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設備驗收、保養、安裝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設備到貨應由牽頭業務處室負責組織使用單位等專業人員依據技術協議、商務合同、有關技術資料及質量標準進行出廠驗收;一般設備可委托使用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設備、部件到貨後,必須入庫、建帳,妥善保管,定期維護保養,防止日曬、雨淋、鏽蝕、損壞和丟失,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設備禁止拆套使用。
第十五條 設備的安裝應由業主單位施工。如需外委安裝,必須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承攬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業主單位要對承攬單位進行審查,並與承攬單位簽訂設備安裝安全技術協議和商務合同,報集團公司業務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設備安裝前,有關人員應先熟悉設備的技術資料和現場情況,要根據設備的技術要求和有關規定、標準等編製嚴密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內容應包括:概況、準備工作、施工時間與地點、施工組織、設備安裝的技術要求和標準、施工具體步驟、安全保證措施等;措施經業主單位組織人員審批。大型工程(主提升係統、主通風機、主排水係統等主要生產係統及特種設備)安裝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須報送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七條 施工人員要嚴格執行審批的設備安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施工質量。施工情況、安裝技術數據要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設備安裝竣工後,要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安裝好的設備進行靜態試驗及空負荷、輕負荷、重負荷試運轉。對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設備,如:主提升機(主軸裝置、製動係統、電控係統)、主扇風機、主排水係統等,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性能技術測定,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第十九條 各礦要做好設備安裝、改造的竣工驗收工作,認真進行圖紙、資料的收集、整理,大型固定設備的安裝、試運行、驗收等資料,相關人員簽字後存入大型固定設備檔案。設備的安裝質量要嚴格按有關標準進行檢驗、驗收,隱蔽工程要進行中間驗收;重安措和技術改造工程等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其它由業主單位負責組織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