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水文地質基礎工作技術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掌握礦井水文地質規律。為礦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支撐,保護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防治水規定》和《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01manbetx 》 等規定,針對XX煤礦具體條件,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總工程師是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主要責任人,地測副總具體負責。
第三條 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開展礦區(井田)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查明礦區(井田)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全麵收集03manbetx 整理勘探、建井及生產等水文地質資料,並彙編成冊,編製出各種水文地質圖、表。
2、為礦井建設、開拓延深、改擴建、新采區、階段、工作麵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或專門報告。
3、曆年水文、氣象資料的調查收集、積累和03manbetx 整理,提供規劃或設計生產礦井(區)地麵防洪(澇)、排洪(澇)渠道係統的圖紙資料。
4、負責編製和督促實施以下水害防治方案和措施:
①對雨季地麵井田中央塌陷坑積水的排放
②頂水采煤的水害防治方案和措施。
③確定或變動開采上限的方案。
④留設或開采防、隔水煤柱的方案和措施。
⑤恢複被淹井巷的探放水方案和措施。
⑥過含水斷層、進入老塘(硐)、老空積水區,過穿層石門中的強含水層,過封閉不良鑽孔,疏幹煤層頂、底板砂岩水等探放水措施。
5、調查、收集礦井和周邊煤礦、小煤窯的采空區、地麵水體等水文地質資料。
6、勘查礦井所需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水源。
7、正常進行井下湧水量的測定,出水點的觀測和登記建卡,地麵鑽孔水位、井下鑽孔水壓觀測及汛期河流、塌陷塘的水位觀測等。
8、開展礦區環境水文地質調查和研究。
9、在礦井水文地質工作中,引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新方法、新裝備,積極開展礦區(井田)水文地質特征和井巷充水條件等的研究,掌握礦區(井田)水文地質規律。
二、技術規定
一)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觀測
(一)、地麵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觀測
第四條 每年汛前全麵調查井田範圍內的主要排水溝的分布、彙水麵積等,汛期調查地表塌陷積水範圍、內澇積水水位等,測算其積水量,並在井上下對照圖上予以標明。
第五條 對井田範圍內新地層上部含水層中的供水孔(井)進行調查,建立台帳、並填繪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
第六條 應定期在交換圖上標明井田範圍內的小煤井;在雨季前要對小煤井進行調查,內容包括:井口位置及標高、批準和實際開采井田範圍、開采上限標高和下限深度、與大礦和地麵塌陷積水塘空間位置關係、對大礦是否存在水害威脅;調查結果填繪到井上下對照圖、報告有關礦領導、上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
第七條 對在雨季期間可能被地麵水淹沒的水動態觀測孔,每年雨季前需檢查並完善其孔口防漏裝置,嚴防地麵水通過孔口灌入井下。
第八條 礦應建立和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網(站),觀測孔設立應當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已有觀測孔因采掘影響或已幹涸的要及時封閉處理,並報集團公司核準,需新補觀測孔應經集團公司同意。
