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電容器管理規定
煤礦電容器管理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運行條件
1、電容器組投切應根據值班調令進行
2、電容器組運行電壓最高值不應超過額定電壓的1.1倍。
3、電容器組的最大運行電流不應超過額定電流的1.3倍。
4、運行中的電容器組三相電流之差不得超過±5%,當超過時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5、電容器組與電網斷開後或電容器組開關跳閘後,至少間隔5分鍾後再操作該開關。
6、當電容器組的運行電壓、電流或電容器箱殼表麵溫度超過銘牌規定值時,應立即退出運行。
7、電容器室要有較好的通風降溫條件,不受雨雪及灰塵的侵襲,夏季室內溫度不得大於37℃。
8.電容器室應采取非燃性材料建築,並備有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八條 電容器組正常巡視檢查
1、對運行中的電容器組,值班人員每班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夏季高溫季節,12至17時,每小時應進行一次。
2、電容器組三相電流是否平衡,及電壓是否超過規定。
3、放電用PT指示燈是否良好。
4、電容器內部是否有放電聲,外殼有無鼓肚及嚴重滲漏油現象。
5、電氣線路接觸處是否鬆動及其他放電痕跡。
6、電容器外殼是否接地良好。
7、電容器的保護熔斷器是否良好。
8、室內通風、降溫裝置是否良好,溫度是否超標。
第一百一十九條 電容器維護
1、電容器組正常維修每月不得少於一次,並有檢修記錄。
2、電容器組檢修時,工作人員應對電容器逐台進行放電方可工作。
3、檢查差動保護及過流保護熔絲是否良好。檢查放電回路是否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