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某礦礦井火災應急救援專業預案
山西焦煤某礦礦井火災應急救援專業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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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和危險性03manbetx
1.1 礦井火災
1.1.1 內因火災:正中煤業開采的煤均屬於自燃煤層。因此,存在煤層自燃發火的危險性。
1.1.2 外因火災:正中煤業由於井下生產和機電設備、易燃材料和油脂的廣泛使用,存在著機電設備(膠帶、電纜、變壓器、開關、風筒等)火災、易燃材料和油脂火災、火藥燃燒火災、瓦斯(煤塵)燃燒火災的可能性和危險性。
2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2.1 以人為本原則。02manbetx.com
處理應最大限度保證遇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
2.2 控製02manbetx.com
原則。應科學迅速地組織應急救援,防止02manbetx.com
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3 保護環境原則。要把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汙染)控製到最小範圍內。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組織體係
見“正中煤業事故應急救援綜合預案”中“應急救援組織體係”。
3.2 指揮機構及職責
3.2.1正中煤業成立礦井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指揮部設在礦調度信息中心。
總 指 揮:礦長
副總指揮:總工程師、各副礦長
成 員:礦調度信息中心、生產技術科、機運區、通風區、安監處、
救護隊、供應科、勞資科、事故單位等單位負責人
3.2.2總指揮部職責
組織日常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礦井發生事故後,負責對事故礦井應急救援的全麵指揮工作,對事故迅速做出03manbetx
判斷;決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批準現場搶救方案;發布應急搶救命令;調遣應急救援人員隊伍、物資、裝備器材、醫療、通訊、後勤等工作;決定是否請求外援;上報上級部門等工作。
3.3 各成員單位及部門職責
3.3.1調度信息中心:按照總指揮部的命令負責全麵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和協調;負責事故彙報的接收和命令的下達;掌握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保證應急救援期間的通訊暢通;參與對事故的03manbetx
調查、評審報告等。
3.3.2 生產技術科:負責對應急救援行動提供事故現場技術資料和水文地質等情況,對事故現場作出03manbetx
報告。
3.3.3 安監處:負責監督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組織對事故處理後的調查工作和評審報告工作。
3.3.4救護隊: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後,負責按照製定的搶救方案,組織現場的緊急搶險和救援工作。
3.3.5供應科、機運區:負責為事故礦井提供處理事故所需材料、設備,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及時到位。
3.3.6通風區:負責為事故現場提供通風技術服務保障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3.3.7勞資科:協助事故單位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3.4現場指揮部
礦井發生事故後,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轉為現場指揮部,由礦長擔任現場搶險指揮部總指揮,負責組織製定搶險方案和現場指揮搶救工作。
3.5 建立地麵、井下救援基地
正中煤業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救援隊伍到達後,應立即建立地麵、井下救援基地。
3.5.1 地麵救援基地應建在靠近礦井井口且安全的地點,負責救援裝備器材、車輛、物資的供應。地麵救援基地應有現場指揮部成員、通訊員、氣體化驗員、儀器修理員、醫護人員、汽車司機等人員值班,接受現場指揮部領導。