第九條 保護地下水動態觀測孔;水位發生異常,要檢查其孔深及淤塞情況,03manbetx 發生異常的原因,淤塞嚴重、影響觀測結果的應及時處理。
第十條 地下水動態觀測網點,應嚴格按統一時間進行觀測,平、枯水期間的1、2、3、4、10、11、12月10、20、30(31)日各觀測一次;豐水期的5、6、7、8、9月按5 、10、15、20、25、30(31)日各觀測一次;水動態觀測孔在淹沒期間可停止觀測。井下發生突水等特殊情況時,應選擇有關鑽孔,加密觀測次數。所有觀測資料均應係統編錄。
第十一條 凡正式設站的礦井應對有影響的河流等地表水體每月定期觀測一次水位,汛期根據集團公司三防指揮部的要求加密進行觀測。
(二)、井下水文地質調查與觀測
第十二條 所有井巷工程和采掘工作麵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均應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遇有滲水、淋水、湧水等現象,必須及時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要求進行觀測、記錄。在湧水量未穩定或未掌握其變化趨勢前應加密觀測直至穩定,揭露的出水含水層及相關含水層水位動態觀測孔要同步觀測,必要時采取水樣進行水質03manbetx 。觀測調查結果標注在相應的井筒斷麵圖、石門實測地質剖麵圖以及礦井充水性圖。
第十三條 工作麵揭露封閉不良的鑽孔發生湧水時,應測定該鑽孔位置、標高和湧水量等,觀察記錄湧水形式(下泄或上湧),並根據鑽孔揭示的岩性組合,分析研究其出水層位以便采取措施及時封堵。
第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如發生底板出水或頂板淋水等情況時,應當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情況等,並測定湧水量、水溫、水質和含沙量等。同時應當觀測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湧水量和水位的變化,並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出水點應進行動態係統觀測,並編製卡片,附平麵圖和素描圖。當水量大於3m3/h則應每日觀測其出水量。
第十五條 礦井湧水量觀測,應按不同水源,分采區、分翼、分水平、分井及全礦總湧水量進行觀測。水量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禁止浮標法。其觀測時間與地麵水位動態觀測同日進行。
第十六條 新鑿立井,基岩段一般每延深10m,斜井每延長20m測定湧水量一次;每新揭一個湧水含水層,每封堵一次水,至少實測一次湧水量。對揭露的湧水含水層除應按第十三、十四條的要求進行調查編錄外,根據湧水量的大小和其變幅來確定每日觀測次數,湧水量大且變幅大應加密每天的觀測次數;湧水量小、變幅小則減少觀測次數,但至少每日不得少於一次。
第十七條 出(突)水量達到3m3/h或長期穩定達到1m3/h及以上的井下各類出(突)水點,均要建立出(突)水點台帳。詳細調查記錄初始出水時間、水量、出水過程與水量變化、水溫、水質、出水點層位和岩性,分析記錄出水原因、出水通道和水源,記錄對生產影響情況和處理結果等。
第十八條 井下所有放水鑽孔在遇有突水等特殊情況要加密觀測,正常觀測放水量的時間與礦井湧水量觀測同步進行。聯管放水而不能單孔測量水量者,應測量聯管放水量。
第十九條 井下所有測壓孔正常觀測時間應與礦井湧水量觀測同步進行,遇有突水等特殊情況要加密觀測。
第二十條 放水鑽孔不測水壓,水壓應在固定的測壓孔中測定。放水孔改為測壓孔時,應連續觀測三天(每天一次)後,方可轉入正常水壓觀測。放水孔臨時關閉測水壓視為動水壓力,僅作水壓參考值,不作為正式水壓。
第二十一條 井下探放煤層頂板砂岩水,老塘、老峒、老巷積水及斷層帶水等鑽孔,應測定鑽孔孔位、方向、孔深,記錄開孔、終孔日期、終孔層位和出水量,有無出風、出瓦斯等特殊情況;觀測出水量,計算累計出水量。
第二十二條 井上下觀測所用工具、儀器,使用前應檢查其完好狀況,定期進行校驗。
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三條 受上覆新生界鬆散砂層含水體和底板承壓岩溶水等水害威脅、水文地質條件不明或水文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井田、延深水平、采區,需在該井田、水平延深、采區開拓(采)設計編製前3~5年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
