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彙編
為加強通風管理,防止瓦斯、煤塵爆炸等重大02manbetx.com 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煤炭部安全生產指令(第三號)《關於國有煤礦防止瓦斯煤塵爆炸02manbetx.com 的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1、礦長要每季度主持至少一次研究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會,並保證這一工作所需的人、財、物。
3、副礦長對其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 工作負責。
4、礦安監處長負責對防治重大瓦斯煤塵爆炸02manbetx.com 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礦通風科長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礦井通風係統、安全裝備必須經常進行檢查,及時處理“一通三防”各類隱患。
6、礦生調處處長在采掘布置及作業01manbetx 的編製、審查過程中,都必須為“一通三防”技術業務把關。
7、各礦井主要負責人負責所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一次主持研究“一通三防” 工作會,並保證這一工作所需的人、財、物。
8、各礦井技術負責人對所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負責。
9、井口安監站負責對防治重大瓦斯煤塵爆炸02manbetx.com 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10、各礦井采、掘、機、運、通各隊隊長是所轄作業區域內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必須對所轄區域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麵管理責任。
11、各礦井采、掘、機、運、通各隊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所轄作業區域內的“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
為了有效地防止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結合我礦的具體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把防止瓦斯、煤塵爆炸事故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和長期任務來抓,認真作好業務保安,把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工作建立在科學管理的基礎上。
二、加強領導,健全通風機構,調整充實通風人員,嚴格執行通風、瓦斯、煤塵的管理製度。
1、全礦的通風、瓦斯、煤塵工作,技術上由總工程師負責,行政管理上由礦長負責。
2、由一名分管副礦長和一名副總工程師主管通風工作。礦通風科配備分管通風、瓦斯、防塵、放炮、巷道維修、安全儀表、儀器維修的專職幹部進行管理。
3、按照高瓦斯礦井瓦斯檢查規定,配備瓦斯檢查人員,配備通風、測風、測塵專職或兼職人員,井巷維修人員保持相對穩定,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要調整充實,逐步建成一支具有一定技術業務水平的專職安全隊伍。
4、對於瓦斯檢查員、通風、測風、測塵員、放炮員,由業務部門負責,每年要進行7至10天的培訓,新配備人員要經過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否則不準上崗操作。
5、礦長、總工程師必須每日審閱瓦斯日報。
三、加強通風管理
1、采區設計、采掘作業01manbetx 都必須包括通風、防止瓦斯、防塵、防滅火等設計內容和技術安全措施,新采區和新投產的采煤工作麵通風、防塵等係統及其安全設施未形成以前,不準投入生產。
2、必須嚴格實行分區通風,嚴禁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循環、老塘、擴散通風。嚴禁無風、微風、瓦斯超限作業。
3、各單位在布置下達每月采掘計劃的同時,必須會同通風科共同研究在通風上是否可行。如采、掘布置與通風有矛盾時,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研究解決。
4、通風部門每年、每季、每月要編製通風工程計劃,對通風設施的設置、漏風的清堵、風巷的維修都要列入計劃,對通風工程所需材料設備、人力等各部門要優先解決。
5、認真搞好通風設施工程質量,做到堅固可靠,通風設施完工後,由業務部門按照《煤礦通風質量標準及檢查評定辦法》組織檢查、評級、驗收,不合格的要返工,在進風巷和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道必須砌築永久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道,必須安設兩道風門。通風設施的安設,拆除要經礦通風科批準。
6、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要認真03manbetx 、研究,報總工程師批準,並通知有關部門。
7、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貫通前,要做好控製風流的準備工作,防止風流短路,巷道掘穿後,必須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防止瓦斯積聚。
8、主要扇風機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要停風時,有關業務部門必須加強聯係,互相配合,並製訂停電、停風、送風、供電、恢複通風、排除瓦斯的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9、局扇的安裝、拆除要執行礦通風科審批的安裝申請單。按申請批準單執行安裝、拆除局扇工作。局扇由瓦斯檢查員負責看管和按規定停開,嚴禁其他人員擅自停開局扇,臨時停工地點,不準停風。停風要先切斷該停風區內的電源,在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符合規定方可開動局扇,恢複通風。如停風時間長,未送風的盲巷,要進行封閉或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報廢巷道要及時封閉。
10、積存瓦斯的巷道,在排放瓦斯時,通風部門要製定專門排放瓦斯的技術安全和組織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礦山救護隊執行,嚴禁無安全措施擅自盲目排放瓦斯。
11、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記入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做到“三對口”(即原始記錄、記錄牌板、瓦斯日報三個數字吻合)。瓦斯檢查員對所負責區段的采、掘工作麵和巷道、碉室進行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檢查。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對可能積聚瓦斯的獨頭局扇送風巷道超高、冒落巷道、回采工作麵的垮高地段等,要每班設點檢查瓦斯,防止瓦斯積聚和超限。瓦斯檢查員還要負責對本區段內的通風設施、通風係統進行檢查。
12、瓦斯檢查員要認真執行井下定點手上交班製度,嚴禁空班、漏檢、假檢、誤檢,如發現要及時追究瓦斯檢查員的責任。
13、發現瓦斯超限積聚,瓦斯檢查員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處理時要有礦山救護隊員或瓦斯檢查員在場,如果當班處理不完,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除向調度站彙報外,必須在現場交接班,繼續處理直到完備。決不允許任何人背離01manbetx 的規定,隨意提高瓦斯濃度,不管造成事故與否都要追究責任。
14、認真執行測風製度,每十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礦通風科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每次測風結果按旬報礦長、總工程師及生調處。
15、礦通風科堅持每月繪製通風係統圖,圖中標明風量、風流方向,通風、防塵設施的安裝地點,並設置通風示意圖板,局部通風圖板。
四、加強煤塵管理,搞好綜合防塵
l、掘進磧頭要嚴格執行綜合防塵,不符合防塵要求的,不準作業。
2、采煤工作麵在溜子機頭出煤巷裝車地點和回風巷,采用噴霧灑水防塵並堅持使用,否則不準采煤生產。
3、通風科成立防塵小組,配備專人負責對防塵設備的安、拆和維修工作,采、掘各隊要堅持使用防塵設施,使之收到防塵效果。
4、爆破工作要嚴格按照采、掘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執行。
