遞,全麵實現2012年安全年。本著安全責任、權利相統一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 經礦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2012年度開始實行安全風險抵押製度。現將《聯豐公司2012年安全風險抵押考核辦法》下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學習並嚴格落實執行。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安全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公司成立安全工作考核小組:
組 長:高 月
副組長:楊金彪
成 員:楊誌遠 豐 成 賈順清 馬繼英 李 誼 郭 福 馬 印
李銀友 劉 飛 仲文友 宋曲文
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科,由宋曲文兼任辦公室主任,聯係電話:840。下設考核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安全考核工作。
組 長:楊金彪
副組長:楊誌遠 宋曲文
成 員:賈順清 豐 成 李銀友 馬 印
二、考核時間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三、考核範圍
安全風險抵押範圍:公司領導、安全管理科、調度室、技術科其他科室管理人員礦屬各生產井口井長、副井長。
四、考核兌現方法
(一)、安全風險抵押考核兌現方法:
采取交納安全目標風險抵押金的方式,按照各業務保安科室及區隊管理範圍和業務保安責任範圍,逐月考核,按月兌現標準為抵押金36.7%。
1、交納風險抵押金標準:
(1)總經理執行集團公司標準。
(2)副總經理、井口正職2800元/人。
(3)副總工程師2600元/人。
(4)井口副職、生產科室正職2400 元/人。
(5)生產科室副職2200元/人。
(6)主管供應、銷售正職2000元/人。
(7)非生產副職、技術員1800元/人 。生產科室井下管理人員1000元/人。
2、兌現方法:
各單位管技人員以礦下發文件為準,全礦所有參與抵押人員以此文件規定內容,在此文件下發10日內將抵押本金以現金形式交財務科,由財務科出具收據交安管科,安管科建立台帳,由考核工作小組根據各單位實現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月度考核、月度兌現,風險抵押金返還兌現獎由安全管理科、安全副總審查,報經總經理審批後兌現發放。
3、獎勵:
(1)當月按時完成安保業務工作目標,全礦實現安全月的前提下,對參與抵押的各級管理人員結合個人月度規定的入井次數、帶班次數、抓“三違“指標、責任追究指標、重點工作和公司臨時安排的具體工作進行定期考核。(其中入井次數20%、帶班次數20% 、“三違”指標占20%、管控體係責任追究指標占20%、公司安排臨時重點工作占20%)
(2)所有參與抵押人員月度出勤天數低於15天的免去所有獎勵,滿15天但不足21個班的給予考核後應得金額50%的獎勵。
(3)2012年元月份,公司將抵押金返還或重新抵押。2011年年內調出人員應及時按程序辦理抵押金返還事宜,新調入人員需要參加抵押的,按規定和程序辦理。
4、懲處及減免:
(1)月度出現一名工亡或一起一級非傷亡事故,本月度全公司免獎,扣罰責任井口人員風險抵押本金20%;扣罰生產科室人員10%的安全風險抵押本金;所有被扣罰抵押本金人員,次月10日前重新交納,補齊抵押金後執行考核兌現。
(2)月度發生一名重傷或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免除責任井口人員50%抵押獎勵,免除科室人員20%抵押獎勵,累計計算。當月發生輕傷超過控製指標的,每超一人次,扣罰責任井口人員20%抵押獎勵,扣罰科室人員10%抵押獎勵,累計計算。
(3)全公司出現一名工亡或一起一級非傷亡事故,扣罰安全管理科10%抵押本金。全公司發生一人重傷或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免除安全管理科當月抵押獎勵的20%。
五、其他規定:
(1)獎金來源:公司安全基金及各類罰沒款。
(2)本辦法解釋權歸聯豐公司安全管理科。
(3)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八、安全健康管控體係管理製度
(附:聯豐礦業公司安全健康管控體係管理製度)
為了有效落實煤礦安全管理職責,把風險評估融入到隱患排查治理管控工作中,進一步規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製定,規範風險、隱患的排查、辨識、評估、控製和治理,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現場,落實到生產過程當中,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4號)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6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按照“以人為本、全員參與、管控有效”的原則,製定本辦法。
一、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領導組織機構
(一)公司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領導小組
組 長:高 月
副組長:楊金彪 楊誌遠 宋曲文
成 員:生產科室的科長 各井口主任、副主任、技術員
辦公室設在安管科,日常工作由安管科統計負責,下設7個專業工作組。
1、采掘組:
組 長:楊誌遠 副組長: 賈順青
成 員: 甄愛國 劉全仲 郭 福
2、機電、運輸組:
組 長:馬繼英 副組長:閆喜寶
成 員: 王金壽 蘇 海 劉 德 李萬義 吳成祥 楊翠山
3、一通三防組:
組 長:豐 成 副組長: 宋曲文
成 員:王愛平 鄭掌銀 仲文有
4、地測防治水組:
組 長:豐 成 副組長:李銀友
成 員:梁向強 苗誌文 甄愛國 張 興 耿明忠
5、技術保障組:
組 長:豐 成 副組長:李銀友
成 員:梁向強 韓瑞傑 楊全銀 苗誌文
6、監督檢查組:
組 長:楊金彪 副組長:王忠利
成 員:宋曲文 賀永生 張 興 劉 飛 仲文友
(二)井口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領導小組:
1、東翼井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領導小組
組 長:賈順清
副組長:賀永生
成 員:甄愛國 王愛平 楊翠山 張 有 牛愛軍 趙誌有
宋青海 李 全
2、聯豐一井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領導小組
組 長:張 興
副組長:邵章海
成 員:郭 福 吳成祥 鄭掌銀 張衛東 李紹華 宋全兵
馬 勝 張有才 劉 軍
3、古城溝井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領導小組
組 長:李 誼
副組長:李萬義
成 員:劉全仲 仲文有 耿明忠 胡進庫 柴寶庫 張玉強
李鳳忠
二、事前的風險評估及責任
(一)由總經理組織每季度對公司所屬各井進行一次全麵的重大危害風險評估,以及安全生產係統改變、調整前後分別組織進行評估。並每月定期對重點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中發現的隱患或問題治理完成後,還要對治理後的狀況進行再評估。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二)由總工程師組織對新區域、新采掘工作麵開工前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製采區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包括應急預案),並根據生產地區情況變化,隨時安排對生產區域進行風險評估。
(三)由各專業副經理組織對采掘工作麵主要設備安裝、設施構建、拆除前以及工作環境、條件發生變化等情況和特殊工藝開工前進行風險評估。
三、隱患排查治理和事中的風險評估程序及責任
(一) 總經理對本公司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運行工作全麵負責,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煤礦專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的全麵隱患排查,並留有本人和其他檢查人員簽字的排查彙總記錄,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風險評估後要安排整改落實,並在安全管理科備案;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本公司風險評估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專門會議,分析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安排布置全公司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留有記錄。
(二) 安全副經理對本公司安全健康管控體係有關工作的開展和運行情況負責,進行日管理和監督,每旬至少組織一次各級管理人員對本公司各井進行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運行情況的專項檢查,留有檢查人員簽字的原始檢查記錄,並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考核各專業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留有會議記錄。
(三) 各專業副經理對本專業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每旬至少組織一次各級管理人員對本專業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的專項檢查,要留有檢查人員簽字的原始檢查記錄,排查出的隱患在評估後要及時彙總傳遞到公司安全管理科,並向集團公司業務保安部門報告;每旬召開專業會議對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安排本專業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並留有會議記錄;對本專業治理完成的隱患,負責組織進行治理效果的風險再評估。
(四) 公司所屬各井口主任對本井口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運行工作負責,每天組織對本井口作業範圍進行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總結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情況,分析隱患產生的原因,對班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上報材料及時收集彙總,每日將經過值班主任簽字確認後的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報告。
井口跟班主任負責當班作業場所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評估工作,並對單人崗位和流動作業人員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巡查,每班對其安全可靠性進行綜合評價並留有被巡查人簽字的文字記錄,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結果要向井口報告。
各班(組)長負責對本班作業範圍進行至少三次隱患排查(班前、班中、班末),隨時發現工作過程中出現的新隱患,並對出現的隱患進行風險評估,確認風險等級。如果該風險處於(中等及以下),是可以接受的程度,則直接進入治理控製程序,保證治理過程的安全,並填寫隱患排查評估表,班後交井口值班室審查保管。
如果該風險是“較高”,是不可以接受的程度,要立即停止該項工作或該風險影響到的工作,向跟班主任報告,製定安全措施,在保證治理控製過程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整改治理,治理控製後由跟班主任組織再評估,認定為可以接受的程度,才可恢複工作,填入隱患排查評估表。
如果風險達到“高”,可能發生事故,要立即停止該項工作或該風險影響到的工作,員工可撤到安全區域,並立即向跟班主任彙報,同時彙報井口值班室及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值班公司領導)。具備立即整改條件的,有跟班主任現場組織製定安全措施,在保證治理控製過程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整改治理,治理控製後由跟班主任組織再評估,認定為可以接受的程度,才可恢複工作,填入隱患排查評估表;如果現場治理或控製難度較大或當班不能治理控製的,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彙報(負責通知值班公司領導),責成有關部門,製定“四項措施”進行治理或控製,並由公司組織再評估為可接受範圍,方可恢複工作。必要情況下可以先采取停電、撤人等措施或啟動區域應急救援預案。
如果風險達到“極高”,必須立即停止工作,發出事故警報撤出事故可能發生地點和風險影響範圍內的人員(或升井),迅速向公司調度彙報(負責通知礦值班公司領導),可啟動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由公司組織製定“四項措施”進行治理或控製,並由公司組織再評估,認定為可接受程度,方可恢複工作。
單人作業崗位或流動作業人員,要隨時對本崗位或作業範圍進行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及時向跟班主任報告情況,班後將結果報井口值班室審查保管。其隱患風險評估等級與相應處置措施,與班組要求相同。
(五) 總經理每月組織一次(必須親自參加)有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與每月定期組織的礦井重大危害風險評估結合起來,並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分析重大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治理方案及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認真填寫《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月度登記表》。對專項排查和日常排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向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提交專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結果等,報告經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在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提交專門報告,報告內容除了重大隱患的現狀、危害程度分析和治理結果,並把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實做重點說明。另附上季度分月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月度登記表》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整改情況季度表》包括上述內容的電子文檔。
