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寶公司露天礦安全操作規程彙編
前 言
《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是我礦安全生產必須遵循的安全準則,也是我礦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治礦的直接依據,是崗位人員在生產活動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據。但是,隨著露天生產規模的不斷擴大,各類大型設備的陸續增加,非常有必要將原版《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彙編》進行再次修訂。
此次01manbetx 的修訂,是在貫徹執行國家《煤礦安全01manbetx 》2006年版的基礎上,結合我礦生產的實際情況,對我礦原規程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修訂後的《安全技術01manbetx 》主要分為01manbetx 、01manbetx 和作業規程三部分,規程內容涵蓋了各環節的安全技術、設備操作等。
要求全礦職工必須認真學習、掌握本規程,並嚴格執行。
由於參與修訂的人員水平有限,難免有疏漏和不妥之處,請廣大職工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以便再版時進一步修訂,使之日趨完善。
本規程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規、規程有抵觸時,以國家有關法規、規程為準。本規程自發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規程同時廢止。
本規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神寶公司露天礦。
神寶公司露天礦
二00七年五月
職工守則
1、凡露天礦職工必須經礦、段、班組三級安全教育,並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
2、操作設備的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嚴禁酒後上班,嚴禁上班時喝酒。
4、班中嚴禁睡覺、胡鬧(搞惡作劇)、玩耍,以及其他可能致傷他人的行為。
5、職工在工作時必須根據季節、環境、工種等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6、嚴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使用地點吸煙或使用明火。
7、職工應負責保持自己的工作場所和設備清潔整齊。
8、每名職工都必須熟悉使用自己工作場所內或設備上的消防係統和滅火器。滅火器隻供滅火,不得挪做它用。
9、若有險情發生時,每名職工都有參加緊急搶險的義務。
10、熟悉礦內的交通規則。
目 錄
第一篇01manbetx - 1 -
第一章 總 則 - 1 -
第二章 采剝工程 - 6 -
2.1. 台 階 - 6 -
2.2. 穿 孔 - 6 -
2.3. 爆 破 - 7 -
2.4. 采 裝 - 14 -
第三章 運輸工程 - 17 -
第四章 排土工程 - 18 -
4.1. 一般規定 - 18 -
4.2. 卡車運輸及排棄作業 - 18 -
第五章 滑坡防治 - 19 -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火 - 20 -
6.1. 防治水 - 20 -
6.2. 防 火 - 20 -
第七章 臨時加油站安全規定 - 21 -
第八章 礦山供電 - 22 -
8.1. 一般規定 - 22 -
8.2. 供電線路 - 23 -
8.3. 變配電設備 - 24 -
8.4. 電氣設備的保護和接地 - 25 -
8.5. 炸藥廠(庫)供電 - 26 -
8.6. 供配電業務保安 - 27 -
8.7. 觸電急救措施- 28 -
第二篇 操作規程 - 29 -
第一章 總 則 - 29 -
第二章 交接班製度- 32 -
第三章 單鬥挖掘機 - 32 -
3.1. 195B單鬥挖掘機 - 32 -
3.2. WK-10B挖掘機 - 38 -
3.3. WK-4電鏟 - 45 -
3.4 LG560采煤機的操作規程 - 52 -
3.5. 3306液壓反鏟挖掘機 - 54 -
3.6. PC400、日立870液壓反鏟挖掘機 - 59 -
第四章 穿孔設備 - 64 -
4.1. KXL-150B 鑽機 - 64 -
4.2. KX-150A鑽機 - 71 -
4.3. SPJT - 400地質鑽 - 77 -
第五章 自卸卡車 - 82 -
5.1. TR100卡車 - 82 -
5.2. SF31904卡車 - 90 -
5.3. 斯太爾自卸卡車 - 98 -
第六章 推土機 - 107 -
6.1. PD320推土機 - 107 -
6.2. TY220推土機 - 112 -
第七章 輪式裝載機 - 117 -
7.1. 50裝載機 - 117 -
第八章 輔助設備 - 124 -
8.1. G780B平地機 - 124 -
8.2. SF31904W礦用灑水車 - 129 -
8.3. 3307W礦用灑水車 - 134 -
8.4. 加油車 - 139 -
8.5. XZT5280JQZ25A吊車 - 144 -
8.6. XZT55600JQZ80A吊車 - 152 -
8.7. CPCD100CD-QA叉車 - 160 -
8.8. 輪胎服務車 - 166 -
8.9. 空壓機車 - 172 -
8.10 生產指揮車 - 177 -
8.11 200QJ20-148/11潛水泵 - 181 -
8.12 MD450-60×4水泵 - 183 -
第三篇 作業規程 - 187 -
第一章 總 綱 - 187 -
1.1.本規程的作用 - 188 -
1.2.編製本規程的依據 - 188 -
第二章 礦區概況 - 189 -
2.1.礦區地理位置 - 189 -
2.2.地形地質條件 - 189 -
2.3.采區開采總平麵布置 - 189 -
2.4.采區供電 - 191 -
第三章 開采方法、采礦工藝和采礦要素 - 192 -
3.1.開采方法和采礦工藝 - 192 -
3.2.礦坑端幫要素 - 193 -
3.3.礦坑工作幫要素、平盤劃分及要素 - 193 -
3.4.內外排土場最終要素 - 194 -
第四章 主要采礦設備工作規格 - 195 -
4.1.采裝設備 - 195 -
4.2.采剝運輸設備 - 198 -
4.3.排土設備 - 199 -
第五章 主要采礦工程規格 - 202 -
5.1.采掘工作麵(采掘帶)組成 - 202 -
5.2.采裝 - 204 -
5.3.道路 - 209 -
5.4.排土 - 214 -
5.5.排水 - 216 -
6.1.工作製度- 218 -
6.2.生產管理和相關責任 - 218 -
6.3.采礦計劃- 219 -
第七章 各礦采工序細則 - 220 -
7.1.各工序的通用要求和規定 - 220 -
7.2.采裝工序 - 222 -
7.3.運輸工序 - 224 -
7.4.排棄和卸煤工序 - 225 -
7.5.準備和排水工序 - 226 -
第八章 采場、排土場的設備聯合作業 - 228 -
8.1. 單鬥挖掘機 - 228 -
8.2. 自卸卡車 - 229 -
8.3 推土機 - 230 -
第九章 工程設備配合挖掘機更換鋼絲繩聯合作業 - 230 -
第十章 附 則 - 231 -
10.1.作業規程的修訂 - 231 -
10.2.作業規程的頒發、生效和終止 - 231 -
附: 本規程使用的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 232 -
第一篇01manbet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神寶公司露天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02manbetx.com ,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安全法規,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三條 各級領導必須貫徹落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技術審批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等。
第四條 礦長對本礦的安全工作全麵負責,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礦行政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各單位、部門行政正職是本單位、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行政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安全工作負責,其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班組長(工長)對所管轄範圍內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各級安全責任人要認真監督檢查01manbetx 執行情況,並對各級第一責任者負責。
第五條 安質科是本礦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機構,依照上級和本礦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力。
第六條 安質科與礦內各施工單位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七條 礦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為保證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各項費用,各有關部門應做出相應計劃,並由各級領導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總工程師主持編製本礦年度災害預防措施及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單位主管領導應負責製定本部門(單位)的安全活動計劃,並按計劃執行。
第十條 各單位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必須按“四定”(定單位、定責任人、定時間、定措施)原則整改,整改完畢後要通知安全檢察人員驗收,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借故拖延隱患整改。
第十一條 安全工作實行群眾監督,各級領導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的活動,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應根據生產實際對職工及時進行安全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自保、互保意識和自身素質。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新參加工作和中途調換工種的職工,均須經過安全及技能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四條 受培訓人員必須在專職人員的帶領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之前不準獨立作業。
第十五條 使用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必須有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否則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各項工程及機械安裝、設備大修、更新、改造、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之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進行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實驗時,必須製定出安全措施,經礦職能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本礦應具備反映當前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1. 地形地質圖。
2. 工程地質平麵圖、斷麵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麵圖。
3. 采剝工程平麵圖、斷麵圖。
4. 排土工程平麵圖。
5. 運輸係統圖。
6. 輸配電係統圖。
7. 防排水係統圖。
8. 邊坡監測係統平麵圖、斷麵圖。
9. 井工空巷與露天平麵對照圖。
第十九條 發生02manbetx.com 後,由礦或部門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並按程序逐級上報。
第二十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02manbetx.com 應啟動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 本礦職工必須遵守和嚴格執行下列製度:
《職工獎懲條例》、《交接班製度》、《安全生產例會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消防管理製度》、《事故調查處理製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管理強製性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職工作業時按規定穿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職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冒險作業和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場所出現險情時,有權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有義務及時報告危險、危害因素;在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二十四條 采場與排土場的主要運輸幹道嚴禁人員行走,並應在明顯位置設置相應的安全標誌和警示標誌。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坡頂、坡底等危險地帶行走、逗留或停放設備。
第二十六條 嚴禁擅自移動、毀壞各種安全標誌。
第二十七條 載貨交通工具不得用作載人。
第二十八條 嚴禁利用膠帶輸送機作為運輸工具。
第二十九條 人員在超過基準麵2m(含2m)的高處作業時,所用的梯子或平台應牢固、平穩,應佩帶檢驗合格的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有可靠欄杆者除外)。不準穿易滑、硬底、帶鐵釘、鐵掌的鞋。
第三十條 露天進行吊裝和高空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時,必須停止作業。雷雨天時,禁止在露天高處作業。遇冰雪時,應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其工作範圍內應注意設備上可能造成傷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溫、運轉部位等。
第三十二條 未經允許嚴禁擅自處理設備故障。
第三十三條 處理故障時嚴禁做與其無關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凡接觸危險材料或物品的職工,必須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險性,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自己和他人不受傷害。
第三十五條 嚴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懸掛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止吊物從人員上空通過,如須通過時必須撤離人員。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員檢查設備時,必須告知設備操作人員,操作人員配合檢查人員共同檢查,未經檢查人員允許不得起動設備。
第三十七條 來礦參觀人員,必須經礦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礦有關人員帶領按指定路線進入指定參觀地點,並配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未經批準,任何外來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作業區。
第三十八條 采場內火區、老巷等有危險的地點,應采取充填、封閉等安全措施,並設置警示標誌。
第三十九條 已配置的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必須保持完好。
第四十條 多工種、多設備聯合作業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設備作業時,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采掘設備回轉範圍內,嚴禁人員、車輛停留或通過。
第四十二條 壓力容器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各類氣瓶的使用遵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壓縮氣瓶不用時,應豎直放穩於不受碰撞或不礙通行的安全地點,並裝上保護蓋。
第二章 采剝工程
2.1. 台 階
第一條 挖掘機采剝的台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需爆破的台階,其高度不得大於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
2、爆破的岩、煤台階,爆破後爆堆高度不得大於單鬥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如表1-1,台階不得有傘簷。
表1-1
挖掘機型號 WK-10BWK-4195B
爆堆高度 14.85~16.2m11.11~12.12m14.08~15.36m
第二條 露天采場最終台階的坡麵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三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設備、運輸設備、供電線路等的安全作業和正常布置,平盤寬度一般不小於40m。
2.2. 穿 孔
第四條 穿孔作業時,應嚴格按穿孔參數的設計要求進行,並對打成的鑽孔采取護孔措施。
第五條 在遇有空巷的工作麵穿孔時,必須在有關技術人員的指揮下進行作業。
第六條 鑽機穿孔作業和行走時,履帶邊緣距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於表2-1規定。
表2-1
台階高度<4m4~10m>10m
安全距離1~2m2~2.5m2.5~3.5m
穿鑿邊行孔時,鑽機履帶應垂直於台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最小夾角不小於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必須壓碴穿孔。
第七條 鑽機升降段,穿過架空線(鑽架頂端與架空線的最小垂直距離小於1m)或行走距離大於300m時,應落好鑽架。
2.3. 爆 破
第八條 爆破作業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爆破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九條 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以及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條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破材料過程中,20m範圍內嚴禁煙火,10m範圍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十一條 嚴禁使用變質失效的炸藥。
第十二條 爆破材料的領用、保管和使用,應帳、卡、物一致。
第十三條 運輸爆破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證狀態良好;如使用非專用車輛裝運火工品時,必須在車廂底部鋪設膠皮,車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定,且裝載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的80%,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必須設有危險物品標誌,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超車超速,嚴禁隨意停車、無關人員搭乘和進入加油站。
運載火工品不得人貨混裝;雷管、繼爆管不得與導爆索、起爆彈混裝。
在冰雪、泥濘的路麵上行駛時,必須有防滑措施。
第十四條 爆破材料專用車到達爆破地點後,須爆破負責人當麵檢查質量、點清品種和數量。
第十五條 爆破後剩餘的爆破材料,應當天退回炸藥庫,並按規定辦理退回手續,嚴禁在現場存放和銷毀。
第十六條 夜間、大霧天、暴風、沙塵、雨雪天等,可視距離小於警戒距離時,不準起爆。
第十七條 在爆區作業時,炸藥車司機必須服從現場爆破人員指揮,不得隨意停留,嚴禁碾壓爆破器材。
第十八條 炮孔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裝藥前在爆區兩端插好警戒旗,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爆區;
2. 炮孔裝藥以及雷管腳線、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布設必須由專人負責;
3. 裝藥必須專人操作,必須按設計裝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炮區負責人;
4. 導爆索嚴禁打結。禁止從已裝藥的炮孔內拔出或硬拉導爆索或雷管;
5. 禁止無充填爆破;
6. 裝藥時,每個炮孔操作人員不得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材料和受衝擊易爆炸藥,裝藥人員不得將頭部和身體正對炮孔;
7. 裝藥和充填的炮杆必須是木製的,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帶金屬包頭的炮杆;
8. 充填時應保護好雷管腳線、導爆索、導爆管,防止破損或掉入孔內。充填物粒徑不應大於40mm;禁止使用易燃材料作充填物。
9. 炮孔卡堵或雷管腳線、導爆索和導爆管損壞時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處理,必須插上標誌按瞎炮處理;
10. 炮孔填塞機作業時必須由專人指揮。
第十九條 炸藥車駕駛室內嚴禁煙火。
第二十條 任何人不得將炸藥混裝車作為交通工具使用,不準搭乘無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 禁止拔出或強行拉起炸藥包中的導火索、導爆管或雷管腳線。
第二十二條 采用火雷管起爆時,爆區內不得少於兩名爆破人員進行引爆工作,並指定一人負責協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的燃燒情況,及時發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
第二十三條 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絡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雷管炸斷導爆管和毫秒延期雷管氣孔串火燒壞導爆管。導爆管應均勻排列在雷管周圍,並用膠布等綁紮牢固。
第二十四條 非電導爆管起爆網絡中不得有死結,不得將導爆管拉細對折,孔內不得有接頭。
第二十五條 加工起爆炸藥的地點必須距放置炸藥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炸藥包應放置在距炮孔炸藥2m以外。
第二十六條 爆破安全警戒的規定:
1. 爆破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每次爆破都必須有炮區負責人,起爆前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監視警戒範圍內的設備、人員退到安全地點;
2. 警戒信號:
1) 音響信號:口哨。因受地形地貌影響難以直接聯係時應采用對講機;
2) 視覺信號:紅、綠旗,旗麵規格0.4×0.6m2,旗杆長不少於0.5m。
3. 警戒人員與起爆人員之間應實行“三聯係製”,即:
1) 炮區負責人向警戒人員發出第一次信號,確認警戒人員到達警戒地點,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撤出警戒區,設備撤至安全地帶,然後警戒人員向炮區負責人發回安全信號,炮區負責人令起爆人員作起爆預備;
2) 起爆準備完成後,向警戒人員發出第二次信號,然後再向起爆人員發出起爆命令,進行起爆;
3) 起爆後,確認無危險時,炮區負責人和起爆人員進入爆區進行檢查,無問題後,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4. 警戒聯係:
1) 第一次信號:炮區負責人向警戒人員高舉紅旗左右晃動,警戒人員以同樣的方式返回信號,以示安全;
2) 第二次信號:炮區負責人高舉交叉的紅、綠旗卷示意檢查完畢,然後用綠旗左右晃動,以示起爆;
3) 第三次信號:炮區負責人用紅、綠旗卷劃大圈,以示解除警戒。
第二十七條 安全警戒距離的規定:
1. 深孔鬆動爆破(孔深大於5m),距爆區邊緣:軟岩不得小於100m,硬岩不得小於200m;
2. 淺孔爆破(孔深小於5m):無充填預裂爆破,警戒距離不得小於300m;
3. 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於200m,裸露爆破法不得小於400m;
4. 轟水不得小於50m;
5. 遇風天且警戒區為斜坡麵,順風下坡方向警戒距離應適當加大。
第二十八條 各種設備距爆區最外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表3-1,如設備處於警戒範圍內且不能撤出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表3-1
設備名稱深孔爆破(m)淺眼及二次爆破(m)備注
履帶設備3040司機室背向爆區
輪式設備4050小於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開關櫃、分線箱3030小於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變壓器2020小於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炸藥車100200小於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高壓電纜4050小於此距離應停電拆除
第二十九條 由於爆區內的炮孔未裝完炸藥、天氣等原因無法起爆需隔夜時應采取安全措施,最多不得超過兩夜。
第三十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規定:
1. 各類建築物地麵質點的安全震動速度規定如下:
1) 非抗震大型砌體建築不應超過0.5cm/s;
2) 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不超過2.0cm/s;
3) 震動敏感重要建築如毛煤倉,產品倉不超過0.3cm/s;
4) 黃土窯洞不應超過0.3cm/s,磚石平房、窯洞不應超過0.5cm/s。
2.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按下式計算:
R =(k/v)1/a·Q m
式中:R—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 — 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 — 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 — 藥量指數,取m=1/3;
k、a — 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係數和衰減指數,按表3-2選取。
表3-2
建築物ka
礦辦公樓8151.79
維修廠3841.63
篩分廠15521.99
居民點11611.85
3. 在特殊建(構)築物附近、爆破條件複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三十一條 應盡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須進行時,應按下式確定安全裝藥量:
Q=(Rk/25)3
式中:Q — 安全裝藥量(延期爆破時,Q為一次起爆的藥量),kg;
Rk — 被保護建築物、設備距爆破地點的距離,m。
第三十二條 火雷管起爆必須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須是兩發導火索長度且燃速相同的雷管,導火索和雷管的生產廠家、批號、燃速必須與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導火索比起爆雷管導火索縮短的長度必須保證點炮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撤至安全地點。
第三十三條 發生拒爆和半爆時,應03manbetx 原因,采取措施,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在專人監視下進行檢查,並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內進行其它作業;
2. 因地麵網絡連接錯誤或地麵網絡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3. 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藥清除,重新裝藥爆破;
4. 嚴禁穿孔設備按原孔位進行穿孔,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5. 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室,並設置拒爆警戒標誌,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2.4. 采 裝
第三十四條 單鬥挖掘機在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工作,退到安全地點,並及時彙報。
1. 發現台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2. 工作麵有傘簷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3. 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雷管;
4. 有冒落危險的空巷或火區;
5. 遇到鬆軟岩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遇水有可能被淹;
6. 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它不明障礙物。
第三十五條 兩台以上挖掘機在同一台階作業時,兩台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於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 兩台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台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台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條 挖掘機尾部與工作麵坡麵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
第三十八條 挖掘機停止工作時,司機室應位於工作麵相反一側。
第三十九條 單鬥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鬥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麵裝車作業時,隻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並發出裝車信號後,方可裝車。雙麵裝車作業時,正麵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麵裝車應由勺鬥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鬥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勺鬥,其插銷距車箱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鬥裝車。
(五)裝入汽車裏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鬥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第四十條 操作單鬥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二)勺鬥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麵,嚴禁跨越接觸網。
(三)在回轉或挖掘過程中,嚴禁勺鬥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岩石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嚴禁在不符合機器性能的縱橫坡麵上工作。
(六)嚴禁用勺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七)挖掘機作業時,必須對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嚴禁將廢鐵道、廢鐵管、勺牙、配件等金屬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裝入車內。
(八)正常作業時,天輪距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m,距回流線和通訊線不小於0.5m。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半徑以內。
第四十一條 單鬥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
(二)應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三)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台階上行走,當道路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後,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四十二條 單鬥挖掘機雨天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暴雨期間,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鬥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二)雷雨天,電纜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故障排除後,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
第三章 運輸工程
第一條 礦山道路應設安全路標,在主要運輸道路及聯絡道路的長、大坡道上,應設緩坡區段、安全擋牆。
第二條 采場、排土場、運輸幹線和上下工作平盤的聯絡道路應修築安全擋牆。
第三條 礦山運輸道路修築的安全擋牆,沿固定道路或端幫半固定道路修築的安全擋牆高度大車道路不得低於2m,小車道路不得低於1.2m,安全擋牆底部寬度不得小於3m。
第四條 運輸平盤、幹道道路寬度為20m;排土場道路寬度為20m;最小轉彎半徑為35m;斜坡道最大坡度為8%。
第五條 同向行駛時,正常情況下卡車與卡車前後距離不得小於30m。
第六條 嚴禁超速、超載行駛。
第七條 在轉彎、陡坡、危險地段須減速行駛。
第八條 霧和煙塵等影響視線時,應開亮霧燈或前大燈,並靠邊減速行使,前後車距不得小於50m。能見度不足50m時應停駛。
第九條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麵上的冰雪,並采取防滑措施,當行駛路麵不良時,車輛應減速行駛,前後車距不得小於50m,行車時不得急轉彎、急刹車,不得拖掛其它車輛。必要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並設專人指揮。
第十條 卡車的轉向係統、製動係統、照明係統和防火係統必須齊全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第十一條 各種車輛(除正在作業的養路設備外)在坡道、彎道和交叉路口均應避讓運輸卡車。
第四章 排土工程
4.1.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當排土場範圍內有泉眼時,必須在排棄之前用盲溝等方法將泉水輸出。
第二條 排土場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
第三條 當出現滑坡征兆和其它危險時,應立即停止排棄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恢複作業。
4.2. 卡車運輸及排棄作業
第四條 排土場卸料區,必須有連續的安全擋牆,其高度不得低於輪胎直徑的2/5,特殊情況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條 排棄工作麵向坡頂線方向必須有3%~5%的反坡。
第六條 卡車卸料時,應垂直坡頂線,嚴禁高速倒車、衝撞安全擋牆。
第七條 卡車確認排棄工作麵和安全擋牆無問題時,後輪胎要靠近安全擋牆卸料;有鬆軟或下滑可能時,可在安全擋牆前5~6m(土)或3~4m(岩)處卸料。在同一地段進行卸料或推土作業時,卡車與推土機前後距離不得小於20m,左右不得小於7m,卸料時卡車與卡車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m。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一條 應做好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並製定邊坡穩定措施。建立永久性觀測線(網),定期觀測。
第二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範圍的到界台階後,應進行邊坡穩定03manbetx 和評價,對影響安全生產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03manbetx 和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係數時,應修改設計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四條 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條 采場最終邊坡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不得超挖;