5、井下礦車都應保持完好,煤車不要裝得太滿,防止煤塵飛揚和散落。
五、嚴格控製和消除井下引爆火源
1、嚴格井口檢身製度,嚴禁任何人穿戴化纖製品、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入井。由專職人員24小時在井口對出、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如果發現穿戴化纖製品、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入井者,要追究其責任,嚴肅處理。
2、失爆礦燈不得入井,嚴禁在井下拆卸礦燈。
3、嚴禁裸露爆破,嚴禁放糊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嚴禁用礦燈電瓶和動力電源放炮,在貫穿巷道中放炮,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規定,無風、微風、瓦斯超限都不準放炮。
4、各隊要有一名副隊長管理放炮工作,放炮員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才能獨立從事放炮工作,不準指派未培訓人員放炮。
5、加強電器設備防爆,特別是五小設備的防爆管理,要按《防爆電氣檢查標準》和《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及《煤礦電器設備安裝工程質量標準》堅持電器防爆的檢修、入井、安裝“三把關”,建立井下電氣防爆安全檢查製度,負責對防爆電器設備和低壓供電網路及三大保護的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處理,險情嚴重的應立即停止使用,礦井使用的電氣設備要求每月檢查l-2次,並做記錄,防止搞形式走過場和漏檢。
6、進行技術培訓,凡與防爆工作有關人員,特別是井下電工,必須經過係統的培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
7、井下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常督促檢查使其保持良好的防爆性能,專用電纜要集中統一專人管理,對采區的電氣設備和電纜必須輪換升井檢修,對采、掘工作麵和需要修理巷道中敷設的專用橡套電纜,放炮時必須掩蓋或拆除,工作完後,應懸掛整齊。
8、局扇要采用風電瓦斯閉鎖,局扇電源實行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和電纜,井下所有機電碉室不準存放易燃物品,並按規定的數量備足滅火器材。
9、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停送風、電和處理機電故障的規定,嚴禁帶電作業,對各種電氣保護裝置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拆除或停止使用。
10、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安裝接地裝置。
六、加強災害預防工作
1、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地質、監察、礦山救護隊等單位有關人員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不斷完善。
2、采掘作業規程中要有預防災害措施和避災路線,並在貫徹作業規程中,使全體施、管人員熟悉、掌握。
3、通風科應在各巷道口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麵安全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4、由礦地質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交有關單位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按照《煤礦01manbetx 》規定,製定隔爆措施。
七、除執行以上製度外,同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和礦有關規章製度
第二節 通風安全調度管理製度
一、通風安全調度是在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長的領導下,配合生產調度搞好井下安全生產。
二、通風安全調度是日常通風瓦斯、煤塵、巷修及瓦斯監測等工作的指揮中心,代表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長等領導具體負責日常通風安全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平衡、檢查和督促。
三、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照“煤礦三大規程”指揮生產,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有權下達調度命令,及時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采取措施,限期予以解決。
四、凡是發生重大事故,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礦調度室彙報,並根據領導指令和有關規程規定,有權對人力、物力等進行統一調度,行使調度職權,積極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迅速進行搶救,盡快恢複生產;發生重傷、死亡和重大惡性事故,要立即通知礦山救護隊出動搶救。
五、建立健全完整的原始調度記錄資料,按時收集各種有關的通風安全數據和資料,按時填寫各種圖表、牌板,各種登記簿、台帳,保證隨時向領導提供有關通風安全生產的數據和資料。
六、按照瓦斯管理製度,堅持對瓦檢員每小班的原始記錄、瓦斯檢查“三簽字”進行審查,按規定填報當天瓦斯日報表,送總工程師簽閱。
七、熟悉全井巷道布置,通風係統和通風設施,經常深入現場,對不遵守勞動紀律、遲到、早退、違章作業的職工有權提出批評教育、提出獎懲意見,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施工項目有權令其返工。
八、掌握采掘接替關係,調度好接替前的通風安全準備工作,對井下通風安全方麵出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指揮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請示主管領導。
九、凡是涉及影響當前生產的問題,有權了解業務單位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和領導指示的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十、每周星期一由早班值班員按規定將通風瓦斯調度彙報表向上級進行調度彙報。
第三節 停送電恢複通風管理製度
一、停電、停風的有關規定
1、主扇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風時,有關業務部門必須加強聯係,互相配合,並製定停電、停風、供電,恢複通風、排放瓦斯等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主扇計劃性檢修,必須提前填報檢修通知書,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交生產、調度、安監、通風、機電等部門,以便作好安排,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3、倒換備用扇風機運行,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倒換風機前必須與礦調度室聯係,在礦調度室同意後方能進行。停止主扇運行後,應在10分鍾內啟動備用扇風機。
4、主扇停風後,主扇司機應立即打開風井防爆門,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5、因計劃外停電或其它原因造成主扇突然停風,主扇司機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礦調度室接到彙報後,立即通知切斷井下全部電源。
6、瓦檢員發現停風停電後,應立即督促受停風影響區域內的人撤到進風巷道中(各水平運輸大巷及絞車道),並在有電話的地點等候,等礦總工程師或礦長根據停電、停風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撤除井下人員。
7、礦井停風期間,井口各處必須設專人看守,嚴禁人員進入。確因工作需要入井者,需經安監處和礦調度室同意後,方能入井。入井後隻能在規定的有自然風的安全區域內工作。
8、井下局部區域因檢修、停電等造成局扇停風時,瓦斯檢查員必須督促受停風影響區域內的人員撤出到進風巷道中休息,並在有電話的地方等候,待供電後,按恢複通風有關規定供風供電。
二、恢複通風送電安全
1、礦井恢複供電時,首先按操作程序恢複主扇運轉,並通知值班瓦檢員和井下電工做好入井準備。
2、主扇運轉正常,井下各區域瓦檢員,經調度室同意後方可入井進入井下區域進行瓦斯檢查,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室值班員須記下入井人員姓名、時間和檢查區域,以便聯係供電。
