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培訓中心應急法規講稿
第一講 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係建設的成就和發展
第三講 《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解讀
第一講 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係建設的成就和發展
(思考題:我國的應急管理體係是什麼樣的體係?)
一、我國現行應急管理體係建設的曆程
我國是一個有著五千年悠久曆史的古國,在漫長的社會發展進程中,不斷經曆著各種各樣的災害和災難,曆朝曆代都積累了比較豐富的應急管理經驗。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在應急管理工作方麵奠定了一定的基礎,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作為一個完整巨大的社會係統工程,我國應急管理體係建設的時間並不長。
我國全麵建設應急管理體係,起始於2003年總結抗擊非典的經驗和教訓,以這一階段的應急管理工作作為“起跑點”。
2003年春,我國從南到北,經曆了一場由非典疫情引發的從公共衛生到社會、經濟、生活全方位的突發公共事件。2003年7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防治非典工作會議,胡錦濤總書記在會上指出,“通過抗擊非典鬥爭,我們比過去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城市發展和農村發展還不夠協調;公共衛生事業發展滯後,公共衛生體係存在缺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製不健全,處理和管理突發公共事件能力不強;一些地方和部門缺乏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準備和能力。我們要高度重視存在的問題,采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真正使這次防治非典鬥爭成為我們改進工作、更好地推動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契機。”隨後國務院提出“爭取用3年左右的時間,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製”,“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
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深刻03manbetx 了影響生產力發展的體製性障礙,提出 “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製,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政府執行力的層麵,進一步提出“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係,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製,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2006年8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我國按照“一案三製”的總體要求建設應急管理體係。《決定》指出:“完善應急管理體製機製,有效應對各種風險。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製,有效應對自然災害、02manbetx.com 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提高突發公共事件管理和抗風險能力。按照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的原則,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信息平台,建設精幹實用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健全應急預案體係,完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和自救能力,實現社會預警、社會動員、快速反應、應急處置的整體聯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完善安全生產體製機製、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堅決遏製重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至此,這三次黨的全會基本完成了我國應急管理體係框架的藍圖設計工作。
2005年初,國務院辦公廳成立應急預案小組;7月,國務院召開第一次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國務院出台《關於全麵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落實“一案三製”建設、加強應急管理的一攬子政策措施;8月,國務院頒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年底,國務院辦公廳成立“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和“應急管理專家組”。2006年7月,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進一步推動應急管理體係建設。2007年,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分別召開了大型企業應急管理和基層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由國務院辦公廳主管、中國行政管理學會主辦的《中國應急管理》(月刊)創刊。國務院辦公廳首次公開發布《2006年我國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情況》,對我國2006年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進行了03manbetx 評估。與此同時,應急管理體係向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延伸。全國31個省區市都成立了省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國家防汛抗旱、抗震減災、海上搜救、森林防火、災害救助、安全生產等應急管理專項機構職能得到加強。這一係列政策和措施,推動了各應急管理專項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協調聯動工作機製基本形成,自然災害、02manbetx.com 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四大類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處置救援、善後處理等運行機製逐步健全。
2008年6月,在經曆南方雪災和汶川地震後,黨中央、國務院深入總結我國應急管理的成就和經驗,查找存在問題,提出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的方針政策。胡錦濤總書記10月8日在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抗震救災總結表彰大會上指出,“要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能力建設,大力提高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要認真總結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形成綜合配套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工作機製,提高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要大力建設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健全保障有力的應急物資儲備和救援體係,長效規範的應急保障資金投入和撥付製度,快捷有序的防疫防護和醫療救治措施,及時準確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輿情03manbetx 係統,管理完善的對口支援、社會捐贈、誌願服務等社會動員機製,符合國情的巨災保險和再保險體係。通過全方位推進應急管理體製和方式建設,顯著提高應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我國應急管理體係建設再一次站到了曆史的新起點上。