2. 臨近到界台階時,應采用控製爆破,不得超鑽並采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硐室爆破;
3. 含有露頭煤的到界台階,應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隨著排土場邊坡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定期進行邊坡穩定03manbetx ,如有不穩定因素應修改排土參數或采取防治措施;
2. 清除基底上不利於邊坡穩定的鬆軟土岩;
3. 內排土場最下一個台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麵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4. 內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七條 應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誌牌。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火
6.1. 防治水
第一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全麵檢查,製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和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二條 雨季前,在采場、排土場做好截水擋牆。
第三條 在采場煤層底板,做出積水坑。
第四條 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流或漫流。
6.2. 防 火
第五條 建築物、排土場、倉庫、爆破材料庫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有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七條 滅火器材必須有專門地點存放,擺放整齊,便於拿取,並有專人負責日常檢查、報損、補充等工作。
第八條 嚴禁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第七章 臨時加油站安全規定
第一條 臨時加油站應配置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條 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隨意挪用或損壞消防器材和設備。
第三條 臨時加油站的油罐必須有完整的接地係統,並在每年春季檢查,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Ω。
第四條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禁止在臨時加油站安裝、架設、改裝電氣、通訊線路。
第五條 嚴禁使用明火,必要時嚴格執行動火審批製度。
第六條 禁止用壓縮空氣清掃臨時加油站的管道。
第七條 嚴禁在臨時加油站就地排放廢棄油品。
第八條 嚴禁在臨時加油站的油罐區內用黑色金屬工具敲打。
第九條 定期檢查維護臨時加油站的防爆設施和電氣、通訊線路。
第十條 要經常檢查油罐呼吸閥,要防止堵塞,保證暢通。
第十一條 油罐內貯油不得超過安全貯油高度。
第十二條 油罐的排汙閥必須加鎖。
第十三條 保持罐區整潔、經常清除雜草等易燃物。
第十四條 加油工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工作。
第十五條 加油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禁止進行點檢、維修等工作。
第十七條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加油站。
第八章 礦山供電
8.1.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氣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操作、檢修、維護、試驗以及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條 易燃易爆場所的照明和電力裝置,必須按有關規程、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三條 必須有完整的地麵和采場供電係統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及時修改。
第四條 供電係統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移動式高壓供電設備供電的變壓器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當采用中性點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的外殼必須直接重複接地。
第五條 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附近,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六條 有蒸氣、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封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第七條 臨時供電,必須向礦主管部門申請並說明使用期限,經礦主管領導審批後,由機電科負責施工,到期拆除。
第八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維修、調整或故障處理,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施工。
第九條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發給電工操作證,並經過觸電急救訓練掌握觸電急救的方法,方可上崗獨立工作。
第十條 供電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組,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8.2. 供電線路
第十一條 供電線路應設置穩固。
第十二條 同一杆上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線路不準多於兩回。
第十三條 架空線路和電杆下麵不準堆放物料。
第十四條 電纜供電線路應符合如下標準:
1. 在火區、水溏及易滑坡的地段不準使用電纜供電;
2. 電纜修補後及新做的接頭,必須進行絕緣測試,合格方可使用;
3. 電纜與設備接頭處應采取防潮措施;
4. 電纜穿越道路時,應架設電纜橋或采用護管防護埋入地下。
第十五條 線路巡視工作應由有經驗的電工擔任。
第十六條 單人巡視時,禁止攀登電杆。夜間和陰雨、雷、霧、雪天巡視必須兩人進行。
第十七條 大風巡視時應沿導線上風側行走。
第十八條 巡視故障線路時一律視為線路帶電,禁止直接接觸。
第十九條 發現線路斷線,人員必須離開8m以外,並及時彙報。
第二十條 架空線路的巡視檢查,35kV線路,每月不得少於一次。雷、雨、霧、雪、大風天氣,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臨時巡視檢查,根據負荷情況進行夜間巡視。
第二十一條 架空線路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處理:
1. 電杆傾斜;
2. 電杆或木構件腐蝕、燒焦開裂、綁樁鬆動、變形脫出;
3. 柱基沉陷,基礎裂紋或損壞;
4. 電杆的標號、警示牌不齊全、不明顯;
5. 導線的鬆弛度、線間距離不符合規定;
6. 絕緣瓷瓶、橫擔有裂紋、破損、髒汙、鏽蝕、變形;拉線鏽蝕、鬆弛、斷股、張力分配不勻或拉線絕緣瓷瓶裂紋損壞;進戶線混線、斷線、接頭不牢;
7. 導線與樹梢最小間距小於安全距離。
8.3. 變配電設備
第二十二條 變電站(亭、台)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範,並符合下列條件:
1. 應設在爆炸危險區以外;
2. 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3. 不應設在塌陷區。
第二十三條 變電站(亭、台)的設置應符合以下標準:
1. 變電台應設在距地麵0.8m以上的水泥台上,四周加設圍欄,設備邊緣與圍欄的距離不小於0.8m,圍欄高度不小於1.8m;
2. 變電亭應用阻燃性材料製作的支架架設在柱上,支架距地麵高度不小於1.8m;
3. 變電站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以及“禁止攀登、跨越”字樣的警示牌。
第二十四條 無人值班的變電站(亭)的門應加鎖。
第二十五條 站(亭)內設備應編號,並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誌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第二十六條 移動變電站四周應設圍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全封閉式的移動變電站可不設圍欄。
第二十七條 移動變電站的配電裝置操作按鈕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戶外的操作手柄必須加鎖。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二十八條 地麵、采場及排土場設置變壓器時應設圍欄(為露天礦專門設計的移動變電站和杆上變壓器除外)。配電櫃、箱、盤應加鎖,並應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誌。
8.4. 電氣設備的保護和接地
第二十九條 供電係統必須具備可靠的短路、過負荷、接地等保護係統。
第三十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於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交流電壓大於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用二級保護。
第三十一條 變電站(亭)的各種電氣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保證完好,並每年試驗檢查一次。
第三十二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以及各種電氣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欠壓釋放等保護。電氣設備過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三條 露天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爆破材料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築,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檢查試驗一次。
第三十四條 保護接地係統應符合下列標準:
1. 采場架空線路主接地極不得少於2組,且接地裝置應設在線路附近土壤電阻率較低的地點,阻值每組不應超過4Ω,若條件不能滿足,每組阻值最大不準超過30Ω,移動設備應在外殼裝設局部接地極;
2. 電氣設備的接地應單台獨立接地,不得多台串聯接地,也不得與地下管網相接。接地回路應定期檢查。
第三十五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有電氣設施的主機機身和行走軌道,接地(或接零)要可靠,接地電阻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重新安裝的或移動後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接地電阻。
第三十七條 爆破作業結束後必須檢查爆破區內的接地裝置。
8.5. 炸藥廠(庫)供電
第三十八條 炸藥廠、庫配電應設在室內,但不得設在A級建築物內,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50m,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100m。
第三十九條 設在炸藥廠、庫的架空線路應有可靠的防雷接地保護措施,其接地極阻值不得大於10Ω。
第四十條 炸藥廠、庫的各種用電設備、配電設備,應采用防爆型或防爆安全火花型,並使外殼可靠接地。
第四十一條 炸藥裝卸台、庫應設靜電接地極,接地電阻不大於30Ω。
8.6. 供配電業務保安
第四十二條 工作票製度: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包括:
1. 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 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台架上及配電變壓器室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都有各自的安全責任。工作票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供電公司變電站。一個工作負責人隻能持有一張工作票。
第四十四條 事故緊急處理可不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作好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 工作許可製度: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必須通知到工作負責人,可采用以下幾種通知方法:當麵通知;電話傳達;派人傳送。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四十六條 工作監護製度: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工作負責人必須離開現場時,應臨時指定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 工作間斷製度:
1. 在工作中遇到雷雨、大風或其它任何情況危及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2. 恢複工作時,應檢查工作地點接地線,重新進行驗電工作。
第四十八條 工作終結和恢複送電製度:
1. 工作終結後,工作負責人檢查檢修地段狀況以及杆塔上、導線上及瓷瓶上有無遺留的工具、材料,清點人員,確認線路無人工作,命令拆除接地線,接地線拆除,確認可以恢複送電時,可報告工作許可人,返回工作票,聯係送電;
2. 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的完工報告後,並確認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己撤離工作現場,接地線已經拆除,核對無誤後,方可下令向線路恢複送電。
8.7. 觸電急救措施
第四十九條 發生觸電時,應立即使觸電者脫離電源,脫離電源的方法有:
1. 切斷電源,拉開刀閘、開關等;
2. 用絕緣杆、幹燥的木杆(竹杆)挑開電線;
3. 站在幹燥的木板或凳子上拉住觸電者的幹衣服,使其脫離電源。不準赤手拉觸電者的身體。如觸電者所處的位置較高有掉下的可能,切斷電源的同時要采取防墜落措施。
第五十條 在救護高壓觸電人員脫離電源時,救護人要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
第五十一條 觸電人脫離電源後,應移至空氣新鮮的地方,立即進行持續不斷的人工呼吸或體外心髒按壓,同時通知醫生現場搶救,在觸電人恢複正常呼吸前不得中途停止人工呼吸。
第二篇 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設備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規程、設備有關技術資料,了解設備性能,規範設備操作。
第二條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自己工作場所和設備上的消防係統、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條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設備上。
第四條 操作人員班前必須充分休息,酒後、酒意未消、患病或服用鎮靜藥物者禁止操作設備;工作時間不得打盹睡覺,嚴格按時上下班。
第五條 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嚴禁短接和拆除。
第六條 嚴禁設備帶故障作業。
第七條 在冬季,設備上所有加熱裝置必須處於完好狀態。
第八條 凡是配備安全帶的設備,操作人員在作業時必須係好安全帶,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必須檢查安全帶是否完好,安全帶不完好的不準作業。
第九條 保持設備清潔衛生,除指定地點外嚴禁在走台、梯子、司機室和電氣室等處存放工具、材料和零件等物。
第十條 設備操作人員在每班作業前必須認真清掃設備,及時清理設備上的油汙、泥土、雜物。
第十一條 設備操作人員在每班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設備,如發現影響安全作業的缺陷,應立即報告當班工長。
第十二條 內燃設備外接電源起動時,正極接正極負極接負極,斷開時先斷開負極。嚴禁利用設備本身搭鐵的方法接負極。
第十三條 必須嚴格按照各種交通標誌、警示和信號操作設備。
第十四條 操作人員上下設備時,要麵對設備(采用台階式梯子的設備除外)扶好把手,嚴禁背向設備上下或跳下。
第十五條 設備行走或作業時嚴禁上下人員。
第十六條 禁止設備在危險區域內作業、停放。
第十七條 設備操作人員要合理使用設備,嚴禁超負荷使用。
第十八條 設備在運行中,禁止人員靠近轉動部位,不允許清掃、調整、緊固和潤滑,不允許檢查狹窄和危險區域。
第十九條 設備發生故障,當班司機必須立即向當班工長和礦調度室彙報,並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彙報故障要力求準確,盡量詳細描述故障現象、故障部位。
第二十條 設備不準停放在坡道上。如因故障不得不停放在坡道上,應打垵或橫置在坡道上。能見度低時或夜間要開啟示寬燈。
第二十一條 設備因故障停放在道路上時,應靠邊停車,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或防護擋牆,警示標誌或防護擋牆與故障設備的距離應在10~20m之間。如果是配有鏟鬥或鏟刀的設備,應使鏟鬥或鏟刀放置在地麵上。能見度低時或夜間要開啟示寬燈。
第二十二條 在工作結束後,當班人員必須及時清理設備衛生,清除設備周圍的油汙和雜物。
第二十三條 操作人員不得將設備交與他人操作。
第二十四條 在送修設備時,應與維修單位認真交接,並做好交接記錄。
第二十五條 嚴禁起動掛有“不準啟動”或類似警告標誌的設備。
第二十六條 維修人員在排除故障時,設備操作人員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七條 設備必須在完好狀態下運行,不得使用有缺陷的設備,未完全修複的設備不得出廠和投入使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對日常維修、各級別的保養的質量進行監督驗收,凡維修不徹底,仍存在故障和缺陷,影響設備運行安全的,以及保養漏項,會縮短設備或零部件壽命的,沒有達到設備使用標準的,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接收和簽字,更不得動用設備。
第二十八條 新設備、新總成、大修理設備及總成和更換重要運轉配件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磨合運轉。
第二十九條 在磨合期內,設備的運轉、檢查、保養、調整、潤滑必須嚴格按照磨合期的有關技術規範進行。
第二章 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倒班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對職交接班。
第二條 交班人應在交班前打掃設備衛生,清點工器具和安全用品,加足燃油,檢查設備狀態,做好交班記錄。
第三條 交班人應當麵向接班人交代作業任務、設備狀態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條 接班人接班時應查看交班記錄,並仔細檢查設備。
第五條 接班人在接班時認為設備有缺陷,應向本班工長彙報。
第六條 交班人擅自離崗,未當麵交接或交代不清,發生問題由交班人負責。
第七條 接班人檢查不周,發生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第八條 接班人未按時接班,交班人應立即向工長彙報,經允許後方可離開。
第三章 單鬥挖掘機
3.1. 195B單鬥挖掘機
3.1.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檢查電纜有無破損。
第二條 檢查鏟鬥有無裂紋,鬥齒是否齊全、是否磨損過限。
第三條 檢查履帶行走機構有無磨損過限、異常損壞、裂紋、鬆動等現象。
第四條 檢查各部銷軸潤滑是否良好。
第五條 檢查行走、回轉、推壓、提升齒輪箱油位。
第六條 檢查動臂、鬥杆、A型架、鏟鬥鎖塊、梯子、走台、天輪、提升滾筒等有無裂紋、變形等異常。
第七條 檢查其它各部有無裂紋、變形等異常,各部聯結件有無鬆動、斷裂等異常。
第八條 檢查回轉大齒圈有無異常,潤滑是否良好。
第九條 檢查集中潤滑泵站油位。
第十條 檢查扶柄套間隙是否過大,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檢查繃繩、鋼絲繩的斷絲情況。
第十二條 檢查機棚有無漏雨現象。
第十三條 檢查空壓機、氣路潤滑器油位。
第十四條 檢查電機、減速機的地腳、聯軸器、抱閘等有無異常。
第十五條 檢查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各部照明是否齊全有效。
3.1.2 啟動
第十七條 完成啟動前檢查項目後,提起登機梯子,按以下項目順序進行檢查及操作。
第十八條 製動器開關處於關閉位置,操作手柄處於空檔。
第十九條 在機械室啟動控製台上啟動主機。
第二十條 接地指示燈綠燈亮。
第二十一條 相序指示燈綠燈亮。
第二十二條 動力負載箱及驅動箱綠燈亮。
第二十三條 按下中斷電源起動按鈕。
第二十四條 動力負載箱運轉指示綠燈亮。
第二十五條 打開空壓機啟動開關。
第二十六條 係統準備綠燈亮。
第二十七條 按係統運轉按鈕,係統準備綠燈滅,驅動係統自動啟動。
第二十八條 相序及斷相指示燈紅燈應為熄滅狀態。
第二十九條 檢查司機室內氣壓表壓力。
第三十條 再次檢查製動開關和操作手柄。
第三十一條 把行走、提升開關轉至挖掘位置,表板顯示工序已完成時,按壓控製複位按鈕,開動控製部件。
第三十二條 鬆開提升、回轉、按壓和行走手柄。
第三十三條 試驗性開動各驅動機構,確定每個機構都可以運轉。
第三十四條 查看監視係統:
1. 常規操作信息;
2. 單項報警信息;
3. 可延遲停機信息;
4. 故障直接停機。
3.1.3 運行
第三十五條 在啟機後,應觀察各部電機、風機、空壓機、減速機等運轉情況有無異常,傾聽機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有無異常噪音、異常振動;有無異常氣味;觀察有無異常磨損和異常發熱現象;觀察潤滑係統狀態是否良好;觀察儀表和指示是否正常。
第三十六條 在確認沒有問題後,試運行,檢查各部抱閘性能是否良好,製動是否可靠。
第三十七條 操作中時刻注意采掘工作麵的變化,注意台階有無塌方、滑落危險。
第三十八條 操作手柄不準過急倒逆,回轉時不準頂電過猛。
第三十九條 不能裝車的大塊應放到工作麵根部,且不能影響挖掘機回轉。
第四十條 工作麵不準有傘簷。
第四十一條 要做到工作麵整潔,幫齊底平。不準三支點作業,即必須保證履帶處於平整地麵,保證驅動輪、引導輪和各個支重輪受力均衡,否則應先平整工作麵。
第四十二條 鏟杆伸出時不得碰到緩衝器,縮回時不得碰到張緊器,鏟鬥不得撞擊緩衝膠塊。
第四十三條 鏟鬥提升時均衡輪不準碰天輪,下降時不準碰履帶板及動臂根部。
第四十四條 嚴禁支動臂。
第四十五條 挖掘機作業時方軸應對著工作麵,不準在行走減速機一端進行挖掘作業。
第四十六條 在正常工作時,嚴禁突然刹車。
第四十七條 不準用鏟鬥砸大塊、橫掃大塊。
第四十八條 不準用鏟鬥強行挖掘爆破後未解體的岩石。
第四十九條 遇到硬岩時,不準強行用鬥齒挖掘,不準強行用一側鬥齒挖掘。挖掘時應避免電機堵轉。
第五十條 調整挖掘位置或回轉時,鏟鬥必須離開地麵,嚴禁挖掘和回轉同時進行;不作業時,鏟鬥應置於地麵。
第五十一條 不準跨電纜裝車。
第五十二條 不準鏟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卡車停穩後方可裝車。
第五十三條 裝第一鬥不準裝大塊,不準高吊鏟鬥裝車,卸料時鬥底離廂鬥底板不得超過0.5m,鏟鬥不準磕碰車幫和廂鬥底板;不準將物料裝在卡車護板上;避免偏裝或超裝,避免裝車“四角空”現象。
第五十四條 裝入卡車廂鬥的大塊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方準發出卡車駛離信號。
第五十五條 運行中要經常檢查各部有無異常過熱現象。
第五十六條 停送電注意事項:
1. 送電時,挖掘機上一切開關必須斷開或在零位;
2. 停送電時必須做到呼喚應答;
3. 嚴禁帶負荷操作高壓隔離開關;
4. 檢查電纜尾線,有無破損情況。
第五十七條 冬季運行注意事項:
1. 及時清掃頂棚積雪;
2. 停機時間較長時,做好預熱工作,防止管路凍結;
3. 防凍器應提前加注酒精;
4. 經常檢查氣路,確保狀態良好。
第五十八條 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行走前認真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2. 挖掘機上下坡時,行走驅動輪應位於下坡方向;
3. 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 挖掘機應在平整的地麵行走,當遇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5. 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行走時,驅動輪應在後,動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一次扭車角度不得超過15°;
6. 挖掘機升降段爬坡時,不得超過12°,升降段之間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7. 走車時,副司機負責看護電纜,注意行走運行情況,走車和處理電纜時,不許站在履帶正前方。
3.1.4停機
第五十九條 挖掘機停在安全、平坦的地麵。
第六十條 將鏟鬥平穩地放在地麵。
第六十一條 全部製動開關複位。
第六十二條 主令控製器回“OFF”位。
第六十三條 各機構停穩後,按停機按鈕。
第六十四條 按控製按鈕切斷控製電源。
第六十五條 排放壓縮空氣係統積水。
第六十六條 停機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3.1.5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十七條 在挖掘機作業半徑內,禁止無關設備和任何人員停留。
第六十八條 作業時禁止任何人上下挖掘機,禁止維護和注油。
第六十九條 工作麵爆破時,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的指揮,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點,並背向爆區。
第七十條 司機離開司機室座位時,必須將鏟鬥置於地表,斷開挖掘電源。
第七十一條 不準長期停放在坡道上。
第七十二條 嚴禁用鏟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第七十三條 挖掘機在傾斜工作麵工作時,工作麵坡度不得大於設備的規定值,挖掘機的製動裝置必須處於良好狀態。
3.2. WK-10B挖掘機
3.2.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檢查工作麵段高,檢查台階上有無危石、傘簷、凍頂及活動大塊。
第二條 檢查地表有無積水或空洞。
第三條 檢查挖掘機外表有無刮、碰、撞、砸的痕跡。
第四條 檢查電纜有無破損。
第五條 檢查鏟鬥有無裂紋,鬥齒是否齊全、是否磨損過限。
第六條 檢查履帶行走機構有無磨損過限、異常損壞、裂紋、鬆動等現象。
第七條 檢查行走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第八條 檢查行走、回轉、推壓、提升齒輪箱油位。
第九條 檢查動臂、鬥杆、A型架、梯子、走台、天輪、提升滾筒等有無裂紋、變形等異常。
第十條 檢查提升橫梁、銷軸有無裂紋。
第十一條 檢查其它各部有無裂紋、變形等異常,各部聯結件有無鬆動、斷裂等異常。
第十二條 檢查回轉大齒圈有無異常,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扶柄、磨道間隙是否過大,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四條 檢查繃繩、鋼絲繩的斷絲情況。
第十五條 檢查機棚有無漏雨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位。
第十七條 檢查空壓機、氣路潤滑器油位。
第十八條 檢查電機、減速機的地腳、聯軸器、抱閘等有無異常。
第十九條 檢查各部儀表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檢查各部繼電保護和安全連鎖裝置是否完好。
第二十一條 檢查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檢查各部照明是否齊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檢查推壓係統限位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條 電纜尾線必須擺放整齊,防止重車掉石塊砸壞電纜。
3.2.2 啟動
第二十五條 要與機上、機下人員做好呼喚應答後,方可送電啟動。
第二十六條 合上高壓隔離開關。
第二十七條 啟動空壓機,氣壓達到0.8MPa後,啟動潤滑油泵。冬季在啟動前半小時合上電熱器開關待油溫上升,流動性增強後,油溫上升到40℃時應停止加熱。
第二十八條 啟動油泵和各部冷卻風機。
第二十九條 啟動主機。
第三十條 先給總勵磁,後給各部勵磁開關。
第三十一條 主電機連續兩次不能啟動,必須停機檢查,待降壓啟動器冷卻後才能再次啟動。
3.2.3 運行
第三十二條 在啟機後,應觀察各部電機、風機、空壓機、減速機等運轉情況有無異常,傾聽機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有無異常噪音、異常振動;有無異常氣味;觀察有無異常磨損和異常發熱現象;觀察潤滑係統狀態是否良好;觀察儀表和指示是否正常。
第三十三條 空壓機氣壓低於0.55MPa或高於0.85MPa時,應停機檢查調整。
第三十四條 檢查各操作手柄是否靈活好使,提升、推壓、回轉、行走各部的抱閘是否安全可靠。
第三十五條 給上提升、推壓、回轉控製開關,操作主令控製器開始作業。
第三十六條 操作中時刻注意采掘工作麵的變化,注意台階有無塌方、滑落危險。
第三十七條 操作手柄不準過急倒逆,回轉時不準頂電過猛。
第三十八條 不能裝車的大塊應放到工作麵根部,且不能影響挖掘機回轉。
第三十九條 工作麵不準留傘簷和大塊。
第四十條 要做到工作麵整潔,幫齊底平。不準三支點作業,即必須保證履帶處於平整地麵,保證驅動輪、引導輪和各個支重輪受力均衡,否則應先平整工作麵。
第四十一條 鏟杆前伸後縮不準碰保險擋塊,鏟鬥收回時不得撞擊動臂。
第四十二條 提升時均衡輪不準碰天輪,鏟鬥下降時不準碰履帶板及動臂根部。
第四十三條 嚴禁支動臂。
第四十四條 挖掘機作業時方軸應對著工作麵,不準在行走減速機一端進行挖掘作業。
第四十五條 在正常工作時,嚴禁突然刹車。
第四十六條 不準用鏟鬥砸大塊、橫掃大塊。
第四十七條 不準用鏟鬥強行挖掘爆破後未解體的岩石。
第四十八條 遇到硬岩時,不準強行用鬥齒挖掘,不準強行用一側鬥齒挖掘。挖掘時應避免電機堵轉。
第四十九條 調整挖掘位置或回轉時,鏟鬥必須離開地麵,嚴禁挖掘和回轉同時進行;不作業時,鏟鬥應置於地麵。
第五十條 不準跨電纜裝車。
第五十一條 不準鏟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卡車停穩後方可裝車。
第五十二條 裝第一鬥不準裝大塊,不準高吊鏟鬥裝車,卸料時鬥底離廂鬥底板不得超過0.5m,鏟鬥不準磕碰車幫和廂鬥底板;不準將物料裝在卡車護板上;避免偏裝或超裝,避免裝車“四角空”現象。
第五十三條 裝入卡車廂鬥的大塊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方準發出卡車駛離信號。
第五十四條 停送電注意事項:
1. 送電時,挖掘機上一切開關必須斷開或在零位;
2. 停送電時必須做到呼喚應答;
3. 嚴禁帶負荷操作高壓隔離開關;
4. 檢查電纜尾線,有無破損情況;
5. 電源突然中斷時,操作人員應盡快製動,並把控製杆推到“停止”或“零位”。
第五十五條 冬季運行注意事項:
1. 及時清掃頂棚積雪;
2. 停機時間較長時,做好預熱工作,防止管路凍結;
3. 防凍器應提前加注酒精;
4. 經常檢查氣路,確保狀態良好。
第五十六條 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行走前認真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2. 行走與回轉換向時,回轉控製器必須先回零位;
3. 挖掘機上下坡時,行走驅動輪應位於下坡方向;
4. 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5. 挖掘機應在平整的地麵行走,當遇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6. 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行走時,驅動輪應在後,動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一次扭車角度不得超過15°;
7. 挖掘機升降段爬坡時,不得超過12°,升降段之間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8. 走車時,副司機負責看護電纜,注意行走運行情況,走車和處理電纜時,不許站在履帶正前方。
3.2.4 停機
第五十七條 挖掘機停在安全、平坦的地麵。
第五十八條 將鏟鬥平穩地放在地麵。
第五十九條 全部製動開關複位。
第六十條 主令控製器回“OFF”位。
第六十一條 各機構停穩後,按停機按鈕。
第六十二條 按控製按鈕切斷控製電源。
第六十三條 排放壓縮空氣係統積水。
第六十四條 停機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3.2.5 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十五條 在挖掘機作業半徑內,禁止無關設備和任何人員停留。
第六十六條 挖掘機在運轉中,不準進行注油、修理和清掃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 挖掘機作業時,禁止任何人上下,必要時通知司機停止作業,方準上下挖掘機。
第六十八條 嚴禁鏟鬥滿載長時間懸在空中待車。
第六十九條 工作麵爆破時,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的指揮,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點,並背向爆區。
第七十條 司機離開司機室座位時,必須將鏟鬥置於地表,斷開挖掘電源。
第七十一條 不準長期停放在坡道上。
第七十二條 嚴禁用鏟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第七十三條 挖掘機在傾斜工作麵工作時,工作麵坡度不得大於設備的規定值,挖掘機的製動裝置必須處於良好狀態。
第七十四條 挖掘機發生火災時必須停止運轉,迅速切斷電源並采取措施滅火。
3.3. WK-4電鏟
3.3.1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檢查工作麵段高,檢查台階上有無危石、傘簷、凍頂及活動大塊。
第二條 檢查地表有無積水、湧水,道路上有無大塊土岩等。
第三條 檢查挖掘機外表有無刮、碰、撞、砸的痕跡。
第四條 檢查電纜有無破損。
第五條 檢查鏟鬥有無裂紋,鬥齒是否齊全、是否磨損過限。
第六條 檢查履帶行走機構有無磨損過限、異常損壞、裂紋、鬆動等現象。履帶銷、檔銷和履帶板是否完整,履帶鬆緊程度是否適當(垂度應在100毫米左右);
第七條 檢查行走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第八條 檢查行走、回轉、推壓、提升齒輪箱油位。
第九條 檢查動臂、鬥杆、A型架、梯子、走台、天輪、提升滾筒等有無裂紋、變形等異常。
第十條 檢查提升橫梁、銷軸有無裂紋。
第十一條 檢查其它各部有無裂紋、變形等異常,各部聯結件有無鬆動、斷裂等異常。
第十二條 檢查回轉大齒圈有無異常,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扶柄、磨道間隙是否過大,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四條 檢查繃繩、鋼絲繩的斷絲情況。
第十五條 檢查機棚有無漏雨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位。
第十七條 檢查空壓機、氣路潤滑器油位。
第十八條 檢查電機、減速機的地腳、聯軸器、抱閘等有無異常。
第十九條 檢查各部儀表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檢查各部繼電保護和安全連鎖裝置是否完好檢查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檢查各部照明是否齊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檢查推壓係統限位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條 電纜尾線必須擺放整齊,防止重車掉塊砸壞電纜。電纜有無破損和鬆亂,能否夠用,電纜接頭是否墊起,有無浸水現象,電纜順放位置是否合適;
第二十五條 在工作前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在煙、火、工作等作業,須備防煙、防塵用的帽、口罩和防火眼鏡;
第二十六條 運轉前應將司機室內的修理工具和暫時不用的物品送回指定地點,保持清潔;
3.3.2 啟動
第二十七條 要與機上、機下人員做好呼喚應答後,方可送電啟動。
第二十八條 給上空氣壓縮機開關,當氣壓達到4公斤/平方厘米後,按程序給其它電機開關;
第二十九條 給上推壓、回轉、提升和室內扇內機開關(室內扇風機根據室內溫度情況確定);
第三十條 給上油開關,使發電機組開始運轉,並注意聲音是否正常;
第三十一條 接通操縱盤上總激磁和提升、推壓、回轉激磁開關,開始操縱挖掘機。
3.3.3 運行
第三十二條 司機給電前,必須做到呼喚應答,方準送電;
第三十三條 挖掘機回轉時,禁止任何人上下,必要時通知司機停止回轉後,方準上下挖掘機;
第三十四條 挖掘機在最大回轉半徑範圍內,禁止非本機人員停留或工作,因工作需要(參觀學習必須有專人帶領),取得聯係後方準入內;
第三十五條 在汽車出入挖掘機工作場地內時,挖掘機必須按規定發出信號與汽車聯係好,方準時汽車出入;
第三十六條 挖掘機在工作中,操作者時刻注意工作麵的變化情況,遇有滑邦危險,可能時挖掘機受到損壞時,應迅速將挖掘機開至安全地點,並向上級彙報;
第三十七條 裝車遇有大塊岩石,煤、岩縱向長度不得超過1米,尤其是冬春季節特別注意大塊損壞設備;
第三十八條 裝車時,操作者應注意汽車動態,禁止用勺鬥壓車,不準高吊勺砸車;
第三十九條 裝頭一勺的要求是:不準裝大塊,卸貨時勺鬥距離車廂底板不超過0.5米,開鬥時不準打車邦和箱底;