3、瓦檢員入並檢查須沿風流路線依次檢查井下中央配電室、水泵房、充電房、配電點等各碉室及局扇開關附近,並將檢查結果向調度室彙報。礦調度室值班員須記下檢查人員姓名和各檢查點瓦斯濃度,隻有當瓦斯濃度降至規定範圍內時,方可通知配電室(井下電工)向井下(各配電點)供電,入井人員的入井順序由礦調度室根據瓦斯檢查情況安排。
三、排放瓦斯有關規定
1、排放掘進巷道因停風造成盲巷的積存瓦斯或巷道內積聚的瓦斯,都必須嚴格按此規定辦理。
2、恢複通風後,因停電停風造成盲巷的地點,未佩用氧氣呼吸器者均不得進入該盲巷,瓦檢員不得在超過擴散通風的距離外進行檢查。
3、井下局部區域因檢修或停電造成的盲巷,如果停風時間在2小時以內,允許瓦檢員入內進行瓦斯檢查,但檢查時須兩人、一人在前一人在後,兩人間隔10米左右,檢查由外向裏,由低到高進行。
4、停風區內積聚瓦斯濃度在3%以下時,可以采取現場直接排放,排放需兩名瓦檢員進行,一人控製局扇,另一人隨時檢查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時可采用間斷啟動局扇或控製局扇風量排放。
5、停風後內積聚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科製定專門的排放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礦山救護隊組織排放。
6、不管是現場直接排放或礦山救護隊排放瓦斯,凡排放回風係統都必須停電撤人;啟動局扇需嚴格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範圍檢查瓦斯,隻有當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人工啟動局扇。
7、當排放瓦斯的盲巷不隻一條時,排放的順序必須是沿風流方向依次排放;如果是兩台局扇串聯通風,隻有把前一台局扇供風巷道的瓦斯全部排放完,恢複正常通風後,方可排放下一台局扇供風巷道的瓦斯,嚴禁同時排放或反向排放。
8、凡停電停風影響的電器設備,在恢複通風後,必須經現場瓦檢員檢查瓦斯,隻有當風流中和電器設備及開關附近20米以內的瓦斯濃度降至規定的範圍內時,方可向該設備供電。
9、瓦斯排放完畢,須經詳細檢查(包括回風線路),確認瓦斯濃度在規定的安全範圍內後,方可允許恢複工作。
第四節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一、一般巷道在貫通相距20米前,地質測量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並通知通風科、施工單位,通風部門必須事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貫通時,必須由通風部門派主管通風人員在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後,必須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防止瓦斯積聚,待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二、用放炮方法貫通其它井巷或盲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麵相距20米時,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並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接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證正常通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經常檢查工作麵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三、掘進工作麵貫穿盲巷20米前,應停止工作,待修複巷道後方可貫穿,準確測量貫穿距離,提前下達貫穿盲巷通知書。由通風科製定排放瓦斯措施,交礦山救護隊執行排放。
四、通風科接到“巷道貫穿通知書”後,指定現場瓦檢員檢查兩端巷道內瓦斯濃度及風流情況,保證巷道內不積存瓦斯。如果貫穿盲巷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時,通風科應及時編製“瓦斯排放措施”。
五、通風科應做好巷道貫穿後,砌築通風設施的材料準備和風流調整準備。
六、掘進工作麵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現場瓦檢員必須與掘進人員同到對穿工作麵,檢查瓦斯濃度。待貫穿兩端頭瓦斯濃度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時方可作業。
七、采掘作業規程必須有相應貫穿措施。
第五節 防止瓦斯積存和加強盲巷管理
一、加強瓦斯管理,防止瓦斯積聚,采掘工作麵和其它使用巷道出現瓦斯積聚,采取措施立即進行處理。
二、礦井因停電和檢修主要扇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必須有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安全措施。
三、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四、因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運轉造成盲巷,在恢複通風前首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不超過1.5%,且符合開啟局部通風機條件時,方可開動局扇,恢複正常通風,否則必須由礦山救護隊進行排放瓦斯。
五、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通行,並向礦調度室彙報。生調處、通風科要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醒目注明盲巷的確切位置。
六、因停風造成工作麵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予以封閉。
七、掘進工作麵因其它原因,長時期停止工作,造成盲巷,必須封閉並打好柵欄。
八、因其它原因停止掘進工作,但時間不久,必須保持局扇通風,使工作麵有足夠的風量吹散瓦斯。
九、恢複已封閉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先排除巷道中的積存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風料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礦山救護隊執行。
十、用放炮方法貫通其它井巷和盲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麵相距20米時,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並且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接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經常檢查工作麵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工作麵貫通盲巷時,應停止工作,準確測量貫通距離提前下達貫穿通知書,由通風科製定排放瓦斯措施交礦山救護隊提前排放瓦斯,修複巷道,再掘穿巷道。
第六節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一、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因停風或瓦斯超限均要能自動切斷其工作麵電器設備電源。
二、局扇安裝前,必須以批準的設計說明書或采掘作業規程為依據,由采掘工程技術人員填好“安裝局扇申請單”,並加蓋使用單位公章一式三份提前10天報送通風科審批。
三、通風科接到“安裝局扇申請單”後要認真研究進行批複,在該處全風壓供風量達到“規程執行說明”盡到主觀努力,力求妥善解決。萬一不行,會同有關單位磋商,請示礦長、總工程師處理。
四、沒有批準的“安裝局扇申請單”,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安裝局扇。違者要追究,造成事故必須從嚴處理。
五、局扇和啟動裝置,必須按規定安裝,且距回風口不得小於10米,局扇最好吊掛在棚上或離地高度大於0.3米,應該在巷道一幫,距軌道至少0.4米,不得影響行人、運輸等。
六、局扇設備必須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鎮流器,高壓部位有襯墊,有連接局扇與風筒之間的喇叭口,否則一律不得入井。
七、風筒的連接、吊掛等必須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
八、局扇必須保持正常運轉,臨時停工的地點不準停風,否則必須先切斷電源,設好臨時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
九、局扇由瓦檢員負責按規定停開,嚴禁其他人員擅自停開局扇。