第二十四條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的文字說明及附圖,其內容應包括:
1、以往進行的工作和目前存在的問題;
2、勘探目的和任務;
3、勘探工程布置原則,主孔和觀測孔的設計(包括井上、下);
4、各種技術工作的要求:穩定流或非穩定流抽(放)水試驗次數及抽(放)水層位,抽(放)水試驗的方法和觀測要求,要求取得的水文地質參數,測井及水文特殊測井要求,岩(土)樣及水樣測試項目,隔離止水段、長期保留觀測孔段和封孔要求,有關示蹤(連通)試驗要求,終孔層位和終孔孔徑、孔口保護裝置等要求;井下水文地質鑽孔還應提出鑽窩設計、孔口管與止水套管檢查標準、疏放水管路直徑和長度,放水路線的安排,地下水資源利用的設計等。
5、預計最大抽水量和放水量,選用抽水設備和核對礦井排水能力。
6、施工組織安排;
7、費用概算等。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已批準的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由施工單位編製鑽孔施工設計(含單孔施工技術指導書)、抽(放)水試驗設計、示蹤試驗設計,經規定程序審查批準後實施。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情況有變化需修改補充勘探設計時,辦理設計變更、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二十六條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完成後,應及時編製提交勘探成果報告或資料,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審批。勘探成果報告或資料的內容應有:
1、綜合水文地質圖( 1:2000或1:5000);
2、通過抽(放)水主孔的水文地質剖麵圖(1:2000);
3、通過兩個以上水文地質勘探鑽孔的水文地質剖麵圖(1:2000);
4、通過兩個以上水文地質勘探鑽孔,包括抽(放)水主孔的走向剖麵圖(1:2000);
5、抽(放)水試驗含水層等水位線(包括抽(放)水前的等水位線)平麵圖(1:2000或1:50000);
6、含、隔水層等厚線圖(1:2000或1:5000);
7、鑽孔柱狀圖(除地質內容外還應有鑽孔結構、水文測井曲線、簡易水文曲線、封孔止水情況等內容)(1:200);
8、含隔水層柱狀對比及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1:200或1:500);
9、抽(放)水試驗有關曲線圖。如Q-S曆時曲線,Q-S關係曲線、q-s關係曲線、s-t半對數和對數曲線,恢複水位半對數曲線等;
10、示蹤(連通)試驗的有關圖紙;
11、各鑽孔孔口坐標、標高及測水點標高,孔斜坐標換算成果,簡易水文抄寫表,抽(放)水試驗及有關觀測(包括恢複水位)資料,水溫觀測資料,鑽孔止水檢查記錄和耐壓試驗記錄,鑽孔封孔情況的記錄,水質化驗和岩石物理力學性質試驗資料,水文地質參數計算過程及成果資料。如作水源利用,水質資料中還應有細菌學、毒理學、化學指標、感官性狀指標等的化驗分析資料。
12、文字說明。其內容應包括:補勘的目的任務,勘探工程完成情況,勘探工程質量評述,含、隔水層的賦存特征,含水層的富水性及斷層構造的導、阻水性,根據(放)水試驗結果進行水文地質參數計算及選用,根據勘探目的利用已取得水文地質參數進行湧水量預計,隔水層隔水性能和其岩石物理力學性質的評述,有關地下水流場及動態(含水溫、水質)的評述,含水層富水性分區,礦井生產應采取有關防治水患的措施、建議,尚存在問題及結論意見。
(一)、地麵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鑽孔及抽水試驗
第二十七條 每個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鑽孔必須嚴格遵照施工設計或施工技術指示書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當勘探目的層位為鬆散含水砂層(砂礫層)時,可以用稀泥漿鑽進或用幹打的辦法鑽進,下入過濾器後必須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將過濾器外環形間隙中泥漿稀釋破壞,孔內沉澱物撈盡;當勘探目的層為基岩時不允許用泥漿鑽進,但遇破碎地層必須使用泥漿時,須經集團公司和所在礦地測副總同意,且在終孔後必須及時選用焦磷酸鈉、稀鹽酸、活塞和液態CO2洗孔,使含水層的滲透性能恢複到原來狀態。
