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學習筆記
軟件名稱: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學習筆記 | |
文件類型: | .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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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登陸: | 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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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演示: | 演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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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 2012-10-25 | |
軟件簡介: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學習筆記 項目主要內容國務院493號令條款 總則1~8範圍適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2 不適用環境汙染、核設施、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死亡≥30人,或重傷≥100人(含急性中毒,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3 重大30人>死亡≥10人,或100人>重傷≥50人,或1億>直接經濟損失≥0.5億 較大10人>死亡≥3人,或50人>重傷≥10人,或0.5億>直接經濟損失≥0.1億 一般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0.1億 報告要求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4 調查處理原則: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內容:事故的經過、原因、損失、性質、責任、教訓、提出措施、追究責任 工會作用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提出處理意見6 事故報告9~18報告的規定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報後,1h內向縣級以上安監和負有安監的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時,現場有關人員直接報縣級以上安監和負有安監的有關部門報告9 安監上報特別、重大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監和負有安監的部門1、並通知公安、勞動保障、工會、檢察; 2、同時報本級政府; 3、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10 較大逐級上報至省安監和負有安監的部門 一般上報至設區的市安監和負有安監的部門 時限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h11 報告內容(六點)單位概況;時間、地點、現場情況;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措施;其他12 補報規定30日內,傷亡人數變化的,及時補報;道路交通、火災7日內,傷亡人數變化的,及時補報;13 接報後職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立即啟動預案,或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14 政府、安監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15 現場和證據有關單位和人員妥善保護;需要移動的,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書麵記錄。16 涉嫌犯罪公安依法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歸案17 安監值班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18 事故調查19~31調查權限特別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組織19 重大、較大、一般分別由發生地省級、設區市級、縣級政府負責,直接組織、授權或委托部門組織 無傷亡的一般縣級政府委托事發單位組織 事故調查組原則精簡、效能22 組成由政府、安監、負有安監、監察、公安、工會組成;並邀請檢察派人參加;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組長政府指定,主持工作24 職責 (5點)查明經過、原因、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建議;總結教訓,提出措施;提交報告25 調查報告時間事故發生日起60日內,特殊情況下延長≤60日29 內容 (6點)單位概況;經過和救援情況;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原因和性質;責任認定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防範和整改措施(附證據,成員簽名)30 事故處理32~34批複重大、較大、一般,政府15日內;特別重大,30日內;延時≤30日。32 處理有關機 關權限按政府批複依法,對單位和人員行政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處分; 單位權限按政府批複,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35~43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處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35 行為(3種)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單位處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36 行為(6種)謊報或瞞報事故的;偽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故發生逃匿的。 對負有責任的單位罰款20萬>一般≥10萬;50萬>較大≥20萬;200萬>重大≥50萬;500萬>特別重大≥200萬;37 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罰款一般,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較大,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重大,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特別重大,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38 其他屬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安監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39 3種行為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的;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資質、證書事故單位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40 有關人員暫停或撤消其執業資格、崗位資格;主要責任人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的,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及相關人員執業資格 調查人員2種行為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借機打擊報複的。41 責任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批複意見的落實有關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拒絕落實經批複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監察對有關責任人員處分。42 罰款的行政處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43 附則44~46實施時間2007年6月1日46 作廢條例1989年的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的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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