十、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除人員,切斷電源。在恢複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局扇和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按本章第三節的規定執行。
十一、瓦斯檢查員必須對局扇、風筒進行全麵檢查維護,發現問題能自己處理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交班由有關人員處理,並采取臨時措施,以保證掘進磕頭有足夠的風量。
十二、必須加強局扇的維護保養,建立定期檢修製度,保證局扇有足夠的送風能力。
十三、采煤工作麵使用局扇新伸工作麵,同樣按上述製度執行。
十四、凡局扇供風地點由通風科負責安裝瓦斯警報斷電儀。
第七節 通風設施維護管理製度
一、加強對職工遵章守紀和愛護通風設施的教育,損壞通風設施就是違章,要給予責任者必要的懲罰和處理。
二、通修隊在每月5日前,根據采掘生產安排和接替情況,編製好當月的通風設施計劃,每月按計劃砌築通風設施,采掘計劃臨時變動,必須提前通知,並補充完善通風設施計劃,要補充砌築通風設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三、嚴格按《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砌築通風設施,新建通風設施達不到甲級標準不得驗收,並令其返工,且因返工所耗材料、工資等費用自行負責。
四、通風科分管通風的副隊長,每周應對礦井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通風科每月、每季組織人員按標準對礦井通風質量進行檢查。
五、嚴禁將風門撐起不關,嚴禁在風門框內停放車輛,因車輛放在門框內,造成風門不能關閉者,將給予罰款處理;過風門不關或撐起風門不關而影響生產和安全的責任者,除給予一定數量罰款外,還將追究其責任。
六、推車不停車開風門、不減速,造成車輛撞壞風門以及隨意損壞風門的責任者,除擔負修理風門所需材料、人工費用外,還將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七、密閉前的柵欄,說明箱和記錄牌等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改作他用,否則一經發現按破壞通風設施論處。
八、采區的通風設施實行區域責任製,在該區域內作業人員都有愛護通風設施的職責。凡發現人為造成通風設施損壞,而又無法查到具體責任者的,則由該區域作業的單位承擔其損失和責任。
九、井下各調節風門的風量調節權屬通風科,任何人不得擅自調節風量,否則將以破壞通風係統論處。
十、瓦斯檢查員必須熟悉礦井通風係統和自己負責區域的通風設施設置情況,所有設施必須每班檢查一次,交接班時必須交接本區域內的設施完好情況。若發現通風設施損壞,必須采取臨時措施,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對不愛護通風設施,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有權製止並給予罰款,有追究設施損壞責任者的義務,對工作失職的瓦檢員將給予必要的處理。
第八節 通風安全監控裝置使用管理製度
一、凡礦井主要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均必須安設此裝置。
二、凡應安設裝置的地點或區域,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主機、傳感器安設位置,控製電纜的敷設線路以及裝置控製區域等作明確規定。
三、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科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交通風科備案。
四、通風科負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裝置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與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及電源線、控製線,在撤除前必須與通風科瓦斯監測中心聯係,妥善處理。
六、檢修與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事先與通風科瓦斯監測中心聯係,並經礦調度室同意後,方可進行檢修。
七、瓦檢員、放炮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轄範圍內的裝置及纜線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科瓦斯監測中心彙報並協助處理。
八、所有裝置(包括分站、傳感器、電纜)均由所轄範圍內的值班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和使用,凡裝置被損壞,應及時向瓦斯監測中心彙報。凡因失職造成裝置損壞,要追究當事者責任,並給責任者罰款100-500元和紀律處分。對故意破壞、盜竊裝置者,除照價賠償外,一律嚴肅處理。
九、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隻準現場瓦檢員按規定移動,並做到每班放炮前取下傳感器加以保護,放炮後必須及時恢複到規定位置。
十、瓦斯監測係統(包括所有裝置)未經礦調度室、通風科領導批準,以及非檢修時,嚴禁擅自停用,否則將追究當班瓦檢員、采掘班組長和值班隊長的責任。
十一、瓦斯傳感器電源為本質安全型,其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負荷側。
十二、使用斷電儀控製的地點,嚴禁隨意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複電。
十三、凡裝置所關聯的電氣設備,包括局扇、裝岩機、溜子等設備的控製開關,必須掛牌標明。使用地點停風停電後,必須按瓦斯管理規定,先檢查瓦斯,待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值以下時,方可向該工作麵供電。
十四、瓦斯監測係統的投入使用,隻是對礦井多了一個瓦斯檢測手段,並不能代替人工控製,故瓦檢員的安排、檢查次數均按瓦斯管理等有關規章製度執行。
第九節 便攜式瓦斯警報儀使用管理製度
一、凡各級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值班隊長、采掘機運通值班電工和井下與安全生產直接有關的科室人員入井時,必須領取儀器,否則不得入井。
二、儀器領用必須憑牌領取,無牌不得發放,若遇特殊情況,必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開據證明領取。
三、儀器領用牌應固定專人專用,各單位應將持牌人名單與所持牌編號製表交儀器發放處存檔。若持牌人員變動,應及時通知發放處更正。
四、儀器發放時,發放人員與領用人員雙方必須認真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若發現儀器有故障,不得發出使用。
五、儀器回收時,回收人員與使用人員雙方必須認真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若發現儀器有被損壞或缺件情況,必須由使用人員說明損壞或缺件原因,填寫好儀器損壞、缺件記錄,由使用人員簽字,否則拒絕回收儀器。
六、儀器損壞或缺件時,使用人員必須主動向工作人員講明原因,協助填寫好記錄,否則一經查實,當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七、領用儀器被損壞或缺件時,按其損壞或缺件的程度及原因,由使用人員負責賠償修理費用的10~50%,情節嚴重者,將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和罰款。
八、因領用牌丟失,被他人冒領或其他原因,造成儀器丟失的,應由使用人員按儀器原價賠償。
九、遺失儀器領用牌需補發者,按每牌伍元收費。若私自偽造領用牌者,必須從嚴處理。
第十節 井巷維修管理製度
一、井巷維修職責
1、為切實加強井巷維修,經常保持井巷設計斷麵,滿足礦井通風、運輸、行人的要求和安全。根據采掘機運通等部門的管轄和使用範圍,相應建立專門的巷修隊伍,配齊專用設備、器材和工具,明確井巷維修責任。
2、巷修工作必須納入年、季度計劃,主要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3、在整個井巷維修中,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執行。
二、井巷維修的責任範圍
1、各礦井通修隊(通風組)責任範圍:負責主、次要回風巷、人行道棚子修理,增大、刷大斷麵、水溝清理、清除有冒落危險的片幫、冒頂,確保巷道無浮煤、浮矸、雜物、積水、淤泥等。保證巷道斷麵標準。
( l)主要運輸巷、進回風巷、井筒以及交付運輸隊使用的機車巷道和各采區絞車道、人行道、絞車道平巷甩車場等。
(2)在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的運輸事故或自然垮塌所造成的棚垮或片幫、冒頂,由通修隊在接到生產調度台通知半小時內組織人員入井進行處理。