3.5.2 井下基地應建在盡量靠近災區、通風支護良好、通訊暢通、運輸方便、不受有害氣體威脅及爆炸波衝擊的安全地點。井下基地應由救護隊指揮員負責與地麵指揮部、地麵基地的聯絡、協調,接受地麵指揮部的指揮,同時直接指揮井下救援人員的救援行動。井下基地應設有待機小隊、通訊設備、必要的救護裝備、值班醫生、有害氣體監測儀器和臨時充饑的食物、飲料等。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監控
4.1.1 礦井火災
4.1.1.1 礦井必須製定井下防滅火措施,設立井下消防材料庫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消防器材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4.1.1.2 礦井井口及井下變電所、水泵房和其他機電酮室、火藥庫等要設防火鐵門,按規定配備齊全消防器材,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4.1.1.3 礦井要嚴禁井下電焊,保證井下機電設備的完好,按規定使用阻燃、抗靜電的電纜、風筒和皮帶,規定地點要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並定期檢查、更換。
4.1.1.4 礦井嚴禁在井下存放各類油脂,使用過的棉紗、布頭和潤滑油必須妥善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4.1.1.5 礦井井底車場、井下變電所、機電酮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20 米範圍內,都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4.1.1.6 井下重點隱患地點要設專人維護檢查,發現隱患要及時處理。
4.1.1.7 礦井要加強對職工井下防滅火意識的培訓教育,使每個職工都能掌握井下防滅火的基本常識,落實“齊抓共管、群防群治”責任製。
4.2 預警行動
4.2.1 火災預警:當井下一旦發現著火或巷道出現溫度異常升高、不明煙霧和有毒有害氣體(CO)等情況時。
4.2.2 當現場發現以上預兆後,生產隊組要立即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對險情地點重點防控,隨時掌握事態發展動向,並及時向調度彙報。現場人員無法處理或處理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時,事故影響範圍內應立即斷電、撤人,彙報調度,礦指揮部應立即采取應對措施進行處理,同時彙報集團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集團公司指揮部得到報警後立即進入預警階段,密切關注事故發展變化態勢,隨時準備應急處置,決定應急行動。
5 信息報告程序
5.1 報警
當井下現場人員發現一至三級範圍內災害事故時,立即向調度信息中心彙報。
5.2 接警
調度信息中心值班員接到緊急事故報警時,須問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影響範圍及人員傷亡、設施破壞情況,以及彙報人的姓名、單位、所在位置,並準確詳細記錄。之後立即向當日值班領導彙報。
5.3 彙報方式:電話彙報。
調度信息中心電話:內線4000、4111 外線0354-7846501
6 應急處置
6.1 響應分級
見正中煤業“綜合預案”中。
6.2 響應程序
6.2.1 現場響應
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後,礦長應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按照本單位製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展開事故搶救,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解救被困人員,撤出災區所有受威脅區域的作業人員。
6,2.2 應急啟動
總指揮到達指揮部後,果斷判斷應急級別,凡接警情況在預警二級(現場應急)、三級(全體應急)範圍內時,立即啟動正中煤業應急救援預案,發出應急救援令:① 召集各副總指揮、全體成員到總指揮部集中待命;
② 各級救援保障機構和救援物資及時到位;③ 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和其他救援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6.2.3 擴大應急
