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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處理中存在的問題與政府形象建設

作者:師鋒剛 2012-10-26 16:4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突發事件處理中存在的問題與政府形象建設

  師鋒剛

  現階段我國正處於社會的大轉型時期,同時也處於社會結構全麵調整的關鍵時期。在社會利益多元重組分合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結構的脆弱性,社會發展的複雜性以及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等原因,導致突發性事件不斷,自然災害層出不窮,各種矛盾凸現,防不勝防。在給我們生產生活造成重大損失的同時,也給我們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衝擊,造成了一係列的不穩定性因素。與此同時,由於在突發事件上處理的欠妥,給我們的政府機關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增強各級政府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迅速的做好突發事件處理,防止事態的擴大工作,這不僅僅關係著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而且也是對政府執政能力的嚴重考驗。

  突發性事件是指突然發生、危及大眾利益、影響社會秩序、人們不希望發生,但又會對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一係列惡性事件的總稱。從內容上來分類:主要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突發性事件,如地震、海嘯、突發性大暴雨、雪災、滑坡等自然災害,這類災害一般影響範圍廣、破壞性大、處理不好容易引起社會恐慌;包括人為原因引起的突發性公共事件,如爆炸、投毒、交通擁擠等事件;包括疫病引發的災難性事件,如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等引發的事件;還有社會公共事件所引發的騷亂、遊行、示威等事件。從國家統計局資料統計來看,2010年全國各類自然災害直接造成經濟損失達5340億元,比上年增加1.1倍;全年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死亡達79552 人;發生森林火災7723起。因此,在現階段,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社會突發性公共事件的處理工作,把其當作一項常態工作來抓,從基礎性工作做起,爭取把各種不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同時增強各級政府的應對能力,采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治理理念,及時有效的處理、妥善做好後備事宜;在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主動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行動,廣泛動員,轉變危機治理理念,在全社會形成政府—公民社會—個人三位一體的危機治理結構。

  經過對現階段我國政府應對突發事件,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的考察,著重03manbetx 了近幾年來,尤其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力的事件,諸如2003年蔓延全國,造成全麵恐慌的禽流感事件,以北京為例,由於在防治的初期,市領導機關沒有給與高度的重視,導致病毒迅速擴散蔓延,受感染的人數不斷增加,最後中央政府直接介入,采取有力措施,發布災情,安定人心,撤換處理了一大批領導幹部,有效製止了災情的蔓延;還有今年春節期間南方發生的連續凍雨冰雪天氣,致使交通中斷長達十餘天,給廣大人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與損失;再比如5月12日中國四川汶川發生的震驚中外的8.0級地震,造成69000人死亡,18149人失蹤,總計87149人,傷者不計其數,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8451個億,間接損失不計其數,同時在心靈上給受災人民造成極大的傷害;以及發生在6月28日的貴州甕安數千人圍觀當地政府機關長達7個小時,進而發生打砸搶事件,導致多處辦公樓被砸,辦公設施被毀,車輛被燒;再加上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因征地、教育、醫療、環境汙染、就業、失業、退休、土地糾紛,補償糾紛等集體上訪事件,由於地方政府在事件處理過程中不當,導致人民群眾與地方政府關係緊張,甚至發生群眾衝擊當地政府機關的事件,嚴重的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在全國造成惡劣的影響,在重點03manbetx 思考的基礎上我認為現階段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我國政府尤其是地方各級還不習慣於應對突發事件,不習慣於處理突發事件,在突發公共事件上還缺乏經驗,在治理理念上還沿襲傳統計劃經濟時代管理模式。在麵對突發事件,政府缺乏應對能力,反應遲緩,未能從根本上做好工作。集中體現為:

  1、麵對突發性公共事件,政府不是更好的尋根追源,有效的化解危機,而是逃避責任,放任自流,最終導致事態的擴大,嚴重影響社會生產生活正常展開,在全社會造成很不好的影響。而政府自身的公信力與形象也大打折扣,如在2003年非典蔓延的初期,北京市市政府麵對非典,不是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擴散,及時發布信息,穩定人心,消除人們的恐慌感,而是在應對非典防治的過程中集中反應遲緩,采取瞞報謊報的方式最終導致疫情擴大,而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與滿意度也驟降。然而慶幸的是中央政府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通過及時向社會發布信息,以及防止途徑,有效的化解了公眾的恐慌感,穩定了情緒,從根本上防止了疫情的擴散,到下半年疫情基本上得到了控製,公眾對市政府應對能力以及信心評價不斷增高。據抽樣調查情況顯示:就北京市市政府在抗擊非典的過程中是否采取了有力措施展開調查,57%的市民認為政府措施非常有效,37%的市民認為政府措施比較有效,隻有6%的市民認為政府的措施一般,而在非典蔓延的初期,北京市市民對政府的評價滿意度不足35%;從年齡上來看,30歲以上的市民對政府工作的有效性評價都比較高,主要集中在45-55歲之間,從城市信心指數層麵來看,30.5%的受采訪市民給出了很有信心的回答,54.6%的受采訪市民給出了很有信心的回答,隻有14.9%的受訪市民認為信心不足,而這個指數在非典初期不滿意度竟然達58.9%,由此可見一般。

