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和煤業無計劃停風停電處罰管理規定
雍和煤業無計劃停風停電處罰管理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井下私自進行停送電、停送風作業,一經發現立即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沒有對礦井安全生產造成威脅的,給予責任單位主管500元罰款,責任人500元罰款。
2、對於由於操作失誤而造成的無計劃停風停電,沒有對安全生產造成威脅的,給予責任人1000元罰款,責任單位主管1000元罰款。
3、礦井停電停風後,調度室通知值班礦領導、生產部室負責人、區隊長(主管隊長不在時,副隊長替班)必須到調度室簽到,遲到者罰款100元,不到者罰款500元。
4、在停電停風期間,調度室必須保證瓦斯監控係統正常運轉,如果出現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工作,給予責任人300元罰款,給予調度室負責人500元罰款。
5、礦井停電及排瓦斯期間,機運隊負責副井、主井、風井的把口工作,安檢科負責監督副井、主井、風井的把口情況。如果出現空崗現象對機運隊負責人罰款500元;對安檢科負責人罰款500元。
6、調度室在礦井停送電、排瓦斯期間負責落實各區隊電工、跟班隊長、安檢員、瓦檢員、調度員、通防隊等排放瓦斯人員的待命情況,如果不聽從調度室指揮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給予5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者建議立即開除礦籍。
7、礦井停風停電期間,區隊在清點完升井人數以後,進行人數核對,將簽名冊報與調度室。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將簽名冊上報調度室,對值班隊長給予500元罰款,對區隊主管隊長給予500元罰款。
8、礦井停風停電期間,在規定時間內將升井簽名冊第一個報與調度室的給予主管隊長獎勵,嚴禁弄虛作假代簽人名,一經發現,加重處罰。
9、機運隊負責保養維護備用發電機,保證發電機的正常工作,有計劃停電時立即開啟發電機供電;無計劃停電時要在10分鍾內發電機投入運行;如果發電機在礦井停電後,需要發電時出現故障,故障時長1—5分鍾,給予機電副礦長1000元罰款,機電部長500元罰款,機電隊長500元罰款,責任人300元罰款;故障時長5---10分鍾,給予機電副礦長2000元罰款,機電部長1000元罰款,機電隊長1000元罰款,責任人500元罰款;故障時長在10分鍾以上,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