第四十條 必須在汽車停穩後,方可發出裝車信號,嚴禁抬勺等車,嚴禁勺鬥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嚴禁裝偏車,必須滿車;
第四十一條 工作麵爆破時,必須聽從爆破人員的指示,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點,並背向爆破工作麵。
3.3.4 停機
第四十二條 運轉終了時,挖掘機停在安全、平坦的地麵。
第四十三條 應將勺鬥放在安全而又便於下次挖掘地點,
第四十四條 運轉終了時,發現電機溫度過高時,扇風機可連續運轉,以降低電機溫度。
第四十五條 將控製器手柄放到零位,切斷各操作開關,
第四十六條 按交接班職責內容檢查注油,並做到當班最少要進行一次全麵詳細檢查,
第四十七條 清掃和維護保養工作;
3.3.5 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八條 控製器不準過急倒逆,行走回轉變換方向時,回轉控製器必須在零位。
第四十九條 勺杆前後伸縮,不許碰保險牙或緩衝木;。
第五十條 勺鬥提升不許碰天輪,下降不得碰履帶板和懸臂根部
第五十一條 勺鬥挖掘時,回轉控製器必須在零位。
第五十二條 嚴禁用提梁擠大塊岩石。
第五十三條 回轉時勺鬥必須離開工作麵,不準勺鬥跨越旁架線回轉。
第五十四條 調整電鏟位置時,勺鬥必須離開地麵。
第五十五條 操作中不準支懸臂或地表不平狀態下作業,處理地表鬆軟,檢修時例外。
第五十六條 運轉中禁止勺鬥突然變化方向,必要時必須發出信號。
第五十七條 在運轉中禁止注油或往齒輪抹油。
第五十八條 不準強行用一麵鬥齒挖掘或懸臂顫抖、履帶後部突然抬起。
第五十九條 工作麵不許留有傘簷和活動大塊土岩。
第六十條 電鏟工作地盤必須平坦,不準三條腿作業。
第六十一條 電鏟停機檢修或候車時間較長時,司機室應轉向入車方向,以便了望。
第六十二條 不準在不符合機器性能的縱橫坡麵上工作。
第六十三條 電鏟在運轉中發覺有異聲、異味、異狀時,立即停止運轉,進行詳細檢查和處理,並向調度彙報。
第六十四條 電源突然中斷時,操作人員應將主令控製器放到零位,切斷各控製電源開關。
第六十五條 發現接觸子燒壞,特別是挖掘控製器動作失效時,迅速切斷電源,進行檢查處理。
第六十六條 當電纜發生故障時,必須切斷柱上電源隔離開關及時向調度彙報,處理完了時,取得調度指示後,方準送電。
第六十七條 室內發生火災時,必須停止運轉迅速切斷電源,立即消火。
第六十八條 正常采掘時,應采用短距離移動方法,其距離應保持由推壓中心距工作麵間不大於勺杆全長的三分之二,並適應條件進行分段采掘。
第六十九條 電鏟在行走或升、降段前,應先檢查挖掘機的行走傳動係統是否正常。檢查範圍是:各部螺栓和銷子是否完整,傳動齒輪齧合、聲響是否正常,履帶垂度等。
第七十條 應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使電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七十一條 電鏟應在平整、堅實的台階上行走,當道路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十二條 電鏟升降段時,不許超過電鏟說明書中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七十三條 電鏟行走或升降段時,電鏟工作人員應注意的事項:
第七十四條 司機注意事項:
1、將輔助人員做好分工準備工作,並向調度彙報。
2、電鏟升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米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在後。隻有降段或短距離行走時主動軸在前,且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3、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第七十五條 副司機注意事項:
1、檢查行走傳動機構,並注油。
2、檢查和看護機械狀態,必要時向司機彙報,停止運轉進行檢查處理。
3、行走時注意檢查行走電機溫度。
4、行走或升降段時禁止任何人在履帶前後端停留或工作。
第七十六條 運轉終了時,應將勺鬥放在安全而又便於下次挖掘的地點,將主令控製手柄放到零位,切斷各控製開關和電機開關,按交接班職責內容檢查注油,並做到當班最少要進行一次全麵詳細檢查、清掃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七十七條:運轉終了時,發現電機溫度過高時,扇風機可持續運轉,以降低電機溫度。
3.4 LG560采煤機的操作規程
3.4.1運行前的檢查:
第一條:在機器開動前應認真檢查各部位是否正常,各部螺栓是否緊固,各減速器及各潤滑點的潤滑油是否足夠,液壓油箱的油麵是否達到要求標高,
第二條:檢查電氣係統接線是否正確。
第三條:按潤滑圖表、卡片的要求,檢查、調整各腔室油量,對有關潤滑點補充潤滑脂。檢查處理各滲漏部位。
第四條:檢查液壓係統壓力、流量情況,觀察有無泄漏,動作是否靈敏、準確、可靠。
第五條:檢查供水係統零、部件是否齊全,有無泄漏、堵塞,要確保水路暢通情況良好。
第六條:檢查滾筒端盤、葉片有無開裂、嚴重磨損及齒座短缺、損壞情況,發現有較嚴重問題時應考慮更換。
第七條:檢查緊急製動裝置的可靠性。
第八條:檢查電動機與各傳動部位溫度變化情況。
第九條:送電後檢查電壓是否正常,有無缺相等問題
3.4.2運行中:
第十條:開機前必須查看機器上或附近有無人員在工作,並鳴喇叭示警。
第十一條:按下液壓泵站啟動按鈕,啟動液壓係統。
第十二條:升起工作機構大臂,使截割滾筒離開煤壁,然後按下截割電動機啟動按鈕,使截割滾筒運轉。
第十三條:檢查順序動作轉換開關,應在順序動作位置,然後依次按下皮帶轉載機、刮板輸送機、裝載部星輪的啟動按鈕,使皮帶機、刮板機、星輪依次啟動。
第十四條:各部分都運轉正常後,開始正常的截割煤作業。
第十五條:冬季作業時,應預熱液壓油箱的油後再啟動液壓泵,應在空載情況下動作各液壓執行機構,待各部都正常後再投入正常作業。
3.4.3停止作業:
第十六條:停止生產作業時,應先將工作機構大臂抬起,使截割滾筒離開煤壁。
第十七條:按下截割電動機停止按鈕,然後依次按下星輪、刮板、皮帶的停止按鈕。
第十八條:停機過程中須注意讓刮板輸送機和皮帶轉載機上的煤卸載幹淨,然後再停機。
3.4.4操作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液壓油溫不得超過80℃,液壓泵殼體溫度不得超過80℃,當油溫超過油溫超50℃高,應開冷卻泵進行冷卻。
第二十條:液壓係統壓力調整不得超過20MPa。
第二十一條:由於主泵為軸向柱塞泵,自吸能力差,因此在啟動主泵時必須防主泵吸空。
第二十二條:整個油箱為全密封結構,工作時不要隨意打開液壓油箱上的空氣濾清器蓋,以防汙物進入油箱。
第二十三條:操縱台上設有急停按鈕,當遇緊急或意外情況時,按下該按鈕,所有電動機即刻全部停機。但在正常情況下停機時不允許使用急停按扭來停機。
3.5. 3306液壓反鏟挖掘機
3.5.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四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回轉齒圈齧合情況和潤滑情況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各工作油缸、動臂、鬥杆、鏟鬥、鬥齒、銷軸、螺栓等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和磨損過限。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液壓油位、變速箱油和差速器油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並使主泵吸油管路上的球閥在接通位置。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3.5.2 啟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八條 將駕駛室左控製箱向上翻起(或操縱手動控製閥)切斷先導控製回路。
第十九條 將油門放在中間3/4位置上(即小油門)。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五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二十六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3.5.3 運行
第二十七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八條 起步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步。
第二十九條 行走前應將平台鎖緊銷插入銷孔,作業前應撥出。
第三十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三十一條 起步前必須先將鏟鬥提起離開地麵0.5m左右,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二條 起步後,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三十三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四條 不準用高速起步,起步時不準高於二檔,起步後按道路情況升檔,用經濟速度行駛。
第三十五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六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七條 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
第三十八條 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更不準有人乘坐在車輛駕駛室外的任何地方。
第三十九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20°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條 不得用於拖運人員和其它物品,鏟鬥內不準載人。
第四十一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不準急刹車。
第四十二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min。
第四十四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五條 作業前應將設備停穩在平坦堅實地麵,伸開支腿,使履帶離地,方可作業。
第四十六條 作業時,油缸活塞杆伸縮到極限時應平穩操作,避免衝擊。
第四十七條 掘溝時,必須視岩石、土壤情況,距台階邊要留有2m的安全距離,並隨時注意台階動態。發現有裂紋、片幫時,應立即撤離危險區。
第四十八條 挖掘中場地要平,必要時要墊好枕木。
第四十九條 鏟不準挖掘中回轉以及橫掃地表、石塊。
第五十條 裝車時不準鏟鬥跨越卡車駕駛室頂部。
第五十一條 不準裝載超過鏟鬥容積的大塊。
第五十二條 裝車時不準碰撞車幫及高吊鏟鬥裝車。
第五十三條 掃車:
1.待卡車停好,車箱舉起後方可進行掃車;
2.夜間掃車必須照明良好;
3.掃車時應輕刮車幫、車底,不準碰撞車幫車底。
第五十四條 不準使用鏟鬥進行起吊重物作業。
第五十五條 在電線附近工作時,要避免觸電。
第五十六條 離開駕駛室時,要把鏟鬥降落到地麵,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七條 作業時鏟鬥回轉半徑範圍內不得有人和無關設備。
3.5.4 停機
第五十八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九條 在運行中如出現故障時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帶,並給上製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鏟鬥轉至下坡方向,著地並輕微施加壓力。
第六十條 不準在坡道上長時間停車。
第六十一條 工作完畢停機前各工作油缸活塞杆應收回至最大限度。
第六十二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3.6. PC400、日立870液壓反鏟挖掘機
3.6.1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四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回轉齒圈齧合情況和潤滑情況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各工作油缸、動臂、鬥杆、鏟鬥、鬥齒、銷軸、螺栓等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和磨損過限。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液壓油位、變速箱油和差速器油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三條 檢查並使主泵吸油管路上的球閥在接通位置。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3.6.2 啟動
第十六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七條 將駕駛室左控製箱向上翻起(或操縱手動控製閥)切斷先導控製回路。
第十八條 將油門放在中間3/4位置上(即小油門)。
第十九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四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二十五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3.6.3 運行
第二十六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七條 起步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步。
第二十八條 行走前應將平台鎖緊銷插入銷孔,作業前應撥出。
第二十九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三十條 起步前必須先將鏟鬥提起離開地麵0.5m左右,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一條 起步後,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三十二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不準用高速起步,起步時不準高於二檔,起步後按道路情況升檔,用經濟速度行駛。
第三十三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四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五條 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
第三十六條 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更不準有人乘坐在車輛駕駛室外的任何地方。
第三十七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20°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八條 不得用於拖運人員和其它物品,鏟鬥內不準載人。
第三十九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不準急刹車。
第四十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min。
第四十二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三條 作業前應將設備停穩在平坦堅實地麵,伸開支腿,使履帶離地,方可作業。
第四十四條 作業時,油缸活塞杆伸縮到極限時應平穩操作,避免衝擊。
第四十五條 掘溝時,必須視岩石、土壤情況,距台階邊要留有2m的安全距離,並隨時注意台階動態。發現有裂紋、片幫時,應立即撤離危險區。
第四十六條 挖掘中場地要平,必要時要墊好枕木。
第四十七條 鏟不準挖掘中回轉以及橫掃地表、石塊。
第四十八條 裝車時不準鏟鬥跨越卡車駕駛室頂部。
第四十九條 不準裝載超過鏟鬥容積的大塊。
第五十條 裝車時不準碰撞車幫及高吊鏟鬥裝車。
第五十一條 掃車:
1. 卡車停好,車箱舉起後方可進行掃車;
2. 夜間掃車必須照明良好;
3. 掃車時應輕刮車幫、車底,不準碰撞車幫車底。
第五十二條 不準使用鏟鬥進行起吊重物作業。
第五十三條 在電線附近工作時,要避免觸電。
第五十四條 離開駕駛室時,要把鏟鬥降落到地麵,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五條 作業時鏟鬥回轉半徑範圍內不得有人和無關設備。
3.6.4 停機
第五十六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出現故障時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帶,並給上製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鏟鬥轉至下坡方向,著地並輕微施加壓力。
第五十八條 不準在坡道上長時間停車。
第五十九條 工作完畢停機前各工作油缸活塞杆應收回至最大限度。
第六十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四章 穿孔設備
4.1. KXL-150B 鑽機
4.1.1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檢查作業麵是否平整,有無障礙物。
第二條 檢查行走結構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鬆動及損壞。
第三條 檢查履帶板銷軸有無竄動、斷裂、變形現象。
第四條 檢查電纜是否排列整齊,有無破損。
第五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液壓係統是否漏油。
第七條 檢查濕式除塵係統有無漏氣、漏水現象,並查明原因。
第八條 檢查孔口罩是否破裂、被岩碴壓住、凍結在地上,鋼絲繩是否鬆馳脫槽。
第九條 檢查鑽杆是否磨損,連接處是否鬆動。
第十條 檢查牙輪鑽頭的牙輪轉動是否靈活,噴嘴是否暢通,輪齒是否磨損過限。
第十一條 檢查貯氣罐是否有積水。
第十二條 檢查鑽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及損壞,各部銷軸及連接情況。
第十三條 檢查各部油位及水箱水位是否正常。
第十四條 清理空氣濾清器集塵盤,空壓機油箱放水,自動潤滑集水杯放水。
第十五條 檢查回轉小車、回轉電機電纜和主風管是否正常。
第十六條 檢查工作傳動鏈條鬆緊度是否適中,有無損壞。
第十七條 檢查氣路上的油霧器和氣水分離器,冬季時要檢查酒精霧化器。
第十八條 檢查各指示燈及指示器是否正常,檢查各操作手柄是否在“零位”、“斷開”或製動狀態。
第十九條 檢查主空壓機各部是否正常完好。
第二十條 檢查電源相序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檢查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檢查各部照明是否齊全有效。
4.1.2 啟動
第二十三條 合上高壓櫃隔離開關,接通油開關。
第二十四條 鳴笛三聲,合上各控製櫃中自動開關,檢查相序是否正確。
第二十五條 接通提升、行走自動開關。
第二十六條 打開低壓控製櫃;合上油泵自動開關;合上交流控製自動開關,合上空壓機冷卻風扇自動開關;關上低壓控製櫃門。
第二十七條 起動輔助空壓機,起動主空壓機。
4.1.3 運行
第二十八條 調平鑽機,先放兩個後千斤頂,再放兩個前千斤頂,觀察水平儀,將鑽機調平。
第二十九條 開孔時,轉速和推進速度都不宜過大,以消除振動,防止孔口塌落
第三十條 向後拉動離合器手柄,主提升離合器合上,操作主提升抱閘控製手柄,緩慢落下鑽頭,直到接觸地麵,然後把主提升抱閘控製手柄向前推到完全鬆開位置,打開供風閥。
第三十一條 向前推動張緊鏈條手柄於“張緊”位置,直到鏈條完全張緊,然後鬆開手柄。
第三十二條 把深度顯示器置零。
第三十三條 放下撲塵圍裙。
第三十四條 把回轉開關打到“正轉”,操作回轉控製器手輪,選擇所需要的轉速,如果所需轉速大於基本轉速75rpm時,應把回轉弱磁開關打到“高轉速,小扭矩”的位置。
第三十五條 向前推動主風控製手柄,主空壓機往鑽頭送風,操作水量調節閥門,觀察水流量計,選擇所需要的水量。
第三十六條 合上加壓離合器,向前推動加壓油馬達控製手柄,到“加壓”位置,操作加壓調節閥,並觀察油壓表,選擇合適的軸壓。
第三十七條 在鑽機作業中,必須監視如下幾項:
1. 回轉速度—看回轉速度表,開孔時30~50rpm;開孔後,在極硬礦岩中40~60rpm,在硬岩中50~70rpm,在中硬和軟岩中70~90rpm;
2. 回轉電流—看回轉電流表;
3. 鑽頭軸壓—看液壓係統軸壓表;
4. 主風壓力—看主風壓力表;
5. 注水量—看水流量表,注水量適當的標誌是排渣順暢,孔口不冒白煙,岩塵、碴不結塊,糊泥,呈鬆散狀;
6. 觀察深度指示器,保證鑽孔深度。
第三十八條 鑽完一個炮孔後,應繼續向孔底供風,待孔底的岩渣排淨後,方可提升鑽杆。
第三十九條 鑽機行走時,必須鳴笛示意,不準急轉彎。
第四十條 鑽機行走時,鑽具必須離開鑽孔一定的高度,收回千斤頂。
第四十一條 行走時地麵必須有人指揮,對準孔位後,誤差不得超過200mm。
4.1.4 停機
第四十二條 停機時,提起鑽具,收起千斤頂,走到安全位置。
第四十三條 按順序按下主空壓機、油泵、輔助空壓機停止按鈕停機。
第四十四條 停機後,司機必須對鑽機各部做全麵檢查,拉下高壓隔離開關,半小時後方準離開。
第四十五條 設備無人必須停電,加鎖。
第四十六條 鑽機停放時,要確保安全。在坡道停放時,必須打垵。
第四十七條 停機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4.1.5 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八條 鑽機作業地點必須安全可靠,距坡底線不得小於15m,距坡頂線不得小於3m(遇有傘簷或危石、鬆散物應適當加大)。邊行孔應垂直作業或調角穩車(最小夾角不得小於45°)。
第四十九條 在采空區上作業時,采空區頂板距地表小於8m時,要按照有關部門製定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若采空區空間高度大於表層厚度時禁止作業。
第五十條 鑽機作業時,無關人員不準在鑽機20m內停留。
第五十一條 在鑽孔作業及進行輔助性工作時,必須做好呼喚應答。
第五十二條 鑽機工作時,司機不得離開司機室。為避免粉塵吸入體內,鑽孔時人員不宜在鑽孔附近站立或逗留,並應啟動濕式除塵裝置滅塵。
第五十三條 鑽機行走時,履帶上不得存放任何物品,履帶前後不得站人或作業,長距離行走(升降段)時,要將鑽架平放,放架前要卸一節鑽杆,放到儲杆器內。
第五十四條 鑽機上下坡時,司機室必須在下。
第五十五條 鑽機行走時,履帶邊緣距坡頂線不小於3m,段高在10m以上時不小於4m,易滑坡和表土段處,要適當加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六條 鑽機在過高壓架空線時,距35kV高壓線水平距離不得小於5m,垂直距離不得小於3m,距6kV高壓線水平距離不得小於2m,垂直距離不得小於1m,架空線下方嚴禁作業。
第五十七條 操作人員離開鑽機時,必須拉下高壓隔離開關。
第五十八條 千斤頂的底盤不應落在凹凸不平的地方,必要時可用碎石或其它承重物墊平。
第五十九條 鑽機調平後,千斤頂不宜頂得太高,使履帶離開地麵即可。
第六十條 鑽孔作業時,嚴禁任何人在平台上和孔口停留。
第六十一條 千斤頂落地或鑽杆在孔內時嚴禁行走。
第六十二條 接卸杆未完成時,液壓卡頭不準縮回。
第六十三條 接卸鑽杆時,小車回轉與提升或自重下放相互配合,以免損壞螺紋。
第六十四條 鑽具在孔內,嚴禁小車反轉。
第六十五條 鑽具振動劇烈時,應降低回轉速度或暫停加壓。
第六十六條 起落鑽架,回轉小車應放在鑽架底部。
第六十七條 移動電纜時,避開鑽好的炮孔和棱角鋒利的岩石。
第六十八條 鑽架升降時應注意:
1. 升降鑽架前,首先檢查鑽架鎖銷是否在正確位置;
2. 利用千斤頂調平鑽機;
3. 鑽架上不得有工具、備件等物品,也不準有人;
4. 接鑽杆時,不準升降鑽架(特殊情況除外,如維修處理故障);
5. 舉升鑽架時,將手柄扳到舉升位置1~2s,以便使油缸上腔充滿油,然後再舉升鑽架,當鑽架垂直後,鎖上鎖銷;
6. 下降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下降位置1~2s,以便使油缸下腔充滿油,然後再下降鑽架,鑽架必須平放在鑽架支承座上;
7. 升降鑽架時,應緩慢進行,注意觀察鑽架升降液壓油缸工作情況,有異常立即停止升降。
第六十九條 爆破時要聽從爆破人員指揮,把鑽機開到安全地點避炮。
第七十條 不準在裝有炸藥的炮孔或瞎炮孔上補鑽,必須補孔時,其新孔位必須距瞎炮孔或已裝藥的孔位不小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
第七十一條 在大暴雨或雷電天氣,不準在高壓線附近作業。五級以上大風及雨霧天氣禁止上鑽架作業。
第七十二條 上鑽架時必須係好安全帶並停機後方可進行,下方不準有人,以防落物傷人。
第七十三條 在穿孔工作及更換鑽頭時,平台不準站人。
第七十四條 配備的滅火器應定期檢查、更換。
4.2. KX-150A鑽機
4.2.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檢查作業麵是否平整,有無障礙物。
第二條 檢查行走結構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鬆動及損壞。
第三條 檢查履帶板銷軸有無竄動、斷裂、變形現象
第四條 檢查電纜是否排列整齊,有無破損。
第五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液壓係統是否漏油。
第七條 檢查濕式除塵係統有無漏氣、漏水現象,並查明原因。
第八條 檢查孔口罩是否破裂、被岩碴壓住、凍
第九條 檢查孔口罩是否破裂、被岩碴壓住、凍結在地上,鋼絲繩是否鬆馳脫槽。
第十條 檢查鑽杆是否磨損,連接處是否鬆動。
第十一條 檢查鑽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及損壞,各部銷軸及連接情況
第十二條 檢查各部油位及水箱水位是否正常。
第十三條 檢查回轉小車、回轉電機電纜是否正常。
第十四條 檢查工作傳動鏈條鬆緊度是否適中,有無損壞。
第十五條 檢查氣路上的油霧器和氣水分離器,冬季時要檢查酒精霧化器。
第十六條 檢查各指示燈及指示器是否正常,檢查各操作手柄是否在“零位”、“斷開”或製動狀態。
第十七條 檢查電源相序是否正常。
第十八條 檢查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九條 檢查各部照明是否齊全有效
4.2.2 啟動
第二十條 合上高壓櫃隔離開關,接通油開關。
第二十一條 鳴笛三聲,合上各控製櫃中自動開關,檢查相序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 接通提升、行走自動開關。
第二十三條 打開低壓控製櫃;合上油泵自動開關;合上交流控製自動開關;關上低壓控製櫃門。
4.2.3 運行
第二十四條 調平鑽機,觀察水平儀,將鑽機調平。
第二十五條 開孔時,轉速和推進速度都不宜過大,以消除振動,防止孔口塌落。
第二十六條 向後拉動離合器手柄,主提升離合器合上,操作主提升抱閘控製手柄,緩慢落下鑽頭,直到接觸地麵,然後把主提升抱閘控製手柄向前推到完全鬆開位置,打開供風閥。
第二十七條 向前推動張緊鏈條手柄於“張緊”位置,直到鏈條完全張緊,然後鬆開手柄。
第二十八條 把深度顯示器置零。
第二十九條 把回轉開關打到“正轉”,操作回轉控製器手輪,選擇所需要的轉速,如果所需轉速大於基本轉速75rpm時,應把回轉弱磁開關打到“高轉速,小扭矩”的位置。
第三十條 合上加壓離合器,向前推動加壓油馬達控製手柄,到“加壓”位置,操作加壓調節閥,並觀察油壓表,選擇合適的軸壓。
第三十一條 在鑽機作業中,必須監視如下幾項:
1. 回轉速度—看回轉速度表,開孔時30~50rpm;開孔後,在極硬礦岩中40~60rpm,在硬岩中50~70rpm,在中硬和軟岩中70~90rpm;
2. 回轉電流—看回轉電流表;
3. 鑽頭軸壓—看液壓係統軸壓表;
4. 觀察深度指示器,保證鑽孔深度。
第三十二條 鑽機行走時,必須鳴笛示意,不準急轉彎。
第三十三條 鑽機行走時,鑽具必須離開鑽孔一定的高度,收回千斤頂。
第三十四條 行走時地麵必須有人指揮,對準孔位後,誤差不得超過200mm。
4.2.4 停機
第三十五條 停機時,提起鑽具,走到安全位置。
第三十六條 按順序按下主油泵、輔助空壓機停止按鈕停機。
第三十七條 停機後,司機必須對鑽機各部做全麵檢查,拉下高壓隔離開關,半小時後方準離開。
第三十八條 設備無人必須停電,加鎖。
第三十九條 鑽機停放時,要確保安全。在坡道停放時,必須打垵。
第四十條 停機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4.2.5 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一條 鑽機作業地點必須安全可靠,距坡底線不得小於15m,距坡頂線不得小於3m(遇有傘簷或危石、鬆散物應適當加大)。邊行孔應垂直作業或調角穩車(最小夾角不得小於45°)。
第四十二條 在采空區上作業時,采空區頂板距地表小於8m時,要按照有關部門製定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若采空區空間高度大於表層厚度時禁止作業。
第四十三條 鑽機作業時,無關人員不準在鑽機20m內停留。
第四十四條 在鑽孔作業及進行輔助性工作時,必須做好呼喚應答。
第四十五條 鑽機工作時,司機不得離開司機室。為避免粉塵吸入體內,鑽孔時人員不宜在鑽孔附近站立或逗留,並應啟動濕式除塵裝置滅塵。
第四十六條 鑽機行走時,履帶上不得存放任何物品,履帶前後不得站人或作業,長距離行走(升降段)時,要將鑽架平放,放架前要卸一節鑽杆,放到儲杆器內。
第四十七條 鑽機上下坡時,司機室必須在下。
第四十八條 鑽機行走時,履帶邊緣距坡頂線不小於3m,段高在10m以上時不小於4m,易滑坡和表土段處,要適當加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鑽機在過高壓架空線時,距35kV高壓線水平距離不得小於5m,垂直距離不得小於3m,距6kV高壓線水平距離不得小於2m,垂直距離不得小於1m,架空線下方嚴禁作業。
第五十條 操作人員離開鑽機時,必須拉下高壓隔離開關。
第五十一條 鑽機行走必要時可用碎石或其它承重物墊平。
第五十二條 鑽孔作業時,嚴禁任何人在平台上和孔口停留。
第五十三條 千斤頂落地或鑽杆在孔內時嚴禁行走。
第五十四條 接卸杆未完成時,液壓卡頭不準縮回。
第五十五條 接卸鑽杆時,小車回轉與提升或自重下放相互配合,以免損壞螺紋。
第五十六條 鑽具在孔內,嚴禁小車反轉。
第五十七條 鑽具振動劇烈時,應降低回轉速度或暫停加壓。
第五十八條 起落鑽架,回轉小車應放在鑽架底部。
第五十九條 移動電纜時,避開鑽好的炮孔和棱角鋒利的岩石。
第六十條 鑽架升降時應注意:
1、升降鑽架前,首先檢查鑽架鎖銷是否在正確位置;
2、鑽架上不得有工具、備件等物品,也不準有人;
3、接鑽杆時,不準升降鑽架(特殊情況除外,如維修處理故障);
4、舉升鑽架時,將手柄扳到舉升位置1~2s,以便使油缸上腔充滿油,然後再舉升鑽架,當鑽架垂直後,鎖上鎖銷;
5、下降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下降位置1~2s,以便使油缸下腔充滿油,然後再下降鑽架,鑽架必須平放在鑽架支承座上;
6、升降鑽架時,應緩慢進行,注意觀察鑽架升降液壓油缸工作情況,有異常立即停止升降。
第六十一條 爆破時要聽從爆破人員指揮,把鑽機開到安全地點避炮。
第六十二條 不準在裝有炸藥的炮孔或瞎炮孔上補鑽,必須補孔時,其新孔位必須距瞎炮孔或已裝藥的孔位不小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
第六十三條 在大暴雨或雷電天氣,不準在高壓線附近作業。五級以上大風及雨霧天氣禁止上鑽架作業。
第六十四條 上鑽架時必須係好安全帶並停機後方可進行,下方不準有人,以防落物傷人。
第六十五條 在穿孔工作及更換鑽頭時,平台不準站人。
第六十六條 配備的滅火器應定期檢查、更換。
4.3. SPJT - 400地質鑽
4.3.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傳動油位;排放燃油箱中的汙水及沉澱物。
第二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心。
第三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現象,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四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五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六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七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八條 檢查鑽杆是否磨損,連接處是否鬆動。
第九條 檢查鑽頭靈活性、絲扣情況、合金情況。
第十條 檢查鑽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及損壞,各部銷軸及連接情況。
第十一條 清理空氣濾清器集塵盤,柴油機油箱放水。
第十二條 檢查回轉小車是否正常。
第十三條 檢查鋼絲繩鬆緊度是否適中,有無斷絲。
第十四條 檢查各指示燈及指示器是否正常,檢查各操作手柄是否在“零位”、“斷開”或製動狀態。
第十五條 檢查活動工作台上、孔位附近是否擺放有工具和其它物品,若有清理。
第十六條 檢查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七條 檢查各部照明是否齊全有效。
4.3.2 啟動
第十八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九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要怠速運轉3~5min,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同時慢慢地活動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二條 在冬季啟動前,應先預熱,待預熱指示燈熄滅後,方可啟動。
第二十三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第二十四條 開動鑽機前,必須鳴笛或事先通知現場其它作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鑽機開動時,不得進行部件拆卸、修理、更換和擦洗。
第二十六條 各部檢查無誤後,各種操作開關必須在空檔位置方可啟動。
第二十七條 通電檢查各種儀表是否正常。
第二十八條 踏下離合器,變速杆在空位,啟動後怠速運轉,待氣壓表達到100PSI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
4.3.3 運行
第二十九條 嚴格按設計要求布孔,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條 鑽架起落:
1. 檢查鑽架上是否有散放的工具和其它物品,使主絞車處於鬆馳狀態;
2. 豎起鑽架前,先把操作台推開,然後將鑽架豎起,將各部鎖好;
3. 豎起或放倒鑽架時,注意觀察鑽架起落的動向,並有專人指揮。作業人員離開鑽架起落範圍;
4. 在千斤頂下麵墊好合適的方木,調平車體;
5. 落架時先將鎖打開,排渣管放置井架中間鋼絲繩還要鬆馳,然後將井架放下(鑽機動力頭必須在原始位置);
6. 收回千斤頂,撤出墊木(千斤頂一定收到位)。
第三十一條 鑽探施工:
1. 將動力頭下放到底部,檢查絲扣、密封情況,然後再塗油,動力頭回到原位準備接杆;
2. 根據地層選擇好鑽頭;
3. 轉動儲杆器使回轉軸對準鑽杆慢慢下放並旋轉,使動力頭與鑽杆連接緊,不要壓得太緊,注意下麵的彈簧的變化,然後將鑽頭上好擰緊;
4. 鑽進時,將鑽杆慢慢下放,到達規定高度時開始鑽進;
5. 鑽進中,注意各種儀表、指示燈的工作狀態;
6. 根據不同的岩性選擇不同的壓力,注意隨時調整轉速、壓力、水量;
7. 根據機械轉動聲和孔內震動聲,掌握好孔內情況和機械轉動情況;
8. 如孔內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鑽進,提起鑽具檢查;
9. 機械有故障應立即提起鑽具(不能在短時間內處理好的),如在短時間內處理好的,把鑽具提到安全位置,再進行處理;
10. 需接鑽杆時,將平台搬手伸高卡住鑽杆的卡殼處輕輕落下,用液壓搬手擰鬆動力連接杆,卸杆時一定注意回轉速度和提升速度,找好公母扣的中間位置,否則對螺紋損壞極大,接杆也是如此;
11. 鑽進中,要經常檢查水平情況,防止孔斜;
12. 經常檢查機械運轉情況和各部件的緊固情況;
13. 注意各部潤滑油的情況。
4.3.4 停機
第三十二條 放鑽架前,清理操作台上的泥土石塊,並對鑽架、吊車、動力係統進行檢查:
1. 各部螺栓、銷子齊全、聯結緊固,各部滑輪運轉靈活,井架上無堆放雜物;
2. 吊車完好,各操作手柄、開關靈活,刹車可靠,氣、液路無泄漏,壓力符合使用技術要求,安全閥及壓力表靈敏可靠;
3. 動力係統和傳動係統處於性能良好、能正常運行的狀態。
第三十三條 放鑽架時應做好組織分工,有人指揮,並有專門人員負責對重要部位進行監視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將鑽杆卸下並放在儲杆器內。
第三十五條 檢查有無影響落下鑽架的隱患。
第三十六條 確認安全後,落下鑽架,收起千斤頂、墊木和其它工器具。
第三十七條 將地質鑽開到指定停車位置,將變速杆必須放在空檔位置,給上停車製動,怠速運轉5min後熄滅發動機。
第三十八條 停機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4.3.5 安全注意事項
第三十九條 吊車應正確操作,嚴禁超負荷起拔鑽具。
第四十條 起拔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鋼絲繩甩動範圍之外,防止鋼絲繩拉斷甩出傷人。
第四十一條 起拔時,除操作者外,其它人員均應離開鑽架。
第四十二條 放鑽架時,鑽架下及其兩側15m內不得有人停留或穿越。
第五章 自卸卡車
5.1. TR100卡車
5.1.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進行外觀檢查,檢查外表有無碰撞變形、裂紋、開焊和滲漏。各部聯接螺栓有無斷裂、鬆動或缺失,銷子有無竄出。
第二條 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和開焊。
第三條 檢查輪胎胎麵磨損、擦傷、割裂等損壞情況。
第四條 檢查輪胎螺栓、螺母有無鬆動脫落,輪輞、輪轂有無竄位,輪輞、法蘭有無斷裂,打石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五條 檢查輪邊減速器有無滲漏。
第六條 檢查發動機油位,卡車停放在平坦地麵時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下刻度之間。
第七條 檢查冷卻液液位,通過水箱液位計檢查,其液位必須在觀察孔中部以上,不能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補加冷卻液時必須將水箱內的壓力釋放後進行,有壓時不準打開水箱蓋。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不準低於油箱1/8刻度。
第九條 檢查液壓油位,廂鬥落下時液麵應在上觀察孔中間。
第十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箱內潤滑脂存量,存量低於油箱容積的1/4時必須補加。
第十一條 排放燃油係統油水分離器內的汙水和沉澱物。
第十二條 檢查清理空氣濾清器集塵杯,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必要時清掃空氣濾清器外濾芯。檢查空氣濾清器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空氣貯氣罐的排放開關是否完好,並進行排汙。
第十四條 檢查油氣懸掛高度、密封處有無滲漏、懸掛防塵罩有無缺失破損、前懸掛螺栓有無鬆動、後懸掛鎖片有無異常、球頭螺栓有無異常,並清理球頭螺栓座的積土。