第二十九條 鑽孔目的層段必須全取芯,特殊情況需采用無芯鑽進時要經集團公司和礦地測副總同意。基岩含水層段鑽進時要帶取粉管,盡量減少岩粉充塞岩石裂隙。
第三十條 水文地質勘探鑽孔岩芯采取率應達到以下要求:
1、主要含水層及試驗層段,不論是基岩或新生界鬆散層均應達到75%以上;
2、其它非試驗層段,基岩不低於70%,第四係鬆散層不低於50%,破碎帶(或層段)不低於50%;
3、對於構造裂隙極發育的破碎帶的采取率,經鑽探采取措施仍達不到50%的要求時,則要求:
⑴、破碎帶上下界限清楚;
⑵、詳細記錄鑽具掉落起止深度,衝洗液消耗量變化,水位變化情況;
⑶、少打多起鑽,每回次起鑽,應取出一定數量的岩塊和岩粉或溶洞充填物;
⑷、測井對該部位的詳細解釋。
第三十一條 一般水位觀測孔或長觀孔的岩芯采取率:
1、基岩:不低於70%;
2、新生界鬆散層:觀測層段不低於70%,非觀測層段不低於50%;
3、溶洞及構造、裂隙發育破碎帶:不低於35%。
第三十二條 抽水試驗鑽孔的終孔直徑不小於108毫米,深度大於500米的抽水試驗鑽孔的終孔直徑不小於91毫米;動態觀測孔及其它非抽水試驗鑽孔的終孔直徑按施工設計要求。
第三十三條 鑽孔抽水試驗的質量標準按原煤炭部(87)煤地字第746號文頒發的《煤田勘探鑽孔工程質量標準》中“鑽孔抽水試驗質量標準”和《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範(GB12719-1991)》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穩定流抽水或定流量非穩定流抽水均應係統進行水位恢複觀測,分別利用抽水試驗資料、恢複水位資料進行水文地質有關參數的計算。
第三十五條 當孔內水位較深,限於設備能力無法進行抽水試驗時,可以采用井下鑽孔放水、地麵觀測水位的方法求取水文地質參數;或以直通式鑽孔井下放水、地麵觀測水位的方法求取水文地質參數。不具備井下放水條件時采用壓水方法獲取含水層的單位吸水率。
第三十六條 盡量避免多層含水層混合抽水,但當抽水試驗鑽孔為多層含水層(組),且隔離止水難度較大時,可以進行混合抽水,但必須同時進行流量測井,觀測每個含水層的水位、求取有關水文地質參數。
第三十七條 鑽孔分層(段)隔離止水必須進行隔離止水檢查和套管是否漏水檢查。止水效果檢查不合格者必須重新進行止水。
1、套管絲扣漏水檢查方法:將套管內封孔物(如水泥等)鑽至離套管下口約4m左右(即最下麵一個連接絲扣已露出)提水或注水,使套管內水位低於或高於孔外含水層水位20m以上,管內水位不發生上升或下降現象,即為合格;也可用測井方法檢查。
2、隔離止水方法:在上一次檢查合格後進行,將套管內封孔物鑽完至套管下口,使套管下口與孔壁台階露出,然後提水或注水,使管內外水位差大於20m,經觀測不升降者為合格,如孔底已揭露下部含水層,管內水位為下部含水層,隻要該水位與管外含水層水位(在下管前已測定)兩者的穩定值存在差異就認為止水合格,也可用測井方法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含水層穩定水位的標準為:
1、連續三小時水位無變化;
2、水位呈鋸齒狀升降變化,連續四小時內最大變幅不超過50mm;
3、水位呈單向變化,每小時升(或降)不超過10mm,並連續四個小時;
4、達不到以上要求,但總觀測時間不少於72小時。
第三十九條 各類水文地質勘探鑽孔在鑽進過程中,都必須進行簡易水文觀測。其內容包括:
1、下鑽前、起鑽後孔內水位;
2、鑽井過程中洗液消耗量。測定孔內衝洗液消耗必須在形狀規則、不滲漏水、底和四周用水泥塗抹的清水池中進行。衝洗液消耗量測定必須在鑽具下到孔底、衝洗液正常循環後進行,測定清水池中水麵高度,每鑽進一小時再測定池內水麵高度,計算一小時的消耗量,在班報的相應孔深處記錄,當消耗量增大時要將觀測時間縮短為半小時或10分鍾,當孔內全漏時要測定泥漿泵的最大排水量,全漏或消耗量大的起止深度要準確地記錄在班報上。
3、及時準確記錄孔內掉鑽的起止深度,岩芯破碎、裂隙發育和孔壁坍塌掉塊段的起止深度,衝洗液顏色發生變化的起止深度等。
4、當孔內水位突然冒出孔口時,除應記錄其孔深外,還應測量其水壓(或接長孔口管測其水位)和湧水量。
第四十條 孔斜要求:除需安裝深井泵的大口徑鑽孔在深井泵下入深度以上孔段,孔斜不得超過2°外,其餘同煤田勘探鑽孔工程質量標準中對孔斜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長期水動態觀測孔鑽進結束交付使用時的孔底岩粉沉澱高度不得超過觀測段全長的五分之一,如超過應及時打撈幹淨。經過一段時間的觀測使用後如發現孔底淤塞高度超過觀測段全長的五分之一時,應安排鑽機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類水文地質鑽孔均應進行1:200的視電阻率、人工放射性、天然放射性測井,鬆散層水文地質鑽孔還應增加自然電位測井。抽水試驗鑽孔進行鹽化擴散測井、流量測井、井徑測量、井溫測量應在設計中明確。
