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材料領用及發放管理辦法
材料領用及發放管理辦法
1、設備科必須按審批後的材料計劃審批發放各類物資,嚴禁超計劃和無計劃發料。
2、各單位領料單必須清楚填寫,標注清晰,特別是材料用途欄要填寫材料用途說明,若填寫不清楚,審批人員有權拒絕審批。
3、緊急用料經礦值班領導簽字後可直接領料,次日補辦手續。否則,每超一日,設備科罰領料單位50元。
4、非承包單位及機關部室用料需經礦分管領導簽字後設備科方可發料。
5、材料領用及發放實行交舊領新管理辦法。
6、各單位井下和地麵所屬材料(包括設備),必須掛牌分類碼放整齊,不得亂丟亂放,否則每次罰單位負責人200元。對易潮、易結塊、易破碎物料必須單獨保管,重點維護。若發現單位保管物資有結塊、破碎或人為破壞的,一次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並通報全礦。造成的損失,按價賠償。
7、各單位庫存物資必須建立收、發、存台賬。
(1)每月25日,各單位必須把當月庫存報表分別報送設備科。
(2)設備科每季度對各單位庫存情況核查一次,對弄虛作假、賬物不符者,每次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給予責任人單位負責人50元罰款並通報全礦。
8、工作麵回采或巷道封閉時,信號線、電纜鉤、開關架、工字鋼等有回收規定的所有物資必須及時回收,並按物資回收管理及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9、工作麵交接、轉移時,各單位物資必須妥善交接或轉移,轉移必須轉移清理幹淨。若發現轉移不當、浪費物料現象,視情節嚴重,給予責任單位500-1000元罰款並通報全礦。
10、嚴禁不合格物品發放下井,如發現不合格物品下井,各單位要及時反饋信息,發料單位要及時更換,同時罰發料單位負責人200元並通報全礦。
11、供應站應杜絕領料、發料不及時出票、入賬、劃錯價等現象。
(1)若發現領料、發料不及時出票、入賬、劃錯價等現象,每次罰責任人100元,並罰單位負責人50元。
(2)無價格的材料,先預估價格,待核定價格後再作調整。
12、礦屬物資任何人不得私占、轉移變賣及未經允許外借出礦,一經發現除全額追回原物外,加倍罰款,情節嚴重的交保衛科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3、材料入庫後,采購人員和保管一同對入庫材料進行認真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雙方簽字。
14、各單位領料必須填寫領料單,並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在領料單上簽字後方可領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