第十五條 檢查各總成部件的聯接、緊固情況,重點檢查後橋殼、扁擔梁有無開焊或裂紋,牽引銷銷套有無磨損,鎖片有無鬆動。
第十六條 檢查增壓器進氣膠管有無破損。
第十七條 檢查廂鬥緩衝膠墊有無破損或缺失。
第十八條 檢查轉向連杆的萬向節和花鍵軸有無拔出及螺栓鬆動等現象,轉向橫拉杆和轉向油缸鉸接銷有無異常。
第十九條 檢查各油脂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
第二十條 檢查所有管路的聯接固定情況及有無滲漏。
第二十一條 檢查刹車係統有無異常情況,刹車盤、刹車蹄片有無開裂、磨損過限現象。檢查油水散熱器是否漏油漏水。
第二十二條 外觀檢查發動機緊急熄火裝置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條 檢查喇叭、燈光、雨刷器、指示儀表、指示燈、後視鏡、視盲鏡、遮陽板及報警蜂鳴器是否完好。
第二十四條 檢查自動滅火係統和手提式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防火布是否完好。
5.1.2 啟動
第二十五條 檢查卡車下部有無人員,發動機梯子是否掛起,氣泵車充氣膠管和冬季使用的預熱線是否斷開。
第二十六條 確認停車製動處於製動位置,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空檔位置,舉升手柄置於浮動位置。
第二十七條 接通鑰匙開關,檢查各故障報警指示燈和蜂鳴器是否正常。
第二十八條 鳴笛,夜間同時用燈光閃爍,警示周圍的人員及設備。
第二十九條 旋轉鑰匙啟動發動機,一次啟動時間不準超過15s,連續3次不能啟動時,應進行檢查,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卡車應提前預熱。
第三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高轉速運轉,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下車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怠速運轉3~5min,冬季要稍長一些,待發動機運轉平穩後,方可起步,水溫上升到60℃,方準滿負荷作業。
5.1.3 運行
第三十一條 檢查卡車周圍和下部是否有人員、設備或障礙物。
第三十二條 車輛起步順序:先鳴笛,然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需要位置,解除停車製動,平緩加大油門,開始行車。在坡道起步應先給上製動鎖定,將方向選擇開關扳到正確位置,同時加油門,手按緊急牽引按鈕,當車略向前動時,鬆開緊急牽引按鈕和製動鎖定,完成坡道起步。
第三十三條 起步後檢查轉向和製動係統的工作情況是否正常。
第三十四條 下坡行駛時,應使用恒速下坡裝置或動態減速,不準空檔滑行。
第三十五條 正常行駛時,時速5km以上時不準使用工作製動進行減速和停車,應使用動態減速踏板減速。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急刹車。
第三十六條 行駛時不準改變換向手柄方向。換向行駛時,應先將車停穩,換向手柄打到空檔位,然後再換向。
第三十七條 行駛中如故障指示燈亮或蜂鳴器響時,應迅速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如果發動機係統報警或出現異音時,要立即停車並熄火。
第三十八條 行駛中應隨時觀察各儀表,發動機的正常工作溫度為74℃~93℃;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750rpm,機油壓力為25~30PSI;高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1500~1700rpm,機油壓力為5O~75PSI;最高轉速不超過2400rpm;充電電壓為26~28V。
第三十九條 要隨時利用作業間歇時間下車對各主要部位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不準在正常行駛中起落廂鬥。
第四十一條 嚴禁舉鬥運行。
第四十二條 密切和挖掘機司機配合,倒車要穩準,不準倒上爆堆;不準長距離加速倒車。
第四十三條 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後,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第四十四條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要減速行駛,做到平穩通過。
第四十五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從左至右按序排棄,注意觀察排土工作麵有無塌陷、裂縫。
第四十六條 卡車進入破碎站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看清信號後按指定卸料口卸煤,卸完後要原地落鬥,不準煤未卸淨時提車,不準在棧橋上卸煤,不準衝撞護欄、車擋。當卸料口堆滿時,不準卸煤。
第四十七條 排卸倒車時應和擋牆保持垂直。在石質擋牆的高度足夠規定高度時,卡車應靠上擋牆排棄。如在土質擋牆排棄時,可以不靠擋牆。在墊路時,在沒有擋牆或擋牆高度不夠的情況下排棄時,必須在卡車後麵留有充分的安全距離,應卸至距排土場(或排棄點)邊沿5m以內的地方,不準在無擋牆的情況下將卡車倒在邊沿處排棄,必要時必須有專人指揮。排棄時倒車要慢,不準衝撞擋牆。
第四十八條 卸料提車距離不準超過3m,廂鬥粘土要及時清理,不準以猛踩刹車的方式磕廂鬥。
5.1.4 停機
第四十九條 卡車之間的橫向距離不準小於5m,前後距離不準小於15m。
第五十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怠速運轉3~5min。
第五十一條 停車後給上停車製動,關燈、熄火,90s後斷開蓄電池開關。
第五十二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五十三條 臨時停放在工作麵上的卡車,要停放在安全地帶,距台階坡底線15m以外,距台階坡頂線4m以外,既不能影響其它設備作業,又要確保安全、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
5.1.5 安全注意事項
第五十四條 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爆破警戒人員的指揮。
第五十五條 卡車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環境。
第五十六條 卡車在作業中不準乘坐無關人員。
第五十七條 司機在操作卡車時,不準做與操作無關的事。
第五十八條 每次起步,必須察看周圍有無障礙物,做到先鳴笛後起步,夜間要閃爍燈光示意。
第五十九條 在倒車時,必須事先認真瞭望,確認無人員和障礙後方可倒車,同時要連續鳴笛。
第六十條 卡車行駛中,要密切注意道路上的障礙物。
第六十一條 夜間行車照明必須齊全,需要和其它設備或人員聯係時,應閃爍燈光示意。
第六十二條 無特殊情況,不準在幹道上和坡道上停車。
第六十三條 卡車出現異常,要將卡車停放在安全地帶,必須使用停車製動。坡道上要將卡車的前輪或後輪靠上擋牆,與坡道方向形成一定的夾角。在沒有條件的地方,需在輪胎下部打垵並開啟示寬燈。
第六十四條 在運輸道路上,夜間因故障停車時,車前後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告標誌,並在車體前、後采取防護措施並開啟示寬燈。
第六十五條 速度限製:車速最快不準超過30km/h;冰雪、雨水、泥濘道路,車速不準超過10km/h;雨雪、霧天、轉彎、采裝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視線受影響、道路凸凹不平等要減速行駛。
第六十六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打開霧燈或大燈,並靠邊減速行駛,前後車距不準小於5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六十七條 不準超車、超速、爭道、搶行,交叉路口不準停車。
第六十八條 讓車規定:
1. 空車讓重車;
2. 下坡車讓上坡車,但下坡車正下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
3. 轉彎車讓直行車;
4. 支線車讓幹線車;
5. 交叉路口右讓左先行;
6. 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有關車輛、設備。
第六十九條 要時刻注意其它設備的動態。
第七十條 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製動鎖定,不準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
第七十一條 在裝車時司機不準探頭或走出駕駛室做其它工作,特殊情況必須與挖掘機司機取得聯係方可進行。
第七十二條 待裝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機棚回轉範圍之外。
第七十三條 要按順序排隊裝車,前後車距不準小於15m。
第七十四條 不準快速轉彎、調頭。
第七十五條 不準壓電纜。
第七十六條 卡車調頭時,必須對前後、左右進行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調頭。
第七十七條 同時卸料的卡車之間距離不準小於3m。
第七十八條 發生火災時,立即停車,給上製動,關閉發動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並彙報。
第七十九條 不準用挖掘機、推土機等設備直接救援卡車。牽引卡車的鋼絲繩長度不準小於24m。燈光和轉向失效時不準被牽引。製動失效時必須采用硬連接牽引。牽引時,設專人指揮,其它人員要離開鋼絲繩25m以外。
第八十條 點檢、充氣、加油時,卡車司機必須下車配合。
第八十一條 提送卡車注意事項:
1. 需回車間維修的卡車,應清楚故障現象,了解途中應注意的事項,運送途中加強觀察,必要時應由維修工監護;
2. 從車間提車時必須有專人指揮;
3. 卡車維修完畢後,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提車,有缺陷的卡車不準提取。
第八十二條 加油注意事項:
1. 進入加油站加油時,必須遵守加油站有關規定;
2. 用加油車加油時,不準卡車接近加油車,應由加油車靠近卡車加油,加油車離開後卡車方可起步;
3. 不準卡車重載加油(特殊情況除外)。
5.2. SF31904卡車
5.2.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進行外觀檢查,檢查外表有無碰撞變形、裂紋、開焊和滲漏。各部聯接螺栓有無斷裂、鬆動或缺失,銷子有無竄出。
第二條 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和開焊。
第三條 檢查輪胎胎麵磨損、擦傷、割裂以及其它損壞情況。
第四條 檢查輪邊減速器有無滲漏。
第五條 檢查燃油位。
第六條 檢查液壓油位,廂鬥落下時液麵應在上觀察孔中間。
第七條 檢查發動機油位,卡車停放在平坦地麵時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下刻度之間。
第八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箱內潤滑脂存量,存量低於油箱容積的1/4時必須補加。
第九條 檢查冷卻液液位,不能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補加冷卻液必須將水箱內壓力放掉後進行,有壓時不準打開水箱蓋。
第十條 檢查清理空氣濾清器集塵杯,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必要時清掃空氣濾清器外濾芯。檢查空氣濾清器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檢查空氣貯氣罐的排放開關是否完好,並進行排汙。
第十二條 檢查輪胎螺栓、螺母有無鬆動脫落,輪輞、輪轂有無竄位,輪輞、法蘭有無斷裂,打石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三條 檢查油氣懸掛高度、密封處有無滲漏、懸掛防塵罩有無缺失破損、前懸掛螺栓有無鬆動、後懸掛鎖片有無異常、球頭螺栓有無異常,並清理球頭螺栓座的積土。
第十四條 檢查各總成部件的聯接緊固情況,重點檢查後橋殼、扁擔梁有無開焊或裂紋,牽引銷銷套有無磨損,鎖片有無鬆動。
第十五條 檢查增壓器進氣膠管有無破損。
第十六條 檢查廂鬥緩衝膠墊有無破損或缺失。
第十七條 檢查轉向連杆的萬向節和花鍵軸有無拔出及螺栓鬆動等現象,轉向橫拉杆和轉向油缸鉸接銷有無異常。
第十八條 檢查各油脂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
第十九條 檢查所有管路的聯接固定情況及有無滲漏。
第二十條 檢查刹車係統有無異常情況,刹車鼓、刹車蹄片有無開裂、磨損過限現象。檢查油水散熱器是否漏油漏水。
第二十一條 檢查風扇、空調壓縮機皮帶及三機皮帶及皮帶罩。
第二十二條 檢查喇叭、燈光、雨刷器、指示儀表、指示燈、後視鏡、遮陽板及報警蜂鳴器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條 檢查手提式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防火布是否完好。
5.2.2 啟動
第二十四條 檢查卡車下部有無人員。
第二十五條 確認停車製動開關處於製動位置,打開貯氣罐閥門,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空檔位置,舉升手柄置於浮動位置。
第二十六條 接通鑰匙開關,檢查各故障報警指示燈和蜂鳴器是否正常。
第二十七條 鳴笛,夜間同時用燈光閃爍,警示周圍的人員及設備。
第二十八條 旋轉鑰匙啟動發動機,一次啟動時間不準超過15s,連續3次不能啟動時,應進行檢查,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卡車應提前預熱。
第二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高轉速運轉,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下車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怠速運轉3~5min,冬季要稍長一些,待發動機運轉平穩後,方可起步,水溫上升到60℃,方準滿負荷作業。
5.2.3 運行
第三十條 檢查卡車周圍和下部是否有人員、設備或障礙物。
第三十一條 車輛起步順序:先鳴笛,然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需要位置,解除停車製動,平緩加大油門,開始行車。在坡道起步應先給上製動鎖定,將方向選擇開關扳到正確位置,同時加油門,手按超越按鈕,當車略向前動時,鬆開超越按鈕和製動鎖定,完成坡道起步。
第三十二條 起步後檢查轉向和製動係統的工作情況是否正常。
第三十三條 下坡行駛時,應使用恒速下坡裝置或動態減速,不準空檔滑行。
第三十四條 正常行駛時,5km/h以上時不準使用工作製動進行減速和停車,應使用動態減速踏板減速。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急刹車。
第三十五條 行駛時不準改變換向手柄方向。換向行駛時,應先將車停穩,換向手柄打到空檔位,然後再換向。
第三十六條 行駛中如故障指示燈亮或蜂鳴器響時,應迅速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如果發動機係統報警或出現異音時,要立即停車並熄火。
第三十七條 行駛中應隨時觀察各儀表,發動機的正常工作溫度為74℃~93℃;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750rpm,機油壓力為25~30PSI;高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1500~1700rpm,機油壓力為5O~75PSI;最高轉速不超過2400rpm;充電電壓為26~28V。
第三十八條 要隨時利用作業間歇時間下車對各主要部位進行檢查。
5.2.4 停機
第三十九條 卡車之間的橫向距離不準小於5m,前後距離不準小於15m。
第四十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怠速運轉3~5min,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min。
第四十一條 停車後給上停車製動,關燈、熄火、關閉貯氣罐閥門,90s後斷開蓄電池開關。
第四十二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四十三條 臨時停放在工作麵上的卡車,要停放在安全地帶,距台階坡底線15m以外,距台階坡頂線4m以外,既不能影響其它設備作業,又要確保安全、要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
5.2.5 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四條 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爆破警戒人員的指揮。
第四十五條 卡車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環境。
第四十六條 卡車在作業中不準乘坐無關人員。
第四十七條 司機在操作卡車時,不準做與操作無關的事。
第四十八條 每次起步,必須察看周圍有無障礙物,做到先鳴笛後起步,夜間要閃爍燈光示意。
第四十九條 不準在正常行駛中起落廂鬥。
第五十條 嚴禁舉鬥運行。
第五十一條 在倒車時,必須事先認真瞭望,確認無人員和障礙後方可倒車,同時要連續鳴笛。
第五十二條 卡車行駛中,要密切注意道路上的障礙物。
第五十三條 夜間行車照明必須齊全,需要和其它設備或人員聯係時,應閃爍燈光示意。
第五十四條 無特殊情況,不準在幹道上和坡道上停車。
第五十五條 卡車出現異常,要將卡車停放在安全地帶,必須使用停車製動。坡道上要將卡車的前輪或後輪靠上擋牆,與坡道方向形成一定的夾角。在沒有條件的地方,需在輪胎下部打垵。
第五十六條 在運輸道路上,夜間因故障停車時,車前後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告標誌,並在車體前、後采取防護措施。
第五十七條 速度限製:車速最快不準超過30km/h;冰雪、雨水、泥濘道路,車速不準超過10km/h;雨雪、霧天、轉彎、采裝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視線受影響、道路凸凹不平等要減速行駛。
第五十八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打開霧燈或大燈,並靠邊減速行駛,前後車距不準小於5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五十九條 不準超車、超速、爭道、搶行,交叉路口不準停車。
第六十條 讓車規定:
1. 空車讓重車;
2. 下坡車讓上坡車,但下坡車正下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
3. 轉彎車讓直行車;
4. 支線車讓幹線車;
5. 交叉路口右讓左先行;
6. 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有關車輛、設備。
第六十一條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要減速行駛,做到平穩通過。
第六十二條 要時刻注意其它設備的動態。
第六十三條 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後,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第六十四條 密切和挖掘機司機配合,倒車要穩準,不準倒上爆堆;不準長距離加速倒車。
第六十五條 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製動鎖定,不準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
第六十六條 在裝車時司機不準探頭或走出駕駛室做其它工作,特殊情況必須與挖掘機司機取得聯係方可進行。
第六十七條 待裝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機棚回轉範圍之外。
第六十八條 要按順序排隊裝車,前後車距不準小於15m。
第六十九條 不準快速轉彎、調頭。
第七十條 不準壓電纜。
第七十一條 卡車調頭時,必須對前後、左右進行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調頭。
第七十二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從左至右按序排棄,注意觀察排土工作麵有無塌陷、裂縫。
第七十三條 排卸倒車時應和擋牆保持垂直。在石質擋牆的高度足夠規定高度時,卡車應靠上擋牆排棄。如在土質擋牆排棄時,可以不靠擋牆。在墊路時,在沒有擋牆或擋牆高度不夠的情況下排棄時,必須在卡車後麵留有充分的安全距離,應卸至距排土場(或排棄點)邊沿5m以內的地方,不準在無擋牆的情況下將卡車倒在邊沿處排棄,必要時必須有專人指揮。排棄時倒車要慢,不準衝撞擋牆。
第七十四條 卸料提車距離不準超過3m,廂鬥粘土要及時清理,不準以猛踩刹車的方式磕廂鬥。
第七十五條 同時卸料的卡車之間距離不準小於3m。
第七十六條 卡車進入破碎站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看清信號後按指定卸料口卸煤,卸完後要原地落鬥,不準煤未卸淨時提車,不準在棧橋上卸煤,不準衝撞護欄、車擋。當卸料口堆滿時,不準卸煤。
第七十七條 發生火災時,立即停車,給上製動,關閉發動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並彙報。
第七十八條 不準用挖掘機、推土機等設備直接救援卡車。牽引卡車的鋼絲繩長度不準小於24m。燈光和轉向失效時不準被牽引。製動失效時必須采用硬連接牽引。牽引時,設專人指揮,其它人員要離開鋼絲繩25m以外。
第七十九條 點檢、充氣、加油時,卡車司機必須下車配合。
第八十條 提送卡車注意事項:
1. 需回車間維修的卡車,應清楚故障現象,了解途中應注意的事項,運送途中加強觀察,必要時應由維修工監護;
2. 從車間提車時必須有專人指揮;
3. 卡車維修完畢後,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提車,有缺陷的卡車不準提取。
第八十一條 加油注意事項:
1. 進入加油站加油時,必須遵守加油站有關規定;
2. 用加油車加油時,不準卡車接近加油車,應由加油車靠近卡車加油,加油車離開後卡車方可起步;
5.3. 斯太爾自卸卡車
5.3.2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工作製動管路有無老化、破損現象。
第三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四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五條 檢查車架、廂鬥、支座有無變形、裂紋現象。
第六條 檢查車架U型螺栓的緊固狀態和板彈簧有無斷裂。
第七條 檢查變速箱、後橋傳動機構潤滑油有無滲漏。
第八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九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異常損壞、油缸密封和管路有無滲漏現象。
第十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十一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變速箱油位、製動液位、轉向油位。在冷車檢查發動機機油位時,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刻線與下刻線之間。發動機冷卻液液麵不能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熱車檢查冷卻液時須釋放水箱壓力。
第十二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三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四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五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七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5.3.3 啟動
第十八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九條 將變速杆放到空檔位置,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條 踩下離合器踏板,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緩慢鬆開離合器踏板。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並使製動氣壓上升到額定氣壓後方可行駛。
第二十五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不準用其它設備推動、拖動的方式啟動發動機。
5.3.4 運行
第二十七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min。
第二十九條 貯氣罐氣壓未達到額定壓力前,不準起步。
第三十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三十一條 在起步行走前應確認車廂已經完全落下,車廂未完全落下前不準行駛。
第三十二條 起步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鳴笛,踩下離合器踏板,將變速杆置於一檔,然後緩緩抬起離合器踏板,同時緩踩油門,平穩起步。
第三十三條 加減檔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
第三十四條 換檔時必須采用兩腳離合器的操作方法,不準超檔換檔。
第三十五條 根據道路和負荷情況及時換檔,不準拖檔行駛,不準用低速檔長距離高速度行駛,不準超速行駛。
第三十六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滑行。
第三十七條 如遇障礙物,必須鬆開油門再刹車,盡量使用點刹車,不準同時使用製動器和油門。
第三十八條 當下長坡道時,可利用發動機製動,根據坡度情況合理選擇檔位,並同時用腳製動控製車速,避免發動機超速運轉,不準空檔下坡。
第三十九條 冰、雨、雪路麵上行駛時應起步平穩,控製行駛速度。上坡時必須保證發動機有充分的動力,不準強行衝坡,盡量避免急刹車和急轉彎。
第四十條 行駛中或裝車時,不準司機將頭或手臂伸出窗外。
第四十一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輪胎中心。
第四十二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四十三條 車鬥舉升:
1. 將舉升操縱手柄放在“舉升”位置,然後踩下油門使發動機加速,車廂逐漸升起,並傾卸物料;
2. 落鬥時,把舉升手柄放在“落鬥”位置,使車鬥自動恢複原位;
3. 舉升油缸伸縮接近極限位置時,應降低速度,減少衝擊。
第四十四條 嚴禁駕駛室內搭乘無關人員,駕駛室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行駛中嚴禁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四十六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30°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八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九條 正常運行中發動機水溫應在70℃~90℃之間,機油壓力應為3.5~4.9kgf/cm2,製動壓力應為4.5~7kgf/cm2。
5.3.5 停機
第五十條 停車時車與車之間側向距離不準小於2m,前後距離不準小於10m。
第五十一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必須給上停車製動;如遇故障須停放在斜坡上時,應打垵。
第五十二條 上坡停車時,將變速杆放到一檔位置,下坡停車時,則掛倒檔。
第五十三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5min,發動機溫度降低後,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四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關閉電瓶開關。
5.3.6 安全注意事項
第五十五條 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爆破警戒人員的指揮。
第五十六條 卡車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環境。
第五十七條 卡車在作業中不準乘坐無關人員。
第五十八條 司機在操作卡車時,不準做與操作無關的事。
第五十九條 每次起步,必須察看周圍有無障礙物,做到先鳴笛後起步,夜間要閃爍燈光示意。
第六十條 不準在正常行駛中起落廂鬥。
第六十一條 嚴禁舉鬥運行。
第六十二條 在倒車時,必須事先認真瞭望,確認無人員和障礙後方可倒車,同時要連續鳴笛。
第六十三條 卡車行駛中,要密切注意道路上的障礙物。
第六十四條 夜間行車照明必須齊全,需要和其它設備或人員聯係時,應閃爍燈光示意。
第六十五條 無特殊情況,不準在幹道上和坡道上停車。
第六十六條 卡車出現異常,要將卡車停放在安全地帶,必須使用停車製動。坡道上要將卡車的輪或後輪靠上擋牆,與坡道方向形成一定的夾角。在沒有條件的地方,需在輪胎下部打掩。
第六十七條 在運輸道路上,夜間因故障停車時,車前後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告標誌,並在車體前、後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十八條 速度限製:車速最快不準超過30km/h;冰雪、雨水、泥濘道路,車速不準超過10km/h;雨雪、霧天、轉彎、采裝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視線受影響、道路凸凹不平等要減速行駛。
第六十九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打開霧燈或大燈,並靠邊減速行駛,前後車距不準小於5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七十條 不準超車、超速、爭道、搶行,交叉路口不準停車。
第七十一條 讓車規定:
1. 空車讓重車;
2. 下坡車讓上坡車,但下坡車正下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
3. 轉彎車讓直行車;
4. 支線車讓幹線車;
5. 交叉路口左讓右先行;
6. 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有關車輛、設備。
7.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要減速行駛,做到平穩通過。
第七十二條 要時刻注意其它設備的動態。
第七十三條 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後,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第七十四條 密切和挖掘機司機配合,倒車要穩準,不準倒上爆堆;不準長距離加速倒車。
第七十五條 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製動鎖定,不準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
第七十六條 在裝車時司機不準探頭或走出駕駛室做其它工作,特殊情況必須與挖掘機司機取得聯係方可進行。
第七十七條 待裝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機棚回轉範圍之外。
第七十八條 要按順序排隊裝車,前後車距不準小於15m。
第七十九條 不準快速轉彎、調頭。
第八十條 不準壓電纜。
第八十一條 卡車調頭時,必須對前後、左右進行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調頭。
第八十二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從左至右按序排棄,注意觀察排土工作麵有無塌陷、裂縫。
第八十三條 排卸倒車時應和擋牆保持垂直。在石質擋牆的高度足夠規定高度時,卡車應靠上擋牆排棄。如在土質擋牆排棄時,可以不靠擋牆。在墊路時,在沒有擋牆或擋牆高度不夠的情況下排棄時,必須在卡車後麵留有充分的安全距離,應卸至距排土場(或排棄點)邊沿5m以內的地方,不準在無擋牆的情況下將卡車倒在邊沿處排棄,必要時必須有專人指揮。排棄時倒車要慢,不準衝撞擋牆。
第八十四條 卸料提車距離不準超過3m,廂鬥粘土要及時清理,不準以猛踩刹車的方式磕廂鬥。
第八十五條 同時卸料的卡車之間距離不準小於3m。
第八十六條 卡車進入破碎站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看清信號後按指定卸料口卸煤,卸完後要原地落鬥,不準煤未卸淨時提車,不準在棧橋上卸煤,不準衝撞護欄、車擋。當卸料口堆滿時,不準卸煤。
第八十七條 發生火災時,立即停車,給上製動,關閉發動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並彙報。
第八十八條 不準用挖掘機、推土機等設備直接救援卡車。牽引卡車的鋼絲繩長度不準小於24m。燈光和轉向失效時不準被牽引。製動失效時必須采用硬連接牽引。牽引時,設專人指揮,其它人員要離開鋼絲繩25m以外。
第八十九條 點檢、充氣、加油時,卡車司機必須下車配合。
第九十條 提送卡車注意事項:
1. 需回車間維修的卡車,應清楚故障現象,了解途中應注意的事項,運送途中加強觀察,必要時應由維修工監護;
2. 從車間提車時必須有專人指揮;
3. 卡車維修完畢後,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提車,有缺陷的卡車不準提取。
第九十一條 加油注意事項:
1. 進入加油站加油時,必須遵守加油站有關規定.
2. 用加油車加油時,不準卡車接近加油車,應由加油車靠近卡車加油,加油車離開後卡車方可起步;
第六章 推土機
6.1. PD320推土機
6.1.2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推土機上泥土、石塊等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鏟刀、推杆、耳子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耳子間隙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刀片、刀角有無磨損過限或損壞,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四條 檢查行走機構有無變形、裂紋;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驅動齒塊、支重輪、引導輪、托帶輪是否磨損過限;支重輪、引導輪、托帶輪潤滑油有無滲漏。
第五條 檢查履帶張緊度是否正常;履帶板螺栓有無鬆動、丟失,履帶板有無斷裂,板牙有無磨損過限;鏈條和銷套有無磨損過限。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異常損壞、油缸密封和管路有無滲漏現象;油缸護罩有無丟失、變形,聯結螺栓有無鬆動。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傳動油位、減振器油位;排放燃油箱中的汙水及沉澱物。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現象,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6.1.3 啟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八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
第十九條 將燃油控製杆放在怠速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要怠速運轉3~5min,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同時慢慢地活動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四條 在冬季啟動前,應先將鑰匙開關逆時針旋轉至預熱位置,待預熱指示燈熄滅後,方可啟動。
第二十五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6.1.4 運行
第二十六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七條 起步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刀和鬆土器,使鏟刀和鬆土器離地麵0.50m左右,鳴笛,踩下減速踏板(油門踏板),將燃油控製杆拉至最高位,將變速杆置於一檔,然後緩緩抬起減速踏板,平穩起步。
第二十八條 加減檔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刹車、急轉彎。
第二十九條 行走距離超過1000m時,須用平板車運輸。
第三十條 在下坡行駛時,要選好檔位,中途不準換檔;不準將變速杆放在空檔上;要用製動減速;當推土機以自重下坡時,其轉向製動操作杆的作用與正常行駛時相反。
第三十一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行駛速度。
第三十二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履帶架。
第三十三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三十四條 作業和行走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五條 在作業中,應將變扭器鎖止開關設置為自動控製狀態。
第三十六條 在推物料時,應用一檔;如果履帶打滑或發動機轉速下降,應適當提起鏟刀,減小阻力。
第三十七條 不準用推土機來推、拔大樹、電杆。
第三十八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推動石塊、樹根等物料。
第三十九條 在段高3m以上的台階上作業時,注意傘簷,以免塌落,鏟刀不準推出坡頂線。與坡頂線平行作業時,距坡頂線(從履帶外緣計算)不準小於4m。
第四十條 在高於鏟刀的台階下作業時,要先清理掉上麵的浮塊,要注意落石及片幫,車身距坡底線不準小於4m。
第四十一條 在深溝、懸崖和排土場作業時,要了解下麵有無人員和邊坡穩定性。
第四十二條 上下台階如有推土機或其它設備作業,必須有20m以上的錯開距離。
第四十三條 在高壓線旁作業和行走時,推土機各部離電線距離不準小於4m,不準在未加防護的電纜線上通行。
第四十四條 上平板車時,應沿平板車縱向中心線直線上車,不準扭車,車停到中心位置,放下鏟刀和鬆土器,給上停車製動,必要時應打垵,停放好後,推土機司機應離開駕駛室,平板車行走時,推土機上不準乘坐人員;下平板車時,應原路緩慢退下,不準扭車。
第四十五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min。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必須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狀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八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6.1.5 停機
