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窯監測監控管理製度
小煤窯監測監控管理製度
一、建立健全小煤礦基礎台帳及小煤礦分布圖,台帳及圖紙上必須注明小煤礦基本情況及批準文號,井口等內容以及與大礦的關係。
二、建立健全小煤礦動態調查原始記錄及台帳。每季進行一次全礦區的小煤礦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小煤礦開采現狀,越層越界情況,產量、開采方向、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對大礦的影響等。
三、由分管科長負責,將調查結果進行彙總、歸納、分類,報上級有關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
四、對大礦有安全威脅的小煤礦將不定期進行檢查,但每月至少不少於一次,對大礦已構成安全威脅的小煤礦必須及進製止,並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處。
五、每季雨季前後重點對受洪水威脅可能波及大礦安全的小煤礦進行重點監測,提出處理意見並落實防洪措施,必要時會同當地人民政府進行封堵處理。
六、對於受洪水威脅已廢棄的小煤礦井口徹底進行封堵處理。
七、及時掌握小煤礦的開采動態,對於越層越界、破壞資源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處。
八、編製“三書”時,及時了解上部小煤礦情況,提前發出關井通知單,並予以落實。
九、對於影響大礦開拓布置的小煤礦及時發出並井通知單,責令其關封井口。
十、監督檢查小煤礦的排水現狀,上部及四周小煤礦不得對大礦構成積水威脅,一經查處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嚴肅處理。
十一、對已關閉的煤礦不定期調查,以防死灰複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