(六)公司安全管理科對公司所屬各井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具體職責主要有:負責組織本公司範圍內的事故隱患認定;審核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保證措施;檢查專項安全培訓工作;監督事故隱患治理的全過程;總結分析隱患排查和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整改意見;對不按規定進行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追究;對不按風險等級采取相應安全處置措施的行為進行分析和追究;重點隱患(“高”和“極高”風險)治理過程中派安監員在現場實行專盯,並在完成治理後寫出監督報告;及時彙總、傳遞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評估信息等。
(七) 煤礦專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有:在專業副經理的領導下,認真進行本專業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製定本專業隱患認定標準以及與風險評估的等級對應;牽頭組織相關專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現場員工,確定現場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的內容;編製隱患排查評估表和崗位評估牌板;檢查現場隱患排查 風險評估 隱患治理與應急措施,再評估的程序及風險等級認定是否準確;在公司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治理隱患“四項措施”的製定及審核;對隱患的治理進行督促和業務指導;對公司專業副經理安排治理的隱患,負責進行治理效果的風險再評估;將專業檢查、評估發現的隱患及時傳送到公司安全管理科,並及時向集團公司主管部室報告等。
(八)遵循“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原則,從“人、物、機、環、技”等方麵。編製符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的風險評估表、隱患排查評估表、現場風險評估牌板等,並且隨著現場情況的變化要及時進行補充完善。對“三違”行為要認真排查治理並建檔管理和上報。
四、隱患治理
(一)發現存在重大的事故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發現存在一般隱患能立即解決的要按規定進行治理,不能立即解決的要按照“五定”原則,即定責任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間、定預案限期治理。
(二)隱患治理(特殊生產工藝、重大事故隱患和A、B級一般隱患以及現場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高”和“極高”風險的隱患)必須做到安全技術措施、安全保證措施、專項技能培訓措施和強製執行措施四到位。重點隱患治理過程必須由安全員或兼職安監員盯在現場,每班填寫監督表,隱患治理完成後提交監督和驗收報告,包括再評估的風險等級。
(三)事故隱患治理實行分級管理。一般隱患由公司總經理明確隱患治理井口主任,責成立即解決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後由治理井口主任負責檢查驗收和安全再評估,驗收合格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核簽字備案。
對於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或生產地區,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進行全麵治理,由公司總經理組織製定隱患治理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治理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範圍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隱患治理完成後由公司總經理組織驗收和風險再評估。
對重大事故隱患和A級一般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後上報集團公司由安全監察部組織檢查進行驗收,公司安全管理科則對一般事故隱患和特殊生產工藝治理完成後進行組織驗收。且每項隱患治理都要寫出驗收報告和再評估的風險等級。
(四)隱患治理工作要由經理、井口主任等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進行。參加隱患治理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項培訓後,全麵掌握處理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具備合格的專項操作技能。帶班人員應掌握強製執行措施的內容,並認真執行。隱患治理期間,該區域所有人員必須了解安全保證措施內容並嚴格執行。
(五)隱患治理過程中,治理部門負責在治理現場設置明顯的“隱患治理標誌牌”,寫明隱患名稱、性質、級別、風險等級及治理負責人、治理措施、治理期限等內容。
五、分析總結和報送
(一)公司每月底前將下月隱患排查治理計劃(重大事故隱患、A級一般事故隱患和特殊生產工藝)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包括電子文檔),隱患問題按照專業(采煤、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和其它)分類填寫隱患排查治理統計表,對重點隱患問題要製定出治理措施、治理期間的安全保證措施、治理責任人和治理完成的時間期限,並由專業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簽字認可。
(二)公司每旬逢五的日期前把上一旬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評估情況進行總結,月底全麵總結,向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進行書麵報告,包括電子文檔,報告並經安全副經理審核簽字。
(三)事故隱患若當月沒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報並注明,直到隱患徹底解決為止。不存在事故隱患的要填寫隱患排查治理統計表,注明沒有隱患,並由專業負責人簽字。
(四)公司建立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運行分析總結製度。
井口主任每旬要對本井口範圍內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並按時把分析總結報公司安全管理科;對沒有按計劃完成治理的隱患要查明原因,組織製定出切實可行的措施並嚴格落實;對沒有認真負責治理的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運行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評估程序、認定風險等級、落實現場相應處置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進行糾正和責任追究。
公司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每旬要對本專業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分析本專業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治理措施是否切合實際;治理過程中有哪些問題需要解決;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評估程序、風險等級認定、現場相應處置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公司安全管理科。
各專業負責人,每月要對自己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對存在的隱患進行風險評估;對治理、控製狀態進行分析總結與安排;確定下月工作目標,並形成書麵報告,簽字後在每月25日前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
公司安全管理科,要組織對沒有按計劃完成治理的和重複發生的事故隱患進行原因分析,提出相應措施,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相關要求
(一)嚴格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要求,落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與工人一同下井,一同升井,現場督促檢查和落實事故隱患治理,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公司正職下井次數不能少於10次,其中帶班不少於6次;安全生產口副職及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能少於15次,其中帶班不少於8次;政工經營口副職每月下井不能少於8次,其中帶班不少於6次。各井口每班必須至少有一名副井長以上人員進行帶班,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20次,其中帶班不少於12次不得出現空班現象,生產口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其中帶班不少於8次。
帶班領導入井前,到公司調度室或井口值班室了解情況,掌握安全生產重要環節,領導下井帶班按月度計劃執行,因工作需要或外出開會、培訓等原因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寫出申請由正職簽字同意,由正職安排代替跟班人員,並有相關記錄。跟班人員跟班當天臨時有事,自行安排同等級的公司領導替班,寫出申請由當日值班領導批準即可,所有變更帶班計劃的手續同帶班月計劃一起備案。
(二)職工必須全員參加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可能發生事故的情況;熟練掌握本崗位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方法,熟知應急救援、避災路線、現場自救和互救知識;掌握事故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工作提出建議。
(三)強化全員安全培訓工作。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職工的培訓工作根據本公司具體條件和人員素質情況加大培訓力度,著力提高操作技能,規範操作行為,提高識別危險因素和正確處理危險因素的能力。
(四)公司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編製各種重大災害及特殊崗位“事故樹”,“事故樹”牌板要選掛到工作現場,並培訓、指導職工利用事故樹分析隱患和風險,完善隱患治理和超前控製措施。
(五)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專項預案及井口現場處置預案,要結合實際當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修訂。
按照集團公司應急救援管理體係要求,完善本公司應急救援體係,完善“六大係統”(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訊聯絡係統等技術裝備),設計、建設。
按照集團公司《班組長應急救援能力培訓實施辦法》要求,對班組長及其他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骨幹,進行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培訓。
(六)全麵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技改竣工時達到規定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等級。
(七)公司對各類能量源(包括電能、機械能、高壓流體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和能量隔離措施。
對高風險設備、設施安裝能量隔離和閉鎖係統,嚴格按照“十二步能量隔離程序”進行操作,避免礦井設備設施的電力、液壓和機械等能量不當釋放,造成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
七、責任追究、處罰製度
(一)按集團公司、礦、區(隊)或井口風險評估和事故隱患責任追究製度。發現井口一次未按規定開展隱患排查與風險評估或未治理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改正,並提出警告,由井口正職寫出整改意見報安全管理科;一個月內發現兩次上述情況的井口,將該井口定為安全重點管理單位,並掛黃牌。黃牌每掛一天罰款5000元。一個月內發現三次上述情況,或同種現象再三發生的,按照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行政責任。
(二)沒有按規定組織開展隱患排查與風險評估工作的,按照管理層級和所屬責任,每發現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以下處罰:普通員工罰款500元,井口主任罰款1000元。
(三)隱患排查與風險評估開展的不規範,未按期限和要求的內容開展的、現場未按照隱患排查 風險評估 隱患治理與應急措施再評估程序進行的、不能正確評估出風險等級的,按照管理層級和所屬責任,每發現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以下處罰:普通員工罰款200元,井口主任罰款500元。
(四)經風險評估認定出隱患和風險等級後,未采取相應的治理、控製措施,以及現場未按照本製度三(四)的相應風險級別處置程序進行的,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對“高”和“極高”風險下,違章指揮的,另給與行政撤職處分;由此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據情節對責任人另行嚴肅追究。