二、“一案三製”:我國應急管理體係建設的核心框架
(一)應急管理體係中的預案建設
預案是應急管理體係建設的龍頭,是“一案三製”的起點。預案具有應急規劃、綱領和指南的作用,是應急理念的載體,是應急管理部門實施應急教育、預防、引導、操作等多方麵工作的有力“抓手”。
國務院辦公廳專門為製定預案出台了《應急預案編製指南》,要求預案編製要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縱向貫通行政和各類組織層級,橫向覆蓋行政和社會層麵。在國務院的直接領導和精心指導下,經過幾年的努力,全國已製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130多萬件,涵蓋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之網基本形成。預案修訂和完善工作不斷加強,動態管理製度初步建立。預案編製工作加快向社區、農村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深入推進。地方和部門聯合、專業力量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應急演練有序開展。應急預案體係的建立,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發揮了極為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二)應急管理體係中的體製建設
應急管理體製,主要是指應急指揮機構、社會動員體係、領導責任製度、專業救援隊伍和專家谘詢隊伍等組成部分。
我國應急管理體製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央政府堅強領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各負其責、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應急管理體製。從機構設置看,既有中央級的非常設應急指揮機構和常設辦事機構,又有地方政府對應的各級應急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了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了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建立了誌願者製度,有序組織各類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參與到應急管理中去。從職能配置看,應急管理機構在法律意義上明確了在常態下編製規劃和預案、統籌推進建設、配置各種資源、組織開展演練、排查風險源的職能,規定了在突發公共事件中采取措施、實施步驟的權限,給予政府及有關部門“一攬子授權”。政府在突發公共事件中職能“缺位”問題正在得到解決。從人員配備看,既有負責日常管理的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行政人員和專司救援的隊伍,又有高校和科研單位的專家。例如,2008年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先後成立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和四川前方指揮部,全麵負責組織指揮抗震救災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方麵應急管理機構也迅速行動,成為抗震救災工作的堅強領導和高效指揮中樞,充分發揮了應急管理體製的作用。
(三)應急管理體係中的機製建設
應急管理機製是行政管理組織體係在遇到突發公共事件後有效運轉的機理性製度。應急管理機製是為積極發揮體製作用服務的,同時又與體製有著相輔相成的關係,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力、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製,既可以促進應急管理體製的健全和有效運轉,也可以彌補體製存在的不足。經過幾年的實踐努力,我國初步建立了應急監測預警機製、信息溝通機製、應急決策和協調機製、分級負責與響應機製、社會動員機製、應急資源配置與征用機製、獎懲機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製、城鄉社區管理機製、政府與公眾聯動機製、國際協調機製等應急機製。另外,特別針對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機製建設。如以往在信息披露和公眾參與方麵存在缺失,四川汶川地震發生後, 黨和政府注意發揮信息發布機製和誌願者機製的作用,主動向社會發布災情報告,舉行記者招待會或以其他形式與社會直接麵對麵溝通,大量媒體記者包括境外媒體記者被允許進入災區進行采訪和報道,增強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時效性與權威性,避免了謠言的傳播,有效引導了輿論導向,穩定了人心。又如,在突發公共事件中,關於怎樣開展與國際社會合作的經驗以前並不多,經過近幾年實踐摸索,建立了減災國際協作機製,在特大災害中邀請有豐富經驗的外國和境外救援人員參與救災。同時,我國在建立應急管理機製的過程中還與探索建立績效評估、行政問責製度相結合,已形成了災害評估、官員問責的一些成功實踐範例。
除此之外,我國在培育應急管理機製時,重視應急管理工作平台建設。國務院製定了“十一五”期間應急平台建設規劃並啟動了這一工程,公共安全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指揮決策與處置等核心技術難關已經基本攻克,國家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先進可靠、反應靈敏、實用高效的公共安全應急體係技術平台正在加快建設步伐,為構建準確、快速、一體化的應急決策指揮和工作係統提供支撐和保障。
(四)應急管理體係中的法製建設
法律手段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最基本、最主要的手段。應急管理法製建設,就是依法開展應急工作,努力使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走向規範化、製度化和法製化軌道,使政府和公民在突發公共事件中明確權利、義務,使政府得到高度授權,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使公民基本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應急法製建設注意通過對實踐的總結,促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不斷完善。
目前,我國應急管理法律體係基本形成。現有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7件、部門規章55件,有關法規性文件111件。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和法規性文件內容涉及也比較全麵,既有綜合管理和指導性規定,又有針對地方政府的硬性要求。2007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是我國應急管理領域的一部基本法,該法的製定和實施成為應急管理法治化的標誌。
在“一案三製”中,法製是基礎和歸宿。應急管理法製的確立,表明我國應急管理框架的形成。2008年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國務院鄭重宣布:全國應急管理體係基本建立。
總的來說,我國“一案三製”在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經受住了實踐的檢驗,受到了世界輿論高度評價。國際應急管理學會主席哈拉爾德·德拉格在評價中國地震救災工作時指出,“中國政府抗災減災工作非常出色”。
三、美國應急體係介紹
美國的危機應對體係向來為世人矚目,其公共應急法製具有代表性。美國應急法製的憲政基礎,包括美國憲法有關宣布緊急狀態的權力分配、緊急狀態下的公民權利、戒嚴法的宣布以及國會對行政機關的授權等等。美國的應急法製經曆了一個富有特色的較長時期的發展曆程。從現狀看,美國應急法製的基本反應體係、應急法製主要立法、重要的危機反應機構及其職權,都值得研究。美國應急法製的基本反應體係,包括了對一般性緊急事件的處理、對災難的緊急處理、重大災難的宣布、緊急處理中政府及其他組織的角色與義務;美國應急法製的主要立法,包括1950年的《斯坦福法案》(《災害救助和緊急援助法》)及其在1974年的修正案,1968年的《洪水保險法》與國家洪水保險計劃(NFIP),1973年的《洪水災害防禦法》,1976年的《國家緊急狀態法》,1977年的《國家地震災害減輕法》(EHRA),1990年的《美國油汙法》(OPA90),1992年的《聯邦應急計劃》(FRP),以及圍繞ODNPLAN這一核心展開的反恐怖襲擊立法;美國重要的危機反應機構,包括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FEMA),美國國土安全部,美國陸軍工程師團(USACE),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國家安全委員會(NSC),美國疾病控製與預防中心(CDc)等等,它們行使了一係列專門的職權;此外,美國州與地方的應急機構及其職權行使,也都各有特點。
