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火工品安全管理製度
露天礦火工品安全管理製度
1、火工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係統、起爆藥和爆破劑。
2、火工品倉庫由項目部協同地方民爆部門負責管理,設於施工現場,位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要求。
3、爆破器材儲存於幹燥的倉庫內,溫度保持在18-30℃,庫內設消防設備,不同性質的炸藥分開;雷管和炸藥分庫儲存。雷管和炸藥嚴禁同車運輸。
4、爆破施工,在進行爆破作業之前,要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批準,遵守各項規章製度,並向公安局申請購買、運輸、儲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許可證。
5、加強火工品的管理,實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記本》使用製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時,應由施工作業隊根據爆破設計工程技術人員計算的當天“爆炸物品用量設計表”,提出當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請計劃,填寫“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交由物資部門審核後,簽發意見,並經現場安全人員簽字後,由指定的領料員到庫房領取。庫房發料後,要填寫“發放爆炸物品登記表”,由領取人員簽字。
(2)爆炸物品領回後,根據每一班組當次使用情況進行下發,填寫“領回爆炸物品發放登記表”,並由班組領料員簽字。
(3)班組當次使用情況,填寫“爆炸物品現場使用情況記錄表”。
(4)施工作業隊將當天剩餘物品交回倉庫,不得在工地留存過夜,並填寫“爆炸物品退料登記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過大、過高(炸藥、導火索堆垛不宜超過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過1.6米高);進入爆破器材庫房(特別是電雷管庫房)人員不得身著化纖服裝,不得穿帶鐵釘皮鞋,不得在庫房內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庫內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藥粉、粉塵。
7、嚴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轉讓、倒賣和以物易物。
8、嚴格遵守規定的爆破作業時間,並告示當地居民及施工人員,設置醒目標誌牌,放炮時設專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證上崗,裝藥過程中不能抽煙,放炮前要對炮眼連線進行逐孔檢查,點炮前要由專職安全檢查其他人員及所有機械設備是否撤至安全地帶。對啞炮要嚴格按《爆破作業01manbetx
》進行處理。
10、爆破作業現場設專職人員現場指導,裝好炸藥的炮孔必須適當地加以覆蓋保護。在潮濕條件下作業,采用乳化、水膠等防水炸藥。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設計表
2、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
3、發放爆炸物品登記表
4、領回爆炸物品發放登記表
5、爆炸物品現場使用情況記錄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