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廠救護協議書
采石廠救護協議書
甲方: 采石廠(聯係電話: )
乙方:普安縣礦山救護隊(聯係電話: )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經過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協議目的
甲乙雙方根據協議規定,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乙方利用自有的技術及人力資源,為甲方提供在生產過程中遇突發狀況需要提供緊急救護服務,甲方提供礦山的相關資料及信息,以便乙方及時開展救護。
第二條 協議內容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在生產過程中遇突發狀況需要提供緊急救護服務,乙方應當將具體聯係方式正確無誤提供給甲方。
2、乙方一經得到甲方提出的救護協助服務指示,應立即組織救護人員及時開展救護工作。
3、甲方必須提供準確的相關的資料、信息以及必要工具設施等以利乙方的救護工作順利開展。乙方要備有開展救護工作必須的相關救護設施。
4、為確保救護設施的維護及加強救護隊伍的經常演練,實行救護協助服務製,救護協助服務費采用按年收取的方式,甲方每年向在乙方交納救護服務費用為 元。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協議的服務承諾履行相關義務。
2、甲方應承擔申請提供急救服務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救護車費用、救護人員費用等國家明令收取的費用。
3、甲方應按期向乙方繳納本協議規定的相關費用,同時承擔因欠繳費用帶來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詳細真實的資料及信息。
2、乙方有權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
3、按照協議規定,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相關服務費用,並且按照甲方費用繳納情況決定是否提供以及終止相關服務。
4、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內容履行相關服務承諾,並承擔因不履行承諾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其他約定
1、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因聯係方式不真實或不正確導致乙方不能及時開展救護,乙方不承擔由此帶來的任何不利後果。
2、因不可抗力的影響導致本協議未能實際履行的,不可抗力發生方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不可抗力的發生方應盡到充分的通知義務,同時應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以防止不可抗力影響的擴大。
第五條 特殊約定
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可為甲方呼叫相應部門或人員(由甲方指定)以及引導120急救人員至甲方處;甲方事先指定的相應部門或人員的聯係方式應正確無誤,如若有誤致不能聯係相關部門或人員的,甲方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第六條 合同的生效和修訂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後,非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無權修改或解除合同。
3、若雙方一致同意修改合同,或者合同有未盡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由甲乙方各執壹份。
甲方: 采石廠
法人代表:
聯係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人代表:
聯係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