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電氣試驗管理規定
煤礦電氣試驗管理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電力設備進行正確的試驗,是保證發、供、用電設備的安裝質量和安全,經濟,可靠運行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電力試驗如人體體檢,能對設備缺陷能提前預警和預防,集團公司應成立電氣試驗室,各礦(廠)應在機電科(保運區)內設立電氣試驗室,由科副科長或分管電氣工程師兼管,試驗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能力,並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一百二十五條 電氣試驗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DL/T 596-1996《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01manbetx
》、DL/T 976-2005《帶電作業工具、裝置和設備預防性試驗01manbetx
》、GB/T50150-200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
第一百二十六條 機電處電氣試驗室負責本係統35kV電氣設備試驗工作,以及部分無試驗能力的6~10kV單位委托的電氣試驗項目;各廠、礦電氣試驗組負責本單位6kV及以下電氣試驗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條 35kV係統的電氣試驗工作,要按照機電處批準後並下發的傳真電文的試驗計劃開展,試驗前應製定切實可行的電氣試驗安全技術措施,經批準後嚴格執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新安裝的電氣設備,必須按試驗規範進行試驗,並出具詳細的試驗報告,交給被試單位。
第一百二十九條 每年三月上旬前完成對防雷電設施、接地裝置進行的預防性試驗,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變壓器、斷路器、高壓電機,電力電纜、繼電保護裝置等電氣設備的預防性試驗;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按照01manbetx
要求進行定期試驗,確保其各項指標符合要求。
第一百三十條 繼電保護的試驗和周期應嚴格按照機電處的相關規定執行,繼電保護定值修改應經主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出具,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更改。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井下電氣設備試驗,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以及機電處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條 要加強電氣試驗工作的技術管理,建立健全主要電氣設備曆年來試驗資料和檔案,掌握設備性能變化的趨勢並進行03manbetx
,不斷提高電氣試驗技術水平;
第一百三十三條 各項電氣試驗均應作好詳細的試驗記錄,試驗報告必須在試驗完成後十日內出具。
第一百三十四條 電氣試驗安全管理規定
1、按試驗周期事先與被試單位進行聯係,確定試驗時間,試驗內容,安排試驗人員檢查及準備試驗設備。
2、提前到達工作現場,由試驗負責人填寫工作票,並由被試單位領導或主管技術領導審批簽發工作票,由變電工填寫倒閘操作票,經該單位審批後進行倒閘操作。
3、由被試單位檢修人員(一般不少於2人)對被試設備進行驗電、放電、打封線,然後對被試設備進行電氣聯線解除或斷開,並懸掛停電牌或檢修牌。
4、由試驗人員檢查被試設備是否解除或斷開,重點檢查所用變壓器、電壓互感器二次是否有反送電的可能,反送電可能到達的位置,安全間距的大小,並再次進行驗電、放電。交流和直流試驗安全間距:50KV以下1.2m,100KV以下1.5m。
5、按試驗項目進行試驗接線(一人接線,一人檢查)經檢查無誤後,再聯接被試設備。
6、按試驗步驟進行試驗,一人操作,一人改線,一人監護,並及時記錄,試驗完成後進行充分放電,然後解除試驗接線。
7、經試驗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及故障及時與主管領導進行彙報,請示處理辦法,如沒有主管領導的指示不得進行下一個項目的試驗。
8、對試驗中發現的重大故障及缺陷由主管領導及時彙報給被試單位並書麵提出整改意見。
9、試驗完成後,及時撤除試驗接線及臨時短路線,清理現場,並由試驗負責人向被試單位負責人現場彙報試驗情況,並申請恢複送電,及時撤離現場。由被試單位負責人檢查現場,確認無誤後進行恢複送電的工作。
10、試驗過程中注意力要集中,分工明確,積極開展聯保互保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各礦必須按預防性試驗(6~10kv)規範、新品交接試驗(6~10kv)規範、新品交接試驗(35kv)規範的要求對所屬電氣係統進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