(五)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沒有排查出來或排查出來沒有向公司報告而被公司檢查發現的,追究井口主任的行政(經濟)責任。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從嚴處罰。
(六)其它:集團公司及上級部門檢查發現存在A級以下一般事故隱患而不按照要求進行治理的,存在漏查漏報隱患和特殊生產工藝的,礦領導下井和帶班次數達不到規定的,安全健康管控體係運行中,發現其他不規範行為的等,按上級處罰結果落實到責任人,進行嚴厲追究。
十九、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治理獎懲辦法
(附:聯豐礦業公司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治理獎懲辦法)
公司所屬各井口、科室:
為規範和促進我公司風險評估與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真正實現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治理的目的。根據礦安全辦公會安排意見,依據集團公司關規定,安全管理科組織有關人員每周對各井口的風險評估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程序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對檢查結果予以獎懲。特製定具體辦法如下:
一、成立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安全、生產、技術、機電負責人
成 員:安管科、生產、技術科成員及各井口主任、技術員
考核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科,由安管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檢查、考核辦法
(一)檢查內容共分規章製度、組織機構、風險評估與隱患治理程序、檔案建立、隱患治理“四定”原則執行情況、“三違”行為管理、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隱患治理完畢的申請(驗收)程序、隱患漏查漏報情況、班前會製度執行情況、對隱患治理不到位引發事故情況、跟班主任巡查、隱患排查表的填寫、特殊生產工藝的治理、周五安全活動開展情況等方麵。
(二)檢查方法:
1、查看所有隱患排查檔案資料和班前會、安全活動等有關記錄。
2、結合管理人員深入井下檢查,對各井口的隱患排查管控體係的運行狀況,對漏查漏報等進行考核。
三、獎懲辦法
實行“周檢月評”製,每月對各井口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一次講評考核排名,連續三次排名第一報公司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
四、其他規定
本辦法所涉及獎罰資金均由公司安全基金列支。
二十、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及發放標準
(附:聯豐礦業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及發放標準)
根據上級有關勞動保護方麵的規定和現行執行標準,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如下:
一、管理權限:
各單位負責編製勞動保護用品計劃
勞資部門負責審批計劃
供應科負責按計劃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供應科在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一定按正規渠道組織采購,采購勞動保護用品要有煤礦安全標誌。工作服、絨衣、絨褲、手套等必須是棉製品。靜電、非棉製品,質次價高、以劣代優堅決杜絕嚴格把關。
二、勞動保護用品包括範圍:
工作服、膠靴、安全帽、腰帶、棉衣、絨衣、毛巾、肥皂、手套、棉大衣、棉鞋等。
三、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範圍:井下直接生產工、輔助工、地麵單位在冊職工。
四、凡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每個職工都必須建立“勞動保護用品卡片”發放勞動保護用品要及時填寫“卡片”,“卡片”由單位工薪員嚴格掌握。
五、勞動用品使用期限一律按班數折合為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傷病、有資假不計算班數)累計實際出勤班數∕21=月數
六、各井口每月15號前根據“卡片”編造計劃,帶“卡片”報勞保科審批後交倉庫,保管員根據計劃見領料單對號入座,個人領個人方可發放。
七、毛巾、手套、肥皂由各單位集中一次領清,單位回去後在對個人。安全帽、腰帶、新工人一次配齊,以後正常按在冊職工3%審批,一次領取。
八、勞動保護用品在使用期內,因本人不慎丟失、損壞自負,非本人丟失、損壞單位自負。
九、棉大衣發放範圍:大、小汽車司機、推土機司機、鏟車司機、司磅員、煤場管理員、采購員、倉庫保管員、電管員、外線電工、設備員、井上絞車司機、井口把勾、井口安監工、變電所、調度員。
十、棉大衣使用期限五年,到期以舊換新,每年霜降節前編造棉大衣計劃報勞資科審批,立冬後勞資科不再受理。
十一、各工種勞動保護用品按公司發放標準執行,任何部門不得隨意變更,遇有特殊情況或生產條件改變,由勞保科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勞保用品。
十二、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見下表。
(附)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表1)
2、冬季防寒用品發放預計(表2 )
二十一、職業衛生管理製度
(附:聯豐礦業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製度)
為預防控製職業病,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保障勞動者的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製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成立健康監護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生產、經營、技術負責人
成 員: 安全、機電、通風人員,財勞科,保健科
領導小組職責: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製定相應的配套管理辦法,負責對公司健康監護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二、下花園礦區醫院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其主要職責:承擔職工衛生健康檢查、職業病治療;為職工建立健康檔案;負責我公司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
三、開灤集團蔚州公司醫院主要負責本礦新招職工健康體檢。
其主要職責:按本單位職工體檢標準負責對新招職工健康體檢。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健科
其主要職責:負責職工健康監護的組織管理工作;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製定相關體檢計劃,監督各單位落實計劃,並協調下花園礦區醫院與聯豐礦業公司的健康監護工作;審核體檢相關費用,審定職工的職業病待遇,組織新入礦工人到開灤集團蔚州公司醫院進行體檢。
五、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附:《煤礦安全規程》關於健康監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二、《煤礦安全規程》關於健康監護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四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得對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團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人員,岩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一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一次;純采煤工種4—5年拍片檢查一次。
(二)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三)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一次。
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七百四十五條 I期塵肺患者每年複查一次。
疑似塵肺患者(0+):岩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複查一次,混合工種每兩年拍片複查一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複查一次。
第七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工作:(一)活動性肺結核病機肺外結核病。
1、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2、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
3、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4、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五、本規程第七白四十六條所列病症之一的。
六、風濕病(反複活動)。
七、嚴重的皮膚病。
八、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條 患有高血壓、心髒病、深度近視等症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七百五十條 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用品。
二十三、關於井下使用電、氣焊的暫行規定
(附:聯豐礦業公司井下使用電氣焊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我公司的井下電氣焊作業,防止在使用電氣焊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編製了《井下使用電氣焊管理規定》。
1、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的規定執行。
2、進行電氣焊作業前,必須編製使用電氣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下井的氧氣瓶、乙炔瓶符合完好標準。
⑵、現場必須準備好2台滅火器,從防塵水管上接好水管,安好截止閥,滅火器必須完好,有鉛封,不過期,水管有水,並設專人負責滅火器和水管的使用。
⑶、氧氣瓶、乙炔瓶與施工地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⑷、電氣焊工必須有合格證,無證不準上崗。
⑸、施工前必須有跟班瓦斯員檢查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氧氣濃度。瓦斯濃度在0.5%以下,氧氣濃度在18%以上時,方可作業。
⑹、施工期間,必須有瓦斯員在現場監督。跟班瓦斯員在施工前必須檢查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頂幫的瓦斯情況,確認施工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時,方可進行作業。
⑺、跟班瓦斯員,每隔10分鍾,必須檢查一次施工地點瓦斯情況,一旦瓦斯濃度超限,要立即停止作業,進行處理,否則不準進行電氣焊作業。
⑻、施工前,首先要清除作業地點20米範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然後用水衝洗作業地點的煤塵,並用石棉紙將附近的電纜遮擋嚴密,以防高溫火源等將煤引燃或損壞電纜。
⑼、施工中,要焊補(截割)一處,用水衝洗一處,如風量不足,煙霧不能走散時,要停止作業,進行處理。
⑽、施工中,如出現停電、停水等情況,要立即停止作業,進行處理,否則,不準進行電氣焊作業。
⑾、施工中,如出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停止作業,將所有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並及時向公司調度及井口值班彙報,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不好,不準繼續作業。
⑿、施工過程中,回風流中嚴禁有人。
⒀、施工過程中,安管科派安全員到現場監督措施的落實情況;當班瓦斯員到現場負責瓦斯、有害氣體的檢查;施工單位的跟班主任負責現場組織和指揮,以確保安全施工。
⒁、施工完畢後,工作地點要再次用水噴灑,並設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一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⒂、施工完畢後,要將氧氣瓶、乙炔瓶及時外運上井。
3、使用電氣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主管公司領導、井口、調度室、安監科(通風主管)等進行審批,經批準後方可進行作業。
二十四、“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附:聯豐礦業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第一章 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總 則
1、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或減少礦井總風量時,必須製定措施和計劃,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和全礦井、一翼、一個水平風量時,必須製定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采掘工作麵都應實行分區通風,沒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和回采工作麵利用局扇通風。