第四十九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變速杆必須放在空檔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刀和鬆土器;如遇故障須停放在斜坡上時,鏟刀朝向下坡方向並落地。
第五十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5min,發動機溫度降低後,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一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6.2. TY220推土機
6.2.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推土機上泥土、石塊等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鏟刀、推杆、耳子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耳子間隙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刀片、刀角有無磨損過限或損壞,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四條 檢查行走機構有無變形、裂紋;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驅動齒塊、支重輪、引導輪是否磨損過限;支重輪、引導輪潤滑油有無滲漏。
第五條 檢查履帶張緊度是否正常;履帶板螺栓有無鬆動、丟失,履帶板有無斷裂,板牙有無磨損過限;鏈條和銷套有無磨損過限。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異常損壞、油缸密封和管路有無滲漏現象;油缸護罩有無丟失、變形,聯結螺栓有無鬆動。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傳動油位;排放燃油箱中的汙水及沉澱物。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現象,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6.2.2 啟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接通電源開關。
第十八條 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九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
第二十條 將燃油控製杆放在怠速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一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二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三條 再次接通電子監視係統試驗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工作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啟動後要怠速運轉3~5min,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五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同時慢慢地活動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六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6.2.3 運行
第二十七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八條 起步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刀,使鏟刀離地麵0.50m左右,鳴笛,踩下減速踏板(油門踏板),將燃油控製杆拉至最高位,將變速杆置於一檔,然後緩緩抬起減速踏板,平穩起步。
第二十九條 加減檔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刹車、急轉彎。
第三十條 行走距離超過1000m時,須用平板車運輸。
第三十一條 在下坡行駛時,要選好檔位,中途不準換檔;不準將變速杆放在空檔上;要用製動減速;當推土機以自重下坡時,其轉向製動操作杆的作用與正常行駛時相反。
第三十二條 在冰雪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推土機的速度。
第三十三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履帶架。
第三十四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三十五條 作業和行走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六條 在作業中,應將變扭器鎖止開關設置為自動控製狀態。
第三十七條 不準用推土機來推、拔大樹、電杆。
第三十八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推動石塊、樹根等物料。
第三十九條 在段高3m以上的台階上作業時,注意傘簷,以免塌落,鏟刀不準推出坡頂線。與坡頂線平行作業時,距坡頂線(從履帶外緣計算)不準小於4m。
第四十條 在高於鏟刀的台階下麵作業時,要先清理掉上麵的浮塊,要注意落石及片幫,車身距坡底線不準小於4m。
第四十一條 在深溝、懸崖和排土場作業時,要了解下麵有無人員和邊坡穩定性。
第四十二條 上下台階如有推土機或其它設備作業,必須有20m以上的錯開距離。
第四十三條 在高壓線旁作業和行走時,推土機各部離電線距離不準小於4m,不準在未加防護的電纜線上通行。
第四十四條 上平板車時,應沿平板車縱向中心線直線上車,不準扭車,車停到中心位置,放下鏟刀,給上停車製動,必要時應打垵,停放好後,推土機司機應離開駕駛室,平板車行走時,推土機上不準乘坐人員;下平板車時,應原路緩慢退下,不準扭車。
第四十五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min。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必須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經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狀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八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6.2.4 停機
第四十九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變速杆必須放在空檔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刀;如遇故障須停放在斜坡上時,鏟刀朝向下坡方向並落地。
第五十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5min,發動機溫度降低後,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一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h,必須關閉電瓶開關。
第五十二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七章 輪式裝載機
7.1. 50裝載機
7.1.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欄杆、梯子、護板、護罩及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鏟鬥、動臂、連杆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
第四條 檢查鬥齒、齒套、耐磨板有無磨損過限或損壞,鎖銷有無鬆動丟失。
第五條 檢查前後橋傳動機構潤滑油有無滲漏。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異常損壞、油缸密封和管路有無滲漏現象。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傳動油位。在冷車檢查發動機機油和變速箱油位時,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刻線與下刻線之間。檢查發動機冷卻液,液麵不能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熱車檢查冷卻液時須釋放水箱壓力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7.1.2 啟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八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
第十九條 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三條 再次接通電子監視係統試驗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工作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五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同時慢慢地活動工作裝置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六條 冬季寒冷氣候啟動前,必須使用啟動預熱裝置進行預熱1~3min。
第二十七條 如果設備在-18℃以下環境裏停放較長時間,啟動前先給上發動機冷卻液預熱開關,根據寒冷程度掌握預熱時間,一般為10~60min之間。預熱結束後,立即關閉預熱開關,然後啟動。
第二十八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第二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站在前後車架的鉸接處。
7.1.3 運行
第三十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三十一條 起步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刀,使鏟刀離地麵0.50m左右,鳴笛,將變速杆置於一檔,然後緩緩踏下加速踏板,平穩起步。
第三十二條 加減檔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起步,急加速、急刹車、急轉彎。
第三十三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行駛速度。
第三十四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輪胎中心。
第三十五條 在下坡前必須降低車速,並選擇好適當的檔位;不準空檔滑行。
第三十六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三十七條 作業和行走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八條 鏟鬥裝滿物料下坡時應倒退行駛,上坡時應向前行駛。
第三十九條 不準采裝原土和岩石。
第四十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裝或撬動石塊、樹根等物料。
第四十一條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麵進行清理,平整開拓足夠作業範圍,為本設備及卡車作業創造良好條件。
第四十二條 采裝台階超高,必須用推土機降段。台階頂部不準有大塊或浮石,不準在危石、傘簷下采掘。
第四十三條 采掘過程中,如遇到大塊物料,不準強行挖掘。當發現大塊有滑落可能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砸壞設備。
第四十四條 挖掘時隻準使用一檔,應正對物料直線低速采裝,避免偏載;不準強行挖掘堅硬物料,不準高速挖掘和轉彎挖掘,挖掘時不準輪胎打滑和設備後部蹺起;如果輪胎打滑或發動機轉速下降,應適當提起鏟鬥,減小阻力。
第四十五條 鏟鬥挖滿後,應將上邊的浮料抖掉,略向前傾,當鏟鬥舉升超過駕駛室時,應操作小臂手柄,以防鏟鬥落料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四十六條 裝車時,特別是鏟鬥挖滿舉起時,行駛一定要慢,換向時要等設備停穩。方向、油門、製動要小心合理使用,確保運行平穩。
第四十七條 卡車倒車時要觀察卡車的動向,及時調整和卡車的相對位置,如有危險應立即鳴號或移動裝載機,以免撞車。要根據情況選擇最佳裝車角度。給卡車選擇安全的裝車位置,裝車時鏟鬥不準越過卡車駕駛室,不準碰撞卡車。
第四十八條 往卡車廂鬥中卸料時鏟鬥要盡可能放低,第一鏟鬥不準裝大塊,不準偏裝車。
第四十九條 各部油缸伸縮接近極限位置時,應降低速度,減少衝擊。
第五十條 當鏟鬥裝載物料時,不準使用“浮動”操作。
第五十一條 挖掘作業時,不準鎖止變扭器。
第五十二條 作業時,裝載機應及時清理工作麵,在特別鬆軟和泥濘的地方作業,一定要先進行徹底處理,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第五十三條 兩台裝載機對裝時,要互相配合,不準同時卸料。
第五十四條 在有采空區區域作業,要明確采空區影響範圍,采取必要的措施後方可作業。
第五十五條 不準以裝載機扶救設備或當作起重工具使用。
第五十六條 在高壓線旁作業和行走時,設備各部離電線距離不準小於4m,不準在未加防護的電纜線上通行。
第五十七條 不準用裝載機來推、拔大樹、電杆。
第五十八條 作業和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
第五十九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六十條 應盡量避免在斜坡上橫向作業,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30°的地麵上行駛和作業。
第六十一條 鏟鬥內不準乘人。
第六十二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30°的地麵上行駛和作業。
第六十三條 鏟鬥內不準乘人。
第六十四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min。
第六十五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經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狀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六十六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六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7.1.4 停機
第六十八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變速杆必須放在空檔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鬥;如遇故障須停放在斜坡上時,鏟鬥朝向下坡方向落下並輕微施加壓力。
第六十九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5min,發動機溫度降低後,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七十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關閉電瓶開關。
第八章 輔助設備
8.1. G780B平地機
8.1.1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位、液壓油位、變速箱油和差速器油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二條 檢查各工作油缸、刀架、鏟刀、刀片、C形耐磨襯塊、刀片、鬆土器、螺栓有無異常和磨損過限。
第十三條 檢查轉盤回轉驅動箱是否滲漏,固定螺栓有無鬆動或丟失。
第十四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8.1.2 啟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八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
第十九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再次接通電子監視係統試驗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工作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並緩慢操縱各工作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係統升溫。
第二十五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二十六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第二十七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站在前後車架的鉸接處。
8.1.3 運行
第二十八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九條 起步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步。
第三十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三十一條 起步前必須先提起鏟刀、鬆土器,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二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三條 不準用高速起步,起步時用一檔,起步後按道路情況升檔,用經濟速度行駛。
第三十四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減檔要一次降一檔,不準連降多檔。
第三十五條 除非緊急情況,在車輛高速行駛時不準突然將停車製動器操作杆推到製動位置。
第三十六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三十七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推動石塊、樹根等物料。
第三十八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九條 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5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作業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km/h。
第四十條 不準超負荷作業,在挖水溝和在極不平的工作麵作業時,必須用一檔。根據作業現場條件,按下麵要求使用檔位:
1. 平整路麵:1、2檔;
2. 排雪:3、4檔;
3. 混物料:2、3檔;
4. 開溝:1、2檔;
5. 切幫:一檔。
第四十一條 要盡量避免鏟刀單側承受較大負荷,避免鏟刀衝擊突出的岩石等堅硬物料。
第四十二條 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更不準有人乘坐在車輛駕駛室外的任何地方。
第四十三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四十四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30°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五條 不得用於拖運人員和其它物品。
第四十六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不準急刹車,防止側滑,冰雪道路上行駛時應安裝防滑鏈。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八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九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min。
第五十條 在道路上作業時,應注意道路兩旁和地下是否敷設有電纜,不得刮碰電纜。
第五十一條 在影響交通的地段作業和在夜間作業時,應打開警示燈,提醒過往設備注意。
第五十二條 不準到水鶴下邊衝洗設備。
8.1.4 停機
第五十三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使鏟刀、鬆土器落地,並輕微施加壓力,變速杆放在空檔位置,給上停車製動,在車未停穩前不準使用停車製動。
第五十四條 在運行中如出現故障時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帶,並給上製動。
第五十五條 如遇故障須停放在斜坡上時,鏟刀朝向下坡方向落下並輕微施加壓力。
第五十六條 不準在坡道上長時間停車。
第五十七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5min,發動機溫度降低後,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八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五十九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h,必須關閉電瓶開關。
第六十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
8.2. SF31904W礦用灑水車
8.2.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和開焊處。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水罐支座有無變形、裂紋現象。
第五條 檢查懸掛高度是否正常,懸掛螺帽的緊固情況及懸掛上下聯結座有無開裂,後橋部位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六條 檢查鼻錐銷孔和聯接銷是否正常。
第七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輪邊行星齒輪減速器油位、集中潤滑脂存量、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在冷車檢查發動機機油位時,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刻線與下刻線之間。發動機冷卻液液麵不能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熱車檢查冷卻液時須釋放水箱壓力。
第十條 檢查柴油濾清器排水閥的清潔情況並排汙。
第十一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二條 檢查空氣貯氣罐的排放開關是否完好,並進行排汙。
第十三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四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五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七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8.2.2 啟動
第十八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打開貯氣罐閥門,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九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四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二十五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8.2.3 運行
第二十六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七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min。
第二十八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二十九條 起步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條 起步後要有意識地試轉向和製動是否正常。
第三十一條 坡道起步應先使用工作製動,卡車在上坡起步時應按住緊急牽引按鈕,在踏加速踏板的同時緩慢釋放工作製動踏板,平穩起步後再放開緊急牽引按鈕。
第三十二條 下坡運行時,車速不準超過24km/h,下大坡時應使用恒速下坡裝置。
第三十三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四條 正常行駛時,不準突然減速,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急刹車,正常減速時應使用動態減速踏板,除非緊急情況,車速高於5km/h時,不得使用工作製動和緊急製動。
第三十五條 車輛行駛時不準操作換向手柄。
第三十六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七條 行駛時駕駛室外邊平台上不準有人員乘坐。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
第三十八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九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30°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 車輛運行中出現報警聲及故障指示燈亮時應迅速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如果屬於發動機係統報警或出現異音要立即停車並熄火。
第四十二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三條 發動機的正常溫度為74℃~91℃(最高不準超過93℃);低怠速時機油壓力為0.14MPa,高怠速時為0.32~0.5MPa;機油溫度為82~107℃,如達到121℃應減小油門;電壓為27~28V(低於26V時不準開車),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750rpm,最高轉速不超過2400rpm。
第四十四條 噴灑作業:
1. 司機應了解全灑、高灑、低灑、重力灑的灑布情況以及高壓水炮的射程,噴灑時要注意周圍環境,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噴灑形式;
2. 不準用高壓水炮對準人噴射;
3. 不準將高壓水炮對準帶電設備噴射,也不準對準其它可能損壞甚至導致事故的物體噴射。
8.2.4 停機
第四十五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換向手柄空檔位置,給上停車製動。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如出現故障時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帶,並給上製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堅固土牆或打垵。
第四十七條 不準在坡道上長時間停車。
第四十八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四十九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5min,發動機溫度降低後,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8.3. 3307W礦用灑水車
8.3.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和開焊處。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水罐支座有無變形、裂紋現象。
第五條 檢查懸掛高度是否正常,懸掛螺帽的緊固情況及懸掛上下聯結座有無開裂,後橋部位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在冷車檢查發動機機油位時,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刻線與下刻線之間。發動機冷卻液液麵不能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熱車檢查冷卻液時須釋放水箱壓力。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空氣貯氣罐的排放開關是否完好,並進行排汙。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8.3.2 啟動
第十六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七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ON”)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八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二條 機油升至操作溫度後檢查變速箱油位是否在規定範圍內。
第二十三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二十四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8.3.3 運行
第二十五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min。
第二十七條 起步前檢查空氣壓力表。壓力範圍不在115~135PSI之內不準起步。
第二十八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二十九條 起步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條 起步後要有意識地試轉向和製動是否正常。
第三十一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二條 不準用高速起步,起步時不準高於二檔,起步後按道路情況升檔,用經濟速度行駛。
第三十三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四條 發現下列情況應立即關閉發動機:
1. 發動機空轉,發動機油壓低於15PSI;
2. 在額定轉速下,機油壓力低於40PSI;
3. 氣壓表指示壓力下降,低於100PSI;
4. 任何不正常的噪音和各機構係統部件運轉不正常時。
第三十五條 下坡時和正常減速時,使用液力吸能器。
第三十六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七條 行駛時駕駛室外邊平台上不準有人員乘坐。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
第三十八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九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30°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二條 噴灑作業:
1. 司機應了解全灑、高灑、低灑、重力灑的灑布情況以及高壓水炮的射程,噴灑時要注意周圍環境,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噴灑形式;
2. 不準用高壓水炮對準人噴射;
3. 不準將高壓水炮對準帶電設備噴射,也不準對準其它可能損壞甚至導致事故的物體噴射。
8.3.4 停機
第四十三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四十四條 在運行中如出現故障時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帶,並給上製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堅固土牆或打垵。
第四十五條 不準長時間在坡道上停車。
第四十六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四十七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5min,發動機溫度降低後,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四十八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8.4. 加油車
8.4.1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防靜電帶是否接地、完好有效。
第三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四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五條 檢查車架、油罐及支座有無變形、裂紋現象;檢查車架U型螺栓有無異常;各驅動橋、扭力管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位(風冷車除外)、製動液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在冷車檢查發動機機油位時,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刻線與下刻線之間。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五條 檢查罐體、加油泵、油管、加油槍等是否完好,有無滲漏。
8.4.2 啟動
第十六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七條 踩下離合器踏板,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八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緩慢鬆開離合器踏板。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二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二十三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8.4.3 運行
第二十四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min。
第二十六條 起步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步。
第二十七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二十八條 起步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九條 起步後,在20km/h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三十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一條 不準用高速起步,起步時不準高於二檔,起步後按道路情況升檔,用經濟速度行駛。
第三十二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三條 下坡時,使用排氣製動控製速度。
第三十四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五條 在車輛打滑的情況下,應先使用前橋驅動,若仍不能通過再使用後橋差速鎖。
第三十六條 在車輛行駛時駕駛室傾翻分配器控製手柄必須處於中心位置。
第三十七條 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
第三十八條 按規定路線通行,嚴禁行經明火、高溫區域。
第三十九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30°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彙報當班工長。
第四十二條 不準用明火烘烤油罐。
第四十三條 不準司機進入油罐罐體內。
第四十四條 裝、卸油時,將接地線的金屬針就近接地,導線與車身金屬部分要可靠連接。
第四十五條 油罐不準裝載除柴油以外的液體。
第四十六條 保持油罐蓋密封良好,加油口潔淨,呼吸閥暢通。
第四十七條 給卡車加油時,必須和卡車司機取得聯係,經卡車司機同意後方可操作。
第四十八條 給機動設備加油時,加油位置要選擇在場地寬闊,無明火的地方。禁止在幹道、交叉路口、車流量大的地方加油(特殊情況下要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加油時,加油車司機要注意被加油設備的情況,被加油設備的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配合加油作業。
第五十條 進入油庫、加油站要聽從加油工的指揮,未經允許不準擅自加油、卸油。
8.4.4 停機
第五十一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二條 在運行中如出現故障時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帶,並給上製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堅固土牆或打垵。
第五十三條 上坡停車時,將變速杆放到一檔位置,下坡停車時,則掛倒檔。
第五十四條 不準在坡道上長時間停車。
第五十五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五十六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8.5. XZT5280JQZ25A吊車
8.5.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按規定項目、標準檢查車輛各部技術狀況,使之處十完好狀態。
第二條 行車前應檢查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行車所必須的各種證件,嚴禁缺證、少證、無證駕車。
第三條 檢查定期和常規保養情況及所有必要維修工作是否完成。
第四條 檢查所有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第五條 認真檢查所有受力構件及焊縫等是否有異常現象。
第六條 認真檢查索具和吊具等的磨損情況,是否應更換。
第七條 檢查有無未經允許的現場臨時變更。
第八條 檢查液、氣係統有無泄漏情況。
第九條 檢查所有控製和操作裝置是否工作正常。
第十條 發動機,檢查所有儀表指示是否則正常。
第十一條 檢查所有製動器及離合器是否正常可靠.