(3)凡屬通修隊負責維護的巷道中,每月至少不低於2次的定期檢查,並有記錄可查;對查出的問題分輕重緩急及時依次處理,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4)井巷罐道的安裝、維護、盤料的檢查及部分修理維護,罐道檢查必須每天一次。
(5)對所有井巷的修複要加強管線保護,修複後必須將管線恢複成原樣,如果將架棚支護改為無腿支護、錨杆支護或裸巷時,要及時按照掘進施工要求補上掛電纜的眼子,上述巷道標準達到標準化要求。
2、各礦井運輸隊的責任範圍:負責所管轄範圍內所有的水溝清理和軌道維護,含清除浮煤、浮矸、雜物、積水、淤泥,經常保持五無巷道標準,確保運輸線上暢通無阻。
3、各礦井掘進隊責任範圍
(1)凡未掘完的巷道或未構成通風係統的巷道所出現的修理維護工作,均由施工單位負責,並要保持巷道內無浮煤、浮矸、雜物、積水、淤泥等。
(2)對所掘的裸巷、錨杆巷,要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打好電纜、風筒眼子。
4、各礦井采煤隊責任範圍
(1)在回采過程中所出現的巷道支架或圍岩變形,工作麵機頭、尾至平巷口車場以內(手采麵:各正路和平巷口以內)巷道維護和架棚工作由采煤隊自己負責。
(2)屬采煤隊所管轄的絞車道、人行道、機電碉室,所出現的巷修工作,要由采煤隊檢查及時交班由通修隊處理。
(3)屬采煤隊所管轄的巷道浮煤、浮矸、雜物、積水、淤泥等由采煤隊自行負責。
5、各礦井機電隊責任範圍
(1)機電隊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管線的懸掛(滿足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維護工作。
(2)負責各機電硐室衛生清掃,保持硐室內清潔。
三、巷道維修標準及驗收
1、施工單位所新掘或維修後井巷,其斷麵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施工單位移交生產時,必須達到施工設計要求,否則將返工。
3、對所有新掘和維護過的巷道竣工後,由施工單位提出,由礦有關部門,各礦井、施工單位、使用單位組成驗收組,按井巷斷麵設計要求,按相關標準進行驗收。凡有不合格之處,由驗收組指定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否則不能投入使用。
4、在井巷維修施工期間,礦有關業務部門要組織隨時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一節 礦井通風安全技措工程管理製度
一、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為防止礦井“一通三防”事故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礦每年必須按規定提取費用作為礦井“一通三防”所需的維護費用,此款隻能專款專用。
二、凡礦井安全生產需要,在礦無力承擔經費的情況下,由通風部門提出申請,進行施工設計、工程預算後,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業務部門認真會審後再報上級相關部門,凡屬上級下達的“一通三防”改造的工程費用,不得隨便挪用。
三、礦井“一通三防”技措費用,由通風部門按工程需要造計劃報礦總工程師後,由總工程師組織生產,經營礦長、財計處、安培處、生調處、物資供應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會審同意後,由財計處及時下達計劃,落實資金,使用單位提供設備、材料型號及數量,物資供應部門負責購置,通風部門負責組織施工。每項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驗收。
四、礦井“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費用使用過程中,如果費用、物資不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展,給礦井安全生產造成隱患、損失時,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對礦井“一通三防”專項工程,施工單位要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工程質量必須達到要求,如果經驗收不合格,造成返工浪費時,礦將追究施工單位責任。
六、礦井“一通三防”專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礦總工程師、生調處要負責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礦安培處在施工過程中負責監督檢查。
七、凡在外購置的設備、材料,礦總工程師要組織生調處、財計處等單位進行驗收。對不合格產品要退貨,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八、礦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礦井“一通三防”專項技措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節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使用管理製度
一、使用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人員必須遵守儀器儀表使用和管理製度。
二、使用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人員和檢修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好所使用或檢修的儀器儀表,嚴禁摔碰和隨意丟失,使用時做到隨時不離身。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借給外單位或他人使用。
三、必須經常擦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外殼,保持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清潔,避免與腐蝕性物質接觸,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不準放在太陽光下曝曬和溫度較高的地方存放(特別是火堆、火爐旁),使用完畢後,必須放在空氣新鮮、幹燥的地放存放。
四、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使用人員必須隨時掌握儀器儀表的性能,經常注意儀器儀表的精確度和可靠性。風表不得在超過風表規定的風速下使用,瓦檢器必須經常注意檢查藥物是否失效,各部件是否完好,氣密性和誤差是否符合規定等。發現故障未處理不得繼續使用;瓦檢器不得連班使用。否則造成後果由使用人員負責。
五、瓦斯監測係統裝置的使用管理必須嚴格按本章第八節執行。
六、所有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必須有台帳,而且做到儀器儀表型號、編號和使用人與台帳記錄相符合,臨時借用儀器儀表必須辦理借用手續,方可借用,用後時及退還。因故停用儀器儀表前,使用人必須及時交班,並送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處保管,否則出現問題由使用人負責。
七、嚴禁非檢修人員撤卸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任何人不得隨意丟失細小元件或用其它物品代替配件。
第十三節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維修管理製度
一、使用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必須按規定的期限進行校驗,根據我礦實際情況,暫定光學瓦斯檢定器檢驗期限為一個季度,便攜式瓦斯警報儀校驗期限為一個季度,瓦斯監測係統裝置檢驗期限為一年(其中傳感器7~10天),風表、測塵儀等檢驗期限為一年。
二、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在使用中出現故障,使用人必須在通風調度室及時交班,說明使用情況和出現的故障。如零件丟失和損壞必須說明原因,並經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後,方可予以修理。
三、儀器儀表送修檢時,儀修工應在提取儀器儀表薄上簽字,在由通風調度值班員審核簽字後,方可提取儀器儀表。
四、儀器儀表檢修後送回發放處時,儀修工應監督通風調度值班員及時在提取儀器儀表薄上注銷。
五、儀修工對每台儀器儀表要建立帳卡和檢修記錄。每次檢修情況要及時做好記錄,零配件更換要有記錄。
六、儀修工應做到每天對儀器儀表進行維護檢查,發現儀器儀表故障要交班,應及時進行修理,確保儀器儀表保持正常狀態。
七、若儀器儀表無法修複的,儀修工應向領導提出更換意見,經批準後方可更換,並及時填好儀器儀表報廢記錄。
八、使用人在領取儀器儀表時,應認真檢查儀器儀表是否完好,若發現儀器儀表有故障,應拒絕領取使用。若因儀器儀表故障造成事故或影響生產的,要追究使用人或儀修工責任。
九、通風安全儀器儀表配件的購置,儀修工應會同有關人員提前造出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及時購置。嚴禁非計劃購置。
