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永煤礦防火工作管理製度
一、井口周圍二十米範圍內,嚴禁有煙、火源。
二、井口嚴格執行檢身製度,嚴禁私帶煙、火和穿戴化纖製品入井。
三、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四、井下和井筒內不得從事電、氣焊割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和井筒內進行電、氣焊割工作,則每次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有關業務部門、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
五、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擦試機器用過的棉紗、布頭、紙等要放入加蓋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麵處理,不得亂放亂扔。
六、井下電氣設備入井必須經防爆性能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並按要求進行安裝和檢修。
七、加強礦燈防爆性能檢查,保證每盞礦燈不失爆。
八、井下用電纜必須使用經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並按規定敷設。
九、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選型,並按要求進行防爆性能和“三大保護”的檢查實驗。
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自連自拉”、“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十一、井下必須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雷管。嚴禁使用結塊、變質、過期、失效的炸藥。禁止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或用煤粉作封泥進行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十二、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調室、材料庫房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十三、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房、井底車場,使用帶式運輸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要按規定的數量在存放地點備足滅火器材。
十四、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十五、井下作業人員要愛護滅火器材,嚴禁損壞滅火器材,否則按規定進行賠償。
十六、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