4、在準備采區或工作麵時,必須在采區或工作麵構成通風係統以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麵必須在同采區回風道貫通後,方可回采。
5、掘進工作麵和回采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都不得利用采空區和冒落區作為進、回風道。
一、主要通局部通風機
1、機電部門負責主要通局部通風機及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和日常維護。
2、主要通局部通風機必須有反風設施,必須能在10分鍾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局部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反風設施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當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3、調換主要通局部通風機時,必須有調換報告報總工程師,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4、機電部門對通局部通風機每月檢查一次,及時維修與維護。
5、礦井外部漏風率不得大於15%。機電科要經常進行設備的堵漏工作。 6、主要通局部通風機每五年進行一次性能測定,主扇及電動機更換後必須測定主扇性能。
7、機電部門對主扇風硐、入風井口要做好防寒工作,避免冬季反風及災害處理時延誤時機或影響反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獨頭巷道停風的日常管理
1、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
2、停風超過24小時的獨立巷道,必須建築臨時或永久密閉進行封閉。
3、恢複獨立巷道送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域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恢複通風。
4、獨頭巷道停風後,其內的瓦斯濃度超過小於3%,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後,由當班安全員、瓦斯員和該處的跟班區長,共同進行排放瓦斯。
5、超過3%時,必須編製專項排放瓦斯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審並批準後,進行排放瓦斯。
6、獨頭巷道恢複正常通風後,必須由電工對獨頭巷道中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證實完好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巷道中的一切電氣設備的電源。
三、巷道貫通
1、一般巷道在貫通相距20米前,煤巷機械化掘進在相距50米前,技術科必須向有關部門下達貫通通知單,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井口必須事先做好調整風流的工作。
2、貫通時,施工單位必須派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不超限的前提下方可貫通。
3、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4、調整通風係統後的風量要合理。
四、各地點的配風計劃與實際測風
1、礦井所需的風量按“規程”第103條執行,要取其中最大值。
2、井口及時掌握采掘動態,采用新工藝及瓦斯湧出量有異常變化時,應提前編製調整配風計劃,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
3、配風計劃與實際總進風量的比不得大於110%。
4、根據需要測風員對井下主要地點進行測定,每個點測三次,測值必須真實,及時彙報區、礦分管領導,並填寫記錄帳中。
5、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將實際風量情況填寫清楚,於5日、15日、25日分別報表。
第二章 礦井防治瓦斯管理製度
一、防治瓦斯積聚的一般規定
1、所有掘進頭在沒有貫通形成風流之前,不得停掘,否則,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經總工程師批準。
2、編製開采設計和安排生產時,應少開探巷少留盲巷,一但出現盲巷必須及時封閉。探斷層探構造應盡量采用鑽探方法。
3、計劃中的停電,在影響通風瓦斯管理時,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
4、臨時停工的工作地點,不得停風。停工或停風的采掘工作麵或巷道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向當班調度及井口彙報。當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及以上時,又不能立即處理時,井口必須組織人員予以封閉。
5、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通風設施,人員通過風門時,必須隨手關門。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訂如下瓦斯等級鑒定製度
1、每年於七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進行鑒定,以測定的絕對瓦斯湧出量最大的一天為準來確定等級。測定日分三班(或四班)進行,以三班(或四班)測定之絕對瓦斯湧出量的平均值計算該日的瓦斯湧出量。
2、瓦斯鑒定測點的選擇,應能滿足測算後能求出全礦井、分風井係統、分翼、水平,以及瓦斯湧出較大的采區的相對瓦斯量的要求。
3、相對瓦斯量按以下公式計算:
Q相=(Q絕×60×24×n)/A,m3/t
式中:Q絕—三班平均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
A—當月實際產量。T
n—當月實際工作日數。D
4、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相對量的確定,一般情況下以全礦井為準,在礦井和集團公司部等級不一致的情況下,采煤產量達到礦井60%的翼、水平或采區的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相對量,可以代表全礦井;不足60%時,可以單獨確定瓦斯等級 。如個別采區瓦斯湧出量較大或瓦斯湧出異常時,該采區應按高瓦斯區進行管理。
5、存在串聯通風的,在對被串地區進行鑒定時必須扣除相應進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量。
6、瓦斯鑒定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井口應提前一個月對鑒定用的儀器、儀表進行校正,根據實際情況製定鑒定方案。
7、 礦井瓦斯等級的劃分:依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三條進行劃分。
8、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確定的礦井瓦斯等級和另行單獨管理的水平或采區的瓦斯等級,以及相應的二氧化碳相對量。
(2)煤塵爆炸指數試驗結果表。
(3)礦井發生過的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瓦斯噴出、煤與瓦斯突出、內外因火災的地點、時間、狀況、原因等。
(4)前一年鑒定的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相對量。
(5)礦井通風情況的說明,包括通風方式、礦井主要通局部通風機情況、風量、正壓、等積孔、井口標高、分水平標高、實際開采水平標高等。
(6)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表。
(7)礦井通風係統示意圖,標明通風係統、主要通風設施、瓦斯鑒定測點及其主要數據。
9、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在鑒定人、審核人、礦安全管理科、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後報集團公司。
三、“一炮三檢”的瓦斯管理製度
1、“一炮三檢”即: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的瓦斯檢查。
2、瓦斯員必須作到“一炮三檢”,否則按空檢漏檢追查。
3、“十不放”製度
(1)炮眼深度、角度、位置、數目及炮眼封泥長度不合乎規定不準放炮。 (2)炮眼內煤粉、岩粉沒有清除不準放炮。
(3)支架頂幫不安全,空頂距離超過規定不準放炮。
(4)瓦斯超限不準放炮。
(5)炮眼出水、工作麵出現地質變化,溫度驟高驟低不準放炮。
(6)在放炮地點20米內,煤車岩石等雜物阻塞巷道1/3,巷道支架有嚴重損壞不準放炮。
(7)放炮母線和電線混掛在一起不準放炮。
(8)未放好警戒、未發出信號、母線不夠長度或母線有明接頭、未交換牌等不準放炮。
(9)工作麵風量不足,局扇停止運轉或做貫通工程時,沒有措施沒有檢查要貫通巷道的瓦斯時不準放炮。
(10)交岔點支護不合規定,過空巷未架好抬棚不準放炮。
四 、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1、組長持放炮命令牌、放炮員持警戒牌、瓦斯員持放炮牌。
2、放炮員按《煤礦安全規程》完成裝藥並認真檢查無隱患後,將警戒牌交給生產組長;
3、生產組長接到警戒牌後,對工作麵的支護和消塵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沒有安全隱患時,安排警戒人員到警戒地點進行警戒,表示本工作麵放炮前的工作已經就緒,此時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員。
4、瓦斯員接到放炮命令牌後,在檢查好工作麵和工作麵附近範圍的瓦斯含量等均不超限時,並符合“十不放”的要求後,即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後,表示允許放炮。此時,瓦斯員持有工作麵“放炮命令牌”,放炮員持有放炮牌,組長持有警戒牌。
5、放炮後,瓦斯員要詳細檢查工作麵瓦斯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生產組長換回放炮牌,恢複正常作業。如瓦斯超限時,必須處理完畢之後才能交換。
6、放炮後放炮員和生產組長要檢查爆破情況,如已完成預期目的,可以恢複生產工作時,放炮員將放炮牌交還給瓦斯員換回警戒牌,放炮工作告一段落。
五、礦井瓦斯檢查報告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報告製度:
1、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隊長、井口主任、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采煤機、掘進機上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采煤工作麵上隅角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所有采掘工作麵、串聯工作地點的進風流、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3、瓦斯和二氧化碳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地區每班至少檢查2次,檢查間隔時間不大於5小時,不小於3小時。
(2)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並安設瓦斯傳感器。
(3)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
(4)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麵,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檢查1次。
(5)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2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
(6)所有檢查瓦斯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溫度,溫度變化較大時,隨瓦斯檢查次數檢查溫度。有特殊要求時按要求進行。
(7)對其它有害氣體的檢查,根據具體地區的要求進行。
4、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巡回檢查手冊。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5、巷道風流範圍的規定是: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镟、錨梁網支護的巷道,距離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測定瓦斯濃度時在巷道風流的上部進行,即光學瓦斯檢定器的吸氣管進氣口,置於巷道的風流上部(風流斷麵全高的下部約1/5處)進行抽氣檢查。
6、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請示報告製度,一般情況每班至少彙報兩次。在檢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向礦通風調度彙報,請求解決辦法。遇有緊急情況時,瓦斯檢查員可以直接向調度室彙報。
個別采區、個別地點,因通訊等原因,執行上述彙報製度確有困難的,由井口值班確定彙報次數和彙報形式,並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7、現場瓦斯檢查記錄牌要設在距采掘工作麵50米左右的回風道內。填寫及時、準確、清晰,並做到瓦斯檢查記錄牌、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日報三對口。
8、井口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日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六、瓦斯(監測)報表審批製度
1、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每班負責瓦斯日報和監測日報的彙總,井口的值班人員每班要審閱瓦斯日報和監測日報,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瓦斯日報和監測日報必須每天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閱簽字。
3、對重大的通風瓦斯等問題,井口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及總工程師彙報,並製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七、瓦斯超限彙報分析處理製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為瓦斯超限