第四十三條 抽水試驗鑽孔均應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水樣采取按地質礦產部地發【1986】558號文《水樣的采取、保存和送檢01manbetx 》的要求進行。
第四十四條 不作保留的水文地質勘探鑽孔必須全孔用高標號速凝水泥漿封閉,在通過含水層或砂礫層的鑽孔中還應在基岩風化帶下界下入隔離物,在隔離物以上用高標號速凝水泥漿封閉。
第四十五條 在巨厚鬆散含水砂層或砂礫層中出現岔孔的基岩地質或水文地質鑽孔,要采取各種鑽探措施找到原基岩鑽孔,當找不到原基岩鑽孔時,為防止砂層水通過原基岩孔灌入井下,應在其周圍5m的範圍內施工兩個以上注漿孔,鑽至基岩風化帶以下,在基岩麵下入止漿塞,以大於3MPa的泵壓向基岩段壓注水泥漿,使漿液擴散,將原鑽孔的基岩風化帶封閉,形成水泥蓋帽。
第四十六條 終孔後要複測孔口坐標、標高及測水點管口標高,測定終孔穩定水位。
第四十七條 孔口保護裝置應由施工單位根據所在礦防治水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製作並安裝,在地表水體可能淹沒孔口的水動態長觀孔其孔口裝置要封閉嚴密、堅固耐用。
第四十八條 單個水文地質勘探鑽孔完成所有設計技術要求目的後,由集團公司和所在礦防治水主管部門會同施工單位對鑽孔進行現場驗收,現場驗收合格後方可封孔或移交使用。
第四十九條 單個鑽孔竣工後三十天內,施工單位應提交該孔的所有資料,包括:鑽孔柱狀圖、鑽孔坐標、標高及測水點管口標高、終孔穩定水位、孔斜及坐標換算成果、簡易水文觀測成果、測井和水文測井資料、鑽孔結構和過濾器結構、封孔及止水檢查資料、岩樣及水樣化驗結果、鑽孔驗收表等。上述資料經施工單位簽章後,按需要份數報送有關單位。
(二) 井下水文地質鑽孔和放水試驗
第五十條 鑽孔止水套管原則上采用雙路,兩路套管在孔口用法蘭盤聯為一體。第一路套管長度5~8m;第二路套管長度要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九十八條的要求。當孔口位於10煤層直接底板及以上層位時,第二路套管底口需進入C31 灰岩0.5m;當孔口位於C31 灰岩及底板時,第二路套管原則上不隔離C32 灰岩,套管底口可進入C32 灰岩0.5m;但當C32灰岩不含水,或富水性很弱,在套管下置長度達不到規定要求時,套管底口可進入C33上 灰岩0.5m。每路套管下至預定目的層位、深度後,要及時用水泥漿固管,待凝固48小時後,掃孔至套管底口進行止水質量檢查;其止水檢查質量標準是:向孔內壓水,以不低於鑽孔目的含水層水頭壓力的1.5倍、穩定曆時不少於30分鍾,套管與孔壁、兩套管之間不滲水為合格,否則必須重新掃孔封孔。每次封孔固管後,均要進行止水質量檢查。
第五十一條 孔口管耐壓試驗合格後,安裝耐壓不小於該處正常水壓2倍的孔口閘閥,此後方可繼續鑽進。
第五十二條 鑽窩設計應能保證施工2~3個鑽孔,每個鑽窩內要布置二個以上鑽孔,其中水小的一個孔作測壓孔,其餘作放水孔。
第五十三條 各類井下水文地質勘探鑽孔的岩芯采取率要求:一般不低於50%。岩芯要按順序排列在岩芯箱內,不得隨意亂放,在井下進行岩芯鑒定編錄有困難時,應打運至地麵鑒定,準確確定含水層的頂底界麵。
第五十四條 嚴格進行簡易水文觀測,溶洞的起止深度、出水層的深度必須準確測定,特別要準確測定含水層分層湧水量值和終孔湧水量值和水壓。
第五十五條 鑽進中一般使用筒狀鑽頭,以便提高岩芯采取率,但可根據孔內湧水量大小、下鑽的難易程度合理地選用肋骨鑽頭鑽進。
第五十六條 在灰岩水與含水砂層存在水力聯係的地區施工井下灰岩水文地質鑽孔,應測定湧水中砂的含量,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以防流砂大量湧入井下引起地麵產生塌坑。
第五十七條 利用井下鑽孔進行放水試驗的目的為:
1、求取含水層的水文地質參數,預測C13煤開采時灰岩湧水量;
2、檢驗疏水(幹)降壓效果,分析預測需施工鑽孔數量或疏放多大水量才能達到安全限壓值,為補打放水孔增大疏水量、確保回采工作麵安全生產提供依據。
