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目的和依據
為了實現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率,避免和減少礦區生態環境破壞和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製定本技術政策。
(二)適用範圍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從事固體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不包括從事放射性礦產、海洋礦產開發的企業。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礦產資源開發規劃與設計、礦山基建、采礦、選礦和廢棄地複墾等階段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汙染防治。
(三)指導方針和技術原則
1.礦產資源的開發應貫徹“汙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並舉;以及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過程控製、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
2.礦產資源的開發應推行循環經濟的“汙染物減量、資源再利用和循環利用”的技術原則,具體包括:
(1)發展綠色開采技術,實現礦區生態環境無損或受損最小;
(2)發展幹法或節水的工藝技術,減少水的使用量;
(3)發展無廢或少廢的工藝技術,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4)礦山廢物按照先提取有價金屬、組分或利用能源,再選擇用於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後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技術原則。
(四)實現目標
1.2011年應達到的階段性目標
(1)新、擴、改建選煤和黑色冶金選礦的水重複利用率應達到90%以上;新、擴、改建有色金屬係統選礦的水重複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
(2)大中型煤礦礦井水重複利用率力求達到65%以上;
(3)已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放係統的大中型煤礦,其瓦斯利用率應達到當年抽放量的85%以上;
(4)煤矸石的利用率達到55%以上,尾礦的利用率達到10%以上;
(5)曆史遺留礦山開采破壞土地複墾率達到20%以上,新建礦山應做到邊開采、邊複墾,破壞土地複墾率達到75%以上。
2.2015年應達到的階段性目標
(1)選煤廠、冶金選礦廠和有色金屬選礦廠的選礦水循環利用率在2010年基礎上分別提高3%;
(2)大中型煤礦礦井水重複利用率、大中型煤礦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礦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礎上分別提高5%;
(3)曆史遺留礦山開采破壞土地複墾率達到45%以上,新建礦山應做到邊開采、邊複墾,破壞土地複墾率達到85%以上。
(五)考核指標體係
政府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汙染防治的考核指標體係,將下述指標納入考核指標體係:
(1)采礦回采率、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等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指標;
(2)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煤礦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複利用率等廢物資源化利用指標;
(3)土地複墾率、礦山次生地質災害治理率等生態環境修複指標。
(六)清潔生產
鼓勵礦山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優先選用采、選礦清潔生產工藝,杜絕落後工藝與設備向新開發礦區和落後地區轉移。
二、礦產資源開發規劃與設計
(一)禁止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
1.禁止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湖泊周邊、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區域內采礦。
2.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範圍內進行露天開采。
3.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
4.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冶煉汞、砷、鉛、鋅、焦、硫、釩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
5.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複利用的、產生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6.禁止新建煤層含硫量大於3%的煤礦。
(二)限製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
1.限製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內開采礦產資源。
生態功能保護區內的開采活動必須符合當地的環境功能區規劃,並按規定進行控製性開采,開采活動不得影響本功能區內的主導生態功能。
2.限製在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等生態脆弱區內開采礦產資源。
(三)礦產資源開發規劃
1.礦產資源開發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選址、布局應符合所在地的區域發展規劃。
2.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製定礦產資源綜合開發規劃,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內容包括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廢棄地複墾等。
3.在礦產資源的開發規劃階段,應對礦區內的生態環境進行充分調查,建立礦區的水文、地質、土壤和動植物等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基礎狀況數據庫。