1、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
3、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
4、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5、電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
6、采麵上隅角瓦斯濃度達到1.5%時;
7、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時;
(二)、彙報製度
1、瓦斯員巡檢過程發現上述情形時,要立即向礦調度和井口值班區長彙報
2、礦調度收到瓦斯員彙報後要立即通知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和調度主任。
3、通風調度收到瓦斯員彙報後,要立即通知值班井長,同時向礦調度彙報,以便礦調度進一步核實、谘詢現場情況。
(三)、分析處理製度
1、所有接到瓦斯超限通知的礦、區領導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趕到礦調度室,對超限原因進行分析判斷,由總工程師作出處理意見。
2、需要撤人、斷電的地點由總工程師作出決定後,礦調度室負責傳達到位。
3、處理瓦斯超限時,必須編製專門的處理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
八、瓦斯員交接班製度
1、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
2、交接班時,交班人要交清本班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情況。
①交接分管區域內通風、瓦斯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的,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采取何措施。
②交清分管區域內各種設施,包括通風、防塵、防火、局部通風以及瓦斯監測等有關設備和裝置的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和拆除。
③交清分管區域內原來和新發生的各種隱患,當班處理情況和需要如何繼續處理,對影響較大當班未處理的隱患必要時現場交接。
④交清有關領導對某項工作指示的落實情況和還需要請示的問題。
九、瓦斯排放製度
1、主扇排放礦井瓦斯
礦井停電後,利用主扇排放礦井進、回風巷道內的瓦斯時,主扇啟動前,應先將調節風門關閉采用逐漸加大風量方法,由井底車場向采區逐步進行排放,出風口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通風係統正常後,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下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瓦斯濃度降到0.75%以下時,其它人員方可入井。
2、局扇排放巷道內瓦斯
(1)本班臨時停風時間不長,瓦斯濃度不超過2%,由瓦斯員本人進行排放。
(2)瓦斯濃度達到2%以上,3%以下時,由本班安全員、井口值班井長和瓦斯檢查員一同進行排放工作。
(3)當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井口寫出書麵的瓦斯排放措施,報礦總工批準後,由井口負責排放。
(4)排放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10m範圍內)瓦斯濃度嚴禁超過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區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除本質安全型監測設施外),並設警戒。
(5)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後一台局扇方準送電,依此類推,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區域內必須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
(6)排放臨時停工區(巷內已有風筒)的瓦斯時,可采用局扇前接好三通,控製進風量及瓦斯排放濃度的方法進行。
(7)排放密閉區內的瓦斯時,局扇前出好三通,要由外向裏,逐節加風筒且風筒先放在底板上,采取逐漸往起掛的方法,控製風量及瓦斯濃度的向外排出。
(8)排放瓦斯時嚴禁“一風吹”。
(9)排放瓦斯時要嚴禁人員在高瓦斯區域來回走動,嚴禁在高瓦斯區域讀取光幹瓦斯儀中的瓦斯濃度。
(10)排放瓦斯人員必須有明確的分工,排放前須學習排放瓦斯措施,必要時救護隊要親臨現場,協助好排放工作。
第三章 礦井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一、 局部通局部通風機管理製度
l、根據工作麵的布置安設局部通風機,由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單位提出申請,由井口提供局部通風機和確定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局部通風機由使用單位運輸和安裝、鋪設風筒。
2、由機電部門檢查局部通風機的完好狀態,並進行防爆試驗。合格後方可入井。局部通風機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行累積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必須升井檢修。
3、實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各單位使用的局部通風機必須設專人負責,保證正常運轉。
4、井下所有局部通風機應為低噪音,否則必須安裝消音器。
5、局部通風機墊高應符合規定(高於地麵0.3m,並穩固牢靠),局部通風機周圍要清理幹淨,無雜物堆積。
6、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於10米,風筒出口風量不得小於60m3/min,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距離按《作業規程》進行。局部通風機的配風按照風機產品說明書額定風量配風,並有20%餘風。禁止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
7、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風電閉鎖”和采用“三專兩閉鎖”。
①風電閉鎖和專用電纜的敷設由使用單位負責
②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由機電科負責安裝
③井口負責“瓦斯電閉鎖”和“三專兩閉鎖”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8、嚴禁使用一台局部通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二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9、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扇。
10、局部通風機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板應寫明供風地點、局扇編號、功率、風筒長度、備用風筒數量、負責管理人員姓名、檢查時間等。
二、風筒管理製度
1、風筒必須用鉛絲作繃線吊掛,並用緊線器或導鏈拉緊,確保平直。
2、風筒必須逢環必掛,並且離繃線距離統一,不大於100mm。
3、風筒出口距離工作麵不得超過規定,即:煤巷不得超過5米,岩巷不得超過10米。
4、風筒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要反壓邊,無破口[末端20米除外]。
5、風筒不準花接,規格不同時,必須先大後小,中間用過渡節。
6、風筒拐彎處要設彎頭,異徑風筒要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風筒無脫節,無大於10厘米的破口,出現破口要及時更換或補修。
7、風筒跨過軌道時,要保持風筒高於車沿50cm以上,防止車輛碰撞風筒。
第四章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一、通風部門負責全礦井和采區的防塵設計並組織監督檢查,繪製反映實際情況的防塵係統圖。
二、所有井下煤倉不得兼作進風巷,煤倉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漏空。
三、對水源的要求:
1、井下汙水作為防塵水源時,地麵要設靜壓水池,靜壓水池要設置過濾裝置。防塵用水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g/L;
(2)懸浮物的粒子直徑不得大於0.3mm。
2、靜壓水池的容量要大於200 m3。
四、敷設防塵灑水管路的規定:
1、采、掘工作麵和轉載點的防塵管路應由使用單位鋪設;煤倉、主要進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的防塵管路由機運區負責鋪設
2、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麵進回風巷和超過200米的掘進巷道都要設水幕。
3、井下所有的運輸巷、主要進回風巷、采區上下山、掘進巷道和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中敷設的防塵管路上,都要按規定安設三通和閥門,皮帶運輸巷每隔50米安設一個三通和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設一個三通和閥門,以供消塵和防火用。
4、噴霧灑水降塵裝置的水壓和流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煤機的噴霧裝置,內噴霧的壓力不得小於2.0MPa,外噴霧不得小於4.0 MPa,每個噴嘴流量不得少於15L/min;
(2)轉載或裝載點的噴霧裝置,水壓不得低於3.9*105Pa,每個噴嘴流量不得少於2L/min;
(3)炮掘工作麵放炮時的高壓噴霧裝置,水壓不低於7.35*105Pa,每個噴嘴的流量不得少於15L/min;
(4)淨化空氣的水幕噴霧裝置,水壓不低於7.35*105Pa,每個噴嘴的流量不少於4.5L/min;
(5)衝洗巷道的供水,水壓不得低於3.9*105Pa,流量不少於18L/min;單位巷表麵積的用水量不少於15L/m2
五、日常消塵灑水有關規定:
六、職責範圍
1、總工程師每月召開一次專業會,研究總結和部署綜合防塵工作,解決綜合防塵工作存在的困難。
2、安全科負責督促和落實。
3、通風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全礦的防塵工作;井口負責安裝隔爆水袋。
4、各井口負責本區範圍(按調度室劃分的區域)的綜合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和回收工作。堅持做到濕式打眼,轉載點噴霧,使用水炮泥,濕炮土,放炮前後灑水,及時衝刷清掃巷道煤塵,無煤塵堆積。采煤機必須使用內外噴霧,機組司機、放炮員和移支架工應佩戴防塵口罩,做到移架噴霧;炮采要有放頂煤噴霧設施。
各區所轄範圍內,必須嚴格按要求進行衝洗巷道並建立台帳。(台帳樣式見附表)於每月5日、15日、30日將衝洗巷道記錄表交於安監科建檔。
5、供應科負責防塵材料、設備的供應工作。
6、機電部門負責防塵管路、噴霧設施及配件的加工工作。
7、調度室負責監督各單位綜合防塵設施的移交和回收工作。
七、自動防塵設施管理
1、井下所有掘進頭麵必須安裝放炮自動噴霧、水質淨化裝置;回采工作麵回風巷安裝自動噴霧、水質淨化裝置;主要運輸大巷安裝自動噴霧、水質淨化器;皮帶機頭安裝皮帶自動噴霧、水質淨化器。
2、通風部門負責指導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井口負責在原有的防塵管路上,安裝自動噴霧裝置和水質磁力淨化器,使用單位安裝調試後,建立管理台帳。
3、各生產單位負責移動自動噴霧裝置,並負責自動噴霧設備的保養、維護和管理,保證其經常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工作麵結束後,生產單位拆下的自動噴霧裝置要妥善保管。
4、當自動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且不能修理時,應及時更換。
第五章 防滅火管理製度
一、一般規定
1、采區的回采期要和煤層自然發火期相適應,如回采區超過煤層自然發火時期,應采取防火措施。
2、采區要盡量少開采與外采區相聯接的巷道。
3、采區與采區、采麵與采麵之間要留有足夠寬度的隔離煤柱,隔離火區時不得小於20m。
4、布置工作麵時,必須考慮工作麵結束時的密閉位置,使其處於沿煤層頂板掘進的巷道中,以保證回采工作麵結束後的密閉質量。
5、所有與已采區隔絕的閉牆都要進行噴射混凝土,在回采過程中出現過CO氣體的工作麵,以及發生過煤層自燃的防火牆也必須進行噴射混凝土。
6、采區或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二、井下滅火
1、必須設置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每隔100m設置三通和閥門,在膠帶輸送機的巷道中每隔50m設置三通和閥門。
2、發現井下某一區域出現CO時,要立即彙報井口值班區長和礦調度室,並立即通知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組織研究預防發生自然事故的技術管理措施。
3、井下發生自燃著火時,必須立即將火源下風側的人員全部撤離。其它需要撤人和停電的範圍,由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以防事故擴大。
4、井下發現自燃著火時,礦要成立以礦長為總指揮的滅火領導組織機構,研究滅火方案,組織滅火工作。同時必須立即建立火區附近及相應地點氣體的分析和檢查製度。
5、根據火區情況,應首先采用直接滅火方法,如用水滅火、用水灌入火區、挖除火源、注漿等,在直接滅火過程中,不得改變火區的風流方向。直接滅火不能取得滅火效果時,為防止火勢擴大,應采取封閉隔絕滅火的辦法。封閉火區前,必須根據火區內的瓦斯、一氧化碳氣體情況,慎重確定通風方案和封閉程序。
6、火區封閉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範圍。 7、在構築火區防火牆和火區防火牆收口時,遵守下列規定:
①進回風巷道的全部密閉應同時構築,特別是最後一個進風密閉,嚴禁超前最後一個回風密閉。
②在封閉期間,必須設專人檢查各種氣體濃度的變化情況。
8、火區封閉後,應遵循下列規定:
①人員必須立即撤出危險區域,通往火區的各個巷道設專人警戒,任何人都嚴禁進入,24小時後,方可進入檢查和加固密閉。
②封閉後應采取防火牆外噴漿和均壓通風等措施,減少向火區內漏風。 ③如果火區內氧氣、一氧化碳、溫度等參數沒有下降趨勢,總工程師要立即組織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
