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
前 言
一、《案例分析》試卷考試題型
二、《案例分析》試卷基本要求
三 、《案例分析》題的問題類型
四、 《案例分析》考試內容
一、《案例分析》試卷考試題型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題
“危險有害因素辯識和控製措施案例”分析題
“應急預案案例”分析題等
形式:包括單選、多選、分析題等。
本科目考試內容覆蓋前三科的所有知識,綜合性較強,旨在考查考生對前三科所有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
二、《案例分析》試卷基本要求
考查對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的綜合應用能力;對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分析和控製,應急預案的製定、培訓和演練,事故預防方法及技術措施;事故調查的原則、程序和組織,調查報告的要求,事故調查的組織和技術方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分析,事故處理的規定,預防措施的製定。
三、案例分析題的問題類型
按事故類別,指出某類作業場所/生產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GB6441)
按導致事故的原因,指出某類作業場所/生產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GB/T13861)
針對現場某事故,應采取的安全對策措施;
簡述火災爆炸的發生條件/三要素;
影響可燃性混合氣爆炸極限的因素;
簡述製定預防可燃性混合氣發生火災爆炸措施的原則並按每項原則巨出三個實例;
簡述某裝置/設備運行過程/生產過程/作業活動中的常見事故類型;
簡述某裝置/設備運行過程/生產過程/作業活動中的應有的安全附件/安全設備/應急裝備;
分析某裝置/設備運行過程某類事故的發生原因,及如何防止該類事故發生;
分析某作業現場/生產活動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職業中毒的主要安全技術措施;
簡述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安全要求;
指出應急演習計劃中存在的不正確做法;
指出某應急預案的缺陷及應補充的內容;
確定事故的類別、起因物、致害物、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
調查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應搜集的情況和材料;
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事故結案應歸檔的資料;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的計算;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及其職責:誰負責組織,哪些部門參加;
事故性質的認定、事故責任的劃分、處理意見;
事故的教訓和整改措施/預防對策;
計算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事故報告的基本原則/如何報告事故;
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四、《案例分析》考試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控製措施案例分析
1.了解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
2.掌握各類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的方法;
3.熟悉針對各類危險有害因素的相應控製措施。
二、應急預案案例分析
1.掌握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和編製方法;
2.了解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
3.熟悉應急預案的評審和改進。
三、事故調查處理案例分析
1.掌握事故的調查、處理方法和技術;
2.掌握事故預防措施的製定。
五、 04、05、06、07年考題總結分析
04年:共三道大題,基本都是主觀題(90分以上)一、家具生產廠廠房火災爆炸事故(23分); 1個填空題(3個空),3個問答題;二、機械製造廠危險性分析(安全評價)(35分); 2個問答題三、煙花爆竹卷揚機運輸事故(42分); 4個問答題
05年:共五道大題,30分選擇題,70分問答題一、汙油管線作業油氣爆炸事故(14分); 選擇題(3單選,4多選)二、液氯槽罐車運輸液氯泄漏事故(16分); 選擇題(5單選,3多選)三、火力發電廠危險性分析(安全評價)(22分); 4個問答題四、氯氣生產廠事故應急預案編製與演習(22分); 4個問答 五、煤礦瓦斯爆炸事故(26分); 3個問答題
06年:
和05的題型基本一樣,共五道大題,30分選擇題, 70分問答題一、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14分); 選擇題(3單選,4多選) 二、起重吊裝事故(16分); 選擇題(5單選3多選)三、液氨廠管道泄漏應急救援(22分); 3個問答題 四、某廠甲醇槽罐車和甲醇灌裝站安全評價(22分); 3個問答 五、機械廠吊裝作業事故(26分); 4個問答題
07年: 和06的題型基本一樣,共五道大題,30分選擇題,70分問答題一、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及經濟損失計算(14分); 選擇題(3單選,4多選) 二、亞麻廠粉塵爆炸起火 (16分); 選擇題(4單選4多選)三、某火力發電廠安全評價 (22分); 4個問答題 四、某化工企業應急管理問題(22分); 4個問答 五、某啤酒廠灌裝車間機械傷害事故事故調查處理(26分); 4個問答題
要求與核心提示
1、要會綜合運用前三科的知識;2、題型和題量基本趣於穩定,以後不會有太大變化;3、事故類型中,以火災、爆炸、機械和其重傷害、泄漏等為主;4、對安全評價類試題要引起足夠重視
第一章 安全生產事故預防的基本知識
現代事故預防所遵循的一個原則是事故是可以預防的。任何事故,隻要采取正確的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通過事故調查查找已發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預防事故的措施,從根本上降低傷亡事故發生頻率。
事故之所以可以預防是因為它和其他事物一樣,具有一定的特性和規律,隻要掌握這些特性和規律,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製,就可以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及其造成的損失。
第一節 危險因素辨識的基本知識
一、安全生產中主要危險因素的類別(熟悉)
(一)基本概念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 業環境破壞或其組合之根源或狀態。危害分為兩類。