  2、麵對突發性事件,政府尤其是地方性政府更多的不是想方設法解決問題,而是一味的回避問題,甚至是不惜動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企圖憑借國家暴力機關來威脅、恐嚇解決問題,最終導致事態擴大。例如6.28貴州甕安事件,本來事件很簡單,但是由於當地政府處理不當,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事件處理過程充當“執法先鋒”,被推到了前沿陣地,而事件處理過程的粗糙簡單,顯失公平,直接增加民眾與政府機關的衝突機會,使得公眾與政府的關係一直處於一種緊張繃直狀態。而各種矛盾相互疊加長期不能得到解決,最終以這件事為導火索導致數萬人衝擊當地政府機關,發生打砸搶事件。該事件的發生直接影響到了當地政府的形象,直接影響了貴州省在全國人民心中的形象。再比如7.19發生在雲南省孟連縣暴力衝突事件,由於當地政府工作不力,致廣大膠農利益於不顧,錯誤的將膠農與橡膠公司的利益糾紛定性為農村黑惡勢力影響社會治安,致使膠農與橡膠公司的利益糾紛長期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最終釀成悲劇,500名膠農手持棍棒刀具與當地政府機關、公安民警對峙,發生武力衝突,導致41名民警受傷,多輛警車被砸,民警用防暴槍防衛,造成15名膠農受傷,兩人中槍身亡,該事件經報道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反應,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3、麵對突發性事件,政府尤其是地方性政府還缺乏一種緊急應對的能力。在治理的過程中更多的還是沿襲計劃經濟時代全能政府的治理理念,即政府包幹一切的做法。在信息方麵政府壟斷一切信息,掌管信息的發布,但是在現實中,由於突發事件發生的突然性,不確定,以及重大的破壞性,因此這要求政府在很短的時間做出應對,但是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社會事務日益複雜化,信息傳遞多途徑化的今天,單靠政府單槍匹馬是不可能做好的。因此,在突發性事件前麵,需要政府進行廣泛的動員,在全社會形成國家政府—公民社會—個體三位一體的危機治理機製,才能很好的應對危機。

  二、我國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過程中還缺乏統一的危機管理協調機製,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限製了事件處理的及時性、有效性。

  由於突發事件發生的突然性,要求政府與社會及時予以應對,給與關注,而它的重大破壞性要求政府與社會力量及時的進入,對事件結果進行救助。同時由於參與突發事件救助主體的多樣性,分屬不同的行業和各個領域。因此,為了有效的遏製突發事件的擴大,為了迅速及時高效的對突發性事件進行救助,有必要建立統一的危機管理協調機製,但是就現實中調查的實際情況來看,都沒有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

  在2003年的非典防治工作中,由於醫護人員分屬不同的係統與行政機構管轄,諸如衛生部人員歸衛生部管轄,北京市醫護人員歸北京市管轄。由此造成了有的地方醫護人員與藥品短缺,而有的部門卻存在大量的閑置醫護人員與緊缺醫藥品等。再比如年初的凍雨冰雪災害天氣所造成的交通大擁擠,由於鐵道部與交通部門屬於不同的管理係統,因此在南方斷電能源短缺的情況下,鐵道部與交通部管理部門各自依據自身判斷做出決策,而在這個過程中由於缺乏必要的協調,以致於出現雙方相互抱怨,相互指責的狀況。而統一管理協調機製的缺乏與不健全,讓公眾對鐵道部與交通部的詬病也不絕於耳。

  在現代社會中,各級政府要不斷探索,增強政府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的能力,增強政府在突發性公共事件中管理協調的能力,增強政府對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感知力、重視力、解決力,在突發事件的妥善處理中樹立政府良好的形象,樹立政府親民、愛民、利民的民治政府的形象,使政府想公眾之所想,急公眾之所急,利公眾之所利,在點點滴滴中樹立政府良好的形象,增強民眾對政府的認知感與信任感。

  三、我國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中還缺乏完善的法製建設。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製了突發事件處理過程的法製化、規範化。

