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永煤礦通風安全監控裝置使用管理製度
一、凡礦井主要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均必須安設此裝置。
二、凡應安設裝置的地點或區域,采掘《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主機、傳感器安設位置,控製電纜的敷設線路以及裝置控製區域等作明確規定。
三、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科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交安全通風科備案。
四、通風科負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裝置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與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及電源線、控製線,在撤除前必須與通風科瓦斯監測中心聯係,妥善處理。
六、檢修與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事先與通風科瓦斯監測中心聯係,並經礦調度室同意後,方可進行檢修。
七、瓦檢員、放炮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轄範圍內的裝置及纜線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科瓦斯監測中心彙報並協助處理。
八、所有裝置(包括分站、傳感器、電纜)均由所轄範圍內的值班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和使用,凡裝置被損壞,應及時向瓦斯監測中心彙報。凡因失職造成裝置損壞,要追究當事者責任,並給責任者罰款100-500元和紀律處分。對故意破壞、盜竊裝置者,除照價賠償外,一律嚴肅處理。
九、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隻準現場瓦檢員按規定移動,並做到每班放炮前取下傳感器加以保護,放炮後必須及時恢複到規定位置。
十、瓦斯監測係統(包括所有裝置)未經礦調度室、安全通風科領導批準,以及非檢修時,嚴禁擅自停用,否則將追究當班瓦檢員、采掘班組長和值班隊長的責任。
十一、瓦斯傳感器電源為本質安全型,其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負荷側。
十二、使用斷電儀控製的地點,嚴禁隨意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複電。
十三、凡裝置所關聯的電氣設備,包括局扇、裝岩機、溜子等設備的控製開關,必須掛牌標明。使用地點停風停電後,必須按瓦斯管理規定,先檢查瓦斯,待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值以下時,方可向該工作麵供電。
十四、瓦斯監測係統的投入使用,隻是對礦井多了一個瓦斯檢測手段,並不能代替人工控製,故瓦檢員的安排、檢查次數均按瓦斯管理等有關規章製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