9、井下火區一經封閉任何人不得隨意打開,確有必要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
三、火區管理
1、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也可與通風係統圖合一)。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生火災的地點都必須在圖上注明。每次火災應按礦井發生火災的順序編號,建立火區管理卡片,(記載火區的發火原因、發火時間、發展過程、防火措施及火災處理經過),防滅火台帳,並要做到圖、帳、卡一致,由通風部門保存。
2、防火牆5米處要設置柵欄,柵欄上要有警標、檢查箱和說明牌。
3、井口要指定專人每班對火區密閉牆前的氣體和溫度檢查一次,有害氣體變化較大時,每班至少要檢查3次。
4、定期取樣化驗,舊火區(密閉一個月以上)防火牆內外的氣體成分每季取樣分析一次;新火區每周取樣分析一次,對新發現的異常區域,要隨時取樣及時分析。
四、火區啟封
1、封閉的火區,隻有經過取樣分析,證明火區確已熄滅以後才準啟封。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製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封閉的火區隻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區已熄滅:
(1)火區內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
(2)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低到5%以下;
(3)火區流水的水溫已降至25℃以下;
(4)火區內氣體中不含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3、啟封火區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做好把火區的回風直接引入回風巷的準備,火區回風所通過的巷道內不準有人員工作或停留,電源要切斷。
(2)與火區相連的巷道內應采取隔爆措施。
(3)準備好足夠的啟封火區和重新封閉火區所需的一切材料設備和滅火器具。
(4)火區啟封前,應先在防火牆外修築帶門的鎖風牆,啟封時把門關閉,不許大量的新鮮空氣流入火區。
4、啟封前,礦山救護隊要在鎖風情況下,進行詳細偵察,掌握火區內的溫度、各種氣體濃度和巷道支護情況,確認火區熄滅後,方可啟封。
5、啟封火區時,要逐段恢複通風,並認真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如有複燃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通風重新封閉火區。
五、井下消防
在運輸大巷設立消防器材庫,各作業場所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具體數量如下:
第六章 礦井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一、永久密閉
1、回采工作麵和采區結束後,45天必須永久性封閉。
2、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3、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4、密閉前五米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5、密閉前5米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
6、密閉要掏槽,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7、密閉內有水的,要設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發火煤層的采空區密閉要設觀測孔、孔口封堵嚴實。
8、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說明板和檢查箱。
9、牆麵平整(一米長度內凸凹不大於10毫米,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無重縫、空縫。
二、永久風門
1、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正向和兩道反向的風門。
2、采區的通風設施使用6個月以上的必須建永久設施。
3、每組風門不少於兩道,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米。
4、風門能自動關閉並連鎖,斜巷運輸的風門能自動開關,否則要設專人負責開關。
5、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通車門底坎除外),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扇與門框不歪扭。
6、風門牆垛要用不燃材料建築,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7、牆垛要掏槽,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8、牆麵平整(1米長度內凸凹不大於10毫米,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無重縫、空縫)。
9、風門水溝處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風門要設底坎,電纜孔要堵嚴。
10、風門前後5米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三、永久風橋
l、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2、橋麵平整,不漏風(手觸感覺不到漏風為準)。
3、風橋前後5米內,巷道支架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4、風橋通風斷麵不少於原巷道的五分之四、成流線型,坡度小於30度。
5、風橋兩端接口嚴密,四周見實幫、實底、填實、結實。
6、風橋不準設風門。
四、永久調節風量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2、調節窗的調節位置應設在上方;
3、風窗前後5米內支架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4、設在風牆上的調節風窗,其牆要掏槽,見硬底、硬幫、牆麵平整。設在風門上的調節風量窗其風門不漏風。
五、測風站
主要進回風巷道均要設立固定的測風站。
1、測風站前後10米內無風流分支、彙合點、巷道無拐彎,無障礙,斷麵無變化。
2、測風站的斷麵要規整,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麵。
3、測風站要有明顯的標誌,站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4、測風站要有記錄板,記錄板要填寫清楚、齊全、及時。
六、臨時風門
1、每組風門不少於兩道,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米。
2、風門能動自動關閉並連鎖。斜巷運輸的風門要能自動開關,否則要設專人負責開關。
3、風門設在頂幫良好處,風門前後5米內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4、門牆四周接觸嚴密,木板門牆應采用魚鱗式搭接。牆麵要用灰、泥滿抹或勾縫。
5、門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
6、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扇與門框接觸嚴密。
7、通車門必須設底坎,擋風簾(溜子道風門也需設擋風簾)。
七、臨時密閉
1、密閉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2、密閉前5米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3、密閉四周接觸嚴密,木板密閉應采用魚鱗式搭接,閉麵要用灰、泥滿抹或勾縫、不漏風。
4、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和檢查牌。
5、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八、臨時調節風窗
1、風窗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幫硬底與煤岩接實。
2、風窗前後5米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3、設在風牆的風窗其風牆結構、質量要符合臨時密閉要求。設在臨時風門上的調節窗其結構質量要符合臨時風門質量要求。
4、風量窗要能進行調節。
九、其它規定
1、新建的通風設施,由井口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掛牌,說明牌要標明設施地點、名稱、編號、施工人及施工日期、驗收人及驗收日期。驗收不合格時,應推倒重建。
2、所有通風設施必須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登記,出現問題及時維護處理。密閉檢查至少每十天一次,風門檢查不應超過三天。
3、井下所有通風設施由井口負責構築或拆除,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拆除通風設施,如需拆除時,必須提前一天和井口聯係,由井口指派專門人員進行拆除或移動,否則罰私自拆除單位1000元。
4、人工推罐或機車通過風門時,不準用罐撞風門,要人工啟開風門,罐通過風門後,要將風門隨手關好,人工推罐或機車通過風門時,嚴禁拆除風門連鎖裝置,一經發現罰有關當事者100-500元。
5、密閉、風門、風牆前後5米內不準存放物料和堆積雜物,否則,由通風區對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罰款,每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經聯係未按規定時間處理時,要加倍處罰。
6、采掘單位要經常教育職工,管理和使用好本單位生產範圍內的通風設施,發生風門、風門牆、風障等設施被人為損壞時,要對單位給予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每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對個人罰款100元。
7、井口人員要經常檢查通風設施完好情況,瓦斯員每班至少檢查3次本地區的通風設施,並做好記錄。發現有下列情況時,及時向礦調度室和井口進行彙報,由調度室組織通風、安監和有關單位進行分析,由調度室對責任單位給予100~300元罰款,罰責任人50~100元。
(1)推罐時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支開或係住風門、拆除風門連鎖裝置者。
(2)推罐撞壞風門、風牆者。
(3)私自拆動風門、風牆和風障者。
(4)運材料或運輸設備時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者。
(5)私自移動和損壞柵欄及進入柵欄內者。
第七章 礦井隔爆設施管理規定
采用安裝隔爆水槽作為主隔爆設施,安裝隔爆水袋作為輔助隔爆設施。
一、隔爆水棚的有關規定
水棚按隔絕煤塵爆炸作用的範圍,分為主要隔爆水棚和輔助隔爆水棚。
1、主要隔爆設置的地點: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即副井井底車場,主井井底車場。
2、輔助隔爆設置的地點: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道,超過200米的煤層掘進巷道都要設置隔爆水棚。
3、主要隔爆水袋容量不得少於40L,水袋必須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合格。
4、主要隔爆的用水量不得少於400L/m2,輔助隔爆不得少於200L/m2。 5、每個水袋的排間距為1.2~3米。
6、首列排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必須保持在60~200米範圍內。
7、水槽棚的水槽應采用橫向(長邊垂直於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裝。
8、水棚距離頂梁(無支架時為頂板)、兩幫(支柱)的間隔(縱向投影)不得小於l00mm,距巷道軌道不小於1.8m;棚組內的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棚區處的巷道需要挑頂時,其斷麵積和形狀應與其前後各20m長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9、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
10、水棚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變坡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11、隔爆水棚的維護必須做到班班小檢查,每周大檢查,發現破損及少水現象必須次日修複加水。
12、水棚要掛牌管理,明確專人管理和維護。
二、巷道噴霧灑水隔爆的規定
1、噴霧灑水的巷道應包括塵源和可能的點火源兩側巷道,每側的長度不得少於300m,當該巷道的長度小於300m時,則必須全巷道噴霧灑水。
2、在噴霧灑水的巷道裏,必須隨時保持沉積煤層中的水份含量大於33%,並且在水麵上不得漂浮有大量的煤塵(不得形成單顆粒層狀浮塵),否則必須再進行噴霧灑水。
3、噴霧灑水的巷道段位置,包括巷道的所有表麵、頂、幫、底以及所有暴露處。
第八章 礦井通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一、通風區必須裝備以下足夠數量通風安全檢測儀表:
1、至少有表針式或數字式高速風表(2塊)、中速風表(2塊)、微速風表(2塊)、秒表(1塊)、皮托管(2隻)、單管水柱計(2個)、空盒氣壓計(1塊)、足夠數量的溫度計等測風和巷道阻力測定儀表。
2、至少有一套一氧化碳、硫化氫、二氧化硫、氧氣測定儀和一定數量的各類檢定管。
3、光幹瓦斯檢定器、便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按通風人員、瓦斯檢查員和有關下井人員要專用配齊,並留有10%的備用量,配備2台高濃度瓦斯檢定器。
二、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管理
1、要將在冊使用的通風儀器、儀表,分別建帳、建卡、造冊,將各種儀器儀表的型號、數量、出廠編號、製造廠家詳細登記。
2、各類儀器、儀表要按周期檢定,工作計量器具要按時定點標校
3、屬於通風安全強製檢定的儀器、儀表,要配備足夠的人數,加強維護和管理。
4、通風部門要建立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台帳和與其相對應的檢修記錄、周期檢定原始記錄和儀器儀表管理牌板等。
三、瓦斯檢定器使用注意事項
1、使用前必須作如下準備工作:
(1)對藥品效能進行檢查,如吸收管內裝的氯化鈣,鈉石灰等藥品吸收能力降低或失效,將影響測定的準確性,必須進行更換;
(2)對儀器各部分進行氣密性檢查;
(3)檢查幹涉條紋是否清晰,並且進行零位調整;
(4)用新鮮空氣清洗氣室,使用以前都必須在和使用地區溫度相接近的新鮮空氣中清洗氣樣室;
2、測定中應注意事項:
(1)攜帶和使用時,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損壞內部零件和光學鏡片;
(2)光幹涉條紋不清晰,往往是由於空氣濕度過大,光學玻璃上有霧粒或灰塵附在上麵以至光學係統有毛病造成的。如果調動光源燈泡後不能達到目的,就要由修理人員拆開進行擦拭,或調整光路係統;
(3)在火區、密閉區等嚴重缺氧地點,由於氣體成份變化大,用光學瓦斯檢定器測定瓦斯時,測定結果會比實際濃度偏大很多。這時,必須采取試樣,用化學分析的方法而不準使用光學瓦斯檢定器測定瓦斯濃度;
(4)儀器不用時,要放在幹燥地方,並取出電池,以防腐蝕儀器;
(5)要定期對儀器進行檢查、校正,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得使用帶病或損壞的儀器進行測定。
第九章 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一、總則
1、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測係統,並能覆蓋礦井內所有采、掘、開工作麵,否則,嚴禁開采。
2、健全監測監控隊伍並配足監測人員,完善設備的記錄台帳等。安全監測人員必須經過通風和監測技術專業培訓,經特殊工種考核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3、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斷電範圍和斷電濃度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4、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台,1台使用,1台備用
必須有備用電源,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小時
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
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二、安裝、使用和維護的有關規定
1、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2、除監測專業人員外的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拆除或改變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
3、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效正,每月至少1次。瓦斯傳感器每隔十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新鮮空氣樣進行定期調校並做好標校記錄。
4、“安全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或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
5、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對“安全監測裝置”及電纜的外觀進行檢查,並將校對和檢查結果井口值班人員彙報。
6、監測員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
7、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認真監視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監測日報表必須每天報礦長和總工程師。
8、監測工對安全監控布置圖每天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
9、分站、傳感器、電纜等由監測組負責保管和使用,瓦斯檢查工監督檢查。對掘進工作麵需經常移動的傳感器,由通風區本工作麵的放炮員負責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對故意破壞、盜竊者要嚴肅處理。
10、建立、健全設備及儀表台帳,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巡檢記錄等資料。
11、監測人員必須熟知各類儀器儀表的構造、性能及其使用、維護、保養方法,在主管監測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及時安裝拆遷設備,確保正常運行。
12、各類儀器、儀表、工具及其配件和電纜線數目清楚,保管嚴格,防止丟失損壞。
13、與“安全檢測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內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遷及改線時,必須與監測工聯係並共同處理。
14、因安裝拆遷“安全檢測裝置”需要對關聯的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操作時,須與機電人員聯係好,操作時嚴格執行各種電氣操作規範,嚴禁失爆,嚴禁帶電作業。
三、傳感器位置的設置
1、各類傳感器的安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
2、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頂板下300mm處,且距巷道煤壁不小於200mm。
3、由於瓦斯傳感器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方可複電。
4、傳感器必須安設在堅固的支護處,安設在掘進工作麵的瓦斯傳感器,放炮時應移到安全地點,放炮後再按要求移回規定的位置。
5、瓦斯傳感器同電纜的相互連接,必須按照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四、“裝置”的報廢規定
1、“裝置”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更新:
(1)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設備。
(2)通過修理,隨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價80%以上,不如更新的。
(3)嚴重失爆,而不能修複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2、“裝置”報廢,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機電及財務等有關部門,組成鑒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
二十五、安全事故分析與上報製度
(附:聯豐礦業公司安全事故分析與上報製度)
公司所屬各科室、井口:
為全麵開展安全責任考核,進一步對各類工傷、非傷事故的級別和責任等進行準確劃分定位。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經研究決定製定安全事故鑒定管理製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鑒定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安全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成 員:生產負責人 安全科長 醫院負責人 勞資負責人
安排一名具體辦事人員,安全事故鑒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安全管理科,負責工傷鑒定、工傷上報等具體工作。
二、事故分類
1、責任事故。按誘發因素的不同,事故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類。
(1)非責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燃災害事故、因人們對某種事務的規律尚未認識及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無法預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2)責任事故是指人們進行有目的的活動中,由於人為的因素,如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管理缺陷、生產作業條件惡劣、設計缺陷、設備保養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此類是故事可以預防的。
2、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事故可分為死亡、重傷、輕傷三類。
(1)死亡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
(2)輕傷事故:指須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傷害。
(3)重傷事故:指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經醫師診斷為重傷的傷害。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①經醫師診斷成為殘疾或可能成為殘疾的;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③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麵積三分之一以上的;④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⑤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⑥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隻軋斷兩節或任何兩隻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又不能自由神曲的殘疾可能的;⑦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隻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又不能行走自如的殘疾可能的;⑧內部傷害:內髒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3、非傷亡事故。在煤礦生產活動中,由於管理不善、操作失誤、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生產中斷、工程或物資損失等,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統稱為非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可分為一、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事故:
①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8h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②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③ 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
④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⑤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⑥采區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⑦采煤工作麵冒頂長10m(含10m)以上;
⑧掘進工作麵冒頂長5m(含5m)以上;
⑨巷道冒頂長10m(含10m)以上。
⑩化工品、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的;
⑾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的。
(2)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事故:
①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區停工8h 以上,但不足3晝夜;
②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③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④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⑤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⑥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⑦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⑧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⑨化工品、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及以上但不足5萬元的;
⑩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及以上但不足5萬元的。
(3)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事故:
①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區停工2~8h;
②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濃度超過3%;
③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④範圍不大的井下發火;
⑤因水災使一個采掘工作麵停止生產;
⑥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⑦掘進工作麵冒頂3m以下;
⑧巷道冒頂長度5m以下。
⑨化工品、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至2萬元的;
⑩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至2萬元的。
三、事故彙報程序
