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崗坪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礦井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防止因施焊引發火災、爆炸等安全02manbetx.com ,保證施工安全,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電(氣)焊工01manbetx 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礦井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井下和井口(指從斜井上口變平點起往外20m範圍,下同)原則上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工作,處理生產係統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盡可能避免在井下和井口施焊。
(1)電(氣)焊作業能在地麵進行的,嚴禁在井下和井口作業;
(2)井下可以使用其它辦法解決的問題,不得使用電(氣)焊處理;
(3)井下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的設備和部件,有條件拆裝、運輸的必須升井後施焊;
(4)入井設備安裝需要電(氣)焊作業的,必須在設備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施焊。
礦生產技術科負責對是否確需在井下施焊進行審查把關和協調,如果確需施焊,則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下列地點禁止進行電(氣)焊作業:
(1)回風井及井下所有的回風巷道、處於回風流中的硐室;
(2)布置在煤層中、未采用噴漿或砌镟封閉的進風巷道和硐室;
(3)進風井巷、硐室內,前後10m範圍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的地點;
(4)采煤工作麵及進、回風順槽;
(5)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路線巷道;
(6)通風不良的無風或微風巷道、硐室;
(7)盲巷牆、防火牆附近20m範圍內;
(8)瓦斯湧出異常(不穩定)、有可能突然湧出的巷道、硐室;
(9)煤塵積存超標、未采取措施除塵的巷道、硐室;
(10)井下爆炸材料庫、油脂庫及其他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場所。
第四條 對井下電(氣)焊作業分類進行管理。根據施工帶來的風險程度不同,將井下電(氣)焊作業場所分為兩類。
(1)一類場所:主斜井及井口房,膠帶輸送機巷,井下煤倉上、下口,井下變電所等。
(2)二類場所:除一類場所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禁止施焊的地點之外的井巷和硐室。
第五條 施焊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編製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施焊安全措施必須由機電、通風、生產技術、安監等部門和礦通防副總工程師審簽,屬於二類場所施焊的,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屬於一類場所的,礦總工程師審查後,必須經礦長批準。
第六條 井下施焊作業原則上應安排在早班(檢修班)施工,施焊安全措施應提前一天編製、審批完畢,至少一式6份,應最遲在施工前8小時將措施送達礦調度室、安全檢查科、生產技術科、通防工區和副斜井井口。如果是應急施焊,措施編製及發送的時間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安排。
第七條 施焊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施工負責人和安全監督人。施工負責人由施工單位指派,負責施焊作業的現場組織與協調,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監督人負責全程跟蹤檢查施焊地點及周圍的安全情況,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
安全監督人必須專人專職,不得由施工負責人或其他人員兼任。二類場所施焊,安全監督人由施工單位選派安全責任心強、現場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屬於一類場所的,安全監督人由礦安全檢查科安排專職安監人員擔任。
第八條 一個施焊措施原則上隻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禁止使用“通用”措施。大型安裝、拆除和維修工程連續施工需要經常動焊的,施焊措施可以每間隔不超過3天審批一次,但措施必須明確每個班施焊作業的時間段、施工負責人和安全監督人。
第九條 施工前,措施編製人必須將施焊安全措施向所有施工人員進行集中傳達,施工人員領會措施內容和要求無問題後,應措施上簽字;施工負責人負責將措施帶到施工現場,組織履行相關的記錄、安全確認、簽字等工作程序,施工結束後交回單位。施工單位負責將措施原件存檔、備查,保存時間至少為1年。
第十條 需要動焊的工程必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不得以施焊措施代替工程施工措施。
第三章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施焊地點附近必須有供水管路,並使用Ø≮15mm的軟管將水源接出,軟管的長度要保證能夠覆蓋工作地點前後10m範圍,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噴水。施焊地點上風口10m範圍內應至少備有2具重量規格≮4kg的幹粉滅火器,在電氣設備附近施焊同時要備有至少0.2m3的滅火砂,滅火器必須合格有效,所有施工人員都應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領。
施焊作業前,必須清除工作地點及附近10m範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和積塵,並對該範圍全麵噴水濕潤(電氣設備附近施焊除外)。
第十二條 施焊地點及前後20m井巷範圍內的支護必須完好,在斜井、斜巷內施焊時井巷嚴禁行車,在平巷施焊禁止車輛通過工作地點;施焊地點及附近5m範圍內,各種設備必須停止運轉(局部通風機除外);施焊地點前後各20m處應懸掛醒目的警示牌,標明“正在施焊,注意安全”。
第十三條 通防工區必須安排瓦斯檢查員跟現場檢查瓦斯。施焊地點要保持通風良好、風流穩定,隻有當查明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且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及可能存在的空洞內無瓦斯積存時,方可允許施焊。施焊作業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其報警值事先應設定為0.5%,施工時懸掛在施焊地點上風口3~5m、距頂板不超過300mm的位置。