第十二條 檢查冷卻水、潤滑油、液壓油、燃油是否充足,輪胎氣壓是否達到標準,各連接部位是否緊固。
8.5.2 啟動
第十三條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同時開車前應檢查各操作手板是否好使,確認無障礙,搬到停止位置給電。操作中接近八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第十四條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第十五條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電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主電源
第十六條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製器手柄置於零位。
第十七條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製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都正常。
8.5.3 運行
第十八條 啟動後,應怠速運轉,觀察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後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 ℃時,方可開始作業。
第十九條 啟動後,應怠速運轉,觀察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後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 ℃時,方可開始作業。
第二十條 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並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麵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於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第二十一條 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的情況下進行,並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後方方可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製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第二十三條 伸出起重臂後,出現前節臂杆的長度大於後節臂杆的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二十四條 起重臂伸出後,或主副壁全部伸出後,變幅不得小於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第二十五條 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第二十六條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並應使重物有控製的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製動。
第二十七條 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是用低速擋。
第二十八條 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製動。
第二十九條 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紙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第三十條 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個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第三十一條 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後進行。
第三十二條 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麵不得超過500mm,並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第三十三條 作業後,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杆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並用螺母固定;應將防止機身旋轉的銷式製動器插入銷孔,並將取力器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後鎖住起重機操縱室門。
第三十四條 行駛前,應檢查並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鬆動,輪胎氣壓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範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第三十五條 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製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麵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第三十六條 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並不得堆放物。
8.5.4 停止
第三十七條 起運機應停止時應停在安全、平坦、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或指定的停車地點),拉緊手刹車、掛及低速檔。在坡道上停車時,車頭向上坡時掛一檔,向下坡時掛倒檔,並用三角木獎車輪卡死。
第三十八條 低速運速幾分鍾再熄火,塞冷季節應放淨未加防凍液的冷開水。
第三十九條 放開掛鐵線,以防漏電起火。
第四十條 作業終了停車,要按規程進行保養。
8.5.5 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一條 事故發生後,總指揮應及時組織處理,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十二條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同時開車前應檢查各操作手板是否好使,確認無障礙,搬到停止位置給電。操作中接近八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第四十三條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第四十四條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電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主電源。
第四十五條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製器手柄置於零位。
第四十六條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製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都正常。
第四十七條 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視錨定注,當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注。對於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於7級時,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視錨定住。
第四十八條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誌牌或加鎖,如存在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第四十九條 檢查鋼絲繩、吊鉤等有無損傷及裂紋,出現下列情況,必須停:①鋼絲繩表麵磨損或腐蝕超過10%;②吊鉤斷麵磨損超過10%。
第五十條 禁止非司機操作,檢查或檢修人員上車時,須和司機取得聯係。
第五十一條 不準超重或斜吊,起吊時先試起1000mm左右,檢查無問題再繼續提鉤。
第五十二條 行車必須先打鈴或鳴笛後再行車,嚴禁吊件在人頭頂通過和吊運的物件上停留。
第五十三條 交接停車,並停在指定地點。
第五十四條 吊活時隻聽一人指揮,指揮手勢應合乎規定,但任何人下達“緊急停車”時司機均須執行。
第五十五條 夜間不應進行大型塔類設備的吊裝作業。
第五十六條 參加吊裝的作業人員,應懂得操作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五十七條 登高作業人員要做登高體能檢查。登高作業要佩戴安全帶,穿防滑鞋,安全帶要係於牢固地方,且高掛低用。
第五十八條 吊裝前,吊裝作業施工現場應清理完畢,大型塔類設備內外及桅杆上的殘餘材料等應清理幹淨。
第五十九條 起重機索具不應隨地亂拉亂放。鋼絲繩不應與電焊把線或導線混交一起。
第六十條 卷揚機使用前,要檢查機械傳動與電氣控製部分,保證其性能正常。吊裝過程中,要有電工及鉗工值班監護,吊裝完畢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六十一條 卷揚機卷筒上應至少保留4卷鋼絲繩。
第六十二條 鋼絲繩使用時不應有死彎、扭勁現象。鋼絲繩繩扣排列時不應有重疊、擠壓現象。
第六十三條 進行吊裝作業應遵守作業區域的防火防爆規定和要求。
第六十四條 發生吊裝事故應及時報告,並保護現場。
第六十五條 卷揚機使用前,要檢查機械傳動與電氣控製部分,保證其性能正常。吊裝過程中,要有電工及鉗工值班監護,吊裝完畢應及時切斷。
第六十六條 卷揚機卷筒上應至少保留4卷鋼絲繩。
第六十七條 鋼絲繩使用時不應有死彎、扭勁現象。鋼絲繩繩扣排列時不應有重疊、擠壓現象。
第六十八條 進行吊裝作業應遵守作業區域的防火防爆規定和要求。
第六十九條 發生吊裝事故應及時報告,並保護現場。
第七十條 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第七十一條 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麵停留或行走。
第七十二條 起重機在高壓輸電線附近作業時,其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4),否則會造成觸電事故。另外還會引發二次事故。
第七十三條 起重機司機在作業中“十不吊”的內容是:①吊物上站人,有浮放物不吊。②超負荷不吊。③信號不明、不清楚、光線暗淡不吊。④易燃、易爆物及酸不吊。⑤設備帶病或吊物直接加不吊。⑥鋼絲繩不合格、捆綁不牢不吊。⑦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麵的物件,不知重量不吊。⑧鋼、鐵水包過滿不吊。⑨歪拉斜拖、銳角、刃角不墊好不吊。⑩違章指揮的工作不吊。
第七十四條 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七十五條 起重區或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嚴禁非工作人員通行,遇六級以上大風時,嚴禁進行露天起重吊裝。
第七十六條 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第七十七條 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牽引鋼絲繩邊不準站人。高空作業或使用其它設備時,應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十八條 嚴禁超載,斜拉及斜吊物品,嚴禁起吊埋在地裏及凍粘在地麵的物品。禁止抽吊交錯擠壓的物品。
8.6. XZT55600JQZ80A吊車
8.6.1 啟動前檢查
第七十九條 按規定項目、標準檢查車輛各部技術狀況,使之處十完好狀態。
第八十條 行車前應檢查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行車所必須的各種證件,嚴禁缺證、少證、無證駕車。
第八十一條 檢查定期和常規保養情況及所有必要維修工作是否完成。
第八十二條 檢查所有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第八十三條 認真檢查所有受力構件及焊縫等是否有異常現象。
第八十四條 認真檢查索具和吊具等的磨損情況,是否應更換。
第八十五條 檢查有無未經允許的現場臨時變更。
第八十六條 檢查液、氣係統有無泄漏情況。
第八十七條 檢查所有控製和操作裝置是否工作正常。
第八十八條 發動機,檢查所有儀表指示是否則正常。
第八十九條 檢查所有製動器及離合器是否正常可靠.
第九十條 檢查冷卻水、潤滑油、液壓油、燃油是否充足,輪胎氣壓是否達到標準,各連接部位是否緊固。
8.6.2 啟動
第九十一條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同時開車前應檢查各操作手板是否好使,確認無障礙,搬到停止位置給電。操作中接近八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第九十二條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第九十三條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電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主電源
第九十四條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製器手柄置於零位。
第九十五條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製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都正常。
8.6.3 運行
第九十六條 啟動後,應怠速運轉,觀察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後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 ℃時,方可開始作業。
第九十七條 啟動後,應怠速運轉,觀察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後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 ℃時,方可開始作業。
第九十八條 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並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麵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於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第九十九條 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的情況下進行,並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後方方可進行調整。
第一百條 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製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第一百○一條 伸出起重臂後,出現前節臂杆的長度大於後節臂杆的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一百○二條 起重臂伸出後,或主副壁全部伸出後,變幅不得小於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第一百○三條 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第一百○四條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並應使重物有控製的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製動。
第一百○五條 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是用低速擋。
第一百○六條 起吊工作時,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缺口處應設墊襯,然後試吊離地500mm,經檢查確認穩妥可靠後方能起吊。
第一百○七條 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製動。
第一百○八條 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紙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第一百○九條 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個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第一百一十條 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後進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麵不得超過500mm,並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第一百一十二條 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確,封底要牢靠,不許在受力後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第一百一十三條 操作卷揚機必須聽從指揮,看清信號,正確操作,嚴格做到:信號不明、鋼絲繩跑偏、超負荷、刹車不靈不開車,用卷揚機作牽引時,中間不經過滑輪不準作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 使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平穩,頂蓋與重物間應墊木塊,緩速頂升。
第一百一十五條 使用纜風繩應不少於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係結在電線杆、電機設備和管道支架等處,纜風繩拉緊後與地麵夾角應小於45。
第一百一十六條 作業後,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杆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並用螺母固定;應將防止機身旋轉的銷式製動器插入銷孔,並將取力器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後鎖住起重機操縱室門。
第一百一十七條 行駛前,應檢查並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鬆動,輪胎氣壓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範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第一百一十八條 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製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麵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第一百一十九條 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並不得堆放物。
8.6.4 停止
第一百二十條 起運機應停止時應停在安全、平坦、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或指定的停車地點),拉緊手刹車、掛及低速檔。在坡道上停車時,車頭向上坡時掛一檔,向下坡時掛倒檔,並用三角木獎車輪卡死。
第一百二十一條 低速運速幾分鍾再熄火,塞冷季節應放淨未加防凍液的冷開水。
第一百二十二條 放開掛鐵線,以防漏電起火。
第一百二十三條 作業終了停車,要按規程進行保養。
8.6.5 安全注意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事故發生後,總指揮應及時組織處理,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一百二十五條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同時開車前應檢查各操作手板是否好使,確認無障礙,搬到停止位置給電。操作中接近八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第一百二十六條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電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主電源。
第一百二十八條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製器手柄置於零位。
第一百二十九條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製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都正常。
第一百三十條 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視錨定注,當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注。對於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於7級時,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視錨定住。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誌牌或加鎖,如存在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第一百三十二條 檢查鋼絲繩、吊鉤等有無損傷及裂紋,出現下列情況,必須停:①鋼絲繩表麵磨損或腐蝕超過10%;②吊鉤斷麵磨損超過10%。
第一百三十三條 禁止非司機操作,檢查或檢修人員上車時,須和司機取得聯係。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不準超重或斜吊,起吊時先試起1000mm左右,檢查無問題再繼續提鉤。
第一百三十五條 行車必須先打鈴或鳴笛後再行車,嚴禁吊件在人頭頂通過和吊運的物件上停留。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交接停車,並停在指定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吊活時隻聽一人指揮,指揮手勢應合乎規定,但任何人下達“緊急停車”時司機均須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夜間不應進行大型塔類設備的吊裝作業。
第一百三十九條 參加吊裝的作業人員,應懂得操作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一百四十條 登高作業人員要做登高體能檢查。登高作業要佩戴安全帶,穿防滑鞋,安全帶要係於牢固地方,且高掛低用。
第一百四十一條 吊裝前,吊裝作業施工現場應清理完畢,大型塔類設備內外及桅杆上的殘餘材料等應清理幹淨。
第一百四十二條 起重機索具不應隨地亂拉亂放。鋼絲繩不應與電焊把線或導線混交一起。
第一百四十三條 卷揚機使用前,要檢查機械傳動與電氣控製部分,保證其性能正常。吊裝過程中,要有電工及鉗工值班監護,吊裝完畢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一百四十四條 卷揚機卷筒上應至少保留4卷鋼絲繩。
第一百四十五條 鋼絲繩使用時不應有死彎、扭勁現象。鋼絲繩繩扣排列時不應有重疊、擠壓現象。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進行吊裝作業應遵守作業區域的防火防爆規定和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條 發生吊裝事故應及時報告,並保護現場。
第一百四十八條 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第一百四十九條 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麵停留或行走。
第一百五十條 起重機在高壓輸電線附近作業時,其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4),否則會造成觸電事故。另外還會引發二次事故。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起重機司機在作業中“十不吊”的內容是:①吊物上站人,有浮放物不吊。②超負荷不吊。③信號不明、不清楚、光線暗淡不吊。④易燃、易爆物及酸不吊。⑤設備帶病或吊物直接加不吊。⑥鋼絲繩不合格、捆綁不牢不吊。⑦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麵的物件,不知重量不吊。⑧鋼、鐵水包過滿不吊。⑨歪拉斜拖、銳角、刃角不墊好不吊。⑩違章指揮的工作不吊。
第一百五十二條 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起重區或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嚴禁非工作人員通行,遇六級以上大風時,嚴禁進行露天起重吊裝。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條 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牽引鋼絲繩邊不準站人。高空作業或使用其它設備時,應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百五十六條 嚴禁超載,斜拉及斜吊物品,嚴禁起吊埋在地裏及凍粘在地麵的物品。禁止抽吊交錯擠壓的物品。
第一百五十七條 嚴禁用起重機作為升降梯進行運送人員。
8.7. CPCD100CD-QA叉車
8.7.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行車前應檢查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行車所必須的各種證件,嚴禁缺證、少證、無證駕車。
第二條 檢查燃油儲油量。
第三條 檢查油管、水管、排氣管及各附件有無滲漏現象。
第四條 檢查工作油箱的油量是否達到規定的油量。
第五條 檢查車輪各螺栓的緊固程度及輪胎氣壓是否達到規定值。
第六條 檢查轉向及製定係統的靈活性及可靠性。
第七條 檢查電氣線路是否有搭鐵現象,接頭是否有鬆動現象,喇叭、轉向燈、製動燈及各儀表是否工作正常。
第八條 蓄電池電極柱導線是否擰緊,其它導線有無鬆脫。
第九條 方向盤、製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適。
第十條 轉向盤、直拉杆接頭處有無鬆脫。
8.7.2 啟動
第十一條 柴油機常溫起動:
1、 變速箱換檔操縱手柄於空檔位置。
2、 打開點火開關,將預熱起動開關轉至“起動”位置,同時踏下油門踏板,柴油機即可起動。
3、 一旦柴油機啟動,應立即釋放起動開關。
4、 如一次起動不成功,可進行第二次再起動,每次起動時間不能超過5秒鍾,重複起動間隔不得少於30秒鍾。
5、 如連續起動3-4次仍不能起動成功,則應查明原因,待排除故障後再行起動。
6、 起動成功後,先低速運轉,使柴油機預熱,待水溫達55℃以上時,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二條 柴油機低溫起動(環境溫度低於-5℃)
1、 檢查油杯中是否裝滿柴油,回油路是否暢通。
2、 將預熱開關撥至“預熱”位置,待10~15秒鍾預熱器作用後,撥動預熱起動開關至“預熱起動”位置,柴油機即可起動。
3、 起動成功後,應立即釋放預熱起動開關,並將點火開關撥向逆時針方向位置。
4、 起動前可將冷卻水加熱到80~90℃後注入散熱器內,以提高起動效果。
5、 柴油機起動後,應注意機油壓力表上的壓力,低於規定值時,應立即“熄火”,檢查排除故障後再行起動;注意觀察儀表盤上電流表指針是否指向充電或0位置,如指向放電位置也應立即“熄火”檢查電氣係統。
8.7.3 運行
第十三條 叉車起步要察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後鳴號起步。
第十四條 根據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車速。
第十五條 在霧天能見度差或冰雪濕滑路麵上行駛時,要降低車速並特別小心。