第五十八條 放水試驗前必須連續三天測定井上下有關鑽孔的水位(壓)、水量、水溫,取得放水試驗前的背景值資料。放水試驗以定流量非穩定流方法進行,試驗延續時間視水位穩定時間而定;在難以穩定的情況下,一般不得少於10天。在此期間要按設計規定對井上下有關鑽孔的水位(壓)、水量、水溫進行觀測記錄,取得計算參數所需的資料後,方可關閉主孔進行水位恢複觀測、直到水位恢複穩定為止,水位穩定的標準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執行。
第五十九條 如鄰近區段正在放水,要測定其放水量、水壓、水位變化情況,計算同時幹擾放水時的試驗參數。
第六十條 示蹤(連通)試驗要按設計規定的時間、地點,由專人負責取樣。在淋水處取樣必須使用合格的取樣工具,用取樣水衝洗三遍以上方可開始取樣;地麵水動態觀測孔取樣應用專門的取樣器在設計指定的深度處取樣,並應在對取樣器用取樣水衝洗三遍以後取樣。
三)、礦井水文地質基礎資料
第六十一條 礦井應編製以下水文地質基本圖紙:
1、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l:2000或1:5000);
2、礦井充水性圖 (1:2000或l:5000);
3、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1:2000);
4、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l:200或l:500);
5、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6、井上下排水係統圖 (1:2000或5000);
7、含水層等水位(壓)線圖(l:2000或l:5000)。
以上七種圖紙的內容可參照《煤礦防治水規定》附錄一及《礦井地質工作手冊》下冊的要求編製。
第六十二條 礦應建立健全以下台帳:
1)、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台帳;
2)、氣象資料台帳(收集或設站觀測);
3)、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帳;
4)、鑽孔水位動態觀測台帳;
5)、抽(放)水試驗成果台帳;
6)、礦井突(出)水點調查台帳;
7)、井下水文地質鑽孔台帳;
8)、水質分析成果台帳;
9)、水源井(孔)台帳;
10)、封閉不良鑽孔台帳。
11)、地麵水文地質鑽孔資料台帳;
12)、地麵瓦斯抽采鑽孔台帳;
13)、全年礦井湧水量月度統計彙總台帳;
14)、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台帳;
15)、地麵水文地質鑽孔單孔水位動態觀測記錄台帳。
第六十三條 在建礦井施工單位應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水文地質調查編錄,對所搜集的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建井地質報告》中必須包括相應的水文地質內容。在礦井移交生產時移交以下資料給生產礦井:
1)、井上下水文地質調查觀測台帳和編錄成果;
2)、突(出)水點卡片、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等有關資料;
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麵圖; 4)、建井期間進行的水文地質勘探成果;
5)、供水水源的勘探成果和有關資料。
四)、礦井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質工作
第六十四條 水體下采煤必須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01manbetx 》和《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留設防水煤(岩)柱。
第六十五條 留設含(導)水斷層的防隔水煤(岩)柱應考慮斷層的控製程度,在計算的煤柱寬度基礎上可適當加寬。
第六十六條 各類防隔水煤柱的留設和變更,必須按相關規定批準。
第六十七條 開采C13煤前必要時進行疏水降壓,使灰岩岩溶水的水壓降到安全水壓值以下,急傾斜礦井需疏降至C13煤采後底板移動破壞帶以下,否則不準開采。疏水降壓的有關要求按《淮南礦區A組煤開采岩溶水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若幹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由於斷層的影響,使C13煤與斷層另一盤的高壓含水灰岩間距縮短甚至對接時,除應對開采煤層本盤按要求降低水壓至安全水壓值(急傾斜礦井疏降至A組煤采後底板移動帶)以下外,並留設斷層防隔水煤柱,另一盤的灰岩水壓也應降至安全水壓值以下。