第一類危害:根據能量意外釋放理論,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稱作第一類危害。常見的如:使人體或物體具有較高勢能的裝置、設備、場所;各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等。
第二類危害:導致約束、限製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稱作第二類危害。它通常包括人、物、環境三個方麵的因素。
安全:是指免遭不可接受危險的傷害。
風險:風險是危險、危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危險、危害事故嚴重程度的綜合度量。衡量風險大小的指標是風險率(R),它等於事故發生的概率(P)與事故損失嚴重程度(S)的乘積。風險=危險度
重大危險源:從安全生產角度,危險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
我國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重大危險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解釋是: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講解標準)
事故: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以外事件。
事件:事件的發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並未造成任何損失。對於沒有造成職業病、死亡、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事件可稱之為“未遂事件”或“未遂過失”。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也包括未遂事件。
事故隱患:泛指現存係統中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以及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的程度分為兩級: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分級標準和評估方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勞部發[1995]322號)
重點掌握內容:
1、事故隱患與危險源的區別和聯係?
2、重大事故隱患的構成?
練習:參考案例3、4、5(書3-6頁)
重點掌握:物理性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化學性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參考例題:
案例18、19
(10)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冒頂片幫;
(12)透水;
(13)放炮,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4)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 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 中毒和窒息;
(20)其他傷害。
2)參照衛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等頒發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危害因素分為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與振動、高溫、低溫、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其他危害因素等7類。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設項目分為一般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和嚴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可能產生一般職業病危害的項目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衛生驗收。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在上述評價之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
一般職業病危害項目
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
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危害因素的
可能產生“高度和極度危害”的化學物質
可能產生10%以上遊離二氧化矽粉塵的
可能產生石棉纖維的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的
會計算時間加權平均濃度計算:
公式:
E=(C1T1+C2T2+…..CNTN)/8
會計算多種有毒物質對同一器官、係統的毒性作用評價:
公式:
C1/L1+C2/L2+……… CNTN
C代表各個物質所測得的濃度
L代表各個物質相應的容許濃度限值
職業病危害申報
申報要求:《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作了規定
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內容: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3)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職業病報告內容。
1)應報告的職業病;
2)職業病報告內容:分別編製了塵肺病報告卡、農藥中毒報告卡和職業病報告卡。
參考例8 (9頁)、 例23 、例 24、 27-30頁
例12(13)、40、41 47頁
二、危害因素的辨識和分析方法(了解)
1、直觀經驗法
直觀經驗法包括對照、經驗法和類比方法。
1)對照分析法是對照有關標準、法規、檢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能力,借助於經驗和判斷能力直觀地對評價對象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的方法。缺點是容易受到分析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方麵的限製,對此,可采用檢查表的方法加以彌補。
2)類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工程或作業條件的經驗和勞動安全衛生的統計資料來類推、分析評價對象的危險因素。總結生產經驗有助於辨識危險,對以往發生過的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不難找出危險因素。
2. 係統安全分析方法
