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強福山煤業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辦法細則
山西中強福山煤業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員工的考勤、假期管理,全麵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司全體員工考勤、請銷假進行管理。
第三條 公司除副總工以上管理人員外全體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簽到、簽退製度。
第四條 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5月1日—10月1日)或下午14:00—18:00(10月1日—次年5月1日);上、下班時間前後15分鍾為簽到、簽退時間,上班超過15分鍾簽到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鍾簽到者,按曠工論處;提前15分鍾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鍾簽退者按曠工論處。倒班員工按倒班時間考勤。
第五條 違紀處理
一、遲到、早退1次罰款50元,每增加一次累加罰款50元,員工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5次(含)者給予待崗處分。
二、脫崗:無故脫崗1次罰款100元,每增加一次累加罰款100元; 員工1個月內脫崗累計5次(含)者給予待崗處分,部門領導可連帶同罰。
三、曠工:員工無故曠工1天者罰款200元,給予警告處分;曠工2天者罰款500元,給予記過處分;每月曠工3天或全年累計曠工7天以上者(含)予以待崗處分,部門領導可連帶同罰。
第六條 工作時間內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不定時(每周不少於2次)的巡視檢查,對脫崗、串崗、睡崗、漏崗及玩遊戲、幹私活等現象,發現1次罰款50元,每增加一次累加罰款50元,每月累計達5次以上者給予待崗處分,部門領導可連帶同罰,由人力資源部開具處罰單,由被處罰人3天內交公司財務部,3天內拒交罰款者給予待崗處分。
第七條 外出管理
一、所有員工須先到公司簽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須電話或委托他人報主管領導批準,外出返回後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未補辦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論處。
二、各部門員工因公外出3天以內(含)由本部門部長(區隊長)和主管副礦長批準;3天以上由礦長批準;副總工以上人員出差由礦長批準。員工外出需填寫《外出申請表》(附表2),否則按曠工論處。(工作緊急情況下電話告知,返回補辦手續) 。
三、各部門員工《外出申請表》須由部門考勤員(兼職)在每周五下午及時遞交到人力資源部,否則視為無效,並按曠工論處。
四、司機外出一律須填寫派車單,人力資源部憑派車單考勤。
五、如在填寫《外出申請表》時弄虛作假或填寫內容不清楚,人力資源部查證後給予當事人及簽字領導各500元經濟處罰。
第八條 請銷假管理
一、 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除正常休假外,請假須填寫《請假審批表》(附表3) 。區隊工作人員、安監工、後勤管理人員、安檢組長請假3天以內的(含)由部長/區隊長和分管副礦長批準;3天以上的由礦長批準;副總工以上管理人員請假由礦長批準;批準後交由人力資源部備案,返回後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其他方式(口頭、打電話、捎話)請假不能作為考勤依據(特殊情況除外) 。未經準假而不到崗者即為曠工。
二、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三、 員工因事請假,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情況下,經領導批準,員工可以請事假。請事假天數一般最長不超過1個月。
四、請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班時須申請續假,逾期不申報者按曠工處理。
五、全部員工請事假期間公司不給予發放工資(婚喪假除外)。
六、病(傷)假、產假等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加班管理
一、員工周末及節假日加班由部門負責人安排並提前申請,填寫《加班申請表》(附表4),並經分管副礦長審核批準後方可有效。《加班申請表》在每周五下午及時遞交到人力資源部,否則視為自願加班。
二、員工加班按正常上下班時間考勤,沒有考勤記錄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認;有考勤記錄但未經批準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認。
第十條 本製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如有與此製度相抵觸者,以此為準,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製度與相關的人事管理製度配套使用,解釋權歸福山煤業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