美國應急管理體係的特點03manbetx :美國是世界上最為重視應急管理的國家之一,它的應急管理體係特點:一是組織機構完備,職能明確;二是極其重視預警係統建設。
卡特總統於1979年將各個分散的災害處理部門重新組合,成立了聯邦應急管理局,在職能上也從過去的自然災害防禦擴展到包括應對自然災害、公共安全和戰爭在內的綜合防災。“9·11”事件後,聯邦應急管理局的地位得到空前提升,2003年3月聯邦應急管理局與海岸警衛隊、移民和歸化局、海關總署等22個政府機構合並,共同組建國土安全部。原來的聯邦應急管理局更名為“應急預防響應局”,成為國土安全部的四個主要分支機構之一。該局主要職責是通過應急準備、緊急事件預防、應急響應和災後恢複等全過程的應急管理,領導和支持國家應對各種災難,保護各種設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除了處於第一層次的聯邦應急機構外,全美各州以及各州管轄的地方政府均設有相應的應急管理辦公室,分別處在應急管理組織體係的第二、第三層次。每一個層次的管理機構都有一個在非常時期具有相當職權的運行部門——應急運行調度中心。不同層次中心的職能包括:監控潛在各類災害和恐怖襲擊等信息,保持與政府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聯係暢通,彙總及分析各類相關信息,下達緊急事務處置指令,並及時反饋應對過程中的各類情況等。
在應急預警方麵,美國政府把它看作是控製突發公共事件事態擴大的有效手段。以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例,美國組建了國家應急行動中心、電子網絡疾病監測報告係統、大都市症狀監測係統以及臨床公共衛生溝通係統等四個層次的防範係統,其中電子網絡疾病監測報告係統按疾病設立不同的報告係統,可以對普通傳染病、艾滋病、結核病以及曾經流行的SARS等進行全麵的監控。當公共衛生領域一有風吹草動,整個預警係統就會迅速展開行動,盡早發現疾病暴發的先兆,贏得寶貴的時間準備應對。
應急管理是一項綜合性工程,美國政府還在應急法製建設、應急資源保障、應急信息係統開發與應用、應急教育和培訓等很多方麵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保障了全球領先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二講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法律職責和違法行為
(思考題:煤礦企業承擔哪些法律職責?有哪些是違法生產行為?)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法律職責
歸納起來,煤礦企業承擔以下法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八)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九)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十一)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及時辦理必須的生產經營證照。
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歸納起來,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未履行法律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歸納起來,煤礦企業承擔以下法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八)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九)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十一)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及時辦理必須的生產經營證照。
2、管理和從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3、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的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4、采掘作業違法承包的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安全生產法》有關違法承包的: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七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5、從業人員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或者01manbetx 01manbetx 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沒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事故搶救不力的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誌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係。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7、違反刑法規定的(違法生產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移交司法機關刑事處理,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9次會議、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7〕5號
為依法懲治危害礦山生產安全犯罪,保障礦山生產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製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製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三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製人、投資人以及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
第四條 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第五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製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第六條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七條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實施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行為,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第八條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或者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於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於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第一項行為,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五)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 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8、無證開采的