係統安全分析方法常用於複雜係統或沒有事故經驗的新開發係統,常用的係統安全分析方法有預先危險性分析(PHA)、危險度分析、事件樹(ETA)、事故樹(FTA)、材料性質和生產條件分析法。
危害因素的辨識主要內容
廠址
廠區平麵布局(總圖、運輸線路及碼頭)
建(構)築物
生產工藝過程
生產設備、裝置
粉塵、毒物、噪聲、振動、輻射、高溫、低溫等
工時製度、女職工勞動保護、體力勞動強度
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搶救設施和輔助生產、生活衛生設施
三、重大危險源辨識方法:重大工業事故大體可分兩類,一類是可燃性物質泄漏,與空氣混合形成可燃性煙雲,遇到火源引起火災或爆炸;另一類是大量有毒物質的突然泄漏,在大麵積內造成死亡、中毒和環境汙染。造成事故的可能性既與化學品的固有性質有關,又與設施中危險物質數量有關。
重大危險源的定義: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於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於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及方法
按照國家標準GB 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將定義和辨識方法歸納為:
⑴主要指可導致火災、爆炸、毒物泄露後果嚴重的危險物質;
⑵邊緣距離小於500米以內的一個或幾個裝置、設施或場所內的危險物質;
⑶客觀存在的,以所規定的臨界量為標準;
⑷臨界量分生產區和儲存區兩類;
⑸危險物質分易燃、爆炸性、活性化學物質和有毒物質4類共142種;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及方法
⑹不含核設施、軍事設施、采掘業、危險物質的運輸;
⑺判斷是否重大危險源用公式:
一種物質時:q/Q ≥ 1
多種危險物質為多品種時: q1/Q1 + q2/Q2 + q3/Q3 +…… qN/QN ≥ 1
式中:q為每種物質實際存在量,單位為噸(t);
Q為生產場所或貯存區該危險物質的臨界量,單位為噸(t)。
四、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
涉及考點: (管理中大綱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熟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運行模式
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的要素構成及其內容要求
熟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文件的內容和結構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持續改進機製
實例分析題型:
1、如管理者代表的職責、任務?
2、危險辨識、風險評價的範圍?
3、運行控製的程序?
初始評審的內容
(1)相關法律法規適用性確認,遵守情況評價;
(2)組織危害辨識、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或計劃措施能否控製風險;
(4)檢查企業現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過程、程序,評價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5)以往事故情況、員工健康監護資料的收集和分析;
(6)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的評價。
體係策劃的內容
(1)確立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2)製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建立和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準備必要的資源。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審核的類型:
(1)第一方審核:內部自我審核,旨在提供自我檢查、自我糾正、自我完善的運行機製;
(2)第二方審核:相關方進行的審核,旨在為相關方提供信任的依據;
(3)第三方審核:無經濟利益的第三方提供的公正、公平的審核。依據認可製度的要求實施的以認證為目的的審核稱為認證審核。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認證的程序:
(一)認證的申請及受理
1、認證申請:
以書麵形式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
2、認證受理:申請受理的一般條件是:
(1)具有法人、二級或委托方法人資格及有關登記注冊證明;
(2)按標準建立了文件化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已按文件的要求有效運行;
(4)體係要素已全部運行一遍,並運行達3個月以上。
3、合同評審
就申請方提出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評審,並對本機構能力進行自我評審無誤後簽定合同。
(二)審核的策劃及審核準備
(1)根據管理體係所覆蓋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範圍確定審核範圍;
(2)指派審核組長和成員,組成審核組;
(3)製定審核計劃,包括一階段審核和二階段審核;
(4)編製審核工作文件;
(三)審核的實施
1、文件審核:了解文件是否符合標準要求,能否進行現場審核;
2、一階段現場審核:了解體係策劃及運行信息,確定能否進行二階段審核;
3、二階段現場審核:求證受審核方管理體係運行的符合、適用與有效性,確定能否通過現場審核。
(四)糾正措施的跟蹤與驗證
(五)證後監督與複評
獲證單位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合格期滿時候,可通過複評,獲得再次認證。
參考例題6(7)、25、26 (31-32頁)
第二節 危害因素控製的基本知識
一、事故預防對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1.事故預防對策的基本要求
采取事故預防對策時,應能夠:
(1)預防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和危害因素。
(2)排除工作場所的危險和危害因素。
(3)處置危險和危害物並減低到國家規定的限值內。
(4)預防生產裝置失靈和操作失誤產生的危險和危害因素。
(5)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條件的要求。
2.選擇事故預防對策的原則
(1)設計過程中,當事故預防對策與經濟效益發生矛盾時,宜優先考慮事故預防對策上的要求,並應按下列事故預防對策等級順序選擇技術措施:
1)直接安全技術措施。生產設備本身,具有本質安全性能,不出現事故和危害。
2)間接安全技術措施。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實現直接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為生產設備設計出一種或多種安全防護裝置,最大限度地預防、控製事故或危害的發生。