正中煤業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同現場指揮部保持密切聯係,一旦出現事故現場情況惡化,應請求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派專家、友鄰礦山救護隊進行增援。
6.3 救援行動
6.3.1 撤人
6.3.1.1 井下發生災害後,在礦山救護隊及醫務人員未到達之前,職工應迅速組織自救和互救,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或火災時,還應迅速佩戴好自救器,然後沿01manbetx
規定的避災路線撤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麵。
6.3.1.2 遇到無法撤退時,應迅速躲至安全地點等候營救。
6.3.1.3 礦調度要迅速核查入井人員、升井人員和被困人員的數量及被困人員姓名。
6.3.2 現場救援
井下發生災害事故後,事故礦井應首先立即啟動本礦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進行自救、互救,以迅速控製事故,最大限度保證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6.3.3 偵察及救援方案的製定
6.3.3.1 正中煤業應立即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偵察工作。在偵察過程中,救護隊員應把救助遇險人員當作首要任務,同時要準確探明事故的性質、原因、範圍、被困人員可能所在位置,以及巷道內氣體情況和通風等情況,為指揮部製定搶救方案提供可靠依據。
6.3.3.2 指揮部應根據偵察結果和其他方麵準確信息組織有關技術人員製定救援方案,方案的製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1)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及時救助遇難人員,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2)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把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汙染控製到最小範圍。
7 處置措施
7.1 火災事故的救援行動措施
7.1.1 偵察措施
7.1.1.1 井下發生火災事故後,到達事故礦井的救護隊員在接受指揮部命令後,應首先對井下災區進行全麵偵察。
7.1.1.2 偵察前,要認真做好戰前檢查工作,並攜帶處理火災事故時所需的必要技術裝備。
7.1.1.3 偵察內容主要包括:著火地點、火勢大小及事故波及範圍;著火點支護情況;遇險人員分布及其傷亡情況;通風情況(風量大小、風流方向、風門等構築物破壞情況);災區氣體情況(瓦斯濃度、煙霧大小、一氧化碳等)等。
7.1.1.4 偵察中,應首先把偵察小隊派往遇險人員最多的地方,在救人情況下,偵察小隊和待機小隊應全部進人救援,來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線進人災區,先將受傷、窒息人員送到新鮮風流中進行急救,同時派人引導未受傷人員佩戴呼吸器或自救器撤離災區,對於多名遇險人員待救時,搶救人員要本著“先活後死、先重後輕、先易後難”的原則進行搶救。
7.1.1.5 偵察過程中,如發現災區區域內瓦斯達到2%並繼續上升或混合氣體濃度達到爆炸界限時,在不需要救人的情況下,應立即全部撤出災區,彙報指揮部,采取措施。
7.1.1.6 偵察小隊行進到著火點時,符合直接滅火條件時,應立即利用井下滅火設施和所攜帶滅火裝備進行直接滅火,同時召集井下待機小隊立即進入,並報告指揮部請求支援,力爭在最短時間內把火災消滅在初期階段。滅火期間,在保證瓦斯不超限(低於2%)情況下,可考慮采取掛風障、打板閉、風流短路、局部反風等措施以減小火勢發展,然後積極進行直接滅火。如果火勢太大,難以接近火源或直接滅火對救援人員有危險時,救援人員應撤到井下基地立即報告指揮部以便采取下一步行動措施。
7.1.1.7 其他偵察措施執行本預案中“7.1.1.2 至7.1.1.12 ”的有關規定。
7.1.1.8 偵察完畢後,應由帶隊指揮員將災區偵察結果詳細報告指揮部(主要包括著火點位置、火勢大小、事故波及範圍、遇險人員傷亡情況、災區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等氣體情況、支護情況等)。
7.2 處理措施