十、修理室是專作檢修儀器儀表的工作地點,均不得在內搞任何與檢修無關的事,保證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室內清潔。
十一、外單位借用儀器儀表,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礦長批準後,辦理借用手續後方可借用;外單位來礦修理儀器儀表,由通風科接待修理,修理必須保證質量並做好必要的記錄,修理完畢後按規定收取修理費用和更換配件費用,嚴禁作任何私人交易。
第十四節 防塵工作管理製度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製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一、生產礦長、總工程師要親自抓防塵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有關人員會議,組織研究、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防塵管理工作,不斷提高防塵管理工作水平。
二、各項工程設計必須將防塵工作納入配套設計。作業規程中應有防塵措施和堅持使用水炮泥的措施,否則安培處和有關部門有權不批。
三、采區在投產前,回采工作麵在正式開采前,礦應組織有關部門按作業規程要求,對采區內所有防塵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凡防塵係統不完善或無水防塵的工作麵不許開工生產。
四、掘進工作麵開工前,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檢查防塵供水管路及噴灑裝置,掘進工作麵必須堅持綜合防塵,否則必須停止作業。
五、井下所有溜子轉載點、工作麵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均必須安設噴霧灑水裝置,噴霧灑水供水係統必須完善可靠,噴頭、開關等裝置必須靈敏,使用正常。
六、凡煤塵幹燥的采煤和掘進工作麵都必須堅持使用水炮泥,凡不使用水炮泥工作麵,有關人員發現後,有權停止作業。
七、必須經常檢查所有防塵管路和噴灑裝置,發現故障後應及時處理。如發現故障修理不及時或失修而影響防塵工作,將追究防塵工的責任。
八、未經主管礦長批準,各有關單位防塵人員不得擅自調換或安排其他與防塵無關的工作,更不得以其它借口削減防塵人員,否則給予適當的經濟製裁。
九、防塵工必須根據采掘工作麵的推進和搬遷情況,及時拆卸和安裝防塵管路。
十、愛護防塵設施,未經主管生產礦長批準,任何人不準把井下防塵設施挪作它用,否則據情節輕重經予嚴肅處理。
十一、通風科應利用節假日或礦井停產檢修時,組織對井下主要進、回風巷進行粉塵清掃工作。為了有利於井下粉塵的管理工作,對井下主要產塵點和碉室實行責任製,其粉塵管理工作的範圍劃分為:
l、井下溜子轉載點前後50米由采煤隊裝車工負責粉塵的清掃工作。
2、井下絞車道及上下車場由運輸隊負責粉塵的清掃工作。
3、掘進工作麵及施工巷道(包括由掘進隊承擔運輸工作的巷道)的粉塵清掃工作由掘進隊負責。
4、井下絞車房、水泵房、變電碉室、充電碉室等粉塵的清掃工作由機電隊負責,其他硐室由使用單位負責。
十二、新掘進巷中的出煤巷、主運輸巷、回風巷完工後,必須留設一套防塵水管。
第十五節 防火工作管理製度
一、井口周圍二十米範圍內,嚴禁有煙、火源。
二、井口嚴格執行檢身製度,嚴禁私帶煙、火和穿戴化纖製品入井。
三、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四、井下和井筒內不得從事電、氣焊割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和井筒內進行電、氣焊割工作,則每次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有關業務部門、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
五、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擦試機器用過的棉紗、布頭、紙等要放入加蓋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麵處理,不得亂放亂扔。
六、井下電氣設備入井必須經防爆性能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並按要求進行安裝和檢修。
七、加強礦燈防爆性能檢查,保證每盞礦燈不失爆。
八、井下用電纜必須使用經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並按規定敷設。
九、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型,並按要求進行防爆性能和“三大保護”的檢查實驗。
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自連自拉”、“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十一、井下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雷管。嚴禁使用結塊、變質、過期、失效的炸藥。禁止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或用煤粉作封泥進行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十二、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調室、材料庫房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十三、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房、井底車場,使用帶式運輸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要按規定的數量在存放地點備足滅火器材。
十四、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十五、井下作業人員要愛護滅火器材,嚴禁損壞滅火器材,否則按規定進行賠償。
十六、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1.13.2 防治水管理製度
一、生產礦長、總工程師要親自抓防治水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有關人員會議,組織研究、布置、檢查和總結防治水工作,不斷提高防治水管理工作水平。
二、各礦井必須製定相應的《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三、後勤部門負責疏通各井口地麵排洪溝,防止河道堵塞。
四、安全、生產技術業務部門負責礦區老窯及附近小煤井水文地質調查,對危及礦井安全的小煤井、廢棄煤礦和井要配合當地政府依法封閉。
五、安全、生產技術業務部門、救護隊負責在洪期(6—10月)中每月進行一次對礦區周邊小煤井的安全檢查(平時每季度一次檢查)。
六、在洪期礦必須成立“三防”指揮部,各車間單位成立“三防”領導小組,落實“三防”搶險隊伍,加強防洪領導值班。
七、各種排水設施和工程必須及時布置且在洪期前全麵完工,在4月底前組織1次全麵檢查,並在5月下旬組織1次井下防洪排水演習。
八、在洪期礦調度室必須每天了解本礦井和附近小煤礦排水情況,如若發現小煤礦被淹或水泵排不幹水,井口進水等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礦長、安監處長。
九、在下大雨期間,各風井值班人員、絞車司機,井口信號工,均要注意河溝、井口水位,有險情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十、在洪期,礦調度室必須確保礦井通風、排水供電。
十一、井下防水牆、防水閘門由礦山救護隊負責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汛期每周進行一次檢查,要求閘門開閉靈活。
十二、采掘過程中發現異常出水,要及時向礦調彙報,工程技術人員要搞好地質及水文預測預報。
十三、在洪期,測水人員對井下各水平湧水情況要每周進行一次觀測,平時每月進行一次觀測。
1.13.3 頂板控製管理製度
一、加強頂板管理,防止冒頂事故,是保障職工安全作業,使礦井獲得良好經營效果的重要基礎工作。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必須正確處理生產與安全的關係,切實抓頂板管理工作。
二、礦長對頂板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總工程師負技術責任,生產副礦長和業務部門負責采掘生產的處長(科長)負責頂板管理的直接領導工作,各隊要建立健全各類頂板管理製度,各隊隊長、值班隊長、各班組長應對所管區域的頂板管理工作進行布置、檢查,並組織製定實施細則,各隊應配備專人從事日常頂板管理工作。
三、礦每年末製定下一年的頂板管理工作計劃,每半年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工作會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檢查頂板管理計劃和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作出改善頂板管理工作的決定。
