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管理及職責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井下電氣管理工作由各礦分管機電的副礦長領導,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業務、技術管理,井下電氣管理隊負責具體業務管理工作,電氣設備的使用維護單位負責現場使用維護管理工作,駐礦安全監察處機運科負責依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對井下電氣安全進行監察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條 分管礦長或機電副總必須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井下電氣管理工作例會,總結上月工作並安排下月工作,及時解決電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重大問題應向礦安全辦公會彙報並以書麵材料向集團公司(股份公司)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報告。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井下電氣管理隊的設置
1、井下電氣管理隊隸屬機電科,由一名副科長分管業務,一名電氣工程師主管技術工作。
2、井下電氣管理隊應分為井下現場管理班(防爆檢查組、電氣管理組、電纜管理組、小型電器管理組)和地麵修理庫管班(電纜、小型電器修理和庫管)。井下現場管理檢查人員應有五年以上井下采區電工工作經驗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電氣管理隊井下現場檢查人員至少應按3(N+1)配置人員(N為生產采區個數),井下現場檢查人員工資待遇應按井下采區電鉗工工資待遇,井下現場檢查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一百四十條 井下電氣管理隊的工作職責
l、協助機電副總審查新采區供電設計和監督管理采掘係統安裝調試工作並參與采掘係統投運前的交接驗收。
2、參加審批井下采區內部供電設計和供電係統變更及停送電申請,根據係統變化及時調整供電係統圖。並隨時向機電處發送高、低壓供電係統圖,每月5日前向機電處上報礦井井下電氣綜合報表,井下電纜統計表,井下負荷統計表。
3、協助調度、安監等部門對無計劃停掉電造成瓦斯超限等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處理,核實原因;每月30日前向機電處上報無計劃停掉電次數和追查情況。
4、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煤礦井下三大保護細則的要求負責督查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安全運行情況和高、低壓分斷開關保護整定檢查,核實記錄,並收全和保存記錄,備查一年。
5、負責新安裝的電氣設備投運前接地電阻測量,負責每季一次主接地極(網)電阻測量,每年一次逐個接地極電阻測量記錄,運行中的檢漏保護裝置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工作。
6、負責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入井前各種性能檢查檢驗,凡證件不全的或未經集團公司機電處等業務部門認定的防爆產品不準入井,符合要求的需經防爆性能檢查合格貼證後方可入井。
7、參加本礦和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檢查,彙總、03manbetx 檢查中存在的井下電氣管理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負責追查和督促整改;電管人員應參加井下電氣02manbetx.com 的追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井下電氣設備使用維護單位的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電氣設備操作、維修製度和變電所、臨時變電所、配電點等地點所轄範圍內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及電纜的管理。
2、負責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每班試驗一次,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對具有選擇性功能的檢漏保護裝置,各支路應每天做一次跳閘試驗,總檢漏保護裝置每周做一次跳閘試驗。
3、負責井下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和電纜的日常維護和完好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電氣設備必須台台上架,小型電器應上板懸掛,單件操作按鈕的位置要適合操作、固定牢靠。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電纜的標誌牌集團公司統一設計,各礦按統一標準懸掛或粘貼。
4、高壓隔爆開關短路保護、選擇性漏電保護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保護試驗,井下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每年進行一次。
5、負責井下高壓供電係統的過流、短路保護整定及靈敏度校驗計算書編製和保存;高、低壓開關入井前必須對其過流、短路保護刻度進行校驗。
6、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每6 個月不少於一次檢查。
第一百四十二條 駐礦安全監察處機運科的職責
1、對井下電氣安全情況進行經常性安全監察和重點監察。
2、參與井下電氣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對電氣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察並參與電氣安全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
3、參加本礦機電02manbetx.com 的追查和處理。
4、查處三違行為,並作出現場處理意見或提出處罰的意見。
第二節 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井下電氣設備範圍:高低壓饋電開關、啟動開關,變配電設備,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隔爆電動機。井下小型電器範圍:二通、三通、四通、按鈕、信號裝置及36伏以上防爆照明裝置。
第一百四十四條 新型隔爆電氣產品的使用必須經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分管領導同意並經相關職能業務部門鑒定,經地麵監測檢驗、整改,再經現場試用(三個月以上)合格後,方能逐步推廣使用。嚴禁擅自采購未經相關職能部門鑒定的防爆電器並入井使用。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入井在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在集團公司(股份公司)認定範圍內,原則上同類型的高低壓饋電開關、真空電磁啟動器一個礦井應分別選用一個廠家產品,不允許超過三家。
第一百四十六條 各礦要建立健全礦井防爆檢查網。各區(科)小班要配一名兼職防爆電工,並對本小班管轄設備的防爆性能負責;各區(科)機電維修班要配1—2名專(兼)職防爆電工,並對本機電維修班管轄設備的防爆性能負責。各區(科)明確一名領導,負責電氣防爆工作;礦電氣管理隊井下防爆檢查人員(為電氣管理隊井下現場檢查人員的一半)在分管機電的礦長領導下對全礦電氣防爆工作負責。
第一百四十七條 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由機電科集中管理,統一領發、建賬編號、修理、試驗和保管,設備由設備組統一負責管理,小型電器(隔爆和隔爆兼本質安全型)由電氣管理隊小型電器管理組統一負責管理,並做到帳、卡、物、牌板、電腦五對口與上報的供電係統圖、設備布置圖相符。本質安全型的小型電器由各使用維護單位建賬編號管理。井下使用的照明燈具應推廣使用冷光源燈具並逐步淘汰暖光源燈具。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和無“MA”的電氣產品。