7.2.1 處理與撲滅井下火災時,應把搶救井下被困遇險人員放在第一位。應根據火源位置、火災種類、波及範圍、井下人員的分布、以及瓦斯湧出情況,迅速采用有效的通風方式,通風方式應能:控製著火產生的火煙沿井巷蔓延;防止火災擴大;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塵爆炸,防止因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造成危害;保證救援人員安全,並有利於搶救遇險人員;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7.2. 2 井下發生火災時,無論火災發生在哪個地點,撲滅火災應遵循下列原則:首先應利用現場條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積極進行直接滅火。當火災範圍較大,火勢發展很快,人員難以接近火源時,可采用高倍數泡沫滅火機和惰氣發生裝置等大型滅火設備直接滅火。而當火災麵積進一步擴大、火勢猛、無法用直接滅火法滅火時或火區瓦斯濃度達到2%且呈繼續上升趨勢有爆炸危險,危及到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可用隔絕滅火法和綜合滅火法滅火,即將火區嚴密封閉起來,然後采用均壓技術或注泥漿、河沙、惰性氣體等措施,加速使火區熄滅。
7.2.3 在撲滅井下火災時,為防止火勢擴大,在火源上風側常用懸掛風障和安設風門等方法,減少巷道中的風量,減少氧氣供給以減弱火勢,但應派專人監測瓦斯變化,要防止瓦斯聚集引起爆炸;在火源下風側利用水量充足的水幕阻止火災蔓延;如果巷道頂板岩石完整,也可采用拆除木支架阻斷燃燒,防止火災蔓延;在撲滅傾斜巷道中的火災時,要根據火風壓與風流逆轉的規律,注意防止風流紊亂,導致火災蔓延,增大傷亡和使火災事故處理複雜化。
7.2.4 在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要十分注意頂板的變化,以防止因燃燒支架損壞造成頂板跨落傷人,或者是頂板跨落後造成風流方向、風量變化,而引起災區一係列不利於安全搶救的連鎖反應。
7.2.5 在采用挖除火源的滅火措施時,應先將火源附近的巷道加強支護,以免燃燒的煤、矸石下落,截斷救援人員的退路。
7.2.6 撲滅瓦斯燃燒火災時,可采用岩粉、沙子和泡沫、幹粉、惰氣滅火,並注意防止采用震動性的滅火手段。滅火時,多台滅火機要沿瓦斯的整個燃燒線一起噴射。
7.2.7 用水滅火時,應將回風側人員撤出,為了防止引起水煤氣爆炸,水流不要對準火焰中心,而應從火焰的外圍噴灑,隨著燃燒物溫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用水滅火必須具備的條件:火源明確;水源、人力、物力充足;有暢通的回風道;瓦斯濃度不超過2%。
7.2.8 撲滅電器火災,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電源無法切斷時,嚴禁使用非絕緣滅火器材滅火。
7.2.9 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道發生火災時,為了搶救井下人員,應反風或風流短路。如果不能反風或停風後風流能逆轉時,也可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但要防止引起瓦斯積聚。反風前,必須將原進風側的人員撤出,並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風後火災向進風側蔓延。瓦斯礦井應盡量采用正常通風方式,如必須反風或縮短風流時,應加強瓦斯檢查,防止瓦斯爆炸。零點通風隻有在不致使瓦斯很快積聚到爆炸危險濃度,且能使人員迅速退出危險區時才能使用。
7.2.10 回風井筒發生火災時,風流方向不應改變。為了防止火勢增大,應減少風量。其方法是控製入風防火門,打開通風機風道的閘門,停止通風機或執行搶救指揮部決定的其它方法(以不能引起可燃氣體濃度達到爆炸危險為原則)。必要時,撤出井下受危及的人員。當停止主要通風機時,應注意火風壓造成的危害。多風井通風時,發生火災區域回風井的主要通風機不得停止。
7.2.11 井下硐室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關閉防火門,沒有防火門時,應采取掛風障控製入風,進行直接滅火。如果著火硐室位於礦井總回風道時,應反風或風流短路;如果著火硐室位於礦井一翼或采區總進風流所流經兩巷道的連接處時,則在可能的情況下,采取短路通風,條件具備時也可采用局部反風;火藥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後將其它爆炸材料運出,如因高溫運不出時,則關閉防火門,退往安全地點;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蓄電池機車庫著火時,為防止氫氣爆炸,應切斷電源,停止充電,加強通風並及時把蓄電池運出硐室。