四、各隊專門從事頂板管理工作者,必須建立各采掘工作麵頂板管理統計03manbetx 表和頂板事故(包括非傷亡事故)檔案(附統計表及檔案內容),嚴格實行日常事故03manbetx 製度,及時總結經驗,指導頂板管理工作。
五、要充分發揮值班隊長、安全組長的作用,安全、生產技術業務部門要經常了解他們的活動情況,每季度召開一次值班隊長、安全組長會議,學習有關資料或文件,總結經驗教訓,聽取他們在頂板管理方麵的意見和建議,並向他們交待下步頂板管理和安全工作任務。
六、對新開的采掘工作麵,要提前15天編製出切實可行的作業規程,經過審批,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應有頂板管理和支護說明書,開工前要組織該工作麵全體施、管人員學習作業規程。嚴格按作業規程施工,在施工期間,如遇情況變化時,及時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七、采掘各工種的01manbetx ,必須有計劃的組織職工進行學習,達到應知應會,各工種必須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的有關規定。
八、保證工程質量,礦每月驗收一次工程質量,在驗收和評定工程質量等級時,要檢查隊的旬驗收記錄(若無記錄則將評定等級降一級),必須嚴格執行標準,隊每旬驗收一次,班組長驗收,不符合要求必須返工。礦對科、科對隊實行工程質量與獎金掛鉤,隊對組、個人也應采取與獎金掛鉤的辦法,使工程質量落實到班組、個人。
九、采掘工作麵必須經常備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麵,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十、掘進工作麵必須經常備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支護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錨杆支護的巷道;對錨杆錨固力進行抽查檢查拉力試驗,根據我礦具體情況,定為錨固力在3噸(包括3噸)以上為合格,3噸以下為不合格,不合格的必須返工或補打錨杆支護。
十一、掘進或巷道維修以及處理采掘工作麵冒頂區,在頂板冒落麵積較大的地點施工,應製定專門施工安全措施。
十二、礦應編製職工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必須包括頂板管理基本知識,摩擦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構造和性能,作業規程和01manbetx ,培訓結束時要進行考試,不及格的必須補考,並納入檔案作為考核依據。
十三、全礦職工必須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和礦有關安全生產製度,凡因工作失職造成頂板事故者,要追究責任,凡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造成頂板管理事故者,必須依照礦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13.4 爆炸材料貯存、運輸、使用管理製度
為嚴格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加強爆炸材料貯存、運輸、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成立爆炸材料管理委員會
主 任:由礦長擔任。
副主任:由總工程師、安監處長擔任。
成 員:由副礦長、機關科室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標準
1、貯存
(1)爆炸材料的貯存,永久性、臨時性地麵爆炸材料庫建築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3)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以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爆炸材料庫,庫房內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4)井下爆炸材料庫內不允許任何人員(檢修人員攜帶絕緣套的礦燈除外)攜帶礦燈進入庫房內。
(5)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
(6)井上、下爆炸材料庫房內的炸藥、雷管必須分別貯存,嚴禁混裝。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7)井下爆炸材料庫發放碉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其距使用巷道的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米,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400公斤。
(8)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9)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嚴禁發放不合格的電雷管。
2、運輸
(1)地麵運輸爆炸材料時,除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外,還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
(2)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
(3)在井下用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司機和運送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4)在有可靠的信號裝置的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
(5)井下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輛內要用軟質墊物塞緊,嚴禁用刮板運輸機和帶式輸送機運輸爆炸材料。
3、使用管理
(1)領退、發放、保管
①爆炸材料領取憑證由安監科、站編號,簽章後統一發放管理,憑證每月更換一次。
②爆炸材料領取憑證由爆破工妥善保管。如果遺失,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通知庫管員該憑證作廢,爆破工及時到安監科、站補辦新憑證。
③爆炸材料領取憑證,未經安監科、站編號、簽章或爆破工上一次剩餘的爆破材料沒有交回庫房,庫房管理員不準向爆破工發放爆炸材料。嚴禁無憑證領取爆炸材料。
④電雷管必須經過導電性能測定。在發放之前進行編號,發放時登記造冊,保存備查。
⑤爆破工未攜帶雷管箱和炸藥箱(袋),庫管員不準向該爆破工發放爆炸材料。
⑥爆炸材料管理人員,每班必須檢查現存的爆炸材料數量與帳本上的爆炸材料數量是否一致,如果發現數量不一致時,要迅速查明原因,進行妥善處理。
⑦爆炸材料進庫時,要注明進庫時間,發放時依照入庫的先後順序,先入庫的爆炸材料先發放使用。變質或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爆炸材料禁止發放。
⑧不準發放、領取和使用含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受潮到用手握緊後不能鬆散到原來粉末狀的炸藥和硬化到不能用手揉鬆的硝銨炸藥禁止使用。
⑨爆炸材料庫管員必須在庫房執行手上交接班,並做到上不清、下不接,交接班的內容有帳冊上的數量是否與實際貯存量相符;貯存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退回庫房的炸藥、雷管是否存在混裝現象等。
⑩爆破工按本班爆破的需要,憑爆炸材料領取證提出炸藥、雷管的數量,填在領取單上,帶好雷管、炸藥箱,親自到爆炸材料庫領取。領取時,炸藥、雷管的品種、數量要當麵點清。
⑾攜帶的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在專用的雷管箱和炸藥箱(袋)裏,並加鎖。嚴禁炸藥、雷管混裝。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領退和攜帶,炸藥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的監護下,由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人員攜帶,其他人員不準領退和攜帶炸藥。
⑿領取爆炸材料必須執行專人、專箱、專鎖。嚴禁將炸藥、雷管放在衣袋內和手中抱提。領取炸藥材料後,必須立即送往使用地點,中途不準停留。
⒀每個采掘工作麵的爆炸材料必須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幹燥、安全地點,嚴禁亂扔、亂放。
⒁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必須退回爆炸材料庫,庫管員按規定登記造冊。