3)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間接安全技術措施也無法實現時須采用檢測報警裝置、警示標誌等措施,警告、提醒作業人員注意,以便采取相應的對策或緊急撤離危險場所。
4)若間接、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發生,則應采用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培訓和個人防護用品等來預防、減弱係統的危險、危害程度。
(2)按事故預防對策等級順序的要求,設計時應遵循以下具體原則:
1)消除:通過合理的設計和科學的管理,盡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危險、危害因素;如采用無害工藝技術、生產中以無害物質代替危害物質、實現自動化作業、遙控技術等;
2)預防:當消除危險、危害因素有困難時,可采取預防性技術措施,預防危險、危害發生,如使用安全閥、安全屏護、漏電保護裝置、安全電壓下熔斷器、防爆膜、事故排風裝置等;
3)減弱:在無法消除危險、危害因素和難以預防的情況下,可采取減少危險、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風排毒裝置、生產中以低毒性物質代替高毒性物質、降溫措施、避雷裝置、消除靜電裝置、減振裝置、消聲裝置等;
4)隔離:在無法消除、預防、減弱的情況下,應將人員與危險、危害因素隔開和將不能共存的物質分開,如遙控作業、安全罩;防護屏、隔離操作室、安全距離、事故發生時的自救裝置 (如防毒服、各類防護麵具)等;
5)連鎖:當操作者失誤或設備運行一旦達到危險狀態時,應通過連鎖裝置終止危險、危害發生;
6)警告:在易發生故障和危險性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標誌;必要時,設置聲、光或聲光組合報警裝置。
二、控製危險、危害因素的對策措施
消除、預防和減弱危險、危害因素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事故預防對策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實質上是保障整個生產、勞動過程安全生產的對策措施。
根據預防傷亡事故的原理,現將幾項行之有效的、基本的控製危險、危害因素的對策分列如下。(7條)
1.改進生產工藝過程,實行機械化、自動化生產
機械化、自動化的生產不僅是發展生產的重要手段,也是安全技術措施的根本途徑。機械化,減輕勞動強度;自動化,消除人身傷害的危險。
2.設置安全裝置
安全裝置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及危險牌示和識別標誌。
3.機械強度試驗
為了安全要求,機械設備、裝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須具有一定必要的機械強度。試驗的方法為每隔一定時期使所試驗的對象承受比工作負荷高的試驗負荷,如果所試驗的對象在試驗時間內沒有破損,也沒有發生剩餘變形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毛病,就認為合格,可以準許運行。
4.電氣安全對策
電氣安全對策通常包括防觸電、防電氣火災爆炸和防靜電等,防止電氣事故可采用5項對策。
(1)安全認證。
(2)備用電源。
(3)防觸電。
(4)電氣防火防爆。
(5)防靜電措施。
5. 機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
機器設備是生產的主要工具,它在運轉過程中總不免有些零部件逐漸磨損或過早損壞,以至引起設備上的事故,其結果不但使生產停頓,還可能使操作工人受到傷害。因此,要便機器設備經常保持良好狀態以延長使用期限、充分發揮效用、預防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的發生,必須對它進行經常的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
6.工作地點的布置與整潔
工作地點就是工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其他輔助設備對原材料和半成品進行加工的地點。完善地組織與合理地布置,不僅能夠促進生產,而且是保證安全的必要條件。
工作地點的整潔也很重要。工作地點散落的金屬廢屑、潤滑油、乳化液、毛坯、半成品的雜亂堆放,地麵不平整等情況都能導致事故的發牢“因此,必須隨時清除廢屑、堆放整齊,修複損壞的地麵以保持工作地點的整潔。
7.個人防護用品
采取各類措施後,還不能完全保證作業人員的安全時,必須根據須防護的危險、危害因素和危險、危害作業類別配備具有相應防護功能的個人防護用品,作為補充對策。
針對措施答題案例:
技術(防火防爆、電氣、機械、特種設備、職業危害等)
管理(組織機構、製度、投入、檢查等)
教育和培訓
第三節 應急預案與響應
應急預案是應急救援係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各種不同的緊急情況製定有效的應急預案,不僅可以指導應急人員的日常培訓和演習,保證各種應急資源處於良好的備戰狀態,而且可以指導應急救援行動按計劃有序進行,防止因行動組織不力或現場救援工作混亂而延誤事故應急救援,從而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應急預案的概念和分類
1概念 :是針對具體設備、設施和場所和環境,在安全評價的基礎上,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和環境損失,就事故發生後的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應急救援的設備、設施、條件和環境行動的步驟和綱領,控製事故發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預先作出的科學而有效的計劃。
2分類:
責任主體性質:企業預案、政府預案
影響範圍: 現場預案:車間級、工廠級
場外預案:區縣級、地市級、省級、區域級、國家級
一、應急預案的級別
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的影響範圍、地點及應急方式,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係。我國事故應急救援體係將事故應急預案分成6個級別。
1.Ⅰ級 (企業級)
事故的有害影響局限在一個單位 (如某個工廠、火車站、倉庫、農場、煤氣或石油管道加壓站/終端站等)的界區之內,並且可被現場的操作者遏製和控製在該地區域內。
2. Ⅱ級 (縣、市/社區級)
所涉及的事故其影響可擴大到公共區 (社區),但可被該縣 (市、區)或社區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廠或工業部門的力量所控製。
3.Ⅲ級 (地區/市級)
事故影響範圍大,後果嚴重,或是發生在兩個縣或縣級市管轄區邊界上的事故。
4. Ⅳ級 (省級)
對可能發生的特大火災、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險品運輸事故以及屬省級特大事故隱患、省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省級事故應急反應預案。這類意外事故需用全省範圍內的力量來控製。
