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講主要講述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與依據
職業病範圍
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麵的職責
職業病前期預防
勞動過程中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負的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麵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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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與依據
第五條對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四.職業病前期預防
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對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做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關於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及對其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的規定;關於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製度的規定;關於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製度的規定;關於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製度、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審查製度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製度的規定;關於從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認證及職責的規定;關於國家對從事特殊職業危害作業管理的規定。
五.勞動過程中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所應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製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勞動者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依法享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工會在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監督的權利。
六.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1.職業病診斷機構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2.職業病診斷要考慮的因素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係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3.職業病的報告製度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六.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4.職業病病人的保障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關於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的待遇問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七.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進行了相關調整,原由衛生部承擔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現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在對職業病的防治進行監督檢查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就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行使監督管理的職權。
八.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和用人單位如果違反本法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
法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或者責令停建、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未
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
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
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
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
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八.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聽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2.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3.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八.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
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 0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資格,並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對職業衛生進行監督檢查時,負有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及其職業衛生
監督執法人員要依法履行其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2.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3.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
時依法采取控製措施;
4.其他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
若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複習題
1 什麼是職業病?範圍包括哪些?
2 職業病診斷要考慮的因素?
3 職業病病人的保障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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