⒂瓦檢員必須對當班爆破工領取的炸藥、雷管數量進行認真清點、核對,發現數量與憑證上的數量不一致時,要迅速查明原因,進行妥善處理。當班使用了多少炸藥、雷管,是否有剩餘,瓦檢員都必須在爆炸材料領取憑證上做好“簽字”。
⒃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
(2)裝配起爆藥卷
①爆破工同打眼工必須按照爆破作業說明書要求進行炮眼布置,然後根據炮眼數量裝配起爆藥卷。
②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③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b、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c、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平端)裝入,用直徑略大於電雷管直徑的竹、木棍紮眼,深度略大於雷管的長度,然後將電雷管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d、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④起爆藥卷裝好後,必須依次序放在藥箱內,點清數目,不得遺失。
(3)裝藥、封孔
①每眼裝藥量,要根據爆破說明書,結合煤層、岩層硬度、炮眼深度、炮眼間距,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合理裝藥,提高爆破效果。
②裝藥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向外往複拉動,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內的積水、變形等情況。
③裝藥時,藥卷和起爆藥卷的聚能穴必須朝向眼底。一個炮眼隻準裝一個起爆藥卷,起爆藥卷裝在最外麵。
④裝藥時,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爆破工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
⑤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⑦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⑧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4)聯線
①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
②放炮母線的長度必須大於作業規程規定的放炮安全距離。
③母線接頭不應過多,以免增加電阻,發生斷線、漏電或短路故障。每個接頭要刮淨鏽垢用手接牢,並用絕緣膠布包緊。
④母線外皮破損時,必須及時包紮,以防漏電、短路或接觸放電發生意外事故。
⑤不得用兩根材質、規格不同的導線作放炮母線。
⑥嚴禁用四蕊、多蕊或多根導線作放炮母線。
⑦放炮母線使用後,要升井幹燥;在井下要放在幹燥安全地點,並定期作電阻測定和絕緣性能測定。
⑧爆破網路的聯接方式隻準采用串聯。
(5)警戒
①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設備、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麵,每次放炮時都必須把所有炸藥、雷管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②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在放炮安全距離之外必須設置警戒線,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
③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
④放炮撤人的安全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⑤放炮撤人時,放炮員要最後離開放炮地點,躲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6)井下爆破
①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②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③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④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可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發出爆破警號,高聲呼喊“放炮了”,連續喊3聲,觀察周圍無異常情況,至少等5秒,方可起爆。
⑤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處理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⑥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嚴禁利用礦燈、電瓶、動力線等電流進行放炮。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⑦爆破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一炮三檢”是指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的瓦斯檢查。
⑧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⑨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1個工作麵使用2台以上發爆器同時進行作業。
⑩回采工作麵的放炮順序,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和工作麵通風方式從回風往進風方向進行分段爆破工作,防止炮煙熏人。
⑾掘進工作麵爆破,按照爆破說明書中的爆破順序進行,原則上首先是掏槽眼,其次是輔助眼,最後是周邊眼。
⑿發爆器及把手、鑰匙的管理。發爆器及把手、鑰匙,必須由瓦檢員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放炮前檢查瓦斯濃度不超過1%無異常情況時,才能將發爆器及把手、鑰匙交給爆破工進行爆破作業,爆破工作完成後立即收回。
⒀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放炮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內。爆破後,必須將把手或鑰匙撥出,摘掉母線並扭接成短路。
⒁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員、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⒂裝藥前和爆破前出現《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三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時,嚴禁裝藥、爆破。
(7)處理拒爆、殘爆
①通電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鍾;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鍾),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②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③其餘處理拒爆、殘爆未盡事宜,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
三、職責劃分
1、礦安全監察培訓業務部門負責全礦培訓、監督檢查和日常業務工作。
2、礦物資供銷部門負責井下運輸井下、地麵庫房的爆破器材日常管理。
3、礦保衛部門負責礦本部地麵爆破器材的安全運輸。
4、礦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全礦爆破安全技術的日常管理。
5、各礦井及所屬相關單位負責自身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炸物品使用方麵的日常管理。
6、各單位的安全科、站負責管理範圍內的全麵監督檢查和日常業務工作。
四、學習、培訓、實施標準
1、有關單位(部門)的主要領導、技術人員必須帶頭學習標準,掌握標準的作用及主要內容,並組織全員學習,同時製定具體學習、培訓計劃,堅持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
2、礦屬有關單位(部門)的主要領導要依照標準加大管理力度,對自己分管區域內的基本情況進行分類排隊,確定重點,嚴格管理。
3、礦安全監察培訓處和各安全科、站要抓好典型,以點帶麵,強化安全監察的執法管理力度。對違反規定者按相關文件和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