5.Ⅴ級 (區域級)
事故後果極其嚴重,其影響範圍可能跨越省、直轄市、自治區,控製事故需鄰近省、市力量援助的,應建立區域級應急救援預案。
6. Ⅵ級 (國家級)
對事故後果超過省、直轄市、自治區邊界以及列為國家級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的設施或場所,應製定國家級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⑵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⑶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2006年1月
本預案適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二、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重點)
1總則(製定預案的目的、工作原則、編製依據和適用範圍等)
2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職責、權利和義務,以響應為主線,明確事故發生、報警、響應、結束、處置等環節主管部門與協作部門)
3 預警和預防機製(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預防行動、支持係統、響應級別的發布)
4應急響應(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信息共享和處理、通訊,指揮和協調,緊急處置,應急人員防護,群眾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事故調查分析、檢測與評估,新聞報道,應急結束等)
5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社會救助、保險、事故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6保障措施(包括通信與信息保障、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技術儲備與保障、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監督檢查等)
7附則 (有關術語、定義、預案管理與更新、獎勵與責任、製定與解釋部門,實施生效時間)
8附錄(相關預案、預案總體目錄、分預案目錄,通訊錄等)
三、預案編製的方法(重點)
1組建編製隊伍 (各級各部門廣泛參與)
1 法律法規分析(職業衛生、環保、消防等法律法
規,同時調研現有的預案包括政府)
2危險與應急能力分析 2風險分析(曆史、地理、技術、
人、物理、管製6個因素)
3應急能力分析(所需要的資源與能力是否配備齊全;外
部資源到位;可以優先利用資源3個問題)
3 預案編製
4預案的評審與發布(要經單位各級管理人員、應急管理人員和應急響應人員充分討論和修訂、評審,經批準後發布)
5預案的實施 (預案不僅在緊急情況執行,應融入單位的整體活動、包括預案的培訓和演練等)
四、應急預案的文件體係
應急預案要形成完整的文件體係,以使其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成為應急行動的有效工具。
1.一級文件 總預案
它包含了對緊急情況的管理政策、預案的目標,應急組織和責任等內容。
2.二級文件 程序
它說明某個行動的目的和範圍。程序內容十分具體,比如該做什麼、由誰去做、什麼時間和什麼地點等等。
3.三級文件 說明書
對程序中的特定任務及某些行動細節進行說明,供應急組織內部人員或其他個人使用,例如應急隊員職責說明書、應急監測設備使用說明書等。
4.四級文件 對應急行動的記錄
包括在應急行動期間所做的通訊記錄、每一步應急行動的記錄等。
五、應急培訓與演習(熟悉)
1.應急預案培訓的原則和範圍
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習的指導思想應以加強基礎,突出重點,邊練邊戰,逐步提高為原則。
應急培訓與演習的基本要求是鍛煉和提高隊伍在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堵源、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和幫助群眾防護或撤離、有效消除危害後果、開展現場急救和傷員轉送等應急救援技能和應急反應綜合素質,有效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事故損失。
應急培訓應包括:
(1)政府主管部門的培訓。
(2)社區居民培訓。
(3)企業全員培訓。
(4)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培訓。
2.應急培訓的基本內容(4方麵)
(1)報警。
(2)疏散。
(3)火災應急培訓。
(4)不同水平應急者培訓。具體培訓中,通常將應急者分為5種水平進行培訓,每一種水平都有相應的培訓要求:
1)初級意識水平應急者;
2)初級操作水平應急者;
3)危險物質專業水平應急者;
4)危險物質專家水平應急者;
5)事故指揮者水平應急者。
3.訓練和演習類型
根據演習規模可以分為桌麵演習、功能演習、全麵演習
應急訓練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基礎訓練、專業訓練、戰術訓練和自選科目訓練4類。
(1)基礎訓練。基礎訓練是應急隊伍的基本訓練內容之一,是確保完成各種應急救援任務的前提基礎。
(2)專業訓練。專業技術關係到應急隊伍的實戰水平,是順利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關鍵,也是訓練的重要內容。
(3)戰術訓練。戰術訓練是救援隊伍綜合訓練的重要內容和各項專業技術的綜合運用,是提高救援隊伍實踐能力的必要措施。
(4)自選課目訓練。自選課目訓練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選擇開展如防化、氣象、偵檢技術、綜合演練等項目的訓練,進一步提高救援隊伍的救援水平。
參考 案例7 8頁
案例52 62頁
思考:案例57 68頁
案例58 69頁
第二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
第一節 事故調查的程序 (原則)
目前我國傷亡事故調查基本是按照逐級上報,分級調查處理的原則。傷亡事故調查的原則和程序,以及事故調查組的人員組成、工作程序、任務、責任和權利等等,在國家的有關法規、標準中有比較詳細的規定。
第二節 事故調查的組織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任務(熟悉)
1.事故調查小組的組成和任務
事故調查組的成立,按照企業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及相關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同時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第三節 事故調查取證
事故調查的取證大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麵入手。
一、事故現場處理
為保證事故調查、取證客觀公工地進行,在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現場要進行保護。事故現場的處理至少應當做到:
(1)事故發生後,應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製止事故蔓延擴大。
(2)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3)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誌。
(4)保護事故現場區域,不要破壞現場,除非還有危險存在;準備必需的草圖梗概和圖片;仔細記錄或進行拍照、錄像並保持記錄的準確性。
第三章 安全生產事故分析
第一節 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掌握)
對一起事故的原因詳細分析,通常有兩個層次,即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事故調查分析原因時,主要依據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一1986)。在標準中對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的分析有明確的規定。
參考例題: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預防措施的分析題。例35、36、37(41頁)
2.博德的事故因果連鎖 博德在海因裏希事故因果連鎖的基礎上,提出了反映現代安全觀點的事故因果連鎖。(如圖所示)
圖 博德的事故因果連鎖
第二節 事故統計與分析
一、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了解)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7中規定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統計範圍,計算方法和評價指標。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7中,關於傷亡事故經濟損失主要包括5個方麵:
(1)用於傷亡者的費用。
(2)物資損失。
(3)生產成果的減少。
(4)因勞動時間的喪失而引起勞動價值的損失。
(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損失。
1.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範圍
(1)人身傷亡後所支出的費用
1)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
2)喪葬及撫恤費用
3)補助及救濟費用
4)歇工工資
(2)善後處理費用
1)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
2)現場搶救費用
3)清理現場費用
4)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機能部位損失工作日換算表
表2 骨折損失工作換算表
7.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輕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5)特別重大事故。
8.水上交通事故分類
依據《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分類:
(1)重大事故。
(2)大事故。
(3)一般事故。
(4)小事故
第四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第一節 事故性質的認定
事故分析和性質的認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事故類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責任分析。
(4)事故性質的認定。
(5)事故經濟損失分析。
事故分析和性質的確定包括:事故分析步驟、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分析、傷亡事故分類、事故經濟損失統計等。在國家標準GB6442-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 -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72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和國務院1991年2月22日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頒布實施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有相應規定。
應當注意:
(1)區分事故的性質,按事故的性質可分為以下凡種:自然事故、技術事故、責任事故。
(2)確定事故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通過對事故原因 (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對應於這些原因的人及其與事件的關係,確定是否屬於事故責任者;按責任者與事故的關係分為: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3)事故責任分析的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 (勞動組織、規程標準、規章製度、教育培訓、操作方法)及生產技術因素 (如規劃設計、施工、安裝、維護檢修、生產指標),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 (事故隱患)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後果 (性質輕重、損失大小)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 (搶救和防治事故擴大的態度、對調查事故的態度和表現)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節 事故責任的劃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事故責任分類(3類)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1)由於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末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根據事故責任的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的形式有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
二、安全生產實行責任追究的基本規定
(1)《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中發 [1970]71號)第4條規定:“ 嚴格組織紀律,今後對一切違反安全生產製度,不遵守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須分別情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以黨紀國法論處。”