《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五條 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於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9、違規生產、隱患治理不力的
《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十條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10、遲報、漏報、謊報事故、隱瞞事故真相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沒有製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製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三講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解讀
2009年4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簽發總局第17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製、評審、備案、實施獎勵與處罰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背景與意義
應急預案編製作為加強我國應急管理、預防和控製突發事件發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近幾年有了較快發展。在國家層麵,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進一步健全;在地方層麵,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編製工作基本完成;在企業層麵,中央企業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部完成了應急預案編製工作,其他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製工作也都有所加強。
但是,目前預案編製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應急預案編製缺少相應的規範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編製的應急預案普遍要素不全、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預案之間相互不銜接,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應急預案備案管理缺乏統一的規定,有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備案,有的不備案,影響了預案質量;有關應急預案的演練、修訂沒有具體規定,影響了預案的可操作性。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係,解決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結合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實際,製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對應急預案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規範。
實施要點
《辦法》共分7章39條,包括應急預案的編製、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規範。
1.應急預案的編製
應急預案的編製是保證應急預案質量的基礎,編製應急預案的要求在《辦法》中有詳細的規定,一是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危險性分析情況;三是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四是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五是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六是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七是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2.應急預案的評審
預案的評審是保證預案質量的關鍵,但又要避免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預案進行評審,給生產經營單位帶來負擔。《辦法》規定了應急預案的幾項評審要求:一是地方各級安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製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麵的意見;二是涉及相關職能部門或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三是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製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四是評審應當形成書麵紀要並附有專家名單;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3.應急預案的備案
備案工作是指導企業開展應急預案編製,提高預案質量的重要措施。企業應急預案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備案,並告知相關單位。管理單位要加強對預案內容的審查,實現預案之間的有機銜接。
《辦法》明確規定,應急預案的備案應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地方安監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備案;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監部門;中央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應急預案要按照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監部門確定。
4.應急預案的演練
加強應急預案演練,是保證和提高應急預案實效性的重要措施。《辦法》對應急預案的演練也作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後,組織單位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5.應急預案的修訂
應急預案的及時修訂是保證應急預案針對性、實效性的重要措施,《辦法》不僅對修訂條件作出原則規定,還明確了具體時間,規定地方各級安監部門製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製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1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存在以下情形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因兼並、重組、轉製等導致隸屬關係、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二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三是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四是應急組織指揮體係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五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六是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七是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6.應急預案的獎懲
對應急預案的編製和備案工作進行檢查,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必要手段。《辦法》明確了應急預案工作的獎勵及處罰條件:對於在應急預案編製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