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管理考核製度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管理考核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149條的有關規定和上級其它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具體情況,製定本規定。
一、使用範圍
1. 礦長、副礦長、總工、爆破工、采掘開區隊長、生產科室科長、生產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電機車司機等下井時隨身攜帶。
二、使用地點
2. 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采煤機上。
三、使用時間
3. 下井後實行8小時連續不間斷實時監測。
四、發放
4. 各單位根據安通科發給的儀器牌,憑牌領取,每個單位的使用人員應和牌上的編號對應,丟失時,罰款50元/個。
五、使用管理:
5. 監測人員應按時調校儀器,保證儀器性能穩定,靈敏可靠。性能不穩定的儀器,不得下井並及時更換。
6. 領取儀器時,應先檢查外觀,然後檢查電壓及零點,有問題時可要求更換,下班時必須按時交回,若超一班(從領儀器到交儀器超12小時),將給予罰款,若超過一天不交者,罰款100元,超過三天,視為丟失。
7. 下井後,應正確使用儀器,不得敲打、碰撞、擠壓,不得損壞零件,否則視損壞程度給予50~600元的賠款,丟失者賠款600元。
8. 根據上述規定,凡應攜帶儀器的人員,下井時要隨身攜帶,凡發現不帶時,可給予50~1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