第一百四十八條 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入井前必須由電氣防爆檢查員對設備防爆性能進行檢查,合格並貼證後方可入井使用。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井下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使用維護單位必須明確維修責任人,每天外觀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使用維護單位必須製定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的檢修周期及檢修內容並按規定進行檢修和記錄。
第一百五十條 電管隊井下現場檢查人員每周要對本人負責檢查區域中的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防爆情況進行不少於一次檢查,每季對高低壓開關防爆檢查合格證更換一次,每半年對小型電器防爆檢查合格證更換一次並做好相應記錄。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檢查,調整,修理、操作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488,489條要求。停用設備要及時拆除升井檢修,嚴禁在井下擅自挪用。
第三節 井下供電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井下供電係統科學合理、安全可靠。新采區供電必須要編製供電設計書,並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後與采區設計方案一同上報集團公司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係統安裝完畢由礦組織驗收並報公司審查驗收後方可投運。
第一百五十三條 采區供電必須要編製供電設計,供電設計由施工單位負責編製並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會審,涉及通風問題的供電設計要有通風部門審查簽字,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拆除和供電線路更改,安裝單位必須以書麵形式書寫用電申請,經電管電氣技術員批準,在指定的地點和部位搭拆火。同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許可製度,即施工單位填寫《井下電氣施工停電申請報告》一式五份;內容應有:施工項目,申請施工單位;施工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停、送電時間,涉及和影響供電的範圍;安全措施等。該申請需經電管隊審核停、送電影響範圍是否正確後,經調度、安監、通風、機電部門和礦總值班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井下供電要有合格,可靠的過流、漏電、接地保護裝置,當供電係統變更後電管隊井下現場檢查人員要及時計算,通知使用維護單位調整過流整定值,同時要核實現場整定情況,及時修改供電係統圖中的相關內容。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井下高低壓防爆開關的過流保護,要根據設計和低壓供電係統圖中標定的整定值進行過流整定和裝設保險,不經專管井下電氣技術員批準,不得任意改動。過流繼電器由井下各區電工負責,每周檢查核對一次。
第一百五十七條 電動機采用真空電磁啟動器控製,並使用電動機綜合保護裝置;煤電鑽和照明信號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有選擇性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並使用監視型屏蔽電纜。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
第一百五十八條 電管隊井下現場檢查人員應對三大保護定期檢查、校驗、試驗、接地電阻測試等,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處理。采掘工作麵安裝的接地極每10天至少點檢1次;電氣設備每次安裝或移動後使用維護單位電工要詳細檢查其接地狀況。
第一百五十九條 礦井采區高壓必須做到高壓雙回路分列式供電,新采區低壓應實現1140伏供電,原有采區低壓應逐步升級為1140伏。
第一百六十條 井下局部通風供電必須做到 “三專三閉鎖”,掘進供電必須做到雙電源、雙局部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高瓦斯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實行雙三專供電。
1、三專
主局部通風機必須由專用開關;專用變壓器;專用供電線路供電。
2、三閉鎖
(1)瓦斯電閉鎖:當瓦斯超限後,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應立即切斷;當雙電源同時掉電,造成瓦斯超限後,主、備局部通風機均送不上電,須人為解鎖後方可送電。
(2)風電閉鎖:主局部通風機不工作時,必須能切斷停風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3)局部通風機閉鎖: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應接在控製動力設備電源閉鎖開關的電源側,當主局部通風機掉電、損壞停運時該局部通風機可自動開啟,防止瓦斯積聚超限,備用局部通風機停運時,主局部通風機必須人為開啟。當雙電源同時掉電再恢複送電時,主、備局部通風機均在待用狀態,必須人工起動。
3、雙電源
(1)主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采用三專供電)
(2)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
4、局部通風機
主局部通風機,備用局部通風機;主、備局部通風機同等能力。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主、備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三專饋電開關的分饋開關每台隻能帶一個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
第一百六十二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必須製定有機電、通風和生產單位參加的漏電保護試驗、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及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開關試驗製度。井下使用維護單位變電工每天進行一次漏電人工跳閘試驗,由局部通風機司機每天進行一次主備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由通風區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確保各種試驗正常進行,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存檔備查。
第一百六十三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由通風部門指定,機電部門根據通風部門的業務聯係書進行安裝,其他單位不得隨意挪移。局部通風係統形成後,由礦調度所長組織通風、機電、安監、使用單位等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接風筒,進行施工。
第一百六十四條 通風部門編製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裝置安裝技術措施前,機電部門要提前將該區域的供電設計圖提供給通風部門。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裝置安裝技術措施要附有機電部門提供的施工區域詳細的供電係統圖,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牽頭組織通風、機電、安監部門審核確定斷電範圍,標明斷電控製區域、被控開關的種類、型號、位置及被控製的電氣設備名稱,再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嚴格執行。