第十四條 施焊作業前,現場的安全狀況、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安全監督人和瓦斯檢查員檢查確認,並在措施上簽字,然後由施工負責人向礦調度室報告,經礦調度室同意後方可開工。
第十五條 在施焊作業過程中,每間隔不超過0.5小時,瓦斯檢查員必須檢查一次工作地點風流中的瓦斯,風流有異常要隨時進行檢查。瓦斯濃度達到0.5%時,必須立即停止施焊作業,切斷電焊機電源和關閉氧氣瓶、乙炔瓶氣閥,並迅速噴水冷卻焊渣,然後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處理。每一次瓦斯檢查的數據都必須在措施上記錄。
第十六條 電(氣)焊設備(指電焊機、氧氣瓶和乙炔瓶,下同)及相關器具、設施必須完好、齊全、合格,電(氣)焊工、電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嚴格按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同時執行以下規定。
(1)電焊機的接線、絕緣性能、接地必須符合標準,必須雙線作業,接線、拆線必須由電工操作,嚴格執行停電、放電、驗電程序。
(2)電焊機應放置在幹燥的地點,禁止將水噴灑到電焊機、線纜和焊鉗上;施工間停時必須切斷電焊機電源;嚴禁帶電挪移電焊機。
(3)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配合格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施工間停時必須切斷氣源。
(4)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放置在工作地點上風口,距施焊地點不得少於10m,兩瓶間距不得小於5m,且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並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傾倒,嚴禁乙炔瓶臥放使用。
(5)環境溫度超過40℃時不得進行氣焊作業;在30m距離範圍內,嚴禁電焊、氣焊同時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電氣設備上、正在運轉的設備上、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以及在儲油箱附近進行電(氣)焊作業。
(6)登高作業超過2m的,人員必須佩戴可靠的保險帶,並設專人監護。
(7)施焊現場出現明火必須立即撲滅。
第十七條 氣焊作業點火隻準使用火柴,禁止使用打火機或其他火種。點火物品由安全監督人負責攜帶和保管,入井、升井都必須在井口登記,出井時要向井口檢身人員彙報使用情況,確保火種不遺失在井下。
第十八條 施焊地點附近5m範圍內的電纜、膠帶、風筒及電氣設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掩蓋或隔離,在井口房、井筒、傾斜巷道、膠帶輸送機上方及煤倉上、下口施焊時,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不燃性材料設施的材質和具體要求必須在施焊安全措施中明確規定。
第十九條 施焊作業完畢,施工負責人要及時報告礦調度室,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安排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不少於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留守檢查人員在確認現場無隱患後應在措施上簽字,並向礦調度室報告,之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二十條 電(氣)焊設備使用完畢後,必須及時回收升井。
(1)在主井、副井井筒內施焊,每次施工結束後電(氣)焊設備必須立即回收到地麵,禁止在井筒內和井口存放。
(2)井下其他地點施焊,施工結束後電(氣)焊設備應立即裝車,並在8小時內運達地麵。如果在16小時內需要再次施焊或轉到其他地點使用的,設備可暫時留在井下,但必須提前到副井口說明情況和進行登記,同時必須安排專人妥善保管和交接,履行交接簽字手續,施焊措施必須明確設備停用期間的管理要求。施工間隔超過16小時的,禁止將設備留在井下待用或轉用。
第二十一條 電(氣)焊設備運輸執行以下規定。
(1)氧氣瓶和乙炔瓶必須分開裝車,嚴禁將兩種氣瓶混裝在同一礦車內(包括用完後的空瓶)。
(2)氧氣瓶、乙炔瓶的安全膠圈要齊全、完好,搬運和裝卸時要輕起輕放,嚴禁拋、滑、滾及劇烈碰撞;裝車時瓶嘴閥門朝向應一致,防止互相碰撞導致氣瓶受損和爆炸;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氣瓶應裝在專用小車上運送。
(3)電(氣)焊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始終有專人負責看護、保管(包括回收升井時),設備交接要履行交接簽字手續。
第四章 設備入井登記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 副井井口必須建立非防爆設備、器材與易燃易爆、點火物品入井登記台帳。電(氣)焊設備及點火物品入井前,副井口必須進行登記;需從主井口入井的,施工單位要主動到副井口登記。登記台帳由井口把鉤人員負責填寫和管理,並執行以下規定。
(1)電(氣)焊設備及點火物品必須憑經批準的施焊安全措施入井,井口把鉤人員要嚴格把關,未接到措施的一律不允許入井。
(2)電(氣)焊設備最多隻準提前8小時入井(以批準的作業時間為準),點火物品隻準在施焊的當班帶入井下。
(3)電(氣)焊設備出井時限執行本規定第二十條,符合待用、轉用條件需暫留井下的,必須依據施焊措施在台帳上注明;點火物品必須在施焊結束的當班出井、登記消帳。電(氣)焊設備和點火物品超過時限仍未出井的,必須及時報告礦調度室,由礦調度室通知安全檢查科進行責任追究。
(4)交接班時,電(氣)焊設備及點火物品的出入井情況必須交清接明。
(5)登記台帳由運輸工區負責按月度梳理、存檔,保存時間至少為1年。
第二十三條 井下使用射釘槍、手電鑽、非防爆照相機和錄像機、膠帶硫化機等非防爆設備、機具時,現場瓦斯檢查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執行,作業前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並執行非防爆設備入井登記製度。
第二十四條 在地麵的輸煤皮帶廊、煤倉上下口、選煤廠房、裝車塔及主井井口房內進行電(氣)焊作業的,視同井下施焊,執行本規定相關條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青崗坪煤礦。
附件:1、施焊安全措施樣例;
2、非防爆設備、器材與易燃易爆、點火物品入井登記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