(2)《安全生產法》第13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
(3)《刑法》第134條規定:“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此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三、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1.認政府及其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主要規定(16條)
(1)國務院第302號令第2條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特大火災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國務院第302號令第14條規定:“市 (地、州)、縣 (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國務院第302號令第15條規定:“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4)國務院第302號令第16條規定:"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縣(市、區)、市 (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幹涉事故調查。
(5)《安全生產法》第92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國務院第302號令第20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阻撓、幹涉對特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該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7)國務院第302號令第11條規定:“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不得批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批準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除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外,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行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國務院第302號令第12條規定:"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對其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條件,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前款規定,不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而不立即撤銷原批準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國務院第302號令第14條第2款規定:“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安全生產法》第77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末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11)《安全生產法》第78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2)《安全生產法》第92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3)《憲法》第41條規定:“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14)《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暫行辦法》第30條規定:"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15)《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暫行辦法》第31條規定:“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暫行辦法》第34條規定:“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按規定期限做出行政複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複或者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處理。”
2.中介機構責任追究的主要規定 (3條)
(1)《安全生產法》第79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格。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81條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1)檢驗檢測工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2)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並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3)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報告的。"
(3)《職業病防治法》第74條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並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3. 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主要規定(13條)
(1)《安全生產法》8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法》8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安全生產法》8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4)《安全生產法》8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