第一百六十五條 凡發生無計劃停電情況,由礦當日總值班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安監、機電、通風等部門進行追查處理
。
第四節 采區變電所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 采區變電所的設計(含供電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460條至464條的規定。設計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審查後方可施工、安裝,設備安裝後應由礦機電副總組織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條 采區變電所的供電設計、設備選型必須在施工前上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處室,經相關業務處室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設備采購和安裝。
第一百六十八條 各礦應根據集團公司(股份公司)統一要求製定中央變電所、采區變電所的要害場所管理製度、變配電設備安全操作製度、電氣設備保護試驗製度、高低壓電氣設備檢修製度、電氣設備巡回檢查製度和綜合記錄簿。采區變電所、采區臨時變電所、配電點各種製度應統一牌版化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 礦井的高瓦斯采區變電所必須設專人值班,值班人員須經四級及以上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統一規定的綜合記錄簿內容要求認真填寫記錄,記錄保存一年。其他采區變電所無人值班時,必須做到關門上鎖,並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采區變電所應逐步實現遠程監測監控。
第一百七十條 變電所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及過負荷、短路保護整定值,並有停送電的標誌。硐室內各種規章製度、絕緣用具、警示牌、防火器材等必須齊全。
第一百七十一條 臨時變電所安裝位置為不影響行車和行人應留有不小於800毫米的安全間隙並安設防護欄,設置高壓警示標誌、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防火器材等必須齊全。
第一百七十二條 配電點安裝位置為不影響行車和行人應留有不小於800毫米的安全間隙,設置局部接地極,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
第一百七十三條 采區變電所、采區臨時變電所、配電點的局部接地極(輔助接地極)應統一使用直徑不小於22毫米、長度1米的2根鋼管製成,每根鋼管上應均勻鑽十個直徑不小於5毫米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於5米,並聯後垂直埋入底板,垂直深度不得小於0.75米並懸掛統一的標誌牌。接地導線和接地母線的連接應按接地細則要求采用焊接或用直徑不小於10毫米的鍍鋅螺栓加防鬆裝置擰緊連接。
第一百七十四條 采區高、低壓開關停送電,應由取得資格證書的變電工或采區電工操作,並掛停電牌。停電牌由礦統一管理,統一編號並建檔。非專職人員不得擅自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戴絕緣手套,並必須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第五節 井下電纜管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井下動力電纜(6千伏及以上高壓電纜、3300伏電纜、1140伏低壓電纜、660伏低壓電纜和電煤鑽電纜)及四小線(通訊線、監控線、信號線、照明線)的采購由集團公司統一采購,三證齊全,並經 “礦用裝備安全性能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每捆都必須附檢測檢驗報告,報告存電管隊備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敷設、懸掛、連接以及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466條至472條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井下高壓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應采用冷縮接頭,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麵熱補或冷補後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一季度內)升井試驗。電纜直接引入隔爆主外殼內(開關、小電),外殼外部的電纜長度至少應為1米。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井下敷設電纜的巷道進行整修、粉刷和衝洗施工時,該地段的電纜應由施工單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進行防護,采掘工作麵移動電纜應由使用單位設專人看護、盤放及防護電纜。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井下高壓電纜維護單位的專職電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采區低壓電纜維護單位的專職電工每班至少巡查一次,井下現場檢查人員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有頂板冒落危險或巷道側壓力過大的地區,應由專職維護人員及時將電纜放落到巷道底板一側,並妥善覆蓋保護。對線路狀態,每天應有1~2 次巡視檢查,並作好記錄,如有不正常狀態,應及時做相應的處理。
第一百八十條 煤電鑽電纜末端至少每半月應截去150mm,並將截取段電煤鑽電纜送電管隊登記保存。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在用橡套電纜必須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建賬編號、回收升井的電纜由電纜組進行檢查驗收、修補試驗、記錄和保管;並做到帳、卡、物、牌板、電腦五對口。電纜壓號處應塗紅色標記。不準在井下擅自挪用、倒裝電纜。
第一百八十二條 工程建設公司及其他外委單位井下施工用電氣設備必須納入礦井統一管理。嚴格設備入井防爆檢查、運行維護、保護試驗。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各種電纜原則上應從該礦租賃。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修理原則上由各礦自己負責,確需外委單位修理時必須經集團公司(股份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指定的有資質的修理廠點進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井下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電纜的修理製造廠點必須具有國家相關證件資質,並經公司機電、安監等相關業務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作為公司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修理和使用產品的定點廠點。定點廠點必須配備有資質防爆檢查員。
第一百八十五條 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製定本單位井下電氣管理實施細則,並按公司要求的統一設計的設備標誌牌、責任牌及各種記錄、表格、台賬等業務流程進行管理,確保井下供電和電氣安全。《本規定》執行情況納入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