7.2.12 火災發生在傾斜巷道上行風流時,應保持正常風流方向,在不引起瓦斯積聚的前提下應減少供風量,不應停止通風機運轉,以防風流發生局部或全礦井的風流逆轉或煙氣蔓延。應利用中間巷道,小順槽,聯絡巷和行人巷接近火源,不能接近火源時可采用發射高泡、惰氣進行遠距離滅火。在傾斜巷道中需要從下方向上方滅火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燒物掉落傷人;火災發生在傾斜巷道下行風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風流逆轉,增加出入風量,減少回風風阻,決不允許停止通風機運轉,同時要注意並聯和角聯風路的有害或有利的作用。對入風斜井的中、下部發生火災時,必須慎重,救護人員不允許從井口沿新風流入井,防止因火風壓作用而使風流突然逆轉方向。
7.2.13 在采區水平巷道中滅火時,一般保持正常通風,視瓦斯情況增大或減少火區供風量。如火災發生在采煤工作麵運輸巷道時,為了迅速救出人員和阻止火勢蔓延,使遇險人員自救退出,可進行工作麵局部反風或減少風量。若采取減少風量措施,要防止造成災區貧氧和瓦斯積聚。
7.2.14 采煤工作麵發生火災時,一般要在正常通風的情況下進行滅火,必須做到:從進風側進行滅火,要有效地利用滅火器和防塵水管;在進風側滅火難以取得效果時,可采用局部反風從回風側滅火,但進風側要設置水幕,並將人員撤出;采煤工作麵瓦斯燃燒時,要增大工作麵風量,並利用幹粉滅火器、沙子、岩粉等滅火,全小隊人員分布開,對整個燃燒線進行噴射滅火;采煤工作麵回風巷著火時,必須采取有效方法,防止采空區瓦斯湧出和積聚;用上述方法無效時,應采用隔絕方法和綜合方法滅火。
7.2.15獨頭巷道(掘進工作麵)發生火災時,救護隊到達現場後,要保持巷道的通風原狀,即風機停止運轉的不要隨便開啟,風機開啟的不要盲目停止,進行偵察後再采取措施。當火災發生在平巷獨頭巷道迎頭時,在瓦斯濃度不超過2%,通風情況下采用幹粉滅火器、水等直接滅火,滅火後,必須仔細清查陰燃點,防止複燃引起爆炸;火災發生在平巷獨頭巷道中段時,滅火中必須注意火源以裏的瓦斯,嚴禁局部通風機風筒把已積聚的瓦斯經過火點排出,如果情況不清應遠距離封閉;火災發生在上山獨頭巷道迎頭,在瓦斯濃度不超過2%時,滅火中要加強通風,排除瓦斯。如瓦斯濃度超過2%仍在繼續上升,要立即把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遠距離進行封閉。若火災發生在上山獨頭巷道中段時,不得直接滅火,要在安全地點進行封閉;上山獨頭煤巷火災不管發生在什麼地點,如果局部通風機已經停止運轉,在無需救人時,嚴禁進入滅火或偵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員,遠距離進行封閉;火災發生在下山獨頭煤巷迎頭時,在通風情況下,瓦斯濃度不超過2%,可直接進行滅火。若發生在巷道中段時不得直接滅火,要遠距離封閉。
7.3 恢複工作
7.3.1 當火災麵積小,用直接滅火法撲滅火災後,應立即恢複正常通風,重新支護加固災區巷道支護,並要多次衝刷、清理著火點範圍,然後盡快恢複災區巷道的安全設施和其他重要設施。隻有在災區區域恢複正常通風,無複燃情況下,經指揮部批準,救援人員方可撤離災區。
7.3.2 當火災麵積大、火勢猛、有爆炸危險、無法用直接滅火法滅火,而用隔絕滅火法和綜合滅火法將火區隔絕後,人員應立即撤出危險區,進入檢查和加固密閉牆要在24小時之後進行。密閉後,應采用均壓通風措施,減少火區漏風。如果火區內氧氣和一氧化碳含量及溫度沒有下降趨勢,應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
7.3.3 封閉的火區,經取樣化驗分析證實火區已經熄滅,由礦山救護隊按照啟封措施啟封。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情況,並測定水溫、火區溫度和火區氣體成分,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寫出書麵報告,報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後,方可轉入恢複生產工作。
8 應急結束
礦井災害事故得到有效控製後,由正中煤業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救援結束,救援人員方可逐步撤離事故現場,善後處理及生產恢複工作由事故單位進行。
9 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
9.1 各礦井都要按照要求的數量和質量配備應急物資,專人管理,及時更新,同時要保證隨用隨取。
10 處理火災事故所需主要物資、裝備
序號 物資裝備名稱 規格型號 單 位 數 量 備 注
1 高倍數泡沫滅火器 台 6
2 移動注氮機 台 6
3 水管 2寸、3寸 m 1000
4 局部通風機及開關 2×15KW 台 6
5 電纜 礦用 km 3
6 圓木、板材 方 20
7 正壓風筒 Ф500×10 條 100
8 隔離式自救器 台 100
9 風障 4m×4m 塊 10
10 風筒布 2m×4m 塊 50
11 消防水帶 m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