第六十九條 嚴禁奧灰水供水管路與太原組灰岩水疏放水管路相聯通。
第七十條 在C13煤層開采過程中,要加強小構造和水文地質調查編錄、資料動態分析,防止水文地質條件發生突變和發生出水。
第七十一條 礦井水文地質人員要研究灰岩突水機理,指導C13煤安全開采。
第七十二條 礦應實測本礦井的冒落帶和導水裂隙帶高度值。
第七十三條 在井筒施工過基岩含水層並進行打鑽注漿堵水過程中,礦井水文地質人員要調查收集以下資料:
1、當井筒已揭露到某含水層,應準確測定其湧水量(使用淹井法或用已校測過的水泵排量法求取),並在施工止漿墊之前,對已揭露的含水層岩性、節理裂隙發育程度和發育方向、水溫、水質(取水樣)、出水形式等進行調查,並根據井筒檢查鑽將該含水層的底界麵深度、剩餘厚度、滲透係數等資料提供有關部門作注漿堵水設計使用;
2、當井筒未揭露到某含水層時,應根據井筒檢查鑽,提供該含水層的岩性、頂底界麵深度、層厚、水位(壓)和滲透係數等資料供有關部門作注漿堵水設計之用;
3、當井筒尚未揭露到某含水層時,還應選擇三個以上注漿孔(其中第一個先施工的注漿孔必選),在鑽孔完工後注漿前準確的測定該含水層的水位(壓)、湧水量(可用井口噴水高度法計算)、水溫,並采樣分析水質。
五)、其它水文地質工作
第七十四條 C13煤開采時疏放的灰岩水應盡可能用作工業生產和生活用水。
第七十五條 正在使用的供水水源井,防治水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其水井使用情況,觀測其水位、水溫和出水量,每年豐、枯水期各不少於一次測試水井水質。
第七十六條 新施工的供水水源井,施工單位應將井位坐標、井口標高、井深、井徑、實測地質及水文地質柱狀圖、原始水位、抽水試驗資料、下入的抽水泵型號與抽水量等資料,報送有關單位。原有礦井範圍內的供水水源井的原始資料,所在礦防治水主管部門應收集齊全、建立台帳。
第七十七條 使用的供水水源井因故停用或報廢, 防治水主管部門應及時登記。報廢的水源井要及時封閉。
第七十八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總體方案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補勘成果報告由集團公司組織專家評定驗收;地麵單孔設計、抽水試驗設計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會同礦、施工單位組織會審;井下放水試驗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井下水文地質鑽孔施工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地麵零星水文地質鑽孔設計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會同礦組織會審、鑽孔成果資料驗收由集團公司、礦、施工單位共同驗收。
第七十九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水動態觀測網建立和補套、水資源勘探等立項前,礦需編報項目建議書,待集團公司核準後由礦(礦建項目部)負責編製總體設計,依據審批後的總體設計,由施工單位編製單項工程設計。
第八十條 上報集團公司的有關礦井水文地質勘探、監測、試驗、專項研究總結等成果資料的具體要求:
1、井田、水平、采區等水文地質補勘、水資源勘探與重要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成果,在集團公司組織驗收或鑒定(評議)後,其全套圖、表成果資料一式三份(存檔二份)於15日內報至集團公司,總報告和專題文字報告數量根據需要而定。
2、各類水文地質調查、試驗(抽水、放水、聯通)、鑽探、物探等,現場工作完成後,其全套成果與分析總結資料於一個月內報至集團公司,並一式二份(存檔一份)。
3、因礦井安全生產和建設需要,而開展的井田各類水文地質分析總結、預測預報等,其工作完成後及時將文字和圖、表資料一式二份報至集團公司備案。
4、月度井上、下地下水水位、水壓、礦井湧水量和重要出水點(區)水量等動態監測資料,在下一月7日前書麵報至集團公司;年度井上下地下水水位、水壓和礦井湧水量、重要出水點(區)水量動態監測資料分析、年度礦井水文地質工作總結等於下一年度元月20日前報至集團公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