  突發事件處理過程的法製化、製度化是突發性公共事件處理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把突發性事件納入法製軌道的重要保障。而事件處理過程中的法律憑借是有效規範運作基礎與保障,但是從我們國家的立法進程來看,在應對突發性事件方麵的立法上仍舊處於初級階段,處於完善階段。因此,加大突發事件方麵配套的立法仍是工作的重點。而實踐證明如果不能夠有效改善製度層麵供給的稀缺狀況,不能有效改善立法方麵的空缺狀況,那麼突發性事件處理的製度化瓶頸就不能有效改善。

  2007年11月1日《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公共應急法律體係將更加的完善,可以說其在更多的層麵上把我國的突發事件處理納入到了法律的軌道,使突發事件處理有法可依,有據可憑。截至2006年底我國建立的各級各類應急預案超過130萬件,可以說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對這次抗震救災提供了“指路明燈”。

  在四川汶川發生地震後,黨中央國務院迅速作出指示:要求不惜一切代價迅速搶救傷員,妥善安置受災群眾。並迅速出台《汶川大地震災後重建條例》,把災後重建工作納入法製化的軌道,使災後重建工作有條不亂的進行。同時由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這次抗爭救災中表現突出,在地震發生後,采取了迅速及時的行動,有效防止災情的擴大,在國內外備受讚譽,極大地改善了中國政府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與形象,同時也是國內人民更加地團結,更加的安定,公眾對政府的信心與信賴倍增。因此,在現階段繼續加強突發事件配套法律法規的建設,建立完備的突發事件處理法律體係,使事件的處理在法律的軌道下運作。

  四、我國政府在應對突發性事件的過程中信息還不夠公開,政府還不習慣與社會共享信息資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事件的處理,致使事態擴大。

  政府信息公開一直是公民社會所努力訴求的結果,但是在現實中總是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最終流於形式,但是公眾的訴求並未因此而受到製約,尤其是近年來,公眾的呼聲逐漸高漲,在中央政府的倡導下要求地方政府逐步擴大政務公開,增加信息的透明化,增強對公眾的回應力度。與此同時,在突發性公共事件中,由於其發生的突發性、不確定性、以及涉及範圍的廣泛性,作用的社會性、擴散性、衍生性,要求政府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布信息,避免因為信息不暢而引發公眾集體恐慌,從而引發社會騷亂,危及社會正常的秩序。

  起至2008年5月1日,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其為政府信息公開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公眾可以就此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公開相應的政務信息,從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在這次抗震救災工作中,中央政府在第一時間內及時地將疫情公布於眾,並就震情情況向公眾作了詳細的報告,建立災情預報製度,定期向公眾報告災情,從而有效的防止了疫情的擴散,杜絕了謠言的傳播,有效的避免了群體性社會恐慌的發生,使公眾及時、準確、全麵的了解了事態的發展情況,從而采取科學理性的參與救災工作,參與防震自救行動。同時最大程度的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救災,取得了社會各界的支持與理解。在這次抗震救災過程中,中國政府彰顯出更加開放、更加自信、更加務實、更加勇於承擔責任的新政府形象備受矚目。據清華大學調查實驗室開展的覆蓋26各省市自治區以及港澳台地區關於“5.12抗震救援大型民意調查”顯示:97.9%的公眾對政府抗震救災工作表示滿意,98.7%的公眾對政府救災機製和及時響應表示滿意,95.13%的公眾對政府在抗震救災過程中信息及時精確的披露表示滿意。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尤其是建立在突發事件中政府信息的公開製度,要求政府向公眾與媒體公開信息,實現政府與媒體、政府與公眾、媒體與公眾的良好合作機製。發揮媒體在信息披露、信息公開、信息傳遞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在經濟全球化、信息網絡化發展的今天,信息的公開、信息傳播途徑的多元化,廣播、雜誌、網絡、新聞機構等多種渠道的傳播從根本上解決了信息傳播過程中技術性因素的限製。因此,在現階段要求各級政府繼續發揚抗震救災中信息披露的優良作風,建立重大事件的披露製度,增強政府信息的公開化、共享性,增強政府與傳媒、政府與公眾的溝通協作。

  總之,在現階段,在國家現代化,政治民主化,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由於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增強了突發事件發生的頻率。因此,這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切實做好基本工作,增強政府自身對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及時轉變觀念,增強政府治理過程中的公開化、透明化,建立政府--媒體--公眾在危機事件中的良性互動合作機製,完善突發事件相關配套法律建設,組織建設,製度供給。從根本上增強現代政府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力、處理力,有效地化解社會危機,在危機治理過程中彰顯政府的公共性、社會性、服務性,提升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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