同時,應對礦床開采可能產生的區域地質環境問題進行預測和評價。
4.礦產資源開發規劃階段還應注重對礦山所在區域生態環境的保護。
(四)礦產資源開發設計
1.應優先選擇廢物產生量少、水重複利用率高,對礦區生態環境影響小的采、選礦生產工藝與技術。
2.應考慮低汙染、高附加值的產業鏈延伸建設,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提倡煤-電、煤-化工、煤-焦、煤-建材、鐵礦石-鐵精礦-球團礦等低汙染、高附加值的產業鏈延伸建設。
3.礦井水、選礦水和礦山其它外排水應統籌規劃、分類管理、綜合利用。
4.選礦廠設計時,應考慮最大限度地提高礦產資源的回收利用率,並同時考慮共、伴生資源的綜合利用。
5.地麵運輸係統設計時,宜考慮采用封閉運輸通道運輸礦物和固體廢物。
三、礦山基建
1.對礦山勘探性鑽孔應采取封閉等措施進行處理,以確保生產安全。
2.對礦山基建可能影響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動、植物資源,應優先采取就地、就近保護措施。
3.對礦山基建產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應分類堆放、分類管理和充分利用。
對表土、底土和適於植物生長的地層物質均應進行保護性堆存和利用,可優先用作廢棄地複墾時的土壤重構用土。
4.礦山基建應盡量少占用農田和耕地,礦山基建臨時性占地應及時恢複。
四、采礦
(一)鼓勵采用的采礦技術
1.對於露天開采的礦山,宜推廣剝離—排土—造地—複墾一體化技術。
2.對於水力開采的礦山,宜推廣水重複利用率高的開采技術。
3.推廣應用充填采礦工藝技術,提倡廢石不出井,利用尾砂、廢石充填采空區。
4.推廣減輕地表沉陷的開采技術,如條帶開采、分層間隙開采等技術。
5.對於有色、稀土等礦山,宜研究推廣溶浸采礦工藝技術,發展集采、選、冶於一體,直接從礦床中獲取金屬的工藝技術。
6.加大煤炭地下氣化與開采技術的研究力度,推廣煤層氣開發技術,提高煤層氣的開發利用水平。
7.在不能對基礎設施、道路、河流、湖泊、林木等進行拆遷或異地補償的情況下,在礦山開采中應保留安全礦柱,確保地麵塌陷在允許範圍內。
(二)礦坑水的綜合利用和廢水、廢氣的處理
1.鼓勵將礦坑水優先利用為生產用水,作為輔助水源加以利用。
在幹旱缺水地區,鼓勵將外排礦坑水用於農林灌溉,其水質應達到相應標準要求。
2.宜采取修築排水溝、引流渠,預先截堵水,防滲漏處理等措施,防止或減少各種水源進入露天采場和地下井巷。
3.宜采取灌漿等工程措施,避免和減少采礦活動破壞地下水均衡係統。
4.研究推廣酸性礦坑廢水、高礦化度礦坑廢水和含氟、錳等特殊汙染物礦坑水的高效處理工藝與技術。
5.積極推廣煤礦瓦斯抽放回收利用技術,將其用於發電、製造炭黑、民用燃料、製造化工產品等。
6.宜采用安裝除塵裝置,濕式作業,個體防護等措施,防治鑿岩、鏟裝、運輸等采礦作業中的粉塵汙染。
(三)固體廢物貯存和綜合利用
1.對采礦活動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應使用專用場所堆放,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環境汙染及誘發次生地質災害。
(1)應根據采礦固體廢物的性質、貯存場所的工程地質情況,采用完善的防滲、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汙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宜采用水覆蓋法、濕地法、堿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預防和降低廢石場的酸性廢水汙染;
(3)煤矸石堆存時,宜采取分層壓實,粘土覆蓋,快速建立植被等措施,防止矸石山氧化自燃。
2.大力推廣采礦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表外礦和廢石中有價元素和礦物的回收技術,如采用生物浸出-溶劑萃取-電積技術回收廢石中的銅等;
(2)推廣利用采礦固體廢物加工生產建築材料及製品技術,如生產鋪路材料、製磚等;
(3)推廣煤矸石的綜合利用技術,如利用煤矸石發電、生產水泥和肥料、製磚等。
五、選礦
(一)鼓勵采用的選礦技術
1.開發推廣高效無(低)毒的浮選新藥劑產品。
2.在幹旱缺水地區,宜推廣幹選工藝或節水型選礦工藝,如煤炭幹選、大塊幹選拋尾等工藝技術。
3.推廣高效脫硫降灰技術,有效去除和降低煤炭中的硫分和灰分。
4.采用先進的洗選技術和設備,推廣潔淨煤技術,逐步降低直接銷售、使用原煤的比率。
5.積極研究推廣共、伴生礦產資源中有價元素的分離回收技術,為共、伴生礦產資源的深加工創造條件。
(二)選礦廢水、廢氣的處理
1.選礦廢水(含尾礦庫溢流水)應循環利用,力求實現閉路循環。未循環利用的部分應進行收集,處理達標後排放。
2.研究推廣含氰、含重金屬選礦廢水的高效處理工藝與技術。
3.宜采用塵源密閉、局部抽風、安裝除塵裝置等措施,防治破碎、篩分等選礦作業中的粉塵汙染。
(三)尾礦的貯存和綜合利用
1.應建造專用的尾礦庫,並采取措施防止尾礦庫的二次環境汙染及誘發次生地質災害。
(1)采用防滲、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礦庫溢流水汙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尾礦庫壩麵、壩坡應采取種植植物和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滑坡和水土流失。
2.推廣選礦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技術。
(1)尾礦再選和共伴生礦物及有價元素的回收技術;
(2)利用尾礦加工生產建築材料及製品技術,如作水泥添加劑、尾礦製磚等;
(3)推廣利用尾礦、廢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區或塌陷地的工藝技術;
(4)利用選煤煤泥開發生物有機肥料技術。
六、廢棄地複墾
1.礦山開采企業應將廢棄地複墾納入礦山日常生產與管理,提倡采用采(選)礦—排土(尾)—造地—複墾一體化技術。
2.礦山廢棄地複墾應做可墾性試驗,采取最合理的方式進行廢棄地複墾。
對於存在汙染的礦山廢棄地,不宜複墾作為農牧業生產用地;對於可開發為農牧業用地的礦山廢棄地,應對其進行全麵的監測與評估。
3.礦山生產過程中應采取種植植物和覆蓋等複墾措施,對露天坑、廢石場、尾礦庫、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麵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廢石場、尾礦庫、矸石山等固廢堆場服務期滿後,應及時封場和複墾,防止水土流失及風蝕揚塵等。
4.鼓勵推廣采用覆岩離層注漿,利用尾礦、廢石充填采空區等技術,減輕采空區上覆岩層塌陷。
5.采用生物工程進行廢棄地複墾時,宜對土壤重構、地形、景觀進行優化設計,對物種選擇、配置及種植方式進行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