第十六條 叉車在有坡度的地麵上作業,或在運行時貨物處於高位和要在門架非垂直狀態堆垛等正常條件工作時,必須適當降低額定起重量。
第十七條 裝貨時,應盡量使兩貨叉承載相當,並要根據貨物大小調整貨叉間距,對超長和形狀不規則重心不易估計的貨物須進行試鏟。待兩貨叉承載較均勻時,才能運行。
第十八條 嚴禁偏裝和用單個貨叉挑貨。
第十九條 貨物在高位時移動車輛應緩慢,操作製動器應十分小心平穩。
第二十條 叉車必須避免突然起步、突然停止。運行時不得隨意提升、降低貨叉。
第二十一條 滿載高速行駛時,應盡量避免急製動,絕對禁止高速度急轉彎。
第二十二條 上、下坡時必須緩慢,不得在坡道上轉彎或橫跨坡道運行。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坡急轉彎。
第二十四條 滿載下大於10%坡道時,盡量使貨物以上傾方式運行,即貨物在後倒車下坡。
第二十五條 叉車在運行中,嚴禁在貨叉上和車體上搭人,不得用貨叉提升人員。
第二十六條 工作中,加燃料時:
1、 加燃料前,必須製動叉車,關閉柴油機。
2、 加燃料時,嚴禁明火或吸煙。
3、 取走加油裝置,蓋好加油口蓋和清除外溢燃料之前,柴油機不得起動。
4、 發現燃油係統有滲漏,未修複前不得起動發動機使用。
第二十七條 貨叉在規定的負載中心,最大負載不能超過額定值,如貨物重心改變,其起重能力應按車上起重量負荷曲線標牌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升降貨叉時,一般應在垂直位置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當搬運大體積貨物時,貨物擋住駕駛員視線時叉車應倒車低速行駛。
第三十條 不允許分離離合器滑行和在行駛中將腳放在離合器踏板上。貨叉入貨堆時。貨叉架應前傾,貨物裝入貨叉後,貨叉架應後傾,使貨物緊靠叉壁,然後才允許行駛。
第三十一條 在進行裝卸時,必須使用手製動,使叉車工作穩定。
第三十二條 載貨行駛時,應使貨叉後傾,貨叉高出地麵300mm左右。
第三十三條 貨物開始起升和降落時,初速度均不宜過快。
第三十四條 貨叉架要後傾至極限位置,或升到最大高度時,必須迅速地將操縱手柄置於中間靜止位置,貨叉前後傾和升降兩手柄不能同時操縱。
第三十五條 嚴禁用貨叉拔起埋入物。
8.7.4 停止
第三十六條 發動機熄火之前,應使發動機怠速運轉2~3分鍾以後,再關閉點火開關。
第三十七條 發動機熄火停車後,應拉緊製動手柄,變速和換檔手柄置於空擋。
第三十八條 冬季低溫季節,應把散熱器和氣缸體下側的放水開關打開,放盡冷卻水,以免天冷凍裂缸蓋、缸體和散熱器。
第三十九條 當氣溫低於-30℃時,應拆下蓄電池搬入室內保暖,以免凍裂。
第四十條 作業完畢停車,應將叉車衝洗擦拭幹淨,進行日常例行保養後再停放。
第四十一條 經常檢查螺栓、螺母有無鬆動現象。
第四十二條 叉車停用一周以上,應把前橋頂起,使輪胎離地。放盡冷卻水並把蓄電池接線柱拆下。
第四十三條 如叉車停用一季以上時,應把叉車停放在車庫內,架起車,使車輪離地,放掉冷卻水,將蓄電池從車上拆下,放在幹燥倉庫內,並定期充電。空氣濾清器應用布或紙包好。輪胎等橡膠零件應放置在避光處,每月應起動運轉一次發動機,並行駛3~5公裏,門架起升和傾斜5~6次。
第四十四條 叉車如封存停用1年以上,除完成第8條規定各項外,還應放出液壓油,易生鏽的部件表麵塗防鏽油。
第四十五條 叉車運往外地時,不應利用叉車長途自行,應以鐵道車輛或汽車載運。
8.7.5 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六條 叉裝物件時,被裝物件重量應在該機允許載荷範圍內。當物件重量不明時,應將該物件叉起離地100mm後檢查機械的穩定性,確認無超載現象後,方可運送。
第四十七條 物件提升離地後,應將起落架後仰,方可行駛。
第四十八條 起步應平穩,變換前後方向時,應待機械停穩後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 叉車在轉彎、後退、狹窄通道、不平路麵等情況下行駛時,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貨物時,都應減速慢行。除緊急情況外,不宜使用緊急製動。
第五十條 兩輛叉車同時裝卸一輛貨車時,應有專人指揮聯係,保證安全作業。
第五十一條 不得單叉作業和使用貨叉頂貨或拉貨。
第五十二條 叉車在叉取易碎品、貴重品或裝載不穩的貨物時,應采用安全繩加固,必要時,應有專人引導,方可行駛。
第五十三條 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叉車,進入倉庫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嚴禁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作業。
第五十四條 嚴禁貨叉上載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第五十五條 作業後,應將叉車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使貨叉落至地麵並將車輪製動住。
第五十六條 在車底下進行保養、檢修時,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製動器並將車輪揳牢。
第五十七條 車輛經修理後需要試車時,應由合格人員駕駛,車上不得載人、載物,當需在道路上試車時,應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試車牌照。
第五十八條 在坡道上停放時,下坡停放應掛上倒檔,上坡停放掛上一檔,並應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緊輪胎。
8.8. 輪胎服務車
8.8.1 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位、液壓油位、製動液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二條 檢查機械手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8.8.2 啟動
第十六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七條 踩下離合器踏板,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八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緩慢鬆開離合器踏板。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二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二十三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8.8.3 運行
第二十四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min。
第二十六條 起步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步。
第二十七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二十八條 起步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九條 起步後,在10km/h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三十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一條 不準用高速起步,起步時不準高於二檔,起步後按道路情況升檔,用經濟速度行駛。
第三十二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三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四條 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更不準有人乘坐在車輛駕駛室外的任何地方。
第三十五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六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20°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七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不準急刹車,防止側滑,冰雪道路上行駛時應安裝防滑鏈。
第三十八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條 不得用於拖運人員。
第四十一條 使用機械手時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平坦硬實的地麵,支開支腿,使輪胎離開地麵,保持車體水平。
第四十二條 裝運30.00以上輪胎時,每次裝運輪胎數量不得超過2條。
第四十三條 使用空壓機前,應先檢查空壓機機油位是否正常。
第四十四條 使用空壓機時,必須先踩下離合器,再接通電磁閥。
第四十五條 發動機轉速低於400rpm不準操作空壓機。
第四十六條 如果壓縮空氣軟管內或卷管軸軟管內發生泄漏,要立即釋放係統壓力。
第四十七條 從卷管軸上拉出或收回軟管前,應先關閉控製閥門。
第四十八條 停止使用空壓機時,必須先踩下離合器,再斷開電磁閥。
第四十九條 機械手旋轉半徑內不準站人。
第五十條 不準利用機械手搬運其它非輪胎物品,也不準將機械手做為吊臂使用。
第五十一條 駕駛員操作機械手控製手柄時動作必須柔和。
第五十二條 輪胎測壓保養、充氣安全操作:
1. 必須配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風帽、風鏡);
2. 測試輪胎氣壓前,應先觀察輪胎的外觀有無異樣、異味,確認無事後方可靠近測試;
3. 輪胎需補氣時,必須在輪胎冷卻後進行;
4. 更換氣門芯時,須戴好手套,身體側到一旁,頭部不準正對氣門芯,以防沙粒及氣體噴出傷人;
5. 檢測卡車輪胎氣壓或補氣時,必須和卡車司機取得聯係,與卡車司機做好呼喚應答;
6. 對輪胎進行補氣時,人不準站到輪胎的正麵,應遠離輪胎。
8.8.4 停機
第五十三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四條 在運行中如出現故障時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帶,並給上製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堅固土牆或打垵。
第五十五條 上坡停車時,將變速杆放到一檔位置,下坡停車時,則掛倒檔。
第五十六條 不準在坡道上長時間停車。
第五十七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五十八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8.9. 空壓機車
8.9.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上的泥土雜物;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位、製動液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上、下車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上的雜物和塵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二條 檢查空壓機充氣接頭、氣管是否完好,結合是否可靠,有無泄露現象。
第十三條 檢查貯氣罐外觀有無變形、損傷,安全閥工作是否正常。
第十四條 檢查管路、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8.9.2 啟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八條 下車發動機的啟動:踩下離合器踏板,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九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緩慢鬆開離合器踏板。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二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三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二十四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第二十五條 空壓機組的啟動:
1. 車輛停穩在平坦地麵,方可啟動空壓機組;
2. 打開空壓機組手動放氣閥,確保殘餘的係統壓力得以完全釋放;然後關閉所有供氣閥,以便啟機後能建立起適當的油路循環壓力;
3. 在空壓機組水平狀態,檢查空壓機、發動機的油位、冷卻液液位是否正常,不足及時添加;
4. 確認空壓機組無任何問題後,按下起動開關,進行常溫起動,每次起動時間不準超過20s,發動機點火後立即鬆手。
8.9.3 運行
第二十六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七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min。
第二十八條 起步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步。
第二十九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三十條 起步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一條 起步後,在10km/h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三十二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三條 不準用高速起步,起步時不準高於二檔,起步後按道路情況升檔,用經濟速度行駛。
第三十四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五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六條 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更不準有人乘坐在車輛駕駛室外的任何地方。
第三十七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八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10°,縱向坡度超過20°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九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不準急刹車,防止側滑,冰雪道路上行駛時應安裝防滑鏈。
第四十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積塵,仍不能解決問題,應請維修人員檢查。
第四十二條 空壓機的運行:
1. 發動機暖機後,按下加載按鈕,需使發動機按間歇滿負荷工況運行,運行過程應經常觀察聲音、排氣顏色、振動、壓力、溫度是否在正常範圍內;
2. 空壓機加載充氣過程,絕不能使排氣壓力表顯示壓力降至0.28MPa以下,以免壓縮機在低壓下得不到足夠的潤滑;
3. 啟動後使用前,應檢查排放貯氣罐油汙積水;
4. 自動調壓係統或安全閥失效時,應緊急熄火、排氣;
5. 在充氣接頭與卡車沒有完全接合之前,不準打開氣閥;
6. 空壓機充氣結束後,關閉供氣閥,按起加載按鈕,然後再將起動開關置於“停機”位置;
7. 自動放氣閥釋放分離器係統的全部壓力2min後,打開手動放氣閥,放空剩餘氣體,最後將充氣管有序地放在空壓機車尾部的箱子內;
8. 充氣完畢後必須把管頭盤起方準離開,不準在地上拖拉氣管、管接頭。
第四十三條 車輛行駛前,必須先關閉空壓機組。
第四十四條 空壓機車不準用做送人載貨的交通工具。
第四十五條 充氣完畢後要及時把空壓機車開到安全地帶,不準把空壓機車長時間停在卡車盲區範圍內。
8.9.4 停機
第四十六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出現故障時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帶,並給上製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堅固土牆或打垵。
第四十八條 上坡停車時,將變速杆放到一檔位置,下坡停車時,則掛倒檔。
第四十九條 不準在坡道上長時間停車。
第五十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五十一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8.10 生產指揮車
8.10.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檢查輪胎有無破損,氣壓是否正常,輪輞螺栓有無鬆動。
第二條 檢查有無漏油、漏水現象。
第三條 檢查發動機水位、機油油位是否正常,不足時添加。
第四條 檢查製動液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不足時添加。
第五條 檢查離合器助力泵油位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不足時添加。
第六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張緊度。
第七條 檢查轉向、傳動係統的螺栓是否緊固。
第八條 目檢其它可視螺栓是否緊固。
第九條 檢查儀表、雨刷器、喇叭、燈光、滅火器是否正常。
8.10.2 啟動
第十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變速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一條 踩下離合器踏板,將鑰匙旋轉到啟動(“START”)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s,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min,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二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緩慢鬆開離合器踏板。
第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s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十四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min,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十五條 檢查製動、轉向性能是否可靠。
第十六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十七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十八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第十九條 用手搖柄起動時,上身不準伏在手搖柄上,防止傷人。起動後迅速將其抽出。
8.10.2 運行
第二十條 踩下離合器踏板,將變速杆推到起步檔位置。
第二十一條 慢慢放鬆離合器踏板,同時鬆開停車製動,並緩慢踩下油門踏板,待車開始平穩前進時,應完全放鬆離合器踏板。
第二十二條 起步後,根據道路情況和所需車速,合理增檔或減檔,保證平穩運行。
第二十三條 轉彎前先降低車速,打轉向按規定行駛。
第二十四條 倒車時,鳴笛起步並觀察倒車路線情況。
第二十五條 調頭時,鳴笛起步並前後左右瞭望。
第二十六條 坡道起步時,停車製動手柄要在離合器踏板抬至半聯動位置時慢慢鬆開,同時緊跟油門,不準強行起步,以免損壞機件。
第二十七條 行駛中遇到緊急情況時,要掌握好方向,采取緊急製動,同時拉緊停車製動手柄。
第二十八條 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第二十九條 通過泥濘道路時,要控製好油門,用中速檔直線行駛,盡量少換檔,不停車,動作敏捷,以適宜速度通過。
第三十條 行駛中發現橫滑時,應降低車速,並將方向盤隨後輪滑動方向轉動,以防繼續橫滑。
第三十一條 在進行軟式拖拽車輛時,應鳴笛、低速起步,兩車之間不準有人。待被拖拽車輛移動後再逐漸加大油門,最高速度不準超過15km/h,停車時要緩慢。
第三十二條 冬季起動需要烤車或使用預熱器加熱時,工作人員不準離開崗位。
第三十三條 在炎熱高溫季節行駛時,經常注意儀表盤水溫表,要時常檢查冷卻水量,風扇皮帶張緊度,同時要檢查輪胎氣壓情況,必要時停車降溫或檢修。
第三十四條 冷卻水沸騰時,不宜馬上熄火或加注冷水,應停車使發動機怠速運轉,待溫度降低後,再熄火加水。
8.10.3 停機
第三十五條 停車時踩下離合器踏板,放鬆油門踏板,同時平緩踏下製動踏板。
第三十六條 停車後拉緊停車製動,把變速杆換到空檔位置,然後放鬆離合器踏板和腳製動踏板。
第三十七條 停車熄火後,取下鑰匙,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8.11 200QJ20-148/11潛水泵
8.11.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接觸電器前,穿戴絕緣用具。
第二條 操作前應對潛水泵進行試轉向,方法是:
1. 如果流量揚程偏小,可讓泵在閉閘狀態下,通過調換三相電源接頭的任意兩相,改變旋轉方向,旋轉方向不同,壓力表讀數也不同,壓力高的方向為正確的旋轉方向;
2. 也可以在閥門打開的情況下,從流量的大小來判別旋轉方向,流量較大的方向為正確的旋轉方向。
8.11.2 運行
第三條 水泵司機應按下列項目檢查潛水泵運轉情況:
1. 水泵隨時觀察電泵的振動和噪聲情況;
2. 注意流量是否正常;
3. 隨時觀察電源電壓,工作電流是否正常;
4. 隨時觀察檢查電器設備的完好性;
5. 電泵長期使用,冷態絕緣電阻不低於5MΩ,再接近工作溫度時,定子繞阻的熱態絕緣電阻應不低於0.5
6. 水泵應該在允許工作範圍內(0.75-1.2倍額定流量)運行;因為在這種條件下,水泵效率較高、經濟、可靠、軸向力適中。
第四條 如果發生下列情況,必須立即停機:
1. 工作電流超過額定電流20%時;
2. 電源電壓過高或過低時(高於400V或低於360V時);
3. 電機絕緣電阻 低於0.5 MΩ時;
4. 電泵出水嚴重不均、甚至間斷出水時;
5. 機組有明顯的振動和噪聲時;
第五條 潛水泵長時間停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六條 QJ潛水電泵連續停機時間不得超過14天,否則,水中的雜質沉澱在軸承和葉輪間隙內,甚至會堵住水泵轉軸;
第七條 停機時間超過14天,應至少每14天開動一次,運轉5分鍾,以保證機組隨時開機使用。
8.11.3 停機
第八條 清掃水泵房衛生,整理記錄。
第九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
8.11.4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條 停、送電時,由兩人停、送電,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第十一條 到地下室作業時,提前30分鍾將地下室的兩蓋打開,進行通分,以免造成中毒、缺氧事故。
第十二條 吊裝潛水泵時,要有專人指揮,不必要的人禁止在作業區內停留。
8.12 MD450-60×4水泵
8.12.1 啟動前檢查
第一條 檢查各緊固部位螺絲不得鬆動。
第二條 聯軸器間隙應符合規定,防護罩應可靠。
第三條 軸承潤滑油油質合格、油量適當。
第四條 吸水管道應正常、吸水高度應符合規定。
第五條 接地係統應符合規定。
第六條 電控設備各開關手把應在停車位置。
第七條 電源電壓應在額定電壓±5%範圍內。
第八條 轉動對輪,檢查轉動情況,如不易轉動時不可強製開動。
第九條 各潤滑部分注入適當油量並蓋好蓋。
第十條 檢查油圈狀態是否良好。並檢查法蘭是否漏水。
8.12.2 啟動
第十一條 打開閘閥、放氣閥以及止回閥上的放水閥,向泵體內灌水,直至泵體內空氣全部排出,然後關閉以上各閥。
第十二條 起動電機前應穿戴好絕緣用具,並保證用具絕緣性能良好。電機未達到規定轉數前不得開放出水閥。
第十三條 電流達到正常,運行燈亮起時,緩緩打開出水閘閥。注意電流表指針情況,不得超過規定電流。
第十四條 開動電機時,如電機不轉,須立即切斷電源,以免燒毀電機。
8.12.3 運行
第十六條 注意壓力表,電流表指針。
第十七條 注意軸承油量及油圈轉動狀態。
第十八條 注意軸承溫度,溫升不得超過40℃
第十九條 注意各部聲音,有無顫動。
第二十條 法蘭螺絲鬆緊必須均勻,時間長,有少量水流出,不得漏水過度。
第二十一條 注意水倉水位及水泵底閥沒水深度,如水麵發生渦流時必須停止運轉。
第二十二條 檢查吸水和排水管有無漏水、漏氣現象。
第二十三條 檢查水泵底閥有無堵塞、漏水現象。
第二十四條 注意循環冷卻水情況,發現有煤塊或泥塊堵死水管情況或其他導致冷卻水停止情況,應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 注意填料情況,漏水過大時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運行中發現下列問題應立即停機:
1. 泵組異常震動或有故障異響。
2. 水泵不吸水。
3. 泵體漏水或閘閥、法蘭滋水。
4. 起動時間過長,電機不能達到運行狀態,運行燈始終不亮。
5. 電動機冒煙、冒火。
6. 電源斷電。
7. 電流值明顯超限。
第二十七條 其他緊急事故:
1. 突然停電,水泵停機,應向值班調度彙報,並問明原因,待故障解除後,向值班調度請示是否可以起動水泵,由調度統一指揮。
2. 夏季汛期、春季雪融期遇彙水突然增大,單位時間內的彙水量超出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單位時間內合計排水量的70%,應立即報礦調度室及有關領導,緊急起動《防洪預案》。
3. 配電係統有重大故障,當班人員無法處理,應及時上報段長,並通知電工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處理事故期間,司機應嚴守崗位,不得撤自離開泵房。
8.12.4 停機
第二十九條 緩緩關閉出水閥,然後停止電動機。
第三十條 如有凍冰可能或停止使用很久時,必須將泵內及管內的存水放出。
第三十一條 檢查籠頭是否漏水。
第三十二條 清掃水泵房環境衛生,整理記錄。
第三十三條 將存在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8.12.5 安全注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 水倉於水泵房的一側應加裝安全欄杆,避免人員滑入集水坑。
第三十五條 水泵底閥吸水管兩側應安裝寬為1.5米以上的檢修平台,並保證穩定可靠。
第三十六條 水泵轉動部位應安裝防護罩,作業人員不得穿肥大的工作服接近水泵轉動部位。
第三十七條 操作高壓電器時應注意事項:
1. 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 操作者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3. 電壓表、電流表失靈的情況下,高壓電器、電動機不得投入運行。
4. 電器、電動機接地必須良好。
第三十八條 水泵吊、移、拆裝應遵循下列規定:
1. 吊移疏幹排水設備時,必須有專人指揮,並向起吊司機詳細介紹起吊物件的具體情況(重量、移動位置及其它特殊限製或要求)。
2. 吊、移疏幹設備前,首先清理好作業場地,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起吊設備作業區。
3. 必須根據所吊物件的重量,選用不超過安全重量掛料的鋼絲繩扣。
4. 確保繩扣掛妥,嚴禁虛掛、偏掛或偏離物件及吊鉤重心。
5. 起吊前,先試吊物件離地麵50毫米,確認完全後方可吊移設備。
6. 摘繩扣時,嚴禁用手伸入料縫、鉤縫中放繩,應用鐵鉤,撬棍穿過鉤出。
7. 吊、移設備時,要有專人指揮並與起重機司機相互配合好,以起重指揮人員(專人)為主,統一步驟吊、移、放設備。
8. 吊、移設備時,被吊物件或吊杆下麵,嚴禁有人逗留、穿過或工作。
9. 嚴禁用液壓鏟的鏟鬥反向吊、移設備,嚴禁吊、移水泵的設備在積水坑上方回轉,嚴禁強製性斜拉、拖排水設備使其移位。
10. 處理水泵底閥故障,必須吊、移至水泵平台上處理,應兩人以上人員操作。
11. 積水坑靠水泵一側,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十九條 水泵房必須配備足夠、有效的防、滅火工具。
第四十條 處理水泵故障時,必須停機,處理電器故障時,必須停電
第三篇 作業規程
第一章 總 綱
神華寶日希勒露天煤礦(以下簡稱本礦)是神華寶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直屬的露天礦,原寶日希勒露天煤礦於1998年9月12日正式開始建設。2000年10月10日投入試生產,2001年4月28日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組織的露天礦竣工驗收委員會對該礦進行了驗收,並準予竣工移交。本礦設計生產能力0.6Mt/a, 2003年改擴建為生產能力達到1.8Mt/a,2007年生產能力達到10Mt/a。
本礦采用的開采工藝為單鬥---汽車間斷式開采工藝,是全機械化生產的特大型露天煤礦。本礦地質條件簡單,開采強度大,采礦各工藝環節銜接緊密。為全麵貫徹落實《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本礦製定的《操作規程》,科學、安全、高效地組織采礦生產,充分發揮采礦勞動組織和設備的效率,製定本規程。
