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超:以法治礦,建設規範化礦井
花園煤礦楊文超
在花園煤礦2010年度大學生座談會議上,陳士軍礦長就強調要建設一流礦井、規範化礦井、本質安全型礦井。要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就必須規範礦井的管理,而規範的管理又要有法可以遵循。老子說,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是老子樸素的自然法意識。他認為萬物皆要有法而依,這是強調了法的重要性。但問題來了,他講的“自然”是看不到,觸不著的,是意識範疇的法,這也就讓我們這些非聖賢很難以依從了。
老子意識到萬物皆有法,意識到法的重要性。但他講的法又有別於我們現在所通常理解的法。在這裏,我說的法不僅包括廣義上的法律,即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法律規範。還包括公司內部的組織章程、勞動紀律、以文件形式下發的各種命令、通知、決定等。
無規矩,不成方圓。無製約,權力便會濫用。無規範,權責則不明。無獎懲,無強製力,法即無以施行。
煤炭行業有全國最為完善的行業01manbetx 《煤礦安全01manbetx 》。但僅有完備的規範,是不夠的。法不是寫在載體上的觀賞品,不是擺設,而是指導、製約人們行為的規範。法的價值不隻體現在法的完備性上,更是體現在其執行力上。沒有執行,法即一無所值。就如花園煤礦,出台礦長2號指令,進一步強調了01manbetx 的重要性,並要求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這就是要求職工將規範牢記於心,能切實執行。這是對法規的落實,隻有真正的執行了、落實了,法規才有了價值,才活了,才有了生命。
談到執行,就不能不談監督。決策、製度、規範的執行需要監察部門的監督、督促,而監察部門對監察的執行又需要接受基層職工、被監督人的監督。作為監察部門要有自己的規範,需要規範自己的行為。隻有監察工作按程序進行,按規範操作,被監督人才能理解監察工作,才能心甘情願接受處罰,改正錯誤。當然,最有效的監督來自基層,
法的內容係權利、義務。有義務的地方,就要談責任和處罰。未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受到對等的處罰。但是一次未履行義務的行為隻能受到一次處罰,不能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處罰,即“一事不再罰”。雖然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理應受到處罰,但是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處罰對責任人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有人說,如果第一次處罰輕了,不加罰,責任與處罰就會出現不對等的情況。如果確實出現這種情況,可以撤銷原處罰,再另做處罰。再就是在處罰上不能有特殊,同樣的責任要做同樣的處罰,真正使規章製度嚴肅化,處罰平等化。
法是製約,是規範,很多人也因此而認為法是約束人的捆腳石。可試想沒有勞動法對企業的約束,你的勞動保護,你的工作環境,你的報酬,你的休息權利,誰來保證。沒有企業章程對職工勞動紀律的約束,職工個個空崗,企業的效益哪裏來。沒有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01manbetx 的對安全操作的約束,煤礦的安全怎樣保障。法學家邊沁說過,法是最大多數人追求最大幸福的工具。希望我們能循著法,將我們的礦井打造成一流礦井、規範化礦井、本質安全型礦井,追求最大多數員工最大的幸福。以法治礦,循著法追我們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