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火工品領退料製度
露天礦火工品領退料製度
火工品屬於危險、易爆物品,為了加強火工品的管理,特製定以下製度:
1、所有出入火工品庫的人員,必須遵守火工品庫的各項規章製度及嚴格執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
2、領用火工品時,由工點技術負責人開具《火工品審批使用簽認記錄》單,交該工點爆破員到火工品庫領取,爆破員必須按照技術負責人開具的《火工品審批使用簽認單》上的數量進行領取,並與火工品庫管庫員辦理簽認手續(雙方都必須簽認),若爆破員不在,火工品庫管庫員對其它人員概不予發放。
3、火工品到達使用現場時,必須由現場技術負責人在《火工品審批使用簽認單》上進行數量簽認,實用的火工品和未用完的火工品,技術負責人和爆破員都必須在《火工品審批使用簽認單》上進行數量簽認。
4、未用完的火工口,由爆破員按類別分類存入防爆箱內,並填寫《防爆箱火工品出入記錄》。存入防爆箱內還有剩餘的火工品,在炸藥庫進行退庫處理,處理時,爆破員必須及時將所退回的火工品交於庫房,爆破員與火工品庫管庫員辦理退庫手續(雙方都必須簽認),並詳細注明退庫時間,非爆破員進行退庫,火工品庫管庫員將不予簽收所退回的火工品。
5、對未能及時將所剩餘火工品(除防爆箱內存放的)退回庫房的爆破員、將作出嚴重的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6、此製度要求相關人員嚴格遵守,簽認必須完整,對於思想麻痹大意漏簽的,對漏簽者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