本規程是對正常推進的采礦生產作業予以規範,轉向、過渡階段的采礦生產參照本規程規範執行。
1.1.本規程的作用
(1)是規範采礦生產技術管理,協調各工序、工種關係的重要依據。
(2)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表現。
(3)是編製各時期采礦作業計劃的基礎和依據。
(4)是建立各項采礦生產責任製的先決條件。
(5)是查明和分析事故原因和經過,劃清責任的主要依據。
(6)是評價采礦工程狀況(超欠剝離等)的主要依據。
1.2.編製本規程的依據
(1)《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範》、《神華能源有限公司質量標準》和本礦製定的《操作規程》。
(2)本礦製定的各種規章製度,包括交通規則,交接班製度,設備維修保養製度等。
(3)本礦的環保規劃。
凡本礦從事采礦作業的全體管理人員,都要認真學習和執行本規程,未通過本規程考試合格,不得發給崗位合格證書。未取得崗位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關的崗位工作。
第二章 礦區概況
2.1.礦區地理位置
寶日希勒礦區位於呼倫貝爾市陳巴爾虎旗(簡稱陳旗)煤田東部,屬海拉爾區和陳旗轄區。神寶公司露天礦位於礦區西南部,行政隸屬陳旗。礦田距海拉爾區中心約20km,距陳巴爾虎旗巴彥庫仁鎮約22km,距寶日希勒鎮10.5km。
地理座標:
東經:119°53ˊ37″~119°58ˊ07″
北緯:49°18ˊ45″~49°29ˊ30″
2.2.地形地質條件
礦田的地貌,宏觀顯示為略有起伏的高平原,北部及東北部為低丘陵相接,地勢北東高而南西低。海拔標高在724.90~601.88m,區內地形起伏呈緩坡狀。
2.3.采區開采總平麵布置
本采區開采總平麵布置圖如圖2-3-1
神寶公司露天礦采掘場位於露天礦田西南部,設計規模為10Mt/a。
露天礦外排土場位於采掘場東、北側布置。
根據井田開采順序以及拉溝位置,並結合礦區鐵路、公路的條件,考慮生產係統運輸方式,把露天礦工業場地布設在采掘場南側,與礦區鐵路、公路相鄰。
機修區:設有汽車及工程機械保養車間、汽車庫等。
行政福利區:設有行政辦公樓、浴室、食堂、汽車庫、化驗室、煤樣室等,布設在場區東南側,臨近礦區公路,內外聯係便利,形成較大麵積的綠化空間,突出現代化煤礦的特點。鍋爐房布設在場區。
35KV變電站:布設在工業場區西南側,靠近用電負荷中心,電源進出線便利。
具體布置詳見圖2-3-2所示
煤炭生產從采掘場汽運到坑口一級破碎站,破碎後使用膠帶輸送機輸送到二級破碎站,然後進入緩衝儲煤倉,最後由快裝係統裝火車。其中一級破碎站可使煤炭直接落地倒運至儲煤場供地銷用煤或直接篩分出地銷用塊煤。
破碎係統布設在工業場地和露天礦鐵路裝車站附近,便於運輸管理。
2.4.采區供電
露天礦35KV變電所主變容量2×3150KVA,電源以一回35KV線路、導線LGJ-95和一回6KV線路、導線LGJ-120,距離8km,引自神寶公司35KV變電所35KV和6KV母線,供露天礦用電。如圖2-4所示
第三章 開采方法、采礦工藝和采礦要素
3.1.開采方法和采礦工藝
本采區開采方式與采礦工藝,采用露天開采方式,采礦工藝為單鬥——卡車間斷式開采工藝。
首采區在境界東北側,首采區工作線東西方向布置向南推進,二采區工作線南北向布置向東推進;三采區工作線東西向布置,向北推進;四采區工作線南北布置向東推進;五采區工作線南北布置向推進。開拓運輸方式為工作幫移動坑線組溝開拓。
基建期,剝離物全部排棄至外排土場,采用分層排棄法。
達產後,外排土場排棄量逐漸減小,並逐漸過渡為內部排土。內排回填采用單麵壓幫排土方式。
剝離物排棄時,按照分層排棄法,並將地表腐植土排棄在最上到界排土台階,恢複土場植被。
采掘場采裝用電鏟、液壓鏟、采煤機進行采裝;采剝物料運輸采用重型自卸卡車運輸。
3.2.礦坑端幫要素
礦坑端幫是指本采區在工作幫推進過程中,東西兩側露出並且尚未被內排土場掩埋,按采區邊界設計規格形成的階梯坡麵,為非工作幫。端幫由運輸平盤、清掃平盤和保安平盤組成,運輸平盤上布置有運輸線路,參見圖3-1
3.3.礦坑工作幫要素、平盤劃分及要素
礦坑工作幫是指本采區在緩和正常推進過程中,由布置采掘工作麵的各平盤組成的,隨采礦工程發展而不斷向推進方向推移發展的階梯坡
麵。在各工作平盤布置有大型采礦機械,進行穿孔、爆破、采裝、運輸等采礦作業。
第五章 主要采礦工程規格
5.1.采掘工作麵(采掘帶)組成
采掘工作麵布置在采掘場工作幫各工作平盤,為挖掘機進行采剝作業的場所。本采區各工作平盤的推進采用條帶開采方式進行,采掘工作麵以采掘帶的形式布置。典型電鏟采掘帶,包括采裝區、爆破區和穿孔區三部分。
采裝區:是電鏟進行采裝作業的區域。在該區,煤岩已經過爆破,供挖掘機進行采裝,成為采裝區。
爆破區:在該區,穿孔作業已完成,進行爆破裝藥作業。爆破後,挖掘機進行采裝,成為采裝區。
穿孔區:在該區,鑽機按爆破要求的規格進行穿孔作業。穿孔完成後,進行爆破裝藥作業,成為爆破區。
本采區電鏟采剝工作麵,基本上段高為10米,采煤台階采掘帶寬度為30米,剝離台階采掘帶寬度為15米。采剝工作麵參考規格如下:
對於一個平盤有兩個以上的電鏟作業的工作麵,應在外側作業電鏟外側留有能使內側電鏟、運輸卡車通過的道路寬度。
液壓鏟工作麵,因其布置較為靈活視具體情況,由工長根據工作現場實際情況決定。
5.3.道路
5.3.1 道路分類
運輸道路可分為主幹道、平盤幹道、工作麵道路、聯絡道路。
主幹道:開拓道路。聯接采掘場、內外排土場、篩分廠、調度室、破碎站、加油站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道路,為固定道路。
平盤幹道:聯接采掘場和內外排土場的道路。
平盤道路:聯接平盤幹道和采掘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的道路。
工作麵道路:鋪設在采掘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範圍內的道路。
聯絡道路:為方便調車而設的運輸卡車的道路。
5.3.2、道路平麵規格
道路平麵一般由路基、路麵、路肩、側溝和擋牆等組成
路麵寬度:永久道路、工作道路、平盤:幹道一般為雙行車道路。
主幹道路標準直線路段路麵寬度不小於22M,平盤幹道和工作麵道路標準直線段路麵寬度不小於20M。當有必要設置單行車道路時,
應經總工程師批準,其標準直線路麵寬度不小於10.5M,單行車道路路段長度不應大於200M,當長度大於200M時,應每隔不大於200M路段間設置有效長度不小於20M的雙行車道插入段。聯絡道路根據情況可設為雙車道或單車道。
下列情況應在標準直線路段路麵寬度基礎上,進行加寬。
單方向行車密度,連續15天內,其小時峰值≥80輛時,其直線路段加寬5M(路麵寬度27M)。
運煤幹道、采掘場至外排土場咽喉道路,其直線路段加寬5M(路麵寬度不小於27M)。
平麵彎道轉彎半徑小於50M路段,較直線路段段寬度加寬3-3.5M。
彎道轉彎半徑50M、100M路段,較直線路段寬度加寬2M。
彎道轉彎半徑200M、400M路段,較直線路段寬度加寬0.5M。
彎道轉彎半徑大於400M路段,按直線路不再加寬。
加寬寬度在彎道內側進行。加寬應在曲線起、終點以外的直線段以5%速率遞增,直到達到進入曲線的要求值。
平麵曲線轉彎半徑:為道路中心線的轉彎半徑。最小轉彎半徑為30M。當條件困難時,經總工程師批準,可為25M。為改善行車環境,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應盡量采用較大轉彎半徑。平麵曲線轉彎半徑一般應取下列整數:200,180,150,120,100,80,70,60,50,40,30,25。
平麵曲線段與直線段的聯接:為圓曲線與直線段直接聯接,不設緩和曲線。
路肩:幹線道路、服務年限在1年以上的聯絡道路應在路麵兩側設不小於1.5M寬的路肩,困難地段可將路肩寬度減至1M;工作麵道路和聯絡道不設路肩。
側溝和擋牆:幹線道路非路堤側應設側溝,工作麵道路和聯絡道不設側溝。所有道路路堤側均應設擋牆。有關側溝規格應符合有關排水的安全規定;擋牆的規格高度不小於汽車輪胎直徑2/5-3/5。底寬不小於3米。
5.3.3道路淨空
道路淨空要求見圖5-3-3
道路的行車視距規定為:停車視距不小於50米,會車視距不小於100米。當行車視距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將妨礙通視的障礙物(一般為曲線內側的障礙物,如突出的邊坡、樹木等,或由於豎曲線半徑過小造成)予以清除或修整。
5.3.4路麵結構
幹線道路典型路麵結構見圖5-3-4所示,坑內道路隨著工作麵推進逐步形成,推平壓實即可。
5.3.5、道路工程橫斷麵
路拱:路拱橫坡一般為3%,一般為雙坡路拱,也可以設單坡路拱,在確保排水通暢情況,可不設路拱。
路肩橫坡:一般為5%
彎道超高橫坡:為使車輛在彎道行駛時不致發生橫向滑動,設置彎道超高。
橫坡,規定為如下:
平麵曲線半徑200M,和車速限製在10KM/H以下的路段,可不:設彎道超高橫坡。
平麵曲線半徑200M-100M路段,彎道超高橫坡為1-2%。
平麵曲線半徑100M-80M路段,彎道超高橫坡為3-4%
彎道超高橫坡應在曲線起、終點以外的直線段以5%速率遞增,直到達到進入曲線的要求值。在困難情況下,遞增段可2/3在直線段,1/3在曲線段設置。
5.3.6.道路縱斷麵
最大道路坡度限製:一般8%,困難地段可達10%。
坡長限製:一般125M(坡度為8%),在坡長限製處,設置不大於3%的緩和坡段,緩和坡段長度一般不應小於50M。
變坡點豎曲線半徑和豎曲線長度:在變坡點都應設置圓形豎曲線,隻有當所采用的豎曲線外矢距值小於0.05M時,方可不設豎曲線當變坡點為凸型時,豎曲線半徑不應小於500M;不變坡點為凹型時,豎曲線半徑不應小於400M,豎曲線長度不應小於10M,否則應加大豎曲線半徑。
5.3.7、 道路排水
道路排水工程包括側溝,橫過道路涵管,路塹天溝等內容。為使溝內水自流,溝底坡度應不小於3%。橫過道路涵管截麵積應不小於側溝截麵積的1.2倍。在路塹邊坡高度大於40M時,應在路塹邊坡坡頂線內側修築天溝截水。路塹邊坡跌水槽應進行必要的加固處理。道路上積水時應將內側擋牆打開缺口,將水放出。
雨季到來前,應清理好側溝,雨季期間,應經常進行檢查,發現流水不暢或破壞,應及時清理或修補,確保排水通暢。雨季過後,可以將側溝掩埋。
禁止將其他水流(如礦坑排水)引入側溝。
一般不允許路麵過水,如必須過水,應對路麵和道路過坡進行防水加固處理,確保不發生流蝕,並設置指示路標。曲線路段不允許設置過水路段,在直線路段設置過水路段時,應確保與曲線路段起點保持有100M的最小距離。每段過水路段不應大於50M。相鄰過水路段間不應小於100M
5.3.8道路交叉
道路交叉點(交叉點係指各交叉道路交彙公共部分的聯絡線包圍的道路區域)應是同一坡度。各交叉道路的變坡點豎曲線起點應距交叉點至少20M。
交叉處應設指示和警示牌。
5.4.排土
排土工作麵由卡車卸載區,推土機推土區,掃車區組成 。對排土工作麵的要求是,在確保安全生產前提下,使排土場推土機效率得以充分發揮,運輸設備得以順利入換,盡量減少整備工作量,並使用整備設備作業盡量能與排土作業和推土機作業平行進行。
每個排土工作麵卡車卸載區應保證至少2個卡車能同時卸載作業對卡車卸載車位最少數量要求為:
每小時需翻車60車以下(相當於支持1-3台電鏟作業),2個車位:
每小時需翻車60—80車以下(相當於支持3—4台電鏟作業),3個車位;
每小時需翻車80--100車以下(相當於支持4—5台電鏟作業),4個車位;
每小時需翻車100車以上,5個車位;
典型的推土機排土工作麵布置圖和參數如圖5-4-1、5-4-2。這些圖所表示的,是正常作業情況下,排土工作麵最緊湊的布置。當工作空間較大時,可比照各圖,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布置,以達到高效率作業的目的。
圖5-4-1為卡車左進左出排土工作麵布置圖。
圖5-4-2為卡車右進右出排土工作麵布置圖。
一般地,排土工作麵段高度為20M。當排土工作麵段高高於20M時,稱為“高段排土”。實行高段排土時,應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作業細則和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和安檢部門批準後,方可作業。
5.5.排水
5.5.1流域劃分
本地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東北部,大興安嶺西麓,位於大興安嶺西麓低山丘陵與草原交接地帶,地勢東高西低。其地貌類型可分低沙丘陵、高平地、低平地與河灘地地標高在580——740米。屬於大陸性季風氣候,春季大風少雨;夏季降水集中,雨熱同季;秋季雨水較春季多,境內有伊敏河和莫日格勒河,地表徑流分別彙入兩河流。
采掘場首采區處於丘陵地區,地勢較平坦,東高西低,北高南低,積水由丘陵交彙低窪處流入伊敏河。
5.5.2徑流量計算
大氣降水地表水徑流量,按百年一遇的降水強度和頻率計算,見下表:
暴雨曆時降雨量彙水麵積徑流係數徑流量
(小時)(毫米)(KM)(萬立方米)
131.7A0.41.268A
263.4A0.42.536A
395.1A0.43.804A
(有記載以來:年最大降雨量542.9mm(1984),月最大降雨量199mm(1985-8),日最大降雨量55.6mm(1976-6-29),小時最大降雨量31.7mm(1976-6-28))
在進行本采區排水設計時,根據各流域實際彙水麵積,按上表計算,取最大可能徑流量作為排水設計基礎。
5.5.3本采區采掘場和內排土場排水方法及相關規定
本采區采掘場和內排土場采用礦坑底部集中泵站明泵強排的排水方式。以本采區雨季最大徑流量加煤層、岩層湧水量為標準,在煤層底板挖掘一到兩個集水坑,以彙集采場煤層和岩層湧水,集水坑邊設主排水泵抽水,大部分通過管路排出坑外,一少部分供道路、采場灑水降塵。
根據采場采掘進度,移設水泵房,並根據當年采礦工程計劃和采礦布局,進行具體排水設計。設計內容包括:流域劃分和徑流量計算、礦坑底部集水坑容量計算和施工、防排水設備(水泵、管路、供電設備等),防排水組織措施、要求和落實情況。
第六章 采礦計劃、生產管理和生產統計
6.1.工作製度
采礦生產采用每日24小時連續生產製,三班:A班為0:00—8:00 ,B班為8:00—16:00,C班為16:00—次日00:00,實行現場交接。
6.2.生產管理和相關責任
實行礦長負責製,副礦長向礦長負責,礦總工程師向礦長負責技術決策,礦屬各單位分專責管理、分級負責。
礦長、副礦長、礦總工程師對采礦生產負全麵責任。負責對采礦計劃設計、采礦統計報告的審批、采礦生產重要事件的協調,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所負責的各單位勞動紀律、生產組織進行監督考核。負責全礦在保持礦坑工程的正常發展的前提下,保證提供數量充足、質量合格的原煤。
經管科負責製定露天礦經營計劃指標(年度、月度)、並對每月的實際成本進行統計、分析,考核至單台設備;組織製定各班組、各科段的工作量和工作質量考核辦法。
機電科負責結合IS09001和ISO14001質量環境管理體係要求,對各科段、班組工作質量進行考核;對全礦設備管理工作進行協調、考核。
調度室負責全礦日常生產、維修、安全的協調和調度工作,負責做好“上傳下達”工作,對上級的有關指示、通知、通報、命令等完整、準備、及時地傳達貫徹,對各班組、工段、車間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及時按等程序向上級彙報;負責做好各種生產、安全記錄和報表,從有關單位懼數據,並加以統計分析,及時準確地向領導提供信息,為上級生產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做好各種原始調度記錄的存檔,以備查閱。
采剝段負責露天礦采裝設備及其輔助設備的作業和電鏟的維修全麵管理工作。
運輸段負責露天礦液壓鏟、運輸卡車、前裝機、推土機等輔助設備的作業管理工作。
防排段負責對采掘場排水、采場防洪、防火、穿爆,及對排水泵、鑽機等輔助設備進行維修和全麵的管理工作。
6.3.采礦計劃
為統籌規劃、安排和指導采礦生產,適時製定和發布下列采礦計劃。
第七章 各礦采工序細則
7.1.各工序的通用要求和規定
1)采礦現場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進入采礦工作現場的工作人員,都必須按我礦要求,統一著裝,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的人員,嚴禁進入采裝工作現場。來我礦參觀人員,原則上,隻能在觀禮台進行參觀,如若進入采礦工作現場,必須經礦安全部門批準,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訓,按規定安全著裝,由專人帶領,承諾服從帶領人指揮,方可進入采礦工作現場。
3)在采礦工作現場通行的一切車輛,都必須遵守本礦的交通規則。嚴禁任何車輛壓電纜。未經允許,嚴禁任何車輛和人員進入穿孔區、炮區和大型采礦設備的作業半徑覆蓋區,以及其它禁止進入的地段。
4)高度低於我礦重型采剝卡車高度的一切車輛,都必須安裝有足夠高度的輕車標誌杆,方可在采礦工作指定路段行駛。標誌杆頂端標誌旗應完好,夜間和能見度低時應保證警示燈亮。
5)一切用電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知道設備電源供給情況,開關位置,以便應付緊急情況。
6)拖曳和移動帶電電纜時,要使用合格的絕緣工具,如絕緣手套 ,電纜鉤等,嚴禁徒手操作。拖曳和移動電纜操作過程中,不準使電纜承受超過規定的允許張力。
7)、發現險情和事故,任何人員都有義務向礦調度室或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彙報,維護事故現場,並進行事故初步處理。
8)嚴禁在禁止煙火的地段、設備加燃油作業區域吸煙和取火。
9)一切人員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的指揮,將人員和設備在規定時間內撤離爆破警戒區,不能撤離警戒區的設備,要有得到爆破管理人員認可的防護措施。在警戒未解除前,不準進入警戒區。
10)不準在生產現場亂扔雜物垃圾,尤其是不準在采煤區亂扔鐵器、塑料、棉紗等雜物。
7.1.12 各采礦現場管理人員要根據礦批準的年、月、周采礦計劃內容和有關規定,進行采礦布局,合理安排生產。
7.1.13、各種設備,都必須配齊消防器材;有自動滅火裝置的設備確保設備自動滅火裝置完好有效。
7.2.采裝工序
7.2.1采掘工作麵的布置,應能使采裝設備生產效率達到最大,應能使采裝、運輸等設備得以最佳配合。包括電鏟、履帶式推土機、電纜、卡車裝車等。液壓鏟工作麵的布置比照電鏟工作麵,內容基本相同。運輸等設備以最大限度發揮電鏟效率為目的。工作麵布置內容一般包括裝車位置等。
7.2.2、為使電鏟發揮效率,在有條件時,應盡量布置雙側裝車工作麵。
7.2.3、作業前,檢查作業場所安全和布置情況,以及與周圍各采掘工作麵的相互關係,設備狀況,電纜橋的位置及電纜線的擺放,確認符合要求,明確配合車輛和輔助設備後方可作業。
7.2.4、卡車入換時,要與卡車司機作到呼喚應答,等卡車停穩後,方能向卡車卸貨。禁止向行走的卡車裝車。
7.2.5、電鏟在挖掘時,要確保履帶全麵對地著力,嚴禁“三條腿”狀態下挖掘;嚴禁超挖掘力強行挖掘,不準強行用一麵鬥齒挖掘;嚴禁用鏟頭砸大塊。提升時,鏟鬥提梁不準碰天輪(強行超限度提升);不準用提梁和鏟鬥擠大塊;不準強行挑傘簷。在煤岩混合工作麵采挖時,注意煤岩分采。
7.2.6、裝車時,嚴禁鏟鬥碰壓車幫,不準吊鬥卸料砸車,嚴禁裝偏車,大塊不準超出車幫,不準超力用勺鬥平整車內貨物。裝車完成後,要與卡車作好呼喚應答。
7.2.7采掘工作麵段高,最高不能大於挖掘機最大采掘高度。如大於挖掘機最大采掘高度,需要做降段處理(一般采用推土機推貨降段或其它挖掘機倒貨降段。)後方可作業。
7.2.8、采掘後的工作麵,要求做到幫齊、底平、無傘簷,無活動大塊。
7.2.9、電鏟在走車時,履帶前後不準站人。
7.2.10、電纜尾線路,應有明顯的標誌。
7.2.11、涉水作業時,水麵不能淹沒行走電機及行走傳動裝置。
7.2.12、在坑底集水坑作業時,要有具體作業措施。
7.2.13、電鏟長距離走鏟前,要徹底檢查行走和製動裝置,確保良好,走鏟時,地麵要有專人指揮,電鏟在坡道行走時,要有履帶式推土機配合打掩。
7.2.14、在空巷區作業或行走時,必須經空巷管理人員和有關領導同意,並時刻觀察地表變化,若有險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陷鏟,並向有關人員彙報。
7.2.15、采掘工作麵要能使裝載卡車順利調車和掉頭(回轉或三角調車)。
7.2.16、在有坡度工作麵作業時,應有有效的防滑措施(上挖坡度不得超過5%)。
7.2.17、在停機時,應將挖掘機駛離工作麵;臨時停機時,應將駕駛室回轉到背離工作麵位置。
7.2.18輔助設備(特指推土機、鏟車等)在進入挖掘機回轉半徑內作業時,要相互徹底確認並取得對方同意,方可作業。
7.3.運輸工序
7.3.1、卡車司機應明確裝車位置和行車路線,知曉路況及通行限製,明確道路交叉情況,加油和通往工業廣場路徑。
7.3.2、作業前,檢查車況是否良好,安全設備和設施是否齊全完好,設備不得帶病作業。
7.3.3、等裝時,按規定在等裝區內停車,並保持車距(不小於15米)。
7.3.4、入換時,要與采裝機(特指電鏟、勾機)司機進行對視鳴笛,互相確認;電鏟在雙麵裝車情況,如卡車需預停在裝車位置,應使電鏟司機確認。
7.3.5、裝車時,不準離開駕駛室,也不準將身體任何部位探出駕駛室。
7.3.6、裝車完畢,要等采裝機司機發布裝完信號後,方可起步。
7.3.7、卡車在采裝和卸載工作麵,應按場地指定路線行駛。
7.3.8、卸載時,同時相鄰卸載的兩卡車間隔距離應保持5M以上。
7.3.9、按規定速度行駛,嚴禁超速。注意禮讓。夜間和能見度低時,要開足照明燈和信號燈。
7.3.10、行駛時,注意保持車距(一般地,車距≥40M),路滑、惡劣條件時應適當增大車距。發生溜車和險情,應鳴笛示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3.11、進入加油區,聽從場地人員指揮,注意防火,熄火加油。
7.3.12、停放在現場的故障車,應有掩護措施,如擋土牆、警標等。
7.3.13、路網變動,應及時通報,使全礦知悉。
7.3.14、單行道逆行,應取得有關部門和人員批準,並執行必要的措施。
7.4.排棄和卸煤工序
7.4.1、排土場管理人員在工作前,應掌握和安排作業排土場的動態布置(特指排土場進出口,排土區,推土區,卡車等候區,掃車區,排土段高,接納物料種類等)和設備(特指推土機,鏟車,掃車設備)情況,發現不良情況及時處理,否則禁止作業。
7.4.2、排土場平盤坡麵和下方嚴禁有人員逗留。在下方平盤過窄或有道路時,應在下方設擋土牆,擋土牆的高度應能有效截住滾石和飛石,不影響道路的正常使用。
7.4.3、排土區平盤沿邊設合格的擋土牆(不低於輪胎直徑的2/5,厚度不小於3米)。排土卡車卸載時,禁止走行舉升和下落箱鬥,禁止撞擋土牆。
7.4.4、推土機推土作業時,推過地段,必須保持場地平坦,一般地應至平盤邊沿有5%左右的上坡,不準低頭。推土機刀具不準探出平盤邊沿。推土區與排土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推土機不準進入作業卡車盲區,不準在舉箱卡車前方行駛或逗留。
7.4.5、掃車區場地應平整,無坡度,不得妨礙和占用道路。進出掃車區的道路,應盡量與正常運輸卡車道路交叉最少,一般地,掃車區應設在上行道路外側。
7.4.6、掃車作業,掃車設備(特指反鏟)必須等卡車舉箱完畢,與卡車司機對視鳴笛確認後,方可開始作業。掃車時,不準超力碰撞砸車廂,和橫向挑車。掃車完畢後退到安全距離以外,鳴笛通知卡車司機。
7.4.7、在排棄高度超過20M的高段區排土時,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7.4.8、排土場排土作業區嚴禁設人指揮。
7.4.9、禁止矸石集中排放。工業垃圾應排放到指定地點,排放後,按環保有關規定進行埋壓。
7.4.10、進入篩分廠卸煤坑等卸的煤車,要按配煤信號燈指示,進行卸煤,進入銷售煤場卸煤,必須取得指揮人員同意,按指定地點卸車。
7.5.準備和排水工序
7.5.1、移動電纜、專用設備時,要有專人指揮。
7.5.2、推土機清理煤層頂板時,要注意盡量使煤岩分離,盡可能減少煤炭損失。
7.5.3、雨季前,製定有效的《防洪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7.5.4、雨季前,應修整清理好全部防排水溝,在雨季期間仍要在坑底集水坑範圍內作業的各種設備,要製定切實可行的逃逸措施。
7.5.5、鋪設和回收電纜時,嚴禁帶電作業,並不使電纜承受過載荷張力。
7.5.6、鋪拆排水管路時,如在路邊或橫穿道路進行,應在作業場所前後設了望或明顯的警示標誌。
7.5.7、鋪拆立幫管路時,應封閉立幫上下的道路,並設專人指揮。
7.5.8、路邊刷幫和處理危石時,應封閉道路。
7.5.9、挖水溝,修建擋牆時,嚴禁施工設備任何部位探出平盤邊緣以外。
7.5.10、路邊電杆及拉線,開關櫃,移設變電站等設備,應設擋牆防護,與道路隔離。
7.5.11、橫跨道路的電線,必須高於規定的最小淨高度,否則應封閉該路段。
7.5.12、橫跨道路的電纜,如短時間使用,可將電纜進行有效包裹埋設在道路下。
7.5.13、封閉路段時,應在封閉道路出入口設擋牆,並設置明顯標誌。
第八章 采場、排土場的設備聯合作業
8.1. 單鬥挖掘機
8.1.1、 無關人員和設備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挖掘機作業半徑範圍內。
195B作業半徑25M;
WK-10B作業半徑25M;
WK-4作業半徑20M。
8.1.2、 挖掘機司機必須時刻注意有無設備和人員進入作業半徑內。
8.1.3、 挖掘機司機聽到相關設備鳴笛,必須停止操作,停機瞭望。
8.1.4、 挖掘機要求清理工作麵,應將鏟鬥置於不影響推土機作業的位置,鳴笛示意後推土機方可進入;推土機清理完畢,鳴笛示意,挖掘機司機確認推土機已退出作業半徑以外,方可開始作業。
8.1.5、 嚴禁挖掘機鏟鬥在卡車駕駛室和其它設備上方通過。
8.1.6、 挖掘機做好裝車準備後,應提起鏟鬥置於正常裝車位置並鳴笛示意,引導卡車倒入裝車位置。
8.1.7、 當卡車倒入裝車位置時,若倒入位置不當,挖掘機鳴笛示意重新調整位置。
8.1.8、卡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後,挖掘機方可裝車。
8.2. 自卸卡車
8.2.1、卡車在接近挖掘機作業區時,必須注意觀察作業區的情況,避開其它設備、車輛、電纜等障礙物。
8.2.2、 卡車排隊待裝時,前後車距不得小於15M,在挖掘機司機鳴笛示意卡車倒入裝車位置前,不得進入挖掘機作業半徑內。
8.2.3、 卡車在進裝車位置前必須瞭望確認前方卡車已經離開裝車位置。
8.2.4、 卡車進入裝車位置時,應觀察進車線路上是否有大塊和坑包,若有須鳴笛或使用通訊工具聯係推土機清理。
8.2.5、 當推土機需進入工作麵清理時,卡車必須等待。
8.2.6、 當卡車進入裝車位置時,必須由挖掘機鏟鬥引導倒入裝車位置。
8.2.7、 卡車司機在倒車和裝車時,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也不允許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8.2.8、 挖掘機裝滿卡車後鳴笛示意,卡車司機須前後瞭望確認安全後鳴笛駛離。
8.2.9、 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給上製動。
8.2.10、 在排土場,卡車與推土機前後距離不得小於20M,左右距離不得小於7M,進入排土場排卸時,應從左邊駛進向右轉彎進入排棄位置。
8.3 推土機
8.3.1、 清理挖掘機工作麵前,應先鳴笛示意,取得挖掘機司機、卡車司機同意後,方可進入清理,清理完畢後鳴笛並退回到安全地帶。
8.3.2、 推土機不作業時,應停放在安全地帶,司機不得離開設備。
第九章 工程設備配合挖掘機更換鋼絲繩聯合作業
9.1、 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在參與更換的維修鉗工中指定一人進行全過程指揮,在場的所有人員和設備全部聽從該人的指揮。
9.2、 工程設備配合挖掘機更換鋼絲繩時,指揮手勢如下:
9.2.1、手掌擺動的方向為工程設備移動的方向;
9.2.2、 手握成拳頭,表示要求工程設備停車。
9.3、 工程設備拖拽鋼絲時,應鳴笛示意,前後瞭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根據指揮人員的手勢移動設備,在移動時隻能使用一檔,速度不準超過5km/h。
9.4、 在工程設備拖拽鋼絲繩時,所有人員必須離開鋼絲繩徑向距離5M以上。
9.5、 被拖拽的鋼絲繩隻能用牽引銷固定,不得使用鏟刀、鬆土器等裝置固定鋼絲繩。
9.6、 當被拖拽的鋼絲繩自由滑落時,工程設備應離開控掘機鏟鬥10M以外。
9.7、 工程設備配合挖掘機更換鋼絲繩時,除本機司機外,不得搭載其他人員。
第十章 附 則
10.1.作業規程的修訂
遇有下列情況,應對本規程進行修訂:
l 本采區範圍內,經生產地質堪探,發現地質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
l 采用和投入新的采礦工藝、生產組織和管理手段發生較大變化時;
l 采礦設備發生較大變化時;
l 頒發新的《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其內容對本作業規程有較大影響時;
l 采區境界,總圖布置,開采程序作了較大修改時;
l 本采區采礦作業行將結束,要進行采區接替時,要及時製定新采區的作業規程。
10.2.作業規程的頒發、生效和終止
本規程由露天礦礦長批準頒發。
本規程自批準頒發之日起生效,至本采區采礦作業結束,自動終止。有效期內如遇修訂,按修訂後版本執行。
本規程各條款如與《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有抵觸,按《安全規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程解釋權屬於神華寶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煤礦
本規程為礦內部密級文件
附: 本規程使用的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mm,cm,m,km 毫米,厘米,米,千米(公裏)
m2 米2
kgf/cm2,PSI 千克力/厘米2,磅力/英寸2
kg,t 千克(公斤),噸
s,min,h 秒,分,小時
cm/s,m/s,km/h 厘米/秒,米/秒,公裏/小時
N,kN 牛[頓],千牛
Pa,MPa 帕[斯卡],兆帕
(°) 度(平麵角)
℃ 攝氏度
V,kV,Hz,Ω 伏[特],千伏,赫茲,歐[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