事故發生後,由井口迅速彙報礦調度室,由調度室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彙報:輕傷和三級以下非傷事故,由值班領導安排處理,並報安管科備案;重傷和二級以上事故,由調度室彙報主管礦領導、安全礦長和值班礦領導,組織事故搶險和人員救護;情況嚴重時,及時彙報礦長進行處理,並報安管科備案,由安管科組織察看現場、進行事故調查分析。
四、工傷人員救治程序
礦急救站---南留莊定點醫院---下花園煤礦醫院。特殊情況如受傷人員出井有生命危險時,由礦有關領導安排就近治療,其他情況在南留莊定點醫院不能治療時,由下花園煤礦醫院治療。
五、事故分析有關規定:
1、發生工傷事故後,無論傷勢輕重,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在事故現場向調度室彙報,並及時向本單位值班領導和安管科彙報,調度室和安管科要留有記錄,井下發生的工傷必須在井下彙報,否則不視為工傷。
2、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必須在24小時內組織分析,並將事故報告經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將事故報告電子版報安管科備案。特殊情況的經礦領導同意可適當延長,否則罰單位領導100元。
3、發生非傷事故,由礦調度室副值班通知,會同各專業職能科室(指調度室、技術科、安管科、機電部門、通風部門等,以下同)領導組織,專業主管礦領導參加,並通知相關職能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專業)有關人員參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及有關科室人員必須按時參加事故分析,無故不組織分析的罰專業職能科室領導200元,無故不參加分析的罰責任人100元。
4、二級以下非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二級以上(含二級)非傷事故在72小時內將事故報告經責任單位領導和礦主管領導簽字後交有關職能科室,涉及生產的交調度室,涉及安全的交安管科備案。否則罰事故分析負責人100元。
5、安全礦長和安管科負責對工傷事故的分析,各專業礦領導和專業職能科室領導負責對本專業的非傷事故分析。涉及生產的非傷事故由生產礦長及調度主任負責督辦,所有工傷事故和涉及安全的非傷事故由安全礦長及安管科長負責督辦,對影響較大的事故要進行通報,並在次日早起的碰頭會上公布。
6、事故分析後,事故分析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落實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並報請主管礦長研究拿出處罰意見,交礦辦公會研究,由事故分析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執行處罰。
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分析時間、地點;
3、事故簡要經過;
4、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
5、事故處理意見;
6、防範措施或改進建議;
7、參加分析事故人員。
六、事故鑒定
各類事故發生後,由安管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鑒定,填寫事故鑒定通知單,報有關領導、有關區隊、人力資源科、財務科。
二十六、安全舉報製度
(附:聯豐礦業公司安全舉報製度)
為切實加強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鼓勵和發動職工參與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排查事故隱患,礦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製度,對發現、排查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將給予一定獎勵和表彰。
一、舉報人
凡在我公司從事煤炭生產、礦井管理的煤礦工人,以及關心、關注、支持我礦煤炭生產、安全管理的各界人士均可舉報。
二、舉報對象 :各級管理人員
三、舉報:內容對在煤礦安全工作上有下列問題的均可舉報
1、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對事故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2、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3、無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含證照不全),仍從事原煤生產的。
4、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齊全、工作不到位的。
5、對實施關閉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恢複生產的。
6、違法開采,破壞國家資源,危害國家、集體利益,影響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行為。
7、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作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
8、礦井通風、防瓦斯爆炸和防滅火、防治水等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煤礦。
9、生產現場有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行為。
10、各級領導未按規定跟班帶班作業、下井檢查的問題。
11、礦工違規作業的現象和問題。
四、舉報、投訴地點和方式
1、舉報、投訴地點設在聯豐礦安管科。
2、舉報人可通過信函、電話等形式舉報。
3、舉報電話:安管科長:840
五、獎勵辦法
凡舉報問題一經查實,我礦對舉報者保密,並給予適當獎勵
二十七、領導幹部入井帶班製度
(附:聯豐礦業公司領導幹部入井帶班製度)
公司所屬各井口、科室:
為了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3號)精神,加強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強化現場管理,根據上述文件與《河北省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實施細則的通知》(冀煤安管[2010]17號,張家口煤炭工業辦公室(張煤辦[2010]42號),張礦字[2011]19號,蔚縣公安局《進一步加強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補充規定》公字〔2010〕34號文要求,結合聯豐礦業有限公司實際情況,現對礦井領導幹部帶班做如下規定,望認真貫徹並嚴格執行。
一、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1、按照集團公司領導下井帶班的要求,每月製定領導下井帶班月度計劃,明確下井帶班人員名單,並於每月26日前上報主體礦,必須保證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副井長以上管理人員在井下現場帶班作業,與井下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2、公司正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0次,其中帶班不少於6次。安全生產口副職及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5次,其中帶班不少於8次。政工經營口副職每月下井不少於8次,其中帶班不少於6次。
3、各井口每班必須至少有一名副井長以上人員進行帶班,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8次,其中帶班不少於12次。不得出現空班現象。
4、生產口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其中帶班不少於9次。
5、領導下井帶班工作時間不低於8小時,下井前到礦調度室或井口值班室了解情況,掌握安全生產重要環節。
6、領導下井帶班按月度計劃執行,因工作需要或外出開會,培訓等原因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寫出申請由正職簽字同意,由正職安排代替跟班人員,並有相關記錄。跟班人員跟班當天臨時有事,自行安排同等級別的礦領導替班,寫出書麵申請由當日值班領導批準即可,所有變更帶班計劃的手續必須同帶班月計劃一起備案。
7、領導在井下帶班時,應當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1)、加強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帶班檢查巡視,全麵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2)、及時發現和組織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掌握當班入井人數,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三超組織生產。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製度
1、帶班下井領導必須與井下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2、安排在一個井口上下班次的帶班領導必須在井下麵對麵交接班,認真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內容:接班時間、交班時間、行走路線(重點地區→一般地區→重點地區的原則)、井下地點、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事項等並簽名。
3、安排不在同一井口帶班,交班人在井下,接班人在礦調度室使用電話進行交接班,把安全生產情況交清問明,接班人和調度員將交班情況做好記錄,並同時在接班人欄簽名,交班人員除在井下交接班本上寫好記錄並簽名,注明交班方式、接班人、當班調度員。升井後到礦調度室或井口值班室在交班欄上簽名。
4、對井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必須進行現場交接班,跟蹤落實處理隱患。
5、每班的帶班領導要把火工品的管理工作作為重中之重的工作來抓,必須對當班爆破員使用火工品的情況進行檢查。
三、下井帶班檔案管理製度
1、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得少於一年。
2、各井口要根據公司要求,領導下井帶班月度計劃每月26日前報聯豐公司安全科,安全科彙總報主體礦,檔案管理工作歸安全科。
2、每月要製定帶班月度計劃,要明確每個工作班次下井帶班領導名單,變更帶班計劃手續。
3、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應將下井和升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詳細記錄在下井帶班記錄上,帶班記錄要掛在井口值班室,每月26日統一交安全管理科存檔保存。
4、每班由井口彙總問題記錄在台賬上,問題處理情況檢查驗收記錄由安全科和井口共同組織。
5、領導下井帶班月度計劃和完成情況除按規定上報備案,還要在本單位值班室、公開欄予以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四、監督、考核與責任追究製度
1、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領導未按規定執行下井帶班製度或弄虛作假,均有權向集團公司及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報告,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2、公司安全管理科、財勞科、綜合辦負責監督檢查領導帶班製度和計劃的執行落實情況,每月由安全管理科牽頭組織專項檢查,並進行考核,對考核結果進行公告。各井口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下井帶班情況進行計劃安排。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井口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
①下井帶班製度執行不到位,或者未按規定報公司備案的。
②下井帶班交接班執行不到位的。
③交接班記錄、跟班記錄、問題登記和處理台賬、月計劃、跟班變更手續不齊全的。
4、各井口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對單位處15萬元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對責任者按照擅離職守處理並罰款0.2萬元。
5、井口無領導下井帶班的,對單位罰款2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第一次處0.5萬元罰款,第二次撤職並罰款1萬元。
6、一般管理人員沒有完成下井帶班計劃者扣發月安全風險抵押獎。
7、發生一般非傷亡事故而沒有井口領導下井帶班,對井口加倍處罰,發生重大非傷亡事故或死亡事故而沒有井口領導下井帶班,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五、井下作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下井帶班領導的指揮,並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知情權;
2、無領導帶班時,逐級彙報後的拒絕下井權;
3、井下作業過程中,確認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後,向組長(隊長)申請提前升井權。
六、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二十八、臨時供電安全管理製度
(附:聯豐礦業公司臨時供電安全管理製度)
一、臨時用電線路僅作為短時間負荷調整和短期工程施工時使用,按公司規定程序進行負荷審批。
二、臨時用電線路、設備必須按標準敷設、安裝,經機電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供電。
四、臨時用電線路投入運行後,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使用中負荷增加,要重新審批。
五、使用單位要由專職人員負責巡視,有異常立即上報。
五、需要倒閘操作時,高壓應由專職人員使用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操作完畢後,應進行複查。
七、負荷調整或短期工程結束後,應及時停止運行,上報機電部門,恢複原供電狀態,並檢查原供電負荷。
八、外單位用電按規定審批並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