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煤礦爆破作業的主要安全規定
露天礦煤礦爆破作業的主要安全規定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爆破器材,不準使用擅自製造的炸藥。
(2)進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礦山、礦點,必須設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員和爆破器材保管員。這些人員應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術和有關的煤礦安全知識。
(3)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合格證。
(4)礦山進行淺眼爆破時,應有爆破說明書。其內容包括裝藥量、裝藥結構、填塞長度、起爆方法等。
(5)爆破作業地點有以下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進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時,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工作麵有湧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危險1i2邊界上未設警戒;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6)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雷雨時、黃昏、夜晚,禁止進行露天爆破。
(7)裝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用木製炮棍;裝起爆藥包時,嚴禁投擲或衝擊;一旦起爆藥包沒裝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8)進行填塞工作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裝藥後,必須保證填塞質量,禁止采用無填塞爆破;淺孔爆破時,一般填塞長度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衝擊起爆藥包。
(9)炮響完後,經過充分通風,才準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10)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並沒置明顯的標誌。地下爆破應在有關通道上設置崗哨。回風巷應設路障,並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牌子。
(11)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在危險區的人員能夠聽到、看到。爆破後,經檢查確認安全時,方可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12)爆破員進入放炮地點後,應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現象。如果發現有這些現象,應及時處理。若不能處理時,應設立危險警戒或標誌。常用的處理盲炮的方法有重新起爆法、誘炮法、打平行眼裝藥爆破法、用水衝洗法。
煤礦爆破作業的規範關係著礦工的生命,不按規定將會釀成慘重的後果,所以爆破工務必按照爆破作業規定去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